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條報賬整改
Ⅰ XX市財經紀律檢查組關於禁止用白條子報賬的通知 的正確寫法
watermelons in the field.
Ⅱ 關於白條的整改報告怎麼寫
**(處罰機構名稱):
1、講述如何發現的問題
2、講述問題是如何發生的
3、講述問題的嚴重性及自己對問題的認識
4、目前整改的情況
5、結束語,也就是以後怎麼預防……怎麼克服……表表自己的決心之類的!
Ⅲ 往財務報銷時既沒發票,也沒收據,財務說可以寫白條,那手寫白條怎麼寫
無奈之舉,財務報銷是必須有憑據的。現在讓你寫個白條,已經是違反財經紀律了,但也是無奈之舉。
寫唄,就寫辦了什麼什麼事,花了多少多少錢,為什麼沒有取得票據,再找兩個見證人作證,最後讓公司領導批准,就行了。
望體諒財務人員,他們不是故意為難你。
Ⅳ 財務白條入賬如何寫情況說明
1、如題所述,界定為白條入賬性質,一般指記賬憑證未取得合法憑證作為原始內依據,可見,該情況說容明只是對所在單位內部發生效力,對於財稅方面的規定和要求不產生有效性的說明效果(即原則上所涉成本費用開支不得稅前扣除);
2、基於如上前提,該情況說明應重點解釋無法依法取得合法原始憑證的原因,撰寫內容可以如下思路展開:
a、陳述負責開支該業務事項的經辦人、業務內容、批准實施人的意見以及執行業務具體過程;
b、陳述費用額度及開支審批手續的具體過程;
c、著重說明無法取得有效憑證的具體原因;
d、總結,提出不足,落實整改;
以上基本思路給予參考,但仍應結合內部規章制度要求適當添加必要的內容;
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情況再完善報告思路。
Ⅳ 財務中出現白條報賬怎麼辦
指的是那些收據之類的。就是所謂的白條報賬了。
如果是出現這種問題,如果是內賬就無所謂了,但是,如果是外賬,那麼所有發生的成本及費用,稅務局都不會承認的。
Ⅵ 白條入賬處罰依據
白條入賬處罰依據:
1、《會計法》: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年11月29日發布)該規章已失效或廢止。列示在下面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6)白條報賬整改擴展閱讀:
白條入賬主要發生在以下業務中:
1、涉及到個人行為
付給個人的各種補償、賠償費用,例如: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會議會、個人勞務報酬、租用私人財產支付的租金,向個人借入資金支付的利息,在個體小商店購買各種貨物等。這些交易本質上是企業發生費用的行為,但是由於是支付對象是個人,在實務中要開具發票是比較困難的,也是不太容易實現的,因此這部分成為白條的主要源頭。
2、企業的零星無票行為
比如打的費、零星工程費用、臨時工費、小額的維修費,這些費用單價比較小,有的可能才幾塊錢,因此很多都是沒有票據的。
3、公司內部的無票行為
比如一個稍大點的企業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內部食堂,這個食堂可能耗費的一部分費用是供企業員工福利花費掉的,還有一部門可能是作為業務招待耗費掉的,因此這部分不可能有票據,很可能就是白條入賬。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白條是一種逃避監督或偷漏稅款的行為,是為稅法所不容的。如果企業以收款收據等「白條」而不是發票入賬,收款方就可以把這部分收入隱瞞而不申報納稅,致使國家稅款流失。之所以限制「白條」入賬,就是因為「白條入賬」危害稅收征管,可能導致企業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稅款。
企業以「白條」入帳首先不符合會計法規的規定,也不符合發票管理的規定,屬於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違法行為,相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務機關除了要對「白條」進行納稅調整外,還應該依據發票管理辦法進行相應的處罰;此外,財政部門是會計的管理部門,也應該對此現象依據會計法規進行處罰 。
所以,「白條」從財務和稅收角度講都是不合法的
Ⅷ 財務整改報告怎麼寫
一、領導高度重視
組織學習教學育局有關財務文件,提高認識。要求財務人員,掌握財務制度,查找問題,認真反思,找差距,尋原因。使財務工作做到精、准、細、嚴。
二、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
1、財務人員沒有從業資格證。
2、未完全執行中小學生公用經費使用辦法。
3、財務票據不規范。
4、固定資產登記手續不規范。
5、資金管理不規范。
6、存在購置設備30000元以上,未履行向教育局領導審批程序。
7、貧困生補助資料不全。
三、針對實際情況,進一步規范財務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會計制度核算收支,認真整改存在問題。
1、財務人員沒有從業資格證。准備參加培訓,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取得從業資格證。
2、杜絕福利、獎金、津貼、加班等人員費用支出。公用經費不能用作對其教師的任何勞務費支出。
3、對於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用,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4、規范固定資產登記手續,隨時發生,隨時登記,作到不積累,不遺漏任何一筆手續。
5、規范資金管理,對於上級撥款資金,專款專用。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堅決杜絕使用大額現金支付,收款收據、白條報賬等現象發生。首先要知道發票的定義:發票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
①用款計劃不規范。對於辦公經費和購買實物的報告要報多少拔付多少,對於工程類的報告不能全部支付,要到工程驗收完成後才全部拔付,以免造成大量資金流入學校而跨期間不結帳。(用款計劃是在校長的帶領下,有財務、總務、教務和教師代表。要經這五類人員的商討後所得出的用款計劃,方為有效合法的計劃。)
②簽字不規范:三簽字和領導簽字不規范,三簽字是指經辦人簽字、實物接收人或保管人簽字和領導簽字,經辦人要簽明用途,領導要根據不同的發票要簽明同意報銷、同意支付、同意匯款、同意轉賬等字樣。簽字的同時一般不允許出現代簽字現象,當出現需要代簽字的時候要寫明經×××同意×××代簽。
③發票金額和清單金額不相符;對於購買辦公用品的發票,當發票金額與清單金額不相等的情況,將作為作廢發票;對於就餐發票,當發票金額大於清單金額時以清單金額為准,當發票金額小於清單金額時以發票金額為准,簡單說就是就低不就高。
④工程類發發票要付雙方所簽定的合同、會議記錄、預算報告、驗收報告等;大規模的購買物品要有銷售方和購買方所簽定的合同,預算報告、物品清單,保管人要在清單上一一鉤對。其中購置電腦類電器發票,要有配置清單,要用配置的材料來評估物品的價格。
⑤不能出現湊票報賬,發票和清單上的單位名稱要一至,在一次經濟業務中,面額相同的發票該連號的一定要連號,該斷號的一定要斷號。
⑥白條是我站存在的一個重大問題,大多為勞務費。自2014年起,要向稅務部門交納勞務費稅金,取得相應的發票,得以規范資金的管理。
⑦外出培訓學習或團體出行等上級所組織的活動,應嚴格按出差的標准執行。
⑧財務公示要成為各校的一種制度,每一月末要向教師公示出本月的收支明細賬,公示欄下要寫明監督電話:6222355。並照照片存檔,以照片作為公示的證明,希望廣大教師監督。
6、在購置設備時,凡使用資金超過3000元,堅持向教教輔站打報告,上3萬以上的報告要經教育局領導簽字,學校方可實施。杜絕採用分割方式使發票不滿3萬元。
7、對於貧困生資料問題,要嚴格按照規范要求,收齊資料,存檔備查。今後,我們將按照財務制度管理經費,按照教育局要求嚴格把關,加強管理,不斷進取、使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Ⅸ 對財務現金結算不符合規定怎麼寫整改報告
一、領導高度重視
組織學習教學育局有關財務文件,提高認識。要求財務人員,掌握財務制度,查找問題,認真反思,找差距,尋原因。使財務工作做到精、准、細、嚴。
二、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
1、財務人員沒有從業資格證。
2、未完全執行中小學生公用經費使用辦法。
3、財務票據不規范。
4、固定資產登記手續不規范。
5、資金管理不規范。
6、存在購置設備30000元以上,未履行向教育局領導審批程序。
7、貧困生補助資料不全。
三、針對實際情況,進一步規范財務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會計制度核算收支,認真整改存在問題。
1、財務人員沒有從業資格證。准備參加培訓,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取得從業資格證。
2、杜絕福利、獎金、津貼、加班等人員費用支出。公用經費不能用作對其教師的任何勞務費支出。
3、對於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用,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4、規范固定資產登記手續,隨時發生,隨時登記,作到不積累,不遺漏任何一筆手續。
5、規范資金管理,對於上級撥款資金,專款專用。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堅決杜絕使用大額現金支付,收款收據、白條報賬等現象發生。首先要知道發票的定義:發票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
①用款計劃不規范。對於辦公經費和購買實物的報告要報多少拔付多少,對於工程類的報告不能全部支付,要到工程驗收完成後才全部拔付,以免造成大量資金流入學校而跨期間不結帳。(用款計劃是在校長的帶領下,有財務、總務、教務和教師代表。要經這五類人員的商討後所得出的用款計劃,方為有效合法的計劃。)
②簽字不規范:三簽字和領導簽字不規范,三簽字是指經辦人簽字、實物接收人或保管人簽字和領導簽字,經辦人要簽明用途,領導要根據不同的發票要簽明同意報銷、同意支付、同意匯款、同意轉賬等字樣。簽字的同時一般不允許出現代簽字現象,當出現需要代簽字的時候要寫明經×××同意×××代簽。
③發票金額和清單金額不相符;對於購買辦公用品的發票,當發票金額與清單金額不相等的情況,將作為作廢發票;對於就餐發票,當發票金額大於清單金額時以清單金額為准,當發票金額小於清單金額時以發票金額為准,簡單說就是就低不就高。
④工程類發發票要付雙方所簽定的合同、會議記錄、預算報告、驗收報告等;大規模的購買物品要有銷售方和購買方所簽定的合同,預算報告、物品清單,保管人要在清單上一一鉤對。其中購置電腦類電器發票,要有配置清單,要用配置的材料來評估物品的價格。
⑤不能出現湊票報賬,發票和清單上的單位名稱要一至,在一次經濟業務中,面額相同的發票該連號的一定要連號,該斷號的一定要斷號。
⑥白條是我站存在的一個重大問題,大多為勞務費。自2014年起,要向稅務部門交納勞務費稅金,取得相應的發票,得以規范資金的管理。
⑦外出培訓學習或團體出行等上級所組織的活動,應嚴格按出差的標准執行。
⑧財務公示要成為各校的一種制度,每一月末要向教師公示出本月的收支明細賬,公示欄下要寫明監督電話:6222355。並照照片存檔,以照片作為公示的證明,希望廣大教師監督。
6、在購置設備時,凡使用資金超過3000元,堅持向教教輔站打報告,上3萬以上的報告要經教育局領導簽字,學校方可實施。杜絕採用分割方式使發票不滿3萬元。
7、對於貧困生資料問題,要嚴格按照規范要求,收齊資料,存檔備查。今後,我們將按照財務制度管理經費,按照教育局要求嚴格把關,加強管理,不斷進取、使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公司財務整改報告範文
集團公司領導:
20XX年,aaaa財務部在工作中發生一些錯誤,均因工作人員能力有限,導致錯誤後果,經過集團公司財務部檢查及我公司財務部人員自查,有許多內容不符合規定並有重大紕漏,需要立即整改,在集團財務中心的指導和督察下,我部門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整改,現將整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整改內容
1、收購期間票據審核不嚴,發生收款人在付款書上未簽字現象。
2、價格或者扣雜有變動,對原始磅單未加變更,而直接在付款環節進行變動,致使地磅室台帳與財務結算噸位及金額都發生差異。
3、成品庫房入庫數量不準確,經過實物盤點發現賬實不符。
4、地磅室匯總台帳漏計一車原料,單據號碼為702#。
二、事件發生原因
1、工作態度不夠嚴謹,不能嚴格認真的執行財務制度,未能仔細謹慎的審核財務票據,加之勞動強度超過負荷,付款業務過程和手續繁瑣,金額小,客戶多,而工作人員只有出票人及付款人,沒有專職的開發票人員及審核人員,集團和公司都曾經考慮過聘請銀行專業人員付款或者招聘財務人員一名,本部門考慮費用加大原因,決定自己克服困難努力辦理,結果出票人出具錯誤結算單,而付款人未能認真審核便直接付款,忙亂中出錯誤,事後又未能在開具發票和賬務處理中復查原始票據,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失誤而失去最佳糾錯時機。
2、價格和扣雜發生變化,由於時間問題未能在第一時間到地磅室修改磅單,但是均由康大公司領導簽字認可,事後修改磅單當事人不在,失去了修改的客觀條件及意義。
3、成品庫房產成品入庫不準原因很復雜,主要因為庫管員缺乏工作經驗,入庫計數管理流程不明確,而本部門負責人雖然多次指導,但未能對庫管員的實際操作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和督促,當然也不能排除生產收購期日常具體業務纏身削弱了對下屬工作的監督職能的執行。
三、給公司造成的後果
1、因出票人輕率出票及付款人缺乏詳細認真的審核致使公司給農戶多付款項為8287.47元。
2、沒有及時修改磅單,對賬務檢查帶來諸多不便,給公司沒有造成其它實際經濟利益影響,也沒實際損失。
3、庫管員所報入庫數據和實際實物數據相差較大,導致公司會計對存貨資產無法正確計量,失去資產管理及控制的實際意義。為達到資產管理目的,公司不得不多次組織人力、物力、財力盤點實物,又給公司增加了一定的不該發生的費用。
4、地磅單據沒有統計入台帳,是因為司磅員疏忽漏計,而報表報至財務部,當時對磅單的號碼的連續性沒有及時確認。
四、整改結果
1、未簽字票據已經全部找到當事人履行了簽字的手續。
2、磅單和付款單據不符部分,已經全部查找出原因,進行備注說明,並另行製作了調節表,並與其它相關資料裝訂在一起,以備隨時查閱。
3、多付款部分,分別都找到了收款人。目前正在通過法律程序處理。
4、庫房盤點已經全部結束,針對該問題,公司制定了產成品出庫的補充細則,並已經開始實施新的補充細則,實行雙人出庫。目前進展順利。另根據員工能力及特點,對庫管員進行了調整:由趙青俊接替庫管工作,負責存貨的計量和收發;原庫管馬艷萍因熟悉存貨分布狀況,以庫房協管員身份繼續協助趙青俊管理存貨。
5、漏計的購入原料,經過查證得到落實,原料已經入庫,貨款已經支付,並已經改正原始台帳記錄。
6、對賬實不符部分已經做了據實調整。
7、全廠於20XX年14月25日完成資產復查和補盤工作,現正在進行資料整理。
五、整改後的反思及建議:
1、部門負責人要盡自己所能對下屬員工定期檢查、培訓和考核,以提高下屬的工作能力,及時發現錯誤,並力爭給每個崗位配備適合的工作人員,從而提高工作質量,降低發錯幾率。
2、對本部門工作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發生失誤和錯誤爭取在第一時間彌補、挽回和改正。
3、為避免發生失誤,減少損失,並利於部門負責人加強對部門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改進,建議在下一個生產收購期考慮以下方案:(1)增加稽核會計一人,也可以考慮長期錄用,費用全年應該約2萬元。(2)收購期可以仿效其他單位,聘請銀行付款,安全便捷,但是手續費略微較高,按照付款金額5‰---8‰。
4、完善管理流程和作業指導書,明確產品待檢、分級、入庫計數、碼垛分類等的標准方法。(億蜂 www.yeebee.com.cn)
以上是本財務部對此次財務整改的整體情況匯報,敬請公司領導審查驗收。
學校財務整改報告範文
鳳慶縣教育局計財股:
我中心校根據《雲南省財政廳關於開展2014年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專項檢查的通知》和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學校財務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教育局計財科2014年9月22號召開的財務培訓會議的相關要求,對我校財務工作認真進行了檢查整改,現將整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認真學習,提高認識
認真組織學習教育局財務文件,提高認識,結合我校實際,經校務會研究決定,成立了馬街中心校財務整改領導小組。
組長:李中衛(校長)副組長:茶爭茂(副校長)
組員:李紅濤、羅亮、吳文海、王鳳喬、茶正龍、何成虎、茶會國、史家珍。
二、依據制度要求認真進行整改
在整改中,要求財務人員,掌握財務制度,查問題,認真反思,找差距,尋原因。
通過查看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在會計報表中沒有問題,在會計賬簿中銀行日記帳,出納的現金日記賬也沒有問題,無需整改。
存在問題:1、出納員中還沒有取得從業資格證,正在學習爭取;2、在會計憑證中沒有蓋財務公章,財務主管章、報賬員章、出納章及附件章;3、固定資產報廢手續不規范。對全校資產清查上報工作不夠細致。整改領導組針對這種情況進行分工協作,分塊整改,把所缺的內容整改完整。
總之,財務工作是學校工作的基礎,財務工作直接影響著學校的發展,要辦好學校,首先要用資金來作後遁。為此,在今後的工作中,一定要以鳳財聯發[2008]97號文件作標准,努力做好所需的支撐材料,按教育局的要求管理好學校財務。堅持每月對經費的收支由財務審核小組審核後,再進行報賬、公示。將財務有關事項等在欄目內公布,自覺接受上級領導、全校教職工的監督。做到「給群眾一個明白,還領導一個清白」。使學校的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的開支合法、合規、合理,確保學校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的安全性,使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
鄉鎮財務整改報告範文
根據甕安縣人民檢查院建議書,瓮檢反貪建(2012)02號文件,我鎮村鎮建設管理所負責人袁愈均挪用公款一案,所呈現出單位資金管理問題,結合工作實際特作如下整改措施:
一、加強貨幣資金核算與管理,建立健全貨幣資金收入支出管理制度。避免大額現金支出,杜絕白條頂庫現象,嚴禁坐支現金;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實行每月核實銀行存款實際存量制,建立獎罰制度;嚴禁庫管和業務人員收取貨款,杜絕以個人名義私存款。
二、進一步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原始憑證和自製憑證,嚴格報銷手續,杜絕大額費用無審批無明細,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嚴格可控費用和三項期間費用預算管理,嚴禁不屬於正常經營業務范圍的各種開支。
三、完善資金管理制度,理順財務、帳務處理流程,對資金定期清查盤點,加強流動資金監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對流動資金進行清查和盤點,嚴禁白條頂庫,確保資產的安全,避免造成新的損失。
四、加強資金往來的核算和管理,嚴格資金往來審批和控制,明確誰經手、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做到有辦法、有措施、上手段、決不手軟,確保資金的安全。
五、加強會計人員的培訓,建立一支學習型、專業型的會計隊伍,要求全體會計人員,一方面要堅持政治理論知識的學習,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論水平;另一方面要學業務、學技能,掌握專業知識,取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
Ⅹ 企業用白條入賬,新《發票管理辦法》應如何處理
僅供參考:
問題:2011年2月以前,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以白條入賬),或取得不合規定的發票(取得假發票),可以按舊《發票管理辦法》36條予以處理處罰。而新《發票管理辦法》未將此條列入罰則內容,那麼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白條入賬)的行為,是否能按新《發票管理辦法》第35條第6款「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或第39條第2款「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進行處理處罰呢?(不考慮造成他人未繳少繳騙取稅款的情況)
目前業界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新《發票管理辦法》第35條第6款所稱「使用」,既包括發票開具方,也包括取得(報賬)方;第39條第2款所稱「受讓」,包括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時向對方索取發票的行為。所以,可以按這兩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新《發票管理辦法》第35條均是針對發票開具方行為的處罰,「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中的「使用」是針對開具行為。而第39條第2款「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中的「受讓」,是指取得發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這種行為,即向他人取得可供開具或轉讓的發票這種行為,不是指有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向對方取得已經開具的發票的行為。因此,對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以白條入賬),或取得不合規定的發票(取得假發票)的行為,按新《發票管理辦法》不能予以行政處罰,而只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抵扣。
以上哪種觀點正確,請予以解答。謝謝!
中國稅網特約研究員樊劍英: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應該受到一定處罰。舊《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其中(一)針對發票印製;(二)針對發票領購;(三)針對發票開具;(四)針對發票取得;(五)針對發票保管;(六)針對發票檢查。對於白條入賬或虛假發票入賬可按(四)規定處罰。
新《發票管理辦法》對於發票取得有如下限制性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三)拆本使用發票;(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相應對於發票違規處罰規定上,新發票管理辦法上可以看到,第三十五條主要針對發票開具行為處罰,第三十六條控制發票開具方地域使用,與發票取得方無關;第三十七條專指虛開發票行為處罰;第三十八條指造假發票行為處罰;第三十九條指使用假發票行為處罰。與舊發票管理辦法的區別是新發票管理辦法更側重於源頭控制,注重以本為主,標本兼治,把控制發票來源放在第一位,發票管理放在第二位,但這並非表示發票取得違反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這里可以理解為包含發票取得方,一樣應當受到處罰。對於明知有假照用不誤則加重處罰,按照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中國稅網特約研究員肖宏偉: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企業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白條入賬),屬於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也就是:「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因此,對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以白條入賬),應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處罰。
對於善意取得假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明確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法規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因此,應遵循國稅發〔2000〕187號精神,即確屬善意取得假發票,可以免予處罰,但與假發票相關的費用或貨物成本,不得稅前扣除;重新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的費用或貨物成本,可在費用或成本所屬期間稅前扣除。
企業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形很多。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在實際執行中,沒有遇到過話題中的爭議。
中國稅網特約研究員諶祖江:
上述兩種觀點均不正確。首先,發票和白條性質不同。發票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的,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白條通常在財務上指非正式單據,即:不合法的便條、白頭單據。通俗地說發票是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印製的,白條是自製的。其次,在經營活動中,取得發票方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同時,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也就是說要取得發票且是符合規定的發票。再次,發票的使用包括發票的開具和取得。《發票管理辦法》第35條第6款「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故該條款對開具方和取得方均有約束。而第39條第2款「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是針對主觀上知道或應當知道是違法的發票還受讓的行為。所以,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以白條入賬),按《發票管理辦法》第35條第6款進行處罰。取得不合規定的發票(取得假發票),如果主觀上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則按39條第2款進行處罰;否則的話,也按《發票管理辦法》第35條第6款進行處罰。
中國稅網特約研究員秦文嬌:
1、新《發票管理辦法》第35條第6款「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確切地說,不是所有未按規定取得發票都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確屬客觀不能取得發票則不具有違法性,不應受處罰。因而條文中用的是「可以」一詞,而不是「並」字,稅務機關有權依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2、新《發票管理辦法》第35條第6款「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所稱「使用」涵蓋了開具和取得發票的雙邊行為,既包括開具方,也包括依法應取得發票卻取得白條收據等憑證的接收方。
3、如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而企業單位以及個人又使用了發票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較舊《發票管理辦法》,新《發票管理辦法》加重了對倒賣發票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即企業單位以及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的……」,根據第39條,應「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中國稅網特約研究員段文濤: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對本題目與兩種處理意見當中的兩處常見瑕疵提出自己的意見:
對於國務院修訂後於2012年2月開始實施的《發票管理辦法》和修訂前的《發票管理辦法》不宜用「新」與「舊」來表述,而應以發文字型大小表述為宜,即修訂前的《發票管理辦法》表述為「《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第6號令)」;修訂後的正在實施的可直接表述為「《發票管理辦法》」或者「《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沒有第6款,第三十九條也沒有第2款。該兩條法條均只有一款,從提問與兩種意見的原意來看,第35條第6款應為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第39條第2款應為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關於「未取得發票(以白條入賬)或取得不合規定的發票(取得假發票)該如何處罰」的問題,個人認為:依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立法精神,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
一、「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以白條入賬)」的行為屬於「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行為之一。
(一)《發票管理辦法》包括第三十五條在內的「使用」一詞既包括開具,也包括接受與取得,且不僅僅只包括這兩項,還包括「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在內:
「使用」一詞在現代漢語中的詞義為「使人員、器物、資金等為某種目的服務。」那麼作為發票的使用,很顯然是對開票方而言是服務於收取款項憑證;而對受票方而言,服務於財務支付憑證之用途即為取得發票的目的。
取得發票是使用發票的另一方,是相對於開具發票而言的。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開具」與「收取」是對應的行為,開具發票是作為收款憑證,收取發票是作為付款憑證,既然開具發票是「使用發票」的行為,難道「取得發票」就不是使用行為了嗎?取得發票用於報賬領取款項、作為原始憑證記賬,或者用於抽獎等等,不管幹什麼用,都是使用。特別是列入單位會計憑證中的發票,其用途更明顯,就是作為原始憑證記賬使用。
(二)《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條原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從該條的表述可以看出:
在該法規當中,很明確的把所有涉及發票的行為劃分為兩種,除了印製發票以外,其他如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行為都是使用發票的行為。因此,在整篇《發票管理辦法》當中,除非對其中某種行為另有單獨表述的以外,「使用發票」是「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這些行為的統稱,而絕非只指開具發票的行為。
我們再仔細體會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這種表述就很清晰很明確的告訴我,下列行為都是「使用發票」的行為,而該條第一款第(二)項就很明顯把「開具發票」包含在內。
同理,第三十一條規定「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如果我們把「使用發票」理解為只是指的「開具發票」而不包括「取得發票」等行為,難道我們可以把該條理解為只有印製和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檢查,取得(領購、開具、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就可以不接受稅務機關的依法檢查嗎?
(三)《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既然把「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規定為應履行的義務,按照一般的法理我們也可以知道,一部稱之為「管理辦法」的行政法規既然規定了行政相對人應履行的義務,就必定會有對違反該行為的處罰規定,否則,該義務性條款即失去它存在的意義。那麼,從第三十五條到第三十九條的處罰條款中,對「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以白條入賬)」行為的處罰,舍第三十五條第(六)項還能取誰?
二、「取得假發票」屬於「受讓偽造的發票」的行為。
(一)《發票管理辦法》中所稱「轉讓」是指:無償或有償地讓與自己所有或者掌管的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即轉讓這些物品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所稱「受讓」是「轉讓」行為的接受方,不管是向轉讓方支付了金錢、物質等對價物去購買,還是接受轉讓方的無償贈送等,只要取得了發票的所有權或實際控制權,即為受讓。也包含了以往通常說的「取得」發票。
(二)「取得」的詞義是「得到、獲得」。取得發票是使用發票行為之一部分,也是一種受讓發票行為。只是在語境中,取得發票帶有一定程度的主動性,而受讓發票略顯被動性為多。但最終的意思都是得到了發票。
(三)認為受讓發票只能「是向他人取得可供開具或轉讓的發票這種行為,而不是指有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向對方取得已經開具的發票的行為」,即認為取得空白發票是受讓發票,而取得已開具的發票就不是受讓,這種觀點既無法條支持,也無法用正常的邏輯關系來解釋。
既然第二種意見也認可取得了發票的所有權或實際控制權即為「受讓」發票,那麼,就所有權或控制權而言,受讓空白發票與受讓已開具的發票又有何區別呢?
(四)《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同前文所述,既然把「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規定為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按照一般的法理我們也可以知道,就必定會有對違反該行為的處罰規定。從第三十五條到第三十九條的處罰條款中,對「取得不合規定的發票(取得假發票)」行為的處罰,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又能取誰?
三、對取得假發票等行為如何處罰應視查實的證據而定,這是《發票管理辦法》本次修訂後的主要變化之一。
修訂前的《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第6號令),不分取得的是白條、收據還是假發票,也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取得,不考慮其主觀狀態,只看行為結果,都規定以「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處罰,但最高罰款幅度是1萬元。
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將對取得假發票行為的處罰列入對發票流通環節一系列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之列,基於其社會危害性很大,因此大幅提高了處罰幅度,最高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在行為認定上設置了主觀認識狀態條件,即要求行為人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受讓的假發票,即在明知狀態下實施了該行為,才能按第三十九第(二)款給予處罰。如不能證明其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受讓的假發票,則只能認定為「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行為,按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處罰。
另外,《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針對的是發票,因此,對取得白條、收據等行為不能按此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