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頭整改
㈠ 整改牽頭人是什麼級別
整改牽頭人是什麼級別
答:從職業角度,是指企業建立以項目經理責任制為核心,對項目實行質量、安全、進度、成本管理的責任保證體系和全面提高項目管理水平設立的重要管理崗位。
㈡ 單位申請保密資質,應該到哪裡辦理呢
需要准備的材料主要有:
涉密人員情況;
2.保密硬體設施情況;
3.保密軟體(包括保密制度及制度的實施)情況。
另外,如果和軍工企業合作還是要看你們公司的定位,最好是甲級了,這個資質水平比較高一些,有利於你們的合作。
(2)牽頭整改擴展閱讀:
國家保密
一、標準的制定
國家保密標準的制定過程是:國家保密局下達課題,以國家保密科學技術研究所為主承擔,與相關單位合作,請有關專家參與討論,重要標准發各省、各部門徵求意見,國家保密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後,由國家保密局發布實施。
二、已發布的國家保密標准
1. BMB1-1994《電話機電磁泄漏發射限值和測試方法》
本標准規定了電話機電磁泄漏輻射發射、傳導發射的限值和測試方法。本標准適用於黨政專用電話網使用的有線電話機(不包括無繩電話機、數字電話機),適用於需要保密通信的電話機。
2. BMB2-1998《使用現場的信息設備電磁泄漏發射檢查測試方法和安全判據》
本標准規定了使用現場的信息設備電磁泄漏輻射發射、傳導發射檢查測試方法和信息安全判據。本標准適用於保密部門對信息設備進行現場保密檢查。
3. BMB3-1999《處理涉密信息的電磁屏蔽室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准規定了處理涉密信息的電磁屏蔽室的電磁場屏蔽效能要求、傳導泄漏發射抑制要求和測試方法。該標准適用於對處理涉密信息的電磁屏蔽室性能進行檢測。
4. BMB4-2000《電磁干擾器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准規定了電磁干擾器的輻射發射要求、傳導發射及抑制要求、抗視頻信息還原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以及等級劃分。本標准適用於保護滿足GB9254-1998A級、B級或其它等同標准要求計算機的電磁干擾器。
5. BMB5-2000《涉密信息設備使用現場的電磁泄漏發射防護要求》
本標准規定了對涉密信息系統的設備選用、使用環境和工程安裝等防護要求。本標准適用於涉密信息設備使用現場的電磁泄漏發射防護。
6. BMB6-2001《密碼設備電磁泄漏發射限值》
本標准規定了密碼設備電場輻射發射、磁場輻射發射和傳導發射限值以及等級劃分。
7. BMB7-2001《密碼設備電磁泄漏發射測試方法(總則)》
本標准規定了密碼設備電場輻射發射、磁場輻射發射和傳導發射測試方法的總要求以及紅黑信號識別的測試方法。
8. BMB7.1-2001《電話密碼機電磁泄漏發射測試方法》
本標准規定了電話密碼機電場輻射發射、磁場輻射發射和傳導發射測試方法以及紅黑信號識別方法。
9. BMB8-2004《國家保密局電磁泄漏發射防護產品檢測實驗室認可要求》
該標准規定了「國家保密局電磁泄漏發射防護產品檢測中心」及其分中心的檢測實驗室在組織管理、技術能力以及檢測人員、檢測場地、檢測設備、設施配置等方面應達到的認可要求。本標識適用於申請獲得實驗室資格認可的單位的檢查和評審,本標准供國家保密局認可實驗室使用。
10. BMB10-2004《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網路安全隔離設備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准規定了安全隔離計算機、安全隔離卡及安全隔離線路選擇器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本標准適用於安全隔離計算機、安全隔離卡及安全隔離線路選擇器的開發和檢測。
㈢ 市局蹲點督導社區矯正及整改方案
各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
為切實抓好省、市蹲點調研督導組督導通川脫貧攻堅工作反饋意見的整改工作,確保2016年我鄉285人貧困人口順利脫貧奔康,經鄉黨委、政府研究,現制定如下整改落實方案: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整改責任
經會議研究,對省、市蹲點調研督導組督導通川脫貧攻堅工作反饋意見的整改,鄉黨委書記王剛、鄉長李博為第一責任人,牽頭領導為羅小舟、杜澤蓮、鄧長勇、桂小偉同志,牽頭部門為鄉扶貧開發中心。牽頭領導和牽頭部門要針對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方案,研究和推進整改措施的落實。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組及各村聯系村幹部、書記、主任要切實履行整改落實的具體責任,抓好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二、省反饋問題、整改措施、責任人及時限
問題一:關於脫貧攻堅政策宣傳工作進一步加強的問題。
整改措施:一是制定精準扶貧知識宣傳手冊,分發給每位鄉、村組幹部,要讓幹部職工了解和熟悉政策,以便更好的宣傳和解釋政策。二是加大對貧困戶的宣傳力度,通過標語、展板、圍牆、公示欄、宣傳手冊、一對一講解等多種方式加大扶貧政策的普及力度。
牽頭領導:羅小舟
責 任 人:李興林、魏婷婷、張鍾、彭川、楊冬、各村聯系村幹部、書記、主任
整改時限:2016年10月底
問題二:關於養成好習慣、形成好風氣的措施應進一步加強的問題。
整改措施:一是盡快建立健全村規民約,通過村民自治,形成互相提醒、互相監督的良好氛圍;二是加大培訓和宣傳力度,讓貧困戶充分認識到「養成好習慣、形成好風氣」的重要性,以及該怎麼做的問題;三是建立獎勵評比機制,通過評選和獎勵講衛生、講文明、尊老愛幼、孝敬父母、友善鄰里等先進村民,讓看得見、摸得著的先進人物和模範事跡影響帶動形成好作風、養成好習慣。
牽頭領導:鄧長勇
責 任 人:張鍾、彭川、楊冬、各村聯系村幹部、書記、主任
整改時限:2016年10月底
問題三;關於檔案資料管理欠規范的問題。
整改措施:組織村幹部和扶貧辦人員已到脫貧攻堅工作先進村學習,借鑒資料裝卷歸檔等先進模式,進一步加強檔案管理的完整性、統一性和系統性。
責任領導:羅小舟
責 任 人:李興林、魏婷婷、張鍾、彭川、楊冬、各村聯系村幹部、書記、主任
整改時限:2016年9月底
問題四;關於脫貧攻堅經驗做法宣傳推廣不夠的問題。
整改措施:一是在平時脫貧攻堅工作開展中要創新思維,並有意識的總結可
㈣ 柴靜 穹頂之下為什麼沒有了
因為《穹頂之下》被禁播了,主要原因如下:
1、柴靜的《穹頂之下》體量太過強內大,全網投放的效容果換來了至少2億次的點擊量,這還不算相互轉發和口口傳播的數量,群眾基礎太過強大,全面拿掉已經不現實,也只能用「軟禁」來保證,讓其變細、變小。
2、《穹頂之下》觸碰的是所謂的社會「負面問題」,讓一個負面問題始終占據輿論陣地並持續發酵,這完全不符合讓和風細雨的感動中國的故事占據舞台的主流思維,受「軟禁」自然在情理之中。
(4)牽頭整改擴展閱讀
《穹頂之下》拍攝背景
2014年初從央視辭職的記者柴靜,在2015年2月28日,推出了她自費拍攝的霧霾深度調查《穹頂之下》,這也是柴靜辭職後首度公開亮相。紀錄片中,柴靜披露了自己離開央視的原因,她稱在自己懷孕期間,女兒被診斷有良性腫瘤,出生後便要接受手術,而她自己辭職後用了一段時間專程陪伴照顧女兒。
在照顧孩子的過程中,柴靜對霧霾的感受卻越來越強烈。
「生活在一年竟有175天污染的北京,害怕女兒有一天會問我『什麼是藍天』『為什麼老把我關在家裡』,加上全社會對空氣污染問題也越來越關心,職業訓練和母親本能都讓她覺得應該回答這些問題:霧霾是什麼?從哪兒來?該怎麼辦?」因此,柴靜開始了這個調查。
㈤ 新《安全生產法》對於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新《安全生產法》中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
1、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國務院23號文明確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新《安全生產法》則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並在其後的章節中對此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第三條)
2、建立推行安全生產標准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的系統工程,代表了現代管理的發展方向,有利於全面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近年來,安全生產標准化取得了顯著成績,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
3、建立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免告知制度。
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及礦山開采、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較大,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為此,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重要地位,其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便監管部門掌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這一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體現,把多年來堅持實行並不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越級報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實踐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向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報告後,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由於各種原因,不予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常常導致事故發生。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一規定,賦予安全管理人員越級報告的權利,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職責,有利於及時排除重大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四十三條)
6、建立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為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安全生產方面對第三人賠付(本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事故預防、風險控制和輔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總結2006年以來全國部分省市開展安責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一規定,有利於幫助企業解決事故救援和第三者傷害費用,同時減輕政府負擔。(第四十八條)
7、增加了委託服務後安全生產責任仍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的,安全生產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這一規定,有利於釐清安全責任,促使生產經營單位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十三條)
8、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了細化規定,並對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責任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推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第十九條)
9、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定。
一是增加勞務派遣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明確了勞務派遣和用人單位的責任,雙方都有教育培訓的責任,各有所側重。
二是增加勞務派遣人員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明確了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單位從業人員具有相同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與《勞動合同法》相銜接。
三是增加對實習學生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10、增加了應急預案和應急准備的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定期組織演練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八十條對高危行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應急物資准備等作出規定。這些規定,使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力量能夠發揮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影響。(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
11、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7項職責。與原規定相比,增加「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第十八條)
12、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准和工作職責。
一是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
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的7項職責,主要包括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應急演練,及時排查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上述規定,進一步嚴格了企業安全管理措施要求,並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供了詳細的規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13、完善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安全生產「三同時」對於保障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解決安全條件先天不足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完善了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建設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核查。
與原法相比:
一是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合並為「安全評價」一項;
二是加強了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監管,保證安全設施的質量;
三是按照減少、取消行政審批的要求,取消驗收審批環節,強化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14、完善了生產經營發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規定。
有些生產經營單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負責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導致事故隱患大量存在,甚至發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依照這一規定,安全管理責任仍由發包、出租方承擔,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租賃的責任,有利於生產經營單位對建設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第四十六條)
15、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保證安全經費投入,是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來,國家安監總局和財政部先後研究制定下發文件,明確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全生產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維護企業、職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舉措。(第二十條)
16、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這一規定,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由「先證後崗」修改為「先崗後證」。(第二十四條)
17、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為此,新《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作出了嚴格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二是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和目標,即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明確規定了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范圍,既包括本單位招收的人員,也包括被派遣勞動者,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生等。四是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18、完善了礦山井下、海上石油開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這一規定,把涉及安全生產的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在本法中予以明確,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銜接。(第三十四條)
19、完善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一規定,有利於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強化現場管理,落實防範措施。(第四十條)
(5)牽頭整改擴展閱讀:
內蒙古出台《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各項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並通過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等手段提升裝備安全水平。
《規定》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包括編制完備適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的報告時限、內容、方式等要求,及時、完整、客觀地報告事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等。如有違反《規定》、有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
此外,對於出現由於安全生產問題1年內被處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處罰等五種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依審核程序納入自治區級聯合懲戒「黑名單」。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在市場和行業准入、新增項目審批核准、申請政府性基金項目、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㈥ 保護環境的建議 3條
保護環境的建議:
1、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持續發展。
2、人人關心環境質量,人人參與環境保護。
3、愛祖國,護綠化,保清潔,愛家園。
(6)牽頭整改擴展閱讀:
保護環境的主要內容:
1、防止污染
防止由生產和生活活動引起的環境污染、化學污染,包括防治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產生的雜訊、振動、惡臭和電磁微波輻射。
交通運輸活動產生的有害氣體、液體、雜訊,海上船舶運輸排出的污染物,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城鎮生活排放的煙塵、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破壞
防止由建設和開發活動引起的環境破壞,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等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
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置和建設等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
3、自然保護
保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環境,包括對珍稀物種及其生活環境、特殊的自然發展史遺跡、地質現象、地貌景觀等提供有效的保護。另外,城鄉規劃,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樹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長和分布、合理配置生產力等,也都屬於環境保護的內容。
環境保護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動和主要任務之一。我國則把環境保護宣布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並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保證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
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