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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治理結構

發布時間: 2020-11-24 01:51:36

1. 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1999年5月,由29個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准,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響應。

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准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1)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擴展閱讀: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2. 我國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存在哪些問題

  1. 所有者缺位狀況仍未解決,由此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

  2. 公司股權結構過於單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經營權並未真正落實

  3. 關於股東大會的問題,我國國有企業經過公司化改制後,「由於公司產權過分集中,國家股處於絕對控制地位,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尚不成熟,產權交易市場也未建立,而社會個人股數量和持股比例有限。

  4. 關於董事會的問題,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負責,受全體股東的委託,享有充分的權力,代表股東進行決策,在公司領導中起著核心作用。

3. 如何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深化國企改革必須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上有新突破。
國企形成有效運行機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國企有效運行機制,應該體現在幾個方面:有人對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真正負責,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具有自我約束、規范經營的內在要求。這幾個方面都取決於企業有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傳統國企的一大弊端是,企業國有資產名義上屬於全民所有,但由於權責不清,實際上誰也不能對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企業缺少自我發展的動力。究其原因,是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企業獨立的法人地位,明確政府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和責任,落實企業法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權利和責任,才能調動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共同推動企業發展。
能不能自主經營、自我發展,是國企有沒有生命力和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和標志。要使國企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就要讓企業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統一起來,使各方都能從企業的發展中直接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利益。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讓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都能通過適當的形式,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根據自己對企業發展所作出的貢獻,依法享有各自的權益。這就使企業不僅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條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
國企產權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結構源於企業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一個企業的資產為多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而為了維護所有者權益,必然要選擇一種相應的組織設置或制度安排,這就是法人治理結構。反過來說,如果企業沒有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必要條件。因此,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投資主體或產權多元化的產物。
從國有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產權結構的單一性或「一股獨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障礙。改革改制後,國企有三種情況:一是部分國有企業利用國家債轉股政策,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國有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吸納資本進入,包裝上市,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重組主業,並吸納經營管理者和職工參股。目前,已改制的國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還存在不完善的問題,有效的法人治理運行機制尚未真正形成,許多國企「只是換了牌子(由工廠改成公司),仍然還是老樣子」。因此,如何進一步推進企業產權多元化,是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借鑒沿海等發達地區的經驗,國有企業處於相對控股地位(約佔20%至30%的股權)為好。同時,應當吸引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從而形成混合所有制產權結構。
理順國企內部關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環節
理順企業內部各組織的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關鍵是明確各組織的職能定位並建立相應制度予以保障。從目前情況看,法人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有的股東大會不健全或者基本不發揮作用;有的董事會職能越位,包攬過寬,甚至雷同於行政管理機構;有的監事會作用發揮不好(實行外派監事會有較大改善);有的經理層職責與董事會職責不清。同時,由於國企的特殊性,改制後建立了「新三會」,但「老三會」(黨委會、工會、職代會)仍然存在,如何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關於國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確規定國企內部的組織設置及其職能、職責、權利、義務、工作程序等,使企業實現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化、規范化。

4.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才有的嗎

1《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就是說,凡是依法設立的公司,不論有國有企業還是股份制企業,或是民營企業,都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2、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 如何發揮黨委在國有企業治理結構中的作用

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是黨對基層黨組織的明確定位。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既是《公司法》明確的治理定位,也是《黨章》賦予基層黨組織的重要職責,更是在深化國資國企改革中,促進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的必然要求。確保黨的領導在國有企業建設現代企業制度中得到體現和加強,需要從法律和制度層面,明確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在企業黨組織、股東會或出資人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建設「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治理關系,發揮黨組織承擔從嚴管黨治黨責任的核心治理作用,具體包括五大方面。
一、健全中國特色的國有企業領導體制,發揮政治核心的治理作用。
公司治理是一個開放的系統,是協調多元相關利益關系、實現長期價值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企業黨組織作為從嚴管黨治黨的責任主體,根據《公司法》和《黨章》的有關規定,推進黨的組織建設融入公司治理結構之中。企業黨委是政治領導的核心,黨委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班子,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班子中的黨員依照有關規定進入黨委會,構建「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國企領導體制。通過黨委、紀委與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成員的兼職融合,通過創新企業領導體制,構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黨建新體制,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的治理作用。
二、黨的建設與國企改革同步謀劃,黨組織同步實施政治引領作用。
按照確保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基層企業落地執行,以精幹、高效為原則,合理設置黨組織工作機構,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工作對接,避免黨建工作在企業制度變革中被弱化和虛化。黨務工作者應為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既精通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又熟悉生產經營和企業管理工作,以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更好實行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經營管理活動同步謀劃、同步部署、同步落實、同步考核和同步獎懲,有力強化黨組織政治引領的治理功能。
三、以制度化、程序化方式,完善黨組織對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參與作用。
以企業制度形式明確企業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內容和程序。國企黨組織對涉及企業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安排、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黨委要按照黨內議決規則進行集體研究,通過會議議決提出意見或建議。然後,由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承擔職務的黨委成員,按照治理機構的規定程序,反映黨委議決的意見或建議,使黨組織對企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主張,在企業決策中得到重視和有效體現,有效發揮黨組織參與決策的治理功能。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發揮思想政治優勢強化選才育人的宣教作用。
依據治理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黨組織要依照黨的政治原則和組織標准,強化政治宣傳的教化功能,加強對企業各類人員的政治理論、思想品質、專業技能和聯系群眾作風等方面的培訓宣教工作;通過把好「任前考察」、「監督評價」、「思想教育」、「民主測評」和「專業培訓」等重要的程序關,支持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等治理機構依法行使用人權,實現黨管幹部原則與市場化用人機制、董事會聘免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用人權的有機地結合;推進黨建工作融入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強黨員幹部和經營管理者隊伍的建設,把黨組織的政治宣教優勢轉化為企業高端人力資源的核心競爭力。
五、加強黨的紀律和作風建設,增強黨組織的監督保障作用。
加強黨內監督力度,著力加強對國企領導班子的監督,重點解決黨員領導幹部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決反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濫用職權和謀取私利的不正之風,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黨內監督要與出資人監督、審計等專業職能部門監督、紀檢巡視監督、職工民主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相結合,增強企業監督工作合力;黨內監督要加強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等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的監督,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切實發揮黨組織對國企改革發展的監督保障作用。

6. 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目的

1、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在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基礎之上的,而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遠遠滯後於其他方面的改革,政府機構的改革更滯後於國有企業的改革,致使國有資本「人格主體虛無」,國有企業「出資人缺位」現象長期存在,具體管理上又存在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導致權力行使上「五龍治水」或「九龍治水」,而責任和義務的承擔上又互相推諉、扯皮。企業內部經營機制沒有根本轉變,激勵和約束機制尚未建立健全,一方面容易束縛住企業的手腳,另一方面又導致失控,「內部人控制」甚至「個人說了算」也就難以避免,國有企業一些問題的發生與此不無關系。
2、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治理發展方向應是以貨幣資本治理和人才資本治理相結合的多邊治理結構。正是受到傳統觀念和習慣勢力的影響,在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中,無論是企業與政府機關、國有出資人的關系,還是母子公司體系中的母子公司關系,本應按股權大小構建權責利關系和層層委託代理的契約關系,但卻仍然貫以行政隸屬關系和上下級關系,即形成了「婆婆」以及「老子公司」、「兒子公司」、「孫子公司」等封建色彩極濃的等級體系,在管理上也就很難避免「發號施令」和「越權」行為的發生,再加上法制法規不健全和市場體系不完善,更加劇了負面效應的作用。這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打破的陳腐觀念。
3、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建立,是對企業權責利關系的重新配置,是企業管理方式和經營機制的根本性轉變,從某種意義講,是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和管理革命。然而我國很多企業的改制是按上級的要求建立了「三會一層」(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不僅與「老三會」(即黨委會、職代會、工會)的關系未完全理順,而且新「三會一層」的責權利界定也不是很清晰,制衡機制不完善,甚至董事會、監事會一年開一次會,形同虛設。在人事安排上,更是五花八門,黨委書記兼董事長、董事長兼總經理、上級領導兼董事長等等,許多兼職董事和外部獨立董事工作不到位,作用極其有限,內部董事與經理層重疊,特別是在具體人的安排上,平衡關系、照顧「老同志」的情況多有發生。幹部任命上,仍沿用傳統的方式,市場化配置和競爭上崗機制剛剛起步。這些都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要進行規范和完善的。

7. 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創新如何體現「共同治理的原則

這是一個企業治理的問題。這個問題建議直接聯絡到律師,三言兩語難以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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