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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4 06:10:59

Ⅰ 董事如何更好的參與公司治理

在現行的制度環境下,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已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戰略專家作用
我國上市公司引入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管理業務的專家,或是其他上市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是本行業的技術權威,或是知名學者,可以提高公司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地位,增加公眾對公司的信任度。獨立董事的加盟,為公司經營提供了更廣闊的視角。這些獨立董事具有不同的知識和背景,可以運用他們豐富的商業經驗,運用他們所掌握的技術和市場方面的知識,以專業眼光來考慮公司的投資決策,可以幫助公司抓住市場機會,獲得更多有價值的資源,提高公司在制定戰略時對環境的預測能力,使得公司決策更加科學。
(二)監督制衡作用
國有企業改革經過了「放權讓利」、兩步利改稅、承包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幾個階段,一度並未取得滿意的成效,其主要原因就是國有企業由於「所有者缺位」導致的嚴重的「內部人控制」,控股股東和經理層權力過分膨脹,監事會形同虛設,監督機制嚴重缺乏。追根求源,在於公司監事會並不能獨立於控股股東和內部經理層。然而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隔離監督者與被監督對象的聯系,會明顯提高監督的效力,使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力受到制衡,確保其始終為增進公司價值而服務
(三)彌補監事會缺陷
長期以來,監事會存在著缺陷:
1.作用有限。監事會基本不具備直接調節董事和經理人員行為的能力和手段,在取得監測信息並對董事或經理進行評價後,它所能發揮的作用充其量只是一種咨詢和建議。
2.監督滯後。監事會成員通常只能列席董事會會議,只能就他們認為的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提出異議,而這種監督意見並不能影響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這使得監事會的監督具有滯後性,它遠不如董事會的監督來得那麼及時和有效。
3.不利影響。專職監事機關的設立使公司機構龐大,公司內部關系也更復雜,董事會在決策時也必然會受更多牽制,這就難免會影響公司的行政效率。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彌補了監事會上述缺陷。獨立董事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直接調節經理班子的行為;獨立董事由於設在董事會內部,可以在較少公司內部機構牽制的條件下實施監督,有利於提高董事會的行政效率。
(四)獨立董事與公司績效正相關
吳淑琨(2001)對深滬476家上市公司進行實證分析,結果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績效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李琳碩士學位論文(2006)對於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通過回歸分析也得出結論,即在控制了相關變數對公司績效的影響之後,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績效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如表1所示。

(五)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1.監督職能。秦麗娜(2005)認為,獨立董事作為股東的代表,擁有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權。唐躍軍(2004)的調查研究表明獨立董事發揮了監督職能,其實現監督職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4種:知情權,表決權,通報權,撤換經理人員。蔡彬清(2005)以上交所133家公司2002年的數據進行的實證研究也證明了獨立董事對公司起了一定的監督作用。
2.保護投資者利益職能。唐清泉(2006)、唐躍軍(2004)的問卷調查都表明,獨立董事針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以及可能侵害中小股東的事項提出了不同意見,並通過多種方式向公司提供知識和信息。邵少敏的博士論文(2004)就獨立董事和董事結構和投資者保護之間的關系對浙江省的上市公司做了實證研究,研究表明盡管執行董事仍然是影響獨立董事對投資者保護的因素之一,但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夠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獨立董事能比較好地抵制管理層這個內部人對投資者利益的侵害。
總之,正像原伊利股份獨立董事王斌所說:「無論把獨立董事的作用范圍縮小到什麼程度,它都是有作用的,它的作用可能不在於更高地去創造價值,但在某種程度上它能阻止價值毀損。」西方國家經過幾十年來的探索,包括對相關理論的爭議、實踐中的問題的分析,於今日才突現出較為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優勢效果。而我國2001年才開始正式引進,並在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之初,就認識到這是一項需要做好長期准備的項目。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已經「在路上」,迎接她的必定是光輝的明天!

Ⅱ 詳細解釋公司治理三要素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
1.股東大會
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
2.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
3.首席執行官(CEO)
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
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 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
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Ⅲ 現代董事會治理四個基本原則

①公司治理實踐方面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就是董事會的獨立問題。原因:1)它可以確保董事會在為利益相關者的最佳利益行動時保持足夠的客觀性;2)獨立性在確保董事會能夠行使其監督或管理的首要責任方面(而不是過分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起著關鍵的作用。
②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董事會中大部分成員應當是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能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③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應用在上市公司的層面上,獨立董事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
④獨立董事的職責可以分為四種不同的角色,即戰略角色、監督或績效角色、風險角色和人事管理角色。
戰略角色
戰略角色是指獨立董事是董事會的正式成員,因此有權利也有責任為企業的戰略成功作出貢獻,從而保護股東的利益。
監督或績效角色
獨立董事應當使執行董事對已制定的決策和企業業績承擔責任。在這方面,他們應當代表股東的利益,並致力於消除因代理問題使股東價值降低的可能性。
風險角色
風險角色是指獨立董事應當確保企業設有充分的內部控制系統和風險管理系統。
人事管理角色
人事管理角色是指獨立董事應對董事會執行成員管理的有關責任進行監督,包括薪酬和接班人問題。

Ⅳ 怎樣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梳理了公司股權結構,明晰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的權責,使企業更高效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一、關於制度

所謂出資人,就是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即企業資本的擁有者,也就是股東。任何人的財產(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就變成企業的法人財產,投資者就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資產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和聘請經營者、轉讓股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資產必須同其他所有制資產一樣,具有明確的出資人代表。同時,國有資產也應該具有一般資產的產權要素: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要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必須進一步明確:國資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機構,與所轄企業的關系也不是行政隸屬關系,更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以國有股權為紐帶,是股東與企業法人的關系,委託與代理的關系。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又要保證不越位、越權,對所轄國有資產享有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營者選擇權。否則,如果還繼續沿襲隸屬關系式的行政干預,「老闆加婆婆」的現象就會愈演愈烈,就會將企業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點。不僅如此,由於國資委比過去政府部門的權力更大了,問題也可能變得更加復雜,一旦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將更加嚴重。

完善出資人制度,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國資委每年必須向人大報告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大必須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機構,對國有資本經營績效進行評估、檢查與監督。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本經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參與治理

盡管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本身並不完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也處於實踐探索中,但利益相關者治理已日漸成為各國公司治理發展的一種趨勢。在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中,包括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探討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與可行途徑,已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緊迫任務。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必須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狀況。然而,國際經驗表明,股權過於分散也會導致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三、外部監管

這些機構在日本和德國典型的是銀行,而在美國,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例如養老基金。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總體規模不足、種類單一,在參與公司治理方面仍屬於「沉默的大多數」,並沒有在公司治理改進的事業中發出應有的聲音。在中國股市中,機構投資者還只是一個「用腳投票」的交易者而遠非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者。因此,創造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機制並探索其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發揮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四、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體系與外部環境。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要實現公司治理的目標,需要有競爭性的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監督機制,不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還需要嚴格的審計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嚴格的反欺詐法規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統、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組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不長,相應的法制建設也相對落後,行政監管機構和中介組織的公信力不夠,司法系統效率不高。這些都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加以改進與建設,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Ⅳ 董事會屬於治理層還是管理層

董事會屬於屬於治理層。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治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戰略方向以及管理層履行經營管理責任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治理層的責任包括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管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執行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或組織,管理層負責編制財務報表,並受到治理層的監督。

(5)董事會治理擴展閱讀:

一、董事會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二、治理層職責

在作為被審計單位的企業中,編制財務報告一般是管理層的責任,其具體工作由管理層領導下的財務會計部門承擔。但是,對於財務報告的編制和披露過程,治理層負有監督職責。

治理層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職責主要有:審核或監督企業的重大會計政策、審核或監督企業財務報告和披露程序、審核或監督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企業內部控制、組織和領導企業內部審計、審核和批准企業的財務報告和相關信息披露、聘任和解聘負責企業外部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並與其進行溝通等。

因此,在審計准則中,一般採用「管理層在治理層的監督下編制的財務報表」這一提法,其目的是凸顯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以及治理層監督財務報告過程的職責。

Ⅵ 公司治理學第三版第四章如何理解董事會的核心地位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來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自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董事要出席董事會,對董事會有決議權,執行董事會議決定和決策公司日常事務,並擁有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集的提議權。

Ⅶ 什麼是董事會治理

董事會治理是指董事會各項職能發揮的效果,包括董事會的制度建設、董事會的結構設置、董事會戰略決策能力以及對管理層經營行為的監控能力。

Ⅷ 落實董事會職權的前提是什麼

落實董事會職權,首先要明確職權內容與董事會治理定位相對應,不同市場定位的公司應有不同的董事會職權制度,而准確界定試點企業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是落實董事會職權的前提條件。前提條件的成就則取決於兩個關鍵要素:第一個要素是政府對國企的放權意願。國有企業歷來是政府推動經濟建設和實現行政績效的主陣地。第二個要素是國企的「分類治理」。從國有資本授權經營角度,國企可分為政府或出資人機構授權經營和非授權經營類,不同類別公司的治理定位,使得董事會職權既有共性化的治理規范,清晰出資人與董事會的權責邊界,按照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職能定位,以權責清單明示下放董事會行使的部分股東職權,在章程中明確董事會職權內容,增強董事會職權組合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國內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應該是中大咨詢,他們的官網有挺多這方面的參考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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