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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違法經營集中整治

發布時間: 2020-11-30 16:08:01

⑴ 葯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GSP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葯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GSP,只要沒有銷售假劣葯品,沒有足以對人體健回康造成威脅,就不需要答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要承擔行政處罰,具體怎樣處罰,要看具體情況。

一般情況是 如果企業未按規定實施GSP或通過GSP認證後降低要求經營葯品的,葯品監管部門應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但由於該條屬於「遞進式」處罰規定(即首先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⑵ 無葯品GSP認證,可否經營銷售葯品

看是哪種情況,新開辦剛剛拿到《葯品經營許可證》,在一個月內申請GSP認證,此期間是可以銷售葯品的,但是如果GSP認證不通過,那就不能銷售葯品了。

⑶ GSP指的是什麼它包含那些內容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縮寫,意即良好供應規范,是控制醫葯商品流通環節所有可能發生質量事故的因素從而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醫葯商品在其生產、經營和銷售的全過程中,由於內外因素作用,隨時都有可能發生質量問題,必須在所有這些環節上採取嚴格措施,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醫葯商品質量。因此,許多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規來保證葯品質量,在實驗室階段實行GLP,新葯臨床階段實行GCP,在醫葯商品使用過程中實施GUP,GSP是這一系列控制中十分重要的一環。
GSP是《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之簡稱,2000年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第20號令發布,同年7月1日起實施。
依法對葯品經營企業實施GSP認證,是葯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葯品經營企業實施GSP認證,促進葯品經營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葯品經營企業管理手段的提高和市場行為的規范,達到整頓和規范葯品市場秩序,保證人民用葯安全有效的目的。
根據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有關文件要求,GSP認證將在2004年底前分3個階段加以實施,葯品經營企業根據規定在期限內通過GSP認證,逾期認證不合格的企業,將按照《葯品管理法》給予處罰。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不予換發《葯品經營許可證》。
葯品批發企業的質量管理,涉及八個方面:一、管理職責;二、人員與培訓;三、設施與設備;四、進貨;五、驗收與檢驗;六、儲存與養護;七、出庫與運輸;八、銷售與售後服務,共計有132條,其中關鍵項目有37項(即一票否決項),一般項目95項。
現場檢查時,所有項目及其涵蓋內容均進行全面的檢查,並由檢查組成員逐項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評定,凡不完整、不齊全的項目,稱為缺陷項目;關鍵項目不合格為嚴重缺陷;一般項目不合格為一般缺陷。一通過GSP認證現場檢查,不得有嚴重缺陷,一般缺陷不得超過10%。

⑷ GSP認證馬上取消,葯店被撤銷GSP,保留葯品經營許可證,,還能經營嗎

GSP證書被撤銷,不能購進葯品,也不能銷售葯品。需整改至少6個月。
6個月之後才能重新申請GSP。

⑸ 葯店超范圍經營怎麼處罰新版 gsp

《葯品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如有違反,沒收違法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⑹ GSP證被撤銷和被收回的區別在哪裡

收回就是看處理結果,有的是提交整改報告,有的是委託當地葯監局在來現場看一次然後在把證還給你。

撤銷就是你這GSP證廢了,如果許可證沒被吊銷,那麼處理完後規定要半年的整改期限不能經營,半年後在申請GSP認證,發新證給你。

(6)gsp違法經營集中整治擴展閱讀:

GSP認證申請程序

一、材料要求

申請GSP認證的,應當填報《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書》(式樣見附件1),同時報送以下資料:

(一)《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實施GSP情況的自查報告;

(三)企業負責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情況表(式樣見附件2);企業葯品驗收、養護人員情況表(式樣見附件3);

(四)企業經營場所、倉儲、驗收、養護等設施設備情況表(式樣見附件4);

(五)企業所屬葯品經營單位情況表(式樣見附件5);

(六)企業葯品經營質量管理文件系統目錄;

(七)企業管理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框圖;

(八)企業經營場所和倉庫的平面布局圖;

(九)企業非因違法違規而銷售假劣葯品的說明。

申請人填報《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書》及上述申報資料,應當詳實和准確,使用A4紙張

列印。對隱瞞、謊報、漏報資料的,視具體情況不予受理,駁回認證申請、中止認證現場檢查、判

定為認證不合格或繳銷GSP認證證書。

⑺ 葯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GSP再認證,葯品批發企業應不得有哪些違規行為

主要是不違反《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的規定。GSP再認證也是對軟體和硬體的綜合考察。做好票務工作,無假葯,無漏稅。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假葯、劣葯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葯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八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一條 進口已獲得葯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葯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五條 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葯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葯、劣葯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葯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葯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葯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葯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並由發給廣告批准文號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准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葯品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准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葯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企業發給符合有關規范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葯品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的;
(四)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者生產條件而批准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葯證書、發給葯品批准文號的。

第九十五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六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在葯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葯品檢驗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九十七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已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照本法規定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已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的,除依法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十九條 葯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被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零一 條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葯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葯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⑻ 新開葯店要是一年不進行gsp認證會被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嗎

在開抄業期間只要有《葯品經營襲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就能賣葯,但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申請GSP認證或通過GSP認證就會被處罰,情節嚴重的會被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的。

按照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所在地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GSP認證,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請後的3個月內,組織驗收認證的檢查,符合規定的發給《葯品零售企業GSP認證》證書。

葯店GSP認證申請材料目錄
1、GSP認證申請表
2、《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企業自查報告
4、企業無違規經銷假劣葯品問題說明
5、企業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情況表
6、企業葯品驗收、養護人員情況表
7、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葯品驗收、養護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學歷證書的復印件
8、質量負責人聘用合同
9、企業質量管理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框圖
10、企業經營場所和倉庫的平面圖
11、企業經營場所倉儲等設施設備情況表
12、企業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制度目錄
13、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⑼ 8、某葯品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通過GSP認證,仍進行葯品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仍進行葯品經營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 《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⑽ 撤銷gsp證書後還可以經營葯品嗎

不可以,《葯品來管理法》第七十自九條規定,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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