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整改整治 » 治理結構圖

治理結構圖

發布時間: 2020-11-20 22:27:46

治理結構涉及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原則》中給出的定義:「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據以對工商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家族模式。一、英美模式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1.股東大會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2.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近年,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現在仍與公司保持著重要的商業聯系的人員。外部董事包括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3.首席執行官(CEO)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二、德日模式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另外德國銀行還進行間接持股,即兼作個人股東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國大部分個人股東平時都把其股票交給自己所信任的銀行保管,股東可把他們的投票權轉讓給銀行來行使,這種轉讓只需在儲存協議書上簽署授權書就可以了,股東和銀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來。這樣銀行得到了大量的委託投票權,能夠代表儲戶行使股票投票權。到1988年,在德國銀行儲存的股票達4115億馬克,約為當時國內股票市場總值的40%,加上銀行自有的股票(約為9%),銀行直接、間接管理的股票就佔德國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業銀行雖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東,呈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特徵,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區別。在日本的企業集團中,銀行作為集團的核心,通常擁有集團內企業較大的股份,並且控制了這些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德國公司則更依賴於大股東的直接控制,由於大公司的股權十分集中,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去監控經理階層。另外由於德國公司更多地依賴於內部資金融通,所以德國銀行不像日本銀行那樣能夠通過控制外部資金來源對企業施加有效的影響。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法人持股,特別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徵,這一特徵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為突出。二戰後,股權所有主體多元化和股東數量迅速增長是日本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化的重要表現。但在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中,股權並沒有向個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現象,構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徵。 據統計,日本1949--1984年,個人股東的持股率從69.1%下降為26.3%,而法人股東的持股率則從15.5%上升為67%,到1989年日本個人股東的持股率下降為22.6%,法人股東持股率則進一步上升為72%,正由於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絕對比重,有人甚至將日本這種特徵稱為「法人資本主義」。 由於德日在法律上對法人相互持股沒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垂直持股,如豐田、住友公司,它們通過建立母子公司的關系,達到密切生產、技術、流通和服務等方面相互協作的目的。另一種是環狀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勸銀集團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間建立起穩定的資產和經營關系。 總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強了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使企業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制約,在一定程度上結成了「命運共同體」。3.嚴密的股東監控機制德日公司的股東監控機制是一種「主動性」或「積極性」的模式,即公司股東主要通過一個能信賴的中介組織或股東當中有行使股東權力的人或組織,通常是一家銀行來代替他們控制與監督公司經理的行為,從而達到參與公司控制與監督的目的,如果股東們對公司經理不滿意,不像英美兩國公司那樣只是「用腳投票」,而是直接「用手發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監控機制的特徵有所不同。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德國公司的業務執行職能和監督職能相分離,並成立了與之相對應的兩種管理機構,即執行董事會和監督董事會,亦稱雙層董事會。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須設立雙層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公司股東、職工利益的代表機構和監督機構。德國公司法規定,監督董事會的主要權責,一是任命和解聘執行董事,監督執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經營;二是對諸如超量貸款而引起公司資本增減等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作出決策;三是審核公司的賬簿,核對公司資產,並在必要時召集股東大會。德國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一般要求有比較突出的專業特長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須經2/3以上成員投贊成票而確定,監事會主席在表決時有兩票決定權。由此來看,德國公司的監事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力的機構,因為它擁有對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權與解僱權。這樣無論從組織機構形式上,還是從授予的權力上,都保證了股東確實能發揮其應有的控制與監督職能。由於銀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權和股票代理權,因而在公司監事會的選舉中必然佔有主動的地位,德國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報告中表明,在德國最大的85個公司監事會中,銀行在75個監督董事會中佔有席位,並在35個公司監事會中擔任主席。 如果公司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銀行在監事會的代表就會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組執行董事會,更換主要經理人員。由此可見,德國在監事會成員的選舉、監事會職能的確定上都為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提供了可能性,而銀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則使股東有效行使權力成為現實。 二是德國監控機制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重要特徵是職工參與決定製度。由於德國在歷史上曾是空想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極為活躍的國家, 早在200年前早期社會主義者就提出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理論。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議事會討論《營業法》時就提議在企業建立工人委員會作為參與決定的機構。1891年重新修訂的《營業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工人委員會。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瑪憲法也有關於工人和職員要平等與企業家共同決定工資和勞動條件,工人和職員在企業應擁有法定代表並通過他們來保護自身的社會經濟利益等規定。尤其在二戰以後,隨著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德國職工參與意識進一步興起,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參與決定的法規。目前,在德國實行職工參與制的企業共有雇員1860萬,占雇員總數的85%。在德國的職工參與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是在擁有職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參與方式的法律依據是1976年通過的《參與決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監事會的人選。 監事會的人數視企業規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萬名職工以上的企業有監事會成員20名。職工進入監事會的代表中,職工和高級職員是按比例選舉的,但每一群體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擁有1000名以上職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參與決定涉及到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中要求有一名勞工經理參加。監事會的人數定為11人,席位分配的過程是,勞資雙方分別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員」,再加1名雙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員」規定為不允許與勞資雙方有任何依賴關系,也不能來自那些與本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企業。其三是僱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 合資合作公司等。規定雇員代表在監事會中佔1/3,在監事會席位總數多於1個席位時,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人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再由職工直接選舉。 這樣職工通過選派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即所謂「監事會參與決定」,使得企業決策比較公開,這有利於對公司經營的監督,同時還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因為職工在監事會中佔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被兼並接管的可能性。這也是德國公司很少受到外國投資者接管威脅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而保護了經理人員做出長期投資的積極性。

❷ 主要的幾種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工商登記裡面,關於企業的經營狀態有好幾種方式,必須存續,開業,停業,注銷等,那這些經營狀態都說明什麼呢,表示企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企盈小編今天跟你說說。

經營狀態一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注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因為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但是不生產,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注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注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❸ 組織結構圖與治理結構圖有什麼區別

治理結構是屬於公司體制層面,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權協調模式,包括股東會結構、董事會結構和監事會結構,側重於公司的重大決策;
組織機構是屬於公司機制層面,是經營和管理的具體模式,屬於公司的運作方式,側重於業務的開展和各部門職責的分配。

❹ 急求。。萬科集團的公司治理結構圖。

上它的官方網站就有吧

❺ 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的治理結構圖應該怎麼畫

就是組織機構圖,用word插入組織機構圖可以畫。上層總經理,助手質量負責人;中層各部門負責人,再往下各車間及科室。

❻ 請教何為"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常是指經濟中企業制度中的分配關系。

其中關繫到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怎麼界定的問題。
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制關系。
具體的包括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機構、文化和制度安排,其界定的不僅僅是企業與所有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包括企業與所有相關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

❼ 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圖是什麼

如下

❽ 【戰略管理】作出這樣一幅組織結構圖:一個董事長,2個高級主管,4個中級經理,18個基層經理。現在在

近幾年,圍繞著如何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這個問題,在法學界、經濟學界了廣泛的探討和研究。對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容,學術界存在著公司主權理論、企業的社會責任論等多種見解。其中,結合我國公司制度的現狀,大家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如何進一步完善公司的監督機制。這同我國近幾年來公司特別是一些上市公司中出現的虛假披露、大股東一股獨大,利用手中的權利和地位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等問題有著密切的聯系。合理的公司監督制約機制是公司規范運作的有力保障,它通過內部監督制度與外部監督制度在相互獨立的前提下相互協調、共同完成。就公司的內部監督機制而言,長期以來,為了制約不斷擴大的董事會的許可權,人們一直對監事會抱有較大的期望。但是在現實中監事會的監督往往流於形式,現行公司法中有關監事會監督職權的規定也過於籠統,缺少可操作性。於是,近幾年在進一步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的同時,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逐步建立起來。但是,由於同屬於公司的內部監督機關,獨立董事制度的出現,打破了多年來以監事會為中心的監督模式,使其與固有監事會制度之間在監督職權的劃分、監督內容的沖突等方面,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二、董事會和內部監督制度(一)董事會的監督職權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業務執行機構,同時也擔任著公司的監督職能。董事會之所以可以成為公司的監督機關,是與董事會的職務內容有著密切聯系的。董事會雖然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但是作為一個會議體,董事會很難對瞬息萬變的公司業務都能作出及時的判斷。因此在上市公司以及一些大規模的公司中,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是由董事會選任的經理來具體實施。這里遇到這樣一個問題,經理以及各個經營階層在多大的范圍內可以代替董事會作出經營上的決定。反過來看,法律要求必須以董事會決議的方式來決定的業務應包括哪些內容?或許對此學者們之間會有不同的觀點,但不管結果如何,假使董事會可以依法將一部分意思決定權授權給經營者,放棄了意思決定權並不意味著董事會可以放棄本應屬於董事會來實施的業務經營,董事會有義務對於這部分業務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合目的性等方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保證公司順利、有效地運作[①]。此時,董事會從原有的具體業務執行機構轉變成監督機關。一般來說,董事會的監督內容主要包括:第一,對經營者的業績評價,即從效率的角度的監督管理;第二,業務執行中發生與公司利益沖突時的監督;第三,如何確保在公司經營中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面的監督。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由於英美法系國家在公司組織結構上採取的是一元化結構,因此董事會成為當然的監督機構,其監督職權不僅包括對執行董事、經理的監督,還包括對董事決策方面的監督。而在大陸法系國家,董事會雖然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但是由於對業務執行之妥當性及合目的性的監督和判斷本身就是業務執行的內容之一,因此大多數國家也都在其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董事會具有經營監督職權。比如,日本商法第260條規定:「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監督機關,對公司經營的全部進行監督」。我國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具有監督職權,但是在理論上當然有對具體執行業務的董事進行監督的許可權。另外,與英美法系不同,依照大陸法系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董事會所行使的監督職權主要針對各執行董事,經理及各部門的負責人,而對董事會決策方面的監督,則地依靠監事會來完成。由於董事會身兼業務執行與內部監督的雙重職能,為了有效地發揮董事會的監督職能,避免自己監督自己的問題,在董事會的構造上往往需要另外兩種制度來加以配合完成:一是獨立董事制度;二是專門委員會制度。(二)董事會的獨立性和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也稱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起源於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美國,從西方國家的非雇員董事或非執行董事發展而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60年代中旬,為了糾正證券交易行為中的違法現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向各上市公司的經營機構提出進一步強化公司內部監督的要求的同時,作為一種附隨的救濟措施,要求公司董事會的半數以上應由獨立董事擔任。而在1978年,紐約證券交易所更是要求上市公司應設置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AuditCommittee)。設置獨立董事的目的是分離戰略決策權與經營權,加強對經營者的有效制衡,促進經營機構的轉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從完善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方面看,獨立董事可以發揮以下幾個作用:首先,從防止公司違法行為的發生方面看,由於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既不擁有企業股份和資產,也不代表特定群體的利益,因此具有相對公正性,可以防止合謀行為和不正當內部交易,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其次,從經營戰略的角度來看,獨立董事擁有的各方面專業知識和社會資源有助於企業作出更合理的決策,實現公司經營效率化的目標。其三,從對經營者監督的角度來看,由於獨立董事不在企業任職,他們不僅可以在地位上對公司經營者形成更有效的制衡,還可以通過行使提名權,報酬決定權等許可權,對經營者的業績作出公正的評價。在獨立董事制度比較完善的美國,根據調查表明,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率較高的公司中,如果公司業績不好,其CEO被撤換的比例明顯高於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比率較低的公司。我國1997年首次將獨立董事制度引進到上市公司以來,證監會以及有關部門已陸續頒布了一系列規定,明確了獨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及職權。比如,在2001年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了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等一些特別職權。同時,該《指導意見》還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提名、薪酬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中佔1/2以上的比例。另外,2002年初證監會與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以下簡稱《治理准則》),在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聘用獨立董事的義務的同時,對獨立董事的選任方式及任職資格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治理准則》第54條)。由此可見,以獨立董事為中心的董事會的監督制度開始得到廣泛的承認。(三)公司的內部監督與專門委員會制度審計、提名與報酬委員會都是董事會行使其監督職權的重要補充,對完善董事會的監督制度起到輔助的作用。首先,就審計委員會而言,其監督職能主要是通過對公司財務報表的製作過程等一系列運行機制的審查、保證公司進行有效的內外部審計活動,提高內外部審計活動和公司內部控制的質量和效率。同時,還可以通過對董事會的決策過程的監督防止董事會決策對公司及股東帶來的不利影響。大都是由具有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人士組成的審計委員會有助於識別於公司所面臨的各種財務和經營風險,從而做出公司發展的正確決策。其次,對公司業務執行董事及經理的業務活動作出公正、客觀的評價,是確保董事會更有效地發揮其監督職能的重要前提。而提名委員會正是通過對公司董事及經理的人選決定和審查,為實現上述前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第三,作為董事會對董事及經理業績審查的一個方面,必須對該董事或經理的報酬是否與其工作能力及成績相符作出公正的判斷,但由於對報酬的審查是一個持續而且是細微的行為,因此,在大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有必要建立專門的報酬委員會來完成這一職責。《治理准則》第5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提名以及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另外第54條至第56條分別規定了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其中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三、完善董事會監督機制的重要性(一)監事會、董事會兩種監督制度難以兼容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獨立董事以及委員會制度,雖然可以在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監督制度方面產生積極的作用,但是,如何處理董事會監督與監事會監督之間的關系也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我國《公司法》第126條中規定的監事會的監督職權中既包括對公司財務的監督,還包括對董事、經理業務執行和違法性的監督。而另一方面,雖然《治理准則》在審計委員會的職權中避開使用財務監督的用語,但是「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與財務監督之間的區分標準是什麼仍然難以明確。由此可看,對公司財務的監督,同樣也是獨立董事以及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的最主要的職責之一。於是人們不禁要問,既然兩個監督主體同時具有財務監督權,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同傳統的監事會的監督之間如何劃清界限?同是公司財務監督權,同時賦予兩個監督主體,必然會產生機構重疊、職能交叉的問題,所導致的結果要麼是重復監督,要麼是相互推諉,無人負責;同時,這樣的監督制度也必然會增加公司的監督成本,對公司的運作效率產生消極的影響。此外,監事會和獨立董事都對公司業務有監督權,但監督的側重點、方式、時間界限等都難以廓清。因此,同時由董事會與監事會共同行使公司的內部監督職責,不僅僅不會完善公司內部監督體制,相反會使內部監督產生混亂的結果。(二)監事會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長期以來,為防止「董事會中心主義」的理念所帶來的弊端,大陸法系各個國家一直以監事會為核心構建公司內部監督制度。不可否認,就監事會制度本身而言,在所有與經營分離的情況下,通過對公司董事、經理的職務行為的監督,通過對公司財務以及業務執行情況的監督,的確可以起到完善內部權力制衡的作用。但是,多年來各國公司制度的實踐證明,以公司內部監督機關身份出現的監事會,並沒有同當初設計該項制度時的設想那樣,在公司內部監督方面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職權和作用。監事會制度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缺乏獨立性使監事會的成員很難有效地行使其監督許可權。由於監事會的成員一般是公司的內部人,這種特定的身份決定了監事自身的利益很難和公司的利益嚴格地區分開來。同時,即使在行使其監督職權過程中,也往往會因為礙於情面,或是因為本身受到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制約,難以發揮監事會應有的作用,形成有效地監督。日本在1993年修改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後,追究公司經營者責任的股東代表訴訟數量突增,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監事會並沒有有效地行使其監督職權[②]。同樣的問題在我國也十分明顯,近幾年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違規事件頻發,但作為公司的監督機構的監事會公告卻幾乎沒有任何披露,這也反映了監事會本身所存在的問題。第二,制度上的缺陷影響了監事會監督職權的有效發揮。雖然選舉和更換監事會成員屬於股東會的職權,但是,一般情況下,被選舉的監事候選人卻往往由董事會來提名,其結果導致了監督人由被監督者提名這樣一個奇怪的現象。另外,監事會的成員在報酬方面也遠遠低於公司的董事及經理,致使監事會在行使監督職權時缺乏鼓勵機制。第三,沒有表決權,使監事會在決議的形成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作為公司的內部監督機關,監事會成員往往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由於對董事會的決議事項沒有表決權,使得監事會不能在董事會決議的決策過程中就實施有效地監督。而只能通過事後審核、調查等方式,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決議在經營成果中剔除損害公司、職工、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因此,其監督職能只能表現為「事後監督」。另外,即使有些國家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在董事會上有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但是,這些意見一般只是針對董事會決議的內容提出的,由於不是董事會成員,監事往往無法獲得與董事同樣的信息,對決策的監督也只能流於形式,很難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因此也很難最終影響董事會決議的形成。第四,就我國監事會的實際情況來看,還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我國的公司法對監事會成員的任職資格並沒有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對其知識水平、專業方面沒有特別的要求。由於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基本是由原國有企業轉化而來,而實踐中,監事會的召集人一般由工會主席或紀檢負責人擔任,其成員也主要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很少有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這樣的人員構成及知識結構不僅決定了監事會在地位上難以與董事會、經理抗衡,而且從能力上也存在不足和缺陷。監事會成員不熟悉財務會計規則,讀不懂財務報告,缺乏財務理解力已經成為比較普遍的現象。從目前披露的監事會工作報告來看,除四砂股份外還未發現與董事會意見不一致的監事會報告。而且四砂股份監事會不同意董事會是因為其他原因,只能算是一千多家上市公司的特例。其次,公司內部一股獨大使監事會形同虛設。在我國的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往往居於控股地位,他們憑藉手中的控股權,不僅可以直接控制股東大會,而且還可以通過向董事會和監事會選派董事和監事的手段,控制董事會和監事會。進而再使董事會聘用自己選出的總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最終形成了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據統計,上交所所屬上市公司中70%左右的董事來自於大股東單位的派遣;來自第一大股東的人數超過董事會總人數的50%。(三)關於獨立監事制度監事會之所以不能有效地行使其內部監督職權,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監事會缺乏獨立性。為解決這個問題,大陸法系各個國家都相應地採取了一些解決措施。其中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監事制度被認為是一種最有效的手段。獨立監事制度始創於日本,是效仿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所為。日本在1993年實施的商法修改中,首次規定了上市公司[③]的監事中至少有一名為「獨立監事」。依照日本《商法特例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獨立監事被定義為在就任監事前5年間,沒有擔任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經理或其他使用人的人。另外,在2002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日本商法修改法中,不僅進一步明確了獨立監事的任職資格以及任職年限,而且重新調整了獨立監事在監事會中的比例,即在人數方面要求上市公司過半數的監事必須是外部監事[1]。由於獨立監事與其他監事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行使同樣的職權,這種制度的出現,使監事會可以擺脫來自於公司大股東和公司董事會的不當控制,增加監事會在行使監督職權時的客觀性和獨立性。因此,我國有一些學者主張應將獨立監事制度引入我國,來完善我國的監事會制度[2]。獨立監事制度的引入,固然可以從結構、甚至鼓勵機制等方面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對提高公司內部監督效率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獨立監事仍然無法直接改變監事會在監督方式上存在的問題,即無法擺脫其事後監督的性質。如果賦予了監事表決權,則監事會本身也成為了業務執行機關的一部分,同樣會產生如何對監事會實施監督、監事的責任如何追究等問題。與之相比,作為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獨立董事除了具有各方面專業知識外,在行使監督職權方面最大的優勢是擁有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權。因此,獨立董事不僅可以通過行使表決權,在董事會決議的形成階段進行有效的監督,而且還可以利用其作為董事應有的權利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一旦發現問題,可以有效阻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者將公司有關的信息及時披露,以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雖然日本最早採用了獨立監事制度,但從近10年的實施情況來看,並沒有根本解決上市公司監事會中存在的問題。從近幾年的立法動態中可以看出,日本正逐步放棄在上市公司中長久以來一直堅持的二元化公司治理體制,開始向英美法的一元化結構過渡。日本企業治理結構論壇、企業治理結構原則制定委員會在1997年10月30日公布的一份報告中,提出應將「在董事會內部設置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廢除監事會制度,建立起一元化的監督機制」作為日本公司治理的一個目標[3]。這種理念很快便被日本的立法部門所接受。2002年5月29日頒布的新的商法修改法中,不僅明確了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會下設置以獨立董事為主組成的審計、提名和報酬委員會,同時該修改法還規定,採用委員會制度的公司不能再設置監事會或監事[4]。四、完善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內部監督制度需要解決的問題綜上所述,雖然大陸法系國家在完善監事會制度方面採取了各種措施,但無論是獨立監事制度,還是通過增強監事會許可權的方式,都無法克服監事會制度本身所存在的一些缺陷,通過完善監事會制度來健全公司的內部監督制度存在著較大的困難。因此,筆者認為,應該逐漸廢除監事會制度,建立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內部監督體制。結合我國的實際狀況,建立以董事會為中心的監督體制還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調整董事會的結構,在董事會內部設置審計、提名和報酬等各個專門委員會。從人員構成來看,應保證各個委員會成員中至少有半數以上為獨立董事,特別是審計委員會,如果可能,其成員應全部為獨立董事。另外,為保證各委員會在行使其各自的職權時處於獨立的立場,應明確各個委員會成員在行使其職權時的義務和責任。第二,進一步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獨立董事能否真正獨立,是確保實現以董事會為中心構建內部監督制度的關鍵。因此筆者認為,在上市公司中:其一,董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上應該是獨立董事,這樣才可以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確保董事會監督職能的實現;其二,作為獨立董事,不僅從形式上不在公司任職,而且要在實質上和公司經營機構沒有任何利害關系;其三,採取立法的手段,保障獨立董事們可以通過正當渠道及時獲得監督所必需的各類重要信息。第三,強化董事會及獨立董事的責任。由於獨立董事從根本上講仍是「董事」,加之獨立董事多來往於高級管理人員之間,這往往會導致獨立董事在現實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具有「同情公司管理層」的傾向。因此,法律在賦予獨立董事各種許可權的同時,有必要進一步明確他們的責任和義務,增強其責任意識。《治理准則》中雖然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但遺憾的是,對於公司沒有按照股東的要求提起訴訟時,應如何處理卻並沒涉及。因此,應明確股東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權利,建立起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的責任追究制度。第四,完善獨立董事的聘任、解任制度。獨立董事候選人由誰來提名、如何選舉產生,可能會直接決定著他們將代表誰的利益,以何種立場去作出判斷和行事。就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而言,如果說獨立董事是作為公司整體利益和中小股東利益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以控制股東及其派出的董事、經理等為主要監督對象,那麼就不應該由控股股東或其控制的董事會選擇或決定獨立董事候選人,否則就很難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第五,完善獨立董事的報酬制度。獨立董事的報酬問題也是與獨立董事保持其獨立性存有矛盾的問題之一。如果獨立董事也向其他內部董事那樣從公司中獲取薪酬,其獨立性必遭質疑;反之,如果不從公司支付報酬,由誰支付?期望一位不獲取任何報酬的獨立董事甘心情願地去行使董事職權是不現實的。對獨立董事的報酬,《指導意見》規定為津貼。考慮到獨立董事的積極性、貢獻與公司業績的關聯性,上市公司可引入股票期權(StockOption)。雖然,對如何實施股票期權制度,如何區別獨立董事與一般董事與經理的股票期權制度,還有待於進一步的探討,但獨立董事報酬實行津貼與股票期權相結合的法應是一個方向。

❾ 什麼是治理結構圖

治理結構圖



治理結構意為公司權力機關的設置、運行及權力機關之間的法權關系。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