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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1 06:45:49

㈠ 如何治理會計造假問題

1 我國會計存在的虛假問題
當前,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信用體系還尚未建立,利益主體多元化、產權不清晰、權責不分明,導致了社會各行業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職業道德危機,不講誠信已經滲透到了社會的各個領域和層面,這樣的大環境勢必波及會計行業,以至造成了會計信用缺失的現狀。
2 會計做假的原因
2.1 產權不明晰,使會計失去信用建立的基礎。在國有產權制度下,企業經營者與其經營的企業信用沒有長期的相關性。民營企業雖有明晰的產權和天然的制度優越性,但在國有經濟為主體的經濟體系中,他們深感產權沒有安全的保障,面臨隨時被剝奪的可能,因而產權實際上也是不清晰的。於是只好追求短平快,不願為維護信用的建立而投資,導致其失去了長遠而穩定的預期;企業受短期利益的驅動又會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審計部門也因此失去了利害關系人(股東)對他們公正審計的壓力。當受託人著眼短期利益時,他們就不可避免會選擇不守信,而這些不講信用的行為將通過會計造假並以會計失信的形式表現出來。
2.2 「委託——代理」契約中缺乏獨立存在的委託人。所謂委託代理關系,應包括委託方、代理方兩方:一方是資產的實際所有人即委託人;另一方為資產的實際經營者即代理人。委託方獨立地位如何決定著信息不對稱情形下會計誠信的實際履行程度。若委託人能明確其存在,意味著委託方有可能對會計產生足夠的影響,會計誠信的實現會比較現實;相反,一旦找不到確定的委託人,就意味著委託方不可能對會計產生作用,此時會計誠信就失去了實現的動力和必要,於是會計造假會層出不窮。
2.3 企業及會計人員獨立性差,且法律保護不夠。身為企業會計人員本應對企業負責,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但作為企業會計人員就表明他們必定依附於企業而存在,這種地位上的不獨立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會計人員監督職責的履行;另外《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有檢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對其進行打擊報復。但法律賦予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用與社會現實環境還是存在較大差距。集中體現在會計人員的任免、晉級、聘用等切身利益均由領導決定,堅持原則就會遭到壓制,從而缺乏現實的監督勇氣和行為。受經濟利益驅動,有的單位或部門領導為了自己或部門利益會授意並指使會計人員做假賬,編制虛假會計報表,以此尋求一定的經濟利益以至政治好處。
2.4 政府監管部門政策行為多變,為會計失信創造了條件。政府管制越多,其政策就越變化無常,人們對未來的預期就越不穩定,建立長期的社會信用機制就越困難。如:政府對某些經營領域及經營業務時放時管,對有些市場時開時關,隨意改變和提高市場准入門檻等。
2.5 社會監管部門未能充分發揮有效作用。在會計信息對外披露過程中,審計的作用至關重要,原因在於委託人對於會計信息的判斷及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注冊會計師的鑒證意見。一般來說,審計雖然不能發現所有的錯弊,但可大大降低虛假會計信息的存在。審計聘任權的轉變、審計市場的無序競爭和審計與會計服務一肩扛,使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喪失,嚴重威脅著會計誠信的建設和維護。中天勤與銀廣廈、安達信與安然便是最好的說明。
3 治理會計造假問題的對策
3.1 委託人地位獨立 在會計行業中,會計成為維系投資者與經營者、企業與市場之間關系的基礎。在這種委託代理關系中,委託方若處於信息劣勢,則可通過現代會計制度用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有效保護委託人利益;但若委託方未能獨立明確其地位,會計造假就會成災,由於委託方不明確又會導致會計信用缺失的受害主體不確定,從而會進一步加劇會計信用缺失。為此,明確委託人的獨立地位十分重要。
3.2 明晰產權 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奕的前提或規則。講求信用就是人們為獲得長遠利益而約束自己的日常行為,使之符合特定環境下的社會道德規范。由此可見,清晰的產權是保證人們考慮長遠利益的前提,在此前提現實存在的條件下,信用便得以建立和維護;否則沒有清晰的產權作基礎,也就不會有人為獲得長遠利益而恪守信用,信用就無從談起。
3.3 嚴格內控
3.3.1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合理配備會計崗位人員,實現會計崗位之間的內部牽制,加強內部控制的實施;規范會計核算資料所需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對會計賬簿、報表的合法有效性進行規范,以保證各單位依法設置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明確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加大對各類會計基礎資料的監審力度,保證賬證、賬賬、賬表相符,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
3.3.2 實行管理參與制,以有效監督經理層的日常經營活動,防止會計舞弊行為。管理參與制是使處於服從地位的雇員或其代表有機會參與決定公司發展目標的決策、監督經理的日常經營活動,是對經理管理權力的再分配,即對僱主、雇員之間的不平等權利關系進行的調整,從而使掌權者權力受到更好的約束,使服從者的權利和自主得到提升和補償,以實現權力的監督、約束和平衡,防止舞弊行為發生。
3.3.3 建立股東對經理的強力約束機制。股東大會要定期審議公司財務報告,嚴格評估經理經營業績,並決定對經理的聘免撤換。
3.4 改進並逐步完善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利益分配與考核激勵機制不夠健全、不盡合理是誘發會計造假的經濟根源,只有改進和完善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才能從根本上防止會計信息造假。①建立起利益分配均衡機制,理順國家、地方、企業及職工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兼顧各方利益。②改進現行績效考核制,完善相應的激勵機制。對領導幹部及管理人員的考評除看數字外,更要與定性考核結合進行。
3.5 規范政府行為 西方國家的失信者是由社會和市場自然淘汰的,所以不可以給政府過多的權力,要嚴格限制並明確界定其權力范圍。比如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審批;清理政府部門幾乎不受限制的制定利己不利人的法律和政策的權力;禁止政府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活動;保持政策穩定性等。只有政府率先守信,政府政策才能真正有效,管制也才能恰到好處,產權才能得以保護,整個社會才會形成講信用的風尚。
另外,依靠政府獲得壟斷權力的行業協會和認證中介機構,對信用的建立有害而無益。他們依靠壟斷尋租,根本不會考慮自己的信用,因此,必須對與會計密切相關的中國會計協會、注協進行市場化改革。在市場中成長起來的行業協會才會真正懂得關心信用問題。
3.6 實施誠信工程,建立誠信檔案 加緊建立和實施注冊會計師、企業單位和會計人員的誠信檔案管理及考評制度,對違反誠信的單位、事務所和個人要記錄在案,以便於公民隨時查詢,從而增強單位和個人的執業危機感及誠信意識。
3.7 實行市場退出機制 我國應盡快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對那些不守行業操守的企業或個人,一旦出現失信行為後就應將其驅逐出相關行業。如對會計造假上市公司要立刻退市;對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要進行取締;對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注冊會計師不允許繼續從事相關職業。

㈡ 我國刑法對虛假新聞的治理有哪些不足

虛假新聞的危害已是人所共知,對虛假新聞的打擊也可謂「歷史悠久」,然而虛假新聞討而不絕,伐而不滅,除其他原因之外,法律懲處不力和有關當事人法律意識薄弱,也是重要原因。

新聞真實的法律要求
追究虛假新聞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對虛假新聞有無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對新聞的真實性有無法律上的明確要求。
事實上,即使世界上對「新聞」的定義多達上百種,即使對新聞本質的看法是見仁見智,但真實性要求卻是中外新聞業界與學術界的共識,也是受眾對新聞的共同要求。1991年1月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第四條要求:「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新聞工作者……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
我國對新聞真實性的要求,除了以新聞職業道德約束為行業慣例外,上世紀末已有法律規制:
一是對一般題材的新聞報道真實性的規定。
1995年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報紙質量管理標准(試行)》第5條規定:「報紙所載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廣播電視新聞必須真實、公正……」;
1999年,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第1條規定「報紙、期刊必須遵守新聞出版法規,刊載新聞報道和紀實作品必須真實、准確、公正。報刊不得刊載虛假、失實的報道和紀實作品。」
二是對特殊題材即證券信息報道真實性的規定。
1994年12月9日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對證券、期貨專業報紙和期刊加強管理的通知》規定,「證券期貨報刊的辦報辦刊宗旨及報道內容必須做到:……客觀、及時、准確地傳播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的信息……」。
1997年12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出版署等6部委(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製造和傳播證券期貨市場虛假信息。」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上述有些規定雖然屬於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層級,但都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從新聞價值的核心要素和新聞產品質量的標准而言,「真實性」不再是一種模糊、彈性的道德要求,而是一個明確、剛性的法律標准。既然如此,那麼有違此標準的新聞,其製作與傳播主體自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
一、傳播虛假新聞承擔侵權責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據
1.法理依據。
虛假新聞是虛假陳述的一種。虛假陳述構成侵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虛假陳述究竟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什麼權利,卻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部分虛假新聞,其侵害對象往往是特定采訪對象或與采訪對象相關者,且直接作用於侵害對象。而完全虛假新聞的虛假陳述行為並不直接導致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而必須藉助於其他行為尤其是不特定的受損害者自身的行為。所以,包括虛假新聞與虛假廣告在內的虛假陳述侵害的直接客體並不是財產權和人身權,而是故意或過失提供不實信息,使不特定的新聞消費者在民事活動中產生錯誤判斷,構成對他人精神自由的侵害,進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
2.法律依據。
虛假新聞的民事侵權責任有明確法律規定。1999年新聞出版署《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進行公開更正,消除影響;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關出版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3條規定:「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1年12月25日發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8條再次對刊載虛假、失實報道的新聞媒體的上述民事責任和當事人的民事權利進行了確認。2002年6月27日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互聯網出版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法律規定的新聞媒體的民事責任既非僅適用於部分虛假的新聞,也沒有局限於民事侵權領域,完全虛假的新聞及合同法意義上的違約責任同樣在其范圍之內。
二、傳播虛假新聞承擔違約責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據
1.法理依據。
新聞受眾對新聞媒體提供的新聞、信息、娛樂等精神產品的接收、接受及其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廣告、點播節目等行為中,受眾通過購買報紙、通過向有線電視台付費而獲取新聞和信息,新聞媒體通過向新聞受眾出售新聞和信息、收取費用、贏得利潤,受眾與新聞媒體之間的基礎性法律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合同關系:其中,合同標的額是報紙價格或收視費,標的物是新聞、信息及紙張等有關物質載體。讀者購買報紙,讀者與報社之間就有買賣合同關系、投送服務合同關系和新聞、信息的服務合同關系;觀眾向有線電視台支付收視費,觀眾與電視台之間構成(新聞、信息等)服務合同關系。
新聞消費中民事合同關系的內容同樣是權利義務關系:新聞媒體有得到貨幣的權利,受眾有支付貨幣的義務;受眾有獲得合格新聞產品的權利,新聞媒體有向特定付費受眾提供合格新聞產品的義務。如果受眾向媒體支付了費用、履行了合同義務,而接收的新聞與信息是不合格、有瑕疵的,那麼新聞媒體就構成了違約——這在法律上本來很簡單、不應該有什麼疑義。
問題是:新聞媒體收取費用後,通常僅僅給新聞消費者訂報費、入網費、收視費的發票或有線電視使用證,兩者對新聞質量無任何約定。在此情況下,除了前述法規與規章的規定之外,讓新聞媒體對虛假等不合格新聞負違約責任有沒有合同法等法律依據?
2.法律依據。
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有線電視收視糾紛被列為服務合同糾紛。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涉及報紙的消費糾紛並沒有被列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但法官在遇到涉及報紙的消費糾紛時,可依職權類推比照適用此規定,而且,司法實踐中已出現過此類情況。在新聞消費糾紛中,作為消費者的受眾與新聞媒體間合同關系的成立已無法律疑義。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明確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而依前述,新聞真實是法定的行業標准,即使新聞受眾與新聞媒體沒有就新聞質量達成具體的協議,依照行業標准,新聞媒體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法律條文並不能窮盡社會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沒有為新聞產品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但有關新聞產品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可參照買賣合同的條款或合同法總則的規定。

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虛假新聞引發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新聞傳播活動的行政法律責任指管理新聞傳播活動的各行政部門及新聞媒體依法(主要是行政法規)應承擔的責任。
一、行政法律責任
1.責任主體。
(1)出版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新聞辦公室。《出版管理條例》第6條、《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5條、《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第4條分別規定了各級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新聞辦公室分別負責出版活動、廣播電視傳播活動和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活動的管理工作,因此,這些行政部門對包括傳播虛假新聞在內的一切新聞傳播活動負監督、管理及處罰的行政責任。(2)新聞媒體。新聞媒體是虛假新聞的傳播主體,是各級、各類新聞行政部門的管理對象,當然也是可能因傳播虛假新聞而接受處罰的直接對象。
2.責任的內容。
《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規定了新聞媒體刊載虛假、失實報道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1)批評、更正、檢討。《辦法》第6條規定:「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採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達違規通知單;(二)通報批評;(三)責令限期更正或檢討。」(2)警告、罰款。《辦法》第7條規定:「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新聞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3)業務整頓和行政處分。《辦法》第8條規定:「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被採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處罰的,新聞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還可同時建議其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對違規報刊進行整頓,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3.可能出現的行政訴訟。
既然行政法規規定了有關行政部門對虛假新聞問題負有行政監督及管理、處罰的責任,如果這些部門不作為或者違法作為,就可能出現行政訴訟。投訴電視節目中隨意插播廣告的行為,理論上也可能出現針對各類新聞媒體虛假新聞的投訴。
在此情況下,如果各類新聞傳播活動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此類情況時有不作為或其他違法作為,新聞消費者就可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部門也就可能因敗訴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刑事法律責任
在我國,新聞界對虛假新聞可構成誹謗罪並不陌生,但對虛假新聞可構成的其他罪名卻很陌生。事實上,在我國《刑法》中,除了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誹謗罪(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外,還有3種罪可因虛假新聞而構成:
1.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刑法》第181條第一款規定:「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2.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291條第一款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里的「恐怖信息」只是列舉性規定,並不只限於上述3種,只要能使人產生恐懼並在一定范圍內引起社會公眾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都屬於恐怖信息范疇。
2003年5月15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1款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當然,虛假新聞構成上述3種罪名的情況在我國尚未出現過,但並不意味著不會出現,也不能說明有關事實並未出現過(只不過未受到法律追究)。在傳播此類新聞時,新聞媒體與記者應該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警惕性。
綜上所述,在我國,虛假新聞的各種法律責任並不是模糊的,而是以法律明確規定的形式存在的,對虛假新聞的懲處是有法可依的。

㈢ 中國如何治理虛假新聞

首先大環境要營造一個「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圍,當法律已經不可靠、當人情專是解決屬問題的利器之時,任何媒體語言都顯得那麼虛假與做作,檢視自身,與公眾開展即時的互動關系,想為民之所想、做為民之所做,倡導整個社會各個行業的「公開、公正、公平」的輿論氛圍,"虛假"還能存活?

整治虛假醫葯廣告 看國外如何治理

美國對醫葯用品電視廣告的規定尤其嚴格,播放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無副專作用」等誇大屬醫療效用的詞句……
美國不允許醫葯廣告誇大療效
美國對醫葯用品電視廣告的規定尤其嚴格,播放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無副作用等誇大醫療效用的詞句;同時必須詳細說明該葯物的副作用。醫葯廣告中如有痛苦呻吟的表情、動作及聲音也會被禁止。
日本對虛假醫葯廣告處以重罰
日本《醫療法》規定,對於打虛假廣告的診所或者醫院,其法人將被處以6個月以下拘留和罰款。日本還專門設立了國民健康管理部門,重視消費者的投訴,如投訴確實,會動用行政力量與企業交涉。
法國醫療廣告語禁用最好等字樣
法國對醫療廣告的管理可謂事無巨細。醫院不許做廣告是死規定;葯品廣告的廣告語則從字體、字跡到顏色都有明確的要求和標准。為避免不公平競爭,不能在廣告中出現第一、最好等字樣。
德國只允許醫學雜志刊登處方葯廣告
德國規定,處方葯只能在專業葯店中出售,只能在醫學或葯物專業雜志上刊登廣告,不得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

㈤ 為什麼不能像治理謠言一樣治理假新聞

一個是書面形式,一個是語言表達形式,所以兩種方法不能一樣。

㈥ 如何面對假貨多和打假難治理對策

【關鍵詞】 假貨 打假 經濟學思考
一、假貨的定義
《新華字典》和《現代漢語詞典》對「假貨」一詞給出了如下定義:為欺騙顧客而製造的仿製品。而中國工商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一本關於假貨的學術專著《假貨研究》里,「假貨」一詞則指以下商品:和客觀事實明顯不符;和得到世界上2/3以上政府承認的國際組織頒布的標准,以及2006年人均收入在1500美元以上國家政府頒布的標准不符,前者以承認該標準的地域為准,後者以所在國為准;如果二者都不存在,則以銷售地相當於我國省級以上法院得到半數法官認可的司法判決標准為准。
從這兩個定義中,可以概括出假貨的兩個特徵:假冒別人商標生產的產品;劣質的產品。因而,本文給出「假貨」的一個定義:假冒別人商標生產的或者劣質的產品。對於第一個特徵,我們很容易接受,在市場上隨處可見各大品牌的仿製品,它們憑借相對價格優勢獲得了生存空間。對於第二個特徵,可以舉一個例子做以說明:例如,添加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其蛋白質的含量不達標,長期飲用還會影響身體機能,尤其對嬰幼兒的影響頗深。雖然生產這種牛奶的企業有很高的市值,旗下品牌也為國家馳名商標,但不能不說其生產的產品是地地道道的假貨。
二、「假貨多」與「打假難」的現狀
提到假貨,每個中國人都或多或少的接觸過,可以說假貨充斥了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影響較廣的飲食為例,比較出名的假貨案例有2005年的蘇丹紅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還有無法界定時間的地溝油事件,其波及面之廣、影響之深,至今讓人唏噓。另外,假冒葯品、劣質儀器等醫學用品良莠不齊,毒害了萬千患者;不合格的家用電器、散發著有毒氣體的傢具釀成了幾多慘劇;劣質的剎車片、不合格的安全氣囊,給我們原本就不安全的行車環境又添加了一層挑戰,據統計,上海大眾汽車配件年銷售額僅14億元,而冒牌貨的年銷售額高達30億元,高出正品一倍還多。
我國假貨多,有權力打假的部門也很多,包括技術監督局、工商局、衛生局、檢疫局、質監局,以及各地的打假辦公室等等。但是打假的效果並不是很明顯,這一點從現今市場上假貨橫行、層出不窮就可知一二。從數據上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統計表明,2000年打假涉案金額只有164億元,約為該年度假貨總產值的8%。打假難的原因將在下一節進行分析,本節僅以兩個案例來說明打假難的現狀。
案例一,魚目混珠的網店。電子商務平台假貨頻現早已不是新聞,2011年4月23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曝光了淘寶網售假問題,詐騙金額之大令人咋舌。而這些店鋪的售假行為之所以能夠屢屢得手、長期存在,除了低價引誘消費者外,其對網店規則漏洞的利用也十分重要。網路售假者在開店之初,自己或僱人採取匿名形式多次購買自家產品並給予高評價,迅速積累信譽;然後參加特價活動,提高店鋪的知名度,加之其有巨大的價格優勢,短期內就可獲得很多訂單。即便被舉報查封,這些商家也可以換張身份證重新注冊一個店鋪再如法炮製,售假成本相當低廉。面對眾多虛擬的「鼴鼠型」售假商家,執法部門和相關銷售平台也許真的是有心無力。
案例二,助紂為虐的防偽標識。印在商品上的防偽標識真的能夠防偽嗎?還是起到了幫助售假者蒙蔽消費者的作用?以陽澄湖大閘蟹為例:2012年的捕撈期始於9月22日,但在此之前就有許多店家開始出售所謂的「陽澄湖大閘蟹」,並且帶有防偽指環。除了出售時間明顯不符外,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幾乎是真假難辨。消費者上當受騙的原因主要出在防偽指環上,本以為只要帶了「金戒指」,就是正宗陽澄湖出品,就可以放心購買,可誰知每家銷售螃蟹的商店都有防偽指環,而且進價極其低廉,一個也就六七毛錢。面對眾多「李鬼」,有些陽澄湖的蟹農氣憤的說,不用防偽標識也許才是最好的防偽。
三、「假貨多」與「打假難」現象的經濟學根源
1、價格低廉,需求量大,供給商多,打假者無暇一一處理。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引用托·約寧的一段話:「一旦有適當利潤,資本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他就保證到處使用;有20%的利潤,他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他就敢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他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潤,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著被絞首的危險。」
由於節省了產品研發、品牌推廣、售後服務等費用,假貨的價格比正品低很多。有些假貨的質量、外觀還說得過去,加之價格便宜,市場上的需求量旺盛,從而催生了假貨市場的繁榮;造假的人多了,打假者就不可能一一顧及了,打假也就成了難題。
2、市場機制不健全,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買假貨的消費者有兩種,一是知假買假,二是上當受騙,其中上當受騙的原因可以用「檸檬市場」理論來解釋。檸檬市場又叫次品市場,是指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即在市場中產品的賣方對產品的質量擁有比買方更多的信息。在這種市場中,消費者無法分辨產品質量優劣,只能通過選取平均價格或平均價格以下的商品來降低自己的購物風險,加之正品往往價格高於平均價格,導致正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反而逐漸佔領市場。這就是信息經濟學中的逆向選擇問題。
3、法律法規對造假售假者的處罰力度不夠,造假的法律成本低。我國目前涉及假貨問題的法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但對於造假售假行為的處罰力度比較小,而且形式也過於簡單,主要以罰款為主。仍以陽澄湖大閘蟹為例。其已成功申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2010年蘇州市質監局出台了《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其中規定,「擅自標注陽澄湖地理名稱為大閘蟹產地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姑且不論該《保護辦法》的實施范圍,僅就其處罰力度看,遠遠不夠:標有「陽澄湖」標志的大閘蟹,其價格比一般螃蟹貴10倍以上,一隻成品蟹能賣到100元左右,利潤空間很高,法律成本相對較低。 4、執法部門龐雜,協商成本高,容易滋生行賄受賄行為。我國涉及打假的相關部門對於市場上出現的假冒偽劣產品反應遲鈍,不能及時發現,發現了又因技術問題、部門隔閡而不能迅速做出決策,不能迅速做出處罰,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轉移的時機,使政府部門處於尷尬的位置。再者,目前我國法律對於造假售假行為的處理,主要是以罰款為主,收上來的罰款歸政府所有,對於執法者的激勵性不大,執法人員辦事效率低下;被處罰者也深知執法者是「經濟人」,許之以利便可逃過法律的懲處,於是滋生了行賄受賄行為。
5、消費者打假的成本高收益小,打假積極性不高。為獲得補償而進行的交涉所付出的精力,為鑒定商品真偽而付出的費用,以及訴諸法庭的時間成本和可能承擔的訴訟費用,這些都是消費者打假的成本。而其打假收益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假一賠二」。所以消費者面對假貨,維權意識不強,只有在支出規模較大、遭受明顯損失時,才有較強的打假慾望。
6、企業打假難度大,同時存在一定風險,企業打假的積極性不高。某些領域的假貨在損害企業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佔領市場、排擠競爭者的效果,培養了潛在客戶,從這個角度講,在某些領域,假貨對於企業而言並非全無好處。同時,打假對於企業而言也有一定的隱患,一旦大張旗鼓的打擊假冒產品,就相當於告知消費者購買該品牌的產品存在風險。可以想像,在替代品豐盈的今天,消費者得知某品牌產品假貨充斥市場時,成本最低的選擇不是努力學習辨別真偽,而是選擇購買口碑較好的其他品牌的同類產品。而且,打假畢竟屬於公權的范圍,企業打假往往有心無力,投入產出不成比例。因而,打不打假對於企業而言是個難題,即便打假也不一定會高調打假,往往採取隱蔽低調的方式。
7、部分媒體缺乏良知,甘當「經濟人」,縱容制假者。部分媒體收受制假商家的賄賂,對制假售假行為進行包庇。以2011年的達芬奇案為例,2011年7月,央視《每周質量報告》揭露達芬奇家居在傢具質量和產地上均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同年7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介入調查並初步認定達芬奇家居公司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隨後達芬奇家居有限公司發表了《致消費者的公開道歉信》,承認了錯誤;但是隨後又發表聲明,對該公司之前的道歉行為表示否定。原來在遭受《每周質量報告》披露後,達芬奇家居負責人找到曾在多家國內媒體擔任高層職務的文化中國傳播集團時任總裁崔斌尋求幫助,並簽訂了300萬元的公關合同,作為「淡化與化解媒體的輿論監督」「平息事件的負面影響」的價碼,隨後又是一系列的公關交易。
8、地方政府對造假進行保護,跨地域案件辦理困難。受到政績考核壓力的影響和金錢的誘惑,一些地方政府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作為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一種手段,對制假售假者,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輕描淡寫地批評一通。不合理的政績考核制度和權力尋租導致了地方保護傘的產生,應合理化政績考核結構,同時建立國家級打假部門,降低尋租的可能性。
四、治理對策
1、分配製度合理化,實現共同富裕,引導消費傾向,不追求奢侈品。消費者的收入增加了,對低檔品的需求會減少,進而減少了假貨生產、販賣者的利潤率,最終減少假貨的供給量,打假也就容易了。與此同時,政府、媒體應引導正確的消費觀,消費者不要刻意追求名牌與奢侈品,做到「只買對的,不買貴的」,進而減少對名牌的需求量,從而減少仿製品的生產。
2、溝通買賣雙方信息,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是「檸檬市場」存在的原因,為了溝通商家和消費者的信息、減少消費者上當受騙的可能,企業之間可以建立行會制度,聯合監督,排擠造假售假者;也可以使用高科技的防偽標識,使一般造假者無法模仿;專營店容易被消費者識別,一般可以保證對消費者出售正品;可以通過散發傳單、廣告教育等途徑培養消費者的辨別能力,雖然成本較高,但是可以培養忠實客戶。當今網路購物興起,各網站應對站內銷售的商品負責,公正公開的揭露產品信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減少了逆向選擇的可能性。從平台自身利益的角度看,主動凈化交易環境,有利於樹立品牌形象、吸引顧客,擴展自己的生存空間。
3、完善法律法規,提高消費者的訴訟收益。一是引入共同訴訟法理。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於假貨起訴案遵從個案個辦原則,導致消費者訴訟的成本高,客觀上縱容了制假售假者逍遙法外。其實,眾多消費者面對同一造假販假者時情況相近,完全可以合而為一,進行共同訴訟,減少打假的成本,增加打假的利潤,使消費者願意站出來打假。二是將側重罰款改為側重賠償。現在我國對於造假售假的懲處以罰款為主,但是由於罰款是要交給國家的,執法者受到的激勵不強,很容易受到賄賂的誘惑。如果將罰款改為高倍賠償,情況就會有所變化。當消費者受到傷害時,不會因收益低而理性地選擇放縱假貨,而會在高倍賠款的激勵下加入到打假的行列中來,成為主動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一員。
4、合並打假權力,明晰「打假產權」。產權界定是否清晰決定了市場效率的高低,打假權力的歸屬是否明確也決定了打假執法效率的高低。如果打假權利沒有被明確界定就會發生眾多部門相互推諉、從中漁利,但又無人真正出手的局面。我國應設立一個國家級打假專屬部門,負責領導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工作,以加大力度保護企業與公民的權益。在2011年國務院常務會議發布的文告中,也主張執法機構設立一個跨地區跨部門的協作機制,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5、採用巧妙策略避開麻煩,提高企業打假的成功率。首先,企業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如設立專門的打假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打假人員、法律顧問等,形成一支具有專業素質的打假隊伍。其次,企業可以採取一些巧妙的手段,在降低假貨對企業名譽的消極影響的情況下,最大范圍地鼓勵消費者舉報假冒產品。例如,可以通過換購的方式,誘導消費者將所購買的產品包裝寄回公司並註明購買時間和購買地點等信息,企業則給予消費者一定的回報,通過對這些包裝的鑒定,就可以掌握假貨的銷售地域與途徑,進而採取行動。最後,企業在實施打假行動時切勿急功近利,盡可能在獲取充分的制假證據後,再報請相關部門進行查處,最大化地實現打假成果。
6、改革政績評價制度,讓地方官員有動力打假。我國曾經片面追求經濟建設,對於地方官員的考核體系也以經濟增長為主,這雖有利於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是也引發了不少問題。隨著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要求的進一步明確,我國應適當改革對官員的評價體系,減輕其經濟壓力,增加其打假壓力,讓地方官員有動力打假,造福百姓。
7、媒體在自律的同時,應接受社會監督。媒體人要有公正之心,真正做到客觀地反映事實真相,努力加強自我修養;此外,還要嚴格落實相關法律、行業規則對媒體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受賄媒體進行嚴肅處理。
五、結語
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制假售假活動有一個類似庫茲涅茨「倒u曲線」的生命周期。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制假活動較少;隨著經濟增長,制假活動會增加;經濟增長到了一定階段後,制假活動才會逐漸減少。在進入相對發達的社會經濟階段以後,經濟、法治、道德、國民素質、教育水平等都制約著制假售假行為。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制假售假活動能夠通過市場機製作用自我消減,不過,這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而且這個漫長的過程將不利於中國經濟的健康和持續發展。為此,面對假貨泛濫,我們不應該消極等待,而應完善制度、激發市場各方的打假熱情,綜合運用經濟、政治、法律等手段,縮短「倒u曲線」的進程。

㈦ 治理甲醛的公司是真是假

是真的,但是有些治理了以後也是會產生二次污染的,選擇的時候注意資質、
公司的話價格偏貴,有些還不靠譜,還不如自己買些活性炭、納米活礦石治理呢,然後每天開窗通風。。

㈧ 大眾傳媒在設立虛假信息治理中該如何發揮作用

應該從自我做起,基本上大多數媒體都里邊還有很多招引人眼球的一些文章,而這些文章斷章取義,造成一些很不良的影響

㈨ 柴油車環保造假,政府怎麼治理

柴油車輛「復壓縮工質」的化學製成分,不支持排放環保,這是「牛鼻子」,政府理應出面擔當和著手解決,不然,廠家是永遠也造不出來這個真環保的發動機,所以才OBD 控制數據造假、尾氣排放控製造假......等等一系列的全都造假。罰款歸罰款,罰完款,然後還是接著繼續造假罷了。
「精準治霾」,柴油車摘掉「排放超標」的帽子----適應今後RDE道路行車排放高標准、監測常態化:進氣道使用「清潔新能源」等效的乙醇「液體增壓劑」、構建「綠色壓縮工質」,大幅度有機抵消產生各類污染物的柴油燃料噴射量、而功率大幅度提升、柴油車輛環保排放所需成本已經降到超低、且近於零:在車主經濟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實現了環保排放高標准、常態化一步到位。所以,乙醇「液體增壓劑」先進技術構建環保「壓縮工質」,是徹底地綜合遏制柴油車尾氣超標、打贏「藍天保衛戰」無可替代的「精準」、而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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