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法人治理結構
Ⅰ 法人治理結構有什麼作用
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回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答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Ⅱ 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1999年5月,由29個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准,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響應。
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准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2)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擴展閱讀: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Ⅲ 組織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區別
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范諸方面的利益關系。
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產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系。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託人,承擔受託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託,託管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的經營,這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其特點在於:①一旦董事受託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交由董事會託管,則不再去干預公司的管理事務。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②受託經營的董事不同於受雇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③在法人股東佔主要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在一個信息不完備的經濟環境中,代理人並不總是以追求委託人最大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最高准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會產生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等問題。由於信息的不完備、不對稱又會產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受託人有必要設計恰當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和經濟效率。下面我們將分析現代企業是如何實現對經理人員(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的。
Ⅳ 法人治理結構是指:
法人治理結構,又譯為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動起來,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Ⅳ 請教何為"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常是指經濟中企業制度中的分配關系。
其中關繫到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怎麼界定的問題。
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制關系。
具體的包括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機構、文化和制度安排,其界定的不僅僅是企業與所有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包括企業與所有相關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
Ⅵ 公立醫院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實施方案》明確公立醫院體制改革試點重點在三個方面:一是改革管理體制、運行機版制和監管機制,探索政事權分開、管辦分開的有效形式,包括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推進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強化醫療服務質量管理等;二是推進補償機制改革,落實公立醫院政府補助政策,推進醫葯分開,逐步取消葯品加成,積極探索醫葯分開的多種有效形式;三是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積極穩妥推進部分公立醫院轉制,鼓勵民營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院。通過改革,使公立醫院切實履行公共服務職能,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滿意的醫療服務。
Ⅶ 為什麼需要研究法人治理結構,它的作用是什麼
法人治理結構的作用
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用腳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Ⅷ 什麼是法人治理結構
什麼是法人治理結構?
2004-12-16 23:35:37 次
法人治理結構是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這種體制和機構被稱之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可以稱之為公司內部管理體制。這種結構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動起來,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法定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繫到公司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監督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凡是法律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2.職責明確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應當有明確的分工,在這個基礎上各行其職,各負其責,避免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導致的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職責的行使,以致整個功能的發揮。
3.協調運轉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是密切地結合在一起運行的,只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運轉,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部分之間不僅要協調配合,而且還要有效地實現制衡,包括不同層級機構之間的制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制衡。
Ⅸ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包括哪些內容
在人們簡單的理解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幾乎就等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然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決不止此,甚至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一詞也並不準確。從其英文原文看,更為嚴謹的用語是「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業(即所謂的現代企業)的治理問題,而很少涉及合夥制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企業形態。
Ⅹ 如何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新形勢下事業單位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提出,今後5年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改革方面要取得較大突破。如何深刻領會、全面貫徹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精神,按照統一部署,切實推進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大任務。結合學習《指導意見》精神,我就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談幾點看法。
一、什麼是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治理結構一般指治理的機構、體系及其內在控制機制,通常由決策層、執行層和監督層組成。我們理解,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事業單位以實現其宗旨為目標,實行舉辦權與管理權分離,以決策層及其領導下的管理層為主要架構,由一系列激勵和約束機制組成的制度安排;核心是建立不以舉辦權為基礎的決策機制,實現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科學運行、相互協調;關鍵是引入事業單位外部人員主要是服務對象參與決策和監督;目的是確保事業單位公益屬性,有效解決公益服務的公平和效率問題。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是國外公益服務機構治理的普遍做法。在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已實踐多年,取得比較成熟的經驗。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與其相比,有相似之處,也有本質區別。相似之處是治理結構基本架構以及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接受法律和政府監管等方面;本質區別主要是:在屬性上,前者是公益屬性,法人使命是公益服務,後者是財產屬性,法人使命是公司營利;在理念上,前者圍繞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弱化所有權概念,後者圍繞財產所有權,依資本大小決策;反映到組織設計上前者決策層中要體現利益相關者的職責、權益,後者則主要體現所有者利益。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我們對發達國家非營利機構治理實踐經驗的有益借鑒,是對我國相關改革實踐的深刻總結,是對事業單位發展規律探索的理論成果,是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的制度安排,對我國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二、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意義
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建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制度後,全國事業單位基本在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法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是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內容,是解決公益事業發展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根本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事分開、管辦分離,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在計劃經濟時代,事業單位是政府的附屬物,政事不分,沒有自主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事業單位要成為獨立法人,必須實現政事分開、管辦分離,政府和舉辦單位逐步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行使對事業單位的具體管理權,而是通過委派理事參與決策,監督事業單位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行業規劃開展活動;事業單位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直接擁有法人自主權,獨立決策、執行,落實用人權、用工權和分配權,真正成為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從根本上解決「有法人之名、無法人之實」的問題。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規范事業單位行為,強化公益屬性。公益屬性是事業單位的本質屬性。舉辦事業單位的目的就是為了提供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當前事業單位存在公益屬性弱化的突出問題,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的體制機制下,事業單位對誰負責、怎樣負責的問題沒有解決好,難以兼顧相關各方利益,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偏離公益目標。通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引入外部理事,在決策和監督中體現各方利益,能更好地規范事業單位的行為,保證其公益屬性的實現。
三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管。一直以來,對事業單位的監管主要來自政府和舉辦單位,它們同時也行使事業單位決策職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監管很難落實,監管缺位、監管滯後和監管手段缺失現象比較普遍。通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政府、舉辦單位、事業單位各歸其位、各行其職、各負其責,政府和舉辦單位把直接管理權交給事業單位,可以一視同仁地依法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管,有效解決「只管腳下、不管天下」的問題;同時,事業單位通過健全自我約束機制,加上有事業單位外部人員參與監督,可實現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共同發揮作用。
四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完善事業單位運行機制、提高效率、增強活力。目前,事業單位普遍存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不高的問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政府和舉辦單位、事業單位、服務對象以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決策,可以有效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同時,事業單位可以更好地行使法人自主權,建立好激勵機制,有利於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內部活力,做到決策准、指揮靈、執行快、效率高、活力足。
五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實現事業單位投入主體多元化,推進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促進公益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實現政事分開,管辦分離,使每個事業單位成為獨立平等的公益服務提供主體,能夠弱化因投入主體不同導致的事業單位在資源分配、政策支持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待遇差別,有利於促進解決公益服務供給方式單一、總量不足、事業單位「行政化」等問題,有利於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興辦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公益服務新格局的形成和公益服務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范圍,主要是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重點是教育和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根據提供公益服務的性質、特點、服務對象以及與人民群眾關系的密切程度考慮是否建立。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建立組織架構。決策層、監督層和執行層是治理結構的基本組織形式。決策層的主要形式是理事會,也可探索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理事會是事業單位的決策和監督機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模、職責任務和服務對象等特點,兼顧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確定理事會的構成和規模。理事會的組成和決策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內容,必須充分體現事業單位的宗旨和屬性。首先,確定理事會的構成。一般分為三部分,即政府和舉辦單位代表、服務對象和其他方面代表,以及事業單位代表,前兩者為外部理事。外部理事應占理事會多數,比較理想的構成是各部分均為1/3,任何一方均不佔多數,防止任何利益方壟斷理事會的決策權;其次,明確理事的產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委派;代表服務對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理事,原則上推選產生,宜推選與事業單位服務有較直接、較穩定關系的服務對象,並兼顧理事履行職責必備的道德水平、能力素質、知識結構和責任意識。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職位的負責人可以確定為當然理事;再則,確定理事會的決策方式。理事會決策採取「票決制」,外部理事和內部理事一人一票,不設權重差別。也可以單獨設立監事會,負責對理事、管理層人員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層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由理事會任命或提名,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備案或批准。事業單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任命和提名,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
二是明確職責定位。這是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良好運轉的前提和基礎。理事會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單位章程開展工作,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其職責包括:負責本單位的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重大業務、章程擬訂和修訂等決策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職責,並監督本單位的運行。理事會對理事所代表的各方負責。管理層的職責包括:按照理事會決議獨立自主地履行日常業務管理、財務資產管理、一般工作人員管理等職責,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管理層向理事會負責。
三是制定完善章程。事業單位章程如同事業單位的「憲法」,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載體和理事會、管理層的運行規則,也是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進行監管的重要依據。根據有關規定和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事業單位章程。事業單位章程應當明確決策層、監督層和管理層的關系,包括理事會的職責、構成、會議制度,理事產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層的職責和產生方式等。章程草案由理事會通過,並經舉辦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四是健全相關制度。健全相關制度是法人治理結構良好運行的重要保障。研究制定事業單位法人治理准則,明確治理結構的基本原則、組織框架及職責定位,為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運行提供指導和規范。逐步建立事業單位信息披露制度,年度報告、理事會決議和涉及人民群眾重大利益事項要及時向社會公開,鼓勵引導社會各界加強監督。健全績效評估制度、離任審計等其他配套制度。建立充分體現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並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用人用工、工資分配等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堅持黨的領導、完善黨組織參與事業單位重大決策的程序和工作機制。
四、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工作
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是全社會的任務。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承擔著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的職責,熟悉事業單位法人運行情況,參與推進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責無旁貸。要按照統一部署,切實承擔職責任務,精心組織,統籌協調,積極穩妥做好相關工作。
一是解放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學習《指導意見》及其它配套文件,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改革全局,自覺破除一切與改革要求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模糊認識,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同時,結合工作實際,抓緊研究和制訂有關工作方案,抓緊研究與法人治理結構相關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如法人治理結構的理論基礎和重要原則,各類法人治理結構的區別和聯系,管辦分離的實現形式,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等,為推進改革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二是堅定信心,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是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的重大變革,是權力利益的深刻調整,也是解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的必由之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與經濟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法制化建設、社會文明程度、民眾觀念素質等狀況相協調。目前,在一些先行試點單位中,普遍存在認識不統一,利益難協調,動力不夠足的問題,使這項工作具有艱巨性、復雜性和長期性。要加強輿論宣傳,進行正確引導,營造良好氛圍,推動舉辦單位放下對事業單位獨立運行的憂慮;推動事業單位本身克服安於現狀、怕擔責任、怕受監督、怕參與競爭的心理;推動事業單位服務對象實現從被動接受服務到主動參與有關決策和監督的轉變,改革中一時可能有些人的利益受到影響,但要堅信改革成果最終會由人民共享,從而顧全大局,正確處理改革中的利益矛盾,自覺參與改革,形成改革合力,不斷推進改革。
三是抓好試點,逐步推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是一項新任務,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堅持試點先行、分類指導、分步實施,慎重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按照統一部署,積極開展法人治理結構試點工作。繼續追蹤全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5個試點省(市)試點單位的工作情況,總結和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同時,繼續選取部分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條件成熟、有代表性、特別是具有改革內在動力的事業單位先行試點,並認真加以指導,逐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為全面推開這項改革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