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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標准

發布時間: 2020-11-25 12:42:54

1. 安全生產的隱患整改「五定」原則有什麼正式引用出處

煤礦隱患整改「無定」原則:定人員、定時間、定責任、定標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則, 即:如下
1、定整改及驗收人員:由誰去整改、誰來驗收;
2.定整改及驗收時間:整改多長時間,何時來驗收;
3、定責任及責任人:誰負責整改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
4.定整改標准:整改達到怎樣的標准、要求;
5.定整改措施:怎樣來整改,經驗收達不到要求對責任人(單位)怎樣進行處罰;

2. 黨員個人整改清單工作標准方面怎麼寫

【黨員幹部自以為是存在問題清單及整改措施1】經過學習教育和深入思考,我個人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現在對照工作實際,作如下剖析:一、存在的主要問題1、片面地自我滿足,自認為工作好、表現好,沒有什麼問題需要自查自糾。同時覺得自己雖有缺點,但問題不大,都是小毛病,缺乏責任感、危機感,認識片面,態度不夠端正。2、開拓創新的精神不強。雖然,過去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中做得也不錯,但為大局的工作做得較少,未有很好地為領導出謀劃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縮縮,缺乏果斷和膽量。沒有針對實際情況,主動地去尋出路,想法,解難題,因此,工作上還沒有大的起色。3、業務知識不夠鑽研。表現在:對待工作有時不夠主動、積極,只滿足於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在工作中遇到難題,常常等待領導的指示,說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實、做深、做細。不注重業務知識的全面性,等到問題的出現再想法解決。有時由於工作的重復性,圖個省事,照搬照抄,只要按時完成工作就算了事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瑣、復雜的事情,有時會採取逃避的方法,認為"船到橋頭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尋找對策,而是等待法自己出現,缺乏一種刻苦鑽研的精神。二、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雖然有一定的客觀因素,但更主要的還是主觀因素所造成。在這段時間,自已結合理論學習,對自身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也多次進行認真反思,深刻剖析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與危害,從主觀上查找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政治學習不夠,理論功底淺薄,平時只滿足於讀書、看報,參加單位集中組織的學習多,自學少,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就更少,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缺乏系統的學習,特別是對xx總書記提出的"xxxx"的重要思想沒有深刻地領會,鑽研不夠,聯系實際不夠,使自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與實際脫鉤,沒有發揮理論的指導作用,只是為了學習而學習,使學習變得形式化、教條化,因而不能准確把握形勢。2、業務水平不高,不夠鑽研,沒有深刻意識到業務水平的高低對工作效率和質量起決定性作用,業務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對業務鑽研,而自己在業務方面存有依賴性,認為領導會有指示,我不用先急著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學習業務知識的計劃,故在開展工作中有時比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3、工作方法簡單,只安於表面,把自己份內的事做好就可以了,處理事情方法比較簡單,沒有創新精神,工作作風還不夠扎實,對問題不作深層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時把工作作為負擔,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會給自己的工作帶來動力。三、今後的整改措施1、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紀律教育學習是終身的事情,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今後我不僅要學法律、學習業務知識,更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xx總書記"xxxx"的重要思想等科學理論,精讀有關重點文章,及時學習領會黨的文件精神,用鄧小平理論武裝自己的頭腦,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論修養,堅定自己的政治信念。進一步增強紀律觀念,增強紀律意識,樹立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地加強黨性煅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以高度的責任感、事業心,以勤勤懇懇、扎扎實實的作風,以百折不饒、知難而進的勇氣完成黨和人民交給的各項任務。2、要積極開拓進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斷加強學習,加強鍛煉,努力提高自己業務水平;要講究方法,注重實際,加強自己工作能力和修養;要開拓創新,積極進取,把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3、加強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綜合素質。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一定要提高對學習業務知識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自覺、刻苦地鑽研業務,夯實基礎,靈活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熱愛本職工作,干一行愛一行,虛心好學,遇到問題多看多問多想,多向周圍的同志請教。無論在何時何地都要老老實實做人,認認真真做事。【黨員幹部自以為是存在問題清單及整改措施2】在深入學習、徵求意見、談心談話、慎獨反思的基礎上,本著嚴肅、認真、深刻、准確的原則,查找了自己存在的突出問題。一、存在問題1、理論學習不夠不主動。平時主要參加單位組織的學習活動,自學意識不強,有時在工作中要用到的知識才主動的學習,做不到耐心和堅持,因此,學習收獲較淺,未能跟上形勢和工作發展的需要。2、工作還不夠主動。工作大多是承領導交的事項,經常處於奉命行事狀態,超前思維少,獨立思考問題能力欠缺,對細節問題考慮不夠,業務水平不高,事效率低下。3、聯系群眾不夠緊密。平時總為自己找借口,工作忙,事情多,時間少,很少同領導和同志交心談心,缺乏交流溝通。二、存在問題的原因1、學習不夠重視。認識不到學習的重要性,未能培養起自己的學習興趣,致使學習形式單調,學習面窄,沒有達到提升素質的目的。2、思想不能與時俱進。現代社會,瞬息萬變,不與時俱進就不能解放思想,更不會有創新。不改造思想,日常工作就會受到掣肘,就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按老經驗事,容易造成自身缺乏思考精神、創新意識,影響本職工作效能。3、深入群眾不夠。想做一名服務型組工幹部,就要多深入群眾,充分了解群眾所需所盼所急,才能提出建設性的整改措施。三、整改措施1、加強學習,切實提高自身素質。今後,我將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突出學習重點,創新學習方法,努力在建設學習型機關的實踐中走在前列,把學習的體會和成果轉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轉化為推動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能力,全面提升自身素質。2、強化創新意識,全面推進工作。工作中,我將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牢固樹立創新意識,把創新作為本職工作的靈魂,切實突破傳統思維模式,堅持邊實踐、邊探索、邊總結,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優化服務方式,推進本職工作不斷向前發展。3、強化作風建設,創立務實效能。積極克服「不求有功、但求不過」的庸俗思想,樹立與時俱進、開闊創新、奮發有為、積極向上的新風尚。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遵守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結制、首問負責制等制度,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力戒浮誇作風,敢於面對監督,務實創新,真抓實干,使工作朝著務實高效方向發展。4、強化公道正派,倡導清正廉潔。嚴格遵守落實相關工作紀律制度,主動凈化工作環境,主動築牢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防線,真正做到公道正派、清正廉潔,做一名合格的組工幹部,為全區經濟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貢獻。

3. 2018公務員面試練習:政務大廳整改標准如何具體落實

【參考答案】
第一問:
我認為此單位在以前的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有:
一是對待來訪群眾,接待人員態度不積極,或者在接待中存在敷衍、推諉的情況。
二是在辦理群眾事宜時,工作效率不高,存在拖延辦公的問題。
三是在群眾向相關窗口工作人員詢問辦理程序或辦理材料時,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出現讓群眾反復准備資料多次辦理的情況。
四是工作人員責任意識不強,責任分工不明確,出現問題未做到及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是部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能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地完成服務工作,不敢或是不願向群眾作出服務承諾。
第二問:
現就第三點,一次性告知制,說明如何具體落實:
首先,對各窗口服務人員進行工作職責再強化。通過開展業務培訓與自學,讓每個窗口服務人員對自己的工作職責進行再次強化,如准確知悉群眾辦理各項業務需要提供的個人信息證件、相關文字資料等,以便在面對群眾時能夠做到不遺漏及有針對性的告知,避免群眾多次往返辦理業務。
其次,在實際工作中,通過設立群眾反饋意見表對工作人員進行「一次性告知制」踐行情況的考核。在中心大廳展示牌展示此次考核相關內容,並要求每位工作人員在接待群眾時告知考核事宜,讓群眾在辦理業務後填寫「一次性告知制」滿意度調查表。根據群眾反饋的意見,檢驗工作人員關於這一制度的落實情況。
最後,經過一周的落實、考核,對得到群眾認可的工作人員進行表揚表彰,對沒有做到的工作人員進行批評及再次培訓,直到所有工作人員真正踐行「一次性告知制」。

4. 整改報告如何寫

開門見山,表明態度、明確報告的目標、分析整改前狀況、列出整改計劃。

1、開門見山,表明態度

簡要介紹落實巡察反饋意見整改的總體情況。比如:收到《關於對市工商局開展巡察工作情況的反饋意見》後,市工商局黨組高度重視,誠懇接受,深刻反思,針對巡察組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專題研究,認真分析查找存在問題的原因,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注意:

1、對檢查出的隱患,要進行原因分析,及時實施整改解決措施。對事故隱患,按照隱患整改「四定」原則落實(定措施、定負責人、定期限、定資金來源)。         

2、對檢查中發現的一般安全隱患要立即整改,對不能處理的隱患實施跟蹤監督實施臨時應急措施,掛牌限期整改。

5. 工作標准質量不高,對工作糊弄應付,忽悠上級,滿足於差不多,大概齊,過的去,怎樣整改

工作抄質量的問題,依照相關標准嚴格考核,功賞過罰
工作應付的問題,以工作業績為標准嚴格考核,功賞過罰
忽悠上級的問題,以誠信為本的原則進行考量,雖然不一定有規范的標准,但是人人心中一桿秤,做得如何自有公論
總結起來一句話……干好了獎勵,干不好受罰!

6. 北京「大棚房」整改標准能確保農地農用嗎

2018年8月10日消息,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建設的場內道路寬度不得超過6米;項目四周和單棟種植大棚外,不得建設非可視化的圍牆或圍欄;看護管理房只能為單層且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5平方米……北京市規劃國土委近日制定發布了《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違法違規用地整改標准》,對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的各個細節進行全方位規范。

北京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指出,設施農業項目在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單棟種植大棚作為生產設施用地,更要注意保護土壤耕作層,確保耕地質量不受破壞。因此,大棚內外地面硬化、在禁養區范圍內進行畜禽養殖、「大棚房」拆除整改後建築垃圾不清理、閑置和廢棄大棚不處置等影響農地復耕的行為都是禁止的。這些內容都在《整改標准》中一一作了明確規定。

「通過這些標準的制定,將確保農地農用,『大棚』不走樣兒,不變味兒。」北京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說。

7. 電鍍行業新出的整改標准,大概54條。有誰知道分享一下!謝謝了!

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

關鍵詞:
電鍍,發展,規范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文件
浙環發〔2011〕67號
關於印發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各有關單位:
目前,我省電鍍行業普遍存在行業污染重、區域布局亂、企業規模小、裝備水平低、污染隱患多等問題。為優化電鍍行業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提升工藝裝備、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有效削減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電鍍行業健康、規范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統一部署,決定全面開展電鍍行業污染整治行動。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
為解決我省電鍍行業無序發展、污染嚴重等突出問題,提升企業裝備技術、污染治理和內部環保管理水平,促進行業優化布局和轉型升級,確保生態環境安全,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根據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及《浙江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2010-2015年)》,特製定本方案。整治范圍為全省范圍內所有專業電鍍企業和企業配套電鍍車間。
一、總體思路
堅持將污染整治作為行業轉型升級的倒逼機制,按照「提升一批、搬遷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壓、上大壓小」的思路全面開展電鍍行業污染整治。
組織開展電鍍行業企業基本情況排查,科學制定分類整治方案,對一批環保手續齊全、具有規模和技術優勢的企業,按一定整治標准進行整治規范提升,使其成為所在行業的標桿式企業;對一批雖具有一定的規模和技術優勢,但環境敏感的企業實施搬遷改造,促使其進入工業功能區或電鍍園區規范發展;對環保手續不全、技術裝備落後、整合無望的低小散企業依法予以關停淘汰。對擬保留的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按相關行業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進行驗收,對各縣(市、區)相關整治工作統一按區域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進行驗收。同時,鼓勵以騰出的排污指標,在工業功能區或電鍍園區內適當發展一批規模大、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促使一批企業做大做強,實現電鍍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整治目標
通過一年半的努力,全省電鍍企業存在的生產規模小、工藝落後、產業檔次低、環境污染重、安全隱患多等突出問題基本得到解決,電鍍行業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得到明顯優化,工藝裝備、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明顯提升,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在2009年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調查數據基礎上削減30%以上,生態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電鍍行業步入健康、規范和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具體目標:
1、2011年底前,各縣(市、區)完成電鍍企業基本情況排查和公示,科學制定分類整治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列入淘汰關停范圍的企業、工藝裝備全部淘汰關停到位;對其他所有不符合附件2所列要求的企業全面實施限期治理。
2、2012年6月底前,所有電鍍企業廢水、廢氣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各類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規范有效,並按統一標准(附件2)完成整治驗收,對到期達不到整治要求的企業依法予以關停。溫州市區、諸暨市作為全省電鍍行業整治示範區率先完成整治並通過驗收。
3、2012年底前,電鍍企業眾多的縣(市、區)建成電鍍園區,除保留少數標桿式企業外,原則上所有電鍍企業完成搬遷入園或在園區租賃廠房設備整合發展。所有縣(市、區)完成整治工作並按統一規程和標准(見附件1)通過驗收。
三、主要任務
(一)優化區域布局
1、嚴格建設項目管理。所有新、擴、改、遷項目,在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選址、規模、工藝、裝備、資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項內容均應符合《浙江省電鍍產業環境准入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以外原則上不再新上電鍍項目。
2、全面整治非法企業。在2011年底前,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以外無環評批文、排污許可證等環保合法手續的電鍍企業一律關閉;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內無環評批文、排污許可證等環保合法手續的電鍍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在2012年6月底前補辦環評等手續,到期無法取得相關批復的一律關閉。
3、同類整合集聚發展。2012年底前,電鍍企業眾多的地區,要完成電鍍園區建設,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外除保留少數標桿式企業外,原則上所有電鍍企業(企業配套電鍍車間除外)都要搬遷入園或在園區租賃廠房設備整合發展。在「減量置換」的原則下,鼓勵以騰出的排污指標,在園區內適當發展一批規模大、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促使一批企業做大做強,實現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快產業升級
1、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在2011年底前,全面取締無污染治理設施或設施簡陋、治理無望的電鍍企業、生產車間、生產線、加工點;全面淘汰無法入園、鍍槽總容積小於4萬升並且連續兩年產值小於500萬元的電鍍企業(特種電鍍企業、貴金屬電鍍企業除外,不對外承攬加工業務的企業配套電鍍車間達不到規模要求的原則上一律關停,確需保留的需經設區市環保局審核同意);位於園區內但鍍槽總容積小於4萬升且連續兩年產值小於500萬元的電鍍企業,經技改於2012年底前達到這一標準的可予以保留。
2、全面淘汰落後工藝。2012年6月底前,取締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淘汰類項目)明確的含氰沉鋅、含氰電鍍等落後工藝、產能;淘汰氰化鍍鋅、六價鉻鈍化、電鍍錫鉛合金、含硝酸褪鍍等工藝;禁止使用鉛、鎘、汞等重污染化學品;全面淘汰手工電鍍工藝(金、銀等貴重金屬電鍍確需保留手工工藝的,應經設區市經信、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對無法實現自動化的手工電鍍線(包括前處理和鉻鈍化等工段)必須確保全部廢水得到收集處理。
(三)提升工藝裝備。
1、優先發展達克羅、交美特(鏡面噴鍍、塗覆)等電鍍替代工藝。大力推廣無氰、無氟、無磷、低毒、低濃度、低能耗和少用絡合劑的清潔生產工藝,鼓勵採用三價鉻和無鉻鈍化工藝,鼓勵採用全自動控制的節能電鍍裝備。掛具和鍍件退鍍要採用電解法退鍍。
2、必須採用多級回收、逆流漂洗等節水型清潔生產工藝,禁止採用單級漂洗或直接沖洗等落後工藝,生產線或車間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廢水自行單獨處理的電鍍企業中水回用率不得低於50%。
3、所有電鍍企業應依法實施兩年一輪的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擬保留的電鍍企業在通過整治驗收前必須先通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四)加強污染防治。
1、電鍍園區或工業功能區設施建設及管理要求。
園區內分產品、分區域進行生產管理,嚴格實行雨污分流,電鍍企業廢水必須全部納管;建設統一、集中的廢水處理設施,電鍍廢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種類分質分流,含一類重金屬污染物的廢水經單獨處理達標後方能與其他廢水合並處理。區內實現集中供熱、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危險固廢集中收集處置。園區中心及周邊需設地下水觀察井,並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地下水進行常規監測。
2、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嚴格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0-2008)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太湖流域執行表3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不得超出地方環保部門核定的范圍。
車間內嚴格落實防腐、防滲、防混措施,實施干濕區分離,濕區地面應敷設網格板,濕鍍件加工作業必須在濕區進行。排水系統,特別是建築物和構築物進出水管應有防腐蝕、防沉降、防折斷措施。
生產車間內廢水必須按照環保規范要求進行分質、分流,工藝廢水管線採取明管套明溝或架空敷設,廢水管道應滿足防腐、防滲漏要求。
電鍍廢水處理工藝應嚴格按照《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選取,必須要有重金屬離子、化學需氧量及氨氮的達標工序。含氰廢水應單獨收集,需採用鹼性氯化法、電解法或臭氧氧化法進行破氰預處理。含鉻廢水需單獨收集處理,先將六價鉻還原為三價鉻後,再中和沉澱去除。含鎳廢水宜採用化學沉澱、離子交換等技術。含鋅廢水宜採用化學沉澱技術,嚴格控制pH值的范圍。含金屬絡合物廢水需經過破絡沉澱預處理。COD、石油類、總磷、氨氮與總氮等污染物,宜採用生物處理達標後排放。電鍍廢水深度處理及回用宜採用砂濾、活性炭吸附、離子交換、膜處理等技術。
廢水處理站需安裝流量計,pH值調節應採用pH計連鎖自動投加,對有氧化還原反應系統的加葯宜採用氧化還原電位儀(ORP)等裝置控制加葯量。控制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互切換雙迴路控制裝置,並有自動保護和聲光報警功能。有條件時,可在含氰廢水處理單元和含鉻廢水處理單元安裝游離氰和六價鉻在線檢測系統。
3、大氣污染防治。
大氣污染物排放嚴格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產生大氣污染物(硝酸霧、氫氰酸霧、鉻酸霧、前處理酸洗廢氣)的工藝裝置應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氫氰酸霧、鉻酸霧產生工段應單獨設置處理裝置,氣體處理達標後高空排放。
4、固廢污染防治。
關閉取締的電鍍企業所遺留的電鍍廢液、電鍍污泥等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委託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妥善處置。
保留企業要根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處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廢液(電鍍液、退鍍液)、廢渣(陽極泥、過濾殘渣、濾芯等)、廢水處理污泥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經污泥濃縮池濃縮後,可採用板框壓濾機或者帶式壓濾機脫水,脫水後的污泥含水率不得高於80%,濃縮池上清液和壓濾液要返回污水處理站重新處理。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須設雨棚、圍牆或圍堰,地面須作硬化防滲處理,設置能夠將廢水、廢液納入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貯存場所外要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上要設置危險廢物標簽。
危險廢物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審批和轉移聯單制度。
(五)強化環保監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監測監控體系。所有電鍍企業、園區必須建成標准化、規范化排污口,安裝廢水在線監控設施,並與環保部門聯網;企業、園區電鍍廢水處理站應設水質監測化驗室,應具備檢測分析特徵重金屬污染物的能力。鼓勵企業委託專業機構承擔檢測任務。逐步安裝特徵重金屬在線監測裝置,2012年底前,《浙江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明確的重點防控區內須有1~2家企業先行安裝。
所在地縣(市、區)環保部門應開展電鍍企業及園區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邊環境的監督性監測;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環保、農業等部門對關停、搬遷電鍍企業原廠區開展土地重金屬殘留的監測和評估,落實超標土壤的修復和限用措施。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做好電鍍企業及園區地下水特徵污染因子的環境監測工作;所在地縣(市、區)農業部門應做好電鍍企業及園區周邊農作物的監測工作,對作物重金屬超標的農田採取限耕措施。
2、進一步提高突發環境事故的防範應對能力。電鍍企業(園區)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應急事故水池的容積應能容納12h~24h的廢水量,並做好防滲漏處理,確保環境安全。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體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3、規范內部環保管理。電鍍企業(園區)必須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環保組織體系、健全的環保規章制度和規范的環保台帳系統(包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危險廢物管理等台帳)。應配備專職、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環保管理,企業環保人員應經過縣級以上環保局組織的環保崗位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電鍍園區還應設立專門的環保機構,統一負責園區環保工作。
4、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等,應符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危險化學品應實行專庫儲存,庫房、生產作業場所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並具有防颱風、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整治責任。各級政府是電鍍行業整治的責任主體,要成立以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環保、發改、經信、安監、衛生、國土資源、建設、財政、農業、工商、宣傳等單位為成員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職責,切實加強對電鍍行業整治工作的領導,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整治過程中,各縣(市、區)政府和環保部門應對需整治的電鍍企業建立分片包乾的責任制度,確保整治工作按時完成。完成整治後,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在電鍍企業及園區建立聯系人制度,有條件的應在重點企業和園區設立環境監督員,加強環保監管,確保整治成果有效性和穩定性。
(二)實施整治方案,嚴格考核問責。各縣(市、區)應制定實施本地區整治實施方案。整治實施方案應提出分階段任務計劃,提出各時間節點須完成關、停、並、轉、遷的企業名單,明確目標,細化任務,落實責任,穩步推進整治工作。整治情況作為《浙江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實施情況考核和重金屬排放總量減排考核的重要依據,同時統一納入各級生態省建設考核體系,對年度整治任務未達要求的,生態省建設年度考核不得評優。對組織領導不力,整治工作進展緩慢的,上級政府或環保部門要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視情採取掛牌督辦、區域限批、榮譽摘牌等措施。省環保廳要對各地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按各時間節點進行匯總通報,同時報送省政府。
(三)嚴格執法監管,注重整治成效。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對排查中發現的違法企業,應立即予以依法查處。對未經發改、經信、安監、環保、衛生、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對環境保護、職業衛生防護、安全生產「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一律停產整治;對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超標排放的,一律停產整治;對整治無望或限期整治後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一律予以關停。對拒不履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要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到位。整治完成後,要落實長效管理措施(見附件3),加強日常巡查監管,確保污染整治成果的鞏固提升。
(四)加大資金投入,加強政策保障。在電鍍行業整治期間,中央下達的重金屬整治資金要優先用於電鍍行業整治。省級財政應籌措資金加大對電鍍行業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配套出台生產企業關閉、搬遷和電鍍園區建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對現有生產企業就地關閉轉產的,通過三級配套補貼、稅費減免等方式給予適當獎勵;對重點生產企業的污染治理、提標改造和生產設備升級、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等,給予適當的政策資金支持;對主動實施關閉和搬遷的企業在新項目用地、審批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及適當的資金補助;對未完成整治的企業要從排污許可證核發、新項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級評價、綠色信貸、各類評優及資金補助等方面予以制約。
(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深入開展污染整治宣傳,特別要重視做好電鍍企業主的思想工作,引導幹部群眾和廣大企業不斷提高思想認識,正確理解開展污染整治與新形勢下行業轉型升級的關系。各地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交流,及時發布轄區內電鍍企業名單和各企業整治進展情況,曝光典型違法案件,積極回應各類問題,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對整治工作的推動作用。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附件1
縣(市、區)電鍍行業污染整治驗收規程
縣(市、區)驗收程序和要求
(一)驗收程序。
1、有整治任務的縣(市、區),在轄區內所有電鍍企業通過驗收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自查。
2、自查合格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驗收申請,並提交工作總結和由有資質的評估單位編制的縣(市、區)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技術評估報告。
3、設區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請後,組織有關部門按標准進行核查驗收。
4、對通過驗收的縣(市、區),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在當地主要報紙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公眾監督。對公示期間接收的舉報電話和信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函告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
5、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正式發文,宣布通過驗收,驗收意見報省環保廳備案。
6、未通過核查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7、各設區市於2012年底前,將所轄縣(市、區)電鍍行業整治完成情況報送省環保廳。
(二)驗收材料。
1、工作總結。包括污染整治工作實施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鞏固深化污染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2、技術報告。詳細說明整治前後的行業基本情況、污染整治過程、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轄區企業總體污染治理及達標排放情況、區域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整治效益分析(包括整治前後企業數量、整體產能、污染物排放量的變化情況)、持續改進計劃等。
3、支撐材料。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污染整治相關文件、方案及有關宣傳材料等;企業一廠一檔資料,包括裝備情況、治理工藝、達標情況、監測數據、在線監測監控情況等;園區及功能區建設、驗收材料;區域環境質量、污染源環境監測報告;有關污染投訴、信訪處理情況材料;現場檢查和監督監測檔案資料;地方環境監測站開展監督性監測能力保障資料,包括監測站達標情況、人員儀器設備配置情況、監測項目開展情況和監督性監測經費保障情況等。
(三)驗收標准
1、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了行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並根據方案組織完成了各項整治任務。
2、核查期間,應組織對該地整治企業進行抽查,抽查企業數不小於10家(總數小於10家的全部檢查),抽查合格率不低於90%。
3、電鍍園區的驗收標准:園區內分產品、分區域進行生產管理,嚴格實行雨污分流,電鍍企業廢水全部納管;電鍍廢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種類分質分流,並建設統一、集中的廢水處理設施。區內實現集中供熱、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危險固廢集中收集處置。園區中心及周邊需設地下水觀察井,並對地下水進行常規監測。電鍍園區的污染治理設施、環境應急建設、綜合管理制度應參照電鍍企業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中的相應標准執行。
4、完成所轄區域內電鍍企業綜合整治驗收工作。整治過程中,對每家電鍍企業要確定一名縣級政府負責人作為整治聯系人和一名環保監管人員作為監督員,加強監管,防止可能出現的污染事故;對通過驗收的企業,加強長效管理,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相關工作;對被關停企業要做好善後工作,拆除生產設備,妥善處置剩餘原材料、固廢和其它污染物,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法責令其限期注銷相關許可證(照)。
5、轄區內電鍍行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達到規定削減率要求。電鍍行業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基本解決,群體性事件隱患全面消除,群眾對電鍍企業環境污染的投訴、上訪得到妥善處置回復。
6、當地環境監測站應具備與電鍍企業和園區污染物排放和周邊環境監督性監測工作相適應的監測能力,在監測技術人員配置、實驗室用房、儀器設備和監測經費保障上達到開展監督性監測工作的要求。
7、完成對可能受污染水域和場地排查監測工作,對監測超標的水域和場地劃定范圍,設立標志牌,制定修復方案並組織實施。
8、建立完善行業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及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全面落實企業監管和事故應急相關責任,確保企業職工健康、社會環境安全。按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重金屬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意見》(環辦〔2011〕52號)要求,制定實施污染源及水、氣、土壤環境日常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方案。
9、根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督促轄區內電鍍企業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
10、全面建立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建立健全電鍍企業檔案和信息資料庫,建立電鍍企業的監督檢查台賬。
附件2
電鍍企業污染整治驗收規程
一、驗收程序
1、企業在整治完成後,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驗收申請,並提交污染綜合整治報告。
2、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發改、經信、環保、建設、衛生、安監等相關部門對企業污染整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監測或專項驗收,並形成驗收監測或評估報告。
3、根據企業提交的驗收申請和相關驗收材料,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會同設區市環保局根據相應的驗收標准開展驗收工作。
4、對驗收合格的企業,在當地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收來自公眾的監督意見和情況反映。對公示期間接收的舉報電話和信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函告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正式發文,宣布企業通過驗收。
二、驗收材料
1、項目環評報告、安評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選址規劃意見書,相應的批復文件及其他相關支撐材料(包括相關監測或評估合格報告)。
2、發改、經信、環保、建設、衛生、安監等部門的驗收意見。
3、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包括污染防治、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等設施配備情況和內部環保、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管理制度建立情況等。
4、企業仍存在的不足和持續改進計劃。

三、驗收標准
附表電鍍企業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

附件3
浙江省電鍍企業環保長效管理辦法
為鞏固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成果,提升我省電鍍企業的環保管理水平,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保工作,確保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一、加強排污監管
(一)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負責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園區)進行定期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主要就環保設施運行狀況、環評和「三同時」執行情況、危廢貯存及處置、環保台帳規范化管理及電鍍行業整治驗收標准中環保要求符合情況進行檢查,並指導企業做好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運維及各類環保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問題,應及時予以查處。
(二)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就電鍍企業(園區)現場檢查建立責任制度,將歷次檢查的負責人及檢查、監測結果記錄在案,並納入企業一廠一檔檔案系統,對檢查中存在重大疏漏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追究相關檢查人員的責任。
二、強化環境監測
當地環境監測站應加強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園區污染源和水氣環境特徵重金屬污染物的監督性監測。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和園區的監督性監測至少每月一次;對企業和園區周邊環境的監督性監測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企業和園區超標排放和發生污染事故時,應視情況增加監測頻次。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開展園區地下水特徵重金屬的監測;所在地縣(市、區)農業部門應組織開展企業和園區周邊農作物特徵重金屬的監測。環保、國土和農業部門應及時交換監督性監測數據,有超標情況的,應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三、規范信息管理
(一)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強企業環保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包括檢查、監測結果在內的企業一廠一檔檔案系統。既要及時公示通過整治的合格企業名錄,鼓勵公眾舉報其他非法運營的企業,又要及時發布電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信息,接受群眾監督。
(二)各地環保部門應將轄區內所有電鍍企業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范圍。
(三)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鼓勵電鍍企業自願公開其環境信息,接收群眾監督。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准,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電鍍企業,應強制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開環境信息。
四、加強抽查監管
省環保廳將不定期組織對各地電鍍企業(園區)的環保要求落實情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進行抽查,並及時通報抽查結果。各市環保局也要參照省廳的做法,通過組織不定期抽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轄區電鍍企業(園區)的監管。

8. 行政機關要求整改是什麼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為.如具體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等.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准,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詳細,具體,明確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做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已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准,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以其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為標准,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以有無限制條件為標准,分為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以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不同影響為標准,分為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7. 行政行為以是否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為標准,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8.行政行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為作為補充為標准,分為獨立行政行為和需補充行政行為. 9.行政行為以其相對人的身份為標准,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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