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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整改報告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01 23:23:32

⑴ 如何建立內控審計制度

下面是一份相關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路,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⑵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的調查制度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領導幹部調查研究工作的暫行規定
(黨辦字[2004]3號,年2月18日)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認真開展調查研究,不僅是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密切干群關系的切實需要和有效途徑,而且是推進民主辦學、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管理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的客觀要求和重要手段。當前,在全校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中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對於加強學校的黨建工作,改進工作作風,加快推進一流研究型大學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切實有效地開展調查研究,推動調查研究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中共中央提出的關於在全黨進一步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的要求,結合本校實際,特製訂本暫行規定。
一、開展調查研究的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求真務實,認真了解和全面掌握第一手的真實情況,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和淺嘗輒止等不良作風。
(二)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傾聽廣大師生員工的呼聲,集中師生員工的智慧,及時總結和吸收來自教學、科研一線的新鮮經驗和創新思想。
(三)聯系實際,突出重點,圍繞一流研究型大學建設,聯系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實際,有重點地開展調研,使調研工作成為解決問題、化解矛盾、促進工作的有效過程。
(四)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通過開展調研,不斷解放思想,集思廣益,推進本單位、本部門工作的改革與創新,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建設和發展。
二、調查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國家和上級機關的重要決定和工作部署及重要會議精神在學校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校黨委和學校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會議精神在各基層單位和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本單位、本部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解決辦法,事關本單位、本部門改革、建設與發展的其他問題;
(四)基層單位和師生員工對學校計劃出台的決策、制度和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五)師生員工對學校和本單位、本部門工作的其他意見和建議,對學校和本單位、本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
(六)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及關注的熱點問題,關系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和相關政策;
(七)上級單位交辦的調查研究任務;
(八)其他需要調查研究的內容。
三、調查研究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校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每位校級領導幹部原則上每學期要確定1-2個調查研究選題,每月抽出1-2個工作日在校內開展調查研究,全年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調查研究工作採取集中調研與分工調研相結合、專題調研與綜合調研相結合、校內調研與校外調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校級領導幹部的調查研究工作由黨政辦公室協助安排。
(二)機關各部門負責人和管理幹部要經常性深入基層,在教學、科研一線調查研究工作,解決問題,總結經驗,加強溝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到院系等基層單位調查研究的時間,原則上每月不少於2個工作日,全年不少於20個工作日;副職領導每月不少於3個工作日,全年不少於30個工作日;其他管理幹部根據崗位性質和要求,由本部門負責安排並落實調查研究任務。

⑶ 審計報告與實際執行制度不一致是否可以

你好,不可以的,審計報告必須要真實客觀准確反映實際情況。

⑷ 如何完善當前我國審計公告制度

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的法定義務。公告是原則,不公告是例外。回依照有關法規和國際慣答例,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商業機密等內容外,審計結果應逐步做到全部依法向社會公告。
審計公告的首要任務是公開審計機關受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作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各部門根據審計披露問題如何有效整改的報告。對關繫到人民切身利益的財政資金建設項目、社會保障、環境治理、國土管理和文化衛生事業等重要事項的審計結果也應優先列入日。

⑸ 審計報告准則相關規定,保留意見轉化為無保留意見的可行性以及處理辦法。

財務報表有重要錯報,保留意見;有特別重要的錯報,否定意見。審計范圍受到重要限制,保留意見;受到特別重要的限制,無法表示意見。 ...

⑹ 基層工會經費審計整改報告怎麼寫

一、五年來經費收支情況的審查意見
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財務工作報告進行了認真的審議。認為,五年來工會財務工作適應工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需要,不斷加強財務管理工作,針對各類新情況、新問題,採取了多方面的有效措施。在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貫徹「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工作原則,使工會經費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結余。
經審定,2007年至2011年,鄉總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如下:總收入為 元。包括:縣總工會撥入活動經費 元,鄉財政補助經費 元,會員會費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
五年總支出為 元。其中:上解縣總工會經費 元,職工活動費 元,其它支出 元。
截至2011年底,經費結余為13131.89元。
經審議,五年來鄉工會財務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財政法規,遵守財經紀律,不斷加強內部財務制度建設,規范財務工作管理,並能積極組織經費收入,將各項支出嚴格控制在預算范圍內。在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減少了漏撥和欠撥經費的現象,使撥交經費數額逐年穩步增長,保證了各項工作的開展。同時注意合理調配經費,節約不必要的開支,儲備了一定的經費,為工會更好地開展工作奠定了基礎。進一步加強核算,建立了三級帳目管理,做到了帳證、帳表、帳帳相符,經費收支帳務清楚、真實,財務核算工作符合規定。
為了更好實現今後五年工會工作目標,在已經有了必要經費結余儲備的基礎上,我們認為:鄉總工會今後要適當擴大職工活動費和工會業務費的支出比例,關注熱點,活躍基層,培育典型,加大重點工作的投入,提高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為工會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證。堅持勤儉節約的精神,發揚艱苦奮斗的工作作風,保證必要的經費結余儲備,以防風險。
二、認真履行職責,全面推進經審監督工作
五年來,認真貫徹十七大精神,認真履行職責,全面推進經審監督工作。強化組織建設,完善制度體系,積極開展業務培訓;依法獨立實施審查、審計,加大經審監督力度,加強工會廉政建設,促進工會經濟活動規范運作,在工會整體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顯著成績。
(一)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經審工作機制
工會經審委員會是代表會員群眾對工會財務收支、使用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組織。加強經審組織建設,配備高素質的經審幹部,是搞好經審工作的基礎。五年來,經費審查委員會加強了對基層工會經審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要求基層工會經審會做到「三同時」,即在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時要同時考察、同時選舉、同時報批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在經審委員退休、調離時做到及時增補委員,把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有專業知識的幹部選配到經審工作崗位上。
注重製度建設,是促進經審工作規范化管理的保證。五年來,鄉工會經審會注重經審工作制度建設,做到「三個堅持」。即:堅持對本級財務預決算「必審」制度;堅持經審會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制度;堅持經審會學習制度。促進了經審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二)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經審幹部的自身素質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針對工會幹部和經審幹部變動較大的現狀,強化經審幹部的培訓工作。在培訓中突出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用和經審工作綜合分析能力的提高,達到了對參加培訓人員的業務指導、道德教育和信息交流的目的,使經審幹部明確了新時期工會經審工作的精神,掌握了工作要領。
(三)扎實做好經審工作
實行基層工會經審工作台帳化管理,把台帳作為經審工作自我約束管理的載體,將工作計劃、會議內容、審計工作、工會經費計撥、問題建議等內容都反映在經審工作台帳上,實現了整體、動態的管理。
(四)深入調查研究,提高經審工作整體水平
切實加強基層工會經審工作情況的調查研究,全面分析和把握經審工作發展趨勢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為制定政策、開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通過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了解工會經審工作的現狀、存在困難及問題。
經過五年的工作實踐,我們深深感受到:工會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做好經費審查工作的關鍵;經審幹部的工作水平和素質是做好經審工作的基礎;行政經費的支持是做好工會工作的保證。

⑺ 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管理辦法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

⑻ 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還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嗎

公司制來企業必須經過審計,這是自《公司法》的要求。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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