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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法

發布時間: 2020-11-24 08:46:49

『壹』 2015年國家對土地整理有何具體規定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准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准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貳』 土地整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
(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徵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
(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
(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2006年1月4日)

『叄』 土地整治: 農地保護的一種方式

(一)土地整治的內涵

土地整治是土地資源開發和改良利用的綜合手段,是對土地資源及利用方式的再組織和再優化的行為過程。由於土地資源的稀缺性,社會發展對土地資源需求的與日俱增,人地矛盾問題將會更加明顯和激烈,因此,高效、集約、生態利用土地資源成為當前乃至今後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必然方向。土地整治通過藉助各種技術手段對未利用土地進行開發、對破壞土地進行復墾、對低效土地進行整理,增加土地資源規模,提高土地資源質量,改善土地資源利用結構,對緩解人地矛盾的貢獻顯著。土地整治作為一種土地資源優化利用的技術手段和行為,其必然會受到各國政府的青睞。研究資料顯示,早在1250年,德國的巴伐利亞州就出現了以地塊合並為主要內容的土地整治實踐。

現階段我國的土地整治,按照政府部門的定義,是指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總稱(徐紹史,2009b),是新時期中國政府緩解城市發展過程中建設用地規模供求矛盾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由於研究內容和目標定位的不同,2008年之前,「土地整治」一詞在中國學術文獻、政府規定中較少出現。使用更多的是「土地整理」一詞,這是因為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使用了「土地整理」,正式確立了土地整理的法律地位。為了表述上的統一性,學者們多沿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整理」這一名詞作為術語,代指「土地整理、開發和復墾」的總稱。盡管如此,也有部分學者和政府文件採用「土地開發整理」之類的名詞。由於土地整理與土地開發、復墾存在明顯差異,用「土地整理」或者「土地整理開發」來代指「土地整理、開發和復墾」,仍然缺乏說服力,也難免會產生誤解。為了更好地區分土地整理、開發和復墾三者之間的關系,更好地適應我國土地整理新時期的發展需要,政府部門試圖用「土地整治」來代指「土地整理、開發和復墾」。

綜上所述,現階段中國土地整治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指土地整理。我國土地整理實踐比較晚,加之土地整理對象的復雜性,學者們對土地整理的概念表述存在一定的差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1)在一定的地域內,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採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調整土地利用關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利用,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和產出率,增加可利用土地的數量,確保經濟、社會、環境三大效益良性循環,包括土地開發和復墾,可指市地整理,也可指農地整理。

(2)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目標和用途,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手段,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調整改造、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的過程。

(3)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採取一定的手段,對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結構和土地利用關系進行重新規劃與調整,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實現土地利用目標,分為農地整理和非農地整理。農地整理是在一定范圍內,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技術手段,對田、水、路、林、村等進行綜合整治,調整土地關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生活條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產率。

(4)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土地利用現狀,採取行政、經濟、工程、技術、法律等手段,通過對土地利用結構進行調整,對土地資源進行重新配置,以達到協調人地關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的(高向軍,2003)。

(5)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關於農地整理的描述。

雖然各個概念定義的文字表述上各有不同,但內涵基本一致,都將土地整理分為農用地整理和建設用地整理;多偏向於農用地整理,這與我國土地整理的實踐相符合;多具有綜合性,既包括土地整理,也包括復墾和開發;土地整理的目標都是為了增加耕地數量,提高土地利用率與生產率,改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綜合分析學者們的概念定義,無論從行為過程,還是行為目的,抑或行為結果來看,土地整理實質上都是一種具有保護農地特徵的行為活動。

綜合以上分析,中國的土地整治主要是指對農地的綜合治理,是按照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採取經濟、行政、法律、工程、技術等手段,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的活動,以達到保護農地資源、促進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二)土地整治的目標

從宏觀戰略目標來看,我國土地整治主要是努力實現落實土地資源保障、糧食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與社會和諧等五個方面的國家目標,最終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從微觀現實目標來看,我國土地整治主要目標是:①通過土地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增加耕地面積,實現耕地佔補平衡和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保障我國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②通過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改善土地生產條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產出率,提高糧食產能,保證我國糧食安全;③通過對閑置地、廢棄地的復墾,零散地歸並,節水工程建設等,促進水土資源的節約利用,實現國家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戰略目標;④通過生態工程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實現我國土地利用的環境友好目標;⑤通過開展農地治理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大力開展農業生產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社區生活設施,提高農村居住水平,促進城鄉統籌和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最終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土地整治的特徵

土地整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具有公共性、技術性、動態性、系統性、綜合性等特徵。

土地整治是一項公共性極強的活動,政府將財政資金投資於農村的土地整治項目,其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直接的經濟回報,而是為了獲取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土地整治的公共性還體現在土地整治並不是為了個人或者企業服務的,而是為了廣大農民群眾和全體公民服務的。通過對農村道路、水利設施等維修和建設,土地整治可以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業生產條件,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地生產效率,這為提高農民收入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通過農居點的整理,土地整治可以完善生活設施,改善居住條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通過農田平整、荒地開發、廢棄地復墾,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從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滿足全體公民的基本生存需求等。

土地整治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就土地整理而言,其工作程序包括項目區的選擇、項目規劃設計、項目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整治後產權調整和項目評價以及工程管護等環節。整個建設過程涉及多種專業技術,如農田水利、土地規劃、建築設計、項目預算、生態工程、計算機制圖、GIS技術等。就土地復墾而言,其技術體系主要包括土地復墾規劃技術、土地復墾工程技術、土地復墾生物技術、復墾土地利用技術、效果評價技術和經營與管理技術。如果沒有相關技術的支撐,土地整治工作就無法順利開展。

任何事物都處於不斷發展變化當中,土地整治動態性主要是指土地整治目的、任務和內容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而不斷調整變化。這種動態變化特徵可以通過土地整治的歷史發展規律來說明。如德國的土地整治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每一個階段土地整治的目標和主要內容都有變化。第一階段是16世紀中葉~19世紀末,這個時期土地整理的目標是解決農業生產問題,主要內容是針對農地分散、零碎的狀況,實施集中化,以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是簡單的土地整治;第二階段是20世紀初~50年代,這個時期的土地整治的目標是解決城市發展用地和基礎設施建設問題,主要內容是配合城市建設進行土地整治和對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打亂的地塊進行規則化;第三個階段是20世紀60年代以後,由於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和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同時歐洲共同體農產品過剩,農業生產已退到次要地位,提高農業產量已經不是土地整治的目的。如何利用農業地整理來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增強城市周邊生態效益、為居民提供休閑空間以及追求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和協調等成為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標。其主要內容也轉變成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縮小城鄉差別、增加收入、保護和改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

土地整治是一項系統工程,具有系統性。其系統性主要表現在:①土地本身就是一個很龐大的生態系統,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無機環境諸多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因子,因此,土地整治過程中應該全面考慮各個系統因子的特徵、功能和效用。土地生產力的提高不能以犧牲土地生態系統健康為代價,要盡量保持和提高土地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能力。②土地整治工作的開展需要一套系統的程序,從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規劃設計—項目區實地勘查—項目實施、監管和驗收—項目營運與管護等,每個步驟都是土地整治系統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各個環節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

土地整治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①土地整治不是某一門學科知識能夠完全支撐的,而需要綜合運用土地規劃、農田水利、工程預算、工程建築、計算機技術等各學科知識。以土地整治規劃設計為例,收集資料時就要涉及土地資源狀況、土壤性質、作物種植結構、地形、氣候、水資源、自然災害、項目區基礎設施狀況等方面信息,這些都需要具備相關學科知識背景。②土地整治工作也不是某一個部門能夠獨立完成的,土地整治過程中需要多部門合作,涉及土地、農業、林業、水利、交通、氣象、環保、財政等多個部門。如編制土地整治規劃時,應走訪建設、環保、水利、交通、農業等多個部門,獲取村鎮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道路交通規劃、農業發展規劃等圖文信息,分析其對土地整治的影響。土地整治工作的綜合性決定了土地整治過程中應樹立起全局的觀念,對各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避免造成工作上的失誤。

(四)土地整治的作用

土地整理通過對現有低效、無序利用農地進行整理,調整農地利用形狀,減少田坎面積,擴大有效農地面積;土地開發通過對未利用的荒地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新增農地面積;土地復墾通過對生產建設挖損、塌陷、壓占和自然災害造成的破壞、廢棄土地進行整治,恢復土地利用狀態,將其復墾為農業用地,增加農地面積,這些都說明土地整治能夠增加有效農地面積。

農地質量是構成農地的各種因素和環境條件狀況的綜合,表現為農地生產能力的高低、農地環境狀況的優劣以及農地產品質量的高低。按照內涵的深化程度,可以將農地質量分為自然質量、環境質量和經濟質量三個部分。其中,自然質量主要是指由農地的光熱、土壤、水分、坡度等自然條件決定的農地生產能力。土地整治通過地面平整、剝土培肥、灌溉工程,可以改變農地的坡度、增加土壤肥力和水分含量,從而提高農地質量,增加農地產出。

在我國傳統的農村土地制度下,農田分配主要是以村集體為單位,按照「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則,以人口數量為依據。村民都有權獲得一塊口糧田,每個勞動力都可以獲得一塊責任田。隨著農村人口不斷增加,有限的耕地資源越分越細,有些地方按照優劣地搭配均分,地塊就更碎小。加之,家庭責任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導致農地的適時集中和規模經營非常困難。土地整治藉助工程手段,改變原有農地格局,合並零星地塊,減少田埂面積,調整土地權屬,適度擴大田塊面積,有利於實現農地的規模經營。

土地整治通過土地平整工程、灌溉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等,能夠擴大田塊耕種面積、提高耕地的灌溉和排洪效率、改善機械運作和農作物運輸效率、減少農地的水土流失面積、增強農田的防沙抗風能力,最終使得農地綜合生產條件得到改善。

農田景觀是指田塊形態以及地面農作物和綠色植物構成的一種整齊而有規律的美的景象。土地整治,打破原有農田的零碎無序狀態,將細小和不規則地塊合並成整齊而有規則的大地塊,從視覺上增加了農田斑塊的美感;通過農田周圍以及灌排渠道沿岸綠化整理,形成一定的景觀廊道;通過農作物類型搭配以及品種改良,形成一定的景觀基質。土地整治中的農田景觀格局規劃設計,有助於美化農田景觀。

『肆』 土地整治的內容之一: 農村居民點整治

長期以來,由於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村鎮建設缺乏科學規劃或規劃沒有得到有效實施,以及對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不夠嚴格等原因,農村居民點土地利用在總體上比較粗放,呈現出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量偏大,村莊用地規模偏小,村莊用地布局分散、集約化程度低,建新不拆舊、一戶多居的特徵。村莊建設用地盲目發展和無序建設佔用大量農地,成為農用地面積減少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對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合並空心村,建設中心村,加大農村宅基地建設密度,提高建築容積率,復墾非農建設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是保護農地資源的一個重要途徑。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潛力即是土地整治對農地保護貢獻的表徵,整治潛力越大說明對農地保護的力度越大。

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土地整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主要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和新的用地標準的要求,對中心村、空心村、自然村的居民宅基地進行重新規劃、整理合並和建設。通過遷村並點、農戶搬遷和社區建設減少農村建設用地規模,增加農用地規模,以提高農村土地的集約利用程度,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目標,同時,改善農村社區生活設施和生態環境,統籌城鄉發展。

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背景下,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的根本目的是將粗放利用的建設用地(如空心村)復墾為農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占補平衡的戰略目標,保護農地資源。

(一)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的模式

我國地域類型復雜,社會經濟條件差別很大,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應根據不同的區域特點採用不同的運作模式,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1.農村城鎮化型用地整治模式

在經濟水平較高的城郊結合部和集鎮,有較強的農村城鎮化趨勢。應將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規劃納入城鎮規劃體系,積極提倡建公寓式樓房,集約化生產設施,規模化經營農業,一般要求統建聯建,由此可以降低人均用地標准,提高土地利用率,節約農用地建設佔用面積。例如浙江省海寧市馬橋鎮建中村按這一模式使人均農居點用地從125m2降到97m2

2.自然村縮並型用地整治模式

自然村大多為歷史上農民為方便生產而散居後逐步形成的,一般規模較小,極不利於行政管理和農民生活質量的改善。對於那些規模過小的自然村,應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向中心村縮並,同時對小村舊址進行復墾還耕。例如安徽六安地區霍邱縣洪集鎮的尚善村,土地整治前,全村2000人分散居住在128個自然村,老宅基地佔地80多公頃。經過土地整理,全部居民點規劃到9個居民區,宅基地由過去的80多公頃減到5.33hm2,同時將老宅基地還耕,新增耕地74.67hm2

3.中心村內調型用地整治模式

中心村的規模一般為幾十戶到數百戶,其用地范圍較大,既不適宜合並,也不適合搬遷,必須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對老宅基地進行統一調整,優化布局,充分利用閑置地和廢棄地,不斷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化水平。例如湖北襄陽縣黃渠河鎮按照這一模式改造老村莊10個,連同部分移村騰地,共凈增耕地66.8hm2

4.異地遷移型用地整治模式

分布於偏遠山區的一些村落,因交通不便,自然條件差,就地改造難度大,應異地遷移到區位條件較好的中心村,並對舊宅基地進行復墾還耕。例如浙江省泰順縣,原屬國家級貧困縣,對於分布在偏遠山區的一些貧困村,逐步採取異地遷移扶貧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的農地保護潛力測算

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的農地保護潛力主要是指通過對現有農村居民點改造、遷村並點等,可增加有效農用地面積的潛力。目前來說,我國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主要是為了增加耕地,因此,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的農地保護潛力實則為耕地保護潛力。

根據不同的方法,依據不同的標准,可以測算出我國農村居民點用地整治的農地保護潛力,也即土地整治可以保護的農用地面積。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測算方法(吳小紅,2006)。

1.以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標准測算農地保護潛力

根據現狀居民點用地與國家規定的人均建設用地標准所形成的理論用地面積的差值來計算農地保護潛力。按潛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現狀潛力和規劃潛力。現狀潛力是指按現狀人口、現狀用地標准計算的潛力,反映的是現狀人口條件下居民點整理的農地保護潛力空間;規劃潛力指按規劃人口、規劃用地標准計算的潛力,反映的是規劃人口條件下居民點整理的農地保護的潛力空間。即一是以人均用地標准和該地區現狀農村人口數來計算,二是考慮規劃期內用地標准和農村人口變動這兩個因素對整理潛力的影響,以規劃目標年人均用地標准和農村人口數來算。

計算公式為:

農地保護層次論

式中:S———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的農地保護潛力;

Sxz———現狀居民點用地面積;

B0———整理後人均用地標准;

Q0———現有農村人口數;

Bt———規劃目標年人均用地標准;

Qt———規劃目標年人口數。

根據式(10-1),如果按照國家規定的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最高限指標150m2計,則全國可整理出農居點用地377萬hm2,即可增加農用地377萬hm2(現狀居民點用地按照1996年1756萬hm2,農村人口按照92559萬計算,下同)。若能將其中的1/3復墾作耕地,則可增加耕地面積約126萬hm2(摺合1890萬畝)。

若農民能進一步提高珍惜土地的自覺性,充分利用宅前屋後的每寸土地,據調查人均100m2用地已完全能滿足農民生產和生活用地的需求,由此全國可整理出農居點用地約839萬hm2,即可增加農用地839萬hm2,以1/3復墾為耕地計,可新增耕地280萬hm2(摺合4200萬畝)。

2.以戶均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標准測算農地保護潛力

根據現狀居民點戶均用地與國家規定的戶均建設用地標准所形成的理論用地面積的差值來計算農地保護潛力,亦可採取上述兩種思路:用戶均用地標准、該地區現狀農戶數以及規劃目標年戶均用地標准、規劃農戶數來計算。

計算公式為:

農地保護層次論

式中:S———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的農地保護潛力;

Sxz———現狀居民點用地面積;

B0———整理後戶均用地標准;

Q0———現有農戶總數;

Bt———規劃目標年戶均用地標准;

Qt———規劃目標年農戶總數。

3.閑置宅基地抽樣調查法

選取能代表評價區域內農村居民點閑置情況的典型鄉鎮作為樣點,調查農村居民點內部閑置土地面積,算出土地閑置率,以此測算農村居民點整理的農地保護潛力。

計算公式為:

農地保護層次論

式中:S———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的農地保護潛力;

Sxz———現狀居民點用地面積;

a———土地閑置率。

4.以城市用地標准測算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的農地保護潛力

針對城市近郊區的農村居民點統建聯建,提倡公寓式樓房建設的整理潛力計算,不能再按照農村宅基地標准測算人均用地,因其用地布局和結構已經趨於城市用地標准,應根據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標准進行計算。同時,這些村落的人口不能只計算行政村人口,要充分考慮其對城市住宅的分流功能,充分考慮外來常住人口的用地需求。

計算公式為:

農地保護層次論

式中:S———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的農地保護潛力;

Sxz———現狀居民點用地面積;

B———城市人均用地標准;

Q———村內常住人口數。

公寓式樓房按每套162m2,底層架空作農具設施存放,佔地3.6(開間)×6(間數)×50(進深15m+日照間距)m2,可建七層12套至少供36人居住,則人均居住用地45m2,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按每人5m2計,公寓式樓房可按每人50m2進行潛力分析。

農村統建聯建最能被農戶接受的是三層磚混,佔地144m2,按每戶3人計,則人均居住用地48m2,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按每人5m2計,統建聯建可按每人53m2計算潛力。

『伍』 土地整理和土地整治有什麼區別

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壞,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其廣義定義是指對被破壞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極其生態系統恢復的綜合性技術過程;狹義定義是專指對工礦業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態系統的恢復。
土地復墾是對因採掘、建材工業發展和其他工礦廢棄物堆積等而被佔用或破壞的土地,通過整治改造使失去的生產能力得到重新再利用。是國土整治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解決採掘、建材等工礦企業與農、林、牧、漁業爭地的矛盾,防止環境污染、恢復生態平衡的有效途徑。隨著經濟的高度發展,為獲得更多礦產品,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和最寶貴的土地資源日益遭受嚴重破壞。據估計,全世界約有300萬公頃土地為露天采礦所破壞或荒蕪。故進行礦區土地復墾,提高受破壞土地的復墾率勢在必行,許多國家正繼續尋求解決上述問題的途徑和對策。在中國已明確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受采礦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土地復墾在20世紀50年代末稱其為「造地復田」。當時為了克服自然災害帶來的吃糧困難,礦山職工自發地在排土場、尾礦場上墊土種植蔬菜和糧食。在「以糧為綱」的年代,土地復墾的概念一般是指將廢棄的土地重新開墾為農田種植農作物。隨著時代的發展,土地復墾的內涵在擴展,即土地復墾後的用途不再僅僅是種植農作物,也可以植樹造林,進行水產養殖,或是作為建設用地。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土地復墾規定》將土地復墾定義為「對在生產建設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據有關資料介紹,國外土地復墾率一般為70%-80%,而在中國的一些地區土地復墾率還不到1%。因此,對於中國這個土地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對於有效緩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壞區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土地復墾的范圍大體包括以下六種情況:①由於露天采礦、取土、挖砂、採石等生產建設活動直接對地表造成破壞的土地;②由於地下開采等生產活動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③工礦企業的排土場、尾礦場、電廠儲灰場、鋼廠灰渣、城市垃圾等壓占的土地;④工業排污造成對土壤的污染池;⑤廢棄的水利工程,因改線等原因廢棄的各種道路(包括鐵路、公路)路基、建築搬遷等毀壞而遺棄的土地;⑥其他荒蕪廢棄地。恢復利用的具體用途,根據《土地復墾規定》,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和自然條件、土地破壞狀態來確定,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漁則漁、宜建則建,盡量將破壞的土地恢復利用。
《土地復墾規定》由國務院於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條。主要內容有:①土地復墾的原則。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用地單位和個人承擔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費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設投資或生產成本。同時,土地復墾還採取「誰復墾,誰受益」的政策,復墾土地者可以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②土地復墾的規劃與實施。土地復墾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自然條件、土地破壞狀況,確定復墾的方法、措施以及復墾後土地的用途。土地復墾後的用途,應在制定復墾規劃時予以確定。在實施復墾時,應當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挖損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國家關於土地復墾的法規規定: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擁有廢棄物的一方和擁有土地復墾區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但是,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充填物的,不能給土地和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土地復墾標准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一般有三類不同的復墾標准:接近破壞前的自然適宜性和土地生產力水平;通過復墾改造為具有新適宜性的另一種土地資源;恢復植被、保護其環境功能。復墾後的土地,要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部門進行驗收,達到復墾標準的,才可以交付使用。③土地復墾後的土地權益和收益分配的規定。a.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所破壞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權屬不能恢復原用途或者復墾後需要用於國家建設的,由國家徵用;經復墾不能恢復原用途,但原集體經濟願意保留的,可以不實行國家徵用;經復墾可以恢復原用途,但國家建設不需要的,不實行國家徵用。b.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所破壞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徵用的土地,由企業自有資金或者貸款進行復墾的,復墾後歸企業使用;企業採用承包或集資方式復墾的,復墾後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確定;因國家生產建設需要提前收回的,企業應對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適當的補償費。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復墾後連續兩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則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c.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徵用土地,經復墾後如土地權屬依法變更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土地整理是指通過採取各種措施,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土地整理專項規劃,對田、水、路、 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調整土地關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生活條件,增加可利用土 地面積和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活動。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即農地整理與市地整理。根據我國國情,現階段土地整理的重點在農村地區。土地整理的主要內容包括:(1)調整農地結構,歸並零散地塊;(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網、溝渠等綜合建設;(4)歸並農村居民點、鄉鎮工業用地等;(5)復墾廢棄土地;(6)劃定地界,確定權屬;(7)改善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陸』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規范

土地整治是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進行治理,對生產建設活動破壞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恢復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動,包括農用地整理、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建設用地整治等內容。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決策支持、省級人民政府立項的土地整治項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國家支持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區水利工程為依託,具備水、土、環境等項目實施的基礎前提條件;實施重大工程應能夠大量增加高質量耕地,增加高產穩產農田比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態環境,增加農民收入,促進新農村建設。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區域應相對集中連片,也可按流域或區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實重點區域內大規模土地整治、大面積節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農田產能。
當前,規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學論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設條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規模大、投資多、周期長、風險高、區域影響強,科學合理地開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資源保障程度、生態環境承載力等實施前的評估論證,科學進行決策分析,是實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標的基礎和先決條件。
以中央支持資金為引導、帶動地方相關涉農資金集中投入。充分發揮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範資金的引導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給地方的新增費、地方留成新增費、用於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以及相關部門的其他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變、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各計其效」的原則,專賬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切實提高各項資金綜合使用效益。
嚴格管理,保證工程取得實效。建立和完善項目法人、公告、招投標、合同、監理、審計等制度,完善技術標准,並嚴格執行;做好建設任務分解落實,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提高年度計劃執行力;加強竣工驗收管理,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以備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進行抽查。
加強實施監管。按照「集中統一、全程全面」的監管要求,應用遙感、信息等技術手段和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台,結合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等,採取多種形式,對重大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結合新增費稽查、檢查工作,加強資金監管,保障配套資金足額到位,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嚴禁擠占挪用。
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始終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規劃期間組織實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整理工程、重點煤炭基地土地復墾工程、三峽庫區移民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工程、西部生態建設地區農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開發工程、「五縱七橫」公路和京滬高速鐵路沿線土地整理復墾工程、南水北調水利工程沿線土地整理工程等。

『柒』 土地整治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在了解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則之前需要了解土地整治的概念。土地整治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有效整合與整理復墾開發活動相關的各類資金,共同投入項目區集中使用,並通過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措施,對田、水、路、林、村、房進行綜合整治,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及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程度,為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搭建平台。在熟悉了其概念之後,則能更深入的理解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則,從遠景設計研究院理解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劃引導。嚴格的土地利用規劃或者空間規劃是農村土地整治成功的首要前提。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必須堅持規劃先行。在強有力的規劃執行和保障體系下,各種類型的整治工作只是規劃的具體執行過程,實際操作中則可以靈活多變,由政府和市場兩者結合起來完成。
第二,權益保障。權益的保障,不僅提高了農民的積極性和合作意願,也減少了政府推進規劃實施的成本和減少自身公共財政的壓力。
第三,項目依託。土地整治是以具體的項目為依託的。項目的實施就是規劃的執行過程和實現途徑。執行前,需從經濟可行性、社會影響和生態影響等各方面對項目進行篩選,保證土地得到最佳利用。在項目篩選中,公眾參與機制和市場配置機制是主要的手段。只要是符合土地規劃的項目,都必須經過充分的市場競爭來決定最終的項目內容,如通過招標或拍賣的形式,這是市場決定項目的原則。

『捌』 什麼是土地綜合整治

一、土地綜合整治的內涵

早期,我國是把土地整理、土地整治作為挖潛農村土地,實現農村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主要手段。但是對土地的改造並未能完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這就需要一個內容更加豐富、全面改善農村面貌的新舉措出現。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在吸收了其他農村土地保護和改良手段的基礎,恰好完成了別的途徑無法實現的任務,即真正地實現了農民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根本性轉變。

實際上,土地綜合整治是一個復雜的大概念,它包括利用、開發、保護、治理、法規、規劃、管理等諸多要素。概況地說,土地綜合整治,是通過土地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過土地、資本、技術結合,對人(農民)、產業以及社會經濟進行綜合的統籌,使農民從被動城市化到主動城市化,實現在一樣的土地過上不一樣的生活。

其主要做法包括:土地整治(農田整治、村落整治等)、發展非農產業,進行體制和機制創新,通過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市場、協調各方主體利益,以及進行配套制度改革等,最後的目標是實現「耕地佔補平衡有良方,土地節約集約有增量,農民安居樂業有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有希望」。

土地綜合整治的根本目的是統籌城鄉,解決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對土地的需求,為了避免再出現如本書第二章所指出的各種問題,必須避免計劃經濟體制下「一窩蜂」、「運動式」地進行,在一定的規則約束下,採取各種經濟、法律、行政的手段,穩步進行綜合整治。這里所說的規則,就是完善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的空間規劃體系能夠保證在實施土地綜合整治時,各個部門形成合力,協同做好土地綜合整治涉及的土地整理、城鄉建設、產業布局,避免出現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以至於政策措施之間出現沖突,降低土地綜合整治效果。這部分內容將在本書第八章第一節中進行詳細分析。

二、土地綜合整治的內容

(一)農田整治——提高耕地集約節約利用

耕地是保障一個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資源。耕地保護工作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國家要發展,首先就要解決13億多人的吃飯問題,要解決吃飯問題,就必須保護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加強耕地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始終是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並研究解決的戰略性問題。因此,我國將保護耕地作為一項基本國策。

開展農田整治是對耕地、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時,做到田成方、樹成行、路相通、渠相連、旱能澆、澇能排,建成集高效農業、節水農業、循環農業和集約化農業為一體的高標准農田,為規模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

通過土地綜合整治,將農民遷移到新建小城鎮居住,可以把布局分散、數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農民宅基地集中起來,統一整理復耕還田。整理復墾後的土地,會大大超過小城鎮建設所佔用的耕地,確保耕地沒有減少,實現了土地使用集約化。

如台灣的農地重劃使每一塊地均能直接臨路、灌溉及排水,並透過土地交換分合,集中農戶土地,便於農機耕作及農事管理,加速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民所得。通過農地重劃,促進了台灣農村土地的機械化、市場化、現代化,並且對台灣的農村經濟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同樣,成都的城鄉互惠共享的「金土地工程」也通過土地綜合整治,極大地釋放了土地資源。在舊有的經濟模式下,成都市耕地一直存在中低產田(土)比重較大、田塊過小過多且不規整、田埂和田間道路佔地較多等問題,造成土地資源浪費,也不適應農業規模經營發展。根據測算,如果通過對這些土地進行規模整理,可整理新增耕地10%以上。此外,成都歷史形成的農村居民住宅有95%都是以自然村落、院落或獨戶居住,用地達146萬畝左右,人均佔地面積150平方米,呈現「散、多、亂」狀況。而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工程,引導農民集中居住,人均佔有集體建設用地面積可下降到70平方米左右,全市將騰出60萬畝集體建設用地。

同樣,德國巴伐利亞也是通過土地整理1,推進農業現代化。巴伐利亞和歐美許多地區一樣,隨著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很難靠單純的農業生產維持生計。巴州政府千方百計地阻止農民賣掉田產,幫助他們在本地開辟新的生路。一方面,在制定村鎮整體發展規劃基礎上,推行農村「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過政府財政補助,將村莊分散的小塊土地進行合並,以便於大型農業機械進行耕作;通過土地置換,將優等的土地用於農業,劣質的土地用於建設基礎設施和工廠企業;通過土地整理,建設田間道路、排灌設施,使農村用地更加符合農業發展的要求。同時,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積極推廣機械化作業,組建合作社,提高農業生產的集約化和現代化水平。在上個世紀30年代,巴伐利亞一個農民只能養活10個人,農民占從業人員的33%。如今巴州一個農民可以養活100個人,農民人數僅佔全部從業人員的3%。與50年前相比,現在巴伐利亞的農民已從140萬人減少到21.4萬人。但是,農村經濟卻在不斷發展,不僅為居民提供了種類豐富的農產品,而且成為全州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州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的年產值為320億歐元(其中純農業產值為60億),是僅次於汽車和機器製造業的第三大產業。農產品的出口額由1970年的5億多歐元增長到現在的45億多歐元。目前巴州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業紮根於鄉間,其中農業企業14萬個(佔全德的三分之一)。許多農村企業都開展多種經營,有56%的企業非農業收入高於其農業收入。

『玖』 什麼是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整治規劃是重要的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科學指導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據。回
《土地整治規劃》答以土地主管部門和專業實踐領域的土地整治規劃工作為本底,具體內容包括:土地整治規劃概述、土地整治規劃的理論基礎、典型國家和地區的土地整治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治理規劃、土地整治規劃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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