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雜訊治理
㈠ 關於裝修施工擾民時間上的規定是早上幾點
關於裝來修施工擾民時間源上的規定一般是早上8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
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等擾民作業。在其他時段內作業的,應當採取雜訊控制措施,減輕對周圍居民的干擾。
(1)南京雜訊治理擴展閱讀:
擾民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首先要看是否達到擾民標准,如果沒有達到投訴也是沒有用的。
裝修又稱裝潢或裝飾。是指在一定區域和范圍內進行的,包括水電施工、牆體、地板、天花板、景觀等所實現的,依據一定設計理念和美觀規則形成的 一整套施工方案和設計方案。
㈡ 噪音擾民的時間規定
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污染。
如果所處的地方出現了在這些范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
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噪音擾民限值:
1、國家《城市區域雜訊標准》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2、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3、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4、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5、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2)南京雜訊治理擴展閱讀: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
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
國家《城市區域雜訊標准》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
㈢ 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的第二章 環境雜訊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情況,及時劃定、調整本市環境雜訊標准適用區域,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六條 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本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對建設項目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登記表,制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經審查被否決的,有關部門不得立項,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登記表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六十日內、報告表三十日內、登記表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按國家規定用於雜訊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對於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限期治理。
對小型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一條 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雜訊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