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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發布時間: 2020-11-26 22:51:02

1.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用什麼表格回復 回復要交到那裡

針對責令整改的內容逐項回復,不一定非要使用表格,只要正規就行。
交到哪裡?看指令書要求交到哪裡就交到哪裡。

2.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責令改正指令書,是否等同停產通知書

責令改正和責令停產停業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行政處罰,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15號令中有明確的說明。

3. 勞動保障責令改正指令書有什麼作用

通俗點說,就通知是責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就進行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是指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用人單位,給予必須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從一定意義上講,責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而不是懲罰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明用人單位確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無論對其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都應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

也就是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首先要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制止,責令違法行為人進行改正,不能「只罰不管」,或者「以罰代管」。

(3)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擴展閱讀:

拒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將招致行政處罰

2017年8月,在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專項檢查中,某工地的總包單位浙江某建設集團存在未按規定繳納建築項目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雖然該單位按時前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受檢查,按照要求遞交各種書面材料,但明確表示不願意繳納建築項目工傷保險。

單位認為:一是在工地的固定管理人員(農民工除外)已全部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在浙江當地繳納社會保險和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目前工程已經竣工,沒有使用農民工的情況。

二是該項目已於2016年6月土建竣工,之前在該標段開工前已經向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購買了團體工傷保險100萬元,並且當時國家並無針對建築企業強制性購買工傷保險的要求。

項目參保規定出台時,該項目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並已交付給業主,所以該單位決定不再繳納已經通過竣工驗收工程的工傷保險費。

經反復宣傳教育,該單位仍拒絕補繳。2017年8月末,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該單位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責令單位限期內依法繳納建設項目工傷保險。

逾期未整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對該總包單位作出了行政處罰人民幣壹萬元整的決定。收到行政處罰當日,單位才幡然醒悟,認識到自己錯誤,主動繳納了罰款,並前往建管署處理因未繳項目工傷保險的後續問題。

根據人社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2014〕103號)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單位負有繳納項目工傷參保的義務。

本案中,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實了單位曾經使用過農民工的情形,經過反復宣傳教育,直至責令改正,單位仍然拒絕主動補繳,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

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應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接受並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4. 如何回復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

首先你要感謝我啊,我就是做這個的。給你個文本吧,
某某企業的 勞動保障責令改正決定書整改報告
勞動監察大隊:
我某某企業 ,已按照貴大隊下達的整改決定書的要求,專門成立了領導小組,我們單位負責人任組長,為此事召開了相關會議。並及時糾正了我公司存在的相關問題。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已在整改期限內完成了各項任務。以下是提供的相關材料。
單位公章 年月日

原始神將(提筆)
10.12.3

5. 廣州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書我們是一個小制衣廠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了個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怎麼辦不整改

你不整改將受到重罰呀。
你還是整改吧,不要跟自己的錢過不去。
還有問題可繼續問

安全生產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6.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如何回復

回復如下:
一、分析整改問題所產生的原因。
二、針對主要原因,制定糾正措施。
三、將工作內容、時限、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崗位(布置)。
四、實施。
五、在規定時間內驗證實施效果。

7. 安全生產刑偵執法文書(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其實不用書面回復的,反正我沒這樣要求。首先必須按照時限整改「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列舉的問題,然後與安監局聯系復查事項。其次,我勸你做一份隱患排查和整改記錄,應付檢查很有用的,也可以免去你的黑多責任。

8. 安全生產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未按期限整改完畢申請延期最多幾天

一般是不能延期的,沒有按時整改到位會被安監部門行政處罰的。如果確實無法按時整改,可以向安監部門打報告,說明原因或者理由,並提出整改期限的計劃。

9. 安全生產刑偵執法文書(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實不用書面回復的,反正我沒這樣要求。首先必須按照時限整改「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列舉的問題,然後與安監局聯系復查事項。其次,我勸你做一份隱患排查和整改記錄,應付檢查很有用的,也可以免去你的黑多責任。

10. 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是不是要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和責令改正指令書

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應該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和責令改正指令書。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由此可見,現場檢查記錄的使用是由法律規定的,其意義不可小視。

執法人員在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執法檢查時,除依法下達相應的執法文書外,對檢查的每一個企業均應製作《現場檢查記錄》。

這樣做的目的十分明顯,就是要使每次檢查都有據可查,具體來講,其重要性體現在四個方面:

1、有利於規范執法人員的檢查行為。

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是一項十分嚴肅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動,其能否規范進行,對於保證檢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有利於從程序上保證書面記錄內容的真實、全面。

有關檢查情況的書面記錄,也是對被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全面反映,有利於更好地掌握被檢查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狀況。

3、對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以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是一種較為有效的監督,有利於增強執法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心。

4、在被檢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書面記錄可以為確定、分清有關人員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提供直接的證據,

也可以據以判斷執法人員是否有失職、瀆職等行為。同時,《現場檢查記錄》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執法人員在製作《現場檢查記錄》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記錄檢查的過程、方法和內容。比如,主要檢查了哪些方面或者場所,是與其它部門聯合執法檢查還是執法隊員獨立檢查,企業誰陪同了檢查等。

2、要記錄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對於這項的記錄用語要准確、客觀,最好應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規程等作為判斷依據。

3、要記錄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採取了哪些相應措施。

比如,要求企業立即整改、責令限期改正,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強制措施決定書,進行了簡易程序處罰等。

一般在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要求的問題,要同時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

4、到期復查時,除作出復查意見以外,也要製作《現場檢查記錄》,將復查的內容和過程寫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最後,《現場檢查記錄》須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原則上要求負責人簽署「以上情況屬實」的意見。

如果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這一情況在《現場檢查記錄》中說明,必要時可進行錄音、錄像,並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

(10)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所謂現場檢查,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指派檢查人員或者是委託外部審計師直接到被檢查單位,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實地進行檢查監督。

現場檢查工作,不管是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人員實施還是由監管者委託外部審計師實施,

應能獨立地反映每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否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現場檢查給監管者提供了核實和評估一些事項的手段,

包括:從銀行收到的報告的精確性、銀行的總體經營狀況、銀行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的完善程度、

貸款資產組合的質量和貸款損失准備的完善程度、管理層的能力、會計和管理信息系統的完善程度、非現場或以前現場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銀行遵守有關銀行法規和條款的情況。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應建立清楚的與檢查頻率和范圍有關的內部指南。

同時,應當制定檢查政策和程序,以確保檢查的認真進行,其目的與既定目標相一致。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的含義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是指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用人單位,給予必須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從一定意義止講,責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而不是懲罰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明用人單位確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無論對其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都應百先責令違法行為人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

也就是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首先要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制止,責令違法行為人進行改正,不能"只罰不管",或者以罰代管"。

在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中《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的適用,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

但違法行為輕微並能及時改正的,應口頭責令其改正;立即改正確有困難的,應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匯責令其限期整改。

由於《限期改正指令書》旨在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並敦促其履行法定義務,

因此《限期改正指令書》對於涉及具體金錢給付義務的,可以不作出具體數額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改正。

但是,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在責令其改正的同時,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給予責令改正的有: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2、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3、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的;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元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阻撓勞動保障監察等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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