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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整治網

發布時間: 2020-11-24 01:47:18

Ⅰ 關於土地復墾、整理、開發,國家有哪些政策規定

法律法規
a)《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b)《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c)《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10月;
d)《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
e)《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f)《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12月;
g)《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第592號令,2011年3月。
政策文件
a)《關於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文,2007年4月12日;
b)《關於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25號文;
c)《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1999年4月;
d)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的通知》(財建[2005]169號),2005年4月;
e)《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5]109號。

還有標准 規程 、通則等等

Ⅱ 中國應加強可治理荒漠化土地綠化.

中國防治荒漠化的戰略思路與對策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我國荒漠化防治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按照「保護優先,積極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針,保護與恢復植被,遏制荒漠化擴展。必須堅持六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統籌規劃、分類施策的原則;二是堅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三是堅持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四是堅持生物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五是堅持依託科技、科學防治的原則;六是堅持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的原則。
(二)對策措施。荒漠化防治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有針對性地採取多種對策措施,綜合防治土地荒漠化。一是保護現有植被,大力植樹種草;二是合理調配水資源,保障生態用水;三是控制人口增長,實行生態移民;四是改變畜牧業生產方式,優化土地利用格局;五是調整產業結構,實行保護性開發;六是優化能源結構,解決農村能源問題。
(三)戰略目標。用50年左右的時間,即力爭到本世紀中葉,建成穩定的生態防護體系,高效的沙產業體系和完備的生態保護與資源開發利用保障體系,使全國可治理的荒漠化土地基本得到整治,荒漠化地區實現人口、資源、環境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四)戰略布局。1.分區布局。根據我國荒漠化實際情況將全國荒漠化地區劃分為五個區域,針對各區的不同特點,採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一是風沙災害綜合防治區。本區屬於乾旱、半乾旱地區,主要是採取封沙育林育草、飛播造林種草、人工造林種草、退耕還林還草、興修各種水利設施等綜合措施,保護和恢復林草植被。
二是黃土高原重點水土流失治理區。該區主要是以流域為治理單元,採用林農水措施綜合治理,恢復和增加植被。
三是北方退化天然草原恢復治理區。該區位於江河水系源頭和上中游,主要是保護好現有林草植被,大力開展人工種草和改良草場(種),配套建設水利設施和草地防護林網,加強草原鼠蟲災防治,提高草場的載畜能力,恢復草原生態平衡。
四是青藏高原荒漠化防治區。本區主要是保護現有的自然生態系統,加強長江黃河源頭原始森林、水源涵養林和天然草場管護,防止不合理開發。
五是西南岩溶地區石漠化治理區。主要以金沙江、嘉陵江流域上游乾熱河谷和岷江上游乾旱河谷,川西地區、三峽庫區、烏江石灰岩地區、黔桂滇岩溶地區石漠化治理為重點,以封育保護為主要措施,恢復植被。
2.重點布局。根據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生態建設的總體布局,當前,荒漠化防治重點工程分三個層次:
一是國家級重點荒漠化防治工程。主要包括京津風沙源治理、三北防護林工程(四期)、退耕還林工程、草地沙化防治和退牧還草工程等。
二是區域性的荒漠化防治工程。包括新疆和田地區生態建設工程、拉薩市及周邊地區造林綠化工程、黃土高原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黃河故道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工程、西南乾熱乾旱河谷石漠化治理項目、青藏高原凍融封禁保護項目等六個項目。
三是示範區建設。全國防沙治沙示範區和示範點建設,在全國建設星羅棋布的防沙治沙示範區。
中國荒漠化防治的戰略保障措施一是抓好荒漠化防治工程體系建設。二是加強組織保障體系建設。三是加強政策保障體系建設。四是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五是加強防治荒漠化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六是建立健全荒漠化監測和工程效益評價體系。七是加強防治荒漠化的國際合作。

Ⅲ 中國開展土地整理的宏觀背景

一、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保護耕地資源,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三、建設生態文明
四、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

如果正確,請記得採納答案,謝謝

Ⅳ 土地整理項目中標單位是不是就是拍下這塊地來的開發商

引用自
中國土地招拍掛制度

摘要:土地出讓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方式作為我國經營性用地出讓的指定方式,對規范土地市場、提高政府的對城市土地的管理水平、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有序發展等方面都有著重要意義。本文通過對中國土地市場招拍掛制度發展過程進行回顧,通過分析招拍掛制度對中國土地市場發展的作用,針對目前招拍掛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進目前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引入市場機制,減少行政干預,提高政府對土地出讓市場管理水平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 土地市場 招拍掛制度 市場機制 政府管理

一 .引言:中國土地市場招牌掛制度建立及發展背景

建國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是無償、無限期、無流動的行政劃撥使用制度,這種土地制度所導致的土地資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益低、土地浪費嚴重,產權關系混亂等問題嚴重的阻礙經濟發展的弊端。改革開放後為了克服土地無償使用帶來的種種弊端,在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988年4月12日, 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從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提供了法律依據。隨後,《土地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一步確立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通過一系列法律規定的制定實施,到90年代初,我國對城鎮土地使用制度完成了改革,建立起土地有償,有限期,可依法進行土地交易的有償使用制度。這種制度理順了產權關系,使土地的資產特性得到體現,也體現了國家做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所有權。然而這種以協議出讓為主要形式的土地出讓方式存在著一系列問題。

首先,由於交易過程不公開,尋租行為普遍,腐敗問題時有發生,導致了國有資產流失。

其次,由於缺乏競爭、市場秩序不規范,導致出現了嚴重的價格扭曲和低價出讓等現象。

為此,國土資源部於2002年5月發布第11號令,頒布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規定包括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用地的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2004年,國土資源部頒布第71令,<<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規定2004年8月31號以後所有經營性用地出讓全部實行招拍掛制度,即所謂的」831」大限.

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制度的實施對中國土地市場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一方面招拍掛制度規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行為,從長遠上看有利於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土地市場;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土地市場的長期不完善,產權不清晰,長期未曾引入市場機制,市場上對招拍度的實施也存在種種疑慮.同時經營類用地的招拍掛制度自身也存在著種種不完善之處,各地在招拍掛出讓土地的實踐中也發現了各種問題,對於經營性用地的招拍掛制度研究有必要深入進行.

二.中國土地市場招拍掛制度的具體含義及特點。

土地的交易的公開投標、拍賣和掛牌的共性是其交易的公開性,但其具體操作又有其差異性,針對不同性質的土地交易要採取不同的交易方式。

(一) 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招標出讓中土地主管部門要根據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編制招標文件,並實施投標的登記,投標人在登記時必須繳納投標保證金,並提交營業執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證明等文件。投標人在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經由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標准對企業提交後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後,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在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則在《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按照招標文件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能少於三家,如果少於三家則招標人應當停止開標。在公開招標中投標企業投標的價格是重要的評標因素,但評標委員會為了防止土地開發的後續資金無法到位,出現土地閑置浪費現象,開發商的從業經驗和實力也是評標委員們重點關注的要點。

(二) 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 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的主管部門根據被拍賣土地的特徵編制拍賣文件,竟買人在竟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竟買申請,交納不少於拍賣文件規定的保證金,並同樣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竟買人通過審查後,得到印有編號的竟買標志牌,拍賣會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參加的竟買人同樣不能少於三人,否則應終止拍賣。在拍賣中最終的成交價格必須高於拍賣方所制定的底價,否則也需終止拍賣。拍賣成交後,竟得人按照《拍賣成交書》規定的時間和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拍賣中最重要的原則是「價高者得」,與其他形式的拍賣原理相同。

(三)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 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編制掛牌文件,競買人在規定日期前提出竟買申請,按規定交納保證金、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後提交競買申請書。在掛牌文件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期,掛牌人應該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等內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符合條件的竟買人應定按照文件的要求填寫竟買報價單,在掛牌期限內竟買人可多次報價。如果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竟買人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報價不低於掛牌底價,並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成交;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不成交。掛牌交易的掛牌期限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競買人確定後.掛牌人應當向競買人發出《掛牌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應該根據《掛牌成交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掛牌同樣遵循「價高者得」的原則.不同之處在於不是現場報價.由於掛牌是以書面的形式報價,所引發的關注程度及暴光不如招標與拍賣。

三 實施土地招排掛制度的優點

(一)實施土地招拍掛制度,有利於規范土地市場,公平競爭。

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制度的推行,以及與之配套的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使土地供應的信息公開化,土地出讓規劃的科學化,杜絕了以往通過行政命令協議出讓土地中存在的盲目性,防止了由於土地市場不規范導致的國有資產的流失以及由於規劃不當造成的寶貴土地資源的浪費。

政府通過招拍掛的方式推出地塊,以城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為基礎,制定詳盡、科學的土地出讓計劃。並通過網路、報紙、電視等傳媒方式進行公示,保證了信息的公開性。政府通過招拍掛轉讓方式中嚴格的評標拍賣制度,保證了房地產開發商的機會均等,保證了土地市場的公平性。開發商在同一時間獲得信息,並可在規定時間內購買標書、現場踏勘、集中答疑,避免了由於信息不對稱而造成不公平競爭。

(二)實施土地招拍掛制度,有利於杜絕腐敗現象,提高政府對城市土地的管理能力

土地是全社會寶貴的公共資源,要達到最優利用必須通過市場手段進行配置,而且配置過程必須受到全社會監督。實行土地招拍掛制度,正是建立土地市場的競爭機制方式,完善土地出讓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建立真正的土地市場,才能真正的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競爭,使土地的真實價格得到體現,從源頭上有效的遏制以往採取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資源中政府官員出現的腐敗尋租等現象。

土地招拍掛制度並不是簡單的土地交易手段,政府必須進行一系列相關工作以保證土地出讓的科學性,土地交易市場的完善性,在此過程中政府對土地的管理能力必然大大提高。

首先,政府要運用宏觀調控手段,提供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土地供應量,對於每年土地市場的各類土地供給、徵用數量進行總體規劃,並建立相應的土地儲備制度,避免土地市場中的投機行為,保證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和公布土地出讓計劃是完善城市土地供應的基礎,將有助於提高城市土地管理的科學性,促進城市土地市場的規范和完善。

其次,政府在招標出讓前必須對土地進行前期規劃和開發,逐步推進「熟地」招標出讓,並要制定一系列的出讓計劃、招標程序和管理制度。政府要真正實現調控市場的能力,就必須對擬出讓土地進行詳細的分析規劃,確定最佳的土地利用方式,針對土地特點靈活選擇招標辦法和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工作成本等。

最後,要體現土地的使用價值,政府必須對土地進行正確的評估,採用合理的評標辦法,公正地評出中標單位。

通過以上行為政府對城市土地的綜合運用管理能必將大大加強。

(三)實施土地招拍掛制度,有利於房產開發商綜合實力的提高,促進房地產企業的整合。

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等方式進行出讓,不但有利於市場的競爭性,消除行業的壟斷性,而且還使那些沒有足夠實力,只靠尋租等不正當方式拿到「一手地」的開發商逐漸淡出市場,使那些有實力、有競爭力的企業能夠更加合理地獲取土地,得到更好的發展。同時,由於採取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方式出讓,開發商可以從市場上通過競爭拿到「熟地」直接開發,縮短了開發周期,簡化了開發程序和環節,從而降低了開發風險。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取消的只是過去少數開發商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超額利潤」,而由於市場的的規范,開發商的合理利潤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證。新制度提高了市場准入門檻,房地產業將進入資本實力和品牌競爭的時代。沒有實力的、靠關系運作項目的公司將逐步被淘汰出局。能夠進行專業化、規模化生產、把土地價值發揮最大化的房地產開發商將成為市場的主流,促進了房地產企業的優勝劣汰,真正通過的市場的力量對房地產商進行整合。同時,實行招拍掛的土地交易方式有利於打破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地域限制。對外地開發商來說,由於可計算成本,有了平等進入的機會,進入目標城市市場就相對比較容易,為跨地域經營的房地產商提供了機會,這必將促使全國房地產市場的規范化。

(四)實施土地招拍掛制度,促進房地分離,有利於提高土地開發效率。

目前的土地招拍掛的供應方式,有利於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總體規劃。由於政府將逐步把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行招標,動拆遷問題已妥善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配套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開發商只要按規劃要求有計劃地做好設計圖紙並得到許可後就可順利開工了,大大縮短了房產開發周期,有效控制了開發成本。因此,土地利用的高效率成為必然。

(五) 實施土地招拍掛制度,有利於優化投資環境,吸引外資。

我國的土地供應從劃撥、協議出讓到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轉變,透明化程度越來越高,這是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進步的一種表現,也是大勢所趨。這標志著我們在土地市場上正在逐步與國外發達國家接軌。這也是世界貿易組織(wT0)原則的要求。WT0的非歧視

原則、公平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要求土地行政管理保證國民待遇普遍實現,保證市場公平競爭,保證統一、公開、公正地實施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加入WTO後,在土地市場管理方面,政府的職責是使市場能夠穩定、公開、公平,而且能夠安全運行,進

而優化投資環境,並以此來吸引投資。實行土地招標、拍賣,可以說是一項重大的「土地革命」,土地最直接的與資本結合而不是與關系結合,提高了效率,同時有利於境外資金的流入和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這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發展城市經濟,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成為高效的國際化大都市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四.目前中國土地市場招拍掛制度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建議

(一)目前中國土地市場招拍掛出讓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對全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的專項執法檢查的結果顯示,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還有五個深層次的問題尚待解決。

1.經營性土地出讓制度還缺少具體的操作規范與之相配套;

2.少數市縣仍以「招商引資」為名,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確定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和地價

3.有的地方不按規定公開經營性土地出讓信息或信息公開不及時、不充分;

4.有的地方在經營性土地出讓中存在假招標、假掛牌、假拍賣或陪標、串標等問題;5. 極少數領導幹部仍通過打招呼、批條子等形式違規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出讓。

以上五大類問題涉及招拍掛制度建設過程中政府職能、觀念的轉變,配套規范的制定等問題,針對以上五大類問題,提出完善招拍掛市場的幾點建議如下。

(二)對完善招拍掛市場的建議。

1.轉變政府職能,建立與健全監督保證機制,確保交易的公正性

在上述五大類問題中,由於政府行政干預所導致的招拍掛制度的不完善問題是最嚴重的。一方面,由於中國長期實行以政府為主導的土地協議出讓制度,各級地方政府習慣於通過行政指令的方式對土地資源進行配置,在新的土地出讓制度下舊有的思維觀念難以轉變,在追求地方經濟短期利益的目標下,通過行政手段盲目干預土地市場的情況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少數政府官員通過手中的權力尋租腐敗,少數不法房地產商通過行賄公關等不正當手段低價獲得土地、牟取超額利潤,少數政府官員和不法房地產商的勾結,導致土地招拍掛出讓中假招標、假掛牌、打招呼、批條子的現象時有發生。

為了克服以上兩種情況,作為游戲規則的制定者和游戲的組織者的政府必須加強自身的監管,在招標、拍賣與掛牌交易的流程中加強透明與監督的機制尤為重要。從宗地價格的評估到開發商資質的審查以及後期的評標開標均應設立監察機制 對於每宗地的評選結

果應給予公布與新聞發布,絕不能讓私下協議的土地通過公開招標與掛牌的形式達到成交的目的,從而引發新的錢權交易現象發生。中央,國土資源部已經三令五申下要求在土地交易招拍掛過程中打擊非法暗箱操作,確保公平與公開。

2.制定合理的標底價格,防止地價上漲過快

經營性土地交易全部以招拍掛的形式進行出讓是否會引發土地價格的上漲,從而導致房地產價格上漲的話題一直是新政策出台後業內開發商與政府官員爭論的焦點,因此在土地招拍掛交易的實施中注重控制對地價的大幅度波動是十分必要的。是在土地的拍賣交易中,政府一方面在取得較好的地價收益的同時,也需考慮對當地的土地價格市場的穩定作用。

上海近期在土地的拍賣中進行最高限價並提出完善招投標的管理機制,以防止土地價格的非理性上漲,這對中國其他城市也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在短期內,城市土地拍賣的高價成交會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有利於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但是在長期卻可能抬高當地的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升高,一方面可能導致中低價位的住宅的減少,使普通居民難以承受高昂的房價,甚至導致人才的流失,社會的不安定;另一方面,高昂開發成本容易形成泡沫經濟,從長期來看不利於外界資本的流入,不利於城市的健康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對進行公開招拍掛的宗地的標底或者底價的制定就顯得尤為重要。應該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科學地制定出讓的底價。 因此在確保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評估宗地的標底價格是保證土地市場活躍及穩定土地市場價格、防止土地價格的非理性上漲的重要的前期工作。

3.選擇性地使用拍賣的交易方式

土地拍賣是購買今後開發利用土地的權利,要考慮規劃、後期開發方案、及開發方案的實施等。與招標、掛牌方式相比,拍賣更容易導致土地出讓價格的非理性上漲,所以在土地轉讓中應謹慎地選擇性使用拍賣形式,在發展較為成熟的區域以及宗地面積較小的地塊,拍賣可以促進宗地的成交,但對於在新區特別是宗地面積較大的地塊,建議綜合考慮政府對於地區的發展計劃以及當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更多地採用招投標的形式選擇有能力的開發商在政府開發計劃及價格指導下完成新區大規模的土地開發任務,在區域經濟發展的同時,當地居民的居住與生活到了改善。

4.制定完善的土地供應計劃,定期發布土地供應信息

在新的土地出讓機制下,政府應加緊前期土地儲備與整理的力度,定期向市場公開未來的土地供應計劃。投資者充分了解市場的信息後,對投資的計劃和力度進行調整,從而避免出現盲目高價競爭,防止出現在取得宗地開發權後無力實施或脫延開發計劃的被動局面,防止「爛尾樓」的出現。

政府對土地的長期計劃的完善也是保證房地產市場住宅價格穩定的重要手段,通過合理的土地供應量,透明的土地供應信息,防止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投機商對房地產市場的炒作行為,確保房地產市場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平穩快速發展。

五.總結

經營性土地的招拍掛出讓方式的建立對於規范土地市場、提高政府的對城市土地的管理水平、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有序發展等方面有重要意義,但是由於中國土地市場土地供應長期以來採用行政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舊有管理理念在短時間內轉變存在一定困難,以及目前招拍掛制度自身存在的種種不完善,真正建立以市場機制運行的城市土地市場還任重道遠。本文通過回顧城市經營性土地出讓招拍掛制度的發展歷程,具體分析目前招拍掛出讓實際運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針對問題對招拍掛出讓方式的完善提出了幾點看法,以期對未來土地市場有所幫助。招拍掛出讓制度的完善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過程,必須根據土地市場的發展變化進行調整。相信在土地市場的各方共同努力下,招牌掛制度必將越來越規范完善,土地市場必將更加公平透明,進而保證整個宏觀經濟的健康穩步發展。

Ⅳ 中國地理和國土整治

國土整治與區域發展

一、在開篇語中,教材簡要地指出了:(1)國土資源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即國土資源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2)我國國土資源的分布特點和開發現狀,即地區分布不均衡、開發利用的多樣性;(3)國土整治與區域發展的關系,即因地制宜地進行國土整治能促進區域的可持續發展。

要進行國土的整治與開發,首先要弄清「國土」的含義。在導入本單元的教學過程中,可以從國土概念入手,讓學生知道廣義的國土是指國家管轄范圍內的全部資源的總和,而通常所說的狹義的國土資源主要指自然資源(如土地、水、生物、礦產、海洋和氣候資源等)。

二、第一個黑字標題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土整治的基本概念、我國開展國土整治的大背景、全國范圍內的國土整治重點工作。讓學生從區域差異顯著的事實出發,認識到我國開展國土整治與區域發展的必要性。

教材首先給出了國土整治的概念。我們可以用下面的框圖來反映國土整治的4個主要方面。

教學過程中,可以適當補充國土整治這四個方面之間的辯證關系。這就是國土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之間是有矛盾的,但它們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是應該做到協調一致的,必須把開發、利用國土和治理、保護國土統一起來,把為當代人謀福利和不損害後代人的需要統一起來。國土整治的本質和最終目的是協調人與其依存的自然界的關系,從而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接著,教材從自然、社會經濟條件兩方面分析了我國國土整治的大背景。第一、第二點主要是從自然條件來說明我國國土的基本狀況,第三點是從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看我國國土整治的基本條件。我國幅員遼闊,地域差異顯著;自然資源總量大,但按人口平均的相對量小,遠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而且耕地、森林、草場等後備資源不足。我國可利用國土資源的有限性表現得很明顯。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階段,需要大量開發與利用國土資源,因此,在國土利用方面,已經形成了人地關系十分緊張的局面,長期以來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其治理保護之間的嚴重失調,導致了資源的破壞和生態環境的惡化。

三、國土整治工作具有地域性的特點,這是因為研究任何國土整治問題都離不開特定的地區,因為任何國土資源的分布都是與地區聯系在一起的。本書把全國范圍的主要國土整治工作放在這一單元,而不同地區的國土整治工作採用案例式分單元依次介紹。

教材較詳細地介紹了目前正在進行中的全國性的幾項國土整治工作。這幾項整治工程涉及范圍廣,必須堅持全國一盤棋的觀點。

四、國土整治與區域發展的辯證關系是本節的一個重點。搞好國土整治一定要從區域發展的目的出發,要運用區域分析的方法,研究地區之間自然、經濟、社會以及歷史的聯系,要貫徹因地制宜的原則。承認區域差異,利用區域差異,發揮區域優勢,促進區域的發展。

教材首先指出對某一區域進行國土整治的最終目的是促進該區域的可持續發展。這里要向學生強調區域的發展是可持續性的發展,而不是只顧眼前利益的發展。可持續發展要求在確定每一項國土整治重大措施時,一定要堅持正確處理局部和全局的關系;正確處理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關系,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安排。

接著,教材點出了區域發展的一個基本原則:要針對區域發展的資源優勢和主要限制因素,採取相應措施加以開發和治理。教材還一一列舉了本書所要講述的區域整治與發展的案例。

教材最後一段是想讓已是高三的學生意識到:在不久的將來就要投身到祖國、家鄉的建設之中,國土整治這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由我們來承擔和完成。目前同學們應該通過學習,了解國土整治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培養「實事求是,尊重客觀規律」的科學態度,為將來投身祖國和家鄉的建設做好知識的准備。

Ⅵ 涿州市相關部門為什麼不治理中國小康基金會在涿州市百尺竿鎮非法佔用農民耕地

結合我國現有耕地狀況淺談如何切實有效的保護耕地

土地是我們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是十分寶貴的資源和資產。隨著人口的迅猛增長,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總體質量差,耕地後備資源嚴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現實問題日益顯著,也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當前,我國的耕地保護形勢依然非常嚴峻,全國耕地總面積僅剩18.27億畝,人均佔有耕地面積只有1.39畝,遠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同時每年還有1億畝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根據中國「十一五」規劃綱要,到2010年末全國耕地面積必須確保不低於18億畝,這是一條直接關繫到13億中國人吃飯問題的底線。加強耕地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一、我國耕地的現狀
與世界上其他各國相比,我國的耕地具有如下特點:人均佔有耕地數量少。1996年底我國耕地統計數為 14.32億畝,人均耕地為 117畝,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畝的 1/3,而且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區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要比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差的地區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

1.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從全國范圍來講,我國的優質耕地少,抗自然災害能力差.耕地中還有近億畝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質量差和耕地與水資源分布不均勻造成我國耕地的生產水平較低,與世界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退化嚴重。我國許多耕地處於乾旱和半乾旱地區,受到荒漠化的影響。我國乾旱、半乾旱地區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國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3.耕地資源貧乏。據統計,我國耕地後備資源即使全部開發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畝,而且建國以來,經過長期開發,剩餘的後備耕地資源大多為質量差、開發難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國必須要保護耕地。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是耕地保護的基本原則。

二、我國為什麼要大力開展耕地保護
1.我國的確實現了農產品嚴重短缺到供求總量平衡、豐年有餘的歷史性跨越,並不意味著我國的糧食安全可以高枕無憂。農業仍然是我國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基礎,仍然要始終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
在21世紀,保障糧食安全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首要任務。人口與耕地、糧食矛盾是農業資源優化配置的最大障礙。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糧食生產將仍然是農業的主體,農業現代化進程包含著糧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糧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沒有國家糧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實現農業現代化。糧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2.嚴格保護耕地是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說到糧食,必須以穩定一定數量的耕地為保障。
耕地是人類獲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維護耕地數量與質量,對農業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我國明確規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要求在有限時間內,建立耕地保護制度,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耕地中的精華,是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護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農田保護好,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基本農田,是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問題的實質是農業問題特別是糧食問題。

三、中國耕地資源保護面臨的困難
耕地是土地的精華,是農業最為基本的生產資料。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及健康發展都離不開耕地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國這樣一個典型的對土地高度依賴的農業大國,耕地的地位與作用就顯得特別重要。黨中央、國務院對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視。中央領導反復強調,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強調保護耕地對國家糧食安全具有基礎作用,對億萬農民的生計具有保障作用,對農村乃至全社會具有穩定作用。進入新世紀,中國將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國家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經濟社會的新變化新要求,使中國耕地資源保護與食物安全保障面臨不少難題。」

1.人口增長、耕地消失、糧消費需求呈剛性增長問題比較突出
農產品穩定供給的任務越來越艱巨。隨著人口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後每年中國糧食消費還要增加50億公斤左右,非糧食食物的需求也會不斷增長,食物消費需求呈剛性增長。但由於糧食生產必需的耕地和水資源數量難以增加,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難度越來越大,糧食和農產品供給始終面臨著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耕地資源急劇流失,最大的影響就是使我國由於人口迅速增長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國人口每年以1000多萬人的速度增長,最高達1700萬人。另一方面,全國耕地資源正在以驚人的速度消失。根據中國科學院國情分析研究小組估測,我國現有耕地約1.218億公頃,絕對數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佔有量不足,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人口與耕地一增一減,使我國人地矛盾更加嚴峻。在數量減少的同時,耕地質量下降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2.耕地資源保護的難度越來越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著高速增長的勢頭,但這種高速增長主要有賴於外延擴展而非集約化利用土地,是以佔用大量耕地為代價取得的。全國上下的開發區熱,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來,由於城鎮化加快、生態退耕以及部分地方違法違規亂占濫用耕地等原因,2006年土地違法案件數量和涉及的違法用地面積出現反彈。農村建房、修公路、造墳墓等佔用大量耕地,我國每年農村土葬佔有2000公頃之多,其中半數以上是肥沃的耕地。

3.耕地後備資源限制強度較大
國土部門組織的調查表明,當前我國耕地後備資源總量為0.0753億公頃,但各主要耕地後備區域的開發均面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壓。能否妥善解決生態環境問題,已成土地開發整理工程成敗的關鍵。耕地後備資源生態背景不良。我國耕地後備資源在31個省、區、市都有分布,但大部分位於北方和西部乾旱地區。耕地後備資源豐富的西北乾旱、半乾旱地區,土地質量較差。其共同特點是存在乾旱缺水、鹽鹼、風沙、低溫嚴寒等一種或多種限制因素,且限制強度較大,生態環境脆弱。

4.我國現有的耕地質量不高
耕地退化是指人類對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導致耕地地力下降的過程,通常表現為耕地土壤利於農作物生長的物理、化學與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根據全國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國優質耕地只佔21%,土壤有機質低於0.5%的耕地約佔10%。現有的耕地中,缺磷地佔59%,缺鉀地佔23%,缺磷鉀地佔10%。水土流失,鹽漬化、沼澤化、沙化的耕地,共計佔53%。現有的耕地中,按質量分,一等地佔41%,二等地佔34%,三等地佔20%。按產量分,一等地點41%,二等地佔34%,三等地佔20%。按產量分,高產田佔29.7%,中產田佔30.3%,低產田佔40%。現有的耕地中,缺磷地佔59%,缺鉀地佔23%,缺磷鉀地佔10%。水土流失,鹽漬化、沼澤化、沙化的耕地,共計佔53%。受工業三廢污染和酸雨侵蝕的耕地還有0.0853億公頃。不宜繼續耕種的耕地約佔耕地總面積的3.65%。

5.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機制的要求越來越緊迫
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產要素量的投入來擴大生產規模,實現經濟增長。以這種方式實現經濟增長,消耗較高,成本較高,產品質量難以提高,經濟效益較低。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是指在生產規模不變的基礎上,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進機器設備、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來增加產量,這種經濟增長方式的基本特徵是依靠提高生產要素的質量和利用效率,來實現經濟增長。以這種方式實現經濟增長,消耗較低,成本較低,產品質量能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較高。目前在中國農業發展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在農業資源的節約和利用上,節約資源的良好氛圍還未形成,經濟上調動農民節約資源積極性的有效辦法和利益補償機制還不健全。

四、如何切實有效的保護耕地
1、堅決制止耕地閑置、拋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備耕種條件的耕地,組織鄉(鎮)、村、戶及時復耕,並由土地徵用單位支付復耕費用;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處以罰款;對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對常年和季節性拋荒的承包地,可由種糧大戶耕種。縣、鄉兩級政府對制止耕地拋荒承擔直接責任,並把此項工作列入幹部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對耕地拋荒嚴重的地方,堅決追究、嚴肅查處當地領導的責任。

2、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強規劃實施管理,促進各類建設特別是城鎮建設合理集約用地。嚴格實施土地規劃計劃,從嚴控制用地規模。減少用地報批環節,縮短報批周期,積極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用地服務。同時,各級地方政府要堅持依法用地,決不能以用地報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資金等各種理由,擅自用地、越權用地、違法用地,決不能以犧牲資源和農民利益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

3、嚴格巡查,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土地動態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組,堅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將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加大對違法案件查處力度,對重大違法案件要公開查處,一抓到底,既要處理事,更要處理人,構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根據「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數量不少、質量不降和絕不允許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用地,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建立縣鄉村保護基本農田領導小組,形成保護網路,對基本農田管理實行定位、定量、定人,確保每片都有一個責任人,村村都有專職管護員。

5、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嚴格執行「佔一補一「,確保耕地佔補平衡,全面實行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鉤制度,嚴格按項目考核,落實責任,建立和完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管理制度,以重點項目實施為導向,全面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形成補償耕地的良性循環機制。

總之,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面對我國耕地嚴重不足的嚴峻形勢,採取各種措施,預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環境的因素,穩定和擴大耕地面積,維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質生產能力,預防和治理耕地的環境污染,是保證土地得以永續和合理使用,穩定農業基礎地位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所以及時採取切實有效的辦法保護耕地將是我國目前急需著力解決的一大重要問題。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 ?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Ⅶ 中國農業銀行農村土地整治貸款管理辦法

農業銀行是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貸款是有嚴格的管理辦法的。貸款審核是比較嚴的。

Ⅷ 土地整理中如何加強對土地資源的保護

資源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論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拯處、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計、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
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民政部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發行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質,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法。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於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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