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治理
『壹』 破壞選舉秩序與破壞選舉罪有什麼區別
破壞選舉秩序,是指對選舉的程序性工作造成破壞的行為,如擾亂會場造成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為等。而破壞選舉罪是一種違反《選舉法》的規定,破壞了選民和代表民主權利的正確行使的違法犯罪行為。二者都是對選舉制度的破壞,行為的主體可以是有選舉權的公民,也可以是無選舉權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負責選舉的工作人員。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侵害的對象不同。雖然破壞選舉秩序和破壞選舉罪都是對選舉制度的破壞,但在具體的侵害對象上還是有所不同的。破壞選舉罪所破壞的選舉活動必須是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活動。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不僅包括破壞上述選舉,而且還包括破壞依法所進行的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2)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同。破壞選舉罪的認定必須是足以造成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後果,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不需要「情節嚴重」,只要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影響到正常的選舉結果即可。
(3)界限區分的性質不同。破壞選舉罪是指違反《選舉法》而造成破壞選舉的行為犯罪,與由於認識模糊、不懂法、工作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選舉違法行為,其性質是完全不同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的動機。
『貳』 中國選舉與治理網的介紹
中國選舉與治理網是國家級的網站,旨在為國內外關心選舉和治理的人民提供一個平台。「中國選舉與治理網」是一個從選舉和治理的角度探索 和研究中國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中英文網站,網站聘請國內外著名中國問題專家、學者和大陸的官員擔任顧問、作者和編輯。
『叄』 選舉制和層級制哪一種更適合國家治理模式
從來沒有聽說選舉制與層級制是一對的關系,我讀書少。
我只知道,選舉制和察舉制相對。
各有千秋,是否可以集各家之長呢?
『肆』 墨子主張選舉賢能的人治理國家的含義
墨子主張「兼愛」、「非攻」,他還主張選舉賢能的人治理國家。
墨子(約前專468-前376年),姓墨,名翟,屬戰國初年學者、思想家,墨家學派創始人。墨子作為中國戰國時期著名思想家、政治家、軍事家、社會活動家和自然科學家,提出了「兼愛」「非攻」等觀點,創立墨家學說,並有《墨子》一書傳世。他主張「兼愛」﹑「非攻」,提出「尚賢」﹑「尚同」的政治思想,主張從天子、諸侯國君到各級正長,都要「選擇天下之賢可者」來充當;而人民則要服從君上,做到「一同天下之義」,天下人都要相親相愛,反對強凌弱的戰爭。作為先秦墨家的創始人,墨子在中國哲學史上產生過重大影響。墨子在上說下教中,言行頗多,但無親筆著作。今存《墨子》一書中的《尚賢》、《尚同》、《兼愛》、《非攻》、《節用》、《節葬》、《天志》、《明鬼》、《非樂》、《非命》等篇,都是其弟子或再傳弟子對他的思想言論的記錄。
『伍』 中國選舉與治理網的網站介紹
網站本著開放和求抄實的襲態度,以最高的效率和最快的速度,通過互聯網,為中國政府官員和海內外學者提供一個信息庫、一間閱覽室、一個交流站。
2009年12月7日中國選舉與治理網以 「不唯學術,銳意爭鳴」入選《南風窗》2009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
2009年12月31日,中國選舉與治理網入選《南方周末》「網路單元——年度網站」,致敬詞寫道:「知屋漏者在雨下,知政失者在網路。這是網路時代的中國特色。『中國選舉與治理網』,用前瞻的眼光,學術的態度,藉助網路傳播的優勢,對與中國治理相關的輿論進行了深度整合。2009年,它幾乎關注了在中國發生的所有重大輿情事件,它所網聚的一大批公共知識分子為這些中國最重大的公共事件提供了深刻而精妙的分析文本。在自我宣稱的「銳意爭鳴」的理念之下,它的影響已迅速擴展到學術的小圈子之外,成為學習時代里民眾與官員共同的思想領航者。」
『陸』 中國選舉與治理網怎麼沒有了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index.html有啊!
『柒』 如何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選舉權是公民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與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則是公民被選任為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我國憲法規定並受到法律保護。為了保證我國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有效行使,除憲法作出了原則規定外,我國立法機關還制定了選舉法,對公民行使選舉權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作出了規定:第十一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第五十七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四)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第五十八條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捌』 什麼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被選舉權是指國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各國一般對候選人的資格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限制。被選舉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確定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2、選舉權是與人民主權聯系最密切的權利。其權利屬性表現為它具有可放棄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權力屬性表現在它能夠決定他人(候選人)的利益和命運,但選舉權的權利屬性和權力屬性都是不完整的。選舉權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
(8)選舉治理擴展閱讀:
作為一項政治權利,被選舉權的權利功能與選舉權的權利功能有所不同,選舉權保障的是每一個公民通過平等地享有投票權來自己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的權利;而被選舉權則是通過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權和候選人的當選權來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參與社會公眾事務管理的權利。被選舉權是與選舉權緊密聯系的一種政治權利。
『玖』 如何看待和治理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問題
村委會選舉作為村民自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從它誕生的那一刻起,就讓中國農民真正體會到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的感覺。已經成功進行多屆的村委會選舉,更是為中國民主政治的進程培植了一塊豐厚的土壤。但民主不是頃刻就能建成的,它的具體實現形式,需要參與者、改革者不斷地去探索。村委會選舉也是如此,我們在肯定它巨大進步意義的同時,也必須正視其中存在的問題,比如,賄選的問題。而只要我們嚴肅科學地去分析這些問題,就能找到好的治理辦法,從而推動村民自治朝更加民主更加健康的方向發展。
完善村組法以有效應對賄選
近年來,隨著村民自治實踐的深入,在我國農村村委會選舉中,伴隨新的競選手段不斷出現,賄選等一些無序競爭現象有增多趨勢。但由於立法上一直缺乏對賄選的權威定性,使得一些競選行為一度游離於合法與非法的邊緣,同時也引起了廣泛的爭議,甚至有人藉此否認村級選舉的民主價值,認為中國農村不適宜、也不應該再搞村級民主選舉。
的確,在全國范圍來講,目前村委會選舉中出現賄選已經不是個別現象。有關部門根據從信訪、上訪以及地方掌握的情況統計,村委會選舉的賄選比例大概在1%—3%之間。但由此可以看出,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也並不是普遍現象。實踐中,村委會選舉中大體上存在這樣兩種情況:一種是,貧困農村地區由於對村委會成員的補貼少且落實得不好,村民對參選村委會成員的積極性並不高,村委會成員老化,後繼乏人;而另一種則是,在發達農村地區和城市近郊地區,村委會成員特別是村委會主任的競爭比較激烈,有的甚至不惜重金進行賄選,有的還有黑惡勢力參與。
其實,從政治史角度看,賄選是民主選舉制度的必然產物,它是選舉政治的副產品,與選舉活動相伴相隨,並普遍存在於政治民主化的早期階段。賄選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民主制時期。早在古希臘的鄉村選舉中,已經有候選人宴請選民的習慣,在阿里斯托芬的《騎士》中就曾有候選人如何向選民行賄的記載。但成為一個持續且較普遍的政治現象,賄選則是隨著資本主義民主化的進程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在這方面,18、19世紀的英國和美國、二戰以後的日本,近年來的菲律賓、泰國等都先後出現了賄選現象頻繁發生的情況。
於是,治理選舉中的賄選問題,從來都是民主政治發展一直面臨的一個難題。正如政治學的權威辭典《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網路全書》所指出,雖然「選舉的歷史實際上只有兩個世紀」,但「在選舉過程中如何防止賄賂和其他不正當的行為已經是而且將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問題」。舉例來講,在我國的村委會選舉中,實踐中處理賄選的困難主要體現為:首先是賄選的認定困難,現行村委會組織法和有關的法律未能明確地界定什麼是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其次是調查取證困難,行賄人自己不會承認,而受賄人基於諸如鄰里關系、怕打擊報復等因素,往往亦不會承認或不願作證;最後是處罰困難,目前除認定當選無效外,賄選者並不會付出更多代價。
那麼,反觀本次《村委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應該說,關於賄選的治理依然未見實質性的突破與進步。全文僅在第17條指出以賄賂手段當選村委會成員無效,明確村民有權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舉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作出認定後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此,在《村組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及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關方面紛紛提出,這個條文太原則,實踐中不好把握,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對賄選行為進行明確界定,細化查處賄選的程序和方式、加大行賄者責任追究力度,增加關於司法部門主動介入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顯然,相關人士的上述建議對於賄選的遏制和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啟示。但還應該看到,治理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問題,不能僅僅局限於對賄選行為的效果認定、法律制裁和責任追究等,村委會選舉中賄選生長的村莊環境和制度基礎也亟待關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當今世界范圍內,賄選主要還是發生在選舉制度誕生初期和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而在選舉制度較為完備的國家,事實上賄選已經逐漸日趨式微。因此,在民主傳統和法制氛圍並不濃厚的中國鄉村,為減少、避免賄選在村委會選舉中滋生、蔓延,從事前、事中、事後全面規范村委會選舉程序就顯得非常重要。
首先,從賄選的實施目的來看,村組法修訂草案應當弱化村委會的經濟管理職能,強化村委會公共服務職能。公共權力過大必然加劇人們對權力的角逐。村委會成員隨意支配、使用以及處置村集體財產,是賄選行為產生的經濟誘因。有研究發現,正是由於村委會的權力過大,村民自己能夠掌握的權利太少,才導致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出現。村委會的職能越單純,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事件就越少。因此,在《村組法修訂草案》中,建議在村委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繫上,進一步明確村委會的職責,並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職能區分開,促使村委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公共服務職能分離,村委會執行公共服務職能具有公益性。而一旦村委會成員可得的利益相對於以往大幅度下降,宗族勢力、黑惡勢力在無利可圖的情況下,會降低參與村委會選舉的興趣,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村委會賄選的難題。
其次,從賄選的實施主體來看,村組法修訂草案應當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作出相應的規定。有研究指出,在村委會選舉時,低下的選民素質構成了賄選的行動基礎。與此相應,在本次《村組法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委員、代表提出,選舉什麼樣的人進入村委會應當有資格限定。正基於這種考慮,為消除低下的選民素質對村委會選舉的不當影響,《村組法修訂草案》有必要從正反兩方面增加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或任職資格的詳細規定,即明確規定哪些人不能成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或不任職。一方面,從肯定方面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或符合的條件,比如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必須遵紀守法、公正廉潔、具備初中以上文化、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等;另一方面,從否定方面規定村民如有某種情形則不得成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比如被判刑的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拖欠集體債務的等,不得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
最後,從賄選的實施對象來看,村組法修訂草案應當刪除委託投票的有關規定。但從本次草案的規定來看,書面委託投票得到了認可,而這極易給賄選提供可乘之機。因為,在正式投票選舉時,由於秘密寫票、無記名投票的規定,賄選往往遇到了技術上的障礙,一般選民完全可以拿了某人的錢或物但又不投此人的票。而如果用數百元、上千元收買選票,讓賣票者辦理委託手續,委託買票者的親戚、朋友或與其一派的人代為投票,則能夠操縱選舉。據華中師范大學唐鳴教授研究推算,按照每一選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 3人的規定計算,在極端的情況下,到選舉現場的選民每人都接受了3人委託,加上自己的1張票,即每人可以投4張票。那麼,只要12.6%的選民到達選舉現場投票,便可在形式上滿足「雙過半」中「前一個過半」的要求。這也就是說,賄選者只要以錢物賄賂 6.3%到達現場的選民就可以順利當選,從而為賄選者實施賄選提供了便利。因此,為有效遏制賄選行為,村組法修訂草案廢除委託投票制十分必要。
我國的村級民主發展才 20餘年,與長達2000多年的封建專制歷史相比只是短暫的一瞬間。村級民主選舉作為草根民主,它的根深深延伸到廣大農民群眾之中,但在目前畢竟還處於成長過程,其「成長的煩惱」則不可避免地與之相伴。因此,面對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現象,我們既不能因噎廢食,因為出現賄選,就懷疑選舉,限制選舉,否認選舉,甚至重新回到任命制;同時也要重視,對待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治理刻不容緩,絕不能聽之任之,無所作為。(陳榮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