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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發布時間: 2020-11-21 06:13:52

① 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目的

1、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在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基礎之上的,而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遠遠滯後於其他方面的改革,政府機構的改革更滯後於國有企業的改革,致使國有資本「人格主體虛無」,國有企業「出資人缺位」現象長期存在,具體管理上又存在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導致權力行使上「五龍治水」或「九龍治水」,而責任和義務的承擔上又互相推諉、扯皮。企業內部經營機制沒有根本轉變,激勵和約束機制尚未建立健全,一方面容易束縛住企業的手腳,另一方面又導致失控,「內部人控制」甚至「個人說了算」也就難以避免,國有企業一些問題的發生與此不無關系。
2、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治理發展方向應是以貨幣資本治理和人才資本治理相結合的多邊治理結構。正是受到傳統觀念和習慣勢力的影響,在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中,無論是企業與政府機關、國有出資人的關系,還是母子公司體系中的母子公司關系,本應按股權大小構建權責利關系和層層委託代理的契約關系,但卻仍然貫以行政隸屬關系和上下級關系,即形成了「婆婆」以及「老子公司」、「兒子公司」、「孫子公司」等封建色彩極濃的等級體系,在管理上也就很難避免「發號施令」和「越權」行為的發生,再加上法制法規不健全和市場體系不完善,更加劇了負面效應的作用。這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打破的陳腐觀念。
3、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建立,是對企業權責利關系的重新配置,是企業管理方式和經營機制的根本性轉變,從某種意義講,是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和管理革命。然而我國很多企業的改制是按上級的要求建立了「三會一層」(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不僅與「老三會」(即黨委會、職代會、工會)的關系未完全理順,而且新「三會一層」的責權利界定也不是很清晰,制衡機制不完善,甚至董事會、監事會一年開一次會,形同虛設。在人事安排上,更是五花八門,黨委書記兼董事長、董事長兼總經理、上級領導兼董事長等等,許多兼職董事和外部獨立董事工作不到位,作用極其有限,內部董事與經理層重疊,特別是在具體人的安排上,平衡關系、照顧「老同志」的情況多有發生。幹部任命上,仍沿用傳統的方式,市場化配置和競爭上崗機制剛剛起步。這些都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要進行規范和完善的。

② 如何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1)

作者--大山 一、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含義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用以處理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而產生的信託代理關系的制度安排。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就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的聘任制度。股東會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用人權,並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大量實踐表明,當前很多大型經營機構普遍採用的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運營方式。現代企業的所有者在投入資源組建公司後,大都選擇委託誠實可信並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經營管理者來負責公司運營。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者在進行委託管理時,通常必須在專業經營管理所帶來的預期收益和由於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成本及風險兩個方面進行權衡。因此,為了保障所有者的投資者利益,就需要採取法律、合同和酌情處置權等形式,既構建有利於所有者對公司最終控制的機制,又完善激發經營管理者為股東創造價值的激勵機制。這就是現代企業在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後,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必要性。 二、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産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基本相同,只是前者更加復雜、完善,因此,下面就以股份有限公司爲例做具體說明。(一)、股東和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股份(表現爲股權)的持有者。股東有在冊和不在冊之分。在冊股東是指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其姓名、住址和簡況的股東。非在冊股東是指沒有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相應登記的股東。享有平時獲得股息的優先權和清盤時優先獲得補償的優先股持有者,通常不算在冊股東;普通股持有者依法過戶後就成爲在冊股東。公司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東作爲公司的所有者,依法對公司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股東的義務僅限於就其所認購股份額(即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股東的權利分爲以自己的利益爲目的而行使的自益權和以自己利益及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公益權。自益權包括:股息紅利分配權、剩餘財産分配權、新股認購權、股份轉讓權等。公益權包括:出席股東大會權、表決權、請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權等。 股東權利的行使,在公司內部,一般是通過股東大會進行的。股東大會是指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組成的組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股東大會的權利各國法律一般都有明確規定,一般包括:聽取股東大會召集人(一般爲公司董事、監事)報告的權利,查核公司各種報告、表冊的權利,就公司事務特別是重大事務如任免董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的權利等。股東大會一般分爲普通年會和股東特別會議兩種。股東普通年會是指一年一次必須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普通年會一般是董事會組織召開。股東特別會議是指兩次股東普通年會之間不定期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特別會議可以由董事會召開,也可以由法定的特有一定數量股權的股東召開,還可以有由法院根據自己的動議或任何一個董事或一個有表決權的股東的動議,發布命令召開。召開股東會的通知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在開會前送到每個有表決權的股東手,叄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才能視爲合法,通過的決議才能有效。(二)、董事和董事會。對於擁有衆多股東的公司來說,不可能通過所有股東的定期集會來經營。因而,股東大會只能議事而不能具體管理公司的事務,這就需要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的少數代表來具體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這些由股東大會選出的代表股東來管理公司的少數人就是公司的董事,他們組成的機構即爲董事會。有些國家的公司規定,法人也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但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作爲代表執行董事的職能。各國法律一般規定,董事的人數應在三人以上。 三、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的制度模式及制度安排 第一,制度安排說。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柯林?梅耶把法人治理結構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根據該理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一般而言,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能夠利用這些制度安排的互補性質,並選擇一種結構來減低代理人成本。 第二,相互作用說。庫克倫(PhlipLCochran)和華廷科(StevenLWartick)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有關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1)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2)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不一致時,一個公司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第三,組織結構說。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認為:「所謂法人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高級執行人員及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第四,決策機制說。奧利弗?哈特提出,只要以下兩個條件存在,公司治理問題就必然會在一個組織中產生。第一個條件是代理問題,確切地說是組織成員(可能是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消費者)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第二個條件是,交易費用之大使代理問題不可能通過合約解決。「治理結構被看作一個決策機制,更准確地說,治理結構分配公司非人力資本的剩餘控制權,即資產使用權。如果在合約中沒有詳細設定的話,治理結構將決定其如何使用。」 參考中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內涵界說,本人認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指的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不同組織形式的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班子、職工等利益相關者之間有關公司經營與權利的公司組織制度與運行機制。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從法學的角度來講,則是指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體系。第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求在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制度安排上,要建立起科學的激勵和監督機制。一是機制設計要從實際出發,適應公司的行業和規模特點;二是激勵和監督要配合得當。在不同的競爭環境和企業規模下,激勵和監督機制的配置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不同的配置可導致完全不同的治理效果。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監督者恪盡職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使企業富有活力。因此,為了切實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就要科學地配置公司的控制權。要保證股東大會的最終控制權,保證董事會獨立決策權,保證經理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力。董事會成員與經理人員不能過分重合,以確保董事會不被經理層所控制,能以公司和股東利益為取向主持公司的經營和決策;大型公司還應有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以維護小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權益。職工代表依《公司法》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使職工以法定的形式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監督;在涉及職工經濟利益的決策中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等。

③ 如何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深化國企改革必須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上有新突破。
國企形成有效運行機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國企有效運行機制,應該體現在幾個方面:有人對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真正負責,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具有自我約束、規范經營的內在要求。這幾個方面都取決於企業有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傳統國企的一大弊端是,企業國有資產名義上屬於全民所有,但由於權責不清,實際上誰也不能對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企業缺少自我發展的動力。究其原因,是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企業獨立的法人地位,明確政府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和責任,落實企業法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權利和責任,才能調動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共同推動企業發展。
能不能自主經營、自我發展,是國企有沒有生命力和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和標志。要使國企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就要讓企業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統一起來,使各方都能從企業的發展中直接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利益。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讓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都能通過適當的形式,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根據自己對企業發展所作出的貢獻,依法享有各自的權益。這就使企業不僅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條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
國企產權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結構源於企業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一個企業的資產為多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而為了維護所有者權益,必然要選擇一種相應的組織設置或制度安排,這就是法人治理結構。反過來說,如果企業沒有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必要條件。因此,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投資主體或產權多元化的產物。
從國有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產權結構的單一性或「一股獨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障礙。改革改制後,國企有三種情況:一是部分國有企業利用國家債轉股政策,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國有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吸納資本進入,包裝上市,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重組主業,並吸納經營管理者和職工參股。目前,已改制的國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還存在不完善的問題,有效的法人治理運行機制尚未真正形成,許多國企「只是換了牌子(由工廠改成公司),仍然還是老樣子」。因此,如何進一步推進企業產權多元化,是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借鑒沿海等發達地區的經驗,國有企業處於相對控股地位(約佔20%至30%的股權)為好。同時,應當吸引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從而形成混合所有制產權結構。
理順國企內部關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環節
理順企業內部各組織的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關鍵是明確各組織的職能定位並建立相應制度予以保障。從目前情況看,法人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有的股東大會不健全或者基本不發揮作用;有的董事會職能越位,包攬過寬,甚至雷同於行政管理機構;有的監事會作用發揮不好(實行外派監事會有較大改善);有的經理層職責與董事會職責不清。同時,由於國企的特殊性,改制後建立了「新三會」,但「老三會」(黨委會、工會、職代會)仍然存在,如何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關於國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確規定國企內部的組織設置及其職能、職責、權利、義務、工作程序等,使企業實現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化、規范化。

④ 為什麼說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國有企業的改革已經進行了20 多年,成效之大,有目共睹。尤其是在「九 五」期間,在鄧小平南巡講話的指引下,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國有企業改革步伐明顯加快,現代企業制度的構想中產權明晰和政企分開的重 大改革原則體現在具體的制度構造中。黨的「十五大」又提出了公有制實現形 式的多樣化、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抓大放小」等重要改革思想,進一步 推進了國有企業的改革。 盡管國有企業改革取得了不少的成績,但離建立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 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目標還有相當的距離。從整體上而言,我們還面臨著國有資產流失、企業下崗人員、企業的逃債行為等一系列的困境。究其根本原因,還是因為在產權不清和政企不分條件下國有企業內缺乏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同時國有企業還缺乏相應和較為成熟的外部制約體系。所以,我們有理由認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關鍵性措施在於實現國有企業治理結構的創新。

⑤ 如何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關於制度
所謂出資人,就是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即企業資本的擁有者,也就是股東。任何人的財產(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就變成企業的法人財產,投資者就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資產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和聘請經營者、轉讓股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資產必須同其他所有制資產一樣,具有明確的出資人代表。同時,國有資產也應該具有一般資產的產權要素: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要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必須進一步明確:國資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機構,與所轄企業的關系也不是行政隸屬關系,更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以國有股權為紐帶,是股東與企業法人的關系,委託與代理的關系。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又要保證不越位、越權,對所轄國有資產享有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營者選擇權。否則,如果還繼續沿襲隸屬關系式的行政干預,「老闆加婆婆」的現象就會愈演愈烈,就會將企業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點。不僅如此,由於國資委比過去政府部門的權力更大了,問題也可能變得更加復雜,一旦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將更加嚴重。
完善出資人制度,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國資委每年必須向人大報告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大必須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機構,對國有資本經營績效進行評估、檢查與監督。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本經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參與治理
盡管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本身並不完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也處於實踐探索中,但利益相關者治理已日漸成為各國公司治理發展的一種趨勢。在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中,包括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探討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與可行途徑,已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緊迫任務。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必須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狀況。然而,國際經驗表明,股權過於分散也會導致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外部監管
這些機構在日本和德國典型的是銀行,而在美國,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例如養老基金。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總體規模不足、種類單一,在參與公司治理方面仍屬於「沉默的大多數」,並沒有在公司治理改進的事業中發出應有的聲音。在中國股市中,機構投資者還只是一個「用腳投票」的交易者而遠非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者。因此,創造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機制並探索其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發揮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體系與外部環境。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要實現公司治理的目標,需要有競爭性的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監督機制,不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還需要嚴格的審計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嚴格的反欺詐法規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統、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組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不長,相應的法制建設也相對落後,行政監管機構和中介組織的公信力不夠,司法系統效率不高。這些都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加以改進與建設,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⑥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為什麼是國企改革的關鍵

國企形成有效運行機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國企有效運行機制,應該體現在幾個方面:有人對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真正負責,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具有自我約束、規范經營的內在要求。這幾個方面都取決於企業有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傳統國企的一大弊端是,企業國有資產名義上屬於全民所有,但由於權責不清,實際上誰也不能對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企業缺少自我發展的動力。究其原因,是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企業獨立的法人地位,明確政府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和責任,落實企業法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權利和責任,才能調動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共同推動企業發展。
能不能自主經營、自我發展,是國企有沒有生命力和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和標志。要使國企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就要讓企業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統一起來,使各方都能從企業的發展中直接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利益。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讓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都能通過適當的形式,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根據自己對企業發展所作出的貢獻,依法享有各自的權益。這就使企業不僅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條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
國企產權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結構源於企業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一個企業的資產為多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而為了維護所有者權益,必然要選擇一種相應的組織設置或制度安排,這就是法人治理結構。反過來說,如果企業沒有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必要條件。因此,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投資主體或產權多元化的產物。
從國有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產權結構的單一性或「一股獨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障礙。改革改制後,國企有三種情況:一是部分國有企業利用國家債轉股政策,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國有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吸納資本進入,包裝上市,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重組主業,並吸納經營管理者和職工參股。目前,已改制的國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還存在不完善的問題,有效的法人治理運行機制尚未真正形成,許多國企「只是換了牌子(由工廠改成公司),仍然還是老樣子」。因此,如何進一步推進企業產權多元化,是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借鑒沿海等發達地區的經驗,國有企業處於相對控股地位(約佔20%至30%的股權)為好。同時,應當吸引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從而形成混合所有制產權結構。
理順國企內部關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環節
理順企業內部各組織的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關鍵是明確各組織的職能定位並建立相應制度予以保障。從目前情況看,法人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有的股東大會不健全或者基本不發揮作用;有的董事會職能越位,包攬過寬,甚至雷同於行政管理機構;有的監事會作用發揮不好(實行外派監事會有較大改善);有的經理層職責與董事會職責不清。同時,由於國企的特殊性,改制後建立了「新三會」,但「老三會」(黨委會、工會、職代會)仍然存在,如何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關於國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確規定國企內部的組織設置及其職能、職責、權利、義務、工作程序等,使企業實現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化、規范化。

⑦ 如何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新形勢下事業單位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提出,今後5年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改革方面要取得較大突破。如何深刻領會、全面貫徹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精神,按照統一部署,切實推進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大任務。結合學習《指導意見》精神,我就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談幾點看法。
一、什麼是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治理結構一般指治理的機構、體系及其內在控制機制,通常由決策層、執行層和監督層組成。我們理解,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事業單位以實現其宗旨為目標,實行舉辦權與管理權分離,以決策層及其領導下的管理層為主要架構,由一系列激勵和約束機制組成的制度安排;核心是建立不以舉辦權為基礎的決策機制,實現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科學運行、相互協調;關鍵是引入事業單位外部人員主要是服務對象參與決策和監督;目的是確保事業單位公益屬性,有效解決公益服務的公平和效率問題。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是國外公益服務機構治理的普遍做法。在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已實踐多年,取得比較成熟的經驗。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與其相比,有相似之處,也有本質區別。相似之處是治理結構基本架構以及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接受法律和政府監管等方面;本質區別主要是:在屬性上,前者是公益屬性,法人使命是公益服務,後者是財產屬性,法人使命是公司營利;在理念上,前者圍繞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弱化所有權概念,後者圍繞財產所有權,依資本大小決策;反映到組織設計上前者決策層中要體現利益相關者的職責、權益,後者則主要體現所有者利益。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我們對發達國家非營利機構治理實踐經驗的有益借鑒,是對我國相關改革實踐的深刻總結,是對事業單位發展規律探索的理論成果,是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的制度安排,對我國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二、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意義

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建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制度後,全國事業單位基本在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法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是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內容,是解決公益事業發展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根本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事分開、管辦分離,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在計劃經濟時代,事業單位是政府的附屬物,政事不分,沒有自主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事業單位要成為獨立法人,必須實現政事分開、管辦分離,政府和舉辦單位逐步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行使對事業單位的具體管理權,而是通過委派理事參與決策,監督事業單位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行業規劃開展活動;事業單位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直接擁有法人自主權,獨立決策、執行,落實用人權、用工權和分配權,真正成為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從根本上解決「有法人之名、無法人之實」的問題。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規范事業單位行為,強化公益屬性。公益屬性是事業單位的本質屬性。舉辦事業單位的目的就是為了提供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當前事業單位存在公益屬性弱化的突出問題,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的體制機制下,事業單位對誰負責、怎樣負責的問題沒有解決好,難以兼顧相關各方利益,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偏離公益目標。通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引入外部理事,在決策和監督中體現各方利益,能更好地規范事業單位的行為,保證其公益屬性的實現。

三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管。一直以來,對事業單位的監管主要來自政府和舉辦單位,它們同時也行使事業單位決策職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監管很難落實,監管缺位、監管滯後和監管手段缺失現象比較普遍。通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政府、舉辦單位、事業單位各歸其位、各行其職、各負其責,政府和舉辦單位把直接管理權交給事業單位,可以一視同仁地依法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管,有效解決「只管腳下、不管天下」的問題;同時,事業單位通過健全自我約束機制,加上有事業單位外部人員參與監督,可實現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共同發揮作用。

四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完善事業單位運行機制、提高效率、增強活力。目前,事業單位普遍存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不高的問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政府和舉辦單位、事業單位、服務對象以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決策,可以有效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同時,事業單位可以更好地行使法人自主權,建立好激勵機制,有利於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內部活力,做到決策准、指揮靈、執行快、效率高、活力足。

五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實現事業單位投入主體多元化,推進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促進公益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實現政事分開,管辦分離,使每個事業單位成為獨立平等的公益服務提供主體,能夠弱化因投入主體不同導致的事業單位在資源分配、政策支持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待遇差別,有利於促進解決公益服務供給方式單一、總量不足、事業單位「行政化」等問題,有利於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興辦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公益服務新格局的形成和公益服務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范圍,主要是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重點是教育和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根據提供公益服務的性質、特點、服務對象以及與人民群眾關系的密切程度考慮是否建立。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建立組織架構。決策層、監督層和執行層是治理結構的基本組織形式。決策層的主要形式是理事會,也可探索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理事會是事業單位的決策和監督機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模、職責任務和服務對象等特點,兼顧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確定理事會的構成和規模。理事會的組成和決策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內容,必須充分體現事業單位的宗旨和屬性。首先,確定理事會的構成。一般分為三部分,即政府和舉辦單位代表、服務對象和其他方面代表,以及事業單位代表,前兩者為外部理事。外部理事應占理事會多數,比較理想的構成是各部分均為1/3,任何一方均不佔多數,防止任何利益方壟斷理事會的決策權;其次,明確理事的產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委派;代表服務對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理事,原則上推選產生,宜推選與事業單位服務有較直接、較穩定關系的服務對象,並兼顧理事履行職責必備的道德水平、能力素質、知識結構和責任意識。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職位的負責人可以確定為當然理事;再則,確定理事會的決策方式。理事會決策採取「票決制」,外部理事和內部理事一人一票,不設權重差別。也可以單獨設立監事會,負責對理事、管理層人員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層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由理事會任命或提名,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備案或批准。事業單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任命和提名,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

二是明確職責定位。這是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良好運轉的前提和基礎。理事會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單位章程開展工作,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其職責包括:負責本單位的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重大業務、章程擬訂和修訂等決策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職責,並監督本單位的運行。理事會對理事所代表的各方負責。管理層的職責包括:按照理事會決議獨立自主地履行日常業務管理、財務資產管理、一般工作人員管理等職責,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管理層向理事會負責。

三是制定完善章程。事業單位章程如同事業單位的「憲法」,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載體和理事會、管理層的運行規則,也是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進行監管的重要依據。根據有關規定和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事業單位章程。事業單位章程應當明確決策層、監督層和管理層的關系,包括理事會的職責、構成、會議制度,理事產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層的職責和產生方式等。章程草案由理事會通過,並經舉辦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四是健全相關制度。健全相關制度是法人治理結構良好運行的重要保障。研究制定事業單位法人治理准則,明確治理結構的基本原則、組織框架及職責定位,為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運行提供指導和規范。逐步建立事業單位信息披露制度,年度報告、理事會決議和涉及人民群眾重大利益事項要及時向社會公開,鼓勵引導社會各界加強監督。健全績效評估制度、離任審計等其他配套制度。建立充分體現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並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用人用工、工資分配等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堅持黨的領導、完善黨組織參與事業單位重大決策的程序和工作機制。

四、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工作

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是全社會的任務。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承擔著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的職責,熟悉事業單位法人運行情況,參與推進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責無旁貸。要按照統一部署,切實承擔職責任務,精心組織,統籌協調,積極穩妥做好相關工作。

一是解放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學習《指導意見》及其它配套文件,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改革全局,自覺破除一切與改革要求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模糊認識,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同時,結合工作實際,抓緊研究和制訂有關工作方案,抓緊研究與法人治理結構相關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如法人治理結構的理論基礎和重要原則,各類法人治理結構的區別和聯系,管辦分離的實現形式,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等,為推進改革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二是堅定信心,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是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的重大變革,是權力利益的深刻調整,也是解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的必由之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與經濟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法制化建設、社會文明程度、民眾觀念素質等狀況相協調。目前,在一些先行試點單位中,普遍存在認識不統一,利益難協調,動力不夠足的問題,使這項工作具有艱巨性、復雜性和長期性。要加強輿論宣傳,進行正確引導,營造良好氛圍,推動舉辦單位放下對事業單位獨立運行的憂慮;推動事業單位本身克服安於現狀、怕擔責任、怕受監督、怕參與競爭的心理;推動事業單位服務對象實現從被動接受服務到主動參與有關決策和監督的轉變,改革中一時可能有些人的利益受到影響,但要堅信改革成果最終會由人民共享,從而顧全大局,正確處理改革中的利益矛盾,自覺參與改革,形成改革合力,不斷推進改革。

三是抓好試點,逐步推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是一項新任務,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堅持試點先行、分類指導、分步實施,慎重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按照統一部署,積極開展法人治理結構試點工作。繼續追蹤全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5個試點省(市)試點單位的工作情況,總結和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同時,繼續選取部分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條件成熟、有代表性、特別是具有改革內在動力的事業單位先行試點,並認真加以指導,逐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為全面推開這項改革奠定基礎。

⑧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對中小企業發展有什麼重要意義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公司制度改革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總方向。公司制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我國不少國有企業已轉為公司制企業,但由於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致使企業經營機制沒有根本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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