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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整治方案

發布時間: 2020-11-28 19:30:05

㈠ 農業部畜禽良種標准化建設方案是什麼

農業部畜禽標准化示範場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畜禽標准化規模養殖的意見》(農牧發[2010]6號)要求,為做好畜禽養殖標准化示範創建工作,加強農業部畜禽標准化示範場(以下簡稱示範場)管理,提升畜牧業標准化規模生產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範場指以規模養殖為基礎,以標准化生產為核心,在場址布局、畜禽舍建設、生產設施配備、良種選擇、投入品使用、衛生防疫、糞污處理等方面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標准,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驗收通過並由農業部正式公布的養殖場。
第三條 示範場創建以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現代畜牧業為核心,按照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發展要求,通過政策扶持、宣傳培訓、技術引導、示範帶動,實現畜禽標准化規模生產和產業化經營,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強產業競爭力,保障畜產品有效供給,促進畜牧業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爭取發改、財政、環保、工商和質檢等部門的支持,切實抓好示範場建設工作。
第五條 中央與地方的相關扶持政策向示範場傾斜。鼓勵畜牧業龍頭企業、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積極參與示範場創建,帶動廣大養殖場戶發展標准化生產。
第二章 示範場條件及建設要求
第六條 示範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址不得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明令禁止區域,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區域內土地使用規劃;
(二)達到農業部畜禽養殖標准化示範場驗收評分標准所規定的飼養規模;
(三)按照畜牧法規定進行備案;養殖檔案符合《農業部關於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通知》(農牧發[2007]1號)要求;
(四)按照相關規定使用飼料添加劑和獸葯;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違禁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五)具備縣級以上`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兩年內無重大疫病和質量安全事件發生;
(六)從事奶牛養殖的,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和銷售符合《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奶牛場衛生規范》(GB16568-2006)。設有生鮮乳收購站的,有《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生鮮乳運輸車有《生鮮乳准運證明》;
(七)飼養的商品代畜禽來源於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養殖企業,飼養、銷售種畜禽符合種畜禽場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 示範場建設其他條件按照農業部和各省畜禽養殖標准化示範場驗收評分標准執行。
第八條 示範場建設內容:
(一)畜禽良種化。因地制宜選用畜禽良種,品種來源清楚、檢疫合格。
(二)養殖設施化。養殖場選址布局科學合理,畜禽圈舍、飼養和環境控制等生產設施設備滿足標准化生產需要和動物防疫要求。
(三)生產規范化。建立規范完整的養殖檔案,制定並實施科學規范的畜禽飼養管理規程,配備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嚴格遵守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葯使用規定,生產過程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
(四)防疫制度化。防疫設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免疫監測等防疫工作,科學實施畜禽疫病綜合防控措施,對病死畜禽實行無害化處理。
(五)糞污無害化。畜禽糞污處理方法得當,設施齊全且運轉正常,實現糞污資源化利用或達到相關排放標准。
第三章 示範場確立
第九條 示範場標准
農業部制定示範創建驗收評分標准,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區情況對評分標准進行細化,制定不低於農業部發布標準的實施細則。
第十條 創建方案制定與下達
農業部根據各地畜牧業發展現狀,下達當年示範場創建方案,明確各省區標准化示範場的創建數量,並向社會公布。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細化本區域內的示範場創建方案,組織開展示範創建工作。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符合示範場創建驗收標準的養殖場戶根據自願原則向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縣、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評審驗收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三人以上的專家組,對申請參與示範創建的養殖場進行現場評審驗收,確定每個養殖場在示範期限內的具體示範任務和目標,並將驗收合格的養殖場名單在省級媒體公示,無異議後報農業部畜牧業司。
第十三條 批復確認
農業部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實地抽查復核,審核通過後正式發布,並授予"農業部畜禽標准化示範場"稱號,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指導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農業部和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分別成立技術專家組。
全國畜牧總站負責對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技術專家組成員進行培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區參與示範創建的養殖場進行集中培訓與技術指導,養殖場根據相關指導意見開展示範創建活動。
第十五條 示範場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農業部畜禽標准化示範場的有關要求組織生產,以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多種方式帶動周邊養殖場戶開展標准化生產。
示範場應當按照農業部及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示範場有關基礎數據信息,並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生產經營、具體示範任務和目標完成等情況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示範場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示範場獎懲考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並建立示範場監督檢查檔案記錄,每年抽查覆蓋率不少於30%。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掌握示範場建設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農業部不定期開展對示範場的監督抽查,並將示範場作為農業部飼料及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的重點。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範場資格:
(一)弄虛作假取得示範場資格的;
(二)發生重大動物疫病的;
(三)發生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使用違禁葯物、非法添加物或不按規定使用飼料添加劑的;
(五)其他必備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標准要求的;
(六)因糞污處理與利用不當而造成嚴重污染的;
(七)停止生產經營1年以上的;
(八)日常抽查不合格,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仍不到位的。
(九)未按規定完成示範任務和目標的。
第十八條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地方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示範場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農業部予以通報批評。涉及違法違紀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範場創建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畜禽養殖排泄物與污水治理方案

方案http://wenku..com/view/bc88cd13e518964bcf847ccc.html
公司:重慶市環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環保建設集團簡介
注冊成立於2004年,注冊資金1億元RMB;經過近十年的發展,現有資產超過10億元RMB;
涉足行業:市政環衛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污染治理、城市垃圾固廢處理、生態農業開發、城鎮養生養老投資、房地產開發、商業貿易等產業的綜合性集團企業;
人才:集團擁有一批年輕化、專業化的經營管理團隊,員工387人,各類專業技術人才152餘人,各類專業管理人才和高級經營骨幹80餘人;
業績:集團長期堅持「一元主導,多元發展」的經營模式, 開發和投資建設了「龍頭寺垃圾場綜合治理」、「重慶警備區後勤保障旅辦公樓和營房」、「上品 拾陸」小區、「生態農業」、「愛晚工程」等項目;
即將開發的項目有:巴南聖燈山養生養老、生態農業、旅遊觀光綜合體項目;涪陵磨盤溝土地整治及生態地產開發項目;豐都禽畜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項目;
集團憑借自身在市政環保行業十年的成長及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在全國領先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擬開展深度戰略合作,致力於污染場地修復及地力提升領域的發展。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系人:陳女士

㈢ 畜禽養殖場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三年行動方案

這些東西要做都是收費的

㈣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環保局關於《九龍江流域(漳州段)畜禽養殖場禁建區域劃分方案》的通知

由村裡出面協調解決。

㈤ 2017 年畜禽養殖禁養方案怎麼寫

禁養區的劃定由環保部門負責。「禁養區」相關政策通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環保法》明確指出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在新法的威懾下,畜牧養殖行業進入了環保高壓期,輕則被罰款整改,重則被停產拆遷。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國家第一部專門針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法規性文件,明確了以綜合利用作為解決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問題的根本途徑,為規模化養殖廢棄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明確了禁養區劃分標准、適用對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激勵和處罰辦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動計劃》 2015年4月16日印發,又稱「水十條」,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明確要求,要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4、2015年8月10日,農業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配合做好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做好禁養區劃定工作,及時報送禁養區劃定情況。

5、2016年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根據環境容量調整區域養殖布局,優化畜禽養殖結構」,且提出要「確保農業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總體得到遏制,治理明顯見到成效」。

㈥ 哪些省份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目前浙江、福建、寧夏、四川、廣西、山東等制訂了省(區)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或實施方案,廣東、浙江制訂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准‍‍。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3月20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解振華二〇〇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條 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養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並將其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採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採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應採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於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准,防止病菌傳播。

第十五條 禁止向水體倒畜禽廢渣。

第十六條 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第十七條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准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並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或其他環境傾倒、排放畜禽廢渣和污水的。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准,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上述標准作出規定。

地方法規或規章對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准規定嚴於第一款確定的規模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的畜禽廢渣,是指畜禽養殖場的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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