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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整改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1-29 11:39:58

『壹』 有一個關於房屋買賣糾紛的法律案例請求解答

中介公司具有欺詐行為,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可以撤銷,但必需證明中介公司老闆的親戚不是購房者,
但是由於甲乙是委託關系,即甲委託已賣甲的房屋,所以已賣給丙的房款應該歸甲,甲可以按照委託協議支付報酬

『貳』 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質量瑕疵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或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開發商按照預售合同之約定承擔維修和一倍賠償的責任。 購房者與開發商在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可以對房屋質量瑕疵賠償做出明確規定,這樣對保障自身利益比較有利。當事人雙方可以在預售合同里約定:如購房者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託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有其他質量瑕疵的,購房者在保修期內可以要求開發商除免費維修外,還需按照修復費的1倍進行補償。 雙方商定對商品房其他工程質量有爭議的,委託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自房屋驗收交接起,開發商對該商品房負責保修,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由雙方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進行約定。 三、超過保修期,開發商不對非主體結構質量瑕疵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超過保修期,開發商不對非主體結構質量瑕疵承擔保修責任 四、開發商對對房屋拒絕修復的法律承擔。 開發商應當對交付的房屋質量承擔擔保責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五、開發商注銷後,質量瑕疵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民事主體承擔。 當事人行使其權利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開發商對其開發的商品房若發生質量瑕疵,理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其負責。若開發商主體發生注銷,應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其他民事主體承擔。開發商主體消滅後,商品房質量瑕疵維修的責任應由其繼承者承擔

『叄』 商品房糾紛,開發商擅自更改房屋面積,律師來

期房賣的本身就是預測面積,交房時候面積都會有誤差,但是俺合同一般多專出面積也是在屬3%以內,再超出的就沒有權利收取了,另外交付時水電是必須開通的,暖氣的話是小區達到一定能比例也要開通,開發商肯定是違規交付了,可以去找開發商協商,不行的話就走法律途徑吧

『肆』 商品房逾期交房糾紛怎麼處理

首先應當確定的是,開發商逾期交房肯定是構成違約的。既然構成違約,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會有約定。有約定的,當然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未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則需要根據相關法律來確定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滿足條件的還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關於違約金金額的確定,根據規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而當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購房者維權可以先與開發商進行溝通協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伍』 驗房時發現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我拒絕收房,在開發商整改期間他需要向我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嘛

首先你要看看你有沒有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協議上是否有明確的交房時間,同時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質量沒有問題,可以雙方去聘請專業房屋質量檢測人員評估房子質量,確實存在問題的,開發商整改期間需要支付延期違約金。一般合同上都有明確規定。

關於商品房交付及延期賠償應注意的問題你可以查看一下:http://bbs.nb.soufun.com/2011339648~-1~418/32604031_32604031.htm

『陸』 房屋常見交付質量糾紛都有哪些

你好,房屋交付是出賣人將所建房屋交付於買受人的行為。交付房屋關系質量驗收、逾期責任、風險負擔等等,本文梳理出房屋交付常見的幾種糾紛並提出相應解決意見,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一般質量問題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的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

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現行竣工驗收合格標准分為工程驗收合格、綜合驗收合格、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志,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後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三、延遲交付房屋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免責事由。

能否免責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出賣人是否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到。

2、出賣人是否能夠或應該能夠解決。

3、該事由是否足以導致延期施工。

四、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公共設施是房屋舒適居住、價值增長的不可或缺要素,其內容與標准以規劃圖、銷售廣告、售樓書為准。銷售廣告對公共設施的描述應當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買與房屋價格的,應當視為要約,出賣人拒絕交付或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五、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准。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執。

材料與工藝標准應當依合同約定為准,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

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

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後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

出賣人未提供第1和2項資料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未提供「兩書」時,有判例認為:「兩書」是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水平,維護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規定,未提供不構成拒絕接受房屋的條件。

七、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買受人盡管領受房屋,但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產權證書可能無法辦理,隨時將被真正權利人起訴騰房。如果出賣人事先未告知實際情況,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後,約定或者法定辦證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如果屬於一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情形,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8、9條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八、規劃、設計變更

規劃涉及房屋乃至小區整體的環境與格局;設計則關系房屋的結構、戶型、朝向、空間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九、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十、交納稅費糾紛

出賣人經常將交納或代收相關稅費作為交房條件,買受人則持相反意見。

對此應當具體分析:

1、合同約定由出賣人代為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必需交納必需辦證費用,包括契稅、產權登記費、證件工本費、測繪費、公共維修基金。如無此約定,由買受人申請辦證,直接交納稅費。

2、水、電、氣、暖、有線、寬頻的建設費與開通費,買受人是否必需交納應當考慮:出賣人是否事先承諾必需提供;該費用是否列入項目開發成本;該費用是否計算在銷售價格中。

3、買受人必需交納物業管理費,但出賣人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交費作為交房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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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因商品房質量問題未及時整改,能否算做逾期交付

律師的回到比較准確。除非有重大質量問題才算影響交付。(其實裡面有灰色地帶,國情也沒有辦法)。

『捌』 開發商有問題交房拒不整改怎麼辦

其實 你如果覺得房子住起來還可以的話 就不用索賠了 直接拿著合同找開發商協商降回低房價答給你 如果開發商不願意 可以到法院起訴開發商違約!!!要求開發商達到合同上註明的交房條件或給付違約金(如果合同上有約定違約金!)
開發商提供辦理公積金手續的問題 :這要看合同上是怎麼說的 如果按你提問上面所說的話 那隻能說你倒霉了 這條誤導性很強 這可以說是幫你辦理 就是指幫忙的形式 開發商幫你辦那是他好心 他不幫你辦那也說的過去 因為按你上面所說的來解釋的話 開發商可以說是只是提供幫助而已 他也可以不幫你辦!!!!
不過 我覺得你最好是去和開發商協商一下 如果你和開發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 那你最好訴之於法律 用法律來維護你的合法權利!!!!

『玖』 房屋交付糾紛有哪幾種,如何解決購房合同糾紛

一、房屋交付糾紛有哪幾種
房屋交付是出賣人將所建房屋交付於買受人的行為。交付房屋關系質量驗收、逾期責任、風險負擔,雙方對房屋質量及相關問題經常產生糾紛。本文梳理出常見十種糾紛並提出相應解決意見。



1、一般質量問題。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 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2、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遲延交付房屋。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 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5、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准。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 執。材料與工藝標准應當依合同約定為准,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6、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 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 法律文件,後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

7、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權利。

8、規劃、設計變更。

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 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9、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 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

10、交納稅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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