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整治水位
⑴ 航道整治工程施工准備工作一般有哪些
工程項目施工准備工作按其性質及內容通常包括技術准備、物資准備、勞動組織准備、施工現場准備和施工場外准備。
(一)技術准備
技術准備是施工准備的核心。由於任何技術的差錯或隱患都可能引起人身安全和質量事故,造成生命、財產和經濟的巨大損失。因此必須認真地做好技術准備工作。具體有如下內容:
熟悉、審查施工圖紙和有關的設計資料
(1)熟悉、審查施工圖紙的依據
1)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提供的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建築總平面、土方豎向設計和城市規劃等資料文件;
2)調查、搜集的原始資料;
3)設計、施工驗收規范和有關技術規定。
(2)熟悉、審查設計圖紙的目的
1)為了能夠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順利地進行施工,生產出符合設計要求的最終建築產品(建築物或構築物);
2)為了能夠在擬建工程開工之前,便從事建築施工技術和經營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充分地了解和掌握設計圖紙的設計意圖、結構與構造特點和技術要求;
3)通過審查發現設計圖紙中存在的問題和錯誤,使其改正在施工開始之前,為擬建工程的施工提供一份准確、齊全的設計圖紙。
(3)熟悉、審查設計圖紙的內容
1)審查擬建工程的地點、建築總平面圖同國家、城市或地區規劃是否一致,以及建築物或構築物的設計功能和使用要求是否符合衛生、防火及美化城市方面的要求;
2)審查設計圖紙是否完整、齊全,以及設計圖紙和資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方面的方針和政策;
3)審查設計圖紙與說明書在內容上是否一致,以及設計圖紙與其各組成部分之間有無矛盾和錯誤;
4)審查建築總平面圖與其他結構圖在幾何尺寸、坐標、標高、說明等方面是否一致,技術要求是否正確;
5)審查工業項目的生產工藝流程和技術要求,掌握配套投產的先後次序和相互關系,以及設備安裝圖紙與其相配合的裝飾施工圖紙在坐標、標高上是否一致,掌握裝飾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備安裝的要求;
6)審查地基處理與基礎設計同擬建工程地點的工程水文、地質等條件是否一致,以及建築物或構築物與地下建築物或構築物、管線之間的關系;
7)明確擬建工程的結構形式和特點,復核主要承重結構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是否滿足要求,審查設計圖紙中的工程復雜、施工難度大和技術要求高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檢查現有施工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能否滿足工期和質量要求並採取可行的技術措施加以保證;
8)明確建設期限、分期分批投產或交付使用的順序和時間,以及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設備的數量、規格、來源和供貨日期;明確建設、設計和施工等單位之間的協作、配合關系,以及建設單位可以提供的施工條件。
(4)熟悉、審查設計圖紙的程序。熟悉、審查設計圖紙的程序通常分為自審階段、會審階段和現場簽證等三個階段。
1)設計圖紙的自審階段。施工單位收到擬建工程的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文件後。應盡快地組織有關的工程技術人員熟悉和自審圖紙,寫出自審圖紙的記錄。自審圖紙的記錄應包括對設計圖紙的疑問和對設計圖紙的有關建議。
2)設計圖紙的會審階段。一般由建設單位主持,由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參加,三方進行設計圖紙的會審。圖紙會審時,首先由設計單位的工程主設人向與會者說明擬建工程的設計依據、意圖和功能要求,並對特殊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提出設計要求;然後施工單位根據自審記錄以及對設計意圖的了解,提出對設計圖紙的疑問和建議;最後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對所探討的問題逐一地做好記錄,形成"圖紙會審紀要",由建設單位正式行文,參加單位共同會簽、蓋章,作為與設計文件同時使用的技術文件和指導施工的依據,以及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結算的依據。
3)設計圖紙的現場簽證階段。在擬建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施工的條件與設計圖紙的條件不符,或者發現圖紙中仍然有錯誤,或者因為材料的規格、質量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或者因為施工單位提出了合理化建議,需要對設計圖紙進行及時修訂時,應遵循技術核定和設計變更的簽證制度,進行圖紙的施工現場簽證。如果設計變更的內容對擬建工程的規模、影響較大時,要報請項目的原批准單位批准。在施工現場的圖紙修改、技術核定和設計變更資料,都要有正式的文字記錄,歸入擬建工程施工檔案,作為指導施工、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2.原始資料的調查分析
為了做好施工准備工作,除了要掌握有關擬建工程的書面資料外,還應該進行擬建工程的實地勘測和調查,獲得有關數據的第一手資料,這對於擬定一個先進合理、切合實際的施工組織設計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調查分析:
(1)自然條件的調查分析。建設地區自然條件的調查分析的主要內容有地區水準點和絕對標高等情況;地質構造、土的性質和類別、地基土的承載力、地震級別和裂度等情況河流流量和水質、最高洪水和枯水期的水位等情況;地下水位的高低變化情況,含水層的厚度、流向、流量和水質等情況;氣溫、雨、雪、風和雷電等情況;土的凍結深度和冬雨季的期限等情況。
(2)技術經濟條件的調查分析。建設地區技術經濟條件的調查分析的主要內容有:地方建築施工的狀況1施工現場的動遷狀況;當地可利用的地方材料狀況i國撥材料供應狀況;地方能源和交通運輸狀況;地方勞動力和技術水平狀況;當地生活供應、教育和醫療衛生狀況;當地消防、治安狀況和參加施工單位的力量狀況。
3.編制施工圖預算和施工預算
(1)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是技術准備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這是按照施工圖確定的工程量、施工組織設計所擬定的施工方法、建築工程預算定額及其取費標准,由施工單位編制的確定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經濟文件,它是施工簽訂工程承包、工程結算、建設銀行撥付工程價款、進行成本核算、加強經營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據。
(2)編制施工預算。施工預算是根據施工圖預算、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定額等文件進行編制的,它直接受施工圖預算的控制。它是施工內部控制各項成本支出、考核用工、"兩算"對比、簽發施工任務單、限額領料、基層進行經濟核算的依據。
4.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准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指導施工現場全部生產活動的技術經濟文件。建築施工生產活動的全過程是非常復雜的物質財富再創造的過程,為了正確處理人與物、主體與輔助、工藝與設備、專業與協作、供應與消耗、生產與儲存、使用與維修以及它們在空間布置、時間排列之間的關系,必須根據擬建工程的規模、結構特點和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原始資料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編制出一份能切實指導該工程全部施工活動的科學方案 (施工組織設計)。
⑵ 平原河流航道整治設計內容有哪些
平原河流航道整治設計主要內容包括:
航道與航道工程介紹、礙航灘險及其特性分析、整治工程規劃與設計、整治建築物設計、航道疏浚、平原及山區河流航道整治、入海河口段航道整治、特殊河段的航道整治等。
⑶ 長江中游荊江航道整治工程包括什麼內容
監利水道整治與安全行船存在矛盾
監利水道所在的河段從2013年起納入荊江航道整治工程。該工程起於湖北宜昌,止於湖南嶽陽,全長280公里,總43億元,總工期42個月。武漢航道局監利處轄區內窯監、大馬洲等5處水道納入荊江河段治理范圍。據中國水運網資料介紹,工程施工期間,需佔用部分主航道(通航水域),施工與通航存在很大的安全矛盾,給船舶安全航行帶來巨大壓力。道管理部門採取的措施之一是,適當縮窄航道,滿足施工所需水域。從2013年9月20日起,監利處開始對藕池口、南碾子灣、萊家鋪、窯監、大馬洲等水道施工區域航道布置進行調整,適當縮窄並上調過河航道,在兼顧船舶安全航行的情況下將航道平面位置左移,以滿足施工所需水域,待施工完成後,恢復正常的航道布設。
2014年底,長江航道局李國祥副局長視察大馬洲水道。當時監利航道管理處的文章介紹,監利處於10月23日將大馬洲水道沙家邊至集成段左槽調整為丙寅洲至何家湖右槽。改槽至今,該處領導和技術員現場指揮,監利維護基地工作人員晝夜值守,及時用高頻向過往行輪通報航道情況,對該水道重點巡查80餘次、航道探測80次、航標調整64座次、船舶用車300餘小時。但由於船舶習慣航路改變,航標碰損失常頻繁,被碰失常航標達54座次,受近期水位持續退落影響,大馬洲水道右槽航道條件日趨惡化,航道維護日益艱難。
2.大馬洲水道多變
大馬洲水道為長江中游著名的重點礙航淺水道,近年來受三峽水庫運行及上游監利水道河勢演變的影響,水道深泓擺動幅度較大,並導致較長岸線形成崩退的陡坎形態。也正是為了抑制大馬洲水道形勢繼續惡化,才實施了大馬洲水道航道整治工程。
具體來說,大馬洲河段與監利河段並稱為窯監大河段,監利水道江心烏龜洲將河道分為左右兩汊,目前右汊烏龜夾分流比穩定在90%,但烏龜夾內灘槽形勢很不穩定,由此引起下游大馬洲水道深泓擺動、灘槽形態調整。從歷史演變看,窯監水道從1945年基本形成近期彎曲分叉的河勢,多年來,河道左右支汊多次易位。1989年,形成兩汊爭流的局面,1994年以後,左汊衰退,右汊分流比超過70%,穩居主汊地位至今。大馬洲河道直接受到窯監河段左右搖擺的影響,導致大馬洲主流不穩定,灘槽格局變化大,加之大馬洲水道兩岸是沙質邊灘,易於切割沖蝕,主流擺動空間大,造成大馬洲航道歷史上多次出現淺礙航。
3.三峽水庫的影響
三峽水庫蓄水以來,壩下河段發生較為明顯的河床沖刷和調整。窯監河段以沖刷為主,影響到江心洲發生崩退,為了保證烏龜夾主汊的地位,2009年開始對烏龜洲洲頭等進行守護處理。烏龜夾上段深泓2012年比2002年左移500米。這些變化都導致下游的大馬洲河段發生變化。
⑷ 為了改善長江航道,應採取什麼重要的措施
(一)樹立生態文明理念
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是推進生態文明航道建設的重要思想基礎,體現了新的價值取向。要開展形式多樣的生態文明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各種載體和形式,切實加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教育,普及生態文明知識,深入廣泛地開展環境保護日、節能宣傳周、能源緊缺體驗日等活動,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引導職工樹立保護長江航道生態、人人有責的意識,把生態文明理念內化為職工的行為准則和自覺行動。要大力開展生態文明航道宣傳活動。利用內外媒體,向社會大力宣傳長江航道的生態優勢,我局建設生態文明航道的決策部署、經驗做法和工作成果,以及長江航道涌現現出來的熱愛生態、保護生態的先進典型,向社會持續推介和展示長江生態文明航道的良好形象。要加大「綠色航道、暢通服務」文化品牌的創建力度,突出品牌的生態優勢,推出系列服務措施,加強品牌的營銷,彰顯長江航道文化的綠色特徵,努力打響長江生態文明航道的品牌。
(二)優化航道建設規劃
長江航道是寶貴的自然資源,是長江航運的基礎和前提。實施航道建設開發首先要珍惜每一寸航道資源,要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控制開發規模和強度,調整規劃布局,促進航道資源利用的集約高效,給自然留下更多的修復空間,給子孫留下一江碧水、兩岸青山、鳥語花香、魚蝦滿江的美麗母親河,要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的原則,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節約發展,充分掌握和利用長江航道的自然演變規律,把航道規劃、建設和管理與河勢控制結合起來,與生態平衡結合起來,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結合起來,加快推進航道系統治理。一是要積極開展航道通過能力及生態航道建設等重大課題研究,統籌考慮航道建設、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關系,既要考慮沿江經濟發展的需求,又要考慮長江航道的生態承受能力,科學確定航道的可開發利用度以及各河段航道的最佳建設標准,據此調整「十二五」規劃實施和制定「十三五」規劃。二是在充分考慮生態保護的前提下,以中游荊江河段治理為重點,繼續加快航道系統治理,提高建設速度,擴大建設規模,確保到2015年提前實現2020年規劃建設目標,進一步增強長江航道在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競爭力,使長江航道綠色、高效、節能、環保的比較優勢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服務能力較好適應長江水運和沿江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帶動交通運輸系統和沿江社會的生態文明建設。
(三)加快航道轉型升級
轉變發展方式是實現長江航道科學發展的主線,也是建設生態文明航道的關鍵。我們要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創新驅動發展的要求,切實加強科技創新,推動航道轉型升級,努力促進長江航道由勞動密集型向創新驅動型和技術管理服務型轉變。轉變發展方式關鍵在於建設數字航道、智能航道,這也是建設長江生態文明航道的最大亮點。通過建設智能航道,一是可以盡量減少航道整治工程的同時提高航道通過能力,從而避免了工程建設對長江生態的影Ⅱ向。二是可以使船舶科學配載,合理選擇航線,減少單位貨運量的燃料消耗,有效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三是可以提高長江航道服務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減少管理消耗和管理成本,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單位建設。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快長江數字航道和智能航道建設,積極研發應用3.0版電子航道圖,確保到2015年全面建成數字航道,初步建成智能航道,從而為建成生態文明航道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建設生態綠色工程
當前長江航道的主要問題仍然是發展不足的問題,建設生態文明航道的首要任務仍然是加快建設,提高航道通過能力。在長江上實施建設工程必然會對長江的生態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
首先要嚴格做好航道工程建設的環評和防洪論證等工作,盡量減小航道工程建設對長江生態的影響。建設項目工程費用預算中應保證生態恢復所必需的費用,並確保其有效使用。
其次要加快生態整治技術創新。要切實加強生態工程的理論研究,積極採用節能、環保、合理節約材料和資源的新技術,使航道整治工程不僅滿足強度、穩定、安全、耐久度的要求,而且充分考慮對生物、環境的影響,既實現整治工程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同時實現環保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是實施環保施工。積極採用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和新材料,積極推廣生態護坡等新技術,實現工程防護、景觀塑造和環境保護的統一,避免或減少對水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改變和破壞,最大限度地保護工程周邊的環境,減少工程施工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營造「人水和諧」局面。 (五)全面促進資源節約
一是實施低碳養護。要通過加快航道維護管理的轉型,用現代化的技術、現代化的裝備,盡量減少長江航道建設養護管理等各項活動對生態的影Ⅱ向。要加強航標新能源、新材料、新結構的研究,加大太陽能一體化航標燈的推廣應用。大力開展環保疏浚技術、環保節能型船舶研究和推廣應用,重點加大航道維護和工程疏浚船舶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減小航道疏浚施工對生態的影響。
二是狠抓節能減排。加強節能管理,認真做好能源消耗統計分析,制定合理的能源消耗指標和定額,簽訂節能承包合同,大力應用節能減排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創新船艇節能方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航道生產的能耗穩步降低,完成上級下達的節能指標。抓好節能項目儲備和申報,積極申報節能減排專項資金。要大力減少船舶污染排放。嚴格執行船舶排放標准,組織船舶污染物排放普查,有計劃分步驟實施技術改造和檢查維修,控制和減少船舶污染排放,杜絕超標排放。加強老舊船舶等報廢處置工作,及時淘汰落後的生產工具和設備。在船舶建設垃圾回收等配套設施,逐步杜絕船舶直接傾倒排放生活垃圾。
三是推行節約辦公。嚴格執行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精簡會議,改進會風,壓縮會議經費,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改進文風,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積極倡導低碳辦公、綠色辦公,政府采購要優先購買綠色節能產品;提高職工節約意識,教育職工從小事做起,節約每一張紙、每一度電、每一滴水,嚴格辦公用品采購、領取、使用等管理,逐年降低各級機關人均綜合能耗。
(六)加強航道生態環境保護
保護航道生態安全是建設生態文明航道的必保底線。建設生態文明航道必須有效防範航道生態安全風險,及時妥善處置航道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維護航道生態環境安全穩定,避免重大航道生態危機。一是要提高航道管理與保護的能力。要建立健全航道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積極推進航道立法,促使《航道法》早日出台,以法律規范與約束人們的行為,依法保護航道生態安全。要依法對涉水工程、采砂、船舶和岸線等實施有效管理,嚴格涉水涉航建築物技術審查,督促涉水涉航建築物科學合理選址,盡可能避開水生物繁衍棲息地、航道生態脆弱或敏感地區,減小工程建設對河勢穩定和航道演變規律的不利影響。要採取行政和法律手段對非法采砂、超吃水等各種破壞航道生態環境的行為等進行懲處,有效保護航道和岸線資源。二是要提高自然災害防控能力。要科學制定預案,有效應對極枯水位、特大洪水、極端氣候以及滑坡等自然災害,及時恢復航道條件。三是要提高航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要加強航道應急打撈能力建設,建造一批應急打撈船舶和設備,對長江干線沉船、沉物特別是危化品及時進行打撈,有效防止水上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生態災害危害和社會影響。
(七)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保護長江航道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長江航道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要開展航道生態監測工作,加大長江航道生態保護的力度,當前應盡快將節能環保和生態的指標納入長江航道文明建設責任制和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體系,加大考核獎懲力度,形成良好的生態文明建設機制。建設生態文明航道涉及到多個涉水部門,必須加強與環保、漁政、水利、海事等管理部門的聯系,就長江的整體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綜合利用問題進行密切溝通、真誠合作,努力使長江的開發利用能夠統籌兼顧防洪、發電、環保、水生資源保護和航運等各方利益,使長江真正成為水資源綜合利用最好的典範之江。為此,我們耍率先行動和示範,在各項工作特別是航道建設和維護管理中,要嚴格執行防洪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主動考慮其他部門的關心和關切,展示長江航道負責任行業的形象。同時,要切實加強溝通聯系,闡明長江航道的利益和立場,爭取其他部門對建設生態文明航道的理解和支持。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航道規劃
第三章 航道建設
第四章 航道養護
第五章 航道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保障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促進水路運輸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航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等內陸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內海、領海中經建設、養護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築物、航道整治建築物和航標等航道設施。
第三條規劃、建設、養護、保護航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遵循綜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服從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和防洪總體安排,統籌兼顧供水、灌溉、發電、漁業等需求,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國務院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航道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條件,保護航道安全,維護航道網路完整和暢通。
國務院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航道建設、養護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設和養護資金。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航道管理工作,並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干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主管所轄航道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置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承擔本法規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六條 航道規劃分為全國航道規劃、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規劃。
航道規劃應當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規劃目標、發展規劃技術等級、規劃實施步驟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航道規劃應當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符合水資源規劃、防洪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並與涉及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專業規劃以及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劃相協調。
第七條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航道技術等級包括現狀技術等級和發展規劃技術等級。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根據相關自然條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航運發展需求等因素評定。
第八條全國航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公布。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並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公布。
編制航道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海域、重要漁業水域的,應當有同級海洋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編制全國航道規劃和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應當徵求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規劃應當符合全國航道規劃。
第九條 依法制定並公布的航道規劃應當依照執行;航道規劃確需修改的,依照規劃編製程序辦理。 第十條新建航道以及為改善航道通航條件而進行的航道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符合航道規劃,執行有關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航道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航道建設工程的技術要求,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對工程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
從事航道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航道工程建設活動,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二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保障航道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三條 航道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設單位應當自航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送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沿海航道的竣工測量圖還應當報送海軍航海保證部門。
第十四條進行航道工程建設應當維護河勢穩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設的其他工程或者設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建設損壞依法建設的其他工程或者設施的,航道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養護技術規范。
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進行航道養護,保證航道處於良好通航技術狀態。
第十六條 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航道現狀技術等級或者航道自然條件確定並公布航道維護尺度和內河航道圖。
航道維護尺度是指航道在不同水位期應當保持的水深、寬度、彎曲半徑等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航道進行巡查,發現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航道維護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證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應當進行維護,及時發布航道通告並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道損毀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通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並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單位和人員發現航道損毀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報告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合理安排航道養護作業,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業和在通航高峰期作業。
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進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響通航的航道養護活動,或者確需限制通航的養護作業的,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提前通報海事管理機構,保證過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設的工程設施的安全。養護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作業標志及其他殘留物,恢復正常通航。
第二十條進行航道養護作業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關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會同海事管理機構事先通報相關區域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共同制定船舶疏導方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造成航道損壞、阻塞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盡快修復搶通;必要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盡快修復搶通。
船舶、設施或者其他物體在航道水域中沉沒,影響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立即報告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自行或者委託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代為設置標志,並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
第二十二條 航標的設置、養護、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部隊執行任務、戰備訓練需要使用航道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統稱建設)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梁、隧道、管道、纜線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該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對通航凈高、凈寬、埋設深度等航道通航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建設通航建築物。通航建築物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閘壩建設期間難以維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修建臨時航道、安排翻壩轉運等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設閘壩後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通航建築物或者預留通航建築物位置,通航建築物建設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
通航建築物的運行應當適應船舶通行需要,運行方案應當經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同意並公布。通航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維護保養通航建築物,保持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在航道保護范圍內建設臨河、臨湖、臨海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符合該航道通航條件的要求。
航道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和航道保護實際需要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護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航道保護范圍涉及海域、重要漁業水域的,還應當分別會同同級海洋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工程(以下統稱與航道有關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進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設降低航道通航條件。
第二十八條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並報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臨河、臨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設的水工程;
(三)現有水工程的水毀修復、除險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築物和不改變航道原通航條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工程。
建設單位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可以進行補充或者修改,重新報送審核部門審核。
未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或者經審核部門審核認為建設項目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部門不予批准、核准,建設單位不得建設。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與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其他建設項目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航道上相鄰攔河閘壩之間的航道通航水位銜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位於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應當在設計、施工和調度運行中統籌考慮下游航道設計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但水文條件超出實際標準的除外。
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滿足航道通航條件允許的水位變化的確定,應當徵求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的意見。
水工程需大幅度減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應當提前通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給船舶避讓留出合理的時間。
第三十一條與航道有關的工程施工影響航道正常功能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對航標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進行臨時調整;影響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防洪搶險工程引起調整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與航道有關的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其殘留物。
第三十三條 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活動不得危及航道安全。
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活動損壞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三十四條 在通航水域上建設橋梁等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設置航標等設施,並承擔相應費用。
橋區水上航標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維護。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一)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
(三)在通航建築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築物正常運行的;
(四)危害航道設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在河道內采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禁止在河道內依法劃定的砂石禁采區采砂、無證采砂、未按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為。
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不得損害航道通航條件。
第三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建設的攔河閘壩造成通航河流斷航,需要恢復通航且具備建設通航建築物條件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恢復通航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八條航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航道建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而開工建設的,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繼續建設的,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未通過審核,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規定建成的項目導致航道通航條件嚴重下降的,由前兩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代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與航道有關的工程的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其殘留物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清除,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未清除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依法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在通航水域上建設橋梁等建築物,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航標等設施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
(三)在通航建築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和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築物正常運行的;
(四)危害航道設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在河道內依法劃定的砂石禁采區采砂、無證采砂、未按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或者有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不依法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進出軍事港口、漁業港口的專用航道不適用本法。專用航道由專用部門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