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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機構

發布時間: 2020-11-24 15:27:08

❶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包括哪些內容

在人們簡單的理解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幾乎就等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然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決不止此,甚至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一詞也並不準確。從其英文原文看,更為嚴謹的用語是「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業(即所謂的現代企業)的治理問題,而很少涉及合夥制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企業形態。

❷ 法人治理結構有哪些特徵

法人治理結構有的特徵:

1、職權分明又相互制衡:股東(大) 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對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具有最後的決定權,其權力由股東直接行使; 董事會作為股東(大) 會的常設機構,依據股東(大) 會決議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經理班子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進行指揮和領導; 監事會則代表股東和職工對公司活動實行監督。 這些機構之間自上而下層層授權,又自下而上層層負責,每個機構的職權都是有限的、受制約的。

2、民主和法制相結合:

公司的組織機構體現了民主精神,其2方面:

①整個領導群體權力的最初來源是全體股東和職工;

②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均實行民主制和集體領導;

公司所實行的民主又都是以法制為基礎的,因此,公司管理既是民主的,又是有序的。

(2)法人治理機構擴展閱讀 :

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

法定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繫到公司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監督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凡是法律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職責明確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應當有明確的分工,在這個基礎上各行其職,各負其責,避免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導致的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職責的行使,以致整個功能的發揮。

協調運轉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是密切地結合在一起運行的,只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運轉,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有效制衡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部分之間不僅要協調配合,而且還要有效地實現制衡,包括不同層級機構之間的制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制衡。

作用

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

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❸ 什麼是法人治理機制

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或稱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系統(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公司治理機制(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現代企業制度區別於系統企業的根本點在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或稱所有與控制的分離(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從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用以對企業進行管理和控制。現代企業中的公司治理結構正是這樣一種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關系的一種機制,它涉及到激勵與約束等多方面的內容。

❹ 什麼是法人治理結構

什麼是法人治理結構?

2004-12-16 23:35:37 次

法人治理結構是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這種體制和機構被稱之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可以稱之為公司內部管理體制。這種結構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動起來,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法定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繫到公司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監督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凡是法律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2.職責明確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應當有明確的分工,在這個基礎上各行其職,各負其責,避免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導致的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職責的行使,以致整個功能的發揮。
3.協調運轉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是密切地結合在一起運行的,只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運轉,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部分之間不僅要協調配合,而且還要有效地實現制衡,包括不同層級機構之間的制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制衡。

❺ 法人治理結構是指:

法人治理結構,又譯為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動起來,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❻ 法人治理結構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幾乎就等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然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決不止此,甚至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一詞也並不準確。從其英文原文看,更為嚴謹的用語是「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業(即所謂的現代企業)的治理問題,而很少涉及合夥制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企業形態。
特點為:
1.層次性,一級有一級的責任和權利,並且一級比一級高。最高權力機構當然是股東大會,經營決策機構是公司董事會,執行機構是公司總經理或者總經理辦公會。

2.完備性 設立監事會督查董事會及高管的經營及決策是否合法

3.權力性 出資者享有最高決策權和收益分配權以及最終處置權

❼ 組織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區別

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范諸方面的利益關系。
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產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系。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託人,承擔受託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託,託管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的經營,這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其特點在於:①一旦董事受託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交由董事會託管,則不再去干預公司的管理事務。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②受託經營的董事不同於受雇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③在法人股東佔主要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在一個信息不完備的經濟環境中,代理人並不總是以追求委託人最大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最高准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會產生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等問題。由於信息的不完備、不對稱又會產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受託人有必要設計恰當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和經濟效率。下面我們將分析現代企業是如何實現對經理人員(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的。

❽ 請問: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關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三個理論問題

1.法人治理結構

在人們簡單的理解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幾乎就等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然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決不止此,甚至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一詞也並不準確。從其英文原文看,更為嚴謹的用語是「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業(即所謂的現代企業)的治理問題,而很少涉及合夥制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企業形態。

那麼,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呢?顧名思義,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是伴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盡管這一概念的使用已逐漸有泛化的趨勢。關於現代公司的概念國際上並無一個標準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著名企業管理史學家錢德勒所給出的定義,即現代公司是指由支薪的高中層經理人員管理的多單位企業。上述定義揭示了現代公司的重要特徵,那就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再是本家本人,而是職業經理人員。。現代公司之所以被稱為「現代」,關鍵就在於它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或者控制權)的分離,而與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的古典企業相區別。

歷史地看,現代公司的出現是生產社會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生產社會化的發展使得生產所需要的投資規模超過了私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限度,這客觀上要求資本的集中;而大規模的投資如果由單個投資者所提供,也加大了其投資風險。因此單個投資者存在著分散投資風險的內在需求,從而以有限責任為基礎的股份公司應運而生,這正是現代公司的典型形式。

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和每個企業所有者人數的增加,所有者直接管理企業成為一種成本高昂的行為;同時由於個體之間存在著能力的差異,所有者未必是合格的企業家。因此從市場上選擇一個善於經營的人代表所有者管理企業就是理性的選擇,委託一代理關系由此產生,所有權和經營權實現分離。

但是由於委託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經營者)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數,因此二者之間潛在地存在著激勵不相容。而且代理人(經營者)擁有關於其自身知識、才能、掌握的機遇和努力程度等的私人信息,這都很難為委託人(所有者)所觀察和監督,而理性的代理人(經營者)又具有偷懶和機會主義動機,因而在委託人(所有者)與代理人(經營者)相比處於信息劣勢的情況下,必然有代理成本或激勵問題的產生。斯密最早觀察到了股份公司中存在的這種委託一代理矛盾,而berle和means進一步清晰地揭示了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和由此所產生的所有者的利益和經營者利益往往背道而馳的現象。

為了解決現代公司中廣泛存在的委託一代理問題,就必須設計一套相應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這種制度安排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

按照米勒的定義,公司治理是為了解決如下的委託一代理問題而產生的:「如何確知企業管理人員只取得為適當的、盈利的項目所需的資金,而不是比實際所需多?在經營管理中,經理人員應該遵循什麼標准或准則?誰將裁決經理人員是否真正成功地使用公司的資源:如果證明不是如此,誰負責以更好的經理人員替換他們?」

梅耶則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

科克倫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問題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①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②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不一致時,一個公司的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錢穎一認為:「在經濟學家看來,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並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②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③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
吳敬璉更進一步將公司治理結構具體化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張維迎在闡發扭力的觀點時指出:「公司治理結構狹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等問題。因此,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企業所有權安排幾乎是同一個意思,或者更准確地講,公司治理結構只是企業所有機安排的具體化,企業所有權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抽象概括。」
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上述定義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公司治理問題的產生,根源於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由此所導致的委託一代理問題;

(2)司治理結構是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物理層次」的組織架構,及聯結上述組織架構的責權利劃分、制衡關系和配套機制(決策、指揮、激勵、約束機制等)等游戲規則構成的有機整體;(3)公司治理的關鍵在於明確而合理地配置公司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其有效的制衡關系。
2.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由上文可知,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之所以會出現,根源在於現代公司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及由此所派生出的委託一代理關系。為了更好地理解這個觀點,不妨舉例說明之。假定某投資人(所有者)投入資本建立了一家企業,出於各種原因(比如,這個投資者只有錢,但無經營才能;或者他覺得選一個代理人去經營更能使其投資獲得好的回報等),這個投資人並沒有直接經營這個企業,而是選了(或從市場上招聘了)一個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去經營這個企業。這時,這個投資人將面臨兩個重要問題需要解決,一是他怎樣才能選到高素質的經營人才,二是他如何使這個選到的代理人努力工作為他創造效益。如果這兩個問題解決不好,這個投資人的投資將會面臨很大的風險,而解決這兩個問題的制度安排,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因此,公司治理結構決不是物理的「結構」或機械的「結構」,而是所謂的制度。但這種制度不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寫在紙上的制度,而是一種權力分配的安排。這種權力分配 由於依託於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各種組織(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而這些組織又彼此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此容易形成權力的制衡,有利於保障公司正常的決策和管理秩序。

從上面這個例子我們很自然地就會想到,如果這個投資人自己就是企業經營者,那麼上述復雜的制度設計是不是就會變得很簡單?答案是肯定的。試想,由於企業的經營收益是屬於投資人的,那麼他一定會有積極性努力工作把企業搞好;另一方面,他也一定會自我約束自己,避免作出錯誤的決策,使企業受損,因為投資的損失也是由他來承擔的。顯然當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的時候,公司治理結構處於理想狀態,因為激勵和約束可以實現匹配和自我強化。推而廣之,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當子公司不能達到母公司期望的收益的時候,母公司往往有減少子公司的經營自主權,轉由自己來經營的沖動,雖然這樣做未必會使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得以改善,但至少可以不必為激勵和約束子公司經營者費腦筋。

遺憾的是,雖然所有權和經營權相統一的古典業主制企業不存在復雜的公司治理問題,但實踐證明這種企業形態很難有大的發展,因此才有了所謂現代公司制企業的出現。這種現代企業,出於資本集中的目的匯集了眾多的投資人,已不可能由這些投資人自己來經營企業了。這一方面是因為,投資人如果都參與企業經營,其經營角色的安排會很難實現意見一致;另一方面是因為,投資人未必都有能力和意願直接參與企業經營。其結果最後就演化成,由投資人設計制度,選擇合適的代理人來委託經營,相應地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就凸現出來,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從公司治理結構的演化過程看,公司治理結構解決的主要問題就是對代理的激勵和約束問題,激勵的目的是為了使代理人有積極性為投資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約束的目的是為了使代理人不至於由於自利而損害投資人的利益。為了激勵,就要使代理人有職、有權、有利,為了約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職位、權力、利益時刻受到監控、威脅,二者之間的制衡成為公司治理結構有效與否的關鍵。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只有兩個結果,一是代理人成為傀儡,二是內部人控制失控(insider control),二者都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更深入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結構的良好的權力制衡關系依賴於分散化的公司股權結構。只有公司股權具有相當的分散度,才不至於出現大股東大權獨攬控制公司管理層,從而損害小股東權益的情況。另一方面,如果股東過少,由於缺乏其他股東的力量平衡,股東之間爭奪企業控制權的權力斗爭的概率迅速增加,從而使企業經營陷入困境。但過度分散化的股權結構也不利於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因為如果股東過多且股權比例高度分散(如歐美等國的上市公司),那麼每一個股東都不會因自己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努力而獲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選擇只能是「搭便車」(free rider),於是大家就都沒有積極性去監督企業的經營者,從而形成經營者大權獨攬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企業經營陷入無序狀態。因此,理想的股權結構應當是股權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過度分散的中間狀態,這樣相對的大股東就會有動力去監控企業經營者,使之不偏離正常的軌道。

當然,在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針對上述情況,股東還可以通過其他一些方式來影響企業經營者的行為。「用腳投票」,即如果股東認為企業經營不善,他可以選擇拋出股票,從而引起股價下跌;這樣一來,其他潛在的股東就可以通過兼並、收購方式來掌握企業的控制權,進而撤換不稱職的經營者;另外,由於經理市場的存在,大量職業經理人對現職經營者形成無形的壓力,因為如果他經營無方,其他經理人就會取而代之,實現所謂的「代理權競爭」,而一旦一個企業的經營者因經營不善而失業,他將很難再找到比以前更好的工作了,這也迫使他在職期間努力工作。以上三種方式(用腳投票、兼並收購、代理權競爭)通常被稱之為企業的「外部治理」,與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相區別。研究表明,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同時發揮作用才能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

為了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西方國家還發展了很多復雜的制度性安排,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就是關於董事會獨立性的安排,即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董事會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在美國標准普爾1500家大公司中,獨立董事的比例為全部董事的62%,對有些人而言,作董事幾乎已成了一種職業。而且,在美國大公司的董事會中,一般都建立提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而這些委員會的全部或者絕大部分成員都是由獨立董事擔任的。在上述三個核心委員會中,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對下一屆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人選的提名,報酬委員會主要研究和制訂對經理人員的薪酬計劃,審計委員會(相當於我國的監事會,美國公司中沒有獨立的監事會)主要負責對經理人員經營行為的審計和監督。由於這三個委員會基本上都是由獨立董事擔任的,因此,它不易受大股東的干預,容易作出獨立的、客觀的職業判斷,有利於提高公司治理結構的效率。

綜上所述,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依賴於股權結構、市場環境和內部組織機構設計等多方面的因沒,但其核心仍然在於權力的制衡,即任何權力都必須有另外的權力予以,監督、制約,如此形成聯動關系,使備種行為都能在各自職權的范圍內活動,以保證公司運轉的順暢。國內常見的「一人說了算」的體制都是對現代企業制度的背叛(因為現代企業制度形成權力制衡的根據在於法治,即依制度、規則行事,而不是從個人喜好出發故意牽制),從根本上與公司治理結構不相容,是必須予以澄清和反對的。

3.法人漢理結構所能解決的問題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近年來隨著很多有公司之名而無公司之實的所謂現代企業的經營失敗而得到了高度的強調。研究者普遍認為,很多改制後的所謂股份制公司之所以出現經營失敗,雖然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原因卻在於這些企業大多還「穿新鞋走老路」,即沒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這個觀點無疑抓住了問題的本質,因此,我們雖然不能說「一股就靈」,但我們也不能因為有些企業改製成了股份制公司,卻沒有按股份制公司的游戲規則去運作並重新陷入困境,而否定改制的必要性、動搖改制的決心、延緩改制的步伐。

當然,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並不是沒有成本的,首先,在企業內部建立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是有管理成本發生的;其次,也許是更重要的,由這種組織架構實現決策和管理是有效率損失的。與經理層說了算的企業相比,決策程序增加了,形成決策的多數原則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家才能的發揮(因為,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數人手裡人但對於大企業而言,由於業務眾多,經營者不可能對每一項業務都有正確的判斷,因此需要集中集體智慧;另一方面,由於只有重大投資才需要董事會來決議,因.此為了避免可能的重大損失,必須由代表股東的董事會進行決策,因為這是董事會的責任所在。由此可見,在大企業內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是必要的,在犧牲一定效率的代價下獲得了減少風險的收益,因此是合算的。

但對於規模不大、經營比較單一的小企業而言,建立復雜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有必要就很難有確定的答案。也許一人說了算對這、種小企業的發展更合適(事實上,這種小企業的投資者往往就是經營者)。但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法人治理結構的需求迅速上升,當前許多發展壯大了的民營企業正在進行的「創業者的自我革命」就是這種需求的集中反映。因此,法人治理結構是與企業的規模和發展階段相聯系的,是狀態依存的,而不是絕對的。

另外,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只是為企業運行機制的高效創造了一種可能、一種制度保證,但它沒有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由於企業內部的上下科層組織之間也存在一系列的委託一代理關系,而這種委託一代理問題的解決就必須加強管理。因此,加強管理是企業永恆的主題,即使法人治理結構沒有建立,也就是說企業的所有權分配關系還沒有理順,也不能妨礙企業內部加強管理,因為它與法人治理結構是兩個層面的問題(雖然企業內部管理必然受到法人治理結構的影響)。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得是否規范反映的是股東之間的協調關系和法治意識,而內部管理的水平則反映的是經營者的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二者不可偏頗。經常可以看到許多本來可以通過加強管理而提高效益的企業,卻一味地埋怨體制不順;也有許多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的所謂現代企業,由於忽視管理而難以走出困境。這充分說明,建立法人治理結構不是萬應靈葯,可以包治百病。改革和管理共同促進,才是我國國有企業走出困境的正確選擇。

❾ 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1999年5月,由29個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准,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響應。

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准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9)法人治理機構擴展閱讀: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❿ 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求解答

關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三個理論問題
1.法人治理結構
在人們簡單的理解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幾乎就等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然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決不止此,甚至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一詞也並不準確。從其英文原文看,更為嚴謹的用語是「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業(即所謂的現代企業)的治理問題,而很少涉及合夥制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企業形態。
那麼,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呢?顧名思義,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是伴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盡管這一概念的使用已逐漸有泛化的趨勢。關於現代公司的概念國際上並無一個標準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著名企業管理史學家錢德勒所給出的定義,即現代公司是指由支薪的高中層經理人員管理的多單位企業。上述定義揭示了現代公司的重要特徵,那就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再是本家本人,而是職業經理人員。。現代公司之所以被稱為「現代」,關鍵就在於它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或者控制權)的分離,而與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的古典企業相區別。
歷史地看,現代公司的出現是生產社會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生產社會化的發展使得生產所需要的投資規模超過了私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限度,這客觀上要求資本的集中;而大規模的投資如果由單個投資者所提供,也加大了其投資風險。因此單個投資者存在著分散投資風險的內在需求,從而以有限責任為基礎的股份公司應運而生,這正是現代公司的典型形式。
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和每個企業所有者人數的增加,所有者直接管理企業成為一種成本高昂的行為;同時由於個體之間存在著能力的差異,所有者未必是合格的企業家。因此從市場上選擇一個善於經營的人代表所有者管理企業就是理性的選擇,委託一代理關系由此產生,所有權和經營權實現分離。
但是由於委託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經營者)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數,因此二者之間潛在地存在著激勵不相容。而且代理人(經營者)擁有關於其自身知識、才能、掌握的機遇和努力程度等的私人信息,這都很難為委託人(所有者)所觀察和監督,而理性的代理人(經營者)又具有偷懶和機會主義動機,因而在委託人(所有者)與代理人(經營者)相比處於信息劣勢的情況下,必然有代理成本或激勵問題的產生。斯密最早觀察到了股份公司中存在的這種委託一代理矛盾,而berle和means進一步清晰地揭示了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和由此所產生的所有者的利益和經營者利益往往背道而馳的現象。
為了解決現代公司中廣泛存在的委託一代理問題,就必須設計一套相應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這種制度安排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
梅耶則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
科克倫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問題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①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②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不一致時,一個公司的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吳敬璉更進一步將公司治理結構具體化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張維迎在闡發扭力的觀點時指出:「公司治理結構狹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等問題。因此,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企業所有權安排幾乎是同一個意思,或者更准確地講,公司治理結構只是企業所有機安排的具體化,企業所有權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抽象概括。」
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上述定義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公司治理問題的產生,根源於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由此所導致的委託一代理問題;
(2)司治理結構是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物理層次」的組織架構,及聯結上述組織架構的責權利劃分、制衡關系和配套機制(決策、指揮、激勵、約束機制等)等游戲規則構成的有機整體;(3)公司治理的關鍵在於明確而合理地配置公司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其有效的制衡關系。
2.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由上文可知,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之所以會出現,根源在於現代公司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及由此所派生出的委託一代理關系。為了更好地理解這個觀點,不妨舉例說明之。假定某投資人(所有者)投入資本建立了一家企業,出於各種原因(比如,這個投資者只有錢,但無經營才能;或者他覺得選一個代理人去經營更能使其投資獲得好的回報等),這個投資人並沒有直接經營這個企業,而是選了(或從市場上招聘了)一個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去經營這個企業。這時,這個投資人將面臨兩個重要問題需要解決,一是他怎樣才能選到高素質的經營人才,二是他如何使這個選到的代理人努力工作為他創造效益。如果這兩個問題解決不好,這個投資人的投資將會面臨很大的風險,而解決這兩個問題的制度安排,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因此,公司治理結構決不是物理的「結構」或機械的「結構」,而是所謂的制度。但這種制度不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寫在紙上的制度,而是一種權力分配的安排。這種權力分配 由於依託於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各種組織(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而這些組織又彼此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此容易形成權力的制衡,有利於保障公司正常的決策和管理秩序。
從上面這個例子我們很自然地就會想到,如果這個投資人自己就是企業經營者,那麼上述復雜的制度設計是不是就會變得很簡單?答案是肯定的。試想,由於企業的經營收益是屬於投資人的,那麼他一定會有積極性努力工作把企業搞好;另一方面,他也一定會自我約束自己,避免作出錯誤的決策,使企業受損,因為投資的損失也是由他來承擔的。顯然當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的時候,公司治理結構處於理想狀態,因為激勵和約束可以實現匹配和自我強化。推而廣之,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當子公司不能達到母公司期望的收益的時候,母公司往往有減少子公司的經營自主權,轉由自己來經營的沖動,雖然這樣做未必會使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得以改善,但至少可以不必為激勵和約束子公司經營者費腦筋。
遺憾的是,雖然所有權和經營權相統一的古典業主制企業不存在復雜的公司治理問題,但實踐證明這種企業形態很難有大的發展,因此才有了所謂現代公司制企業的出現。這種現代企業,出於資本集中的目的匯集了眾多的投資人,已不可能由這些投資人自己來經營企業了。這一方面是因為,投資人如果都參與企業經營,其經營角色的安排會很難實現意見一致;另一方面是因為,投資人未必都有能力和意願直接參與企業經營。其結果最後就演化成,由投資人設計制度,選擇合適的代理人來委託經營,相應地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就凸現出來,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從公司治理結構的演化過程看,公司治理結構解決的主要問題就是對代理的激勵和約束問題,激勵的目的是為了使代理人有積極性為投資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約束的目的是為了使代理人不至於由於自利而損害投資人的利益。為了激勵,就要使代理人有職、有權、有利,為了約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職位、權力、利益時刻受到監控、威脅,二者之間的制衡成為公司治理結構有效與否的關鍵。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只有兩個結果,一是代理人成為傀儡,二是內部人控制失控(insider control),二者都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更深入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結構的良好的權力制衡關系依賴於分散化的公司股權結構。只有公司股權具有相當的分散度,才不至於出現大股東大權獨攬控制公司管理層,從而損害小股東權益的情況。另一方面,如果股東過少,由於缺乏其他股東的力量平衡,股東之間爭奪企業控制權的權力斗爭的概率迅速增加,從而使企業經營陷入困境。但過度分散化的股權結構也不利於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因為如果股東過多且股權比例高度分散(如歐美等國的上市公司),那麼每一個股東都不會因自己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努力而獲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選擇只能是「搭便車」(free rider),於是大家就都沒有積極性去監督企業的經營者,從而形成經營者大權獨攬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企業經營陷入無序狀態。因此,理想的股權結構應當是股權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過度分散的中間狀態,這樣相對的大股東就會有動力去監控企業經營者,使之不偏離正常的軌道。
當然,在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針對上述情況,股東還可以通過其他一些方式來影響企業經營者的行為。「用腳投票」,即如果股東認為企業經營不善,他可以選擇拋出股票,從而引起股價下跌;這樣一來,其他潛在的股東就可以通過兼並、收購方式來掌握企業的控制權,進而撤換不稱職的經營者;另外,由於經理市場的存在,大量職業經理人對現職經營者形成無形的壓力,因為如果他經營無方,其他經理人就會取而代之,實現所謂的「代理權競爭」,而一旦一個企業的經營者因經營不善而失業,他將很難再找到比以前更好的工作了,這也迫使他在職期間努力工作。以上三種方式(用腳投票、兼並收購、代理權競爭)通常被稱之為企業的「外部治理」,與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相區別。研究表明,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同時發揮作用才能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
為了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西方國家還發展了很多復雜的制度性安排,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就是關於董事會獨立性的安排,即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董事會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在美國標准普爾1500家大公司中,獨立董事的比例為全部董事的62%,對有些人而言,作董事幾乎已成了一種職業。而且,在美國大公司的董事會中,一般都建立提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而這些委員會的全部或者絕大部分成員都是由獨立董事擔任的。在上述三個核心委員會中,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對下一屆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人選的提名,報酬委員會主要研究和制訂對經理人員的薪酬計劃,審計委員會(相當於我國的監事會,美國公司中沒有獨立的監事會)主要負責對經理人員經營行為的審計和監督。由於這三個委員會基本上都是由獨立董事擔任的,因此,它不易受大股東的干預,容易作出獨立的、客觀的職業判斷,有利於提高公司治理結構的效率。
綜上所述,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依賴於股權結構、市場環境和內部組織機構設計等多方面的因沒,但其核心仍然在於權力的制衡,即任何權力都必須有另外的權力予以,監督、制約,如此形成聯動關系,使備種行為都能在各自職權的范圍內活動,以保證公司運轉的順暢。國內常見的「一人說了算」的體制都是對現代企業制度的背叛(因為現代企業制度形成權力制衡的根據在於法治,即依制度、規則行事,而不是從個人喜好出發故意牽制),從根本上與公司治理結構不相容,是必須予以澄清和反對的。
3.法人漢理結構所能解決的問題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近年來隨著很多有公司之名而無公司之實的所謂現代企業的經營失敗而得到了高度的強調。研究者普遍認為,很多改制後的所謂股份制公司之所以出現經營失敗,雖然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原因卻在於這些企業大多還「穿新鞋走老路」,即沒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這個觀點無疑抓住了問題的本質,因此,我們雖然不能說「一股就靈」,但我們也不能因為有些企業改製成了股份制公司,卻沒有按股份制公司的游戲規則去運作並重新陷入困境,而否定改制的必要性、動搖改制的決心、延緩改制的步伐。
當然,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並不是沒有成本的,首先,在企業內部建立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是有管理成本發生的;其次,也許是更重要的,由這種組織架構實現決策和管理是有效率損失的。與經理層說了算的企業相比,決策程序增加了,形成決策的多數原則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家才能的發揮(因為,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數人手裡人但對於大企業而言,由於業務眾多,經營者不可能對每一項業務都有正確的判斷,因此需要集中集體智慧;另一方面,由於只有重大投資才需要董事會來決議,因.此為了避免可能的重大損失,必須由代表股東的董事會進行決策,因為這是董事會的責任所在。由此可見,在大企業內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是必要的,在犧牲一定效率的代價下獲得了減少風險的收益,因此是合算的。
但對於規模不大、經營比較單一的小企業而言,建立復雜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有必要就很難有確定的答案。也許一人說了算對這、種小企業的發展更合適(事實上,這種小企業的投資者往往就是經營者)。但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法人治理結構的需求迅速上升,當前許多發展壯大了的民營企業正在進行的「創業者的自我革命」就是這種需求的集中反映。因此,法人治理結構是與企業的規模和發展階段相聯系的,是狀態依存的,而不是絕對的。
另外,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只是為企業運行機制的高效創造了一種可能、一種制度保證,但它沒有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由於企業內部的上下科層組織之間也存在一系列的委託一代理關系,而這種委託一代理問題的解決就必須加強管理。因此,加強管理是企業永恆的主題,即使法人治理結構沒有建立,也就是說企業的所有權分配關系還沒有理順,也不能妨礙企業內部加強管理,因為它與法人治理結構是兩個層面的問題(雖然企業內部管理必然受到法人治理結構的影響)。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得是否規范反映的是股東之間的協調關系和法治意識,而內部管理的水平則反映的是經營者的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二者不可偏頗。經常可以看到許多本來可以通過加強管理而提高效益的企業,卻一味地埋怨體制不順;也有許多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的所謂現代企業,由於忽視管理而難以走出困境。這充分說明,建立法人治理結構不是萬應靈葯,可以包治百病。改革和管理共同促進,才是我國國有企業走出困境的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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