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整改最長期限
『壹』 勞動監察責令改正期限應為多少天
1、首先責令限期改正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該期限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自行決定。就是傳說中的自由裁量權,可參照相關其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一個合理日期。
2、當然,有些有規定的:調查取證完畢15個工作日內必須下達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或者撤銷立案。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省市政府發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政府規章,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在該通知書中,這個改正的限期時間是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據行政權力自由裁量。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的舉報原則。
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涉及60日的規定: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1)責令整改最長期限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
(一)對舉報投訴人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
(二)不按規定給予舉報投訴人答復;
(三)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案件限時立案:對在各專項檢查、巡視檢查、年度審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及符合條件的投訴案件,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立案查處;對不符合立案條件或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投訴人。
對於投訴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辦理時限從行政管理相對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貳』 誰能告訴我.責令整改的期限是多久要有法律規定的.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如果是警方發現單位存在治安隱患,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個月。
『叄』 土地違法案件責令改正的最長期限是多少
這得看判決吧
『肆』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是幾天
好像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應該不超過6個月吧
根據具體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沒有根據法理,應給當事人適當的改正期限,但有些是必須立即改正的。
『陸』 環境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期限是多長時間
環保法是效力涵蓋全國關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難以就整改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只能提出限期整改。就某一具體事件的改正期限,則由具體負責該行政行為的行政部門在責令改正通知書中依據該事件難易程度確定。
『柒』 勞動法規定限期整改的最長期限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范對責令改正期限有規定的,應按規定來確定改正的期限;未明確改正期限的,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確定改正的期限。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當場或者立即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改正期限,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有必要超過30日的,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
『捌』 責令限期改正,指的是多少日內
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時間在30日內,其他行政機關一般也是相同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8)責令整改最長期限擴展閱讀
由於理解上的不同,個別行政機關在具體實施中往往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個別行政機關往往輕視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但在一些行政機關製作和下達的文書中缺少責令改正環節,存在重處罰、輕整改傾向。有的即使下達了責令整改意見,對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沒有跟蹤和有關反饋的記載。
第二、個別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相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有七種,但不包含「責令改正」。
一些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列在下達給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種類中,同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等處罰手段並列,顯然是不恰當的。
第三、個別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內容不明確。要求當事人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該明確、具體,有針對性。有的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責令改正」,缺少改什麼、怎麼改的內容。由於過於簡單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於形式,起不到責令改正的應有作用。
『玖』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中責令整改期限有沒有具體規定的時間
你好,有,一般的按隱患的大小3~15天。
請看: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期限為15天。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質監部門批准,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二十三條檢查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附件6),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一)發現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行為。
(二)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
(三)發現在用設備存在事故隱患。
第二十四條質監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五條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有以下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現場報告本質監部門主管局長同意或者經本質監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明知故犯或者屢次違規、違法的。
(二)妨礙監督檢查的。
(三)轉移、毀滅證據或者擅自破壞封存狀態的。
(四)偽造有關文件、證件,或者作假證、偽證,或者威脅證人作假證、偽證的。
(五)發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級標准執行)的。
第二十六條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檢查的質監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報告上一級質監部門:
(一)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
(二)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
(三)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嚴重事故隱患。
(四)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應當在檢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寄送處理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接到下級報告的上一級質監部門,應當對所報告的問題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屬於本機關發證的,依法予以處理,並督促下一級質監部門依法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二)對拒絕接受檢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嚴重事故隱患的,指導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可直接對被檢查單位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或者組織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在指導下一級質監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的同時,在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全面組織排查、整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報告上一級質監部門直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八條被檢查單位存在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項情形之一,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質監部門應當提出工作建議,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後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