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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整治

發布時間: 2020-11-28 15:37:39

Ⅰ 財務票據專項整治自查自糾報告怎麼寫

財務票據專項整治自查自糾報告

**省****管理局:
為了加強我處票據管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非稅收入行為,加強票據管理,根據省局《轉發<財政部關於對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的通知》(***[2012]**號),我處進行了認真的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領導重視,組織認真
對於此次自查工作,處黨委高度重視,責成計劃財務部門認真學習文件精神,詳細了解此次對財政票據檢查的內容和依據,嚴格按照文件的要求進行檢查。計劃財務科結合文件精神和處領導的指示,於2012年*月*日至*日積極組織本科室財務人員對我單位所有未核銷的財政票據使用情況進行了自查,並認真填寫行了相關檢查表。
二、檢查、學習提高、規范管理同步進行
財基科將票據自查工作與財務管理制度學習、業務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規范緊密結合起來,做到邊檢查、邊學習、邊整改規范;將自查工作與提高人員法規意識緊密結合起來,通過自查、學習和法治教育不斷增強自身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檢查全面、重點突出
財務人員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檢查我處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基礎上重點突出了使用票據所執行的文件依據是否合法、是否專人管理財政票據、是否建立了票據登記管理制度,填寫內容是否規范准確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稅收入的項目等。通過檢查,我們認為:
(一)我單位未在財政部票據監制中心辦理過《財政票據領購證》和領購中央財政票據。
(二)我單位在地方縣級財政部門領購和使用的財政票據所執行的文件依據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等違規亂收費和亂罰款的問題。
(三)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及票據管理制度。
所領購的地方財政票據指定了專人管理,建立了票據登記制度;票據內容填寫規范准確和完整,票據開具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一致;2009年至2011年僅領取10本地方財政收據,不存在票據相互串用或混用行為,無擅自印製或買賣、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財政票據的行為;2011年所領用的地方財政票據至今未用完,票據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廢票據時,三聯齊備。
(四)不存在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收入的行為。
(五)2009至2011年我單位嚴格執行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因與與地方財政不相隸屬,所收金額全部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進行管理。
(六)不存在違反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其他情形。
在這次自查中,發現票據管理中也存在個別不足,日常票據管理夠不嚴,對非稅收入和應稅收入不能依法熟練區分,需要繼續加強開票人業務技能的學習。
通過這次自查、我們進一步學習了國家有關票據和財務管理的法規制度,梳理了自身票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今後我們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執行財經法紀,加強票據管理,營造風氣風清氣正的財務管理環境,繼續推進財務工作上台階。

附件:***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Ⅱ 三聯鎮的環境整治

三聯鎮地理位置獨特,自然風光優美。隨著東陽市生態建設步伐的加快和「內百千工程」的容深入實施,三聯鎮產業結構進一步調整優化、環境基礎設施逐步完善、村容村貌得到
有效改觀。來自工業企業、農業面源、農村三產服務業農居點等各類生活污水未經有效處置就直排河道,造成區域部分河道水質富營養化,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三聯鎮飲用水源安全。 三聯鎮創建成為中國環境優美鄉鎮,在相關部門通過加大監管力度、拆除排污口專項行動等一系列舉措,使工業廢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三聯鎮已順利完成畜禽養殖禁養任務並積極探索出適合區域特點的水產養殖污水處理管理模式。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上,採取了「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運作模式,一方面通過城鎮化的推進,藉助集鎮改造、道路建設等工程,帶動該區域污水管道鋪設、逐步完善該地污水收集管網。另一方面,結合三聯鎮人口居住分散的實情,推廣運行成本較低的農村小型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有效處理,力爭三聯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70%。三聯鎮採取政府鼓勵、「以獎代補」的方式,大力引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快速提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

Ⅲ 概括清順治帝時整頓賦役的措施

所謂賦役制度的整頓與改革,主要是就清代前期而言。
整頓賦役制度
清代財政收入制度的最初確立,是以確定賦稅徵收額為出發點,其中,田賦又是最為重要的稅源。對賦稅、人丁冊籍的掌握,既是對財政命脈的控制,同時又標示著新的統治權的確立。所以,攝政王多爾袞在順治元年(1644年)五月率師進入北京後發布的第一道詔諭就是令各地「為首文武官員即將錢糧冊籍、兵馬數目,親齎來京朝見」(3),足見新統治者對掌握原有賦籍的重視。隨後,河南道御史曹溶、戶科給事中劉昌等紛紛條陳,要求「議國用」、「施實惠」、「定經賦」(4)。但由於明清之際戰火燎燒,州縣舊籍多已無存,即如《清史稿·食貨志·賦役》所稱:「時賦稅圖籍多為流寇所毀」。賦稅的徵收失去了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同年十一月,山東道御史寧承勛奏稱:「賦役之定製未頒,官民無所遵守,祈敕部於賦役全書外,無藝之徵盡行裁革。如恩詔內有全免者,有半免者,有免三分之一者,著定書冊,刊布海內,令州縣有司遵照規條,戶給易知由單,庶愚民盡曉而永遵良規。」(5)在這里,寧承勛已隱約提出重編《賦役全書》的建議,但戶部議奏後,一時沒有下文。到順治三年(1646年)四月,攝政王多爾袞才又諭令戶部:「國計民生,首重財賦。……而兵火之餘,多借口方策無存,增減任意……今特遣大學士馮銓前往戶部,與公英俄爾岱徹底查核,在京各衙門錢糧數目,原額若干?見今作何收支、銷算?在外各省錢糧,明季加派三項,蠲免若干?見在田土,民間實種若干?應實征、起解、存留若干?在內責成各衙門,在外責成撫按,嚴核詳稽,擬定《賦役全書》,進朕親覽,頒行天下,務期積弊一清,民生永賴。」(6)這是第一次明令編定《賦役全書》的諭旨,其中亦有許多具體的要求,但徵收錢糧的具體標准,此諭沒有提及,據隨後的有關免除明季加派的諭旨以及《清史稿》的簡明記載,可知是時「匯為《賦役全書》,悉復明萬曆之舊」(7),亦即遵循著「萬曆則例」的征斂原則。
《賦役全書》何時編定?學者們一般認為是順治十四年(1657年)(8)。拖延如此之久,似乎不太合乎情理,這里恐怕存在著一些誤解。筆者認為,順治三年(1646年)奉旨編撰《賦役全書》,不久即告編成(9),隨後的工作僅僅是「訂正」而已。如順治九年(1652年)覆准:「令督撫務飭所屬州縣,每歲終,造荒田有無開墾,戶口有無增減,訂入《全書》報部,分別勸懲。」又題准:「各省《全書》,責令布政使司刊造,某項系明末加增,應去;某項系原額,應存。每州縣各發二本,一存戶房,備有司查考,一存學宮,俾士民檢閱。」(10)順治十一年(1654年),因「《賦役全書》,開載州縣田土、戶口、賦役,有關國計民生」,再次令戶部會同戶科訂正,結果「命右侍郎王宏祚訂正《賦役全書》,先列地丁原額,次荒亡,次實征,次起運、存留。起運分別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其新墾地畝,招徠人丁,續入冊尾。每州縣發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學宮」(11)。經過這次訂正,又形成一個新的文本,目的在於「務求官民易曉,永遠可行。書成,進呈御覽,刊發內外衙門,頒行天下,凡徵收完納、解運支銷、考成蠲免諸法,悉據此書,用垂永久」(12)。順治十四年(1657年),又「訂正全書」,並發布一篇長諭,除了強調上述事項外,特別申令「詳稽往牘,參酌時宜,凡有參差遺漏,悉行駁正。錢糧則例,俱照萬曆年間,其天啟、崇禎時加增,盡行蠲免」,「至若九厘銀,舊書未載者,今已增入」。「更有昔未解,而今宜增者,昔太冗,而今宜裁者,俱細加清核,條貫井然。後者續增地畝錢糧,督、撫、按匯題造冊報部,以憑稽核。綱舉目張,匯成一編,名曰《賦役全書》,頒布天下,庶使小民遵茲令式,便於輸將,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斂。為一代之良法,垂萬世之成規」(13)。
從順治三年(1646年)諭令編撰《賦役全書》,中經幾次修訂,到順治十四年(1657年)詳密而完備的《賦役全書》編成,體現了清廷整頓賦役徵收款項、以萬曆年間錢糧徵收則例為基準的定賦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同時,又分條明了原額、除荒、實征、起運、存留、本色、改折、豁免、新增等種種事項,「使小民遵茲令式,便於輸將;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斂」。這在清初賦役制度特別混亂的情勢下,也是十分必要的。
也許是順治十四年(1657年)所定《賦役全書》過於詳密,所以又出現了「頭緒繁多,易於混淆」的弊端。至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又令「新修《簡明賦役全書》,止載起運、存留、漕項、河工等切要款目,刪去絲秒(杪)以下尾數,可除吏胥飛灑苛駁之弊。各州縣遵照新編全書,造征糧比簿,不必另行造冊」。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新編全書告成進呈(14),戶部遵旨議定:「舊賦役全書,遵行年久,每年增減地丁銀米數目,皆有各年奏銷冊籍可稽,新編全書,停其頒發。」也就是說新編《簡明賦役全書》並沒有頒布實行。但這里所揭明的意味在於,當時徵收賦稅錢糧的憑藉,除原編《賦役全書》外,還有年度《奏銷冊》,《賦役全書》規定其根本,《奏銷冊》則標明臨時增減,二者相輔而行。
以後,又有所變更。雍正初年因實行「攤丁入畝」而導致賦役制度的變化。雍正十二年(1734年)又重新更定《賦役全書》,令「直省賦役全書,悉以雍正十二年為准。凡額征地丁錢糧、商牙課稅內,應支官役俸工、驛站料價,以及應解本折絹布、顏料、銀、、銅、錫、茶、蠟等項,各分析原額、新增、開除、實在,並司府州縣衛所總散數目,詳細考核,纂輯成書」。並同時規定,今後每十年修訂一次。《賦役全書》經過這次修訂,也就形成了著名的「四柱冊」樣式(即原額—新增—開除—實在),與原有的《奏銷冊》中的「四柱式」步趨一致。至乾隆三十年(1765年),又經奏准:
《賦役全書》開載額征正雜錢糧,及應支俸工料價等項,其不經名目,不一而足。最明白簡便者,莫如奏銷一冊,前列山地田盪、版荒新墾,次列三門九則額征本折地丁、起解留支。一經開冊,了如指掌。此書大指,即其張本,嗣後刊刻全書,均以奏銷所開條款為式,每逢應修之年,止將十年內新墾新坍各總數,添注於下,其餘不經名目,一概刪除。
這段話很重要,以後道光十四年(1834年)、咸豐七年(1857年)等的有關諭令議奏亦大致准此。這說明,乾隆中期以後雖然仍是《賦役全書》與《奏銷冊》相輔而行,但事實上已是以《奏銷冊》為主要征賦憑據,這是值得注意的(15)。
賦役制度本身事實上相當復雜,除上述《賦役全書》、《奏銷冊》外,作為賦稅徵收的憑藉,還有《丈量冊》、《黃冊》、《赤歷冊》、《會計冊》等賦稅徵收的輔助冊籍,即如《清史稿·食貨志》概述:
賦稅冊籍,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詳載上中下田則。有黃冊,歲記戶口登耗,與賦役全書相表裡。有赤歷,令百姓自登納數,上之布政司,歲終磨對。有會計冊,備載州縣正項本折錢糧,註明解部年月。復採用明萬曆一條鞭法(16)。
在具體的賦稅徵收過程中,為了防止地方官吏的征斂弊端,還向納稅人戶頒行過易知由單、截票、滾單等,細述仍難免繁瑣,前揭李華、朱金甫等文也略有涉及,可以參看。這里僅略述易知由單的沿革,以窺其制之一斑。
上揭順治元年(1644年)十一月山東道監察御史寧承勛的奏摺中,在要求編撰《賦役全書》時,已同時要求「戶給易知由單,庶愚民盡曉而永遵良規」。此時要求復行明代易知由單之制(17),未被清廷理睬。至順治六年(1649年)九月,復經戶科給事中董篤行之請,方才由戶部議准頒刻易知由單:「將各州縣額征、起運、存留、本折分數、漕白二糧及京庫本色,俱條晰開載,通行直省,按戶分給,以杜濫派。」(18)但在具體實行中,卻非如統治者想像的可以「杜濫派」,所以,順治八年(1651年)刑科給事中魏象樞又提出在易知由單之外,再造「格眼清冊」以杜其弊,其疏雲:
有司派征錢糧,皆假吏胥里書之手,或蒙弊不知,或通同作弊,朝廷雖有浩盪之恩,而小民終未免剝削之苦。請敕該督、撫、按,速檄各州縣,照本年易知由單備造格眼清冊,詳注某戶、某人、某項錢糧,及蠲免、開除、徵收數目,送督、撫、按復核無差,即將原冊鈐印發征。倘有改冊徵收、自立紅簿等弊,立行糾參(19)。
這是刊發易知由單後仍不能防止胥吏上下其手、通同作弊的一個例證,因此不得不採取其他方法加以彌補。不惟如此,同時還存在著不刊發易知由單,或少刊發、遲刊發等諸多問題,對此,戶部尚書陳之遴在順治十年(年)所上揭帖中言之甚詳:
竊惟天下有司剝民之術大要,應征錢糧數目不使民知,任其明加暗派,敲撲侵肥,無憑申訴。惟有頒給易知由單一法,足制其弊。職部非不屢行嚴飭,乃上自布政司、糧道,下至州縣,往往官胥通同遲延不造;即造矣,遲至夏秋方頒;即頒矣,不過數張而止。小民誰敢向官長索單?上官誰肯為有司匿單?即如去年送到職部單式,止有江南一省,順、永二府,其餘怠玩可知!
真可謂是有令不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鑒於此,陳之遴建議:
今後似應著各該撫按嚴飭各州縣,每年預將來年錢糧照一條編法開造易知由單,前列應征本、折款項,次列共計起運若干、存留若干,後列每畝應征銀米數目。定限十月初一日申到撫、按、布政司、糧道、本府,裁酌確當;定限十月十五日發下各州縣刻印完備;定限十一月初一日申到該撫、按及布政司、糧道、本府,照驗訖,匯集各州縣單式,並開前項申發月日;定限十二月終旬報送到部,職部於正月察明匯題。凡州縣違限不申,撫、按、布政司、糧道、本府違限不發不報,計其月日議以降罰。有開造朦混者,酌量輕重議處。其頒給之法,各州縣定限十一月初一日,於公所齊集儒學、衛所等官,及文武鄉官、舉人、貢監生員、糧里、花戶、屯丁人等,公同給散。……凡有司衛所有單外多征者,許諸色人等告發,撫按審實題參,官胥並計多征銀米論贓科罪。如此,則上下少知警戒,而小民可免橫征矣(20)。
我們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引述這份揭帖,不惟是其尚未見學者引用,而是在於它的重要,從中不難發現清廷的良苦用心以及刊發易知由單程序的細密。順治十三年(1656年),在此基礎上又作了更為細致的規定:「各州縣開征,預頒由單,定於十一月初一日頒發。至報部日期,直隸限十二月內到部,山東、山西、河南限正月內到部,江南、浙江限二月半到部,江西、湖廣、陝西限二月內到部,福建、廣東限三月半到部,四川、廣西限三月內到部……」如違限、違例,分別予以罰俸、降俸、降級、調用的處分(21)。
順治十五年(1658年),工科給事中史彪古又針對當時「每有一項正供,即有一項加派」的實情,要求「將申飭私派之旨,刊入易知單內,使閭閻小民,共曉德意」(22)。前前後後的有關用意無疑是好的,但由此,刊發易知由單的程序也慢慢地由簡到繁,不勝瑣碎;易知由單的內容也在不斷增加,由少到多、由易到難,「易知」也就變成「難知」了。康熙帝即位後,已有「由單款項繁多,民不易曉」之嘆(23)。雖經刪繁就簡,但其作用已日益式微,不得不於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廢止。
易知由單廢止後,代行其職能的主要是截票。「截票」又稱「印票」或「串票」,始行於順治十年(年),初分作二聯,稱作「二聯串票」(或稱「二聯印票」)。為防「奸胥作弊」,「康熙二十八年乃行三聯串票,一存官,一付役應比,一付民執照。雍正四年更刻四聯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給花戶,一於完糧時令花戶別投一櫃,以銷欠。至雍正八年,仍行三聯串票」(24)。
可見,這種賦役制度的整頓,其政策導向一方面是使徵收賦稅的憑藉賦稅冊籍逐步走向規范化、簡明化;另一方面則是在徵收賦稅錢糧的過程中,盡量採取防止胥吏從中作弊的制度化措施。

Ⅳ 湖州市德清縣今年有沒有環境污染整治計劃,整治包括哪些行業,

有的,德清縣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4~2017年)

為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努力建設美麗德清,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發〔2013〕59號)、《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4~2017年)的通知》(湖政辦發〔2014〕49號),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思路與目標

以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業廢氣污染整治、城鄉廢氣治理等為突破口,堅持源頭治理、綜合防治,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構建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局面。通過四年時間的努力,全縣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改善,重污染天氣大幅減少。到2017年,全縣細顆粒物(PM2.5)濃度在2013年基礎上下降30%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調整能源結構

1.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除統調燃煤電廠用煤外,全縣煤炭消費總量同比2012年平均下降10%以上。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縣經信委牽頭,縣發改委配合)

2.創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建設方案。2015年底前,縣城武康建成區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燃區內不再審批新增燃燒高污染燃料工業鍋爐,禁燃區內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2017年底前,縣城武康建成區除集中供熱鍋爐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進口、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限制高硫石油焦進口。(縣發改委牽頭,縣環保局、縣經信委、縣質監局、縣商務局配合)

3. 推進工業園區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替代。制定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建設方案,積極推行大電廠集中供熱模式,建設和完善熱網工程。2015年底前,全縣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2017年底前,全縣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全面實現集中供熱,熱網覆蓋區域內分散燃煤鍋爐全面淘汰。

2015年底前,全縣基本淘汰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鍋爐、窯爐的天然氣改造任務,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或其他清潔能源。(縣經信委牽頭,縣發改委、縣環保局、縣質監局配合)

4.發展清潔能源。制定天然氣開發利用方案,加快推進天然氣管網設施、汽車加氣站建設,2015年底前,實現縣城武康建成區供氣管網全覆蓋。加快推進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全縣可再生能源佔全縣能源消費總量3%左右。(縣發改委牽頭,縣經信委、縣建設局、縣供電公司配合)

5.嚴格節能措施。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國家一級能效標准。積極發展綠色建築,新建建築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准,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縣經信委牽頭,縣建設局、縣環保局配合)

(二)防治機動車污染

1.強化機動車環保管理。深入實施《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嚴格新車環保准入,強化車輛登記、檢測、維修、報廢全過程管理。鼓勵計程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新車及外地轉入車輛實施更高要求的機動車排放標准,自2016年起,實施汽、柴油車國Ⅴ排放標准,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節能和排放標准,達不到標准要求的新車及外地轉入車輛不得登記注冊。加快推進公交車、計程車、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升級換代,限制低速汽車在城市中心區域行駛,加強「黃標車」限行區域內高污染車輛的限行管制,加快淘汰老舊汽車,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黃標車」。(縣公安局、縣環保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局、縣質監局配合)進一步完善機動車環保檢測和監管體系,加強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縣環保局牽頭,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配合)

2.推進油品升級。按照省、市統一部署,全面供應國Ⅳ標準的車用汽油,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以次充好行為;2014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Ⅳ標準的車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Ⅴ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縣商務局牽頭、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3.大力發展清潔交通。採取財政補貼等措施,大力推廣清潔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純電動等新能源汽車,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車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達到40%以上。在用營運公交車每年完成清潔能源改造10%左右。(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建設局配合)

4.實施交通治堵工程。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加強步行道、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倡導拼車、通勤班車出行。不斷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達到12%以上。採取鼓勵綠色出行、加快推進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促進道路暢通。(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建設局、縣公安局配合)

(三)治理工業污染

1.實施脫硫脫硝工程。2014年底前,全縣基本完成熱電企業脫硫工程建設。2015年底前,所有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全縣所有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完成脫硫設施建設或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火電機組(含熱電)、水泥回轉窯完成煙氣脫硝治理或低氮燃燒技術改造設施建設並投運,所有火電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在2014年7月1日前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223—2011)規定的濃度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電機組必須完成煙氣清潔排放技術改造。(縣環保局牽頭,縣經信委、縣發改委配合)

2.治理工業煙粉塵。火電、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統一執行國家新標准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未達標的必須按國家標准規定期限完成升級改造。2014年7月1日底前,所有火電機組(60蒸噸/小時以上鍋爐)要完成提標改造並嚴於國家標准要求。2015年底前,全縣保留的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基本完成除塵設施建設或改造,全面消除煙囪冒黑煙現象。(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縣經信委、縣質監局配合)

3.實施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加快實施《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印染行業定型機廢氣整治和加油站、儲油罐、油罐車油氣回收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確定的重點整治工程建設與驗收。2017年底前,完成塗裝、合成革、生活服務、橡膠塑料製品、印刷包裝、木業、製鞋、化纖等主要行業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揮發性有機廢氣(VOCs)污染防控體系,VOCs排放量削減20%以上。(縣環保局牽頭,縣經信委、縣市場監管局、縣質監局配合)

(四)調整產業布局與結構

1.嚴格產業准入。全縣禁止新建20蒸噸/小時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鍋爐,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壓縮成型生物質燃料鍋爐。原則上縣城武康建成區不新建以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縣城武康建成區以外,鼓勵以壓縮成型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項目建設。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產能過剩行業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者減量置換。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縣經信委牽頭,縣發改委、縣環保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2.優化區域布局。加快對城市建成區內大氣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改造,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縣城武康建成區於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氣重污染企業關停或搬遷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縣城武康建成區全面完成大氣重污染企業關停或搬遷改造工作。(縣經信委牽頭,縣發改委、縣國土資源局、縣環保局、縣建設局、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3.淘汰落後產能。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後產能規劃(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後產能淘汰任務,淘汰產能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縣經信委牽頭,縣發改委配合)

4.推行清潔生產。2015年底前,對全縣水泥、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到
2017年,以上重點行業的排污強度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塗料和農葯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對所有露天煤堆場等實施封閉管理,確實無法全封閉的應建設防風抑塵設施。(縣經信委牽頭,縣環保局、縣商務局配合)

5.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到2017年,全縣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省級園區全部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循環化再生比重達到40%以上。(縣發改委牽頭,縣財政局、縣經信委、縣商務局、縣環保局配合)

(五)整治城市煙塵

1.控制施工揚塵。制定完善揚塵污染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揚塵管理機制,積極創建綠色工地,實施施工工地封閉管理,做到施工現場圍擋、工地砂土覆蓋、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灑水、出工地運輸車輛沖凈且密閉、暫不開發的場地綠化、外腳手架密目式安全網安裝「七個100%」落實。建立對違法違規企業的長效制約機制,施工單位因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錄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網站予以公示。(縣建設局牽頭,縣城管執法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公安局配合)

2.控制道路揚塵。渣土運輸車輛應採取密閉措施,逐步推行衛星定位系統。(縣城管執法局牽頭,縣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配合)強化道路揚塵治理,逐步減少城區裸露地面積,探索建立城鄉一體的道路路面保潔機制,著力提高城鎮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到2015年,縣城武康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45%以上,到2017年,縣城武康建成區II級以上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53%以上。(縣城管執法局牽頭,縣公安局、縣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國土資源局配合)

3.控制餐飲油煙。禁止在未經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居民樓或商住樓內新建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所有產生油煙的餐飲企業、單位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並建立定期清洗的制度,確保凈化裝置高效穩定運行。2015年底前,縣城武康建成區全面完成餐飲油煙治理,並建立定期清洗和長效監管機制。(縣城管執法局牽頭,縣環保局、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4.控制煙塵擾民。禁止露天焚燒生活垃圾、工業邊角料。嚴格控制露天燒烤。(縣城管執法局牽頭,縣環保局配合)加大煙花爆竹禁燃力度,嚴禁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外燃放煙花爆竹。(縣公安局牽頭,縣環保局、縣城管執法局配合)對有煙粉塵排放的碼頭、物流露天堆場等實施封閉管理,確實無法封閉的建設防風抑塵設施。(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環保局配合)2015年底前,按要求建成煙控區。

5.控制裝修、乾洗廢氣污染。嚴格執行揮發性有機溶劑含量限值標准,推廣使用水性塗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民用建築內外牆體塗料強制使用水性塗料,家庭裝修倡導使用水性塗料。(縣建設局牽頭,縣城管執法局、縣環保局配合)乾洗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洗染業管理辦法》,新開洗染店或新購洗染設備的,必須為全封閉式乾洗機並增加壓縮機製冷回收系統,在用乾洗設施要進行治理,強制回收乾洗溶劑。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乾洗業廢氣治理。(縣城管執法局牽頭,縣環保局、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六)控制農業農村廢氣污染

1.禁止秸稈焚燒。制定秸稈及農作物廢棄物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加快推進秸稈及農作物廢棄物綜合利用,鼓勵秸稈資源化、商品化。力爭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稈還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要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嚴格執法監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長效監管機制。要在秸稈焚燒的集中時段,組織力量深入田間地頭,嚴防隨意焚燒。(縣農業局牽頭,縣環保局、縣發改委配合)

2.控制農業氨污染。積極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和減量增效技術,大力推廣有機肥,引導農民科學施肥,著力提高肥料利用率,減少農田化肥使用量,減少氨揮發和逸出。(縣農業局牽頭、縣發改委配合)

3.實施采礦粉塵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場要落實揚塵、粉塵控制措施。(縣礦治辦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縣環保局配合)

4.實施關閉礦山治理。完成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到2017年底,關閉礦山治理率達到90%以上。(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縣礦治辦、縣水利局、縣林業局配合)

5.實施綠化造林工程。大力開展植樹造林,加強生態公益林、防護林建設,增強森林生態功能。到2015年,全縣完成新造林2.6萬畝以上,森林覆蓋率達到50%以上。(縣林業局牽頭,縣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切實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並逐年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確保本方案各項任務和重點項目的落實。各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由相關牽頭單位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天 貓有美國進口普衛欣可以有效減少霧霾吸入。

(二)嚴格督查考核

各部門對各自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並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將大氣污染防治具體工作分解到鄉鎮。縣有關部門要加強評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部門、鄉鎮(開發區)領導班子政績評價的重要依據,並與建設項目審批以及財政資金獎懲結合,考核結果要公開發布,接受公眾監督。定期開展督查通報,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的部門、鄉鎮(開發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誡勉談話或問責。

(三)完善政策法規

研究出台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准入條件,制定符合我縣功能定位的產業准入目錄,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VOCs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引領綠色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制定實施餐飲油煙、工地及道路揚塵、礦山粉塵等管理規范。

(四)強化激勵機制

創新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價格、信貸、用地等政策措施,實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煙粉塵減排電價,完善天然氣價格政策,有效推進節能環保和清潔能源利用。加大財政投入,對脫硫脫硝工程,熱電清潔化改造、燃煤鍋爐淘汰、煤改氣,有機廢氣污染治理,黃標車淘汰、機動車油改氣,「兩高」行業企業退出等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促進整治提升和轉型發展。

(五)強化監管執法

積極開展各類執法檢查,始終保持打擊各類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加強對火電廠用煤總量、煤質以及餐飲、乾洗、露天焚燒廢棄物等生活源的監管。對未完成整治的企業,從新項目准入、排污許可證核發、各類評優及資金補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約;對拒不執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產能過剩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六)加強預警應急

制定《德清縣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加強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對工作,做好環境空氣質量、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的監測和預報,細化大氣重污染源清單。當出現惡劣空氣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輕重緩急,漸次實施重點污染源限產限排和停工停產,以及機動車限行、揚塵管控等措施,防治大氣污染的蔓延,切實保障公眾健康。加快大氣復合污染監測、評價、監管、信息、應急、監察及機動車排污監控等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機動車排污監管平台和環境空氣質量的監測信息發布和預報制度,及時發布預警應急信息。

(七)加強區域協作

積極與周邊地區加強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區域協作,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執法、資源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協調解決跨區域的大氣環境突出問題,交流溝通和及時通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提高跨區域大氣污染應急聯動、協作處置的能力。並結合實際,建立重污染天氣防治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八)強化科研支撐

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關,加強縣域大氣污染特徵、形成機制、環境效應(灰霾)、健康影響和大氣污染預報等方面的基礎性研究。發展環保公共科技創新服務平台,積極推廣脫硫脫硝、高效除塵、VOCs治理等關鍵技術,創新發展清潔能源,大力發展環保產業,以重點示範工程建設,帶動重點行業節能環保水平提升,促進綠色生產、可持續發展。

(九)鼓勵公眾參與

廣大企業和群眾是污染整治的直接參與者、監督者和受益者,是污染整治的最主要的責任主體和推動力量。進一步加強信息公開、暢通舉報渠道,創設有利於群眾參與監督的各種載體,包括把大氣污染防治的宏觀決策、治理過程和治理結果全部向社會公布,全面接受公眾監督評判。加大宣傳力度,借勢借力推動我們的工作,動員廣大企業和群眾自覺遵守環保道德,積極參與環保行動,形成共建共享的工作機制,構建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和增長方式,形成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

Ⅳ 生產雄創新能源汽車尾氣綜合治理系統地址在哪裡

大氣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形勢嚴峻,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為特徵污染物的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能源資源消耗持續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壓力繼續加大。為切實改善空氣質量,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實施分區域、分階段治理,推動產業結構優化、科技創新能力增強、經濟增長質量提高,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美麗中國而奮斗。 奮斗目標:經過五年努力,全國空氣質量總體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國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逐年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製革、制葯等產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所有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均應安裝脫硝設施,新型干法水泥窯要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並安裝脫硝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完善塗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准,推廣使用水性塗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牆,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採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三)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升燃油品質。加快石油煉制企業升級改造,力爭在2013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採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的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范圍的黃標車。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新生產車輛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研究縮短公交車、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計程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技術升級換代。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准。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採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達到60%以上。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四)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准入條件,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於國家要求的產業准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五)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准,分區域明確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 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採取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2015年再淘汰煉鐵1500萬噸、煉鋼1500萬噸、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2016年、2017年,各地區要制定范圍更寬、標准更高的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後產能。 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 (六)壓縮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准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企業兼並重組,推動過剩產能壓縮。嚴禁核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七)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八)強化科技研發和推廣。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關系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大型氣溶膠模擬倉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塗料和農葯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製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的創新開發與產業化應用。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產品、服務產業產值,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產業。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十二)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國家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台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十三)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到2015年,新增天然氣干線管輸能力1500億立方米以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於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模化步伐。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天然氣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十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質量管理辦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 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鼓勵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潔凈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准。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築,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准。新建建築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准,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新建建築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熱力管網建設與改造。 五、嚴格節能環保准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十六)調整產業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強化環境監管,嚴禁落後產能轉移。 (十七)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准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准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陝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范圍。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十八)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並重組,有序推進位於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十九)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分行業、分地區對水、電等資源類產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 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根據脫硝成本,結合調整銷售電價,完善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採用新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要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式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 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准,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徵收范圍。 研究將部分「兩高」行業產品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完善「兩高」行業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十一)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範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理順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重點區域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也要加大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規標准。加快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步伐,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修改環境保護法,盡快出台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出台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規章。 加快制(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准以及汽車燃料消耗量標准、油品標准、供熱計量標准等,完善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三)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准化建設要求。 建設城市站、背景站、區域站統一布局的國家空氣質量監測網路,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空氣質量狀況。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體系建設,推進環境衛星應用。建設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台。到201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管的監測點。 (二十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國家每月公布空氣質量最差的10個城市和最好的10個城市的名單。各省(區、市)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八、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統籌區域環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建立京津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由區域內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十七)分解目標任務。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將重點區域的細顆粒物指標、非重點地區的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初對各省(區、市)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並依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和評估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八)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九、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九)建立監測預警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到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要完成區域、省、市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其他省(區、市)、副省級市、省會城市於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准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空氣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城市應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要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按不同污染等級確定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停課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建立健全區域、省、市聯動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區域內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於2013年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十一)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要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十、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統領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國家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並向社會公開;要不斷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清晰、資金保障。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境保護部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 (三十四)強化企業施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甚至達到「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五)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治理,人人有責。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准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我國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要堅定信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進,重在落實、務求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本行動計劃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

Ⅵ 物業整改通知一式三聯,其中有一聯是送至行政管理部門,這個部門是城管嗎

不是城管。應該是區房地局物業科

Ⅶ 鄉紳治理是什麼意思管理學

中國古代行政管理最可取的莫過於文官制度.
李俊清教授所著<現代文官制度在中國的創構>一書可以讀讀.三聯出的.這里有他的一篇論文.

[摘要]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中.中國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規范嚴密的文官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不僅使古老的中華帝國運轉有序.也對當時的許多國家乃至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深入研究文官制度的歷史變遷.可以為我國建立科學合理的國家公職人員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歷史借鑒.
[關鍵詞]傳統文官制度 錄用制度 考核與獎懲制度
[作者]李俊清.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劉建萍.國家教育行政學院人事處幹部
中國是世界歷史上最為悠久的文明古國之一.在其漫長的發展歷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規范嚴密的文官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不僅使古老的中華帝國運轉有序.也對當時的許多國家乃至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深入研究文官制度的歷史變遷.可以為我國建立科學合理的國家公職人員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歷史借鑒.為此.筆者考察了中國傳統文官制度的諸多層面及其特點.
一.中國傳統文官制度諸層面
1.文官錄用制度.
中國古代文官的錄用制度主要有:先秦時期的世襲制.秦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薦舉制以及隋唐宋元明清時期的科舉制.
(1)世襲制.世襲制亦稱世卿世祿制.盛行於夏.商.周時期.其基本特點是王權與族權相統一.即依據家族血緣關系來確定政府各級官員的任用以及官爵高低和等級尊卑.最具有代表性的形式是西周時期實行的分封制和宗法制--王室與貴族憑借宗法和血統來世代承襲高官顯職.親貴合一.
(2)薦舉制.春秋戰國時期.王室衰微.諸侯割據.為了在激烈的兼並戰爭中獲勝.各國非常重視選賢任能.因此官員的選拔方式開始多樣化.秦漢以後.文官選拔制度主要是薦舉制.其中.察舉.徵辟是其主要方式.察舉是自下而上的選官方法.即朝廷根據不同的需要設立各種科目.指定有關的官員擔任舉主.依照規定貢上相應的人才.經朝廷檢定後予以錄用或升遷.所以.考試是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考試的內容涵蓋了道德品行.文化修養和辦事才能等各個方面.徵辟是自上而下的選官方法.即皇帝特徵和聘召品學皆優之士任高級官員.公府與州郡可辟除掾屬佐吏.此外.還有其他選官方式.如高級官吏保任其子弟為官的任子制度以及郎選.官學人仕.納粟買爵等多種形式.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九品葉1正制亦稱九品官人法.即在州郡設大小中正官.按家世門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薦人才.人才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個等級.由於九品中正制極重出身門第.故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成為門閥貴族壟斷政權的工具.
(3)科舉制.科舉制創建於隋朝.發展到唐代就已十分完備.主要設有常科和制科兩種.常科科目有秀才.進士.明經.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等等.其中以明經和進士兩科最為重要.明經一般考帖經.墨義.時務三場.以<禮記>.<春秋左氏傳>.<詩>.<周禮>.<儀禮>.<論語>.<孝經>等儒家經典作為考試內容.進士先考帖經.次考詩賦.最後考時策.考試由禮部主持.合格者再參加由吏部主持的面試.面試內容為身.言.書.判四個方面.為保證考試公正客觀.還對試卷採取了彌封.謄錄.糊名等措施.宋代採取重文輕武的基本國策.因此十分重視科舉制度.擴大錄取名額.並確立了殿試制度.明清兩朝的科舉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其考試細分為鄉試.會試和殿試三個層次.每三年舉行一次.相對世襲制和舉薦制而言.科舉制具有極為重要的進步意義.首先.在形式上初步實現了平等競爭.為大批的社會下層人士提供了一條憑個人努力而入仕為官的途徑,其次.提高了政府官員的素質.加強了中央政府的集權統治.但自明清以後.由於其考試內容死板教條.文章格式僵化而不符合社會需要.在清末時期被廢止.
2.文官的等級與俸祿制度.
中國古代官員的官職代表其職守許可權.品秩表示其等級高低.周代的品秩制度是[九命制".即以九個等級來確定諸侯百官的品級地位.秦漢實行粟石品級制.魏晉時期則採用品.石.班.命等劃分官等的方法.並逐漸形成了九品十八級官制.隋朝官分九品.每品又分正.從兩級.共有十八級.此外.還有封爵制度.如<周禮·王制>記載[王者之制爵祿.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後秦國商鞅制定了二十等軍功爵制.秦漢承襲了二十等軍工爵制.但有所變化.唐代實行五等九級爵制.明代皇室封親王.郡王兩種爵號.功臣封爵分公.侯.男三種.清代功臣封爵.分為二十七等.
俸祿是官員的經濟報酬.按其等級發給.<周禮·王制>雲:[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從西周到隋都是實行以實物為主的俸祿制度.秦以前的官吏俸祿主要是封地和祿田.兩漢時期以糧食為主.俸額以斛為單位.按月發給.唐代官員俸祿有歲祿.月俸.職分田構成.實行實物.貨幣和土地並行的俸祿制度.宋代官員待遇優厚.俸祿以貨幣為主.官員除了月給俸錢之外.還有祿粟.職田等實物和土地報酬.以及[衣糧錢".[餐錢".[給券".[茶湯錢"等津貼.明代官員俸祿是以米為單位.折成鈔.錢.布.銀等形式發給百官.清代官員的俸祿以銀為主.銀米兼支.
3.文官考核與獎懲制度.
考核獎懲制度由來已久.傳說在堯舜時代就已實行[三載考績.三考黜陟".西周時期對官員的考核主要採取[巡狩"和[述職"兩種方法.戰國至隋.考課獎懲官吏的主要形式是[上計".即歲末年終下級官員向上級官員匯報一年的工作情況.隋唐時期.吏部專設考功司負責官員考核.唐代官員考核的標準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為:[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則規定了不同行政責任的工作準則.明代文官考核有考滿和考察兩種形式.考滿是對官員任職以來情況的全面考察.考察結果分稱職.平常和不稱職.考察又稱[大計".項目有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清代考核京官為[京察".考核外官為[大計".考核中糾以六法.即不謹.疲軟者革職,浮躁.不才者降調,年老.有疾者休致.清代官員的賞罰也是等級分明.如升賞有即升.推升.議敘.加俸.加頂帶.蔭子侄.入旗.圖形紫光閣等等,降罰有罰俸.降級留任.降級調用.革職留任.革職.撤祠.賜惡名.賜死等.
4.文官監察與迴避制度.

Ⅷ 治理大氣污染,我國2013年發布了哪些文件

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國發〔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3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大氣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形勢嚴峻,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為特徵污染物的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能源資源消耗持續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壓力繼續加大。為切實改善空氣質量,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實施分區域、分階段治理,推動產業結構優化、科技創新能力增強、經濟增長質量提高,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美麗中國而奮斗。
奮斗目標:經過五年努力,全國空氣質量總體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國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逐年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製革、制葯等產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所有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均應安裝脫硝設施,新型干法水泥窯要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並安裝脫硝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完善塗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准,推廣使用水性塗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牆,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採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三)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升燃油品質。加快石油煉制企業升級改造,力爭在2013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採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的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范圍的黃標車。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新生產車輛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研究縮短公交車、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計程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技術升級換代。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准。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採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達到60%以上。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四)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准入條件,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於國家要求的產業准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五)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准,分區域明確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
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採取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2015年再淘汰煉鐵1500萬噸、煉鋼1500萬噸、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2016年、2017年,各地區要制定范圍更寬、標准更高的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後產能。
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
(六)壓縮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准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企業兼並重組,推動過剩產能壓縮。嚴禁核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七)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八)強化科技研發和推廣。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關系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大型氣溶膠模擬倉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塗料和農葯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製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的創新開發與產業化應用。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產品、服務產業產值,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產業。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十二)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國家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台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十三)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到2015年,新增天然氣干線管輸能力1500億立方米以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於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模化步伐。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天然氣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十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質量管理辦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
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鼓勵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潔凈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准。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築,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准。新建建築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准,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新建建築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熱力管網建設與改造。
五、嚴格節能環保准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十六)調整產業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強化環境監管,嚴禁落後產能轉移。
(十七)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准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准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陝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范圍。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十八)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並重組,有序推進位於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十九)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分行業、分地區對水、電等資源類產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
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根據脫硝成本,結合調整銷售電價,完善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採用新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要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式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
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准,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徵收范圍。
研究將部分「兩高」行業產品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完善「兩高」行業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十一)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範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理順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重點區域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也要加大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規標准。加快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步伐,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修改環境保護法,盡快出台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出台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規章。
加快制(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准以及汽車燃料消耗量標准、油品標准、供熱計量標准等,完善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三)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准化建設要求。
建設城市站、背景站、區域站統一布局的國家空氣質量監測網路,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空氣質量狀況。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體系建設,推進環境衛星應用。建設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台。到201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管的監測點。
(二十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國家每月公布空氣質量最差的10個城市和最好的10個城市的名單。各省(區、市)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八、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統籌區域環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建立京津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由區域內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十七)分解目標任務。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將重點區域的細顆粒物指標、非重點地區的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初對各省(區、市)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並依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和評估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八)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九、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九)建立監測預警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到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要完成區域、省、市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其他省(區、市)、副省級市、省會城市於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准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空氣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城市應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要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按不同污染等級確定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停課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建立健全區域、省、市聯動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區域內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於2013年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十一)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要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十、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統領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國家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並向社會公開;要不斷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清晰、資金保障。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境保護部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
(三十四)強化企業施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甚至達到「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五)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治理,人人有責。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准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我國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要堅定信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進,重在落實、務求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本行動計劃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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