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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架構

發布時間: 2020-11-24 07:20:54

㈠ 什麼是治理結構圖

治理結構圖



治理結構意為公司權力機關的設置、運行及權力機關之間的法權關系。

㈡ 組織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區別

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范諸方面的利益關系。
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產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系。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託人,承擔受託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託,託管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的經營,這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其特點在於:①一旦董事受託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交由董事會託管,則不再去干預公司的管理事務。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②受託經營的董事不同於受雇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③在法人股東佔主要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在一個信息不完備的經濟環境中,代理人並不總是以追求委託人最大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最高准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會產生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等問題。由於信息的不完備、不對稱又會產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受託人有必要設計恰當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和經濟效率。下面我們將分析現代企業是如何實現對經理人員(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的。

㈢ 公司的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是什麼

現代企業的突出特徵是三權分立;
決策權:股東大會,最高決策權,有對管理團隊任命及任免回的權力。
經營答管理權:董事會,企業的章程及協議中約定了董事會的構成及相關人數,體現股東意願。
監督權:監事會,行駛監督、監控的管理機構。
現代企業的三權分立外的其它重要特徵是兩權分離,即: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
以上,便是現代企業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

㈣ 國家治理結構的形成機制是什麼

大家所說的國家治理結構,就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能力,也就是制度執行力。這種能力體現在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方面。治理能力的關鍵是人的素質,特別是幹部素質。提高治理能力關鍵是全面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特別是建設適應現代化要求的高素質幹部隊伍。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有機整體,相輔相成。有了好的國家治理體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發揮國家治理體系的效能。

㈤ 現代公司的治理結構

在企業制度中,產權的初始界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對產權的執行,通過執行,產權才能產生影響資源配置的結果。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隨著生產社會化的發展,企業規模的擴大以及資本的不斷積累,由資本所有者完全獨立控制企業的經營活動方式越來越受到所有者的能力及專業知識局限的限制。當所有者不能在進行風險決策的同時又圓滿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時,就有可能去委託專業人員代理執行上述的資產經營的職能,這就產生了委託代理關系。在現代企業中,這種資產權利委託代理關系的實現是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來實現的。公司治理結構本質上並非一般的企業管理,而是在公司的法人資產的委託代理制下規范不同權利主體之間責權利關系的制度安排。
一、法人產權的實質—法人治理結構命題的提出
現代委託代理關系的形成,是以代理關系的收益大於代理關系的成本為前提的。在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控制全相分離的條件下,如何對所有者、經營者的關系進行制度安排,關繫到委託—代理關系的發展與績效。而這在現代企業中是通過治理結構來解決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都是以股東出資形成的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法人實體。由於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很多(現代大公司甚至達到幾百萬人),股份相當分散,所有權與經營控制權的分離就越來越明顯,因而公司並不是由股東直接經營管理,而是通過一系列代理關系和制度安排,由少數人進行管理的,這一系列制度安排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與公司法人產權制度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治理結構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企業法人產權制度的組織結構形式,同時,企業法人產權的有效安排又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治理結構命題的提出,根本原因在於現代企業法人產權制度的形成。因為現代企業產權制度是一種典型的關於資產權利的委託—代理制,便有了權利的分離和相應的權利主體多元化,從而相互間的監督、制衡成為重要的問題,因此,理解治理結構首先必須把握企業法人產權的實質及特徵。
(一)、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產權是有別於原所有權但又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且有獨立意義的有關資產的權利。在現實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所有權轉化為股權由股東持有;管理權作為經營管理的執行權由經理掌握;董事會的權利既不同於股東的持股權,也不同於經理的管理權,而是一種對整個公司資產組合的支配權;任何一個所有者,作為持股者只能在市場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卻不能支配整個公司,只有董事會可以支配整個公司的資產。在這里,董事會權利的特點在於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資產,在所有權上主要並不是隸屬於董事會成員的。盡管董事會的成員也擁有公司的股權,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個董事會成員的股份在整個公司的資產中只是一部分,並非全部。在當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條件下,董事會成員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重越來越低,但他卻可以支配整個公司的資產,因此,所謂企業法人產權便是這種由董事會代表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
(二)、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企業法人產權雖然屬於所有權的一種委託代理權,但一經形成便有其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集中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企業法人產權雖然是所有者委託的一種支配權,但他以企業法人為主體,一經形成法人產權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憑借所有權去分割企業的資產,所有者作為持股者只能在市場上交易所有權(股權),並以此來決定選擇、評價、約束公司的行為,並轉移風險,但卻不能憑借股權來分割公司法人產權。股票一經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產,按照事先確認的法律制度安排對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在企業法人產權制度下,所有者一經委託,對大多數所有者來說不可能憑其所有權直接在公司內部監督、支持公司的行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數代表來監督、約束受託者。除非持股者作為董事進入董事會,但畢竟是少數,大多數所有者只能通過市場交易,通過股票市場的投票來評估、監督、選擇代理者。
可見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范諸方面的利益關系。
二、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
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產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基本相同,只是前者更加復雜、完善,因此,下面就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做具體說明。
(一)、股東和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股份(表現為股權)的持有者。股東有在冊和不在冊之分。在冊股東是指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其姓名、住址和簡況的股東。非在冊股東是指沒有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相應登記的股東。享有平時獲得股息的優先權和清盤時優先獲得補償的優先股持有者,通常不算在冊股東;普通股持有者依法過戶後就成為在冊股東。公司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依法對公司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股東的義務僅限於就其所認購股份額(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股東的權利分為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自益權和以自己利益及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公益權。自益權包括:股息紅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股份轉讓權等。公益權包括:出席股東大會權、表決權、請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權等。
股東權利的行使,在公司內部,一般是通過股東大會進行的。股東大會是指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組成的組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股東大會的權利各國法律一般都有明確規定,一般包括:聽取股東大會召集人(一般為公司董事、監事)報告的權利,查核公司各種報告、表冊的權利,就公司事務特別是重大事務如任免董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的權利等。股東大會一般分為普通年會和股東特別會議兩種。股東普通年會是指一年一次必須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普通年會一般是董事會組織召開。股東特別會議是指兩次股東普通年會之間不定期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特別會議可以由董事會召開,也可以由法定的特有一定數量股權的股東召開,還可以有由法院根據自己的動議或任何一個董事或一個有表決權的股東的動議,發布命令召開。召開股東會的通知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在開會前送到每個有表決權的股東手裡,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才能視為合法,通過的決議才能有效。
(二)、董事和董事會。對於擁有眾多股東的公司來說,不可能通過所有股東的定期集會來經營。因而,股東大會只能議事而不能具體管理公司的事務,這就需要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的少數代表來具體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這些由股東大會選出的代表股東來管理公司的少數人就是公司的董事,他們組成的機構即為董事會。有些國家的公司規定,法人也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但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代表執行董事的職能。各國法律一般規定,董事的人數應在三人以上。
按照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法,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決策結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代表股東對公司實施管理,因而擁有廣泛的權利。主要包括:根據公司章程和內部細則制訂公司的經營目標、戰略對策和管理原則;任免公司高層經理人員並決定他們的報酬和獎懲;協調公司、管理部門和股東之間的關系。董事會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不得從事公司業務活動范圍以外的事;不得超越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決議與股東大會決議發生沖突時,一般以後者為主。
(三)、執行機構。公司執行機構由高層執行官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常務董事等),即高層經理人員組成。他們是公司的雇員,受聘於董事會,在其授權范圍內擁有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勸和代理權。高層經理人員,特別是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日常的業務活動;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定合同或處理業務;任免職員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業務情況;提出公司年度報告等。
(四)、監事和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是檢查公司的財產狀況和公司業務執行情況的公司常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的選擇和資格限制與董事基本相同,但一般人數較少。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權利包括:業務檢查監督權;召開股東大會權;公司代表權等。
三、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制衡關系
首先論述一下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投資者通過認購股票成為公司股東之後,就開始了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這種相互關系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有限責任制度即不管公司的經營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多大的財產責任,每個股東僅以其出資部分的金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通過有限責任來解決股東與股東之間的資產責任問題。第二,權利的合理分配。一是股東有根據一股一票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同時股東又有權隨時轉讓自己的股份。前者稱為「用手投票」,後者稱為「用腳投票」。
下面我們討論現代公司中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之間的制衡關系。從法律上講,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董事會與高層經理人員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
(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系。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託人,承擔受託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託,託管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的經營,這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其特點在於:①一旦董事受託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交由董事會託管,則不再去干預公司的管理事務。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②受託經營的董事不同於受雇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③在法人股東佔主要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在一個信息不完備的經濟環境中,代理人並不總是以追求委託人最大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最高准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會產生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等問題。由於信息的不完備、不對稱又會產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受託人有必要設計恰當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和經濟效率。下面我們將分析現代企業是如何實現對經理人員(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的。
委託人與代理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差異體現在:作為委託人的董事會要求經理人員盡職盡責,執行好經營管理的職能,以便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餘收益」即利潤;而作為代理人的高層經理所追求的,則是他們本身的人力資源資本(知識、才能、社會地位、聲譽等)的增加以及相應的經濟收益。公司將經營工作委託給高層經理人員,根據經理人員的工作業績(包括公司的盈利狀況、市場佔有率、在社會公益方面的表現等)對他們實行相應的激勵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其目的是要高層經理人員採用適當的行為,主觀上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客觀上最大限度地為了增加所有者的利益,從而實現激勵相容。實現激勵目標的具體方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⒈正向激勵。即所有者通過董事會制訂的報酬制度將經理人員對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轉化為對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公司支付給經理人員的固定薪金缺乏足夠的靈活性,不能隨著經理人員行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公司支付給經理人員的報酬還有三種形式:獎金、股權(剩餘索取權)和退休金計劃。獎金的靈活性最高,它可以根據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而經常變化,但獎金很容易刺激經理人員的短期行為。股權和退休金計劃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缺陷。股權即允諾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與公司股權的持有保持密切的聯系,具有長期的性質。退休金計劃的目的也在於激勵經理人員的長期行為,約束其短期行為。通過調整這三種形式的支付,可以在較大程度上實現對經理人員的激勵。
⒉負向激勵。負向激勵就是指一種約束機制。由於所有者與經理人員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使得經理人員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通過偷懶或採取機會主義行為來實現自我效用最大化。負向激勵就是指所有者對經理人員採取的懲罰性約束措施。負向激勵首先表現在,在現代公司內部,盡管董事會把大部分的決策管理權授予了公司的經理階層,但董事會依然保留了對經理人員的控制(聘用與解聘),及決定他們工資水平的權利。
其次、高層經理人員還受到眾多的市場競爭機制的約束。首先是資本市場的約束,資本市場能對管理層施加壓力以保證公司的決策朝著有利於資產增值的方向。資本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給股東提供公司經營的相對清晰的信息,如果公司的股價比不上競爭對手的價格,管理人員的無能或偷懶行為就被反映出來了。這時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其意願,懲罰經理人員。其次,具有無限制轉讓性的剩餘索取權和兼並市場對公司管理也有重要的約束作用。由於剩餘索取權是可以自由轉讓以及是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敵意性」兼並者可以越過現任的經理人員和董事會去收購有多數股權的股票而達到對公司決策過程的控制,使得原公司經理人員失去對公司的經營控制權,從而形成了對經理人員經營行為的有效約束。第三、商品市場的約束。在市場上,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將受到消費者的裁決。倘若公司的產品不能佔有一定的市場比例,股東們獲得此信息去調查公司的管理情況,並通過董事會對這些經理人員進行懲罰。第四、經理人員勞動力市場(職業經理市場)的約束。在有效的經理市場上,無能的與不盡職的經理人員和責任心強與極高能力的經理人員會被區別開來。由經理人員競爭構成的職業經理市場對經理人員的行為具有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作用,並對其行為的累計結果有一種記憶功能,即無能的或不負責任的經理人員在被解僱後將會發現他們很難再找到如意的工

㈥ 主要的幾種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工商登記裡面,關於企業的經營狀態有好幾種方式,必須存續,開業,停業,注銷等,那這些經營狀態都說明什麼呢,表示企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企盈小編今天跟你說說。

經營狀態一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注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因為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但是不生產,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注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注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㈦ 組織結構圖與治理結構圖有什麼區別

治理結構是屬於公司體制層面,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權協調模式,包括股東會結構、董事會結構和監事會結構,側重於公司的重大決策;
組織機構是屬於公司機制層面,是經營和管理的具體模式,屬於公司的運作方式,側重於業務的開展和各部門職責的分配。

㈧ 什麼叫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抄corporategovernance,又譯法襲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它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系。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幹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時又保證經理層能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㈨ 治理結構涉及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原則》中給出的定義:「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據以對工商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家族模式。一、英美模式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1.股東大會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2.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近年,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現在仍與公司保持著重要的商業聯系的人員。外部董事包括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3.首席執行官(CEO)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二、德日模式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另外德國銀行還進行間接持股,即兼作個人股東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國大部分個人股東平時都把其股票交給自己所信任的銀行保管,股東可把他們的投票權轉讓給銀行來行使,這種轉讓只需在儲存協議書上簽署授權書就可以了,股東和銀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來。這樣銀行得到了大量的委託投票權,能夠代表儲戶行使股票投票權。到1988年,在德國銀行儲存的股票達4115億馬克,約為當時國內股票市場總值的40%,加上銀行自有的股票(約為9%),銀行直接、間接管理的股票就佔德國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業銀行雖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東,呈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特徵,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區別。在日本的企業集團中,銀行作為集團的核心,通常擁有集團內企業較大的股份,並且控制了這些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德國公司則更依賴於大股東的直接控制,由於大公司的股權十分集中,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去監控經理階層。另外由於德國公司更多地依賴於內部資金融通,所以德國銀行不像日本銀行那樣能夠通過控制外部資金來源對企業施加有效的影響。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法人持股,特別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徵,這一特徵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為突出。二戰後,股權所有主體多元化和股東數量迅速增長是日本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化的重要表現。但在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中,股權並沒有向個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現象,構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徵。 據統計,日本1949--1984年,個人股東的持股率從69.1%下降為26.3%,而法人股東的持股率則從15.5%上升為67%,到1989年日本個人股東的持股率下降為22.6%,法人股東持股率則進一步上升為72%,正由於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絕對比重,有人甚至將日本這種特徵稱為「法人資本主義」。 由於德日在法律上對法人相互持股沒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垂直持股,如豐田、住友公司,它們通過建立母子公司的關系,達到密切生產、技術、流通和服務等方面相互協作的目的。另一種是環狀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勸銀集團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間建立起穩定的資產和經營關系。 總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強了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使企業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制約,在一定程度上結成了「命運共同體」。3.嚴密的股東監控機制德日公司的股東監控機制是一種「主動性」或「積極性」的模式,即公司股東主要通過一個能信賴的中介組織或股東當中有行使股東權力的人或組織,通常是一家銀行來代替他們控制與監督公司經理的行為,從而達到參與公司控制與監督的目的,如果股東們對公司經理不滿意,不像英美兩國公司那樣只是「用腳投票」,而是直接「用手發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監控機制的特徵有所不同。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德國公司的業務執行職能和監督職能相分離,並成立了與之相對應的兩種管理機構,即執行董事會和監督董事會,亦稱雙層董事會。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須設立雙層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公司股東、職工利益的代表機構和監督機構。德國公司法規定,監督董事會的主要權責,一是任命和解聘執行董事,監督執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經營;二是對諸如超量貸款而引起公司資本增減等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作出決策;三是審核公司的賬簿,核對公司資產,並在必要時召集股東大會。德國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一般要求有比較突出的專業特長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須經2/3以上成員投贊成票而確定,監事會主席在表決時有兩票決定權。由此來看,德國公司的監事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力的機構,因為它擁有對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權與解僱權。這樣無論從組織機構形式上,還是從授予的權力上,都保證了股東確實能發揮其應有的控制與監督職能。由於銀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權和股票代理權,因而在公司監事會的選舉中必然佔有主動的地位,德國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報告中表明,在德國最大的85個公司監事會中,銀行在75個監督董事會中佔有席位,並在35個公司監事會中擔任主席。 如果公司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銀行在監事會的代表就會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組執行董事會,更換主要經理人員。由此可見,德國在監事會成員的選舉、監事會職能的確定上都為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提供了可能性,而銀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則使股東有效行使權力成為現實。 二是德國監控機制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重要特徵是職工參與決定製度。由於德國在歷史上曾是空想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極為活躍的國家, 早在200年前早期社會主義者就提出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理論。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議事會討論《營業法》時就提議在企業建立工人委員會作為參與決定的機構。1891年重新修訂的《營業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工人委員會。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瑪憲法也有關於工人和職員要平等與企業家共同決定工資和勞動條件,工人和職員在企業應擁有法定代表並通過他們來保護自身的社會經濟利益等規定。尤其在二戰以後,隨著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德國職工參與意識進一步興起,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參與決定的法規。目前,在德國實行職工參與制的企業共有雇員1860萬,占雇員總數的85%。在德國的職工參與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是在擁有職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參與方式的法律依據是1976年通過的《參與決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監事會的人選。 監事會的人數視企業規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萬名職工以上的企業有監事會成員20名。職工進入監事會的代表中,職工和高級職員是按比例選舉的,但每一群體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擁有1000名以上職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參與決定涉及到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中要求有一名勞工經理參加。監事會的人數定為11人,席位分配的過程是,勞資雙方分別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員」,再加1名雙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員」規定為不允許與勞資雙方有任何依賴關系,也不能來自那些與本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企業。其三是僱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 合資合作公司等。規定雇員代表在監事會中佔1/3,在監事會席位總數多於1個席位時,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人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再由職工直接選舉。 這樣職工通過選派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即所謂「監事會參與決定」,使得企業決策比較公開,這有利於對公司經營的監督,同時還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因為職工在監事會中佔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被兼並接管的可能性。這也是德國公司很少受到外國投資者接管威脅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而保護了經理人員做出長期投資的積極性。

㈩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包括那些

根據國際慣例,規模較大的公司,其內部治理結構通常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專會組成,它們依據法律屬賦予的權利、責任、利益相互分工,並相互制衡。

為實現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績改進行監督、激勵、控制和協調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決定公司發展方向和業績的各參與方之間的關系。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由所有者、董事會和執行經理層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關系框架。

(10)治理架構擴展閱讀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

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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