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整改作用
㈠ 做好審計整改對政府工作的意義何在
更好的監督政府工作的規范行為,審計的意義在於發現問題,然後才可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
㈡ 要求對審計發現問題必須整改到位
要狠抓審計整改落實。一要健全整改責任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重大問題要親自管、親自抓。二要加強整改督促檢查,要將重要問題整改納入督查督辦事項。三要嚴肅整改問責。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整改不到位的,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責問責。四要公開審計整改結果,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形成「倒推」、「倒逼」的機制,通過公開促整改。五要形成整改合力。整改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加強配合、協調一致、共享信息,認真抓好審計整改責任落實,形成審計整改監督合力,促進審計整改工作取得實效。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要組織精幹力量,盯緊審計發現的重點問題不放,跟蹤監督,確保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審計部門要與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懲治與預防腐敗中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工作機制,共享監督信息資源。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把握新形勢,適應新要求,積極配合和支持審計工作。
㈢ 淺談如何加強審計整改,提升審計成果
審計成果是審計工作的結晶,是審計工作的價值所在。審計成果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審計項目的成敗優劣,直接關繫到審計的價值實現和審計質量的高低。
審計成果的三層含義
首先,什麼是審計成果?筆者認為,審計成果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一是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查出的問題接受審計機關的處理處罰,採納審計機關提出的意見、建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二是被審計單位變被動接受審計整改為主動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對同類問題舉一反三,通過修訂、完善內控制度來加強和改進管理,在機制和體制上進行自我完善。
三是審計機關上報的審計結果和建議被上級領導批轉或者採納後,做出對行業性、全局性的指導意見、辦法、措施、制度、法規等。一方面有助於規范各種經濟活動,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屢查屢犯、重復審計等問題。
當前審計成果運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審計成果得不到被審計單位的足夠重視。審計實踐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往往採取「就問題改問題、避重就輕、敷衍了事」辦法,造成同類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這在無形中加大了被審計單位管理風險。
二是審計成果得不到被審計單位的充分利用。審計實踐中,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及其他審計文書往往只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財務人員才能看到,真正參與具體工作的人員很少能夠了解情況,導致整改方案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審計成果的功能大大折扣。
三是審計成果得不到審計部門的充分利用。一是認識不到位,審計工作重處理輕分析、重處罰輕披露等,造成有些問題屢查屢犯,審計整改不落實;二是審計成果轉化運用的意識不強,沒有運用有效的方法去轉化應用審計成果,致使審計成果作用未得到有效發揮;三是審計成果運用機制不健全,與紀檢、組織、人事、財政、被審計單位等多個部門之間的聯動和協調欠缺,信息不對稱,審計成果利用渠道不暢通,使大量的審計信息和成果被閑置,一直未能建立完整的審計資料庫,審計資源嚴重浪費。
審計成果充分利用的方法和對策
一是採取「四個回頭看」力促審計整改意見落實。組成審計回訪小組,進行實地監督回訪。一看審計決定是否執行。二看審計建議是否被採納。三看審計效果是否明顯。四看被審計單位在執行財務政策及制度的理解上是否有需要審計部門幫助解決的困難。
二是嘗試「三個結合」確保審計成果得到充分利用。首先,將審計的整改落實與審計實踐活動的全過程相結合,堅持邊審計、邊整改、邊規范,及時糾正違規問題,並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其次,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與審計結果公開相結合,形成審計監督與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的合力,促使有關部門對審計查出問題進行認真整改;最後,將審計整改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組織、紀委、監察等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共同推進各項整改措施落到實處。
三是緊抓「兩個基本點」加大對審計成果的宣傳力度。一是緊抓審計保衛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的「衛士」作用,宣傳審計監督揭露出的各種影響經濟社會發展、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提高審計的威懾力。二是緊抓審計服務於社會發展,促進政府中心工作的「謀士」作用,宣傳審計在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民生、改革與穩定,服務幹部監督管理和預防腐敗方面的豐富成果,維護社會穩定發展,提高審計的公信力。
四是圍繞「一個核心」提高審計人員成果利用意識。審計成果利用是發揮審計成效最關鍵的環節,也是實現審計免疫功能的最重要途徑,要實現這一途徑,必須緊緊圍繞提升審計人員成果意識這一根本核心。首先打鐵還需自身硬,審計工作者必須嚴格按照「審計干凈、干凈審計」的審計理念,確保審計質量,為創造優秀的審計成果奠定基礎。其次,要激發審計人員創新意識和服務意識,促進審計職能的轉變,努力從宏觀上、機制上研究分析問題,提出建議,實現審計成果由微觀領域向宏觀領域的轉變。最後,要建立健全有關激勵機制,將審計成果利用作為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單位考核制度中,落實責任,明確各部門單位的任務和目標,規定考核標准和辦法,使其逐步制度化、規范化。
㈣ 審計整改什麼意思
主要指審計部門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要進行逐項做出改正意見措施,說明整改的辦法,什麼時候改正。通過整改將審計出來的問題逐項落實糾正
㈤ 如何提高審計整改的幾點想法
審計成果是審計工作的結晶,是審計工作的價值所在。審計成果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審計項目的成敗優劣,直接關繫到審計的價值實現和審計質量的高低。
結合近幾年的工作實踐,談談對審計成果的幾點思考。
審計成果的三層含義
首先,什麼是審計成果?筆者認為,審計成果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一是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查出的問題接受審計機關的處理處罰,採納審計機關提出的意見、建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二是被審計單位變被動接受審計整改為主動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對同類問題舉一反三,通過修訂、完善內控制度來加強和改進管理,在機制和體制上進行自我完善。
三是審計機關上報的審計結果和建議被上級領導批轉或者採納後,做出對行業性、全局性的指導意見、辦法、措施、制度、法規等。一方面有助於規范各種經濟活動,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屢查屢犯、重復審計等問題。
當前審計成果運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審計成果得不到被審計單位的足夠重視。審計實踐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往往採取「就問題改問題、避重就輕、敷衍了事」辦法,造成同類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這在無形中加大了被審計單位管理風險。
二是審計成果得不到被審計單位的充分利用。審計實踐中,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及其他審計文書往往只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財務人員才能看到,真正參與具體工作的人員很少能夠了解情況,導致整改方案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審計成果的功能大大折扣。
三是審計成果得不到審計部門的充分利用。一是認識不到位,審計工作重處理輕分析、重處罰輕披露等,造成有些問題屢查屢犯,審計整改不落實;二是審計成果轉化運用的意識不強,沒有運用有效的方法去轉化應用審計成果,致使審計成果作用未得到有效發揮;三是審計成果運用機制不健全,與紀檢、組織、人事、財政、被審計單位等多個部門之間的聯動和協調欠缺,信息不對稱,審計成果利用渠道不暢通,使大量的審計信息和成果被閑置,一直未能建立完整的審計資料庫,審計資源嚴重浪費。
審計成果充分利用的方法和對策
一是採取「四個回頭看」力促審計整改意見落實。組成審計回訪小組,進行實地監督回訪。一看審計決定是否執行。二看審計建議是否被採納。三看審計效果是否明顯。四看被審計單位在執行財務政策及制度的理解上是否有需要審計部門幫助解決的困難。
二是嘗試「三個結合」確保審計成果得到充分利用。首先,將審計的整改落實與審計實踐活動的全過程相結合,堅持邊審計、邊整改、邊規范,及時糾正違規問題,並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其次,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與審計結果公開相結合,形成審計監督與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的合力,促使有關部門對審計查出問題進行認真整改;最後,將審計整改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組織、紀委、監察等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共同推進各項整改措施落到實處。
三是緊抓「兩個基本點」加大對審計成果的宣傳力度。一是緊抓審計保衛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的「衛士」作用,宣傳審計監督揭露出的各種影響經濟社會發展、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提高審計的威懾力。二是緊抓審計服務於社會發展,促進政府中心工作的「謀士」作用,宣傳審計在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民生、改革與穩定,服務幹部監督管理和預防腐敗方面的豐富成果,維護社會穩定發展,提高審計的公信力。
四是圍繞「一個核心」提高審計人員成果利用意識。審計成果利用是發揮審計成效最關鍵的環節,也是實現審計免疫功能的最重要途徑,要實現這一途徑,必須緊緊圍繞提升審計人員成果意識這一根本核心。首先打鐵還需自身硬,審計工作者必須嚴格按照「審計干凈、干凈審計」的審計理念,確保審計質量,為創造優秀的審計成果奠定基礎。其次,要激發審計人員創新意識和服務意識,促進審計職能的轉變,努力從宏觀上、機制上研究分析問題,提出建議,實現審計成果由微觀領域向宏觀領域的轉變。最後,要建立健全有關激勵機制,將審計成果利用作為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單位考核制度中,落實責任,明確各部門單位的任務和目標,規定考核標准和辦法,使其逐步制度化、規范化。
㈥ 審計職能在審計整改中承擔的主要責任是什麼
主體責任:份內之事,是一種直接責任,是全面的領導責任。
監督責任:履行主體責任的一種保障,其核心是檢查和督促,並非直接和領導性質的責任。
內審部門是組織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內部審計的本質就是一種監督工作,審計通過檢查發現問題,就是在履行監督職能,這一點應當是沒有爭議的。那麼,在審計整改中,內審部門承擔的是否也為監督責任而非主體責任?
基於以下兩點,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整改不是問責和處罰,而是被審計對象自行糾正存在的問題,是一種由其主動發起的行為,屬於其份內之事。自己的事情自己辦,這是幼兒園就已經學會的道理,而且整改結果與其工作直接相關,需要在其領導下進行,因此被審計對象對整改工作應負主體責任。
而且,正是由於被審計對象處於主動地位,其甚至可以經過自身的利益考量,主動選擇不整改。如果是審計處理處罰,主體責任自然屬於內審部門,這兩者之間的關系一個是主動糾正,一個是被動接受,實施的主體顯然不同。
其次,組織整改與實施整改不是一回事,內審部門可以承擔審計整改的組織工作,比如提出整改的目標、要求、時限等,這種組織安排工作並不代表內審承擔整改的主體責任,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就像老師給學生布置作業,上級給下級安排工作,具體完成這項工作,即實施整改的責任,還是在被審計對象身上。
對於整改工作的完成情況,內審部門作為組織者,要進行檢查、督促和評價,在此過程中,履行的自然是監督責任。
另外,且不論職責分工如何,用反證法簡單來說,內審部門根本就不具備承擔整改主體責任的能力,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如何整改,能否完全整改,怎麼整改效率最高、效果最好,整改的難點是什麼,具體怎麼操作,這些只有被審計對象最清楚,也只有其具備實施整改的資源和能力,因此內審部門只能承擔對整改工作的監督責任。
當然,內審部門要落實好監督責任也需要做很多的工作。
一方面需要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了解,督促、提醒相關部門和人員按時完成整改工作,並就重要事項向董事會或管理層報告。
另一方面在實施整改過程中,就整改難度大、情況復雜的問題,可以提前向被審計對象了解整改措施,結合實際給出適當的建議與指導,適當發揮咨詢功能,幫助其開展有效整改。
總之,在審計整改這項工作中,內審人員需要分清責任、守住定位,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
㈦ 審計整改問題注重哪些
審計工作的目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依法嚴肅查處問題,二是要督促內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容
要認真貫徹落實。發現問題、揭露問題、抓好整改,是審計工作不可缺少的三個步驟。只注重發現和揭露問題而忽視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會不了了之,審計的最終目的就不能實現,審計的作用就會大打折扣。一項審計工作結束之後,必須督促被審計單位認真執行審計決定,糾正存在問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督促他們吸取教訓,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強管理,從制度上預防違規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