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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罰款

發布時間: 2020-11-28 08:18:25

⑴ 按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上要求整改到位了還可以罰款嗎

這個不好說,抄如果整改之前沒罰款,襲那麼整改之後如果確實符合要求了,一般來說是可以不罰款的。這不僅需要你們要認真整改,而且還要有一個積極的態度,多多與檢查部門溝通匯報。整改是目的,罰款是手段,只要達到目的,檢查部門也可以交差了,罰不罰款就看你們的態度和整改效果了。

⑵ 責令整改通知書是不是行政處罰

《責令整改通知書》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不是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限期整改罰款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參考資料:行政行為-網路

⑶ 違法建設的小區限期整改是什麼意思

「責令限期改正」是城市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經常使用的行政手段之一,尤其在我們朝著構建和諧城管目標努力的今天,「重教育、慎處罰」的精神越發突顯,而責令限期改正就成了提高城市管理成效,緩解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對立關系的有效方法,這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已有體現。
責令限期改正的基本形態
所謂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而責令違法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原狀,以維持法定的秩序和狀態。目前我國現行行政法律、法規條文中,大多設有責令限期改正的規定,但在不同的規定中其表現的性質並不相同,概括起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屬性有三種形態。
其一是責令限期改正單獨適用,並不伴隨行政處罰。例如《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96條關於專業經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投資建設或接受專業經營設備的規定,條文里只有限期改正的要求而沒有處罰的要求。限期整改單獨適用,不以行政處罰為前提,而是以教育為目的,通過責令整改,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
其二是責令限期改正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同樣《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里的大部分規定都屬於這種情況。在這種形態下,限期改正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先責令改正,視整改情況再決定是否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其三是法律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並行適用。比如《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作為罰種之一與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用。因為在此種情況下,給予罰款不足以恢復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僅責令限期改正,不足以懲戒違法者,只有兩者同步進行,才能更好地達到執法目的,體現立法本意。

⑷ 責令改正,處5萬以下罰款是指

(1)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並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1萬元以下的標准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3)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4)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5)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6)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7)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8)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9)用人單位對勞動安全衛生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現行《刑法》第135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10)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比照現行《刑法》第134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⑸ 發責令改正通知書時能再直接罰款嗎

可以的。。。

⑹ 違法行為按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於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用吊證還能再罰款嗎

對組通字〔2006〕41號、勞社部發[1999]8號兩通知
出生日期認定規定提請違法審查建議書
全國人大常委會:
依據《憲法》第41條和《立法法》第90條之規定,我們對中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乾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和原勞動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兩通知出生日期認定規定(以下簡稱「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提請違法審查建議。
一、「出生時間認定兩通知規定」與國家大法相抵觸
組通字〔2006〕41號通知規定:「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今後不再辦理審批更改幹部的出生日期」。
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條:「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准編制」。第十一條:「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第十三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經國務院批准和授權的《公安部印發< 關於在全國實施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的請示>的通知》([89]公發15號)規定:「居民身份證是國家法定的證明公民個人身份證的證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內容的,均以持證人居民身份證所登記的內容為准」。「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了居民身份證適用於辦理涉及公民權益的18項事務。公安部關於在全國實施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項為『辦理其他事務』。『其他事務』主要包括:…辦理…離、退休手續…」《公安部 國家教育委員會 民政部 司法部 勞動部 鐵道部 交通部 郵電部 商業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居民身份證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發[1992]21號),再次重申了上述規定。
勞動部也下達了《關於在勞動和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使用公民身份號碼的通知》(勞社廳函[1999]66號)明文規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勞動保障部門各類信息中全國統一標識的、唯一的個人編碼名稱,…」。「在系統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公民身份號碼(原居民身份證編號)錯誤信息,如重號、多號、錯號等,請及時與當地公安部門溝通並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明顯,「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與身份證法第一條規定的立法精神直接相抵觸,國家立法規定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目的就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不以身份證為准,必然要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與第三條規定的公民身份號碼的唯一性直接相抵觸;與第十一條規定直接相抵觸,剝奪了公民身份更正權;與第十三條規定直接相抵觸,剝奪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權利;也與國務院批准和授權公安部對身份證法作出的法律適用解釋直接相抵觸。「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已凌駕於身份證法的法律效力之上。
二、「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具有危害性,建議廢止
1999年以來退休中出生日期認定的爭議案件常見報道,「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已經在全國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認定上的混亂,民怨不斷。一方面嚴重造成國家社保資金及退休金的被騙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嚴重侵犯了上千萬公民按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影響身份證法的正確實施,給國家對公民身份統一管理造成混亂(詳見附件)。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管的《中國社會保障》雜志2010年第5、6期視點欄目,連發5篇文章,特別關注——退休年齡認定問題:「檔案與身份證關於年齡記載的沖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決的時候」,「界定年齡的公共政策出現了危機」。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員表示:「我們正在和公安部溝通,准備正式出台一個文件,對身份證和檔案關干出生時間記載不一致的情況,要進行調查。核心是要確認真實的出生時間」(詳見附件)。然而,2010年已過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至今還沒有出台新文件。
國家法律絕不能在部門規定面前卻步,建議廢止「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全國必須保證確認公民身份標準的統一性,以身份證法為標准,辦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確認的事務。
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違法審查,並給予答復。
附件:《「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具有危害性,不講法、不講理,應當廢止》
建議人:朱永忠 謝亞鳴 馮英洲 張 莉 施國萍 吳朝述
胡俊華 王 春 楊和平 張蘭珍 閆秀玉 侯德林
馬鳳蘭 牛桂蘭 楊兆付 黃炫朝 李雲烹 侯淑珍
張秀燕 揚玉坤 吳金蘭 張秀麗 豐慶玲 李公權
徐慶英 胡曉芹 羅 英 袁學龍 譚 麗 譚 靜
陳國蘭 陳海濤 李疏芝 宋海峰 朱來旺 劉采霞
李雲鵬 袁 鳳 孫桂英 馮秀梅 陳景偉 王福勝
王秀榮 駱靈芝 徐 蓮 劉喜九 范麗文 衣國霞
耿影純 王隆純

2011年3月7日
附件: 「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具有危害性,不講法、不講理,應當廢止
一、「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的嚴重危害性
1.「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已經在全國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認定上的混亂
1999年以來退休中出生日期認定的爭議案件常見報道,「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已經在全國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認定上的混亂,民怨不斷。
江蘇省海門市黃蘭芳一審敗訴,上訴勝訴,花了半年時間,算是幸運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年第四輯行政案例《黃蘭芳訴海門市勞動局退休管理行政處理決定案》)。
北京市密雲縣蔡淑林一審敗訴,上訴敗訴,抗訴再審贏了,「討說法」四年連續奔走(檢察日報2000年4月24日報道《出生日期認定有誤 退休教師訴諸法律》)。
四川省崇州市楊幫碧一審就贏了,該案先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因原告系崇州市人民法院某審判員之妻,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移交大邑縣人民法院審理(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楊幫碧不服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辦理退休手續案》)。
遼寧省葫蘆島市李興田老人兩審敗訴,再審裁定撤銷了原兩審判決,卻駁回李老漢的起訴,還要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官司打8年,老漢還是「仨出生日」(新華網2008年04月23日報道《官司打8年 老漢還是「仨出生日」》)。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管的《中國社會保障》雜志2010年第5、6點欄目,連發5文章,特別關注——退休年齡認定問題。
《張老漢的退休夢》專題報道了黑龍江省雙城市糧食局勞動服務公司韓甸糧庫青年加工廠馬車隊打馬掌、修馬車的鍛工張洪印的檔案年齡記載與身份證信息相差16年,上訪近十年,今年都69歲了,仍無法退休。雙城市勞動局檔案室的郭主任說,像張洪印這種情況絕非特例,身份證年齡與檔案年齡不同的情況在雙城市勞動局的檔案中十分普遍,至少有四分之一的檔案存在身份證年齡和檔案年齡不相符的情況。「一是當年右派『株連』下鄉的家屬為返城大量造假;二是當年的招工年齡限制導致大批的年齡造假。在當時的年代,為了返城和招工,走後門造假的應該不在少數。」形成檔案年齡與身份證年齡大量不符的歷史原因復雜,但這些虛假的檔案信息卻都實實在在地沉澱在檔案中保留至今。而這些不實的檔案信息由於沒有相應的補救或修正措施而造成實踐中只能錯事錯辦。—邊是張洪印徒勞的奔波,尋求退休,另一邊是相關部門愛莫能助,甚至希望當事人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問題。而這一切似乎都是因為現有的規定過於機械,且沒有相應的彈性補救措施,無力解決復雜的實際問題。
《退休年齡確定依據:檔案PK身份證》專題報道了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百貨公司售貨員謝亞鳴退休出生日期認定爭議案。2001年初,公安換發戶口本,民警挨家挨戶登門核查,要求統一使用公歷出生時間,謝亞鳴讓民警登記了自己的公歷出生日期1957年1月25日。後來民警經過調查,確認了她的公歷出生時間,並據此換發了新戶口本及身份證。但黃山區勞動局,卻依據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認定謝亞鳴出生時間以招工表記載的1956年12月為准。謝亞鳴4年訴訟,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法院、檢察院、人大跑了無數趟,謝亞鳴為的是確定退休年齡究竟適用身份證還是檔案記載,是國家的《居民身份證法》管用,還是部門的規定管用。兩次一審、兩次終審,黃山區勞動局對謝亞鳴更正出生日期後的身份證和戶口本質證都沒有異議,三個法院對這兩項證據的真實性都予以認定。針對這一問題,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宏光認為,司法機關完全可以適用《居民身份證法》對謝亞鳴的出生日期加以認定。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劉建華說,黃山市和黃山區兩審法院不以身份證法撤銷黃山區勞動局的《答復》是錯誤的,謝亞鳴有百分之百的理由要求依照身份證更改自己的出生年齡。但該案的終審判決並未採納謝亞鳴及專家們的意見,卻判決維持黃山區勞動局適用檔案記載。其判決理由是「8號文件」「尚未廢止」。謝亞鳴對此當然不能接受。
《中國社會保障》雜志2010年第5、6期指出:「檔案與身份證關於年齡記載的沖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決的時候」。「界定年齡的公共政策出現了危機」。
2.造成國家退休金大量流失
退休「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給造假者大開了方便之門。在公民身份「造假」問題上,是通過各個單位和部門容易呢,還是通過公安部門容易呢?中安在線2008年11月26日安徽新聞《退休股長把「人秘股」搬回家》:「綁架」千餘份人事檔案十餘年,想查檔案要送禮送錢,偽造檔案,騙取國家社保資金14萬余元,自己從中獲利2萬余元,被判刑五年。其實,這絕不是什麼個別現象,這是非常典型的很有代表性的例證回答。這僅僅是這么多人集中被造假,容易發現才查出來的,而分散在各個單位和部門大量的單個造假,卻更隱蔽更難發現和查出來,國家社保資金及退休金被騙取,流失量更大。退休「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早已嚴重危害到國家社保資金及退休金的安全。也正是退休「以最早的檔案為准」的規定,恰恰為偽造檔案、騙取國家退休金者鑽了的空子,也被這些不法者所嘲弄。
3.侵犯了上千萬公民按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嚴重造成國家社保資金及退休金的被騙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嚴重侵犯了上千萬公民按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無論這時間提前還是退後,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
《人民日報》2006年10月23日第10版報道,「自我國1999年正式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以來,公安機關多次組織開展了清理糾錯工作,先後糾正重號、錯號2000多萬個」。難道這2000多萬人都要「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嗎?這將涉及2000多萬人的合法權益啊,這還不包括許多後來更正的和至今沒有更正的人數在內。
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是真實,應當以真實的出生日期為准。但公民的身份出現錯誤時,公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按法定程序更正。公安部門無論是過去、現在,將來都無法絕對保證身份證登記不出現錯誤,檔案管理部門同樣不能保證檔案的絕對真實可靠。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任何時候,國家都要依法保證公民出現身份證錯誤時的更正權。
因參軍招工招乾等年齡限制錯填出生日期的人,大多數也是為了生活、生存所迫,那時,人們還都以參軍招工招干為榮,參軍招工招干都是參加革命工作,能參加革命工作是最光榮的事情,年齡改大改小點有什麼關系呢?現在革命工作一輩子,老了,誰能想到還要遭受當年錯填出生日期的懲罰?當時造成錯填,管理部門也有責任,盡管自己也有錯,但僅僅是有錯,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再說那些農歷錯為公歷、本人或他人填寫疏忽、檔案損毀遺失的人,更是冤屈了!不依據真實年齡辦理退休,侵犯了公民的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這也與黨和國家號召的構建和諧社會、以人為本,極不相容。
4.影響身份證法的正確實施,給國家對公民身份統一管理造成混亂
年齡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任何國家的憲法、民法、刑法典沒有也不可能忽視年齡問題,因為他關繫到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刑事責任諸問題。年齡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問題,而且關繫到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年齡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年齡作為人格權的首要特徵,年齡的存在是絕對的,不是相對的。「出生時間認定兩通知規定」將絕對權變成了相對權,是對年齡權的侵害。當人的年齡權受到侵害時,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了: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公民身份號碼廣泛應用於社會管理和公民參加各項經濟、社會活動當中,起到識別、確認公民身份的作用,身份證登記的九個法定項目中包括公民出生日期的確認。
「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基層派出所只能錄入數據,萬一輸錯,必須報經上一級局批准同意,由上一級局啟用密碼更正,基層派出所無權更正。「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管理極其嚴格規范,其遠遠高於各個單位和部門管理的檔案。現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國家專門機構統一管理的戶籍、身份證的可信度,反而低於分散在各個單位和部門不嚴肅、不規范管理的職工檔案。
俗話講,「會抓的抓一個,不會抓的,抓一把,結果總有抓不緊而漏掉的」。一條大壩如果只有一個地方可能漏水,完全可以容易發現和容易堵住;如果到處都可能漏水,那麼這座大壩最終只能垮掉。
國家頒布身份證法,就是為了證明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當公民的身份信息出現錯誤時,公民依法有權申請更正,這是全國人大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力,國家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人都無權剝奪,這直接關繫到《居民身份證法》的正確實施,是一項嚴肅的行政執法行為。對公民出生日期認定,屬於公民身份的認定,只能依據身份證法,只能授權管理身份證的公安部門,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確認。若有懷疑,只能申請公安部門查證核實。公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查證程序,按照證據的審核認定法則來確認。必要時,要採用多種途徑、多種方法查證。對依法更正的身份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二、「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不講法、不講理,應當廢止
根據身份證法,「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國務院批准和授權公安部對身份證法作出的法律適用解釋「均以持證人居民身份證所登記的內容為准」、「適用於辦理涉及公民權益的…離、退休手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只規定了「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准;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准。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這里,都沒有規定「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顯然,「出生時間認定兩通知規定」於法無據。
檔案最先記載,不必然得出真實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任何時候,國家都要依法保證公民出現身份證錯誤時的更正權。
「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置國家大法和最大限度保護公民利益於不顧,根本不管人們出生日期出現錯誤的諸多歷史遺留原因(農歷錯為公歷、本人或他人填寫疏忽、檔案損毀遺失、參軍招工招干年齡限制錯填等等),懲罰人們出生日期出現錯誤的、最不講理的規定。雖然部分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自己錯填,但管理部門也有責任,盡管自己也有錯,但僅僅是有錯,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行政不可以違反人類自然法則,弄出一個人兩個甚至於兩個以上出生日期來,這是典型的以錯懲錯!其錯誤根源來自於古老的懲罰性正義「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者「以血還血」的暴力報復,也可以說是一種極端意義上的公平觀念。現代意義上的懲罰不容「報復」。這是一種與現代社會懲罰正義不相符合的復讎正義。以牙還牙,以惡制惡,這是西方幾百年之前的司法觀念,早已為司法實踐和法治理念所唾棄。
安徽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教研室主任,教授,法學博士,安徽省政府法律顧問陳宏光教授認為,立法法有明確規定:規章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適用國家的最高法律,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法,對出生日期加以認定。拿檔案記載的錯誤跟現在身份證中的正確記載進行類比,以最先記載的這種錯誤來做出推定。這樣在執法過程中,顯然就有問題了,實質上就是等於把原有的錯誤繼續使用。這是執行法律中存在的一個嚴重誤區,應該加以糾正。因為,法律需要去還原真實,也要追求客觀真實,還其本來面目。身份證作為一個國家證明,如果有人在原來的記錄和身份證之間造成的誤差導致沒辦法確定,還是應該以身份證為准。用這個全國統一、國家認可的法定證明,來證明職工的工齡問題,能夠形成規范和有序。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依據,無論這時間提前還是退後,都會對職工的利益造成影響。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以身份證法作為依據,這樣在法律上付出的成本和代價對所有人要小一些。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周寶妹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當然是「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屬於《居民身份證法》的適用范圍,勞動部門不應簡單排斥。「8號文件」與《居民身份證法》相沖突,應當予以修改。同案不同果的現象將對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化的進程產生不良影響,其核心問題仍在於部門規章與基本法律的統—,出生年齡認定標准關繫到參保人員養老權益的實現,有關部門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高級檢察官王友明認為,身份證記載是具有最高權威性的,但在勞動關系中,勞動部門的原始記載和身份證記載相沖突的情況下,採用原始記載的方式來進行表達,這種表達肯定是不合理的。既然身份證是國家的一種權威性的法定的身份資格和證明,勞動部門都不去遵守的話,用原始記載顯然是錯誤的。
1999年蘇州市、2003年蕪湖市、2004年重慶市、2008年銅陵市為切實解決退休及辦理養老保險中出生日期認定問題,分別出台文件,對「出生時間認定兩通知規定」執行作了修正。
新華網報道新疆兵團農十三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台制定了《農十三師職工工齡、年齡認定處理辦法》,從2005年2月份開始在全師各團場、企事業單位開展職工年齡、工齡認定工作。全師清理、整頓職工檔案16896份,其中,提出疑異的有5389人,為1500人的工齡、年齡、姓名進行了更正。
深圳市社保局2010年初,在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線 首頁>信息公開>部門動態中建議退休人員退休年齡認定以身份證年齡為准。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法規處處理過多起此類案件,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坊時說:「單純以檔案作為確定出生時間的依據有其不公平之處,但我們也不敢採用身份證記載的信息,如果那樣的話,可能又有想依據檔案記載的時間辦理退休的人說我們沒有執行上級部門的規定。希望國家能夠出台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又便於操作的具體規定。」
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員表示:「我們正在和公安部溝通,准備正式出台一個文件,對身份證和檔案關干出生時間記載不一致的情況,要進行調查。核心是要確認真實的出生時間。」然而,2010年已過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至今還沒有出台新文件。
國家法律絕不能在部門規定面前卻步,應當廢止「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全國必須保證確認公民身份標準的統一性,以身份證法作為標准,辦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確認的事務,有利於大家遵守法律,還原客觀真實,形成了相應的統一性。如不依據身份證法解決公民退休的出生日期認定問題,勢必由此波及其他領域同樣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辦案,最終將產生阻礙中國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進程的惡果。

⑺ 消防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會罰款嗎

會處罰並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消防法有規定: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⑻ 責令改正,可以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並處罰款怎麼理解

責令改正,可以處罰款,是指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同時可以處罰款,也可以不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並處罰款,是指在責令改正的期限以內還沒有改正的,必須處以罰款。

⑼ 行政處罰中的責令限期更改和警告有什麼區別

很好理解呀!
舉個例子,例如你開一個門店,在店門口亂搭亂建,那麼城管部門就會給你下達一個限期更改通知書,限你在幾天之內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如果超出了時間限制你仍然沒有拆除,那麼城管部門會對你進行強制拆除!!!這就叫做限期責令更改!!也可以理解成為限期更改自己所犯的法律法規!

然而警告!!同樣你開一個門店,賣假貨讓工商部門查處,因為是第一次,工商部門會給你下發一個行政警告,警告你如果在讓人舉報買假貨,就會對你進行查封或者現金處罰!這叫做警告!!

兩者的區別在於一個是限期整改自己所犯的錯誤,一個是下次如果再犯,會對你加重處罰!!

⑽ 責令限期改正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不是的。不在行政處罰種類中,責令限期改正是一種行政措施,行政處罰是一種懲戒,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一種限制或剝奪,從而引起警戒。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是制裁,而是對違法行為的後果及其違法行為本身的糾偏,要麼是停止違法行為,要麼是消除違法行為引發的不良後果,表現為多種形式。
因為處罰需要走程序,需要一段時間,但行政部門不能等到在行政處罰程序結束後才告知當事人需要改正,這樣就造成了行政糾錯不及時,因此,在發現違法行為的同時,應當及時責令當事人改正,這是防止違法行為後果進一步加大的重要手段。

可參考http://www.xjds.gov.cn/n7380/n162797/n163203/n164750/652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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