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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董事會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4 05:00:18

㈠ 董事會對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合規性應履行哪些合規管理職責

商業銀行董事會抄對經營活動的合規性應履行下面的管理職責
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全文(試行)
第二條 董事會應當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並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三條 董事會應當充分掌握信息,對商業銀行重大事務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不應以股東或高級管理層的判斷取代董事會的獨立判斷。
第四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其具有足夠合格的人員和完善的治理程序,專業、高效地履行職責。必要時,可以就商業銀行有關事務向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咨詢。
第五條 董事會應當推動商業銀行建立良好、誠信的企業文化和價值准則。

㈡ 民生銀行董事會辦公室做什麼的權利如何

。。。。肥缺,復在民生能制進辦公室的一般都是和行領導有某些關系的人,這種人以後升職很快的。
董事會辦公室那就更牛了。

董事會辦公室具體做什麼就不清楚了,但是底下分支機構的辦公室平時就是整理些資料,搞點接待,寫寫報告等等,說白了,把領導伺候好是辦公室人員的第一職責

㈢ 富邦銀行的企業管治

董事會為履行其對股東、存戶、債權人、雇員及其他股票持有人之義務及責任,董事會負責確保行政管理層有能力以合理及有效的方式經營本銀行。
董事會亦負責建立本銀行之全盤業務目標並不時批准及審核相應之業務策略及計劃(包括年度預算)。董事會亦須確保本銀行謹慎營運並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例及規例,從而於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及適當時不時建議、批准及審核該等政策、行為守則、指引及系統。
董事會亦須確保本銀行於其對公眾之交易中遵循高標准誠信准則,並特別留意須遵守法例及法規(例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等)、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法例、行業標准(例如銀行營運守則)及由金管局、證監會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發布之規管性指引。
此外,董事會於其認為有必要及適當時不時定期建立、批准及審核銀行之風險管理策略及政策以確認、計算、監控及控制各類銀行所面對之風險,其中包括惟不僅限於信貸、營運、市場、聲譽及流動資金風險。其亦監察本銀行之全盤資產(如物業、股權或債券)投資。
董事會亦確保本銀行員工完全理解銀行條例第83部分之有關關連借貸之條文並就該等借貸訂立政策。
董事會亦專注於有效監察及管理銀行之業務,包括授權董事總經理及行政總裁或通過向專責委員會委任董事,所有決定及批准須由董事會審核及批准。
董事總經理及行政總裁根據獲授權之權利及董事會之批准負債日常管理及銀行之營運,且不受任何個人董事之干擾。然而,董事總經理及行政總裁可於彼等認為必要時酌情向其他董事或董事會進行咨詢及獲取指引。
上市規則要求各上市發行人至少設有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必須擁有適當之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董事會共有十位董事,其中三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其中不止一位擁有適當之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 銀行致力實行高水準企業管治,一直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01年9月頒布的監管政策手冊(CG-1)的其中章節「本地注冊認可機構的企業管治」。本銀行亦一直遵守上市規則內附錄十四之最佳應用守則。
於2004年11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引入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守則)以替代及強化最佳應用守則。守則由從2005年1月1日或其後開始之會計期間生效。 守則已經審閱,本銀行已採取適當步驟以符合其新訂要求。 銀行就審核委員會之組成已遵守上市規則第3.21條之規定。審核委員會由一名非執行董事及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共三位成員組成。審核委員會由擁有適當之會計專業資格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甘禮傑主持。審核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四次會議,且當有需要時可舉行額外會議。

㈣ 不設董事會的公司執行董事是否有向銀行融資的權利

這個沒有問題,但條件是在公司章程中要有明確條款授權給該執行董事,因不設董事會,故需要股東授權才可以。

㈤ 銀行風險總監是在董事會下的還是管理層

銀行信來貸風險管控。主要職責:自
負責主持風控部的全面工作。 負責貫徹落實總行的有關方針、政策、計劃、制度規定、工作措施等。
負責分行授信項目審查的管理工作,包括授信審查的制度建設、許可權內授信項目的審批、需上報總行審批授信項目的復審及對分行審查員審批許可權項目的事後核查,及其他與授信有關的管理工作。
負責分行押品的鑒價管理,包括對入圍評估機構資質核查、審核許可權內審批項目的押品鑒價及上報總行項目鑒價的合理性審核,以及其他鑒價有關的管理工作。
負責分行放款審查的管理,包括放款審查的制度建設、日常操作管理、事後監督管理、例外事項的審批及其有關的管理工作。
負責授信合同用印的審批。 組織開展與分行授信相關的合規工作,包括組織本部門人員開展相關制度學習、督促開展合規檢查和整改,確保分行授信工作合規有序開展。
負責分行授信及非授信法律文書會簽的審批。

㈥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條 村鎮銀行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 村鎮銀行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靈活的組織機構。
村鎮銀行可只設立董事會,行使決策和監督職能;也可不設董事會,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相關職責。
第三十二條 村鎮銀行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設董事會的,應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督部門(崗位)或利益相關者派駐的專職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三條 村鎮銀行設行長1名,根據需要設副行長1至3名。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兼任行長。
村鎮銀行董事會或監督管理部門(崗位)應對行長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並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四條 村鎮銀行可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村鎮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五條 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村鎮銀行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村鎮銀行章程,致使村鎮銀行形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長、副行長違反法律、法規或超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授權范圍作出決策,致使村鎮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村鎮銀行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管理水平。
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不設專業委員會,並視決策復雜程度和風險高低程度,由相關的專業人員共同研究決策或直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策。
第三十七條 村鎮銀行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製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㈦ 銀行董事長和銀行行長 職務上有什麼區別

銀行董事長 是銀行所有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銀行雇員的范疇,理論是指銀行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
董事長是銀行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銀行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銀行行長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銀行行長的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董事長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和監事,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銀行的主人和仲裁人。

㈧ 銀行董事長在組織架構改革動員會上的講話

一、決策系統
商業銀行的決策系統主要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組成。股東大會是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本招募中購買銀行發行的優先股票的投資者成為銀行的優先股東,購買銀行發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資者成為銀行的普通股東。
花旗銀行是典型的集團制銀行股東大會的主要內容和許可權包括: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並決定有關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銀行各項經營管理方針和對各種重大議案進行表決;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決策機構。
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對股東大會負責。商業銀行董事會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權力:確定銀行的經營決策,董事會一般不直接參與銀行的日常工作,但銀行經營的重大問題要與董事商議,由董事會作出決策;董事會有權任免銀行管理人員,選擇熟悉銀行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來具體管理銀行;設立各種委員會或附屬機構,如執行委員會、貸款委員會、考評委員會等,通過其對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組織、指揮和監督。
二、執行系統
商業銀行的執行系統由總經理(行長)和副總經理(副行長)及其領導的各業務部門組成。總經理(行長)是商業銀行的最高行政負責人。總經理(行長)的主要職權是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領導銀行的業務經營活動。在總經理(行長)的領導下,商業銀行還要設置若干個業務、職能部門及部門經理。
三、監督系統
商業銀行的監督系統由監事會和稽核部門組成。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進行監督。商業銀行的稽核部門是董事會或管理層領導下的一個部門,其職責是維護銀行資產的完整和資金的有效營運,對銀行的管理與經營服務質量進行獨立的評估。

㈨ 銀行為什麼有「董事長」主要任務是什麼

銀行董事長是銀行所有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銀行雇員的范疇,理論是指版銀行管理層所有權力權的來源。
董事長是銀行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銀行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銀行行長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銀行行長的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董事長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和監事,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銀行的主人和仲裁人。

㈩ 什麼是董事會的獨立性

也就是有效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

隨著中央匯金公司向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國有銀行注入資本金,如何保證所注入資金的保值增值即刻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目前,中央匯金公司向這幾家銀行派出的董事已經承擔起國有金融資產代理人的重要職責。在國內外戰略投資者相繼參股四大銀行之後,銀行董事會的建設將成為保障各方投資者戰略目標實現的關鍵環節。

在董事會建設中,董事的專業經驗和盡職程度、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明確的職責分工

、嚴格的董事問責制等都是重要的內容,除此之外,董事會的獨立性也不容忽視。董事會的獨立性如何,關繫到董事會是否能做到不被少數股東或內部人所操縱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各方利益,關繫到董事會作出的決策是否公平,進而影響到銀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制度的需求:獨立性是保持董事會有效性的內在要求

商業銀行董事會是多種利益的結合體,董事會成員包括內部經理人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等。《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規定董事會的基本職責包括:確定商業銀行的經營發展戰略;聘任和解聘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並通過實施監督以確保其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制訂商業銀行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定期評估並完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狀況,決定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負責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並對商業銀行的會計和財務報告體系的完整性、准確性承擔最終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代表不同利益主體的董事會在履行以上職責時,內部經理人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之間並不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因為從長遠看,股東所取得回報的大小取決於銀行利潤的多少,而只有銀行健康成長,內部經理人的聲譽和物質利益也才能得到持久的提升。但不可否認,有時候董事會決策的公正性也可能受到影響、決策行為可能產生偏頗。

首先,由於董事會組成人員具有多樣性,不同董事所代表的利益主體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在就某個具體問題進行決策時,他們首先考慮的是自己所代表的部門的利益。比如:內部經理人董事更樂於維護經理人自身的利益,股權董事傾向於維護大股東利益,獨立董事的重要職責是維護中小股東利益,而外部董事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

其次,在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股東的代理人,同時也是銀行經理人的委託人,這種雙重身份有可能使其行為產生偏頗。如:當董事會被少數股東所控制時,它必然傾向於維護少數股東(包括國有股東)而不是全體股東利益;大股東可能會不顧銀行發展對資金的需求而急於追求短期分紅、或以股東關聯貸款等方式單方面追求股東利益而損害銀行的長遠利益;當董事會被內部人控制時,有可能以損害股東利益為代價去維護銀行經理人利益等等。

怎樣保證董事會決策的公正性?怎樣避免董事會的決策行為產生偏頗?人們試圖在實踐中採取以下方式求得各方利益的相對公平:

監管幹預。當董事會的決策有失公允時,銀行監管部門出於銀行長遠發展和安全的考慮,可以採取措施對董事會的短期行為加以限制,如限制分紅、限制股東貸款等方式。銀行內部監事會也可以對董事會的不當決策提出異議並向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表決權設計。如通過累積投票制、信託投票制、重大事項分類表決機制等方式,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構建代表各方利益的董事會。獨立的董事會至少可以做到在絕對公平無法實現時,通過談判能夠以某種「對價」方式使利益受損的一方得到補償。

如何科學地設計董事會的結構,以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是我們特別關注的。當發生利益沖突時,獨立的董事會能夠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形成一種適當的協調機制,盡可能使各方利益得到兼顧。一個獨立的董事會要求做到:董事會不為少數股東或內部經理人所控制;各方利益主體在董事會中有自己的代言人;董事會決策要盡可能兼顧股東利益、銀行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理論與經驗都表明,董事會的獨立性是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環節,是銀行董事會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而董事會的結構直接關繫到其能否獨立發揮作用。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國外大公司中,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如全美100家最大公司的董事會中,外部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的比例平均達3:1.2000年道.瓊斯30家公司以及標普500強樣本公司外部獨立董事的平均比例為83%。

制度的缺陷:

董事會獨立性不足

在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常常被看作代表公平的力量,首先代表的是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利益,因此,大股東的侵權行為應成為獨立董事關注的重點,如:大股東利用上市銀行配股、增發等方式過度從市場融資,大股東從銀行過度分紅,大股東從銀行過度貸款等等;獨立董事還要對資產重組、股權轉讓、重大投資等可能影響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主動發表獨立意見。

但是,對於獨立董事制度的職能寄予過高的期望也是不現實的,設立獨立董事這一職位的出發點,並不是要追求最好的經營結果,而是要避免「最壞」的情況出現。

目前,由於以下原因,在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並沒有發揮出預期的效果。(1)目前,大部分獨立董事由大股東提名的做法使獨立董事在行權時常常唯大股東馬首是瞻,沒有「獨立」發表意見。據《上海證券報》2004年5月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63%的獨立董事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名產生,超過36%的獨立董事為第一大股東提名,33.3%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者高管等實際控制人有分歧的獨立意見。(2)由於監管日益嚴格、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承擔的任務日益繁重,肩負的責任和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與獨立董事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不相稱的是,目前採取的獨立董事兼職的做法使他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治理,這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的現實問題。據深圳證券交易所2004年12月披露,已經有56名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由於不盡職等原因受到處罰,如「鄭百文」事件後它的獨立董事就因為沒有認真履行獨立董事職責而被證監會處以10萬元的罰款,「鄭百文」獨立董事被證監會處以10萬元罰款事件對獨立董事們震動很大,一時間引發了全國近百名獨立董事辭職。

制度的改進:以適當的股權激勵董事會

如何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使獨立董事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治理?我們提出以下解決方案:

·董事會中不超過兩個內部董事,其餘都是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並且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任命應獨立於大股東,也獨立於管理層。董事會下屬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中沒有內部董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而且各專門委員會中的董事資格相互無交叉。

獨立董事協會從具備資格的人員中以差額的方式向公司推薦獨立董事,使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真正能夠脫離要制約的對象。推薦的獨立董事對協會負責,每年由協會對獨立董事的表現進行考評,並對表現優異的獨立董事予以表彰。當獨立董事受到大股東的不公正待遇和刁難時,可由獨立董事協會來代表獨立董事面對,依法維護獨立董事的合法權益,降低獨立董事的履責風險。

此外,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外部董事不一定是獨立董事,可以由政策部門專家、法律專家、行業專家、學者甚至銀行的客戶、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外部董事可以從專業、宏觀政策、社會公共利益等角度參與決策,外部董事的不同背景帶給董事會多樣化的技能與經驗。

·在經濟利益上將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與公司分開,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直接或間接地從公司領取咨詢、法律或其他服務費用,由獨立董事協會支付獨立董事固定薪酬,支付外部董事車馬費和參加董事會的津貼。也可由協會來確立獨立董事的薪酬標准,由聘用獨立董事的公司支付。

在薪酬支付方式上保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助於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參與公司事務的公平性和獨立性,不用擔心因發表不同意見被公司炒魷魚。專注於維護自己的職業聲譽。

·改變現行將獨立董事作為第二職業的狀況,將獨立董事發展成為一種專職的職業,培養職業化的獨立董事。由獨立董事協會牽頭對候選獨立董事實行任職資格考試,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明確獨立董事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工作紀律、迴避事項,建立事後問責制。例如,英國董事協會正在引入特許董事資格,建立董事准入機制,將來擔任董事的人首先要經過培訓和考試,並具備董事資格所要求的能力。

給予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股權激勵。在董事會的構成中,內部董事和股權董事的利益同銀行利益的關系最為密切,相比之下,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同銀行利益的關系就不是那麼密切,有必要給予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股權激勵以增強他們的盡職程度。根據小約翰.科利等人的研究,在挑選外部董事的時候,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公司對所有權的看法。DonaldHambrick 和 Eric Johnson 的研究表明,在美國主要公司中,有這么一個不斷發展的觀點,即董事們需要擁有公司的重要產權,這樣才能激勵他們完全投入進來。絕大多數外部董事持有適當的歸其管制的公司股權,這一現象映射出一種未言明的長期持有信念。有能力的董事常常按照財務資源的多少來分配自己的時間,因此只有他們願意投資到與企業凈值(股東產權)相關的領域,否則將意味著他們要將其資源分配到其他地方,然後相應地把他們的時間與精力都投入到了其私人資金所投之處。這種邏輯推理建議所有的董事在當選的時候,應該按要求為公司投入相當數量的資金,而且一位董事的大部分薪酬應以公司股票的形式支付。

制度的局限性:董事會的獨立性作用不能過分誇大

董事會的獨立性只是保證董事會有效性和銀行穩健發展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看到,在董事會中引入絕對多數的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可以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一個有效的董事會對防止控股股東濫用權利、防止內部經理人濫用權力,對保護銀行利益和銀行中小股東利益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與此同時,對於董事會的獨立性在銀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應過分誇大。

首先,董事會的獨立性只是董事會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有效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但董事會的獨立性只是保證董事會有效性的一個方面,有效的董事會的基本特徵包括:獨立、專業、盡職、問責等多方面。

其次,董事會的獨立性是銀行防範風險和減少損失的基礎,可以為銀行綜合改革的成功提供製度保障,但它不是萬能的,並不是銀行盈利的法寶。對於一個成功的銀行來說,明確的發展戰略、良好的治理結構、先進的管理模式和信息系統、業務上具有核心競爭力等都缺一不可。國外的一些研究表明,董事會結構與公司績效或價值並無關聯性。Hermalin 和Weisbach (1991) 及Yermack (1996) 都指出公司經營績效與外部董事比例無關;Agrawal 和Knoeber (1996) 甚至認為美國公司使用太多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比例與公司價值無關;而Klein (1998) 的研究則強調董事會成員的專業能力,認為內部董事似乎較外部董事更具專業能力,內部董事占投資及財務委員會的席次比例與公司績效正相關,Bhagat 和 Black (1999) 利用長期水平時間測試,重新檢驗董事會結構與公司經營績效的關聯性,也並未發現董事會結構與公司未來的績效及股票的報酬有明確關系。雖然 Millestein 和 Macavoy(1998) 的研究中發現,公司治理制度好的公司(包括聘用較高比例的外部董事)平均績效較高,然而 Huson、Parrino 和 Starks (2001) 的研究顯示,在1971年至1994年間,盡管董事會中外部董事的比例提高,內部人持股比例增加,並強化其他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但公司績效並未因此提高。

制度的邊界:對獨立董事協會的權力制衡

在以上保持董事會獨立性的方案設計中,獨立董事協會被賦予了很大的權力,獨立董事的選拔、考評和薪酬支付都由獨立董事協會負責。任何權力都需要制衡,為保證獨立董事協會的權力不被濫用,如何約束對獨立董事協會的權力邊界?如何保證獨立董事協會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本文提出以下原則供參考:

有限授權。銀行業監管部門對獨立董事協會進行有限授權,授權的內容一旦明確,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對獨立董事協會作出的不當決策,商業銀行可以向銀行業監管部門提出異議,並保留訴之法律的權力。

相互牽制。銀行業監管部門和獨立董事協會就每一項具體決策作出詳細的職責分工,在保證決策效率的前提下,在職責的設計上要相互牽制,在決策程序上應當涇渭分明,不能出現交叉,避免非程序性干預。

公開性。獨立董事協會對獨立董事的選拔、考評、獎懲、薪酬支付方式應做到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開,獨立董事人才庫向社會公開,對獨立董事的定期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對獨立董事協會形成的決議,應盡可能面向公眾舉行聽證會。任職於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以差額競聘方式由獨立董事協會初選,並利用分類表決機制由商業銀行表決通過正式聘任,確定最長任期;獨立董事協會和銀行業監管部門應隨時接受商業銀行和社會公眾的投訴,並在不涉及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投訴的處理情況。

外部監督。鑒於商業銀行董事會會成員大部分由獨立董事構成,獨立董事自身素質高低直接決定了董事會的決策水平及其決策的公正程度,為確保獨立董事盡職和廉潔,防止獨立董事淪為商業銀行內部經理人和大股東所利用的工具,在外部監管上可以進行如下制度設計:在銀行業監管部門內部設立監督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和廉潔的監察機構;由獨立於銀行業監管部門和獨立董事協會的資信評級機構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保證獨立董事誠信行為的長期化;由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作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狀況的一部分向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披露。以上措施的實施,將極大地增強獨立董事的責任心,並對其行為構成有效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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