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貨車超載超限
❶ 貨車超載超限是怎麼限的
看貨車是幾軸車算的,請具體點。
❷ 從源頭治超!8省開展超載超限專項整治行動
為了治理貨車超載超限運輸的違法行為,近日,雲南、河北、吉林、哈爾濱、山東等全國8個省份開展超載超限專項整治行動。
江蘇省:實行貨運運單制度
江蘇省表示:將在未來三年內基本消除高速公路超限超載現象。
為此,江蘇省將開始實行貨運運單制度,要求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需建立貨運運單檔案,需要企業存成檔案,以備以後核驗;看另外,隨車備查聯需要司機隨車攜帶,以便於在路上向交警等執法人員出示。
其中,貨運運單應載明車輛號牌、車輛道路運輸證號、軸型、貨物品種、車貨總重、起運地、托運單位、送達地、收貨單位等。並且將嚴格執行「一超四罰」,從源頭治超。
吉林市:為期3個月的「春雷行動」
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公路設施和道路交通安全,從4月7日至6月30日,吉林省交通運輸廳、吉林省公安廳聯合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春融期集中整治貨車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春雷行動」。
整治行動重點1、打擊非法改裝行為和「百噸王」車輛;2、貨車拒檢、不通行高速公路專用檢測車道,不聽從高速公路勸返指揮、故意堵塞車道的行為;3、惡意遮擋號牌、沖闖站卡、損壞相關設施設備等違法行為;4、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站)等違法行為。超限禁入,一超四罰對於大貨車超載超限等行為,將嚴格實施「一超四罰」,並對貨運源頭企業周邊超限超載運輸情形嚴重的路段,有關部門加大聯合流動稽查頻次,強化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的聯合懲戒。除此之外,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貨車全面實施重量檢測,實現「貨車必檢、超限禁入」。
哈爾濱市:制定貨車「十個嚴禁」規定
近期,哈爾濱市交警部門針對建築運輸材料、殘土、爐渣等大型貨運車輛持續開展整治行動,針對大型貨車容易出現的交通違法行為制定了大貨車「十個嚴禁」管理規定。
雲南省:超載超限貨車禁上高速
近日,雲南省開展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專項行動!公路貨車嚴禁超限超載運輸,未經稱重檢測或經稱重檢測違法超限超載的貨車拒絕駛入高速公路。
所有經過普通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貨運車輛,必須按規定進站接受檢測。1.未經稱重檢測的;經稱重檢測違法超限超載的。拒絕駛入高速公路。2.經檢測認定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必須卸載後方可放行,並按規定實施處罰和記分,實行「一超四罰」,按規定納入失信名單。不按規定進站的,按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實施處罰和記分。
寧夏回族自自治區:貨車超載直接罰貨主!
3月1日起,最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簡稱治超辦法)》正式實施,新規對貨車超限超載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貨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貨運車輛駕駛人駕駛違法超載貨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不滿30%的,處200元罰款,一次記3分;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滿50%的,處500元罰款,一次記6分;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不滿100%的,處1000元罰款,一次記6分;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100%的,處2000元罰款,一次記6分。
北京市:超1噸罰500,上限30000
3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布《關於公布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貨車超限不停車檢測執法點位的通告》,表示2020年4月6日起,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貨車超限不停車檢測執法設備啟用。
全市超限超載貨車卸載地址及聯系電話表
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處理,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的處罰。
河北省:電子抓拍超載貨車
從3月10日起,河北高速交警就已經開始在在青銀高速公路河北段開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動,該路段已被打造成首條「河北高速嚴管路段」,查處力度非常之大。
據官方公布的數據,從3月10日至29日,青銀高速查處量居前三的違法行為是貨車佔道、違法停車、疲勞駕駛,其中貨車佔道13207起,違法停車160起,疲勞駕駛104起。
青銀高速抓拍及提示設備安裝位置:
山東省:高速超載不得超過5%
4月1日,山東省政府召開全省「公路服務品質提升年」活動動員部署視頻會,對活動開展進行全面動員部署。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對照「國檢」標准要求,制定了《「公路服務品質提升年活動」實施方案》。
方案明確表示要增強公路治理能力。加快推進公路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程序,路政案件結案率不低於95%,路損追償率不低於90%。強化超限治理,確保高速公路超限車輛不超過0.5%,普通國省道超限車輛不超過2%,保護好路產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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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河北省對大貨車超載超限今年怎麼治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運車輛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一)車貨總重超過五十五噸(不含五十五噸); (二)單軸承重超過十噸(不含十噸); (三)由汽車和全掛車組合的汽車列車,被牽引的全掛列車總重超過主車總重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通行管理 第七條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駛。除運輸重型不可解體物品確需超限超載行駛公路的貨運車輛外,公路管理機構不得為其他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辦理通行許可證件。 第八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治超檢測站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實施治理,也可以根據本省有關規定設立流動檢測卸載點。 第九條治超執法人員在進行治超工作時,可以設置車輛緩沖帶和自動路障裝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應當經稱重檢測後方可認定。貨運車輛駕駛員拒絕稱重檢測或者車貨總重超過稱重設備標定限值等無法用稱重設備檢測的,可以採用量方測算的方法認定。 第十一條治超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貨運車輛涉嫌超限超載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駛並引導到治超檢測站或者流動檢測卸載點進行檢測。 稱重檢測結果與當事人之前接受處罰後的法律文書記載的卸載後的車貨總重不一致,且超過認定標準的,可視為二次貨物拼裝。 第十二條治超執法人員對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應當責令違法責任人自行卸載。違法責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自行卸載的,應當強制卸載,卸載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獲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及駕駛員信息及時通報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的管養單位或者部門,可以在農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節點位置設置限高、限寬設施,同時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在縣道上設置限高、限寬設施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對車貨總重超過五十五噸(不含五十五噸)或者車貨總重超過認定標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行駛收費公路的,可以利用計重收費系統,加收相應費用。其收費標准,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擾、拒絕治超執法人員實施超限超載檢查,不得惡意堵車、強行闖關、破壞設施、威脅治超執法人員。 對拒絕檢查、車輛妨礙交通通行的,由治超執法人員將車輛強制駛離或者拖至治超檢測站、流動檢測卸載點實施檢測,相關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治超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而上路從事治超執法工作; (二)只罰款、收費,不實施卸載,放行車輛; (三)將罰款、收費據為己有; (四)發現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不予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治超執法人員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 第三章源頭管理 第十八條從事砂石料、鐵粉、煤炭、鋼材、水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的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治超工作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登記貨運車輛、駕駛員和貨物的信息,並及時報送登記結果; (四)配備裝載、配載計重設施、設備; (五)接受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裝載、配載貨物,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二)為沒有號牌或者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為未出示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五)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證明。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合法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貨運源頭單位,不得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貨運源頭單位公布超限超載標准、監督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通過巡查、派駐人員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載行為。 第二十二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貨運源頭治理工作予以協助,對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移送案件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車輛安全知識和依法裝載、配載的培訓學習,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不得聘用無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四條貨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貨運車輛駕駛員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第二十五條貨運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應當按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業產品種類和參數生產,加強生產一致性管理,禁止虛假標定。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車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違反前二款規定生產、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貨運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禁止在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的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應當將有關貨運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的信息通報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查處部門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通報信息的單位。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辦理通行許可證件的; (二)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車輛或者只罰款、收費,不實施卸載的; (三)亂罰款、亂收費或者將罰款、收費據為己有的; (四)為違反規定生產、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的; (五)對有關部門移送或者通報的案件不及時查處的; (六)接到投訴、舉報後,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治超職責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工作人員是行政執法人員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並建議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離崗培訓或者調離執法崗位。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而上路從事治超執法工作的,除責令其停止執法活動外,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按每輛次處一千元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源頭單位裝載、配載危險化學品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移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每輛次處一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產經營的行政許可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貨運經營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依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一年內超限超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貨運車輛或者駕駛員,由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道路運輸證或者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取消該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資格;對已售出的,由貨運車輛違規生產、改裝企業自行召回處理;拒不召回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召回。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責令違法責任人限期按國家強制性標准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恢復原狀,其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行駛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對違法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車貨總重超過五十五噸(不含五十五噸)的; (二)車貨總重超過規定標准百分之百以上的; (三)查處後對貨物進行二次拼裝的; (四)阻撓、拒絕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嚴重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倒查裝載、配載的貨運源頭單位、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車輛所屬單位、途經治超檢測站或者流動治超檢測卸載點等單位或者個人。 責任倒查中涉及企業或者個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及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實施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阻礙治超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及時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治超責任不落實,履行職責不認真,超限超載車輛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別是因超限超載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行政領導,由上級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予以行政問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❹ 大貨車超限超載行駛的懲罰標准時怎樣的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所有車輛在裝載時,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種情形規定的超限標准,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定的超載標准: ①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②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③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④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⑤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⑥ 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一至五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六種情形.
❺ 重慶如何整治貨車超限超載
4月5日起,重慶高速執法部門將在我市高速路網收費站各入口開展對逾期未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超限超載貨車進行攔截治理的專項執法行動。
❻ 現在國家交通法對這個大貨車超限超載或者是超高的話,是怎麼規定的,為什麼
公安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必須堅持卸載與處罰相結合,對於車輛第1次超限超載且能主動卸載的,要以教育為主,不予罰款、不收取公路補償費,但應在車主道路運輸證的附頁上進行超限超載違章登記,並將車輛所屬運輸企業的情況抄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車輛超限超載超過2次(含2次)的,除實施卸載和登記外,交通部門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對單車處以每次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單車每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其中超載30%以上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還可同時對車輛所屬運輸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將超限超載車輛所屬運輸企業等情況抄告當地交通部門,按照本方案有關整頓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的規定予以處理。實施卸載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門的執法人員告知車主或者司機自行卸載。需要提供協助卸載和保管貨物的,相關的收費標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此外,各級交通部門還可根據卸載貨物的種類為卸載貨物提供不超過3天的免費保管時間,並將貨物有關保管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卸載貨物超過保管期限經通知仍不運走的,按規定變賣,扣除相關費用後,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❼ 治理超載超限有何高招
說實話,司機也不願意超載,還不安全,減少車的使用壽命。
治理,罰不是辦法。
1、國家應該對一年不超載的貨車實行油補,錢從超載罰款那支出;
2、降低公路收費;
3、嚴查亂收費亂罰款;
4、鼓勵集裝箱式一站發送,降低裝卸成本;
盡量降低運輸費用,才能不超載。
❽ 貨車超限新規定什麼時候實施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是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超限運輸的定義是指超過公路建築限界規定的長度、寬度、高度的限界或總負載超過公路、公路構造物限載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按照9月21日起施行的新標准,2軸貨車車貨總重不得超過18噸;3軸貨車不得超過25噸,3軸汽車列車不得超過27噸;4軸貨車不得超過31噸,4軸汽車列車不得超過36噸;5軸汽車列車不得超過43噸;6軸及6軸以上汽車列車不得超過49噸。
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6噸。同時,還對車貨長寬高進行了明確:總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米,車貨總寬度不得超過2.55米,車貨總長度不得超過18.1米。
(8)整治貨車超載超限擴展閱讀:
車輛超載注意事項
一、車輛超限超載嚴重破壞了公路基礎設施。由於超限超載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梁的設計載荷,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使用年限大大縮短。
二、車輛超限超載,質量增大而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危險性增大。如果嚴重超載,則會因輪胎負荷過重、變形過大而引起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翻車等事故。另外,超載還會影響車輛的轉向性能,易因轉向失控而導致事故。
三、駕駛人駕駛超限超載的車輛,往往會增加心理負擔和思想壓力,容易出現操作錯誤,影響行車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四、由於超限超載後的車輛無法達到正常速度行駛,長時間佔用車道,直接影響道路的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