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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發布時間: 2020-11-21 03:31:42

⑴ 消防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會罰款嗎

會處罰並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消防法有規定: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⑵ 責令限期改正和責令限期整改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一種法律制裁,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所給予的制裁。

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則是行政機關在處罰過程中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是對違法行為人發出的一種作為命令,而不是行政處罰,並未科處新的義務。

2、內容不同

行政處罰是一種懲戒,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一種限制或剝奪,從而引起警戒。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是制裁,而是對違法行為的後果及其違法行為本身的糾偏,要麼是停止違法行為,要麼是消除違法行為引發的不良後果,表現為多種形式。

3、行政處罰的形式和責令改正形式有別

行政處罰可分為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拘留、勞動教養等。責令改正或糾正的形式因各種具體違法行為不同而分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還、責令賠償、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等。

4、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的直接目的有差別

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懲戒,是違法必究原則的體現,目的是使違法行為人因害怕受罰而不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責令改正則是迫使當事人停止違法或履行法律規定的守法義務,以糾正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利益。

(2)限期整改擴展閱讀:

執法實踐中,執法隊員有初步證據認定當事人實施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後,往往會開出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文書(下稱責改文書)。責改文書上寫明當事人在某地的某行為違反了某法律規范,責令其立即或在期限內進行整改。

責改文書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責改文書即要求相對人做出整改的意思表示。

開具責改文書,是合理行政中比例原則在處罰中的體現。行政處罰作為制裁性的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同時對相對人的行為進行了否定評價。

根據比例原則,只有在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產生較大影響時才能進行處罰。而一般的違法行為都比較輕微,因而在開具責改文書,對相對人對違法行為做出意思表示之後,相對人仍不改正的,進行處罰。這樣一來即遵守了比例原則,又維護了行政處罰的謙抑性。

責改文書不可訴。責改文書作為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是過程性的行政行為。依行政行為成熟性理論 ,只有在行政行為完整產生後在才能進行司法審查。對過程性的行為不進行審查可避免司法機關過早得介入行政行為,影響行政的獨立性。

責改文書不能申請非訴執行。責改文書目標狀態不具體,沒有明確的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同時責改文書為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只有在相關人受領主動配合後才能恢復行政管理秩序,本身不具有可執行性。

⑶ 違法建設的小區限期整改是什麼意思

「責令限期改正」是城市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經常使用的行政手段之一,尤其在我們朝著構建和諧城管目標努力的今天,「重教育、慎處罰」的精神越發突顯,而責令限期改正就成了提高城市管理成效,緩解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對立關系的有效方法,這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已有體現。
責令限期改正的基本形態
所謂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而責令違法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原狀,以維持法定的秩序和狀態。目前我國現行行政法律、法規條文中,大多設有責令限期改正的規定,但在不同的規定中其表現的性質並不相同,概括起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屬性有三種形態。
其一是責令限期改正單獨適用,並不伴隨行政處罰。例如《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96條關於專業經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投資建設或接受專業經營設備的規定,條文里只有限期改正的要求而沒有處罰的要求。限期整改單獨適用,不以行政處罰為前提,而是以教育為目的,通過責令整改,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
其二是責令限期改正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同樣《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里的大部分規定都屬於這種情況。在這種形態下,限期改正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先責令改正,視整改情況再決定是否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其三是法律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並行適用。比如《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作為罰種之一與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用。因為在此種情況下,給予罰款不足以恢復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僅責令限期改正,不足以懲戒違法者,只有兩者同步進行,才能更好地達到執法目的,體現立法本意。

⑷ 停業整頓和限期整改的區別

停業整頓和限期整改,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停止生產經營,前者是停止生產經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後,經檢查合格後,再恢復生產經營;後者是不停止生產經營,同時進行整改,但在一定期限內必須達標,否則,就是停業整頓或責令停產停業。


停業整頓是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而責令停產停業是一種行政處罰,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決定前,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責令停業整頓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作出決定前,不需要履行告知程序,行政機關可以直接作出決定。

⑸ 停業整頓和限期整改的區別

區別在於是否停止生產經營,前者是停止生產經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後,經檢查合格後,再恢復生產經營;後者是不停止生產經營,同時進行整改,但在一定期限內必須達標,否則,就是停業整頓或責令停產停業。
限期整改,即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我國很多法律都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停業整頓,是指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⑹ 責令限期改正,指的是多少日內

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時間在30日內,其他行政機關一般也是相同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6)限期整改擴展閱讀

由於理解上的不同,個別行政機關在具體實施中往往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個別行政機關往往輕視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但在一些行政機關製作和下達的文書中缺少責令改正環節,存在重處罰、輕整改傾向。有的即使下達了責令整改意見,對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沒有跟蹤和有關反饋的記載。

第二、個別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相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有七種,但不包含「責令改正」。

一些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列在下達給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種類中,同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等處罰手段並列,顯然是不恰當的。

第三、個別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內容不明確。要求當事人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該明確、具體,有針對性。有的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責令改正」,缺少改什麼、怎麼改的內容。由於過於簡單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於形式,起不到責令改正的應有作用。

⑺ 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是法律文書嗎

為二位律師點贊

⑻ 《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限期整改是行政機關對企業採取的行政行為,就是要求企業在期限內必須整改完成,否則將受行政處罰的可能。一般對企業主管的行政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環境管理局、消防、食品衛生管理局、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等行政單位。

限期整改期間是不採取行政處罰的。;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也有將限期整改歸類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採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

從理論上說,行政機關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是行政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徵。而限期整改中,行政機關並沒有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所以,限期整改也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應該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外的另一種行政行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也是行政處罰外的又另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與法理均沒有對限期整改作一準確定義,這只能稱為「行政確認」。

(8)限期整改擴展閱讀

責令改正與停業整頓的區別和聯系

1、限期整改,即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

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我國很多法律都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停業整頓,是指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⑼ 「限期整改」中的「限期」是什麼意思

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目前全國公安機關正在開展「清剿火患」戰役行動,發現和整改各類消防安全隱患,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感謝你對公安工作的支持,能夠及時整改消防問題。至於你咨詢的限期整改的「限期」截止什麼時間,當初檢查時的民警應該告訴你在什麼時間內整改完畢,如是下達整改通知書的,通知書中應該有具體的時間。歡迎你一如既往地支持公安工作!

⑽ 責令限期改正是什麼意思

就是法院要求行為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的要求改變相關行為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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