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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建議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2-02 10:58:27

❶ 運用馬克思主義原理談談如何構造和諧社會

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身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檢察機關擔負著依法治國的重要職責,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使命光榮,責任重大,責無旁貸,義不容辭,必須做出積極的努力。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工程中,檢察機關大有可為,也應當大有作為,具體應當立足於檢察職能,結合地方實際,積極主動地為構建和諧社會開展工作。

一、靠發檢察建議促進和諧

實踐證明,檢察建議在預防犯罪,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起到了積極作用。開展檢察建議,首先要注重合理性,要講事實,擺道理,這樣才易於被相關單位所接受;其次,要有針對性,要針對犯罪發生的具體成因,管理上存在的具體問題,開展檢察建議,要有的放矢,不能空穴來風;第三要有可采性,建議的對策要便於操作,便於實行,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實際效果。

二、靠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維護和諧

構建和諧社會,沒有良好的社會治安作依託,幾乎是不可想像的。提高公民的安全感,當前情況,就是要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檢察機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成員單位,且負有法律的職能,所以更應承擔更多的職責,更好地落實各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要抓住「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措施不動搖,不但要強化「嚴打」力度,更要加強防範力度,配合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充分發揮督導、檢查、協調的職責,把各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好,提高公民的安感度。

三、靠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和諧

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是推進改革加快發展的前提,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檢察機關應當有效發揮懲治犯罪、維護穩定的職能作用,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黑惡性質犯罪,以突出的打擊成效,徹底遏制嚴重刑事犯罪勢頭,從而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保障和諧的社會局面,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四、靠預防職務犯罪懲治腐敗現象發展和諧

官吏腐敗歷來是困擾社會的一大問題,也是影響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促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通過查辦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取信於民。同時要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認真處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清除腐敗發生的根源,減少腐敗發生的機會,從而創造廉潔的政務環境,增強黨和人民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進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五、靠強化法律監督實現公平正義創造和諧

公正是和諧社會的標尺。檢察機關肩負著法律監督的神聖使命,維護法律公正實施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要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法律監督;充分行使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四項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堅決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裁判不公等突出問題;切實運用好民行監督職能,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監察機關可以對哪些人員進行監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2)檢察建議治理擴展閱讀

監察法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❸ 對海南的社會治安應提出怎樣的建議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運用政治、法律、經濟、行政、文化、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貫徹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是:(一)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二)嚴格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範,消除隱患,減少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三)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四)鼓勵公民自覺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民族團結,維護治安秩序,同民族分裂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五)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七)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使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規范化。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駐軍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村(居、牧)民委員會、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統一規劃,統一部署。州、縣、鄉(鎮)應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辦理日常事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設立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其正職領導人兼任組長。村(居、牧)民委員會應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部署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負責監督實施。(三)組織、指導、協調各部門和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四)監督、檢查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提出表彰先進和獎罰建議;(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目標,將責任人的職責、任務列入責任人任期目標,層層簽訂責任書,並制定考核、獎懲辦法。第三章 社會責任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一)及時查處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二)及時處理公民控告、檢舉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並保護控告、檢舉、扭送人的安全;(三)做好治安防範工作,制定、落實各項治安管理措施,加強對旅店、公共娛樂場所、廢品收購等行業的管理,檢查指導各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和群防群治工作;(四)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建立暫住人口登記和勞務用工管理制度,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防範和打擊其中的違法犯罪分子;(五)結合辦案注意發現治安隱患,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檢察建議,協助有關單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範機制;(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七)做好監管、勞教及其檢察工作,提高監管改造和勞動教養質量;(八)做好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保外就醫、假釋人員的監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回訪、幫教工作;(九)做好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十)協助有關部門疏導、調處各種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主要職責是:(一)對本單位的職工、家屬、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開展安全文明創建活動,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案件;(四)調解本單位內部或者與單位有關的民事糾紛;(五)教育、管理、安置本單位的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 村(居、牧)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主要責任是:(一)對村(居、牧)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二)動員、組織村(居、牧)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三)組織村(居、牧)民創建安全文明小區、安全文明村(社)和文明家庭;(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五)組織護村、護林、護牧和治安防範,調解民間糾紛;(六)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進行管理和幫教;(七)及時反映村(居、牧)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和要求;(八)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每個家庭要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做好家庭安全防範工作。每個公民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第四章 社會保障第十三條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犧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逐級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稱號,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家屬給予撫恤;不夠烈士條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對待,並一次性發給撫恤金。第十四條 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致傷致殘的,應及時予以搶救、治療。公安、司法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對傷殘人員的醫療、生活補助、賠償等費用作出處理。違法犯罪行為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傷殘人員所在單位負責解決,沒有單位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解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致傷致殘但有工作能力的下崗職工和待業人員,有關部門應優先安置就業。第十五條 公民因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其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採取措施予以保護。第十六條 州、縣可以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公民。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每半年檢查一次,全州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每年檢查評比一次。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建議,報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給予表彰、獎勵:(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落實目標管理責任製成績顯著的;(二)疏導、調解民間糾紛,避免重大案件發生成績顯著的;(三)教育、挽救、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或幫教、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成績突出的;(四)維護社會穩定、民族團結,與民族分裂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五)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六)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重、特大案件的;(七)其他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第十九條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部門、單位,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督促其履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議或給予通報批評;對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接到建議的機關應在一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送交提出建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第二十條 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一票否決的內容包括:縣、鄉(鎮)、街道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評選文明、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上述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或治安責任人的評選先進、授予模範榮譽稱號和晉職晉級,一票否決權由州、縣人民政府行使。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由縣級以上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對一票否決可以提出建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第二十一條 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考核,沒有達到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的地區或單位,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建議主管部門給予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可以提出一票否決建議:(一)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本地區或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二)因主管領導、治安責任人工作不負責任,發生重、特大案件或惡性事故的;(三)因管理鬆弛,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又不認真查處的;(四)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單位職工中違法犯罪情況嚴重的;(六)發生重大案件或惡性案件,有意隱瞞或弄虛作假的;(七)對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中負傷的公民不予及時搶救治療的;(八)騙取榮譽的。第二十三條 對否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決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否決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在接到提出申訴的一個月內進行復查,作出是否變更否決的決定,並答復要求復查的單位或個人。復查期內否決決定暫不執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❹ 檢察院有幾級

一共有四級。

最高級:在中央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二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人專民檢察院

第三級屬:在地市設立地市級檢察院(在行政公署設立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級:在縣市級設立基層人民檢察院。

(4)檢察建議治理擴展閱讀:

1、偵查監督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等工作。

2、公訴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辦理第二審公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❺ 從法製法律角度應怎樣提高公民的社會安全感

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身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檢察機關擔負著依法治國的重要職責,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使命光榮,責任重大,責無旁貸,義不容辭,必須做出積極的努力。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工程中,檢察機關大有可為,也應當大有作為,具體應當立足於檢察職能,結合地方實際,積極主動地為構建和諧社會開展工作。

一、靠發檢察建議促進和諧

實踐證明,檢察建議在預防犯罪,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起到了積極作用。開展檢察建議,首先要注重合理性,要講事實,擺道理,這樣才易於被相關單位所接受;其次,要有針對性,要針對犯罪發生的具體成因,管理上存在的具體問題,開展檢察建議,要有的放矢,不能空穴來風;第三要有可采性,建議的對策要便於操作,便於實行,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實際效果。

二、靠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維護和諧

構建和諧社會,沒有良好的社會治安作依託,幾乎是不可想像的。提高公民的安全感,當前情況,就是要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檢察機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成員單位,且負有法律的職能,所以更應承擔更多的職責,更好地落實各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要抓住「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措施不動搖,不但要強化「嚴打」力度,更要加強防範力度,配合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充分發揮督導、檢查、協調的職責,把各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好,提高公民的安感度。

三、靠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和諧

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是推進改革加快發展的前提,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檢察機關應當有效發揮懲治犯罪、維護穩定的職能作用,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黑惡性質犯罪,以突出的打擊成效,徹底遏制嚴重刑事犯罪勢頭,從而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保障和諧的社會局面,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四、靠預防職務犯罪懲治腐敗現象發展和諧

官吏腐敗歷來是困擾社會的一大問題,也是影響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促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通過查辦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取信於民。同時要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認真處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清除腐敗發生的根源,減少腐敗發生的機會,從而創造廉潔的政務環境,增強黨和人民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進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五、靠強化法律監督實現公平正義創造和諧

公正是和諧社會的標尺。檢察機關肩負著法律監督的神聖使命,維護法律公正實施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要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法律監督;充分行使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四項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堅決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裁判不公等突出問題;切實運用好民行監督職能,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❻ 運用哲學說明如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

一、靠發檢察建議促進和諧

實踐證明,檢察建議在預防犯罪,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起到了積極作用。開展檢察建議,首先要注重合理性,要講事實,擺道理,這樣才易於被相關單位所接受;其次,要有針對性,要針對犯罪發生的具體成因,管理上存在的具體問題,開展檢察建議,要有的放矢,不能空穴來風;第三要有可采性,建議的對策要便於操作,便於實行,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實際效果。

二、靠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維護和諧

構建和諧社會,沒有良好的社會治安作依託,幾乎是不可想像的。提高公民的安全感,當前情況,就是要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檢察機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成員單位,且負有法律的職能,所以更應承擔更多的職責,更好地落實各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要抓住「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措施不動搖,不但要強化「嚴打」力度,更要加強防範力度,配合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充分發揮督導、檢查、協調的職責,把各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好,提高公民的安感度。

三、靠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和諧

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是推進改革加快發展的前提,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檢察機關應當有效發揮懲治犯罪、維護穩定的職能作用,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黑惡性質犯罪,以突出的打擊成效,徹底遏制嚴重刑事犯罪勢頭,從而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保障和諧的社會局面,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四、靠預防職務犯罪懲治腐敗現象發展和諧

官吏腐敗歷來是困擾社會的一大問題,也是影響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促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通過查辦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取信於民。同時要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認真處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清除腐敗發生的根源,減少腐敗發生的機會,從而創造廉潔的政務環境,增強黨和人民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進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五、靠強化法律監督實現公平正義創造和諧

公正是和諧社會的標尺。檢察機關肩負著法律監督的神聖使命,維護法律公正實施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要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法律監督;充分行使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四項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堅決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裁判不公等突出問題;切實運用好民行監督職能,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的關系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指導各級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也是最高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

以上三個機關稱"一府兩院",對全國人大負責,其首長由全國人大產生。最高檢,最高法又稱最高司法機關。

(7)檢察建議治理擴展閱讀:

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同時也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最高法律監督機關。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實行總理負責制,並設立國務院黨組。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總理、黨組書記是正國家級,與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的級別是相同的。國務院常務副總理、黨組副書記因擔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也是正國家級。國務院其他的副總理和黨組成員、國務委員均是副國家級。上述所有的國務院領導同志均屬於國家領導人。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並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是副國家級,與國務院副總理級別是相同的,屬於國家領導人。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是正部級。其他的黨組成員、副院長、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是副部級。

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三)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四)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六)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八)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一)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二)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三)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四)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十五)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是副國家級,與國務院副總理級別也是相同的,屬於國家領導人。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是正部級。其他的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是副部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均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❽ 和諧社會

個人利益抄必須受到保護

那麼,在目前的情況下,構建和諧社會如何可能?最關鍵的方面就是通過法律制度來確立民眾的基本權利,通過法律制度規則來保證民眾的基本權利不受掠奪。只有這樣,民眾才能夠在現有的市場條件下力得其所,社會和諧就得以形成。

當然,個人基本權利得以確立與保護就得有一套利益沖突的協調機制。因為,在市場中,個人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組織與政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及國家之間,各種利益矛盾與沖突不可避免。當這些利益發生沖突時,不僅需要個人有正當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也有接受這些訴求並在決策過程中表達的渠道。

❾ 在檢察環節如何有效實現社會治理

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工作對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可以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一是打擊懲治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中的職務犯罪案件,保障各社會治理政策順暢運行。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的改革政策未能得到貫徹,多是由於一些部門或單位出於各種利益因素考慮,互相推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形成貪賄瀆職性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切實打擊懲治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中的職務犯罪,間接推進各項改革政策的施行。
二是震懾潛在的職務犯罪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執法。由於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不斷推進,其反腐成果經公示可以極大的震懾潛在的職務犯罪行為人,使其不敢以身試法。間接促進各行政執法單位和部門人員依法行政、執法。增強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發展的執行力。
三是阻塞職務犯罪漏洞,為行政執法部門提供發展平台。藉由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可以阻塞行政執法部門的職務犯罪漏洞,避免犯罪造成的國家和個人
的損失;並協調職能重疊或監管缺失領域的相關部門共同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直接推進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發展。
二、回應: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工作推進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發展的途徑
(一)通過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懲治犯罪行為,挽回經濟損失,保障直轄市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檢察機關通過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懲治犯罪行為,直接挽回經濟損失,並促使發案單位建章立制切實保障直轄市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
(二)通過組織各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對監管領域進行綜合治理,為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發展創新工作思路
許多監管領域都存在多部門聯合管理的現象,如食品安全,防火用電等。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職務犯罪預防的形式牽頭聯合多部門開展聯合行動進行綜合治理,這也為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發展創新工作思路。
(三)通過現場監督,專項預防的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發展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深水區,各類社會矛盾由於不同原因漸次爆發,檢察機關作為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機關,可以以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多種社會矛盾,推進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發展。
(四)通過運用檢察建議消除各類隱患,構建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發展的基礎
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的重要抓手,對於行政機關及相關單位的職務犯罪風險漏洞可以起到及時監督反饋彌補的作用,這也將構成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發展的基礎。
(五)通過及時介入社會熱點事件,平息輿論爭議,維護直轄市社會治理體系的穩定性突發事件的增多是社會轉型期的必經階段
,為平息輿論爭議,重塑社會公信力,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工作的及時介入將是重要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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