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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

發布時間: 2020-11-26 19:33:46

Ⅰ 公司治理的核心屬性是什麼

公司治理的核心屬性是規范性的管理措施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更好的達到有效的溝通以及有效的管理。

Ⅱ 公司治理的涵義是什麼公司治理包括哪幾種基本模式

公司治理是指通過一套包括來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自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
有英美的外部治理模式,德日的內部治理模式,和東南亞的家族治理模式。

Ⅲ 什麼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一詞意味許多東西。它也許描述: ·公司指揮和控制的過程,鼓勵遵照公司手則(嚴如公司治理指南內所定的) 根據合約擁有投資技術(和在公司治理資金)在經濟方面它意味學習許多出現在分離擁有權和控制上的問題。 公司治理是指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公司治理討論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使企業的管理者在利用資本供給者提供的資產發揮資產用途的同時,承擔起對資本供給者的責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明確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力、責任和影響,建立委託代理人之間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業戰略決策能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業戰略一樣,是中國企業經營管理者普遍忽略的兩個重要方面。 在最寬廣的層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規則、關系、制度和程序,都在這個框架之內由信託當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當的規則包括了當地可適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內部規則。而關系包括了所有相關人士之間的關系,最重要是那些擁有者、經理、董事會董事、管理當局、雇員和整個小區。制度和程序則要應付一些事態譬如當局、工作指標、保證機制、報告要求和責任的代表團。 這樣公司治理結構明白解說為在公司事務上做出決定的規則和方法。它並且提供可以設定公司宗旨的結構,並且獲得和監測那些宗旨如何表現的手段。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託責任和責任的問題經常被談論。 雖然這個言詞有一個描寫性的內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覺,就是為了給予"實踐是應該尋求看齊"這么樣的一個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則或指南的各種各樣的聲明、勸告和規定就成了參考。 由於利益相關者影響從現代組織的控制中分離,為了代表利益相關者要求減少代辦費用和信息非對稱性而實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來監測結果是否與計劃符合;並且為了維護或修改組織活動鼓勵充分地通知整個組織。 更多企業相關知識盡在企業法律顧問網。

Ⅳ 什麼是公司治理的概念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託責任和責任的問題經常被談論。
雖然這個言詞有一個描寫性的內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覺,就是為了給予"實踐是應該尋求看齊"這么樣的一個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則或指南的各種各樣的聲明、勸告和規定就成了參考。
由於利益相關者影響從現代組織的控制中分離,為了代表利益相關者要求減少代辦費用和信息非對稱性而實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來監測結果是否與計劃符合;並且為了維護或修改組織活動鼓勵充分地通知整個組織。雖則主要,公司治理是鼓勵個體的實際行為依著整體公司方針的一個機制。
在我國,理論界對公司治理具有代表性的定義有吳敬璉、林毅夫、李維安和張維迎的觀點:
△吳敬璉(1994)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關系。
△林毅夫(1997)是在論述市場環境的重要性時論及這一問題的。他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對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績效進行監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並隨後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義作為佐證,他還指出,人們通常所關注或定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實際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內部治理結構。
△李維安和張維迎都認為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結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李維安(2000)認為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供應者、雇員、政府、社區)之間的利益關系。張維迎(1999)的觀點是,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與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這樣一些問題,並認為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

Ⅳ 公司治理和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意思嗎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業管治和企業管理,就是企業管理人對企業的決策、計劃與控制。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是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即決策權、經營管理權、監督權分屬於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通過權力的制衡,使三大機關各司其職,又相互制約,保證公司順利運行。

Ⅵ 什麼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關於公司各利益主體之間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安排,涉及決策、激勵、監督三大機制建立和運行等。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是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分配,有三種不同的治理理論:一是資本僱用勞動,物質資本所有者擁有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二是勞動僱用資本,人力資本所有者掌握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三是利益相關者分享理論,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由所有利益相關者掌握。形成了股東利益至上的治理結構、經營者為核心的治理結構、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的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效率在於能否有效化解分歧、凝聚力量,降低各利益相關者的治理成本並在公司價值增值中獲得相應的回報,實現科學決策。

Ⅶ 公司治理的涵義是什麼公司治理包括哪幾種基本模式

公司治理是指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
有英美的外部治理模式,德日的內部治理模式,和東南亞的家族治理模式。

Ⅷ .公司治理的問題是如何產生的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業管治和企業管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原則》中給出了一個有代表性的定義:「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據以對工商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

公司治理一詞意味許多東西。它也許描述:
·公司指揮和控制的過程 ·鼓勵遵照公司手則(嚴如公司治理指南內所定的) ·根據合約擁有投資技術(和在公司治理資金) ·在經濟方面它意味學習許多出現在分離擁有權和控制上的問題。 公司治理是指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公司治理討論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使企業的管理者在利用資本供給者提供的資產發揮資產用途的同時,承擔起對資本供給者的責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明確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力、責任和影響,建立委託代理人之間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業戰略決策能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業戰略一樣,是中國企業經營管理者普遍忽略的兩個重要方面。

Ⅸ 良好的公司治理應該是什麼樣的

在中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開和公司制改造的深化,公司治理這個過去幾乎聞所未聞的概念,現在似
乎已廣為人知。但是,究竟什麼是公司治理的確切涵義?它在本質上是個什麼東西?它的基本功能是什麼?它
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對於這些問題,人們卻很少談及,因為體驗時間畢竟太短。本文的目的,是想把國內外文
獻中有關什麼是公司治理的論點作一綜述,同時提出自己的評論性意見,以使感興趣的人們能從中得到一些啟
發。
一、公司治理的各種定義
公司治理有著許多從不同角度給出的定義,歸納起來,可以分成這樣幾類:
1.根據公司治理具體形式的定義。
在《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大詞典》的「公司治理」條目中,接管市場被看作是過去25年裡英美公司治
理的有效的、簡單的和一般的方法。它的本質使經營者忠於職責。因為沒有接管市場的壓力,經營者就會玩忽
職守,侵蝕股東權益。而且,在其他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不起作用的環境下,比如說,在董事會、經理
市場、產品市場、資本市場、貸款人約束不起作用的情況下,接管卻仍能發揮作用。但是,由於決策失誤和成
本高昂,近年來它的影響已經下降,人們重新對董事會發生興趣。把它作為監督經營者,協調股東與經營者關
系的精緻工具。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被視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盡管它們本身存在自己的代理問題。
這個詞條沒有直接給出公司治理的定義,但對它的主要形式作了描述。
這類定義還有下得更窄的,比如,不少的人認為,公司治理就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和以經理組成的一個結
構。或者,認為公司治理就等同於董事會,董事會就是專司公司治理的組織形式。
2.根據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定義。
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制》一文中,把公司治
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
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
斯坦福大學經濟系教授錢穎一在他的《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和融資改革》一文(文載《轉軌經濟中的
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4)中也說,「在經濟學家看來,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
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並從
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
經理人員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在他的《現代公司與企業改革》一書中則更具體地指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
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
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
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
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一些公司人員的看法更簡單明了。Jon Aisbitt是Goldman Sachs公司的執行董事,他在倫敦的一次研討會
上認為,公司治理就包括兩個因素:一是長期性關系。它必須解決經理激勵和經理與投資者之間的制衡和溝通
等問題。另一個是交易性關系,包括與信息提示和權威有關的問題。
3.根據公司治理理論基礎的定義。
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論依據主要有這樣幾個。第一是所謂的管家理論,它植根於公司法之中,是古典管理理
論的附庸。它是規范性的,建立在信託責任基礎之上:公司(即股東大會)將責任和權力委託給董事,同時要
求董事忠誠,並能及時對自己的行為提出合理的解釋。這個理論的前提,是相信人人都是公正和誠實的,都是
願意為他人謀利益的。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信託責任關系。
第二個是委託代理理論。它把企業看作是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合同網路,股東是委託人,董事是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是理性(或有限理性)的,自我利益導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機制來對抗潛在的權力濫用,
用激勵機制來使董事和經理為股東出力和謀利。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委託代理關系。
第三個是產權理論。它認為所有權規定了公司的邊界,是控制公司的權利的基礎,這些權利包括提名和選
舉為股東利益管理企業的董事的權利;要求董事就企業資源的配置作出決策並給予解釋的權利;任命獨立審計
師檢驗公司帳務的准確性及對董事的報告和帳目提出質疑的權利,等等。而對於公司資產運作和日常經營的控
制權,則分別授予董事會和經理層掌握。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是產權或控制關系。
4.根據公司治理基本問題的定義。
Phlip L.Cochran和Steven L.Wartick對公司治理很有研究,他們在1988年發表的《公司治理——文獻回顧
》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有關利益人(stakeho-lder)的
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了公司治理問題核心的是(1)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
(2 )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不一致時,
一個公司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為了進一步解釋公司治理領域中包含的問題,他們引述Buchholz(1986)的論述,將公司治理分為四個要
素,每個要素中的問題都是由與高級管理階層和其他主要的有關利益人集團相互作用有關的「是什麼」和「應
該是什麼」之間的不一致性引起的。
具體來說,就是管理階層有優先(preempted)控制權, 董事過份屈從於管理階層,工人在企業管理上沒
有發言權,和政府注冊規定過於寬容(資料來源:Rogene A.Bucholz(1986),《企業環境和公共政策》,第
268頁)。 每個要素關注的對象是這些有關利益人集團中的一個,如上,則分別是股東、董事會、工人和政府
。對於這些問題,辦法可以分別是加強股東的參與,重構董事會,擴大工人民主和嚴格政府管理。他們認為,
「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問題,是回答公司治理是什麼這一問題的一種方式。」
5.根據公司治理潛在沖突的定義。
他們還認為,回答這一問題的另一有效的方法是考察構成公司治理問題基礎的潛在沖突。這些潛在沖突可
以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1)治理和管理,(2)所有和控制的分離。
治理和管理的區別依賴於傳統的法律模型:董事會是股東的代理人,股東因供給資本而擁有公司,他們最
基本的權利是選舉董事會作為他們在公司決策中的代理人。據此,治理被看作與機構的內在性質、目的,和整
體形象有關,與該實體的重要性、持久性和受託責任等內容有關,與機構的戰略方向、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
外部性和組成要素的監督有關。而管理則更多地與活動有關,在它的傳統意義上,管理是進行或監督採取明智
的手段完成某些目標的行為。管理階層主要關心在一具體的時間和既定的組織內具體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
1 )治理的中心是外部的,管理的中心是內部的;2)治理是一個開放系統, 管理是一個封閉系統;3)治理是
戰略導向的,管理是任務導向的。一言以蔽之,治理關心的是「公司向何處去」,而管理關心的是「使公司怎
樣到達那兒」。
對許多人來說,管理和治理的這種活動導向的區別過於廣泛和抽象,並會由於有人既參與管理又參與治理
而含混不清。因此,又有人以公司治理來指董事會藉以監督執行人員行為的過程、結構和關系;而以公司管理
來指執行人員為實現公司目標執行人員的所作所為。按照這一結構導向導向的觀點,則治理是董事會的工作,
而管理是執行人員的工作。
所有與管理從而與控制的分離,是治理問題的產生的根源。控制問題是管理階層和股東之間的斗爭焦點,
董事會成為這場斗爭的場所。一方面,有人認為管理階層在根據自身利益作決策,他們所需要的只是安撫股東
。董事會作為緩沖層,既為管理階層利益服務,又抗衡股東的需求。由於股東的私有產權只附於他們股票之上
,而且所有權又非常分散,所以管理層對公司資產的使用幾乎不受股東影響。另一方面,有人認為股東通過他
們在金融市場上的行為,控制著公司資產的使用。股票的買賣是股東控制權的反映,它的作用不應該被低估。
作出了違背股東利益決策的管理層將在這一市場受到懲罰。
二、公司治理的多重涵義
對於公司治理這樣一個復雜的概念,是不可能也不應該用一句二句話就給出完整定義的。而且,隨著人們
對它的認識的深入,對它作出的解釋也將更加豐富。在辯證的即綜合各個側面抽象研究的意義上,這個概念應
該是一個知識體系。知識的最小表述單位是判斷,所以,它可以用一系列互為補充的判斷來加以說明。
1.公司治理的本質是一種合同關系。
從合同論,交易成本論或產權論的觀點看,公司是一組合同的聯結體。這些合同治理著公司發生的交易,
使得交易成本低於由市場組織這些交易時發生的交易成本。由於經濟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
特徵,所以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夠事前預期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並對各種情況下締約方的行為
利益、違約處罰都作出明確規定的合同。為了節約合同成本(預期、起草、監督、執行),不完全合同常常采
取關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說,合同各方不求對行為的詳細內容達成協議,而是對目標、總的原則、遇到情況時
的決策規則,誰享有決策權以及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的機制等達成協議。公司章程,甚至公司法,實際上就是
這種關系合同。它們只給出關系框架,確定用於決策和利益分享、成本分攤的機制,而不對具體行為作預先規
定。例如,它們對股東的許可權,董事產生的程序,職權范圍、責任,以及與經營者的關系作出概括性的規定,
但卻不去預期可能發生哪些情況,也不去具體描述在這些情況出現後各方應該如何行為。公司的勞動合同,也
是關系合同,它在法律和習慣許可的條件下一次性地將用工權賦予用工方,從而節約了不斷談判不斷締約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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