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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務整改措施

發布時間: 2020-12-02 19:24:20

1. 學習和貫徹《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務條例》對加強警察正規化建設的意義

依法治警角度分析,不復雜

2. 作為機關辦公室管理後勤內務,某項目組要到公司內部封閉辦公,業務服務費清單 有沒有了解怎麼寫的

不相容職務 財政部發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中,提出了「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問題。 所謂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弊端行為的職務。不相容職務分離的核心是「內部牽制」,它要求每項經濟業務都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或人員的處理,使得單個人或部門的工作必須與其他人或部門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聯系,並受其監督和制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必須貫徹不相容職務分工的原則,其內容包括: ①對每一項業務不能完全由一人經辦; ②錢、賬、物分管,例如,倉庫保管員負責原材料的收、發、存和管理工作,並負責登記原材料的數量,而相關的賬務處理則由會計人員負責; ③有健全嚴格的憑證制度。 一般情況下,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通常可以劃分為授權、簽發、核准、執行和記錄五個步驟。如果上述每一步都有相對獨立的人員或部門分別實施或執行,就能夠保證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從而便於內部控製作用的發揮。概括而言,在單位內部應加以分離的主要不相容職務有: ①授權進行某項經濟業務和執行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有權決定或審批材料采購的人員不能同時兼任采購員職務。 ②執行某些經濟業務和審核這些經濟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填寫銷貨發票的人員不能兼任審核人員。 ③執行某項經濟業務和記錄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銷貨人員不能同時兼任會計記賬工作。 ④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對其進行記錄的職務要分離,如會計部門的出納員與記賬員要分離,不能兼任。 ⑤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核對實存數與賬存數的職務要分離。 ⑥記錄明細賬和記錄總賬的職務要分離。 ⑦登記日記賬和登記總賬的職務要分離。 【關於貨幣資金的不相容職務】 按照《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財會[2001]41號)的要求,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應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接觸; (2)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工作; (3)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 (4)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審批人員相分離,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 (5)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支的專用印章不得由一個人兼管; (6)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的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相分離; (7)負責貨幣資金收付的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的清查盤點人員和負責與銀行對賬的人員相分離。

3. 局機關內務管理制度有哪些

公文抄管理制度、檔案管襲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網路管理制度、會議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請銷假(包括考勤)管理制度、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唉,數不完哦。
我覺得,只要需要管理的事項都應當建立制度,當然這要根據你機關的具體情況來看,哪些是必須馬上解決的,你就得馬上去建立和健全,哪些是不著急的,就可以緩一緩。但任何一個單位不可能原來沒有制度,而這些制度合理與否,這些制度完善與否才是關鍵問題,所以領導們經常講的是建立健全制度………

4.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習題

標准化的警察到執行嚴格的紀律,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以履行其職責按照??法律的行為,根據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人民警察法「,的行政監察法」的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制裁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節。

5. 局機關內務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財務工作人員要自覺執行《會計法》和財務制度,嚴守財經紀律,嚴格財務審批手續。
二、因公出差人員需要預借款和報銷差旅費的,須填寫借款單,報銷憑證經行財科同意後,報辦公室主管領導簽批,並加蓋公章,會計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出差回來一周內報帳結算,出差補助標准按(秦財字304號)文件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標准。市內餐費、汽車加油發票無特殊情況一律不準報銷。
三、嚴格控制會議費開支標准。召開各種會議,須事先申報會議預算,經辦公室主管領導批准後,送行財科審批結算,未經辦公室領導和行財科同意安排的各種會議,行財科概不負責結算。
四、辦公用品由行財科統一采購、發放、未經辦公室主管領導和行財科同意私自采購辦公用品,一律不予報銷。

6.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急需,在線等

我們可寫,口口頭相內。

7. 如何進一步加強對紀檢監察機關內務的監督

何進步加強紀檢監察機關監督

1.加強紀檢監察幹部接受監督意識預防機制主要由理論修養、黨性修養、思想修養、道德修養等同素質要件凝結些素質構內部監督要件結構要強化自我監督意識要堅決克服杜絕特權思想、特權行樹立監督者監督別首先要監督自意識打鐵先自身硬焉能確立自我監督意識至關重要二要強化自律教育著重展四自教育即刻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真做慎獨要加強紀檢監察幹部職業道德建設建立紀檢監察幹部職業道德規范用良職業道德規范幹部行三要強化資格審查紀檢監察幹部要實行嚴格素質挑選制目前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嚴格說素質參差齊必須建立職業資格限制制度員進入實行資格審批員違紀實行資格限制剝奪營造自我監督良環境四要加強內部管理面健全機構立內部監督委員;另面完善制度要求紀檢監察幹部都要做思想與俱進落伍習刻苦鑽研放鬆工作爭創流落刻自律放縱樹立起良形象

2.加強紀檢監察幹部考核激勵幹部升降獎懲與本能力素質、工作業績及廉政建設情況充結合起使發揮面激勵作用要通事業吸引、情鼓舞、措施激勵促進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要保證幹部政治經濟待遇利益原則社第原則要充引進利益激勵機制保障紀檢監察幹部工資福利待遇保障紀檢監察機關各種經費使利益機制導向與廉政導向相致二要提高違紀本即保障幹部政治經濟待遇基礎於違紀違規取消其政治經濟待遇使其旦失種政治經濟待遇再事項職業機喪失種業資格使紀檢監察幹部敢冒觸犯紀律條規提高違紀本

3.完善紀檢監察系統外部監督紀檢監察幹部監督需要其監督形式協作否則難全面效發揮作用必須高度重視充利用自紀檢監察系統外部監督搞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監督走群眾路線擴民群眾知情權監督權採取聘請黨風廉政監督員組織民意測評、召座談別走訪式廣泛徵集社紀檢監察幹部意見建議發現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存問題促進紀檢監察幹部克服存問題斷規范業行

8.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主要內容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二○○○年六月一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宣誓第三章內部關系第四章警容風紀第五章日常制度第六章接待群眾第七章值班備勤第八章突發事件的處置第九章裝備管理第十章辦公秩序與內務設置第十一章安全防衛與衛生第十二章警徽、警歌第十三章閱警第十四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內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令。第二條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范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培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隊伍的戰鬥力,保證公安機關圓滿完成服務人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第三條公安機關內務建設,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按照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堅持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著眼基層的原則,培養公正廉明、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第二章宣誓第四條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第五條宣誓的誓詞我宣誓:我志願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我保證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願獻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奮斗!第六條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錄用的公安民警,應當在初任培訓合格後,上崗前由所在單位或者培訓學校組織宣誓。(二)宣誓前,公安機關領導人員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人民警察性質、宗旨、任務、紀律、作風等教育。(三)宣誓場地應當懸掛警徽。(四)參加宣誓人員應當莊重嚴肅、著裝整齊、警容嚴整。第七條宣誓儀式的主要程序(一)宣誓大會開始。(二)奏(唱)國歌。(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至耳部,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五)宣誓人代表講話。(六)領導講話。(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會結束。宣誓時,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第三章內部關系第八條公安民警,不論職務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第九條公安民警依據行政職務和警銜,構成上級和下級以及同級的關系。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警銜高的是上級,警銜低的是下級,警銜相同的是同級。第十條上級應當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下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同級之間應當在上級領導下,嚴格履行職責,積極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第十一條上級有權對下級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下達命令的上級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級。命令下達後,上級應當及時檢查下級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第十二條下級對上級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下級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上級未改變命令時,仍需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上級時,應當根據上級的基本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果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報告上級。下級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除下達命令的機關有明確要求外,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上級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第十三條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如果發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暴亂、騷亂以及追捕逃犯等緊急情況,在建制不明時,由行政職務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行政警銜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之間及各警種、各部門之間,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第四章警容風紀第十五條著裝公安民警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警服。(二)應當配套穿著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應當規范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四)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第十六條儀容(一)公安民警應當保持頭發整潔。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不得過肩。(二)公安民警不得紋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第十七條舉止公安民警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一)著警服或者執行公務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坐卧。(二)不得酗酒、賭博和打架斗毆;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三)兩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四)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聲譽。第十八條禮節(一)公安民警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二)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警服列隊的公安民警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公安民警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三)晉見或者遇見上級黨政領導、公安機關領導時,著警服的公安民警應當行舉手禮;因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執行任務需要,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四)晉見或者遇見本單位經常接觸的領導和其他同事時,應當互相致意。(五)列隊的公安民警在行進間遇見領導時,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其他人員應當行注目禮。(六)公安民警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動場合與外賓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八)公安民警因公與非公安民警人員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糾正違章時,應當先敬禮。(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第五章日常制度第十九條會議(一)會議應當力求精簡,講求實效。(二)派出所、警隊等基層實戰單位應當實行每日例會制度,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鍾,總結、部署有關工作。(三)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公安民警大會,由領導總結、報告工作,表彰先進,布置工作任務。第二十條請示報告(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確保公安信息暢通。(二)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災害事故、民警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及傷亡情況,必須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或者拖延不報。(三)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四)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必須認真研究,及時回復。第二十一條請假銷假(一)下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員離開本地區,必須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請假的,應當及時報告。(二)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擅自離崗。(三)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四)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准後,方可以續假。未經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歸。(五)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單位。第二十二條工作交接(一)公安民警在工作變動、離(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時,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證件、武器、彈葯、器材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二)公安民警因故暫時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向代理人員交代清楚。第二十三條證件(一)證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執行職務的專用憑證和標志,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製作、發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與實際身份不相符的證件。(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四)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嚴禁將證件用於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五)公安民警工作單位、職務或者警銜發生變動的,發證部門應當將其原證件收繳,並換發新證件。(六)公安民警發現證件遺失、被盜(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並補辦。第二十四條印章(一)各級公安機關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准,並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印章謀私或者開具空白信件。(三)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丟失的,必須及時上報,並通報有關單位。(四)經批准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上交制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交制發機關處理。第二十五條文件收發和保管各級公安機關文件應當指定專人收發和保管。收發文件應當辦理登記,妥善保管,並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按照要求立卷歸檔;不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登記造冊、指定專人銷毀。第二十六條保密公安民警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情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嚴肅處理。第六章接待群眾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眾。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應當予以公開,並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和其他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以及公示欄、牌匾或者印發書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眾,為群眾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各警種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文明用語和忌語,嚴格遵照執行。第三十條基層公安機關應當設置群眾接待室或者服務室,實行群眾辦事、報警、報案、求助、咨詢接待領辦制度。第三十一條公安民警接待前來辦事、報警、報案、求助、咨詢的群眾,應當首先問好並致意,然後認真、熱情接待。接待時,應當態度和藹,語言文明,認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扯皮、耍態度,嚴禁態度冷、硬、橫。第三十二條公安民警應當熱情為求助的群眾提供必要的幫助,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對群眾報警、報案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各級公安機關的警車在臨時停靠或者行駛中,乘車的公安民警應當隨時隨地接受群眾的報警與求助。第七章值班備勤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制度,由領導幹部帶班,安排適當警力備勤,配備相應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隨時執行各種緊急任務。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門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應當設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備勤制度。第三十五條值班人員職責(一)接待報警、報案、檢舉、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來訪的人員。(二)發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立即報告上級,並按照上級指示或者預案做出應急處理。(三)及時、妥善處理公文、電話等。(四)維護本單位工作、學習、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三十六條值班記錄建立值班記錄制度,詳細記錄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及其處置情況。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問題或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有關人員的姓名和主要情況;(二)向上級報告的時間,接受報告人的姓名和答復的主要內容;(三)對上級指示的傳達、辦理情況和時間;(四)負責處理的單位和人員姓名;(五)值班人員姓名。值班紀錄應當存檔,妥善管理。第三十七條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切實履行職責。值班人員因故經批准離開崗位時,應當有人代崗。換班時,下班人員應當將工作情況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並履行交接手續。第三十八條值班備勤人員在值班備勤之前和期間不得飲酒,值班備勤期間不得進行妨礙值班備勤秩序的娛樂活動。第八章突發事件的處置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預先制訂各種緊急行動方案,規定緊急集合和執行任務的聯絡方式和要求,並按照規定報經上級批准,組織必要的演習和訓練。第四十條遇有下列緊急情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緊急行動方案,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並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三)發生重大涉外事件;(四)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五)發生外敵侵擾、空襲;(六)其他緊急任務。第四十一條公安民警接到執行緊急任務的命令後,應當迅速到達指定地點,服從統一的指揮調動。發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並迅速進入現場履行職責。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將所屬民警的住址、聯系方式等有關情況詳細登記,以備發生緊急情況時迅速調集警力。9-14第九章裝備管理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裝備管理制度,加強裝備的日常管理,保證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第四十四條裝備的維護保養(一)使用的裝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二)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三)發現裝備損壞,應當及時上報,並根據損壞的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本單位不能修復,應當按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第四十五條裝備的保管(一)設置裝備保管室(庫)或者專用保管櫃,建立帳目,專人管理。(二)妥善保管裝備,做好防搶奪、防盜竊、防破壞和防火、防水、防潮等。(三)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將裝備進行調換、轉借、贈送、變賣、出租。(四)裝備交接、送修,應當嚴格手續,及時登記、統計。裝備的損失、消耗情況應當及時上報。第四十六條公安民警佩帶、使用武器、警械,應當經過嚴格訓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和檢查,增強公安民警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第十章辦公秩序與內務設置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辦公秩序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保證辦公環境整潔優美,秩序井然。第四十九條辦公秩序(一)嚴格門衛制度。辦公人員應當憑有關證件出入辦公區;必要時持物外出,應當開具持物證明;經批准臨時居住的人員,應當辦理臨時出入證件。(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辦公區。對確需進入辦公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員允許後方可以進入辦公區,並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離開辦公區。(三)雇請臨時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審查、登記,經審查沒有問題並批准後方可以僱用。(四)公安民警在辦公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翹腿、聊天,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五)禁止商販進入辦公區或者在辦公區旁擺攤設點。(六)嚴禁將辦公區內用房出租給他人經商或者從事娛樂活動。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辦公區和宿舍區應當分開,基層科、所、隊辦公室和民警宿舍應當分設。非特殊情況,不得在宿舍內辦公或者在辦公室內住宿。第五十一條城市公安局所屬分局、派出所,縣公安局所屬派出所和責任區刑警中隊,應當設置規格統一、美觀大方、標志明顯的燈箱或者門牌,便於群眾辨認。第五十二條內務設置內務設置應當整潔、有序。辦公室內的辦公用具擺放、圖文像表懸掛(張貼)、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內的被褥疊放、洗漱用具擺放,應當統一、整潔。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史跡陳列館、榮譽室等,記錄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發展的歷史。第五十四條派出所和基層警隊應當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豐富民警的文體生活,保障民警身體健康和個人衛生。第十一章安全防衛與衛生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各項安全制度,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民警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理隊伍內部問題,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領導布置任務時,應當交代安全要求,並採取相應保障措施。公安民警應當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一)執行拘留、逮捕等任務時,應當認真設計方案,周密組織實施,嚴防被違法犯罪分子傷害或者誤傷群眾。(二)執行審訊、看管、押解等任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防止發生脫逃、暴獄、襲警等事件。(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第五十八條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如實及時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總結教訓,妥善處理。第五十九條衛生健康(一)公安機關應當經常對民警進行衛生健康教育。(二)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民警進行一次體檢;積極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增強體質,豐富民警業余文化生活。第十二章警徽、警歌第六十條警徽(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徵和標志。公安民警必須愛護警徽,維護警徽的尊嚴。(二)警徽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製作和使用。第六十一條警歌(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警歌的奏唱,可以用於各級公安機關、公安院校的重要慶典、集會、檢閱以及其他維護、顯示警威的場合。(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喪、慶、悼活動和娛樂、商業活動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場合奏唱。(三)奏(唱)警歌時,公安民警應當莊重肅立。第十三章閱警第六十二條閱警是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公安機關領導在重大節日、慶典、集會等重要場合對公安民警隊伍的檢閱。第六十三條閱警應當嚴格審批制度。縣級以下公安機關原則上不得舉行閱警;特殊情況下確需舉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地(市)級公安機關舉行閱警,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公安院校舉行閱警,應當報主管機關批准。第六十四條閱警式的主要程序(一)閱警指揮員向閱警領導報告。(二)閱警領導宣布閱警開始。(三)閱警領導檢閱隊伍。(四)閱警領導講話。(五)閱警指揮員向閱警領導報告。(六)閱警領導宣布閱警結束。第十四章附則第六十五條本條令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和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令,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七條本條令由公安部負責解釋。第六十八條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公安部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內務建設的規定有與本條令不一致的,以本條令為准。

9.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建設如何應對新時代新形勢對公安工作的新要求

新要求越來越高

10. 違反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怎麼處罰

違反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專並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令,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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