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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雜訊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5 12:53:30

㈠ 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的介紹

《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06年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雜訊和機動車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准中規定的雜訊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民用航空器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環境雜訊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居住區雜訊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調解鄰里之間因雜訊產生的糾紛。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雜訊污染的義務,並有權對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聲環境質量標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場周圍飛機雜訊環境標准適用區域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准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干線的防雜訊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雜訊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並在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徵求所在區域居民和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新建民用建築對外部環境雜訊隔聲質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熱、電梯、通風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隔聲設計質量的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隔聲施工質量的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對於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停止使用產生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
第十一條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可能產生雜訊污染的餐飲和娛樂場所。
銷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狀況。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進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雜訊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情況,並提供必要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資料。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並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負責受理雜訊污染投訴、舉報的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雜訊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雜訊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雜訊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公告,把產生雜訊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雜訊的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雜訊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准予夜間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條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准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四章交通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幹路、城市高架路、鐵路和城市軌道,經過已有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時,應當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在已有的道路、鐵路、城市軌道兩側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雜訊污染防治措施。使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二條本市在用機動車輛雜訊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在用機動車輛雜訊排放標准。
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雜訊污染的設備應當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
除特種車輛外禁止安裝使用外掛式音響設備。特種車輛裝有外掛式音響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居民住宅區周邊劃定限制車輛夜間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鳴笛的區域,明確限制通行和禁止鳴笛的時段。
第二十四條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候車站的,應當合理選擇位置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車輛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鐵路機車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限制鳴笛。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在制定機場飛行程序時,應當考慮雜訊影響,盡量避開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或者低空飛行時,應當遵守規定的飛行程序。
第二十七條在飛機雜訊環境標准適用區域內建設建築物的,應當執行相應標准適用區域的規定。

第五章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他人的音響器材。但屬於下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並控制音量:
(一)經依法批準的大型社會活動;
(二)課、工間操;
(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十九條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及其他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條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一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三十二條本市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本市機動車輛不得安裝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設置或者解除機動車警戒或者尋車時,不得產生雜訊。
機動車防盜報警器以鳴響方式報警後,使用者應當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四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築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檢查單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使用產生嚴重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雜訊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中考、高考期間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雜訊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夜間施工批准文件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未向周圍居民公告相關內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措施,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
(二)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及時處理,機動車防盜報警器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控制音量或者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按照規劃、建設、工商、文化、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依法賠償。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有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環境雜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㈡ 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的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雜訊和機動車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准中規定的雜訊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民用航空器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環境雜訊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居住區雜訊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調解鄰里之間因雜訊產生的糾紛。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雜訊污染的義務,並有權對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聲環境質量標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場周圍飛機雜訊環境標准適用區域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准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干線的防雜訊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雜訊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並在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徵求所在區域居民和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新建民用建築對外部環境雜訊隔聲質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熱、電梯、通風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隔聲設計質量的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隔聲施工質量的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對於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停止使用產生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
第十一條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可能產生雜訊污染的餐飲和娛樂場所。
銷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狀況。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進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雜訊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情況,並提供必要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資料。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並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負責受理雜訊污染投訴、舉報的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雜訊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雜訊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公告,把產生雜訊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雜訊的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雜訊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准予夜間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條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准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幹路、城市高架路、鐵路和城市軌道,經過已有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時,應當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在已有的道路、鐵路、城市軌道兩側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雜訊污染防治措施。使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二條本市在用機動車輛雜訊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在用機動車輛雜訊排放標准。
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雜訊污染的設備應當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
除特種車輛外禁止安裝使用外掛式音響設備。特種車輛裝有外掛式音響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居民住宅區周邊劃定限制車輛夜間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鳴笛的區域,明確限制通行和禁止鳴笛的時段。
第二十四條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候車站的,應當合理選擇位置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車輛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鐵路機車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限制鳴笛。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在制定機場飛行程序時,應當考慮雜訊影響,盡量避開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或者低空飛行時,應當遵守規定的飛行程序。
第二十七條在飛機雜訊環境標准適用區域內建設建築物的,應當執行相應標准適用區域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他人的音響器材。但屬於下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並控制音量:
(一)經依法批準的大型社會活動;
(二)課、工間操;
(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十九條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及其他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條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一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三十二條本市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本市機動車輛不得安裝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設置或者解除機動車警戒或者尋車時,不得產生雜訊。
機動車防盜報警器以鳴響方式報警後,使用者應當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四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築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檢查單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使用產生嚴重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雜訊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中考、高考期間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雜訊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夜間施工批准文件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未向周圍居民公告相關內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措施,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
(二)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及時處理,機動車防盜報警器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控制音量或者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按照規劃、建設、工商、文化、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依法賠償。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有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環境雜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㈢ 北京市噪音管理條例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840308

【實施日期】 19980101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控制環境雜訊污染,創造安靜適宜的生活環境,保護人民

健康,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業生產、交通運輸、建設施工和社會生活所

產生的環境雜訊。

第三條 在北京地區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國家《城市區域

環境雜訊標准》(GB3096-82)、 《機動車輛允許雜訊》(GB1495-7

9)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四條 凡產生雜訊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包括機場、鐵路

),都必須對雜訊污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

查批准後,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治雜訊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並保障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雜訊符合相應的

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五條 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夜間時間為晚

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

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各類區域及地帶范圍的

劃分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確定。

第六條 凡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均有治理和消除雜訊危

害的義務,並需按有關規定承擔其他應負的責任。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污染者消除雜訊危害。一

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者進行監督、檢舉,或向有關部門

提出控告。

【章名】 第二章 工業雜訊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雜訊,系指工礦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生產活動

中產生的影響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雜訊。

第八條 一切產生工業雜訊污染的單位,都必須採取有效的雜訊控制

措施,使其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雜訊符合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九條 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實行限期治理。中央、市屬單

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區、縣屬以下(含區、縣屬)單位

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

第十條 對雜訊污染嚴重,短期又難於治理的單位,按第九條規定的

許可權,由環境保護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令其雜訊源關、停、並、

轉或遷移。

【章名】 第三章 交通雜訊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雜訊,系指機動車輛、火車、飛機等交通

運輸工具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影響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雜訊。

第十二條 在北京地區行駛的機動車輛,應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部件

緊固,門、窗、掛車和載重等部位不準有撞擊聲,制動時不準有尖叫聲;

必須安裝有效的消聲器,車外最大雜訊級不得超過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

聲》標准。

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允許雜訊》標準的,市公安局車輛檢查部門

不發放行車執照。

第十三條 禁止拖拉機在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行駛。

第十四條 一切在市區行駛的機動車輛(包括外地進京車輛),其喇

叭聲級在車前方二米處測量,不得超過一百零五分貝(A)。駕駛人員使用

喇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夜間在三環路以內或郊區城鎮行駛時,不準鳴喇叭;

(二)在非禁止鳴喇叭的時間、地區內行駛如需按喇叭時,一次時間

不準超過半秒鍾,連續按鳴不準超過三次;

(三)在任何時間、地區內,不準用喇叭叫門、叫人;

(四)凡設有禁止鳴喇叭標志的地區,一律不準鳴喇叭。

第十五條 凡經批准裝有警響器的各種車輛,非執行任務時,嚴禁使

用警響器。

第十六條 進入市區的火車和市區工礦企業的火車,禁止使用汽笛,

一律使用風笛。

第十七條 新建鐵路線一般不得穿越市區。確要穿越市區的,在通過

居民區、文教區、機關區的地段,鐵路主管部門應採取各種有效的防雜訊

措施。

第十八條 各類飛機不經批准不許在市區上空超低空飛行或高度在五

千米以下的超音速飛行。

第十九條 在機場跑道兩端五公里、兩側一公里范圍內,不得新建機

關、學校、醫院、住宅等建築物。

【章名】 第四章 施工雜訊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雜訊,系指建設施工現場產生的影響周圍

地區生活環境的雜訊。

第二十一條 建設施工部門,對造成雜訊污染的各種施工機械,要采

取有效的隔聲防噪措施,使受影響區域的雜訊符合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

聲標准》中交通干線道路兩側的標准。

第二十二條 對採取控制措施後仍超過雜訊標準的施工作業,除經當

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搶修、搶險工程外,所在地區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有

許可權制其作業時間,或令其停工治理,或施工部門與受影響的居民協商采

取其他變通性措施。

【章名】 第五章 社會生活雜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雜訊,系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

雜訊、交通雜訊、施工雜訊之外的影響四鄰生活環境的雜訊。

第二十四條 市區和郊區城鎮,禁止在室外使用廣播喇叭。但屬於下

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

(一)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集會、遊行和其他慶祝活動;

(二)課、工間操;

(三)火車站、飛機場、體育場以及道路交通的疏導;

(四)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第二十五條 文娛、體育場所應採取有效的防雜訊措施,使周圍地區

的環境雜訊符合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音響器材、發聲設備,其聲響不得

妨擾四鄰。

【章名】 第六章 懲 罰

第二十七條 對工業雜訊、施工雜訊,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境雜訊

排污費徵收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雜訊超標收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月徵收。收費手續參照

《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產生雜訊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縣環

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

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雜訊超過標準的。

第三十條 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六條規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章名】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雜訊污染,系指雜訊源發出的雜訊,使所在

區域的環境雜訊超過了所適用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三十三條 對雜訊的監測,以本辦法附件《環境雜訊監測規范》為

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分別監督實

施,並進行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4年5月1日起執行。

㈣ 北京中研聲科雜訊治理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注冊號:****所在地:北京市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付林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登記狀態:在營登記機關:豐台分局注冊地址:北京市豐台區分中寺周庄路111號8877室
法定代表人:付林
成立時間:2014-02-20
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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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北京世紀佳禾雜訊治理技術有限公司怎麼樣

北京世紀佳禾雜訊治理技術有限公司是2015-04-17在北京市房山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北京市房山區拱辰街道天星街1號院4號樓1603。
北京世紀佳禾雜訊治理技術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10111339773897U,企業法人張連輝,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北京世紀佳禾雜訊治理技術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專業承包、勞務分包;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銷售節能環保設備、隔聲、消聲設備、隔振、減振設備、不銹鋼製品、門窗、水處理設備、除塵設備、日用雜品、計算機軟硬體及外圍設備、家用電器;零售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金屬製品、五金、家電、建築材料;安裝、維修機械設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

㈥ 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全文。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所要求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據查,該《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只是在2005年由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作出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立法意見,並沒有正式頒布。

在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以第 181 號北京市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故《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才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地方行政法規。

樓主可以查北京市政府的官方網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
也可以查詢該網站的網頁http://govfile.beijing.gov.cn/Govfile/front/content/02006181_0.html

該《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全文如下:

第 181 號

《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0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雜訊和機動車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准中規定的雜訊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民用航空器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環境雜訊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居住區雜訊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調解鄰里之間因雜訊產生的糾紛。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雜訊污染的義務,並有權對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聲環境質量標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場周圍飛機雜訊環境標准適用區域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准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干線的防雜訊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雜訊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並在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徵求所在區域居民和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 新建民用建築對外部環境雜訊隔聲質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熱、電梯、通風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隔聲設計質量的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隔聲施工質量的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 對於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停止使用產生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可能產生雜訊污染的餐飲和娛樂場所。
銷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狀況。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進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雜訊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情況,並提供必要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資料。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並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負責受理雜訊污染投訴、舉報的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第三章 施工雜訊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 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雜訊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雜訊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公告,把產生雜訊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十七條 中考、高考期間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雜訊的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 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雜訊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准予夜間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條 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准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四章 交通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幹路、城市高架路、鐵路和城市軌道,經過已有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時,應當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在已有的道路、鐵路、城市軌道兩側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雜訊污染防治措施。使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二條 本市在用機動車輛雜訊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在用機動車輛雜訊排放標准。
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雜訊污染的設備應當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
除特種車輛外禁止安裝使用外掛式音響設備。特種車輛裝有外掛式音響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公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居民住宅區周邊劃定限制車輛夜間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鳴笛的區域,明確限制通行和禁止鳴笛的時段。
第二十四條 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候車站的,應當合理選擇位置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車輛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鐵路機車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限制鳴笛。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在制定機場飛行程序時,應當考慮雜訊影響,盡量避開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或者低空飛行時,應當遵守規定的飛行程序。
第二十七條 在飛機雜訊環境標准適用區域內建設建築物的,應當執行相應標准適用區域的規定。

第五章 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他人的音響器材。但屬於下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並控制音量:
(一)經依法批準的大型社會活動;
(二)課、工間操;
(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十九條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及其他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條 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一條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三十二條 本市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本市機動車輛不得安裝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設置或者解除機動車警戒或者尋車時,不得產生雜訊。
機動車防盜報警器以鳴響方式報警後,使用者應當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四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 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築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檢查單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使用產生嚴重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雜訊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中考、高考期間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雜訊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夜間施工批准文件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未向周圍居民公告相關內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措施,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
(二)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及時處理,機動車防盜報警器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控制音量或者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規劃、建設、工商、文化、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依法賠償。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有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環境雜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㈦ 聽說北京欣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治理低頻雜訊水平很高是嗎

是的,他們公司裡面治理造成的水平還是非常高超的,你像他們做隔音處理的玻璃都是用那個最好的DEV玻璃來做的,但市場上這樣很少見,因為這種玻璃很貴的

㈧ 北京雜訊治理怎麼做有專業的治理公司嗎

有的,我之前就請過 國泰良友 師傅來給整的。處理手段很嫻熟,輕松搞定。

㈨ 北京雜訊治理工程師怎麼考證

北京雜訊治理工程師怎麼考證?當然是通過各種雜訊來,治理工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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