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運輸治理
A.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的第三章 源頭管理
第十八條從事砂石料、鐵粉、煤炭、鋼材、水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的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治超工作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登記貨運車輛、駕駛員和貨物的信息,並及時報送登記結果;
(四)配備裝載、配載計重設施、設備;
(五)接受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裝載、配載貨物,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二)為沒有號牌或者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為未出示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五)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證明。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合法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貨運源頭單位,不得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貨運源頭單位公布超限超載標准、監督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通過巡查、派駐人員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載行為。
第二十二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貨運源頭治理工作予以協助,對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移送案件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車輛安全知識和依法裝載、配載的培訓學習,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不得聘用無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四條貨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貨運車輛駕駛員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第二十五條貨運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應當按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業產品種類和參數生產,加強生產一致性管理,禁止虛假標定。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車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違反前二款規定生產、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貨運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禁止在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的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應當將有關貨運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的信息通報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查處部門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通報信息的單位。
B.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安裝合格的稱重和計量設備的;
(二)未建立貨運車輛駕駛和放行崗位職責及責任追究制度的;
(三)貨物裝運前對貨運車輛及駕駛員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不進行查驗登記的;
(四)為無牌無證或者證照不全的貨運車輛裝(配)載貨物的;
(五)為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的。
第三十條貨運車輛超過國家限載或者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交通警示標志標明的限載標准,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未達百分之五的,給予警告;
(二)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超過國家規定車貨外廓尺寸標准或者交通警示標志標明限高、限長、限寬標準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貨運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依照有關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給予記分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同一運輸行為既超過國家限載規定標准,又超過核定載質量,已由一個行政機關給予罰款處罰的,另一個行政機關不得再給予罰款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貨運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處罰數額上限予以處罰;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賠償:
(一)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拒不卸載的;
(二)拼裝、改裝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拒不拆解改正的;
(三)安裝或者加裝影響超限超載檢測裝置,逃避超限超載檢測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對貨運車輛超標准裝載並放行上路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萬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對車籍不在本省的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除按本辦法規定處罰外,實施處罰的部門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情況抄告車籍地有關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實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措施,致使本地區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相關責任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對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的;
(二)未經檢測稱重即對貨運車輛進行處罰的;
(三)未經卸載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
(四)未按有關規定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進行處罰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或者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相關責任管理部門的上級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交通主管部門定期抄報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情況,對有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阻礙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以及強行沖卡、聚眾擾亂檢測秩序、故意堵塞運輸通道或者檢測站點通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全國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是什麼時間
第一條 為了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規定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監控網路,不斷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農業、水利、國土資源、財政、價格、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
D. 如何治理超限超載運輸車輛
治理超載是個大問題但並不是一個難問題,為什麼說它不是一個難問題呢?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往往攔下一輛超載車,對方只要交付了一定數額的罰款就可以順風無阻,直到在下一個路口被攔截,再繳費再上路,正是這種只收費不管理,交了買路錢就一路順風的做法,以及管理者事不關己的做風才會使得高速路上的超載現象屢禁不止。
部門管理到底是為了制止、堵住疏漏,還是一罰了事?如果不從思維上進行轉變,治理超載的行動很容易淪落為一陣風式的運動式管理。
其次,沒有事故的守衛負責制。往往隱患車、超載車上路的時候,沒出問題的時候大家相安無事,但出了問題就發現往往事故車不在自己的管轄范圍之內,正是這種各掃門前雪的分段思維管理思路才會使得高速公路上的超載難的問題難以禁止。更多作用是在於收費上、在於罰款上,而不是在制止上,正是這種只關心收費不關心危險的行業潛規則,才會使得超載危險上路屢禁不止。
事實上,到底是在超載車沒有上路之前就攔截,還是說讓危險的隱患在路上前行,毫無疑問前者更有效,治超難難在只收費不管理,難在沒有守衛問責制。
E. 什麼叫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一條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 「承運人 」),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第四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方便運輸、保障暢通」的原則。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的要求。但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第六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按下列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途經公路沿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審批,必要時可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進行協調。
(二)跨地(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超限運輸的,由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七條承運人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一)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二)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三)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四)車輛行駛證。
F. 為什麼要治理超限運輸車輛
一是為了維護公路交通基礎設施的完好。超限超載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梁的設計承受荷載,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縮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全國公路每年因車輛超限超載造成的損失超過300億元,給國家財產造成了巨額損失;二是為了道路交通安全。據統計,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於車輛超限超載引發的,50%的群死群傷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系,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三是為了維持良好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車輛超限超載、無證營運、套牌運輸、改裝、拼裝等違法行為,嚴重破壞了車輛生產、使用秩序和道路運輸秩序。特別是以競相壓價承攬貨源,以超限超載來獲取利潤,超得越多,賺得越多,形成了「壓價→超限超載→運力過剩→再超限超載」的惡性循環,正常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的貨運車輛2至3年後即報廢。 還行吧~``哈哈
G. 轎運車行業存在的非法改裝超載超限問題,現在治理的怎樣了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是指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鋼鐵廠、沙石料場、建築工地、港口、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場地。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並與貨運源頭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信譽檔案,並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確定相關部門在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二)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並確保稱重設備計量性能准確。使用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應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檢定。
(三)維護本單位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
(四)對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非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五)對貨運源頭裝載情況登記、統計,建立貨物裝載台帳。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H. 《陝西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的實施意見 中的「不可解體貨物」指的是什麼一個高4.5米的拉貨鐵籠子算
超限運輸中的大件一般指的是 機械設備,要件,管杠建築設備等非散裝貨物的貨物。 高4.5的籠子屬於大件設備,需要辦理超限證件。
I. 山東省什麼開始治理整頓超限
1、<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是2010年4月1日山東省政府實施的文件。
2、為了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山東省制定了《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開始治理整頓超限。
3、具體條文如下: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的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行為。
第四條 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應當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作、源頭治理、追蹤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實行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目標任務考核獎懲制度。對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超限和超載運輸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對舉報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等執法部門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對超限和超載運輸車輛進行監督檢查時,運輸經營者、駕乘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實施超限和超載運輸檢查。
第二章 源頭治理
第九條 生產製造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並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范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
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
第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公安部門不得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交通運輸部門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運輸車輛。
第十二條 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車輛裝載標準的規定為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貨物。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十四條 客運站應當按照旅客運輸車輛的核定載客限額發售車票和檢票。
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客運站(點)以外上下旅客,並不得超定額載客。
第十五條 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
高速公路單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運輸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
第三章 超限運輸審批
第十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
超限運輸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等物品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
第十七條 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范圍在設區的市轄區內的,應當向起運地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車輛行駛范圍跨設區的市的,應當向省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
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整備質量、軸載質量、輪數、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
(四)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五)車輛行駛證。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受理承運人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予許可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變造、塗改、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十九條 申請超限運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車輛裝載的貨物質量超過車輛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二)車輛軸載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車輛裝載貨物後的長、寬、高超過公路、公路橋梁技術標準的;
(四)行駛路線經過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於三類的橋梁的。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超限車輛擬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涵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並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議。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議,對公路、橋梁等進行加固或者改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
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對公路、橋梁進行加固、改建等防護措施所需的費用,並對公路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上路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其型號及裝載等情況應當與簽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一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年發運量在5萬噸以上的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進行統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報省交通運輸部門審核公布。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公布的貨物集散地實行派駐管理或者重點巡查。
第二十三條 派駐貨物集散地的管理人員負責審查道路運輸車輛的營運資質和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監督貨物裝載行為,對裝載貨物符合規定的車輛出具規范裝載證明。
禁止偽造、變造、塗改、租借、轉讓規范裝載證明。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託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的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和交通稽查站,實施超限運輸車輛檢查,並可以在超限運輸車輛可能繞行或者短途駁載的線路上實施檢查。
在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和交通稽查站所處路段可以設置車輛減速帶。
第二十五條 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或者執法工作人員的指揮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測,不得強行通過。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調查處理的超限運輸車輛,除運輸不可解體等物品外,必須責令承運人對超限部分的貨物進行卸載或者分載,所需費用由運輸經營者承擔;對拒不卸載的,應當強制其卸去超限部分的貨物。
超限運輸車輛未消除違法狀態或者造成公路損害拒絕補償的,禁止在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 超限運輸車輛需要超限超載檢測站和交通稽查站提供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的,應當支付必要的費用,其收費標准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承運人應當在15日內對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拍賣或者變賣,在扣除相關費用後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上繳國庫。
第二十八條 對裝載不可解體貨物、無法卸載且軸載質量不超過限定標准以及擅自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實行按噸公里計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准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與省財政、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執行。
貨物運輸車輛通過實施計重累進加價收費的收費站時,應當按照規定的速度行駛。
第二十九條 超限超載檢測站、交通稽查站和公路收費站應當使用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檢定合格有效的檢測裝置。
第三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超載運輸車輛的檢查。對超載運輸車輛,公安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扣留,由駕駛員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所需費用由超載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或者運輸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聯網的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信息系統,對違法信息及時登記、抄告、處理和公示,實現信息共享。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虛假標定車輛載質量技術數據或者拼裝、擅自改裝車輛等違法信息抄告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由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輛次處100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非法設立配載點及經營場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客運站造成出站旅客運輸車輛載客超過定額的,除承擔乘車人轉運費用外,由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情節予以通報或者降低車站等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裝載等情況與簽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一致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塗改、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規范裝載證明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予以收繳,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貨物運輸車輛強行沖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測而逃避檢查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的載質量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超限運輸車輛,除依法處罰外,交通運輸部門可以責令其進行二級維護,並進行車輛技術性能檢測。
實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累積記分情況,可以責令其參加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或者收繳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
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運輸企業營運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記錄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相應降低其質量信譽等級。
第四十條 旅客運輸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由公安部門對駕駛員依法實施處罰並給予違法記分處理;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還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額定乘員20%至50%的,停止營運3個月;
(二)超過額定乘員50%至80%的,停止營運6個月;
(三)超過額定乘員80%至100%的,停止營運9個月;
(四)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停止營運1年。
運輸經營者不具備旅客運輸條件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
第四十一條 超限和超載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並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運輸經營者限期整改,相應降低其質量信譽等級。
對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車輛駕駛員,由交通運輸部門注銷其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證件。
第四十二條 旅客運輸經營者在1個營運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核減其營運線路經營期限,並按照下列規定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一)發生1起較大責任事故的,半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二)發生1起重大責任事故或者2起較大責任事故的,1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三)所屬運輸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1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限運輸車輛在未實施計重累進加價收費的公路上行駛而損害公路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補償費標准予以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阻礙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協助超限或者超載運輸車輛逃避檢查的;
(二)協助超限或者超載運輸車輛強行沖卡的;
(三)侮辱、謾罵、毆打執法工作人員的;
(四)聚眾擾亂執法檢查或者尋釁滋事的;
(五)其他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J. 求《淺談高速公路超限運輸管理》的論文
淺談高速公路如何實施超限運輸管理超限運輸現象在我國十分普遍,而汽車特別是貨車超限是引起公路非正常損壞的重要原因。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公路部門因超限運輸產生的額外道路維修保養費用高達幾百億元(這還不包括超限運輸車輛因鑽收費標準的空子而流失的大量路橋通行費和機動車養路費),因超限運輸導致橋梁坍塌的事故也時有發生。因此,治理超限運輸對保護道路,延長道路使用壽命,減少維修保養費用和凈化貨物運輸市場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交通部於2000年4月1日頒布實施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隨後部分省市還出台了相關的實施辦法和收費標准,在全國范圍內的普通公路上掀起了整治超限運輸的高潮(高速公路因其資金來源和管理機制的特殊性,還剛剛起步)。實踐證明:治理超限運輸光靠「源頭治理」或宣傳教育是行不通的,除必要的宣傳教育外,還必須在關鍵路段設置軸重檢測設備,對過往車輛進行自動檢測並對惡意或嚴重超限的車輛收取補償費等方式,對超限車輛形成一種有形的威懾,使超限運輸從偷逃通行費、養路費和變相減低運輸成本的好處中變成無利可圖時,超限運輸現象才有可能減少或逐步杜絕。國內目前在治理超限運輸方面有如下特點:普通公路多數採用價格便宜、使用靈活機動的攜帶型稱重儀。高速公路則傾向於採用不限制車輛通行速度的高速動態稱重系統(英文簡稱WIM系統)。攜帶型稱重儀的大量應用,大大推動了該行業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國內生產和經營該設備的企業已接近20家。但由於該設備是由地磅發展而來,必須限制車輛以小於5或10km/h的速度通過稱重板才能准確稱量,因此需要攔截車輛後緩慢檢測,處理時間較長,執法者極易與司機產生糾紛。另外,由於它的機動性和人工干預較多,容易產生新的公路「三亂」,實際上部分地方已出現了這種現象。因此該設備不適應高速公路的需要。高速公路最好的選擇是採用不限制車輛正常行駛速度的高速動態稱重系統(WIM),才能高速、有效地自動判別超限運輸的車輛。有利於建立自動化、規范化的超限檢測站,便於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各項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但高速公路究竟採用何種方式來實施,還有待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特別是作為同一地區的不同高速公路之間,如何協調和統一執法,更是一個重點和難點。國內已實施的部分項目,要麼是參照國外的模式,投資大且由於相關配套技術還不成熟而達不到應有的效果。要麼是簡單地建立一個類似地磅的稱重站,操作復雜且不夠規范,容易滋生腐敗現象;另外,高速公路之間的協調和相關辦法的出台也相對滯後。這種單打獨斗、各自為政的局面繼續發展下去,終將出現嚴重的混亂,不僅執法目的不可能達到,花費大量經費購置的檢測設備也將形同虛設。要解決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三個方面考慮:①配套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可以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牽頭並發揮主導作用,出面召集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論證,最終形成共識,並制定一套操作性強的實施辦法和標准,統一全省范圍內高速公路的超限執法行動。該實施辦法至少應包含如下內容:高速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賠(補)償標准;高速公路設置超限檢測裝置的程序和要求;避免超限車輛行駛不同的高速公路時被重復處罰的規定;不同高速公路超限運輸賠(補)償收入的統一結算和分配方法等,以及制定統一的票據和超限運輸執法人員工作準則。②確定具體的實施方法:高速公路要較好地控制超限運輸車輛,可以採用以下幾種方式(見圖1、圖2)。以司百力公 司產品為例。SPR-102B-1主幹道動態稱重站系統 [一種取決於先進設備,造價低廉而又行之有效的執行方案]● 收取超限運輸補償費、罰款、教育、禁止繼續行駛、卸貨● 多車道布設感測器時,須設置門架,並將電子顯示屏、警報器和攝像機安裝在門架上超限車輛逃逸圖像抓拍系統(電感線圈和攝像機)高速稱重感測器電子指路牌及超限警報器 限制速度標志低速稱重感測器(復核重量)監控處理室(稱重系統控制機、重量顯示屏、監控計算機、票據列印機)SPR-102B-2收費站(匝道)動態稱重站系統 [一種充分利用收費站資源的執行方案]● 收取超限運輸補償費、罰款、教育高速稱重感測器 稱重控制機(警報器、監控計算機和列印機) 收費站最靠邊的入口車道[自動測定和記錄]:◆ 軸重、總重、流量、速度◆ 超限、超速、車型類別◆ 時間日期和違章記錄,據此列印最終處理單據。[技術規范]:感測器電纜小於150米2個感測器和1個電荷放大器 配對(1車道)感測器分布方式1) 平行對齊居中2) 平行對齊靠邊3) 平行左右交錯◆ 速度范圍:5-200km/h◆ 稱重精度:≤±5%(優於美國ASTM E1318-94五個百分點) :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