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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結構

發布時間: 2020-11-25 11:28:09

Ⅰ 組織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區別

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范諸方面的利益關系。
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產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系。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託人,承擔受託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託,託管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的經營,這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其特點在於:①一旦董事受託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交由董事會託管,則不再去干預公司的管理事務。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②受託經營的董事不同於受雇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③在法人股東佔主要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在一個信息不完備的經濟環境中,代理人並不總是以追求委託人最大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最高准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會產生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等問題。由於信息的不完備、不對稱又會產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受託人有必要設計恰當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和經濟效率。下面我們將分析現代企業是如何實現對經理人員(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的。

Ⅱ 有限責任公司如何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框架

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應當建立與這種公司形式相適應的,合理分配權力,職責明確,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它的框架是: 設立股東會,代表所有者的利益並行使權力; 設立董事會,是所有者選擇的管理者,行使法定的和股東會授予的職權; 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代表所有者、勞動者行使監督權,履行對公司的監督職責; 設立經理,是公司的執行者,行使法定的職權和股東會、董事會授予的職權。 這四個機構各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層級清楚,各負其責,相互結合在一起,構成決策、管理、經營、監督的法人治理的整體,從而使公司成為一好像有生命的團體人,參加市場活動,作為法人實體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Ⅲ 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目的

1、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在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基礎之上的,而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遠遠滯後於其他方面的改革,政府機構的改革更滯後於國有企業的改革,致使國有資本「人格主體虛無」,國有企業「出資人缺位」現象長期存在,具體管理上又存在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導致權力行使上「五龍治水」或「九龍治水」,而責任和義務的承擔上又互相推諉、扯皮。企業內部經營機制沒有根本轉變,激勵和約束機制尚未建立健全,一方面容易束縛住企業的手腳,另一方面又導致失控,「內部人控制」甚至「個人說了算」也就難以避免,國有企業一些問題的發生與此不無關系。
2、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治理發展方向應是以貨幣資本治理和人才資本治理相結合的多邊治理結構。正是受到傳統觀念和習慣勢力的影響,在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中,無論是企業與政府機關、國有出資人的關系,還是母子公司體系中的母子公司關系,本應按股權大小構建權責利關系和層層委託代理的契約關系,但卻仍然貫以行政隸屬關系和上下級關系,即形成了「婆婆」以及「老子公司」、「兒子公司」、「孫子公司」等封建色彩極濃的等級體系,在管理上也就很難避免「發號施令」和「越權」行為的發生,再加上法制法規不健全和市場體系不完善,更加劇了負面效應的作用。這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打破的陳腐觀念。
3、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建立,是對企業權責利關系的重新配置,是企業管理方式和經營機制的根本性轉變,從某種意義講,是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和管理革命。然而我國很多企業的改制是按上級的要求建立了「三會一層」(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不僅與「老三會」(即黨委會、職代會、工會)的關系未完全理順,而且新「三會一層」的責權利界定也不是很清晰,制衡機制不完善,甚至董事會、監事會一年開一次會,形同虛設。在人事安排上,更是五花八門,黨委書記兼董事長、董事長兼總經理、上級領導兼董事長等等,許多兼職董事和外部獨立董事工作不到位,作用極其有限,內部董事與經理層重疊,特別是在具體人的安排上,平衡關系、照顧「老同志」的情況多有發生。幹部任命上,仍沿用傳統的方式,市場化配置和競爭上崗機制剛剛起步。這些都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要進行規范和完善的。

Ⅳ 法人治理結構有哪些特徵

法人治理結構有的特徵:

1、職權分明又相互制衡:股東(大) 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對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具有最後的決定權,其權力由股東直接行使; 董事會作為股東(大) 會的常設機構,依據股東(大) 會決議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經理班子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進行指揮和領導; 監事會則代表股東和職工對公司活動實行監督。 這些機構之間自上而下層層授權,又自下而上層層負責,每個機構的職權都是有限的、受制約的。

2、民主和法制相結合:

公司的組織機構體現了民主精神,其2方面:

①整個領導群體權力的最初來源是全體股東和職工;

②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均實行民主制和集體領導;

公司所實行的民主又都是以法制為基礎的,因此,公司管理既是民主的,又是有序的。

(4)法人治理結構擴展閱讀 :

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

法定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繫到公司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監督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凡是法律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職責明確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應當有明確的分工,在這個基礎上各行其職,各負其責,避免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導致的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職責的行使,以致整個功能的發揮。

協調運轉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是密切地結合在一起運行的,只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運轉,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有效制衡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部分之間不僅要協調配合,而且還要有效地實現制衡,包括不同層級機構之間的制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制衡。

作用

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

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Ⅳ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什麼概念啊

法人治理結構是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構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動起來,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Ⅵ 法人治理結構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幾乎就等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然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決不止此,甚至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一詞也並不準確。從其英文原文看,更為嚴謹的用語是「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業(即所謂的現代企業)的治理問題,而很少涉及合夥制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企業形態。
特點為:
1.層次性,一級有一級的責任和權利,並且一級比一級高。最高權力機構當然是股東大會,經營決策機構是公司董事會,執行機構是公司總經理或者總經理辦公會。

2.完備性 設立監事會督查董事會及高管的經營及決策是否合法

3.權力性 出資者享有最高決策權和收益分配權以及最終處置權

Ⅶ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分析

公司基於與其他企業不同的組織形式和產權結構,形成了獨特的治理結構,這種治理結構即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構成了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基礎,是公司在現代經濟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組織保障。因此,建立完善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順利運作的關鍵,各國公司法無不將公司治理結構作為立法的重點。

雖然公司治理結構有著諸多共同原則,但由於各國之間的文化差異,導致各自的公司治理結構產生不同的模式,所有者、經營者及其監督者的角色定位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反映了不同的管理理念。根據公司內設機構、職工對公司經營管理參與程度不同,現代各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大致可以分為以德國、日本等國家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類型和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系類型。

(7)法人治理結構擴展閱讀:

在肯定公司治理結構奉行效率優先價值取向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兼顧公平的要求。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強調兼顧公平意味著,首先要保證資本平等,其次要保證公司對內、對外利益之均衡,最後要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予以特別的保護。

雖然就效率與公平的關系而言,現代公司法強調效率的優先性,但公司法所追求的效率絕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

Ⅷ 請教何為"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常是指經濟中企業制度中的分配關系。

其中關繫到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怎麼界定的問題。
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制關系。
具體的包括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機構、文化和制度安排,其界定的不僅僅是企業與所有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包括企業與所有相關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

Ⅸ 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1999年5月,由29個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准,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響應。

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准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9)法人治理結構擴展閱讀: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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