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㈠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中所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什麼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泛指生產系統中可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導致不安全的因素等。
㈡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是什麼時間開始施行
安監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㈢ 關於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3)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並採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後,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
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㈣ 有人有《吉林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吉監發【2013】3號)這份文件的電子版嗎
我有,發到哪裡?
㈤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以下8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國務院令第296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5、《國務院令第302號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6、《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
7、《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8、《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5)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安全法制要求:
1、應加強國家立法標准和政策,變成強制性法規;
2、加強與國際接軌的認證標准,規范行業標准。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必須堅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領導和員工的安全行為,使安全生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產法制秩序。
3、堅持「以法治安」,必須「立法」、「懂法」、「守法」、「執法」:
(1)「立法」,一方面要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訂、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辦法、細則等,為強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2)「懂法」,要實現安全生產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礎。只有使全體幹部、員工學法、懂法、知法,才能為「以法治安」打好基礎。
(3)「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實到安全管理全過程,必須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到生產管理全過程。全體幹部、員工都必須自覺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為目標,才能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
(4)「執法」,要堅持「以法治安」,離不開監督檢查和嚴格執法。為此,要依法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監督,維護安全法規的權威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全生產
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廢止了嗎
沒有廢止,2008年2月1日施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