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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治理法治化

發布時間: 2020-11-28 23:15:55

㈠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什麼基礎環節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環節。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標志在於法治化,法治化建設的一個重要層次體現在基層。

依法治國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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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求是:國家治理現代化將擺脫人治走向法治

還有兩篇文章可供參考:民主法治: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之路
王韶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

㈢ 如何理解法制中國與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關系

:國 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我們 黨提出的全新理念,標志著我們黨對中 國 特 色社 會—主義規律的認識提高到一個新境界。
社會主—義是一種新 生的社 會制度,還處在實踐和發展的初期。怎樣治理社 會主義社會這樣全新的社會,世界社 會主義歷史上沒有成功的經驗,只能在實踐中探索。馬 克思、恩格斯沒有遇到全面治理一個社 會主義國家的實踐,他們關於未來社會的原理很多是預測性的;列寧在俄國十月革 命後不久就過世了,沒有來得及深入探索這個問題;蘇聯在這個問題上進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實踐經驗,但也犯下了嚴重錯誤,沒有真正解決這個問題。
我們—黨在全國執 政以後,不斷探索這個問題,雖然也發生了嚴重曲折,但在國家治理體 系和治理能力上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重大成果,改 革開放以來的進展尤為顯著。我國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民 族團結,同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不斷出現動亂局面形成了鮮明對照。這說明,我們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總體上是好的,是適應我國國情和發展要求的。
同時也要看到,我們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方面還有許多不足,有許多亟待改進的地方。主要是國家制度體系還不完善,法制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還比較突出,各級幹部的能力素質還不適應形勢任務需要,社會參與、群眾自治程度還不高,國 家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有待提高。我國經濟社會各領域存在的許多矛盾和問題,都與制度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制度和法律執行不力密切相關。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正在經歷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農村社會向工業、城市社會,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這種轉型是實現現代化的必然趨勢。長期農業、農村社會形成了深厚的「人治」傳統,而工業化、城市化的現代社會則以「法治」為主要特徵;如果說「熟人社會」難免是「人情社會」的話,那麼「陌生人社會」則必然是法 治社會。就是說,我國社會轉型已經對國家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對時代要求的回應。黨的十 八屆三 中全會提出建設「法 治中國」的任務,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執 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都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
我國的改革,本質上是社 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改革已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各領域改革的關聯性、互動性明顯增強,要求更加註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更加註重從制度上解決問題。鄧—小—平同志1980年在《黨和 國 家領 導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我們建立的社 會主義制度盡管還不完善,但是無論如何總比弱肉強食、損人利己的資 本主義制度好得多;我們的制度將一天天完善起來,它將吸收我們可以從世界各國吸收的進步因素,成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他1992年在南 方談話中又提出,再有30年的時間,我們才會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對 鄧—小— 平同志戰略思想的繼承和發展,著眼點和著力點都是要改革和完 善國家各方面制度。讀讀十 八屆三 中全會《決定》,涉及「制度」的內容何其多,可以說通篇都在講制度、講體制機制。也就是說,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標志著我國改革進入整體推進制度創新、制度建設的新階段。

㈣ 國家治理現代化為什麼離不開法治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證(重要保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雖然沒有正面闡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之間的相互關系,但是,《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卻從體系化、系統化的視角來認識法治中國的意義。中央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圍繞著「維護社會穩定」這一時代主題提出了「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相結合的多渠道治理方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是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視為一項系統工程。
《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與此同時,《決定》還根據系統工程的思想提出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理念。由此可見,要實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通過的兩項《決定》所要求的作為一項治國理政的現代化工程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僅僅從「法治化」的角度來考慮還是不夠的。應當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大國家系統管理工程。

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大國家系統管理工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強調的是「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兩個方面的「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包含了治理主體、治理對象、治理方式、治理依據、治理組織體制、治理程序、治理制度的體系化、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其中,依照法律法規建立規范國家管理活動的國家管理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國家權力體系、公民權利體系、公民義務體系和國家責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最重要的制度特徵和要求。「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首要價值是黨領導人民進行國家治理的「體系化」,沒有「體系化」,國家治理也不可能實現現代化;沒有基於法治原則建立國家治理體系,國家治理體系也無法實現現代化的要求。

「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既要求管理者具備依法解決國家日常管理事務的能力,做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也需要管理者具備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國家管理事務中重大復雜的問題,特別是處理各種突發性事件和公共危機的能力。「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還要求在執政黨的領導方式與國家管理之間建立起協調一致的合作和互動機制,將黨的建設能力與「五個文明」一起抓的綜合協調能力有機統一起來,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依託,國家治理的「體系化」必然會極大地增強國家治理能力,「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也會極大地推動「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此同時,「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助於推進國家治理的「體系化」、「法治化」和「現代化」。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有助於國家管理者進一步掌控國家管理的宏觀走勢和發展大局,有利於調動一切旨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重大安全利益、保證公共權力依法辦事、保障公民合法權利以及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的積極因素投身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事業上來,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此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還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基本原則。所以,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不能「為了法治化而法治化」,要緊緊圍繞「現代化」這個主題,採取各種切實有效的措施來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和現代化的目標。

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一項前無古人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偉大實踐,它依賴於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一項重大而復雜的社會發展工程和國家管理工程,它的價值內涵是全方位、多層次的,它的主要價值目標是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其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重要的制度特徵。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必須同步推進、共同建設。

㈤ 為何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中之重是法治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公布後,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熱議和熱烈響應。一年前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主題為「全面深化改革」,其中「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關鍵詞。三中全會的決定一共涉及經濟制度改革等十五個方面的內容,法治中國建設只是其中一個方面。而時隔一年,法治中國建設卻率先成為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首次全體會議的主題,這是有深刻原因的。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的歷次全體會議,多以經濟建設和黨的建設為主題。不過,將近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的兩個決定聯系起來解讀,可以發現,黨對中國現階段所面臨的問題和矛盾的理解和判斷,發生了些許微妙的變化。例如,兩個決定雖然仍然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提法,同時仍強調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地位。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詞,分別只出現了一次。與此相應,「治理方式」和「現代化」則頻繁出現。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所開啟的改革開放大幕,已經深刻地改變了中國的社會結構和形態——中國已經不可避免地日益嵌入整個世界經濟體系之中,進入了現代大規模人群治理的新階段。在這個新的社會結構形態中,之前由於物質短缺、極端貧困所造成的一系列問題和矛盾,基本上已經得到了解決。然而新社會結構所帶來的一系列新的更復雜的問題,則凸顯出來,從而對國家的治理體系帶來了全新的挑戰。因此,中國社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也必須相應升級,以適應和應對此種中國社會治理的新常態。
根據人類社會現代轉型的經驗,法治是應對此種復雜性日益提升的現代大規模人群社會的基本手段和工具之一。由於經濟發展所形成的各種多元利益的分化與沖突,通過被納入法律權利的框架之中,從而被轉化成「權利」之間的沖突。而對權利沖突的有效化解,則是現代獨立司法裁判體系的核心功能。通過司法裁判來化解權利沖突的好處在於,它並不著眼於「個案化」地化解權利沖突,而是通過個案沖突的解決,對權利進行類型化的構造,從而形成抽象的權利界限和規則,批量化和系統化地化解各種權利沖突,進而將個案糾紛的經驗內化到治理結構中,變成治理結構的內化經驗和知識,實現國家治理方式的轉型和升級。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目標,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的系統論述,正當其時。

㈥ 國家治理為什麼需要法治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

「法治化」與「現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從建設「國家治理體系版和治權理能力」的角度來看,「法治的現代化」與「現代化的法治」的任務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法治化」與「現代化」必須齊抓共促、齊頭並進,才能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㈦ 如何通過依法治國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國 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我們 黨提出的全新理念,標志著我們黨對中 國 特 色社 會主義規律的認識提高到一個新境界。
社會主義是一種新 生的社 會制度,還處在實踐和發展的初期。怎樣治理社 會主義社會這樣全新的社會,世界社 會主義歷史上沒有成功的經驗,只能在實踐中探索。馬 克思、恩格斯沒有遇到全面治理一個社 會主義國家的實踐,他們關於未來社會的原理很多是預測性的;列寧在俄國十月革 命後不久就過世了,沒有來得及深入探索這個問題;蘇聯在這個問題上進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實踐經驗,但也犯下了嚴重錯誤,沒有真正解決這個問題。
我們黨在全國執 政以後,不斷探索這個問題,雖然也發生了嚴重曲折,但在國家治理體 系和治理能力上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重大成果,改 革開放以來的進展尤為顯著。我國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民 族團結,同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不斷出現動亂局面形成了鮮明對照。這說明,我們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總體上是好的,是適應我國國情和發展要求的。
同時也要看到,我們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方面還有許多不足,有許多亟待改進的地方。主要是國家制度體系還不完善,法制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還比較突出,各級幹部的能力素質還不適應形勢任務需要,社會參與、群眾自治程度還不高,國 家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有待提高。我國經濟社會各領域存在的許多矛盾和問題,都與制度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制度和法律執行不力密切相關。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正在經歷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農村社會向工業、城市社會,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這種轉型是實現現代化的必然趨勢。長期農業、農村社會形成了深厚的「人治」傳統,而工業化、城市化的現代社會則以「法治」為主要特徵;如果說「熟人社會」難免是「人情社會」的話,那麼「陌生人社會」則必然是法 治社會。就是說,我國社會轉型已經對國家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對時代要求的回應。黨的十 八屆三 中全會提出建設「法 治中國」的任務,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執 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都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
我國的改革,本質上是社 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改革已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各領域改革的關聯性、互動性明顯增強,要求更加註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更加註重從制度上解決問題。鄧 小 平同志1980年在《黨和 國 家領 導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我們建立的社 會主義制度盡管還不完善,但是無論如何總比弱肉強食、損人利己的資 本主義制度好得多;我們的制度將一天天完善起來,它將吸收我們可以從世界各國吸收的進步因素,成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他1992年在南 方談話中又提出,再有30年的時間,我們才會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對 鄧小 平同志戰略思想的繼承和發展,著眼點和著力點都是要改革和完 善國家各方面制度。讀讀十 八屆三 中全會《決定》,涉及「制度」的內容何其多,可以說通篇都在講制度、講體制機制。也就是說,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標志著我國改革進入整體推進制度創新、制度建設的新階段。

㈧ 法治為什麼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點

法制指法律和制度。動態意義上的法制,即指立法、執法、守法和對法版律實施的監督,也包括法權律宣傳教育在內。「依法辦事」是法制的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法制與資本主義法制不同,它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可能而且必須把社會主義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並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制與法律秩序關系極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社會秩序,它必須以實行法制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則是實行法制的重要體現。

㈨ 法制為什麼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點

法制指法律和制度。動態意義上的法制,即指立法、執法、守法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也包括法律宣傳教育在內。「依法辦事」是法制的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法制與資本主義法制不同,它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可能而且必須把社會主義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並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制與法律秩序關系極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社會秩序,它必須以實行法制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則是實行法制的重要體現。

㈩ 怎麼理解國家治理及其現代化

現代國家治理體系是一種強有力的、負責任的和受紀律約束的國家治理體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衡量標准至少有這么四條:第一,國家治理的民主化。人民成為國家政權的所有者( 主權在民) ,能夠通過合法的渠道直接地或者通過自己選舉的代表參與決策、執行和監督等國家治理的全過程,並擁有追究國家政權管理者責任的制度化手段。第二,國家治理的法治化。無論是國家政權的所有者、管理者還是利益相關者參與國家治理的行為,都應納入法治化的軌道合法理性地進行; 國家公共權力的運行也受到憲法和法律的限制和約束。規則和程序之治代替人治。第三,國家治理的文明化。國家治理中更少的強制,更多的同意; 「寓管理於服務之中」,以服務換服從; 更多的對話協商溝通合作,更少的獨斷專行; 「更多地激發權能,更少的排斥和歧視」; 更少的他治,更多的自治。第四,國家治理的科學化。各類治理主體( 上述11 類機構和個人行動者) 擁有更多的自主性,他們履行各自功能的專業化和職業化分工程度不斷提高,執政黨和政府行政機關協調其他治理主體的能力和進行戰略和政策規劃的能力不斷提高,形塑各類治理主體互動行為的規則和程序的有效性不斷增強。現代國家治理體系建立在政治與行政、政治與法律、政治與經濟、咨詢參謀與政治決斷、國家與社會的相互分離和各類治理主體專業分工的基礎上,同時政黨、政府、法律、市場、社會等多元化的治理機制也得到充分的發展,各類治理主體之間對話協商溝通合作的互動網路高度發達,決策咨詢系統高度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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