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河道整治沉船打撈
1. 都好幾天了,長江沉船估計全部人都死了,為什麼還要打撈呢
一是沉船要打撈起來拖走,以免堵塞河道,二是盡最後希望救人,展示政府的人文關懷,樹立政府形象。
2. 辦沉船打撈公司需要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撈沉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航行安全,加強沉船的打撈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軍事艦艇和木帆船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和內河的沉船,包括沉船本體、船上器物以及貨物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沉船應當進行打撈:
(一)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築的沉船;
(二)有修復使用價值的沉船;
(三)雖無修復使用價值而有拆卸利用價值的沉船。
第四條 嚴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有權立即進行打撈或者解體清除,但是所採取措施應即通知沉船所有人,如果沉船所有人不明或者無法通知時,應當在當地和中央報紙上公告。
第五條 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築的沉船,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規定申請期限和打撈期限,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
沉船所有人必須在規定期限以內提出申請和進行打撈;否則,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可以進行打撈或者予以解體清除。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第五條規定范圍的沉船,沉船所有人應當自船舶沉沒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打撈計劃和完工期限,經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批准後進行打撈。
第七條沉船所有人除遇有特殊情況向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並經核准外,在下列情況下即喪失各該沉船的所有權:
(一)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築的沉船,在申請期限以內沒有申請或者聲明放棄;或者打撈期限屆滿,而沒有完成打撈;
(二)其他不屬於第五條規定范圍的沉船自沉沒之日起一年以內沒有申請打撈;或者完工期限已經屆滿,而沒有打撈。
第八條 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根據第四條規定所撈起的船體、船用器物、貨物或者解體所得的鋼材、機件等,在無法或者不易保管的情況下,可以作價處理。
沉船所有人自船舶沉沒之日起一年以內,可以申請發還撈起的原物或者處理原物所得的價款,過期如不申請即喪失其所有權。
沉船所有人在領回原物或者價款時,應當償還有關打撈、保管和處理等費用。
第九條 打撈和解體清除沉船必須經過批准,批准許可權如下:
(一)500總噸以上或者300匹指示馬力以上的沉船由交通部批准。
(二)不滿前項規定的沉船,由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批准,並由各該港(航)務主管機關依其行政系統分別報請交通部或者有關省人民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未經過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打撈或拆除沉船。偶然撈獲的沉沒物資應當送當地港(航)務主管機關處理,由各該機關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有修復價值而不嚴重妨礙航行安全的沉船,不得解體。申請解體沉船必須提出該沉船確無修復價值的可靠勘測資料。解體打撈或者清除機動船舶,不得在水下破壞主副機、鍋爐等物,應當盡量完整撈起,並經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鑒定後,才可以處理。
第十二條 全國各地沉船勘測工作,由交通部打撈專業機構負責進行,但是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因業務上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勘測。其他機關、企業、個人必須經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批准才可以進行沉船勘測工作,並應將勘測結果抄送原批准機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由交通部發布施行。
3. 南平市三江打撈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南平市三江打復撈有限公制司成立於2011年04月18日,主要經營范圍為200噸以下的內河沉船、沉物打撈作業,水下救助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邱大建
成立時間:2011-04-18
注冊資本:5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50702100028452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南平市延平區峽陽鎮江汜村21號
4. 想打撈近海廢棄的沉船 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實在是懶得看. 就像海關的手續一樣,, 長篇大論之後你才發現根本就沒有可執行性.
5. 河道沉船打撈工程需要哪些機械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撈沉船管理法第一條為保證航行安全,加強沉船的打撈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法。第二條除軍事艦艇和木帆船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和內河的沉船,包括沉船本體、船上器物以及貨物都適用本法。第三條下列沉船應當進行打撈:(一)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築的沉船;(二)有修復使用價值的沉船;(三)雖無修復使用價值而有拆卸利用價值的沉船。第四條嚴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有權立即進行打撈或者解體清除,但是所採取措施應即通知沉船所有人,如果沉船所有人不明或者無法通知時,應當在當地和中央報紙上公告。第五條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築的沉船,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規定申請期限和打撈期限,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沉船所有人必須在規定期限以內提出申請和進行打撈;否則,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可以進行打撈或者予以解體清除。第六條其他不屬於第五條規定范圍的沉船,沉船所有人應當自船舶沉沒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打撈計劃和完工期限,經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批准後進行打撈。第七條沉船所有人除遇有特殊情況向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並經核准外,在下列情況下即喪失各該沉船的所有權:(一)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築的沉船,在申請期限以內沒有申請或者聲明放棄;或者打撈期限屆滿,而沒有完成打撈;(二)其他不屬於第五條規定范圍的沉船自沉沒之日起一年以內沒有申請打撈;或者完工期限已經屆滿,而沒有打撈。第八條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根據第四條規定所撈起的船體、船用器物、貨物或者解體所得的鋼材、機件等,在無法或者不易保管的情況下,可以作價處理。沉船所有人自船舶沉沒之日起一年以內,可以申請發還撈起的原物或者處理原物所得的價款,過期如不申請即喪失其所有權。沉船所有人在領回原物或者價款時,應當償還有關打撈、保管和處理等費用。第九條打撈和解體清除沉船必須經過批准,批准許可權如下:(一)500總噸以上或者300匹指示馬力以上的沉船由交通部批准。(二)不滿前項規定的沉船,由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批准,並由各該港(航)務主管機關依其行政系統分別報請交通部或者有關省人民委員會備案。第十條未經過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打撈或拆除沉船。偶然撈獲的沉沒物資應當送當地港(航)務主管機關處理,由各該機關酌情給予獎勵。第十一條有修復價值而不嚴重妨礙航行安全的沉船,不得解體。申請解體沉船必須提出該沉船確無修復價值的可靠勘測資料。解體打撈或者清除機動船舶,不得在水下破壞主副機、鍋爐等物,應當盡量完整撈起,並經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鑒定後,才可以處理。第十二條全國各地沉船勘測工作,由交通部打撈專業機構負責進行,但是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因業務上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勘測。其他機關、企業、個人必須經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批准才可以進行沉船勘測工作,並應將勘測結果抄送原批准機關。第十三條本法經國務院批准由交通部發布施行。
6. 大連興海打撈工程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大連興海打撈工程有限公司自二〇〇六年成立以來,一直在國內外從及沿海與內河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撈、沿海港口建設工程、航道清理工程,是一支技術較為全面的水下施工隊伍。尤其對水下電焊、切割、攝錄像、無損檢測、水下拋石整平、沉箱混凝土塊安裝及水下作業,技術成熟,經驗豐富。在所完成的工程項目質量均達到良好以上。自公司成立以來無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和工程質量不達標現象,受到了當地政府及業主的表揚與首肯。
法定代表人:姜興太
成立時間:2006-04-06
注冊資本:6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1020000002068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香周路83號209室
7. 江蘇海洋航務打撈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江蘇海洋航務打撈有限公司創立於一九八六年二月,是專業從事沿海、沿江沉船沉物打撈,港口及內河航道疏浚、港區吹填、碼頭船台滑道建造以及大件設備吊、安裝等工程的私營企業。
法定代表人:陳金樓
成立時間:1986-02-03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928000021890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鹽城市鹽都區郭猛鎮護隴居委會1幢(H)
8. 海事管理部門對水域交通肇事受害方所承擔的責任
2012年11月20日夜間,劉某某的采砂船因刮大風沉沒於洪澤湖中,劉某某自行組織打撈未成功的情況下,在該船舶沉沒處設置2米高紅旗等警示標志。海事局在巡航過程中發現該沉船及有人打撈未成的情況,但未採取相應措施。2012年12月21日23時左右,原告王某某駕駛蘇泗洪貨**號船舶從洪澤湖泗陽水域裝360噸左右黃砂至洪澤湖西線航道4號標附近處,觸碰水下沉船而沉沒。當晚24時左右,海事局接到12395轉來的電話報警後指令附近的海事所出動搜救艇前往搜救,到達時,原告王某某已被他人救起。事發後,海事局在事故現場設置了相關警示標志,並於2013年1月6日在洪澤縣找到第三人劉某某,向其發出限期打撈沉船通知。因第三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打撈,海事局於2013年3月8日組織將沉船打撈出水,並存放在洪澤湖洪澤縣境內。2013年3月19日,海事局出據了《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確認劉某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王某某不服該《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向上級海事局提起復核申請。2013年5月8日,上級海事局作出回復,對原告提出的復核申請不予支持。2013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訴請法院要求確認海事局在此次碰撞事故發前未及時打撈沉沒於航道內的采砂船以及未在沉船處設置警示標志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
本案在判決時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海事局對所轄的航道負有管理及養護的責任。被告在此次事故發生十五天前已經發現第三人采砂船沉沒於事發地,應當及時立案、及時查找確認沉船船主,並責令沉船船主及時打撈清除,在責令消除與改正無效的情況下,應當及時自行組織打撈清除,以消除通航水域安全隱患。但是,自第三人沉船至事發前,被告海事局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來防止該隱患的發生,故應判決被告在碰撞事故發生前未及時立案查找在其所轄洪澤湖通航水域沉沒的采砂船主並責令船主及時打撈清除,也未代為組織打撈消除安全隱患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
第二種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採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本案中第三人劉某某在船舶遇險後,未及時向地方海事機構報告,只是自行請人打撈。雖然被告海事局對所轄的航道負有管理及養護的責任,但該沉船是有主船舶,而第三人正在組織人員打撈,同時也設置了一些相關警示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也未規定要求第三人具體打撈時間,只是在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情況下,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採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同時,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本身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超載和夜間航行違規行為,導致該事故發生,原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這是一起民事行為侵權與行政行為侵權競合的案件,作為受害人王某某,既有權選擇民事訴訟,向侵權當事人劉某某請求損害賠償,也有權為充分有效地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選擇行政訴訟,向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主張賠償。綜合本案全面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1、被告是否負有打撈第三人沉船和設置警示標志的職責;2、原告在此次航行中是否有違規行為,且該違規行為對判斷被告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產生影響。
一、關於被告是否負有打撈第三人沉船和設置警示標志的職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採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該《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採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該《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海事部門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負有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內河通航水域中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等應當責令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限期打撈清除,如其在合理的時間內未能消除內河交通安全隱患的,被告應當自行組織打撈清除,以保障通航安全。本案中,被告自認在此次碰撞事故發生十五天前已通過巡航發現在洪澤湖通航水域附近有采砂船沉沒於事發地,其本應嚴格按照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於該起有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沉船事件,及時立案、及時查找確認沉船船主,並責令沉船船主及時打撈清除,在責令消除與改正無效的情況下,應當及時自行組織打撈清除,以消除通航水域安全隱患。但是,被告自發現第三人沉船至本案碰撞事故發生,其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來消除上述安全隱患,直至2013年1月7日才查明沉沒采砂船船主,2013年3月9日才組織將第三人沉船打撈出水。故被告明顯怠於履行上述行政職責。關於被告是否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問題,從查明事實來看,沉船船主劉某某在自行打撈沉船未成功的情況下,已設置了紅旗等相關警示標志,筆者認為,既然沉船船主已設置警示標志,則海事局根據該《條例》規定無需再行設置。
二、關於原告在此次航行中是否存在違規行為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本案中,原告自述所駕駛的船隻核准載貨量是210噸,事發當天載貨360多噸,故應當認定原告已明顯超載;《洪澤湖水上交通安全預警聯動管理機制》中明確規定夜間湖區全面封航。而原告從下午五點鍾裝黃砂航行,明知會在夜間通過洪澤湖封航航道,原告已違反夜間湖區封航規定。故原告在此次航行過程中存在超載、夜間航行的違規行為。但是本案的審查對象為被告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問題,筆者認為原告有無違規行為對判斷被告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不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屬於本案審查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