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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治理工作計劃

發布時間: 2020-11-24 22:38:07

『壹』 急求2010年綜治工作總結及2011年綜治工作計劃(綜治幹事需要,不要領導的)

這是我的總結,發給你參考一下。
2010年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按照街道綜治各項工作目標,認真研究制定了2010年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完善了各項組織機構和各項規章制度,責任分工明確,做到工作有安排、有計劃、有落實、按時完成了上級部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將2010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靠實工作責任
一是定期召開綜治會議,分析社會治安形勢,找出存在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加大檢查督導力度,建立應急處理方案,完善綜治長效機制,
二是認真落實「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加強社區治安防範措施的落實,增強在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切實落實「屬地管理」的原則,和轄區單位層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
二、落實治安聯防,開展群防群治
一是完善組織網路和規章制度,積極開展群防群治工作。社區群防群治工作組織健全,今年成立治安巡防小分隊後,社區聯防隊每天按時巡邏,各片區工作人員每天佩戴巡邏袖章巡邏已形成制度化。
二是制定值班安排表,每天分班分組地按照規定時間、班次、巡邏路線進行巡邏,保證24小時都有人值班,24小時都有人巡邏,並做好巡邏記錄。同時與派出所加強聯系,打防結合,保一方平安。
三、排查重點地區和治安突出問題,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全面開展
甘泉公園是轄區的旅遊景點,也是各類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高發區域,針對這一特點社區在甘泉公園門口設立了社區警務室,零距離辦公,接待來人來訪、調處民間糾紛。以警民聯動為載體,充分發揮治安聯防長治久安的效能。
四、加強流動人口、房屋租賃規范化管理
一是結合流動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調查登記「百日會戰」專項行動工作,嚴抓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目前轄區內登記在冊流動人口353人 ,出租房屋戶363戶 。每一戶出租房屋業主與社區簽訂治安責任書,社區每季度對出租房屋進行治安查驗至少2次以上,流動人口登記率達100% 。
二是對小區租賃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以誰出租、誰受益誰負責為原則,管理好轄區的暫住人口與外來人口。
五、處理來信來訪情況
1——12月份,社區共接待受理群眾來信來訪32件,已調處32件。社區大力協調市政公用管理局等相關部門,集中解決了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生活道路、環境衛生、下水管道、公廁維修、路燈架設等一大批涉及民生的矛盾糾紛,為社區穩定創造了條件。
六、圍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好兩勞幫教、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一是社區以設點宣傳、知識講座、宣傳欄、懸掛橫幅、黑板報等形式,積極開展各項普法宣傳工作,營造轄區濃厚的法制輿論氛圍。
二是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增強轄區青少年的法制觀念,有效的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三是積極排查和化解矛盾。今年,社區調委會共接受調解糾紛32起,排查率100%,調成率95%。
四是做好安置幫教工作。社區共有刑釋解教人員11名,五種監管人員3名。社區結合每人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建檔立卡,社區幫教小組定期走訪,了解兩勞人員的思想動態,開展經常性的幫教工作,現有4待業在家,有6名在打臨工;另有1名自謀職業。有7名刑釋解教人員因家庭困難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有2名享受廉租房補貼,1名享受臨時救助金500元。
七、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為使安全生產工作有序進行,社區堅持每月安全隱患排查工作,1-12月共排查12次,對沿街門店、轄區單位、平房院落的消防、用火、用電排查6次;與轄區20家茶館簽訂管理責任書;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經營場所摸排4次,在排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主管部門進行了匯報、下發限期整改書並督促相關單位立即進行整改,跟蹤落實。
八、存在的問題
一是面對日趨復雜多變的維穩工作局面,社區無論在觀念認識上還是在人力物力財力上,與當前工作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從而導致維穩工作壓力大,工作被動;二是居民安全防範意識不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難以保證。
九、2011年工作打算
一是維護轄區穩定,按照要求建立重點人口的信息,經常性的宣傳工作,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二是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及時調解民間糾紛;三是加強外來人口和租房流動人口的管理,做到經常入戶調查,流動人員底子清、管理規范化。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貳』 急求一篇2010年度街道國家安全工作總結及2011年工作計劃

XX年,XXX辦事國家安全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全市政法會議精神,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縣政法委、縣綜治辦有關綜合治理的指示精神,緊緊圍繞強化基層基礎這一中心工作,實現綜治工作向基層下移、工作領域向基層延伸,深化平安創建工作,大力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繼續強化領導責任制,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國家安全工作的各項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具體情況如下:
一、進一步健全完善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XXX工委、辦事處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和抓穩定、促發展的思想,認真落實國家安全、綜治領導責任制。2007年初明確了國家安全「綜治、創安」和「610」工作的領導機構,由工委書記任主任、「創安」和「610」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並下設辦公室負責國家安全和「610」的具體工作。把職責、任務層層落實到基層,分解到部門,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同時建立嚴格的檢查考評獎懲制度,工委對基層國家安全工作情況實施定期檢查,年終有檢查和考評,確保了各項措施切實落到了實處。
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工作
2007年國家安全工作,是緊緊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結合起來的,在重點抓好當前社會治安的熱點、難點問題,按照「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特點鮮明、生動活潑、效果顯著」的基礎和原則,認真實施「五五」普法規劃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形式,特別是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月為契機,加大綜治和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擴大綜治工作宣傳面,大力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實現綜治幹部培訓的制度化
把國家安全、社區綜治幹部的培訓列入工委議事日程,今年春節過後,我們對社區綜治幹部進行一次集中培訓,屆時聘請了相關專家、教師、和有經驗的同志講課,並進行治保主任經驗交流,不斷提高了綜治幹部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綜治幹部隊伍。完善社區國家安全、綜合治理機構,明確綜治、國家安全專職工作人員,做到了組織健全、人員落實,為進一步做好國家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礎。
四、加強社區防控網路建設和基層群防群治隊伍建設
構建專群結合、群防群治的人防網路,各社區於2007年初,明確小區、樓門、平房區的防護力量和責任人。從綜治科、居委會、治保會、樓門長、片警、治保積極分子到志願者治安巡邏隊,建立起一個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綜合防治體系,構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合一的基礎設施防範網路,推進社區封閉式管理和科技創安工程建設,提高基層治安防範的能力和水平。組建社區治安巡邏者協會,加強同派出所片警的配合,緊密結合辦事處無職黨員設崗定責工作,抓好志願者治安巡邏隊隊伍的管理和建設,把無職黨員設崗定責工作同志願者治安巡邏隊隊伍的管理和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其走上規范化、正規化的軌道。

三河街道辦事處

二00九年安全工作總結

三河街道辦的安全工作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重視下,在區安監局的大力支持幫助、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圍繞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圍繞安全責任年的工作要求,狠抓工作落實,全面完成和實現了區政府下達的各項安全管理目標,現就二00九年全街道的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落實責任

為確保全街道安全工作的貫徹落實,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年初結合與區政府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下發了二00九年安全工作的布署安排意見,並與各社區、各企事業單位簽訂了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全年安全工作的重點,分解了安全控制目標,從而保證了安全工作的積極推進。在2009年的安全中工作各社區、各企事業單位都能按照工作目標要求狠抓落實。

二、領導重視,工作到位,安全工作成效明顯

二00九年三河街道辦始終將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納入了街道工作的議事日程,圍繞目標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常抓不懈,警鍾長鳴,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控制目標完成情況

1、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狠抓安全法規宣傳,開展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整改等工作的落實,全年未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但一般事故發生較上年有所增加,2009年轄區內所屬行政、事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包括街辦、村辦、私營、個體和外商各類企業)全年發生工傷事故3起,死亡三人,即7月15日川核機械廠(國有)一員工操作失誤意外死亡;4月29日下午2時成發集團8分廠因車間改造時大梁斷裂一員工高處墜落死亡;11月14日上午12時,保利198一建築工地10號樓一裝飾工轉運材料時意外墜落死亡。以上事故發生後均及時依法得到了妥善及時處置,沒有出現由此而引發不穩定因素。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職工的安全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企業監管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死亡指標均不屬於街辦范圍)

2、全街道擁有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單位及企業都能按照要求進行年檢,年檢率在95%以上。

3、經檢查各單位及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做到了持證上崗,持證上崗率95%以上。

4、重點企業及項目的新、改、擴建工程均按照三同時要求,向區安監部門辦理了審查驗收手續。

5、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管理整治達標工作,全街道辦六個經營儲存危化品企業均是持證經營,安全管理基本符合達標要求。

6、2009年完成了誠實大港彩板有限公司和回龍社區規范化安全管理示範社區的創建工作,並接受了區安監部門的驗收,收到積極的效果。

二、消防安全情況

1、二00九年三河街道共計發生火災一起(7月14日晚上10時二檯子社區明銀食品廠一員工因丟煙頭造成一車間近600㎡廠房被燒毀),與去年持平。因火災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5萬余元,沒有人員傷亡,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低於目標控制線的規定。

2、對重點消防企業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為提高街道企業幹部職工的消防應急處置能力全年開展了三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二次消防應急演練活動,由於宣傳教育培訓落實,工作措施到位,全街道辦所屬企事業單位繼續實現了火災事故為零的目標。

三、交通安全

1、二00九年三河街道辦加強了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內部車輛的嚴格管理,杜絕了車輛交通事故的發生,實現了年內所屬內部車輛交通傷亡事故的零目標。

2、按照市府及區府的要求,加強鎮管公路保養維護,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交通警示標識標牌,同時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開展了摩托車的專項整治工作,極大地預防了鎮管公路交通事故的發生,2009年轄區內鎮管公路實現交通事故零發生的目標。

3、由於農機部門的工作落實到位,全年三河未發生農機上的重大傷亡的安全事故。

4、農村用電安全工作上,2009年通過全街辦各社區的配合監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電力職能部門的工作措施到位,全年未發生農電重大安全事故,取得了明顯效果。

四、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1、認真抓好安全隊伍建設,健全機構,確保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根據區政府統一要求,自建立安全協管員制度以來,全街辦各社區安全協管員都能認真履職盡責認真開展平時的安全巡查,按照時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促進了全街辦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好轉,為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2、抓檢查,促整改。街道辦把經常性的各項安全檢查作為重點來抓,堅持重大節假日前的大檢與平時檢查相結合,全年共組織各類安全檢查十一次,其中街辦主要領導參加檢查有4次,查出各類安全隱患120餘處,均得到了有效整改,整改率在95%以上。

3、認真抓好各階段性的安全工作落實,並及時上報工作開展的情況。按時上報各種安全報表和有關情況。

4、街道黨政領導非常重視安全工作。經常對安全工作作出安排和布署,主要領導參加了每季度的安全活動,做到了親自參加與主持。為安全工作所辦的實事主要有:一是為各項安全工作的有效開展保證了經費,全年因安全工作的各項開支4萬元;二是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用於街道鎮管公路維護投入專項資金20萬余元,開展三河轄區內道路安全建設。

5、按照打造安全和諧年的統一要求認真開展了以「貫徹條例、查隱患、壓事故、保安全」為活動主題的「百日安全」活動。各企事業單位按照要求認真開展了系列的安全隱患排查,推動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

6、深入開展打擊非法制售煙花爆竹活動,三河街道各社區按街道的統一布署,發放宣傳資料5000餘份,對本轄區的煙花爆竹製售經營農村閑置房屋情況進行了排查登記,並與各社區簽訂了《打擊非法制售煙花爆竹目標責任書》,加大打擊力度,全年共取締非法經營點1個,收繳煙花爆竹200餘公斤。

7、為增強全民安全意識,深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2009年街辦共集中開展教育培訓3次,接受教育培訓的有1000餘人次,不少重點企業也結合自身實際開展了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等年內給農村、城鎮居民發放安全使用液化氣、天然氣宣傳資料2500餘份。

三、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今後工作重點

雖然2009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實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需在2010年的安全工作中認真加以解決,一是少數企業仍然存在重效益,輕安全的問題,有的企業安全基本條件薄弱,安全隱患較為突出,令人擔憂;二是少數企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即使訂了制度,也十分簡單,不能有效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有的制度以罰代管違背國家法規;三是個別企業單位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全年安全工作目標,未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四是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安全設施缺失不配套,安全隱患治理因經費投入不足而整改不徹底;五是個別社區平時抓安全較少,工作落實不到位。

二0一0年的工作重點是:

緊緊圍繞安全工作服務於社會經濟發展及穩定大局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其它安全法規,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到實處。一是:抓好安全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及管理水平,調動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抓好安全的教育培訓,提高全民安全意識;三是繼續抓好安全管理規范化示範企業及安全管理規范化示範社區的創建工作,逐步擴大創建面,以示範企業、示範社區的管理經驗推動全街道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加大安全監督管理的檢查執法力度,認真落實安全協管工作,強化監督檢查,切實解決在安全生產管理上,監管不嚴不力的問題,重點做好制度建設及糾違章、查隱患抓整改、堵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等;五是健全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六、抓安全投入,切實解決安全經費不足,不能滿足安全隱患實施整改的問題,認真貫徹區府[2009]22號《安全工作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精神,推行安全獎懲責任金制度,確保2010年三河街道辦各項安全工作的積極開展和各項工作目標的全面實現。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叄』 誰知道一個鄉鎮府有多少個部門!各部門職能大概就可以!謝謝

一個鄉政府大約有20個左右的部門,各部門大小不一。主要包括: 黨政辦、武裝部、宣統辦、組織部、鎮工會、財經辦、計生辦、紀檢辦、 信訪辦、安監辦、民政所、司法所、國土所、團委、婦聯、文化站、農綜站

民政所:主要負責老年、孤兒、五保戶及敬老院等特殊困難群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好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工作。

勞保所:主要負責勞動保障政策的宣傳、咨詢工作;辦理轄區內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提供職業指導、就業崗位信息,為就業困難的人員提供就業援助等就業服務;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相關工作,負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審查、待遇調整和喪葬補助支取,協助有關部門在退休人員中建立健全黨的組織,組織退休人員開展文體活動

綜治辦:負責貫徹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和平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總體部署,精心組織落實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組織部:組織黨員幹部學習十九大精神、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紀檢監察:根據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安排和鎮黨委、紀委的要求,起草鎮黨委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通知及有關規章制度等文件

宣傳部:抓好全鎮的理論教育,協助鎮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擬訂學習計劃,當好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助手和參謀

『肆』 新《安全生產法》對於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新《安全生產法》中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

1、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國務院23號文明確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新《安全生產法》則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並在其後的章節中對此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第三條)

2、建立推行安全生產標准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的系統工程,代表了現代管理的發展方向,有利於全面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近年來,安全生產標准化取得了顯著成績,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

3、建立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免告知制度。

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及礦山開采、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較大,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為此,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重要地位,其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便監管部門掌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這一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體現,把多年來堅持實行並不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越級報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實踐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向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報告後,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由於各種原因,不予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常常導致事故發生。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一規定,賦予安全管理人員越級報告的權利,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職責,有利於及時排除重大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四十三條)

6、建立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為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安全生產方面對第三人賠付(本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事故預防、風險控制和輔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總結2006年以來全國部分省市開展安責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一規定,有利於幫助企業解決事故救援和第三者傷害費用,同時減輕政府負擔。(第四十八條)

7、增加了委託服務後安全生產責任仍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的,安全生產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這一規定,有利於釐清安全責任,促使生產經營單位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十三條)

8、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了細化規定,並對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責任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推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第十九條)

9、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定。

一是增加勞務派遣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明確了勞務派遣和用人單位的責任,雙方都有教育培訓的責任,各有所側重。

二是增加勞務派遣人員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明確了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單位從業人員具有相同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與《勞動合同法》相銜接。

三是增加對實習學生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10、增加了應急預案和應急准備的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定期組織演練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八十條對高危行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應急物資准備等作出規定。這些規定,使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力量能夠發揮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影響。(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

11、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7項職責。與原規定相比,增加「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第十八條)

12、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准和工作職責。

一是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

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的7項職責,主要包括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應急演練,及時排查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上述規定,進一步嚴格了企業安全管理措施要求,並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供了詳細的規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13、完善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安全生產「三同時」對於保障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解決安全條件先天不足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完善了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建設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核查。

與原法相比:

一是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合並為「安全評價」一項;

二是加強了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監管,保證安全設施的質量;

三是按照減少、取消行政審批的要求,取消驗收審批環節,強化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14、完善了生產經營發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規定。

有些生產經營單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負責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導致事故隱患大量存在,甚至發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依照這一規定,安全管理責任仍由發包、出租方承擔,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租賃的責任,有利於生產經營單位對建設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第四十六條)

15、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保證安全經費投入,是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來,國家安監總局和財政部先後研究制定下發文件,明確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全生產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維護企業、職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舉措。(第二十條)

16、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這一規定,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由「先證後崗」修改為「先崗後證」。(第二十四條)

17、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為此,新《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作出了嚴格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二是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和目標,即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明確規定了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范圍,既包括本單位招收的人員,也包括被派遣勞動者,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生等。四是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18、完善了礦山井下、海上石油開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這一規定,把涉及安全生產的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在本法中予以明確,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銜接。(第三十四條)

19、完善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一規定,有利於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強化現場管理,落實防範措施。(第四十條)

(4)綜合治理工作計劃擴展閱讀:

內蒙古出台《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各項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並通過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等手段提升裝備安全水平。

《規定》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包括編制完備適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的報告時限、內容、方式等要求,及時、完整、客觀地報告事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等。如有違反《規定》、有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

此外,對於出現由於安全生產問題1年內被處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處罰等五種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依審核程序納入自治區級聯合懲戒「黑名單」。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在市場和行業准入、新增項目審批核准、申請政府性基金項目、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伍』 鎮綜治辦是什麼職位

綜治辦屬於政法委的一個協調部門。綜治辦是綜合治理委員會的辦公室,是綜治委成員單位的辦公室,是個綜合協調部門,參謀部門,上傳下達部門,對綜治委負責,具體對綜治委主任和副主任負責(副主任很多,一般是對政法委書記這一副主任負責)。

綜治辦的職能有以下內容:

1、貫徹執行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研究制定本鎮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指導、督促和協調本鎮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4、對本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比,提出實施獎勵或處罰的建議;

5、定期開展轄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適時組織社會治安重點整治工作;

6、總結推廣先進典型經驗,推動後進單位整改存在的問題;

7、辦理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項。

(5)綜合治理工作計劃擴展閱讀:

綜治辦主任崗位職責

1、主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辦公室全面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維護穩定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結合本轄區實際制訂實施方案,提出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

3、組織協調各部門和轄區單位抓好轄區內綜治維穩工作,保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4、定期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整治治安突出問題,防止問題擴大化,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陸』 急求2010年綜治工作總結及2011年綜治工作計劃

2010年,我村綜治工作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鎮綜治辦的指導下,認真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硬」,按照「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針,精心部署,狠抓落實,社會治安穩定、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全感普遍增強。現將上半年綜治工作總結如下:
一、提高認識,形成共識
我村高度重視綜治工作,將其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村兩委工作計劃。村兩委每季度召開一次綜治工作專題會議,分析形勢,查找不足,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到人員、經費、辦公地點三落實,使綜治工作有人管、有錢辦。
二、完善制度,明確責任
堅持綜治工作責任制,成立以總支書記為組長,選派幹部為副組長,村兩委為成員的綜治領導組。書記、主任負總責,其他成員負具體責任,一般糾紛由分片幹部處理,重大問題集體研究解決。建立健全普法、創安、治保、民調、安置幫教、防火、依法治村等各項工作組織和工作制度。
三、廣泛動員,簽訂責任
充分利用村先鋒網頁、宣傳欄和張貼標語等形式對綜治活動進行廣泛宣傳,動員廣大幹群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干好自家事。年初,在村民組長、黨員大會上,傳達了鎮綜治委工作會議精神,布置了今年綜治工作任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並與村民小組簽訂了2010年綜治責任書,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
四、突出重點,真抓實干
1、普法教育工作。組織干群學法6次、法制宣傳6次,使廣大群眾進一步認識到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性,廣大幹群的法制觀念和法制意識明顯得到增強。
2、民事調處工作。選配工作責任心強,且有一定威望的22名同志為民調信息員,每周進行矛盾糾紛排查,對摸排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半年來調處民事糾紛5起(口頭調解3起).
3、安置幫教工作。針對2名刑釋解教人員,確定專人開展幫教,村幫教領導小組每季度上門走訪,指導其進行農業生產,推薦優良品種。在生活上關心,在思想上重視,確保了無重新犯罪記錄。
4、治安防控工作。經村民代表會討論,選舉出4名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為治安員,每月召開治安信息員會議,分析治安形勢,同時加強對流入人員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上半年我村沒有發生一起違法違紀事件。
5、依法治村工作。充分發揮村民代表的作用,凡村民關心的事,召開村民代表會討論決定,實行「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如向沖砂石路、山向興修水庫、塘西興修當家塘西的籌資籌勞獎補項目;嚴格按村務公開程序,原則上每季度公開一次,對重大事情(如農村低保、冬令、春荒就濟、糧補等),隨時公開。
6、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春季,我村根據綜治委的統一安排,在全村范圍內開展鏟毒和實地勘查專項活動;開展「校園周邊治安秩序」的專項整治,重點加強交通、衛生的檢查和宣傳,使九峰小學的治安狀況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7、四項人口變動。統計及時准確,流出、流入底數清,情況明。
8、宗教工作。對本村范圍內的信教人員進行認真統計,做到底子清、情況明;開展「崇尚科學,反對邪教」的活動;通過張掛宣傳畫、組織村民和學校師生收看反邪教警示教育光碟等形式加強反邪教警示教育,提高廣大幹群識別和抵制邪教的侵害,受教育人數達95%以上。
半年來,我村綜治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上級的要求、群眾的期盼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還有一些不足之處和不夠完善的地方,需要在今後的工作認真加以解決。下半年,我村將嚴格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責任,強化領導,努力把我村的綜治工作抓好抓實,抓出成效,確保一方平安!

『柒』 禁毒條例的《戒毒條例》全文

戒毒條例條例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是為了規范戒毒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並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康復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六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標准,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八條、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戒毒科研、戒毒社會服務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

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自願戒毒

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並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第十一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願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教育;

(二)對自願戒毒人員採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

(三)採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葯物、醫院制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葯品管理,防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符合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社區戒毒

第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第二十一條、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社區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議,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區戒毒中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後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章強制隔離戒毒

第二十五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第二十六條、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社區戒毒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進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的毒品等違禁品,應當依法處理;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代為保管。

女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依法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對吸食不同種類毒品的,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必要的治療措施;根據戒毒治療的不同階段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主管機關批准,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所外就醫的費用由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准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已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折抵社區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三條、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准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條、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並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領回。

第三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監管場所、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五章社區康復

第三十七條、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在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執行,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復場所中執行。

第三十八條、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康復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簽訂社區康復協議。

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並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條、負責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為社區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療和輔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以及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第四十條、社區康復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康復執行地公安機關出具解除社區康復通知書送達社區康復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一條、自願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可以自願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議,到戒毒康復場所戒毒康復、生活和勞動。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為戒毒人員提供戒毒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勞動條件。

第四十二條、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嚴禁毒品流入,並建立戒毒康復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

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虐待、體罰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二)收受、索要財物的;

(三)擅自使用、損毀、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四)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違反規定傳遞其他物品的;

(五)在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六)私放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強制戒毒辦法》同時廢止。

(7)綜合治理工作計劃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十二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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