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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礦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25:51

❶  地礦行政制裁

一、概述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主體對違法行為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後果。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責任的必然結果。法律責任的主要特點:一是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二是由於法律責任是以國家的名義對違法行為作出的一種懲戒,必須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追究;三是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國家強制性。

(二)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

(1)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做出法律禁止的行為。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作為或不作為兩種。

(2)行為人要有過錯。過錯是指與行為人的心理狀態相聯系的涉及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

(3)要有損害的事實。損害事實是指財產或者人身受到侵權行為的損害,而引起損失的客觀情況。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應負行政責任的行為人採取的懲罰措施,叫作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分為兩類。

(1)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法律規范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一般包括警告、通報、罰款、沒收、吊銷執照、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扣留、勞動教養等。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施行的制裁措施。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採取的懲罰措施,叫作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必須承擔刑法所規定的刑罰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等。

(四)地礦行政制裁的概念

地礦行政制裁是指地礦行政機關對違反地礦行政法律規范的單位或個人所依法實施的懲戒措施。它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首先,實施地礦行政制裁的主體一定是各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其次,地礦行政制裁的對象是違反地礦行政法律規范的單位或個人。第三,地礦行政制裁措施是地礦行政機關依法採取的強制措施。它是按照地礦行政法律規范的規定,對違反地礦行政法規的單位或個人就其應負的法律責任所採取的懲處。

(五)地礦行政制裁的種類

地礦行政制裁包括地礦行政處罰和地礦行政處分。

1.地礦行政處罰

地礦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地礦行政機關基於其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違反地礦行政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具體分為以下幾種: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沒收財物、取消資格、吊銷執照等。

2.地礦行政處分

地礦行政處分,是指從事地礦行政管理的國家公務員違反地礦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紀律責任,是地礦行政機關對從事地礦行政管理的國家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二、地礦行政違法行為與處罰的適用

在礦產資源法和配套法規中規定了管理相對人和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應負的法律責任。本節僅以違反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和違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法規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為例,作較詳細敘述。

(一)違反勘查區塊登記辦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1.無證勘查的法律責任

(1)無證勘查違法行為的概念。所謂無證勘查行為,是指地質勘查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並登記,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或者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行為。

(2)無證勘查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無證勘查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實施無證勘查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的後果。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①責令停止違法行為;②警告;③罰款。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不屬於行政處罰的內容,但可以認為是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23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因此,地礦行政機關在對無證勘查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首先適用的是責令行為人停止無證勘查違法活動,再根據情節和違法行為後果決定是否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2.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勘查區塊登記辦法第27條規定了三類違法行為:一是勘查石油、天然氣的單位未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便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作業的行為。二是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作業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後,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開采,或提出開采申請但未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便擅自進行開采活動的行為。三是進行石油、天然氣等流體礦產的探礦權人,未經批准擅自進行試采作業的行為。

對上述三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除了申誡罰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以外,還規定有財產罰。此三類違法行為均以非法獲取礦產品為目的,在未經行政機關的審批登記的情況下,擅自進行了礦產資源開采活動。除予以警告外,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對非法采出的礦產品,理應予以沒收;已經銷售的,應當收繳其所得的收入。行政機關還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對行為人並處一定數額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限額為10萬元。

法規中所指違法所得,是指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作業期間內采出的礦產品,以及由於銷售、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分配礦產品而獲得的經濟收益。

3.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這里講的違法行為有兩類,一是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勘查許可證;二是冒用勘查許可證。

所謂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勘查許可證,是指除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無制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冒用名義,非法印刷製做勘查許可證的行為;也包括用塗改、擦消、拼湊等方法,對真實的勘查許可證進行改制的行為。所謂冒用勘查許可證,是指非探礦權人冒用他人的勘查許可證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行為人基本上都是以獲取某種利益為動機,因此,對這種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應以財產罰為主,即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勘查許可證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也同時觸犯了我國刑法的規定。因此,除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探礦權人在勘查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分為以下幾種:

(1)探礦權人不如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有關資料和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或者以各種方式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2)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探礦權人)不將合作勘查合同報原發證機關備案;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區域礦產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區域工程地質、區域環境地質調查和海洋地質調查等地質調查工作;

(3)探礦權人不按規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

(4)探礦權人領取勘查許可證後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後無故停止勘查工作6個月的。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可以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前述行政處罰拒不執行的,勘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勘查許可證。

需要指出的是,吊銷勘查許可證是對探礦權人行為能力的剝奪,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制裁措施,將導致勘查單位停產、停業,並在被吊銷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探礦權。因此,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原發證機關決定並實施。

5.不按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有以下兩種:即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和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違法行為。這類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登記管理機關的行政管理權,直接破壞了勘查秩序,應當給予處罰。處罰的形式有兩種:

(1)申誡罰:責令限期改正。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探礦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補辦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2)能力罰:吊銷勘查許可證。違法行為人對申誡罰拒不執行,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不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的,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報請勘查許可證發證機關,由其吊銷勘查許可證。

6.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有關費用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有以下兩種:即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探礦權使用費的和未按規定繳納探礦權價款的違法行為。這兩種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財產所有權及國家行政管理權。根據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種類有二:

(1)申誡罰。對探礦權人不按規定和標准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的違法行為,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限定一個期限責令探礦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並從應當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之日起,每日加收應繳費用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2)能力罰。對申誡罰拒不執行,亦即在規定的期限內探礦權人對登記管理機關的責令限期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的處罰置之不理,拒不繳納應繳費用和滯納金,對這種無視法規直接損害國家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報請勘查許可證發證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

(二)違反開采登記辦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1.無證采礦、越界采礦的行政法律責任

(1)無證采礦,是指采礦行為人未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進行采礦活動的行為;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行為。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的采礦行為,即為越界采礦行為,是指已獲得采礦權的主體即采礦權人擅自超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礦區范圍,在自己的礦區范圍以外或進入他人合法礦區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其實質是無證采礦。

(2)對這類違法行為除規定責令停止開采外,還規定行政處罰種類為,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和吊銷采礦許可證。罰款的幅度分為三類,一是一般無證采礦和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二是越界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三是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越界采礦的,經責令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採的,造成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對於這類違法行為法律還規定了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對拒不執行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還可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采礦權人未履行接受監督檢查義務的行政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登記管理機關監督采礦權人有效地實施職責,督促采礦權人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及履行其他義務,而規定了采礦權人未履行接受監督檢查義務的法律責任。

如采礦權人未履行上述法定義務,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反映的情況與實際不符,則應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直到吊銷采礦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

3.破壞、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標的行政法律責任

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其他地面標志是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設置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采礦權,維護礦業秩序。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給予責令限期恢復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擅自印製、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行政法律責任

所謂擅自印製采礦許可證,是指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印製采礦許可證格式的行為。

所謂偽造采礦許可證,是指無權製作者假造礦產資源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的行為。

所謂冒用采礦許可證,是指持他人采礦許可證,假冒采礦權人從事采礦活動或其他影響第三人權益的行為。

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行為,損害了地質礦產行政管理信譽,妨礙了采礦權登記管理秩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條第1款「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罰可以並罰。

5.不按期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法律責任

開采登記辦法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是采礦權人的法定義務,也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利益的體現。如違反規定不按期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則侵害了礦產資源所有權,妨礙了國家采礦權管理秩序,應由登記管理機關限期繳納,並處滯納金;若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采礦權授予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6.違反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延續登記或注銷登記規定的法律責任

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延續登記和注銷登記制度,是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礦產資源得到合理開發利用的、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法律措施。如不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延續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直接妨礙了采礦登記管理秩序,應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三、地礦行政處罰的實施

為了保證礦產資源法的實施,必須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地質礦產部於1993年7月19日頒布第17號令《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制定這部規章的必要性有以下五點:

1.確保礦產資源法規的正確實施

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是以法律權力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為特徵的。而法律權力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又是以法律責任的承擔為前提的。規范法律責任的實施過程,既可以對不履行義務者進行行政制裁,又可以對依法履行義務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保護,以保證社會經濟關系的正常運行,保證礦產資源法規的正確實施,這是制定處罰辦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2.促進礦產資源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健全

多年來執法實踐反映出地質礦產法制很不完善,突出表現為法律規范較抽象,操作性差,法律、法規的適用較原則,行政處罰的主體地位不夠明確等,嚴重影響了執法效力,制定處罰辦法可以促進行政處罰行為法規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3.保證各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務員依法行政

地礦行政執法工作是以地礦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裁量權,進行行政執法為內容的。在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條例等法律、法規公布後,對行政管理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責任。由於不能依法行政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日益增多。制定處罰辦法,規范對違反法規行為制裁的程序,是保證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4.加大執法力度,有利於治理整頓礦業秩序

處罰辦法的制定為及時地、有效地查處違法行為,治理整頓礦業秩序,提供了程序上、制度上的保證,也提供了法律依據。

5.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處罰辦法要求行政執法的公正性,有利於避免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甚至侵權行為的發生,將有效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❷  中國地礦行政管理的改革

行政改革是當代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許多國家都把行政改革作為提高政府效率、推動經濟發展和增強國力的有力杠桿。在我國,行政(含地礦行政)改革還包含另一層必要性和緊迫性,那就是行政和行政體制改革,必須跟上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形勢,適應其要求。

(一)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涵義和目標

1.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涵義

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是指政府為了提高地礦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使之適應和促進地礦工作的發展,有意識地改革舊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行為。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僅指地礦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的改革;廣義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泛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為追求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行政管理職能、公務員制度、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行政辦公手段以及重大行政管理原則等方面的改革。我們在本節討論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是廣義的改革,但重點放在狹義的改革上。

2.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標

中共十五屆二中全會公報對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是這樣概括的:「通過改革,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系,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行政管理幹部隊伍,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也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必須達到的目標。這一目標達到的情況,可以從3個方面來檢驗:

(1)地礦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提高情況;

(2)地礦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增強情況;

(3)地礦行政公務員素質的提高情況。

(二)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指導原則

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借鑒國外地礦行政管理的經驗,結合我國地礦行政管理的實際,我國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應遵循如下指導原則:

1.適應性原則

行政管理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的范疇。上層建築必須與經濟基礎相適應。黨的十四大已明確規定了我國經濟基礎變革的方向: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當前,我國的地礦經濟基礎也正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因此,地礦行政管理體制也應該適應地礦經濟基礎變革的要求而進行相應的改革。

2.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

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是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地礦行政管理形成的兩大弊病,消除這兩大弊病,實行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既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應遵循的原則,又是它必須完成的改革任務。

3.完整統一原則

完整統一原則,是建立或改革行政組織機構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是指在一個國家和國家的一個地區,只能有一個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這個政府的組織機構可以分層級、分部門,但它是一個完整的統一體。其中的任何局部都是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各自發揮不同的功能,相輔相成。這一原則又通過如下3個統一體現出來:

第一,職能目標統一。各個行政組織機構的職能目標都是政府職能總目標的分目標,分目標要服從總目標。要實行目標歸類,同類行政目標要歸同一個行政組織來管理,不能「一事兩辦」或「一事三出」。各個行政組織機構都發揮各自的功能,都為實現國家的總任務和政府的職能總目標服務

第二,機構設置完整統一。首先,政府職能機構的設置要完整配套,功能要完備齊全,凡是地礦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職能范圍內的事務,都要有相應的機構來管理。其次,各地礦行政組織之間,要明確隸屬、制約關系及上下級關系,形成一個統一完整的權力體系。

第三,領導指揮統一。其含義是指整個地礦行政管理要形成一個由首長統一領導和指揮的垂直系統,對任何一個層級的任何一個行政機構,都不能實行多頭領導。需要各部門協調配合的管理活動,也要形成一個領導指揮核心,要避免出現「政出多門」,多頭指揮的現象。

4.依法行政原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制經濟。為此,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把加強法制建設列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一項跨世紀的任務。他說:「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黨和國家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地礦事業是黨和國家事業的一部分,地礦法律法規體系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因此,進一步健全、完善地礦法律法規體系,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同樣是地礦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

5.精簡高效原則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把精簡、統一、效能確定為推進政府機構改革應遵循的原則,並提出如下具體要求:「把綜合經濟部門改組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加強執法監管部門,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實現國家機構組織、職能、編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嚴格控制機構膨脹,堅決裁減冗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完善公務員制度,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行政管理幹部隊伍。」地礦行政管理機構改革也必須遵循這些原則和滿足這些要求。

(三)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內容

我國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為依據,緊緊圍繞改革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在現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方面:

1.繼續進行地礦法制建設

進一步健全、完善地礦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全民的地礦法律意識,加強地礦法制觀念,尚有許多工作要做。在本章第一節之「二」已列舉了這方面要做的大量工作。在執法和司法建設方面:首先,要根據完整統一原則改革現行的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體系,為執法統一和行政司法統一奠定組織保證;其次,要堅決清除執法及司法障礙,並逐步消除產生這些障礙的根源;第三,加強執法和司法力度,提高其效率和效能。

2.調整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結構

合理確定和配置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首要問題。為此,首先要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監管好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國務院賦予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職能是否齊全完備;其次,要審查各項職能是否落實、到位,如果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則需要找出原因和提出解決的辦法;第三,要研究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是否轉移到行政立法、統籌規劃、制定和掌握政策、嚴格執法、組織協調、信息引導以及檢查監督和提供服務上,那些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的問題是否解決了。

3.調整地礦行政管理權力結構

合理劃分行政管理許可權,正確處理集權和分權的關系,是行政改革的重點。權力結構調整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對地礦行政管理來說,首先,要確定分幾級進行管理,如何分級;其次,是如何劃分各級的管理許可權。

(2)合理劃分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之間的管理許可權。

(3)要正確劃分地礦行政管理廳(局)與地勘企事業單位的責權關系,做到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為此,要構築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建立出資人制度和法人財產制度,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和企事分體運行,使企業能真正行使各項自主經營管理權。

(四)調整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

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的合理設置,是地礦行政管理部門有效行使其職能的組織保證。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改革應以適應國務院賦予的職能需要為出發點,在合理劃分行政層次的基礎上,按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調整。通過改革,建立起一個結構合理、功能齊全、運轉協調、行政高效的地礦行政管理系統。

(五)改革幹部人事制度

幹部人事制度是制約各項改革發展的重要因素。這項制度改革,包括任用、培訓、考核、獎懲、升降、交流、工資福利、退休退職等內容的單項改革。同時,要使改革內容相互配套。當前,地礦行政管理部門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是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加強對公務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

(六)建立和完善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

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是否完善,直接影響地礦行政管理整體效能的發揮。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主要包括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的執行機制、靈敏的反饋機制、有效的監督機制。同時,要加強地礦行政工作過程中的組織、計劃、指揮、協調、控制等管理環節,使之充分發揮職能、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地礦行政體制責權不清,程序煩瑣的問題也比較突出,應按科學管理辦法簡化行政程序,這也是提高地礦行政運行效率不可忽視的方面。

(七)轉變地礦行政管理方式

地礦行政管理方式必須適應地礦經濟體制的轉變而進行相應的轉變。我國地礦經濟體制正由集中計劃的產品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地礦行政管理方式應進一步做到以間接管理為主,加強宏觀調控,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進行管理,由部門管理轉向全行業管理。其中,尤其需要著重強調的兩項具體管理方式的轉變:

其一,轉變礦業權管理方式。即由行政主管機關無償授予,不得轉讓轉變為由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礦產資源法、區塊登記辦法及開采登記辦法的規定有償出讓。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依據兩權轉讓辦法可以轉讓各自依法取得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為此,要建立、培育礦業權市場,依法規范礦業權人的交易行為,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的運行。還要發展、培育中介組織,進行礦業權評估管理等。

其二,轉變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即由產品經濟管理方式轉變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管理方式。由於礦產勘查生產的認識性質及其產品具有隱蔽性和難以准確把握等特點,礦產勘查報告成為礦產勘查產品的表現形式,礦產資源儲量成為其產品的質(品位等)和量的量度。因此,管理礦產勘查產品就表現為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的管理。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礦產勘查投資和風險全部由國家承擔,並實行礦山企業無償使用礦產勘查產品的制度,從而,形成了適應這種體制和制度要求的一整套礦產資源儲量、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礦產儲量審批、登記、統計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要通過市場實現,礦產勘查的投資主體多元化,礦業(含礦產勘查)企業的產品或勞動成果要通過市場實現等。因此,必須改革一整套舊的產品經濟管理方式,建立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商品經濟管理方式。這套管理方式的具體內容詳見第二章第一節之「五」。

❸  地礦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

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地礦工作,分盈利性與非盈利性兩大塊,分別有不同的運行機制和行政管理體系。非盈利性地礦工作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性地礦工作,如全國系統的地礦調查、評價,基礎理論研究,全國和世界地礦信息收集、處理和發布等,均由國家(政府)出資組織實施,執行嚴格的「項目管理」;盈利性地礦工作是指由各地礦企業進行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地礦工作,包括各類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工作,應用性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地質專業技術勞務和咨詢服務等。對這類按市場規則運作的盈利性地礦工作,主要實行以礦業權管理為核心的全程監督管理,並輔之以政策導向管理。

一、礦產資源的分類管理

許多國家根據各種類型礦產資源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其地理分布和產出特點不同,對礦產資源開發實行分類管理。

例如,美國將其礦產資源分為陸上和水域礦產兩大類五小類,分別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陸地礦產劃分為:「可發現礦產」(包括銅、鉛、鋅以外的金屬礦產和金剛石、石膏、寶石等非金屬礦產),「可租讓礦產」(包括油氣、銅、鉛、鋅、硫、磷、鉀、地熱等重要礦產),「可銷售礦產」(包括砂石、粘土等建材礦產),分別執行1872年通用礦產法、1920年礦地租讓法和1947年材料法;而水域礦產則劃分為美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兩類礦產,分別執行1953年外大陸架土地法和1980年深海固體礦產資源法。

印度尼西亞將礦產劃分為「戰略礦產」(油氣、煤、錫、放射性等7類礦產),「重要礦產」(金、銀、銅、鉛、鋅等34種礦產)和「其他礦產」(石棉、雲母、石材等非金屬礦產)三大類,實行不同的行政管理。戰略礦產基本上只能由國家經營,由礦能部指派的政府機構或國營企業開發,而重要礦產則可由各種企業開發經營,但要經礦能部部長審批,其他礦產的開發活動可由省級政府掌握和管理。

印度政府將礦產分為主要礦產(專控礦產)和次要礦產兩大類。前者由國營企業開采;後者向私營企業開放。

礦產資源的分類管理直接涉及到國家(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劃分問題,同時,對提高礦業權管理和宏觀調節的效率、促進礦業開發和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等均有重要意義和作用。

二、法治管理

根據國家的法律制度對盈利性的礦產勘查、開采工作進行全面管理是當今世界各國發展的總趨勢,核心仍是礦業權管理。所謂「礦業權」是一種特許權,是國家依法授予的礦產資源經營權。當今世界多數國家法律均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但礦產資源的經營權可與所有權分離,允許私人企業、甚至外國資本經營,這在法律上稱之為「特許權」。政府則通過收取權利金(Roy-alty)和實施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的全程監督來實現自己的所有權。

任何企業和個人,在進行礦產勘查和開發之前,都必須向代表國家的地礦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在得到有關部門審批認可,並取得有關許可證(故又稱「許可證制度」)後,才能進行勘查、開發活動。這實質上是一個授權過程。

礦業權的授予,主要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分階段授予」原則(即通常分為非獨占的勘查權、獨占的勘查權和獨占的開發權等3個階段,前一階段的礦業權擁有者,在有新的發現後,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申請下一階段礦業權的優先權);二是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即持證人,既有將礦業權作為自己的資產(財產權)進入市場,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但在礦業權因故轉移給他人時,要向有關政府部門登記備案),又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按期繳納稅、費,定期匯交有關資料,保護環境,履行每年最低投入等。

所謂「全程監督管理」,是指從勘查、建礦、開採到關閉,有關開采計劃、儲量消耗、轉讓、停產、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都要上報政府地礦主管部門,一些重大行動要報主管部門備案。對違反規定的企業,政府有權依法進行法律制裁和經濟處罰,直至吊銷其許可證。

在「全程監督管理」中,有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礦業是當今世界「最具破壞性」的行業之一,每年產生的廢物約為24.5億噸。因而「礦山環境」不僅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之一,也是政府行政管理重點之一。政府用以加強礦山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包括:制訂和執行一整套環境政策法規和一系列規章制度及經濟調節措施。

礦山環境保護政策包括一般性環境政策、礦產資源政策、專門礦山環境政策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包括狹義環境法系、狹義資源法系和礦業法系。同時,還注意運用經濟手段和市場調節機制,加強礦山環境的管理。例如,實行稅收鼓勵、財政資助、建立各種基金、徵收保證金和污染費、實行排污交易等。其中,最重要且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建立和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和「礦地恢復及保證金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指在礦產開發的可行性研究階段,查明該礦業項目上馬後可能給項目所在地及毗鄰地區的環境帶來的影響,並提出應採取的針對性措施。此項制度在很多國家都已實行。礦業公司在申請采礦租約時必須附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政府主管部門審批認可後,由政府地礦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礦地恢復及保證金制度,是對礦山開發已產生的破壞和污染進行治理恢復,又稱土地復墾和礦山環境恢復。許多國家都要求對土地(環境)產生重要影響的礦業項目需提交恢復計劃,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包括恢復的內容、目標、措施、時間表及詳細成本等。有些國家(美、加、澳等)根據「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建立環境恢復的「保證金制度」,即礦山企業按政府有關規定,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在該企業按約履行環境恢復的義務後,及時返還給企業,故又稱「履約保證金制度」。

三、政策導向管理

所謂政策導向管理,是指政府地礦主管部門制訂、發布和執行一系列非強制性的政策文件,引導各地礦企業進行戰略結構調整,以適應社會需求變化,企業本身也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到生存和發展。

這類政策文件包括:各種地礦工作的發展戰略、長期規劃、各種專項政策及綜合性產業政策等。這些政策雖然是非強制性的,但對各地礦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經營決策行為,卻起著有效的指導作用。因為,有關企業若按政策規定及時調整其工作,那麼,該企業就會在法律上(如礦業權申請、登記等)、經濟上(如貸款利率和擔保、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等)和技術上(如向有關單位索取地礦資料、請求技術幫助、科學咨詢等)都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由於這些政策建立在大量系統的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與預測的基礎上,故對未來的社會經濟發展新需求、礦產品市場形勢以及資源遠景和技術進步都有比較切合實際的科學預測。因而,執行這類政策可給企業帶來更多的盈利機會。否則,企業就可能使自己的經營活動陷入為難的境地。當然,這類政策也不禁止那些有獨特見解和膽略的企業在逆境中另闢蹊徑,求得生存和發展。

這套非強制性的政策文件,要真正能發揮有效而正確的導向作用,必須:①要建立在有充分科學依據的基礎上,既切合當前實際,又要有科學的預見性,以避免出現重大的政策失誤;②要有一系列經濟調控措施與之相配套,使執行政策的企業能得到實際利益;③因制定和修改政策必然觸及各利益集團的當前或長遠利益及利益再分配問題,故做此項工作時,必須在整個國家和各利益集團之間、當前和長遠利益上權衡利弊得失。為此,在制定和修改各種地礦政策過程中,必須進行大量調查和艱苦的協調磋商工作,在經過各方面代表反復討論、統一認識後,才能發布執行。

四、決策咨詢系統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地礦行政管理中,一般都擁有一個由各種咨詢組織組成的決策咨詢系統。這類咨詢組織既有官方的,也有半官半民或民間的;既有常設的專門咨詢機構,也有臨時召集的咨詢組織;既有專題性的,也有綜合性的。但是,大多能網路各方面的優秀人才,為各種決策部門(包括政府和私人企業)提供科學依據和建議意見。參與政府地礦決策咨詢的機構大體有:

(1)政府附設的地礦科研機構,包括國家和各州(省)地質調查所、礦業所(法國)、研究中心(加拿大礦能技術)等;

(2)政府(或准政府)的地礦方面的委員會,如美國科學院全國研究理事會下設的與地礦有關的各種專門委員會,日本的礦業審議會,澳大利亞的地球科學委員會等;

(3)國家科學基金會;

(4)各種地學和礦業方面的學會、協會;

(5)私人咨詢公司;

(6)其他組織。

這些咨詢組織都組建有自己的行業管理組織:管理咨詢協會和工程咨詢協會,形成咨詢工作制度化,專業類型多元化,組織機構多樣化,經營范圍國際化,技術手段現代化等特點。政府在實施地礦行政管理的重大舉措前,要向這些機構進行咨詢,以避免重大的決策失誤。如政府在制定各種(專門的和綜合性的)地礦政策和法規時,在制定發展規劃、重大專項工作計劃和科研計劃時,甚至在確定不同時期的戰略重點和方向時,都要進行決策咨詢,而且大多是多渠道、多學科的綜合咨詢,以實現其行政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

五、礦產資源的戰略儲備

二戰以後,許多國家鑒於戰爭中許多天然原料的供應不足乃至中斷的教訓,加緊了戰略資源儲備政策的制訂和執行。一些國家還為此專門立法,如美國的重要物資儲備法等。

礦產資源的戰略儲備可分為礦產地儲備與礦產品儲備。礦產地儲備是指國家劃出一塊擁有礦產遠景的地域,只能由國家組織礦產勘查工作,而不急於開發,以備急用。如美國的阿拉斯加國家石油儲備地,美國海軍部已數次委託美國地質調查所進行油氣勘探,但若要大規模開發,則必須經過美國國會的討論通過。其他國家如玻利維亞、墨西哥等也有類似的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地。即使是日本也設有隻探不採的礦山。

另外,日本(1976年)、美國(1939年)、英國(1983年)及韓國、德國等都建立有自己的礦產品儲備制度。儲備目標(總價值或多少天的消耗量)、品種、數量及制度辦法均由政府(國會)確定。這種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起到一種對礦產品市場價格的調節作用。

❹  地礦行政管理的發展趨勢

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經過長期演化,一直在向科學化、法制化、民主化和現代化的方向推進。具體說有以下幾點。

一、加強自然資源的統一管理

自然資源(含礦產、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等)既然是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物質基礎,各國政府把自然資源的管理作為自己的核心職能之一,予以高度重視。管理的最高目標是「合理而明智地開發利用各種自然資源」,使其發揮最大的社會、經濟、資源、環境效益,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由於各種自然資源之間聯系密切,所以加強自然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各種資源的統籌規劃與綜合評價、綜合開發與利用的綜合管理,就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特別是在國土面積較大、資源比較豐富的工業發達國家,表現尤為突出。例如,美國的內政部,除礦產資源外,土地、水、漁、林、國家公園、生物保護等都由它統一管理。不久前,加拿大也把能源、礦山和資源部改為自然資源部,把森林資源劃歸該部管理。澳大利亞設立的初級產業和能源部,幾乎囊括了所有自然資源的勘查和開發。值得注意的是,俄羅斯作為一個轉軌的自然資源大國,最近也採用了這一模式。

二、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有機配合

對地礦工作的發展,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市場競爭機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及時而適度地實施一些國家干預和宏觀調控措施。市場調節與國家宏觀調控有機地配合使用,相輔相成,才能確保地礦工作長期穩定健康地發展。關鍵是宏觀調控的力度要適度、適時。例如,本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爆發環境危機和能源危機後,各國明顯加強了國家干預和宏觀調控作用。而在90年代冷戰結束後,則市場調節的作用又明顯加大,地礦工作的市場化、全球化趨勢明顯。

三、處理好礦業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礦業是典型的污染行業,開發礦業與保護環境是一對各國政府都不能迴避的矛盾。鼓勵礦業開發,勢必損害生態環境,反之亦然。這就要在礦業與環境之間權衡利弊,找出一個適合當前國情的結合點。一般來說,這取決於本國經濟發展與工業化水平。目前,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更傾向於抑制國內礦業發展,轉嫁環境危機,主張在更大(世界)范圍內實行資源優化配置,即依靠從國際市場上進口解決本國經濟所需的礦物原料;而發展中國家則不得不以資源、環境為代價,引進資金和技術,加快礦業開發速度,以實現本國經濟的盡快起飛。但從整體上說,當今世界各國政府都日益重視環境,特別是礦山環境的治理問題。環境保護已成為地礦行政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地礦行政管理日益法制化、現代化和民主化

80年代以來,地礦行政管理向法製法、現代化和民主化方向的發展日趨明顯。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

(1)根據調查,在80年代以來,至少有102個國家(發展中國家75個,經濟轉軌國家17個,發達國家10個)調整和修改了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有關的法律法規,這一輪世界范圍內的礦業法大調整,從廣度上、深度上都是空前的。從內容上說,主要是: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制度(如防止礦業權投機性炒賣、簡化辦事手續等)、推進礦業主體多元化和礦業權市場化、健全礦業財政制度、處理好礦業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加強資源的統一立法和綜合管理等。

(2)隨著科技進步,特別是電子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在地礦行政管理中廣泛採用信息自動化管理技術。無論是各發達國家,還是各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地礦部門都在推廣使用電子計算機技術,對地礦行政管理系統進行徹底的技術改造。

(3)隨著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市場化發展,各國政府地礦機構都明顯加強了地礦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加強社會需求變化的調查研究工作,加大市場調節的力度。同時,還採取有力措施增強本國礦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如簡化辦事手續、強化信息咨詢業、增加礦業法規的明確度和透明度等。

❺  地礦行政管理概念

一、地礦行政管理的涵義和對象

(一)地礦行政管理的涵義

地礦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特殊形式。行政管理是國家的一種職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家授權范圍內,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據此演繹,所謂地礦行政管理,是指國家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務院賦予的職能(即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礦產資源綜合管理、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范圍內,對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及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中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通過地礦行政管理工作,體現國家的意志,維護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保障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依法、有序地進行,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地質環境,振興礦業、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這個界定,它包括地質礦產行政管理(簡稱「地礦政管理」)和地質環境行政管理(簡稱「地環政管理」)兩大部分。

(二)地礦行政管理的對象

1.地礦政管理的對象

任何管理都是由管理主體和管理客體兩個相輔相成的方面構成的。地礦政管理和地環政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的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地礦政管理的客體是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包括非盈利性地質礦產勘查活動(即公益性和基礎性地質礦產調查工作)和盈利性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包括各類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工作,應用性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工作等)。這類活動包含廣泛的內容,地礦政管理僅在國務院的授權范圍內,對其中的社會公共事務(詳見本書第三篇)進行管理。因此,地礦政管理的對象就是這類活動中的社會公共事務。

地礦政管理區別於其他行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源於其管理對象的特殊性,進而源於其管理自然客體的特殊性,即管理活動的自然客體——地質體(含礦床)的特殊性。

2.地環政管理的對象

地環政管理主要是對人類生存環境的管理,其客體是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包括非盈利性和盈利性的地質環境勘查、保護、治理活動。地環政管理的對象是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中的社會公共事務(詳見第十四章)。

二、地礦行政管理的目標

地礦行政管理工作必須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一)地礦政管理的目標

(1)實現和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因此,地礦行政管理部門應把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作為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的立足點和出發點,通過設置、界定和授予探礦權、采礦權及與之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國家作為所有者的意志,通過徵收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收取礦業權使用費,實現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經濟權益。

(2)促進公益性地質勘查工作和礦業的發展,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和地質信息的需要。礦產資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資料的源泉,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的豐富程度及其開發利用程度,是決定一個國家經濟實力和發展潛力的重要因素。礦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直接關系著國民經濟各行各業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國家要制定必要的礦業政策對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活動進行宏觀調控,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和地質信息的需要目標得以實現。

(3)實現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保護生態環境。通過貫徹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資源開發和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提高資源利用率」政策,加強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保證地礦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在礦業活動中得到貫徹執行,處理好探與采、采與掘(剝)的關系,達到保障礦產資源科學、合理地勘查、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減少礦產資源的破壞和浪費,最大限度地減輕礦產勘查、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促進礦業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的目標。

(4)依法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保護礦業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合稱)人的合法權益。地礦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國家賦予的管理礦產資源的職責,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維護和治理整頓礦業秩序,懲治各種非法勘查、開採行為,保障依法設立的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為礦業生產力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5)保障礦業收益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公平分配。國家通過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制度,使合法的礦業權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入流通領域,從而促進不同利益主體之間運用經濟手段來處理彼此之間因礦業開發活動而形成的利益關系,保障礦業權人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合法的礦業權。此外,國家憑借自身的權力,對礦山企業徵收稅、費,參與礦業收益的分配與再分配。

(二)地環政管理的基本目標

地質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地礦行政管理機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採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鼓勵人們為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作貢獻,防治、控制和減輕地質災害向不利於人類的方向發展,實現保護環境資源,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資源的基本目標。

三、地礦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礦行政管理的地位

地礦行政管理的地位取決於它在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中的地位,最終取決於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

由以上地礦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標及地礦政管理和地環政管理的基本職能足以說明,地礦行政管理在地礦勘查、開發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國內外的實踐經驗也充分證明,無論是哪個國家,尤其當該國處於工業化時期,只要地礦行政管理不健全、不到位,就會出現國有礦產資源流失,礦業秩序不正常以至混亂,礦產資源遭受破壞和浪費,礦業環境惡化,地質環境得不到保護,地質災害向不利於人類的方向發展,地下水資源遭受過度開發和污染等不利於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問題。

礦產資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資料的基本源泉,是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物質保證。不管科學技術發展到多麼高的水平,一切物質生產都不可能「做無米之炊」,而它們的「米」追蹤到底絕大多數都出自礦物。據統計,當今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業原材料來自礦物原料;70%以上的農業生產資料和30%以上的農田用水與飲用水也都取自礦產資源。總之,礦產資源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是不容置疑的。這一地位在各國的工業化時期表現得尤為明顯。因為,工業化以大量消耗礦物燃料和礦物原料為基礎。

地質環境與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有直接和間接的關系。一方面,人類的生活和生產活動要受到地質環境的制約;另一方面,人類的生活和生產活動又對地質環境產生各種影響。地質環境與人類的這種密切關系,充分說明了地質環境在人類生存和發展中的重要地位。

此外,在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包括已進入後工業社會,礦業在國民經濟中僅占較小比重的發達國家和因自身礦產資源貧乏而使礦業在國民經濟中占很小比重的國家中,地礦行政管理職能依然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職能的內容和承擔職能的政府部門不同而已。同樣,我國現階段地礦行政管理職能不僅仍然存在,而且非常繁重,仍需要有一個政府機構來行使這些社會管理職能。國內外的這一現實,也足以說明,地礦行政管理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不可缺少的一項行政管理。

(二)地礦行政管理的作用

地礦行政管理通過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能,發揮自身的功能,使管理目標得以實現,即意味著自己在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地質環境的保護、治理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根據地礦行政管理的涵義、職能和目標判斷,它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中起著中樞的作用。這一作用可從兩個方面體現。

第一,地礦行政管理的主體是國家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它是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國務院在國家行政事務中體現國家意志和全民利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就體現了中樞作用。

第二,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的管理是一種綜合性的管理,除了行政管理之外,還有經濟管理、科技管理、教育管理、生產管理、企業管理、礦產品和礦業權市場管理等。與其他管理比較,行政管理的層次最高,它對其他管理具有統帥和制約作用。

❻  地礦行政管理法規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地礦行政管理法規立法的指導思想

我國立法的一般指導思想,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行為規范,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據此,地礦行政管理法規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建立、健全地質礦產社會活動領域中的行為規范,充分發揮法律在國家管理地礦工作中的作用,達到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加強地質環境的保護和防治,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地礦行政管理法規立法的基本原則

所謂立法原則,是立法者在立法活動中始終必須遵守的准則。在我國立法活動中所遵循的一般立法原則由憲法確立,基本政治原則包括:社會主義原則、民主原則和法制統一原則等;基本方法原則包括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原則等。地礦行政管理法規的立法除了必須遵循上述基本原則外,還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原則、礦產資源國家管理原則、礦業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原則、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與保護環境相一致原則等。這些基本原則是制定地礦行政管理法規立法體系的基礎,反映了立法體系中各項法規的實質,並構成法律體系的各種規范行為的整體結構。

(一)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原則

我國的憲法和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明確了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這一基本規定構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一切社會關系的核心,並決定著這些社會關系的基本內容和形式。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意味著除國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成為礦產資源這一自然客體的所有者。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法律特徵:一是礦產資源所有權的主體即擁有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除國務院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能行使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授權有關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在其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行使管理礦產資源的職能,並接受國家監督。除此以外的任何國家機關不論其地位如何,都不能擁有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權能;二是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自然客體包括已探明、正在利用的和尚未探明、利用的礦產資源;三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自然客體的佔有權和使用權是通過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實現;四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收益權通過向礦產資源使用人徵收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方式來體現;五是礦產資源不能成為民事權利流轉的客體,如買賣、抵押、出租礦產資源等民事行為,礦產資源的處置權通過國家的規劃分配、授予礦產資源使用人勘查、開採的權利來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的原則和法律特徵,是確立我國地礦法律規范的基礎,反映和決定了國家管理的各項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結構。

(二)礦產資源國家管理原則

礦產資源的國家管理是指由國家機關行使的礦產資源國家專有權管理,以及由作為國家主權要素產生的各種職能的活動。國家通過自己的機關行使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能。這些機關在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實施旨在對礦產資源勘查、合理開發和保護等國家管理行為。這一原則要求在制定地礦法律規范時,要劃分各類、各級國家機關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許可權范圍,以保證國家各類行為科學、正常和有序地運行。在立法方面,要明確劃分和確立中央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及其機構的許可權,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及其機構的許可權,以避免立法錯位或越權立法的產生。在行政方面,要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機構的許可權,既堅持國家集中統一管理和權能,又發揮各級政府和管理機關依法監督管理和保護資源的作用。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礦產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明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所有權能和主權權能,並通過建立各項法律制度,實施各項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管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礦產資源國家管理原則在法律規范中將得到更完整的體現,將有效地調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質環境保護過程中的各種社會關系。

(三)礦業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的原則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法律規定探礦權、采礦權是由國家行政機關無償授予申請人的,法律還規定采礦權不得轉讓、抵押。原有的法律規定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阻礙了礦業經濟的發展。所以,1996年國家修改了礦產資源法,明確了礦業權有償取得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可以依法轉讓的原則,並制定了相應的配套法規,規定實施這一法律制度的管理原則和程序。實施這一原則,既保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實現、保值和增值,又將促使礦業權人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保障投資者和礦業權人的經濟利益,達到振興礦業的目的。

(四)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產資源與保護環境相一致的原則

由於礦產資源的特點和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重要性以及我國的國情和礦情,國家在立法時十分強調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將其作為指導法規建設的一個重要原則。法律規定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

礦產資源既是自然資源,又是自然環境的要素。開采礦產資源必然導致生態環境和地質環境的惡化,法律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防止環境污染,節約用地,把土地復墾和生態環境恢復與防治作為采礦權人的重要義務規定下來。如果礦業權人違反了法律規定要承擔法律責任。

保護礦業權人的權利,是保障其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權利與義務的重要前提,保護了礦產資源使用權,建立正常的礦業秩序,才能使礦業權人穩定、有效地開采利用與保護礦產資源,承擔治理環境的義務。貫徹這一立法原則,我國原有的法律力度不夠,需要加強立法,如盡快制定地質環境保護、防治的法規,礦山環境保護的法規,還要加強執法監督管理。

❼ 漫談地礦文化的底蘊和底氣

楊伯軒 趙標

(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鄭州 450012)

摘要 本文列舉了地礦行業文化的外化特性,從地質工作從業的動因、感恩心理、探索奧秘的慾望、進取精神、行業本色等方面,論述了地礦文化的豐厚底蘊和底氣。

關鍵詞 動因 感恩心理 探索慾望 行業特質 豐厚底蘊

「是那山谷的風吹動了我們的紅旗,是那狂暴的雨洗刷了我們的帳篷……」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無論是在地質事業大發展時期,還是在勘查找礦的蕭條期,一代代地質人吟唱著《勘探隊員之歌》,以國家建設和社會需要為己任,成年累月地跋涉在崇山峻嶺、荒原大漠,默默奉獻在找礦立功和地質服務的戰場上,用智慧和赤誠、熱血和汗水抒寫了一幅幅壯麗的人生畫卷,為建設美麗中國勘探資源和提供多樣化的地質服務成果,受到了全社會的關注和尊重,也鑄就了以「三光榮」傳統和「四特別」精神為代表獨具特色的地礦文化,豐富了地礦文化的底蘊,成就了地礦文化的底氣。

地礦行業文化是中華傳統文化在地礦行業的實踐應用,是地礦職工內心共同認可的基本信念、價值觀念、道德規范,以及由此產生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品牌效應的綜合體現。在社會各職業階層中,地質工作者的行業文化烙印十分突出:大步流星走路、大嗓門說話、簡約化生活,體現的是一種效率和豪放的陽光心態;大鍋吃飯、大碗喝酒、大塊吃肉,折射的是一種同事間的相互依存和豪爽個性;「天下地礦是一家」代表的是團隊精神和行業價值認同;「天當房,地當床,夜幕作蚊帳」,是一種為理想奮斗的樂觀和豁達之情;等等。發黃的黑白照片記載著的創業激情,手柄磨得鋥亮的地質錘訴說著跋涉歷程,見證多個找礦突破的帆布地質包……這些地質文化元素俯拾皆有,信手拈來。憑著這腔豪情、這份執著、這樣浪漫,幾代地質人背井離鄉、拋妻別子、跋山涉水、風餐露宿,用簡朴的地質錘、用轟隆隆的鑽探聲,叩開了一扇扇寶藏之門,300多座礦業城市拔地而起。是什麼讓他們秉承執著的信念勇往直前,這種濃厚的文化底蘊和底氣源自何處?翻開歷史的記事本,我們不難找到答案。

——來自為國分憂、科技報國的愛國情愫。地質工作是經濟建設的基礎性、先行性工作,這正是毛澤東同志所說的「一馬擋路,萬馬不能前行」的序列關系。新中國成立初期,百業待興。1956年3月,在新中國經濟建設最需要礦產資源的時候,以地質部第一任部長李四光和黨組書記何長工為首的地質部高層領導積極響應黨中央提出的「向科學進軍」的號召,順應時代需要,吹響了全國勘探大會戰的集結號。無數年輕的地質工作者,滿懷報國之志,急國家建設之所急,意氣風發地走進大興安嶺的茫茫林海、攀西高原的崎嶇小道,踏上神秘莫測的高山之巔、大漠深處,打響了大慶石油勘探會戰、攀枝花釩鈦鐵礦找礦會戰、許昌鐵礦會戰等一場場找礦攻堅戰役。「鐵人」王進喜的事跡集中代表了當時無數地質工作者的心境。他在北京開會時,看到首都的汽車因為沒有汽油而不得不背著煤氣包時,他內疚地掉下了眼淚。當他帶領鑽井隊來到現在的大慶油田時,面對「頭上青天一頂,腳下荒原一片」的惡劣環境,喊出了為國家建設「有條件要上,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的口號,在沒有大型機械的條件下,他們硬是用撬杠,靠人拉肩扛,盆端桶提的方式與時間賽跑,提前組織了鑽井生產。「寧可少活二十年,也要拿下大油田」、「把貧油國的帽子丟進太平洋去」、「礦產資源在哪裡,我們的腳步就延伸到哪裡!」等響亮的誓言是當時地質人報國心切的集中表達,也譜寫了一曲曲善打硬仗、敢於勝利的壯麗詩篇,大慶油田、大冶鐵礦、欒川鉬礦、德興銅礦,等等,取得的一個個重大找礦突破,有力地支撐了新中國的工業化發展之路,也為新中國的地質工作贏得了地位和榮耀。

——來自國家重視、社會尊重的感恩心理。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初期這三十年時間里,地質工作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實行的是「大一統」計劃經濟管理模式,要人給人,要錢給錢,要物給物。地質隊員是全社會工資標准高、福利保障最好的職業之一,地質工作成為當時令人羨慕的職業,以地質生活為背景的《年青的一代》塑造了新一代知識分子肖繼業的形象,是當時許多年輕人的偶像。手拿地質錘和放大鏡、肩挎帆布地質包,成為許多年輕人追求的時尚,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部」字樣的工作證更是增加了地質人的歸屬感和行業自豪感。「黨和國家這樣重視地質工作,我們沒有理由不好好乾」是那時大多數地質隊員的內心獨白。雖然在20世紀70年代後期出現了投資效益下降、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但懷揣著對國家重視的感恩和感激之情,這支「建設時期的游擊隊」,以無比豪邁的激情,在那個時期累計提交各類礦產地近萬處,強有力地支持了共和國的工業體系建設,並建立了不可磨滅的功勛。盡管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的10多年時間里,整個地質工作陷入低潮。國家對地質勘查的投入幾乎「斷奶」,地勘隊伍陷入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就是在這十分困難的時候,生性頑強又朴實憨厚的地質人沒有躺在過去的功勞簿上,也沒有完全放棄地質找礦事業,而是艱難地保留了部分地質找礦人才,滿心希望地期待著在第二個春天到來時大顯身手、再展作為。

——來自崇尚自然、破解奧秘的探索沖動。在地球46億年的漫長歷史中,有著無窮奧秘。人類對地球的認識也有著這樣那樣的神話故事、猜想、假說。直到有了現代地質學,科學家們把它從古到今劃分成太古宙、元古宙、古生代、中生代和新生代5個「地質年代」,不同的地質年代有著不同的特徵。但直到今天,地球的絕大部分秘密還沒有揭開,人類對承載著自己並賴以生存、似乎熟悉而又十分陌生的家園,總有著「一探究竟」的沖動。地質行業的特質決定了我們是自然和地球奧秘的探求者,正是懷著這種意識和沖動,幾代地質人採用了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學、遙感解譯、深層電測、鑽探驗證等多種手段,試圖對地球的認識更近一步,也希望地球能給我們奉獻更多的寶藏和驚喜,永遠做我們人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寶庫。神秘的雅魯藏布大峽谷,被視為地質科學研究的「聖地」。那裡谷深、林密,相對高差達5000餘米;氣候多變、環境惡劣。無論懸崖絕壁、雪山冰川,還是原始森林、急流險灘,所有路線都要徒步行進。河南省地質調查院的30多名地質隊員經過兩年多艱苦奮戰,在艱險和生死考驗中行程26000餘千米,完成1∶20萬化探掃面7938平方千米;採集各類樣品2102件,取得基本數據63252個。首次獲得了大峽谷地區控制密度最大、研究程度最高的基礎地質資料,從地球化學角度解讀了雅魯藏布江縫合帶和「南迦巴瓦構造結」演化特徵及分布位置。這是我國乃至人類歷史上首次對大峽谷地區進行的大規模、深層次、網格式、系統性國家級地質科學考察,為大峽谷地區基礎地質研究、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和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珍貴的基礎資料,成果經專家鑒定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由地質隊員自己完成的《走進雅魯藏布大峽谷》攝影畫冊仍是地勘界的經典之作。

——來自不甘落後、勇創一流的進取精神。現代意義的地質工作是一種「舶來品」。鴉片戰爭以後有外國人進入中國開展地質調查,也有中國留學生到比利時、德國等學習礦業知識。1913年,章鴻釗、丁文江、翁文灝等創辦的北平地質調查所,培養了中國第一批地質人才。在此後戰事不斷、政局長期動盪的惡劣環境中,憑著對科技救國的信念,原隸屬中央地質調查所的地質學家,以常人之軀承受著超常的生存條件,堅守者地質調查找礦的責任,並取得了雲南祿豐恐龍、淮南煤礦、雲貴地區的磷礦等重大地質成果,更確立了「登山必到峰頂、移步必須步行」和「近路不走走遠路、平路不走走山路」的地質調查准則。「搜羅多少箱圖籍、整理端緒仔細求」(翁文灝贊丁文江語),正是這些地質前輩們敬業精神的真實寫照。新中國成立後,在地質事業大發展時期,更是有數以萬計的地質工作者,不畏艱難、勇挑重擔,不甘落後,憑借頑強的意志和驚人的毅力,長期奮戰在野外一線,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找礦突破,探明儲量的礦種達160種,其中20多種礦的探明儲量位居世界前列,為我國完善工業體系的建立立下了汗馬功勞。地質力學理論、地窪學說、第四紀地質研究等,多項重大地質理論創新成果,大大縮短了我國與發達國家地質工作的差距。特別是近10多年來,國家組織實施了新一輪國土資源大調查、危機礦山找礦、青藏專項、新疆「358」等重大地質專項,取得了大批地質找礦突破和理論創新。尤其是,歷時10年的「青藏高原地質理論創新與找礦重大突破」項目,獲得了全球最全面、最系統的青藏高原基礎地質資料,創造性地提出青藏高原地質演化和成礦理論,並得到國際權威的認可,是中國地質工作的里程碑。通過攻克一批重大科學難題,實現了找礦重大突破,對完善我國礦產資源戰略格局,促進青藏地區科學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成功摘得2011年度的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是全國地質工作者的至上榮耀。

——來自志存高遠、革故鼎新的行業本色。地質工作貫穿於經濟建設的整個活動,服務於經濟社會的諸多方面。地質工作在緩解資源約束、維護能源資源安全、推進城鄉建設、開展國土整治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以資源保障為主的傳統地質工作正在轉變為資源、環境保障並重的多目標、多功能地質工作,地質工作的服務領域不斷擴大。近年來,河南省地勘局所屬地勘隊伍在這方面進行了很好的探索:實施的「地質環境保障工程」,一方面研究中原經濟區建設的環境容量問題,加強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地質災害防治,減少地質環境的破壞和地質災害發生。另一方面是,對已形成的地質環境問題,如礦山環境、水土污染,進行恢復治理、生態修復。完成了黃淮平原農業地質調查、重點城市淺層地熱資源評價和環境地質調查評價、沿黃城市後備地下水水源地普查、地質公園規劃建設、礦山環境和地質災害調查治理等一大批重大項目,積極參與應急抗旱找水打井行動、四川災後重建工作、高鐵客運、南水北調、鄭州地鐵等大批重點項目建設,推進多目標地質服務在專業化基礎上向社會化、市場化發展。地質工作服務領域的擴大,大大加快了與其他學科的交流和融合,使我們比以往變得更加從容和自信,也給地質文化的進步提供了全面的營養。

行走在高山荒野,探尋於地心深處。回顧新中國成立64年來的地質工作,有青春燃燒的激情歲月,也有刻骨銘心的難忘時光;有找礦慶功酒會上的酩酊大醉,也有蕭條時期生活無著的窘迫困境;有同事兄弟間生死相托的手足之情,也有夜深人靜時思念妻兒的離別之怨;有找礦立功戴紅花的光鮮和榮耀,更有遠離鉛華心底寧靜的堅守和承受……這一切的一切,積淀為厚重的地礦行業文化底蘊,生生不息,薪火相傳,激勵著一代又一代地質人凝聚精氣神,唱響主旋律,為夢想而奮斗,成為我們的精神家園。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地質工作還會遇到這樣那樣的挑戰和問題,我們還會繼續堅守「三光榮」和「四特別」的精神高地,義無反顧地開拓進取,不離不棄地求索奮斗,用青春和激情譜寫地質工作新的篇章,為實現中國夢創造新的業績!

參考文獻

中國地質學會21世紀中國地質研究分會.2010.中國地質工作發展規律研究[M].北京:地質出版社

張先余等.2013.加強新時期地勘文化建設初探[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1:17~20

朱訓主編.2010.中國礦業史[M].北京:地質出版社

❽ 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治理應予特別關注

王希凱

(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北京,100812)

摘要本文通過列舉作者掌握的實例及數據,概要地介紹了我國老礦山存在的嚴重的地質生態環境問題,闡明實現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治理具有環境、資源和經濟的多重效益,並建議國家利用財政專項的方式實現完成老礦山的生態環境問題的調查工作,並通過走產業化的道路實現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治理。

關鍵詞地質災害經濟補償保險

1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問題十分嚴重

我國的礦產勘查和開發,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這種貢獻怎麼說都不過份。但是由於歷史的局限性,由於不同時期國內環境的制約,在我們向自然索取的同時,並沒有顧及大自然的應有平衡,以至欠了一筆重要的舊賬,這就是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的治理問題。根據礦協的調查,下列幾組數據足以說明問題的嚴重性:

礦業開發對環境的影響是巨大的,我國鐵礦山每采出1t鐵礦石平均產生0.48t尾礦、1.67t廢石,從1949年到2000年間,我國共生產了54億t鐵礦石,按上述比例計算,就產生了26億t尾礦、94億t廢石。

我國有色礦山每采出1t礦石,平均產生0.92t尾礦和1.25t廢石,50年間有色礦山產生的尾礦量累計達21億t,廢石量達25億t。

我國煤礦開采形成的矸石山有1500多座,矸石積存量達35.6億t,此外,還向大氣和地表排放大量的廢氣和廢水。據估計,每年因開採煤炭而排放到大氣中的瓦斯量達9億~10億t,洗煤排放的廢水達0.9億t。

燃煤火電產生的煤灰目前年排放量已達到1.07億t。盡管粉煤灰的利用率已提高到53%,但是多年來未被利用的粉煤灰累計堆存量已達8億t以上,佔地近20萬畝。

礦業開發所產生的尾礦不僅影響了環境,而且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原因是我國現有的尾礦庫中病庫和險庫占的比例很大。黑色冶金重點礦山的70多座尾礦庫中,有一定問題和問題較多的佔30%。有色金屬礦山被調查的149座在用尾礦庫中,病庫、險庫和超期庫佔了48%。化工礦山的18座尾礦庫中,病險庫和超期庫有7座,佔41%。黃金(岩金)礦山現有368座尾礦庫中,病庫、險庫和超期庫佔了44%。

這些病庫和險庫一旦出了問題,後果是嚴重的,2000年10月18日,廣西南丹縣大廠鎮尾礦壩垮塌,形成的「泥石流」綿延600餘m,上百座民房毀於一旦,死亡15人,失蹤100多人。

礦業開發對土地的破壞是嚴重的。據有關部門1995~1996年對1173家中型以上國有礦山的調查,共佔地729971.6ha,其中露天采礦場58152.7ha,排土場33180.9ha,尾礦場37282.4ha,塌陷區84201.4ha,其他517154.2ha。由於采礦引起的土壤侵蝕17063.7ha,土地沙化743.5ha,泥石流460.9ha,崩塌349.5ha,滑坡577.8ha。全國因採煤破壞塌陷的土地約為72萬ha。在這72萬ha的塌陷地中,有一半以上是耕地,其中絕大多數是良田。

2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治理具有多種效益

根據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的要求,治理老礦山造成的地質生態環境的破壞已是當務之急。事實上這項治理,不僅關繫到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環境效益,還有可觀的資源效益和經濟效益,是一項一舉多得的大事。

2.1環境效益

礦山開發直接造成的地質災害種類繁多,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煤層自燃、煤矸石自燃、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尾礦庫潰壩、瓦斯爆炸、礦井突水等。每一次災害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礦山開發造成的生態環境污染更是防不勝防,如礦山「三廢」造成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土地、植被及大氣環境的污染,以及由此引發的生態環境疾病危害極大。因此,治理由於礦山開采所產生的地質生態環境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具有極其重大的環境效益。

2.2資源效益

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實行的是一種強化開發國內礦產資源的政策,造成資源的過度消耗。如今,在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新時期,國內礦產資源的供給形勢顯得力不從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對原有礦山的尾礦加以利用,將會產生巨大的資源效益。對此已有很多先例可循,例如白雲鄂博鐵-鈮-稀土礦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礦床,其擁有的稀土儲量佔世界稀土總儲量的80%以上。目前主要回收鐵,稀土回收每年不足3萬t。因為開采鐵礦每年所產生的200萬t混合尾礦中,稀土氧化物的含量可達5%~6%,一年排放的尾礦就構成了一個中型的富稀土礦床。尾礦作為一種寶貴的二次資源不僅在於它含有可回收的有用金屬或組分,而且尾礦還可以作為許多非金屬的材料、建材和陶瓷產品的重要來源,宜春鉭鈮礦是優質鋰雲母和長石粉的提供者,年產量達1萬~2萬t鋰雲母、8萬~10萬t長石粉。許多礦山利用尾礦生產免燒磚、彩色地磚、微晶玻璃等等。尾礦還可代替建築、鋪路用砂石或作井下充填料。總之,尾礦作為二次資源有著廣泛的用途。

礦山開發形成的尾礦和廢石堆積,佔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有許多土地是良田。這些佔用的土地一旦復墾,可以大量增加我國的土地資源,這是極好的資源效益。因為土地相對於礦產資源來說,是無法用進口來替代的,而且是更為稀缺的資源。

2.3經濟效益

治理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可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通過治理可減少或避免的地質災害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這種經濟效益表現為負效益的減少。據調查,自1987年以來,在西北地區20處礦區發生的26次泥石流地質災害中,經濟損失超過500萬元的9處,超過1000萬元的8處,超過1億元的2處。這些損失如果通過治理得以避免,其經濟效益是相當可觀的。

二是通過尾礦、廢石和土地的利用而產生的綜合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例如,鐵礦尾礦的綜合利用。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每年從尾礦中回收的鐵精礦已達80萬t,產值達1.5億元,年利潤達2656萬元。許多有色金屬礦山從尾礦中回收了硫鐵礦、銅、錫、鉛、鋅等各種有用組分,個別老礦山在資源枯竭的情況下,甚至主要以尾礦為原料在進行生產。

土地復墾也有良好的經濟效益,以江蘇徐州賈汪地區為例,這是一個因採煤而塌陷比較嚴重的地區,累計塌陷土地達89190畝,目前每年仍以2000畝左右的速度在增長。多年來該區投入資金3540餘萬元,復墾塌陷地17600畝。在復墾土地上每年新增糧898萬kg,產魚132萬kg,養雞2萬余只,提供8萬餘人生活和工業用水,灌溉4萬余畝農田,燒制6億余塊磚,安置了3萬餘人生活,取得1.6億元的經濟效益。

3財政應列專項對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問題進行調查

當前存在的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問題,主要是計劃經濟體制下遺留的,當時礦山生產既沒有認識到這些問題的嚴重性,也沒有在成本中提留治理的費用。當時的核算體制是礦產品收入除生產成本外全部上交財政。這實際上是把當時節省下來的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治理費用作為財政收入交給了政府。鑒於這種情況,現在對這些老礦山的環境治理費用理所當然的應當由政府撥付專款予以解決,也就是償還過去的欠賬。同時,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公共財政職能來看,這些老礦山環境治理也屬公益性事業,它的消費沒有排他性,它的受益沒有獨占性,因此也應當由各級政府的財政經費加以解決。特別應當指出的是當前從地質大調查中擠出一小部分經費搞礦山地質生態環境問題的調查,是遠遠不能適應需要的,這也是提出申請財政專項的重要理由。當然,這個專項費用僅限於調查經費,至於治理所需要的資金則另當別論。

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治理的調查專項,主要任務是摸清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提出治理建議:

首先,界定此調查專項所涵蓋的范圍。即只對在計劃經濟時期生產的那些老礦山進行調查;改革、開放後生產的礦山應當本著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主體自行解決,政府負責監督檢查;對正在或今後新建的礦山,則應當在礦產開發設計中就包括生態環境治理的內容,以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其次,規定調查專項重點要解決的問題。西安地礦所對此提出三大方面、23個指標,可供參考,即資源破壞方面、地質災害方面和環境污染方面。具體包括:土地壓占破壞、礦產資源破壞、水資源破壞、植被資源破壞、地質遺跡破壞、地質景觀破壞;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煤層自燃、煤矸石自燃、礦井突水、尾礦庫潰壩、瓦斯爆炸;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氣污染、植被污染、生態環境病等。

第三,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評價或評估。包括問題嚴重程度的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以省為單元,作出輕重緩急的排序;在解決的技術方法上進行評估,並據此作出可行性論證;在治理效果上進行評估,包括可能產出的環境效益、資源效益、經濟效益,並據此指出治理的建議;在產生的責任主體上作出評估,並據此提出解決問題的責任單位。4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治理要實行產業化

對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問題的調查是為了治理,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環境治理,完全可以走產業化的道路。實際上從事環境治理的企業已經大量存在,並且正處在發展勢頭當中。所以對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的治理,應當納入這個新興的產業之中。

(1)要解決資金的來源問題,這也是這個問題多年來得不到解決,而且越染越烈的症結所在。對此應當有一些新的思路。至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①要明確造成環境問題的責任主體,並沿著責任主體向下追究,一直落實到現存的責任單位,比如當時是中央直屬企業造成的,中央財政應當負責;當時是省屬企業造成的,省財政應當負責,以此類推。②要明確治理成果的受益主體,如果是環境效益,具有公益性,財政應當出資;如果有資源效益,通過治理,可以產出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就要評估具體的投入產出資源收益可以彌補相應支出;如果有經濟效益,可以招商引資,用社會資金解決。③要運用多種籌資渠道,財政出資可以有中央財政、地方財政;社會出資可以有個人投資、發行股票、引進外資、銀行信貸、社會捐贈等。

(2)要通過市場運作。首先要把老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治理的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進入市場,有的是全國性市場,有的是區域性市場。在運作上有的可以招標、拍賣、有的可以協議委託;有的是整體項目的招標、委託,有的是技術勞務工程的招標、委託。其次要建立健全市場運行的規則,包括准入的條件、技術標准、收費標准、工程規范等。還要培育和發展中介組織,有許多工作可以通過中介去完成,減少行政干預。

(3)要培育和發展市場主體,即大力發展直接從事環境治理、資源性生產的企業。這里可能有如下幾種情況:

①只有環境效益,沒有資源效益、經濟效益的項目,可以實行技術勞務發包,培植工程技術勞務型企業,通過市場競爭,選擇優勝者淘汰失敗者。

②既有環境效益,又有資源效益和經濟效益,但資源和經濟效益不足以是有利可圖的項目,可以實行定額補貼、稅收優惠、貨款貼息等優惠政策,通過市場競爭,扶值優勢企業。

③對有資源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項目,責任主體要進行專項評估,基本掌握效益狀況,對其中有明顯級差收益的項目,要通過市場招標拍賣,分享級差收益;對沒有級差收益的項目,可以通過行政授權的方式運行,但也要注意市場機制,培植優勢企業。

❾  中國地礦行政管理的現狀

現狀是改革與發展的基礎和出發點。在第一章第三節,我們已對中國地礦行政管理進行了歷史回顧。這里,所講的現狀是指1982年地礦部成立至今的狀況,側重從地礦行政管理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問題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我國地礦行政管理取得的成就

自1982年以來,我國地礦行政管理從不健全、不完善到逐步健全、完善,取得了重大成就。主要表現在如下8個方面:

(一)建立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框架

1986年,礦產資源法的公布實施,在立法上填補了我國礦業法律的空白,為我國地礦行政管理和礦業生產經營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提供了前提條件,從而使我國地礦行政管理進入了有法可依的階段。1986年至1995年底,國務院發布了地礦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28件,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頒布了有關地礦行政管理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71件,各省(區、市)頒布了有關地礦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136件。1996年,修改礦產資源法。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發布《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開采登記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3個配套法規。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構成了我國地礦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框架。

(二)建立和完善地礦行政管理機構

通過1988年和1993年的政府機構改革,地礦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更加明確。同時,各級地礦行政管理機構建設也逐步得到了加強。到目前為止,各省(區、市)地礦廳(局)已經作為地礦行政管理機構進入了省級人民政府序列,全國共有337個市(地)和2179個縣(市)建立了地礦行政管理機構,地礦行政管理工作人員隊伍不斷壯大。目前,全國共有各級地礦行政管理工作人員43700多人。通過近10年的努力,全國各級地礦行政管理機構建設取得了重要進展,從而在組織上保證了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促進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自從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組織了多次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全國性執法大檢查。1989年,地礦部、監察部和國務院法制局聯合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了對礦產資源法的檢查;1995年,地礦部、財政部、監察部和國務院法制局又聯合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1996年,國務院有關部委又聯合對《國務院關於整頓礦業秩序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通知》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這些檢查的層次高、范圍廣、影響深,有力地促進了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執行過程中一些疑難問題的解決。

(四)整頓礦業秩序,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自礦產資源法公布實施以來,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共頒發勘查許可證31460個,處理勘查糾紛1487起,減少重復投資3.32億元。通過對勘查秩序的整頓,全國礦產資源勘查秩序已經實現全面好轉。在整頓勘查秩序的同時,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大力整頓采礦秩序,共查處非法采礦案件28500多起。通過對采礦秩序的整頓,使我國國有礦山企業持證率達到了99.13%,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持證率達到了90.13%。目前,盡管部分地區和部分礦種的礦業秩序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亂,但全國范圍內大規模亂采濫挖的混亂局面已不復存在。

(五)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制度

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署了第150號令,發布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補償費徵收規定」),從而結束了我國礦產資源無償開採的歷史,維護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經濟權益。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礦業經濟機制的一個重要轉變。自從1994年4月1日開始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以來,全國共計徵收入庫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達32億多元。

(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實現規范化和制度化

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實踐的總結,制訂了礦山企業的「三率」(即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指標和考核辦法、礦產督察、礦山年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等制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礦山企業改進采、選工藝,改善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水平和資源效率。

(七)促進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賦予的地勘行業管理職能,協助國家計委制定地質礦產勘查規劃和計劃,制定產業政策(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等),組織研究和制定地礦工作改革政策,進行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統計和發布等。

(八)加強地質環境監督管理

地礦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賦予的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職能,保護地質遺跡和地質保護區等地質環境資源,以及預防和治理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地裂縫等地質災害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大力加強對地下水勘查活動的統一管理,積極協助水利主管部門進行取水許可證的復核,對地下水開發活動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確保了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和利用。

二、我國地礦行政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地礦行政管理正朝著更加健全、完善的方向發展。但是,目前還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法規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礦產資源法修改後,國務院已經發布實施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但是,原已實施的其他配套法規尚需根據新的法律規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改革開放的要求,總結實踐經驗,進行修改。這些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料匯交辦法」)和《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等;還需要制定一些新的配套法規,如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審批、礦山環境保護和地質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法規;還要會同國務院計劃、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法規的具體規章、制度,才能保證法律、法規的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相應地要進行地方法規和規章的修改制定,以保證法律與法規體系的完整性、中央與地方立法的一致性。

(二)地礦行政管理的組織體制有待健全和理順

經過10多年的努力,從國務院到縣級人民政府基本上建立了地礦行政管理的機構,從組織上保證了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的開展。目前存在的問題:一是政企、政事不分,不利於行政管理職能的履行;二是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不利於集中統一管理,增加了行政的難度;三是行政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明確,各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之間事權劃分不清,不利於依法行政,合法行政,也不利於調動各級管理機關的積極性;四是少數市、縣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定位不合理,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五是相當多的市、縣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定員超編,人浮於事,有的人員不符合地礦行政執法的資質條件,影響執法形象和高效行政;六是必要的仲裁、法律咨詢、評估、監測等中介機構尚未建立或不健全。這些都需要在今後的政府機構改革中予以解決。

(三)地礦行政管理的政策指導和宏觀調控力度不夠

地礦行政管理的各項工作涉及到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需要政府進行調查研究,政策指導;從事地質勘查和礦產採掘的單位經濟效益不好,面臨產業結構調整,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的改革,任務艱巨復雜。政府通過政策(如礦產資源政策、礦業產業政策等)引導,加強宏觀調控非常必要,但過去在這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夠。

(四)執法力度不夠

經過10多年努力,地礦行政管理在治理勘查、開采秩序,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方面取得很大成績,從全局看礦業秩序已經基本好轉。但是,由於多種原因,某些礦種,某些地區礦業秩序混亂、破壞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問題仍較突出,各級管理機關在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嚴肅處罰、加強監督等方面力度不夠,需要採取有力措施予以加強。

(五)地質環境管理職能沒有全面到位

我國地質環境資源非常豐富,各類地質災害頻繁發生,加強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已經刻不容緩。目前,這方面工作起步較晚,立法跟不上,管理制度不健全,部門之間職能不協調,管理力度不夠,制約著地質環境管理職能的全面到位。

❿ 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恢復治理

李小林1吳國祿1馬建青2趙吉梅1童金慶1

(1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西寧,810007;2江西九江工程地質勘察院,九江,332000)

摘要本文在闡述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生態重建概念及產生條件的基礎上,認為開展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恢復治理迫在眉捷,並依青海省砂金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經驗,指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步驟是:修復河道、復坑平整、引水淤灌、回填表土、播撒種子、封育圍欄。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1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概念

礦山地質環境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引發的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礦山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地質環境。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是指礦業生產活動中,為保護礦山環境和防治礦產資源開發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諸如土壤侵蝕、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開裂、沉降、塌陷、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和廢渣、廢氣、廢水排放對水體、土壤、空氣的污染及野生動植物和自然地質地貌景觀的破壞,危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災害所採取的恢復治理工作。礦產資源與礦山地質環境是在地球形成及人類工程活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客觀存在的綜合體,利用礦產資源,就必須掌握資源形成演化規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就必須了解環境演化的自然規律,而這些規律都與地質作用相關。因此,掌握這些規律,首先要掌握地質作用的規律,這就離不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在調查中,又必須確立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並密切關注人類生存與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種問題,做到服務於社會經濟發展。在調查的基礎上探索礦山環境變化因素,正確預報礦山環境質量及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的發生、發展,從而尋求改善環境、治理環境、恢復資源功能的方式方法。

2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引發生態重建的產生因素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資源的利用與需求急劇增長,尤其是礦產資源的需求尤為顯著。這就勢必加大了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以獲取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推動作用。這種推動作用既給社會經濟及人類文明歷史進程注入了動力,同時又對全球環境產生了重大影響,使人們不得不發出「救救地球,救救人類」的呼聲。眾所周知,礦產資源是地質歷史時期地質作用的產物,是深藏於地下,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可避免地要佔用和破壞大量的土地,並由此造成原有土地或草場等原有地質環境的嚴重破壞並引發一系列的環境問題。例如,原有河道及沉積物結構特徵改變,平原變成高低不平的尾礦堆或塌陷坑,肥沃的農田或草地變沼澤,粉塵飛揚,廢水、廢氣滲溢,礦區地下水位下降,含水層枯竭,水體消失,井、泉乾涸,山體滑坡,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加劇,水土涵養能力急劇降低等。這些環境地質問題主要起因於礦區人為生態環境的破壞,主要表現在礦山開發與生產過程中對地表土壤、地形及植被的破壞以及礦區及其鄰近一定范圍內的生物生存條件的破壞,並減少生物種群量,降低生存環境質量。縱觀我省礦區生態環境的破壞因素中,草場的破壞是最直觀,也是大量的。據資料,我省各類礦山企業585家,開采業工業總產值35.99億元,礦產資源開發已成為促進青海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份,但由於採金修路和礦產資源開發等活動,已造成三江源區土地沙化面積6000km2,次生裸地面積2500km2,每年仍以132km2的速度遞增,從而嚴重地破壞了三江源區草原生態系統,造成土地資源的嚴重損失,加劇了人地矛盾。此外,礦區產生的大量廢氣、廢水、廢棄渣,嚴重污染了礦區的空氣和水系,致使礦區大氣和水中的有害物質及懸浮物超標,嚴重影響了礦區職工和附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礦區動植物的正常生長。因此,為了既能有效地利用與開發礦產資源,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又能保護礦區生態環境,滿足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需要,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就成為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最重要的任務。

3生態重建對礦山環境地質調查的需求

礦區生態環境破壞中,最直接、最明顯的破壞是土地生態系統,所以,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就成為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最重要的目標。因此,土地復墾及生態重建是緊緊圍繞破壞或退化的土地這一獨特的對象,其核心問題是破壞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態系統的恢復。要完成這一核心問題,勢必涉及破壞或退化土地資源本身的研究,即通過調查,分析研究因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引起土地破壞或退化的原因、形式、影響因素、破壞或退化機理、破壞程度以及對破壞或退化土地種類,破壞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態系統恢復的可行性,優化復墾方法及恢復和提高復墾土地生產能力技術可能性,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三統一。這就向人類社會提出了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價需求。通過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摸清礦山基本現狀及其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查明已存在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並初步分析預測其潛在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礦山環境整治及生態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提供基礎資料和依據。

4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現狀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目標

4.1礦山資源儲備現狀及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青海省地域遼闊,自然環境復雜多樣,礦產資源十分豐富,系資源型大省。據資料,現已發現各類礦產125種,產地2630餘處,其中探明儲量的105種,編入《青海省礦產資源儲量表》的有89種,產地589處。已開采利用的礦種46種,礦區149個,礦山企業585家。礦產資源保有儲量潛在價值17.25萬億元,佔全國13.6%。在已探明的礦產保有儲量中有54種居全國前十位,其中居前三位的23種。此外,石油資源含油麵積147km2,儲量超過2億t,天然氣地質儲量近30億m3。鐵路運營總里程1100km。公路有國道5條,省道23條,數萬余公里,形成以西寧市為中心,輻射全省的公路運輸網。礦產資源的儲備帶來了我省上世紀80年代以來礦產資源開發熱潮,砂礦開采、鉛鋅開采、鹽礦資源開采、煤碳、石油開采熱潮一浪高過一浪,為我省經濟發展注入了新機,目前我省礦產資源開采工業總產值達35.99億元。然而,由於青海省屬欠發達地區,自然條件惡劣,基礎設施落後,自我投資能力差,發展後勁不足,加之勞動者素質相對偏低,造成礦業開發方面存在較大的問題。

(1)資源開發規模水平低:絕大多數礦山企業規模小,大多數生產能力僅幾千噸,未形成規模化經營;

(2)浪費嚴重:開採回收率普遍較低,如有色金屬綜合回收率不及50%;

(3)技術水平低:礦產資源中共伴生有益元素多,而生產加工設備技術含量低,導致礦產資源利用程度不高;

(4)地質環境惡化: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不合理的開采和「三廢」排放,加劇了環境惡化,引發多種地質災害,如地表水污染、礦山選冶過程中大量粉塵導致空氣污染,亂采濫挖砂金,造成草場退化,生態環境惡化。

上述問題反映了青海省省礦產資源開發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會導致礦山環境地質問題與日俱增,礦山環境形成日趨嚴峻。因此,進行礦山環境地質條件,制訂科學可行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措施,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已成為當務之急。

4.2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現狀及問題

自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青海省地礦系統主要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及固體礦產調查工作,直至上世紀70年代中期才開始進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環境地質工作。其工作內容主要涉及1∶20萬區域水文地質普查工作,普查面積約37萬km2,占青海國土面積的53%,其餘部份精度僅為1∶100萬。1∶50萬精度工程地質評價面積近30萬km2,占省國土面積的40%強。大、中比例尺的環境工程地質、環境地質、供水水文地質勘查工作僅集中在青東地區,近年做過的生態環境地質、水文生態環境地質僅在黃河源區及柴達木盆地北緣帶進行,面積僅為省國土面積的15%左右,可以說絕大多數地區仍為環境地質工作空白區。但青海省特有的高原隆升與新構造運動機制以及特殊的地理環境、冰川退縮與水環境變化、湖泊、沼澤、濕地萎縮、荒漠化等生態環境敏感因子變化歷史與現狀均缺乏實際調查資料。而且,在西部大開發的熱潮中,為促保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仍在繼續加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力度。這種無限制的對礦產資源進行開發,將加重青海省生態環境災難。而且由於青海省位於我國大江大河源頭獨特的地理位置,其後果將不可避免地延伸到江河中下游我國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中心地區。因此,為推動青海省礦山環境地質科技水平,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加速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及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重建工作,進行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勢在必行。

4.3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目標

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最終目標就是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為礦山環境整治、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工作提供基礎數據資料。其意義是有利於盡快了解和掌握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便於決策部門盡快制定解決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對策,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有效的管理,遏制礦山地質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為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國土整治、恢復和治理遭到破壞的礦山環境提供基礎資料,有利於引導礦業開發與礦山環境保護相互協調發展,使青海省的礦業開發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促進青海省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可見,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目標就是對災難性礦區進行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工作,使礦區地質環境生態退化得以遏制,生態功能得到恢復,從而消除因礦業開采引發環境工程地質問題的潛在危害。

5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實施過程及經驗

5.1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由來

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及恢復治理工作起步較晚,在國土資源部「爭取2004年完成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青海省於2003年12月底在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地環處領導下組織有關專家僅對果洛州班瑪縣多卡吉卡砂金礦區及玉樹州稱多縣扎朵金礦區進行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可行性調研,並由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編寫兩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中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支持下,青海省獲取中央財政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支出補助費600.00萬元,開創了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示範工程的先河。

5.2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實施方案及技術方法

項目實施目的:通過對20世紀80年代末期群眾性開采砂金礦過采區修復河道,覆坑平整,引水淤灌,回填復土、播種草籽、圍欄封育、驗收交付使用等土地復墾生態重建工作,恢復草地植被,遏制江河源區礦區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進程,改善當地牧民的生存條件和礦區生態環境,起到促進民族團結和當地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示範作用。

項目實施總體目標:通過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的實施,恢復示範區草場生態環境,使草場植被蓋度達到50%以上,礦區河道基本恢復原狀,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有效地推進生態系統良性循環,消除因礦區開采引發環境地質問題的潛在危害,實現礦山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生態安全效益三統一,推動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生態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項目實施方案及技術方法:依上述兩砂金礦區地質環境問題及現狀特徵,兩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步驟如下:

(1)修復河道:整修河道時,新建河道走向、寬度、深度等盡量按原河床進行整修,其橫斷面、縱坡等應與原河床大致相同。對原地貌改變較大的過采區無法確認原河床時,應根據河性及演變規律與造床作用特點,因勢利導,使新河道更趨合理。

(2)復坑平整:用推土機、裝載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將過采區進行回填、整平尾礦砂,整平剝離砂礫石。回填整平必須平順,以利上層腐植土的覆蓋和種草。

(3)引水淤灌:尾礦砂堆推平後先引水淤灌,以便於形成新的地下逕流和尾礦砂的自重壓實,保持復土後的土壤濕度,並在砂土表層形成一層淤土。

(4)回填表土:上述工作結束後即可進行覆蓋表土,選擇富含有機質的砂粘土進行土層回覆工作,土層厚不得小於20cm。

(5)播撒種子:選擇適宜高寒氣候環境條件生長的長穗披鹼草種籽進行消毒侵種後播撒,並進行淺耕操作,確保土層與種籽緊密接觸。種子量5~7kg/畝。

(6)圍欄封育:用圍欄將示範區圍封養護。

(7)組織驗收:交付牧民使用,依設計要求進行上述工作達到礦區生態恢復重建工作要求後進行,周期一般3年。

6結語

從上世紀80年代「發展是硬道理」到今天的「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道出了青海省乃至整個世界資源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歷程,也標志著我黨在領導和駕馭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日趨成熟。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環境屬於全人類共有,為了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保障環境不被破壞的前提下,進行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這就是實行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生態重建的戰略目標。因此,可以說加強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是遵循科學發展觀的基礎性、公益性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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