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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3 13:03:34

公共治理理論有哪些主要內容簡答題,無書

公共治理理論是對作為傳抄統公共管理理論的公共行政理論進行反思和批判,並且
對新公共管理理論和新公共服務理論之合理內核進行整合的結果,其核心觀點是主張通過合
作、
協商、
夥伴關系,
確定共同的目標等途徑,
實現對公共事務的管理,
其內容包括:
第一,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主體組成的公共行動體系;
第二,
公共管理的責任邊界具有相當的模糊性;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之間存在著權力依賴和互動的夥伴關系;第四,治理語境下的
公共管理,是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基於夥伴關系進行合作的一種自主自治的網路管理;第
五,治理語境下的政府在社會公共網路管理中扮演著「元治理」角色。

Ⅱ 公共治理理論有哪些主要內容簡答題,無書

1、治理的主體多元化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體組成的公共行動體系,包括有:
a.政府部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其他公共權威)現實中的政府具有復雜的結構,地 方、中央和國際層面的政府及不同部門構成了多層級、多中心的決策體制,眾多權威 交疊共存是這一體制的主要特徵。
b.非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治理的主體包括政府,但又不限於政府。只要各種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行使的權力得到公眾的認可,這些部門就可能成為不同層面上的權力中心,即可成為社會治理的主體。

2、主體間責任界限的模糊性
治理主體間的責任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這與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有密切聯系。
原因:(1)人們對政府全面履行公共管理責任的能力抱有的期望大大降低。
(2)在「社會經濟」領域中涌現大量非政府組織,這些非政府組織具有滿足多方面需要、解決社會問題而無須讓政府幹預的優勢,所以部分公共責任轉移到在公共管理領域表現傑出和勇於承擔義務的非政府組織和個人身上。
表現:(1)許多民營組織向傳統公共領域進軍。
(2)政府對傳統意義上的社會領域干預。
(3)公共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區分不像以前那樣明顯。

3、 主體間權利的互相依賴性和互動性
a.權力依賴的含義:是指參與公共活動的各個組織,無論其為公營還是私營,都不擁有充足的能力和資源來獨自解決一切問題所需的充足知識和充足資源;他們必須相互依賴,進行談判和交易,在實現共同目標的過程中實現各自的目的。
b.依賴性與互動性:正是因為存在權力依賴關系,治理過程便成為一個互動的過程,於是政府與其他社會組織在這種過程中便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合作夥伴關系。
c.三種夥伴關系
(1)主導者與職能單位之間的關系,即主導者僱傭職能單位或以發包方式使之承擔某一項目。
(2)組織之間的談判協商關系,即多個平等的組織通過談判對話,利用各自的資源在某一項目上進行合作以達各自的目的。
(3)系統的協作關系,即各個組織之間相互了解,結合為一,樹立共同的目標,通力合作,從而建立一種自我管理的網路。

4、自主自治網路體系的建立
a.治理理論與傳統公共管理理論:傳統公共管理理論採用單一等級制下的協調方式,依靠「看不見的手」來進行操縱的市場機制。公共治理理論擁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相互間的權力依賴和合作夥伴關系以及其中的協商談判和交易機制。最終必然會推動公共管理朝著一種自主自治的網路化的方向發展。
b.在該體系中各方主體為獲得支持而放棄部分權力。組織和個人放棄部分經濟權,政府放棄部分強制權。
c.各主體實現管理目的的途徑:
(1)依靠自己的優勢和資源,通過對話以增進理解,樹立共同目標並相互信任。
(2)建立短期中期長期的合作以減少機會主義,相互鼓勵並共同承擔風險。
d.網路化公共管理的特徵:
(1)不再是監督,而是自主合作。
(2)不再是集權,而是權力在縱向上和橫向上的同時分散。
(3)不再是追求一致性和普遍性,而是追求多元化合多樣性基礎上的共同利益。

5、政府在社會公共網路管理中扮演「元治理」的角色
a.元治理的含義:就是作為「治理的治理」,旨在對市場、國家、公民社會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機制進行一種宏觀安排,重新組合治理機制。它其實是強調政府在社會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功能。
b.在社會公共管理網路中,政府雖不具有最高的絕對權威,但它卻承擔者建立指導社會組織行為大方向的行為准則的重任。
c.在「元治理」理論中政府應發揮的制度作用:
(1)社會治理規則的主導者和制定者。
(2)與其他社會力量合作,通過對話、協作,共同實現社會的良好治理。
(3)要促進社會信息透明,使政府和其他社會力量在充分的信息交換中了解彼此的利益、立場,從而達成共同的治理目標。
(4)做社會利益博弈的「平衡器」,避免社會各階層因利益沖突而損害治理協作。

Ⅲ 治理主體之間的關系經歷了什麼樣的轉變過程

治理主體之間的關系經歷了的轉變過程如下:
治理主體之間呈現的制度化的權利安排和行為模式就是治理的結構,它是社會治理水平的外在表現形式,以一定的價值為基礎,以一定的制度安排為核心。隨著社會發展,治理結構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塔式治理結構。塔式治理結構中,政府與其他治理主體之間是不平等的關系,政府在治理結構中處於核心地位。從一定程度上說,塔式治理結構類似統治,公民、市場組織、民間組織和國際組織與其說是治理主體,不如說是治理對象。

第二,鏈式治理結構。在塔式治理結構下,由於政府對公民和社會的壓制,公民對政府有一種不信任感,當這樣的治理結構瓦解之後,在新的社會治理結構中,政府在治理中的作用大打折扣,人民對於政府的信任達到了最低點。

第三,環式治理結構。環式治理結構的治理水平大大提高了,治理主體之間的合作加強了,可以創造有秩序的公共生活,也可以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在這樣的治理結構中,治理主體都開始發揮治理的功能,但是由於治理主體的發育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還需要依靠政府。當治理主體之間發生沖突和矛盾時,需要政府擔當「元治理」的角色來協調和解決。

第四,網式治理結構。隨著社會分工的擴大和不斷多元化,國家的結構越來越復雜,地方、中央和國際層面的政府及其他部門構成了多層級、多主體的治理體制。而且越來越多的私營部門和民間組織參與到公共事務治理的行列中。眾多權威機構交疊共存構成了合作網路。

Ⅳ 除甲醛一般葯水都含有什麼成分

這個要看是什麼葯水,有氧化劑,也有植物提取液,還有二氧化鈦等。

Ⅳ 當今社會對什麼的需求量更大

中國農民貧困的真正原因

近段時期,我主要是在西南地區的一些國家級貧困縣走動。走了一些窮的地方,我發現貧困並不是像我們想像的那樣簡單:貧困就是因為農民素質低、沒文化、愚昧、自然環境條件差,等等。我們把貧困的原因歸結到窮人本身,好像貧困與政府、制度、主流人群沒有多大關系。不是的!在很大程度上,貧困源於沒有權利,貧困源於主流社會設計的不合理制度。

我先從一個故事開始。我到了某地區的一個鄉,那個鄉有14000人,有錫礦、鉛礦、煤礦,每天從這個鄉拉出去的礦產值約40萬。開礦的是浙江、四川、雲南的「大老闆」,他們每年給鄉政府提供的稅收不足50萬,但來來往往的運礦車輛,每年損壞路面用以維修的資金不少於150萬。礦開了,環境破壞了、資源沒有了,並且礦是有毒的,礦工沒有任何勞動保護,每個礦工在礦里只能工作三個月就不能再工作了,時間長了有生命危險。這樣的勞動,每個礦工的工資不到300元/月。如果你到礦上看到那些礦工,你的第一感覺是這些礦工和牲口沒多大的差別。不生活在那樣的環境中的人是很難理解「寧可累死,不可餓死」的現實選擇的。

第二個故事:我去的一個貧困縣,那裡的原始森林是九十年代以來砍伐的,砍樹的時候沒有任何補償,因為主流社會的人說森林是國家的,砍伐森林自然不關當地人的事了。沒有砍伐森林的時候,當地人主要以狩獵為生,輔以簡單的農作,生活還是比較舒坦的。樹砍了之後,當地人不得不從狩獵生活轉向農耕生活,千辛萬苦地造了梯田。最近幾年,說要保護環境,防止水土流失,政府強制當地人退耕還林。森林砍了,沒有補償;辛辛苦苦開的梯田,一個文件下來,說補給你每年三百斤糧食,給5—8年就了事。我身臨其境的時候,無比地羞愧。很多人講保護環境的時候表現得無比善良和慈悲,而面對弱勢的同胞卻是如此的不道義!

當我走進貧困的深處面對貧困的時候,我實在沒有理由指責在貧困中掙扎的人們,他們沒有錯!經過長時間的思考,我對貧困有了更清晰的理解。至少有十幾種主要的限制窮***利、導致貧困的不合理制度,需要我們重新檢討:

產權制度

上面的兩個故事都與產權制度有關。礦產資源屬於國有,國有是誰有呢?誰有權審批礦產資源開發,誰就代表國家了。有人會說,國民分享稅收啊,誰代表國家征稅呢?當然是幾個人的事。一噸煤35元—50元的稅收,可是一車裝10噸卻只算5噸,白天運10車計稅,晚上100車不計稅。就是征了稅,當地的老百姓又如何實現分享稅收收益的權利呢?

如果說森林、礦產資源是國家的,窮人分享不到收益也就罷了,但本來是窮人的財產,「國家」也要佔有。

比如說,農民集資辦的公路、橋梁、水利設施等等,產權都不屬於農民。既然是農民集資辦起來的,為什麼農民沒有產權收益呢?如果把農民投資的電力、交通、能源、通訊等等基礎設施,都讓農民分享產權和收益,農民也不至於這么苦、這么窮。

不僅如此,到八十年代後期,國家鼓勵農民辦糧食加工廠,一個加工廠要投資幾十萬、幾百萬。到了九十年代,國家一個文件下來,不允許農民經營糧食了,農民損失慘重!國家不承擔任何責任;八十年代政府鼓勵農民販豬、宰豬,九十年代,要「定點屠宰」,農民辦起來的生豬「一條龍」全垮了,誰也不賠啊;八十年代後期,允許農民經營種子、農葯、化肥,九十年代,供銷社重新專營,把農民害的可苦了。農民由此所負的債是一代人、兩代人都還不清的。城裡的企業破產了就破產了,農民的企業被逼得破產了,錢還是要還的。農民怎麼不窮啊!

財政制度

農村電、電話是農民自己集資建起來的,城裡電、電話是國家投資的,城裡人用的電和電話比鄉村便宜;農村的學校是農民自己集資建的,農村老師的工資是農民自己開的。城市裡的學校是國家建的,城市裡老師的工資是國家財政開的;城市裡的公路是國家修的,一公里就是好幾百萬甚至千萬,農村裡的公路主要是農民自己修的。農村幾乎所有的基礎設施建設都是農民自己集資的,當然國家也有財政支持,但那是杯水車薪。都是中國的公民,在佔有財政資源方面,標準是不一樣的。

社會保障制度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不覆蓋農民的,談社會保障制度,對農民來說,還太奢侈。這個極大的不平等說也是白說,不說也就罷了。但不能破壞農民自己的保障制度,即不能剝奪農民擁有土地的權利。那些生活在貧困地區的農民,一旦失去土地,他們怎麼生活?我們為這些失去土地的人提供了什麼樣的社會保障呢?

金融制度

城裡人可以用身份證從銀行貸款買房,鄉下人不可以;城裡人可以用房作抵押貸款,農民的房子也是房子,為什麼不能用他們的房子、土地去抵押貸款呢?農民的財富也是國民財富的一部分,也是人民幣的基礎,為什麼中國的銀行不承認呢?如果我們農民的山、農民的地、農民的房,也能在銀行里抵押,那農村也不缺投資,農民也有錢發展。現在,農民貸款生產農產品供城市人享用,貸款也是那麼難,利息還高於城裡幾倍。外國銀行不下鄉,中國的銀行也進了城,國家又不允許鄉村民間金融存在,難道農村指望太空人提供金融服務不成!

稅收制度

農民的人均收入是(每年)兩千多塊錢,不是可支配收入,這些收入中還含著種子、自己和牲口吃的糧食。國家按農戶農產品產量的百分之八點四來收取農業稅,但如果把農民自己消費和投入生產的這一塊除開,那肯定是百分之二十幾或更高的稅率了。再如果把糧食加工流通環節的稅率考慮進去,農業的稅率可能就在百分之三十幾以上。一個農民一年的可支配收入就只有幾百塊錢,要交稅;城裡人一個月有幾百塊錢的社會保障。城裡人做生意虧本,可以不做;農民種地虧本,可不可以不種?不種(的話)可不可以不納稅?不可以,不種地照樣納稅。農業是最弱質的產業,農民是最弱勢的群體,卻面對最不優惠的稅收政策。農民怎麼不貧困呢?

資源的配置制度

就說說扶貧的資源配置制度吧。國家的扶貧資源是屬於窮人的錢,這個資源是由誰來配置的?是幹部來配置的。誰跑步「錢」進、誰跑得勤就給誰。跑到扶貧資源是要成本的,資源通過一級一級的下撥是要雁過拔毛的。這些資源到了項目點、到了社區該怎麼使用,還是沒有窮人的發言權,還是國家幹部說了算。不少貧困地區搞工程招標,誰主持,是幹部,誰有權參加投標,極少數有錢的人,窮人在哪裡呢?佔99%的窮人被排斥在外了。

如果法律制度來配置扶貧資源,肯定會比幹部權力配置更有效力;如果資源到了社區,由老百姓主導資源的使用,就可以用很少的錢辦很大的事,因為中國農村有的是過剩的勞動力。但在不少地方,扶貧資源和公共資源配置成了權力和權力、權力和資本的交易游戲。

教育制度,醫療制度

這兩個制度差不多,只說教育。人們似乎公認:「教育改變命運」。中西部的教育能改變中西部人民的命運嗎?我看不能,反而使它們越來越苦難。我在我的《扶貧日記》里寫過一個高中生,他的父母親為了培養他,借了一身的債,他高中畢業到城裡打工,每月的工資400元,要用十幾年的時間打工來還債。他說只要還清債攢夠2000元錢,他就准備回到他的那個小山村去結婚,再不來打工了。那時候他大概也有40歲了,不回山裡城裡人也不會要他打工了。現在的農村教育是什麼?貧窮的父母親,負了一身的債,支付了巨額的教育成本,好不容易培養一個高中生。高中生給了父母什麼回報?沒有!他把20—40歲黃金的時間給了城裡,他得到了什麼?沒有!到了40歲,快要老了,城市和發達地區不要他了,把養老的包袱又甩給了中西部,甩給了窮人。教育是不是抽水機?教育不斷地把中西部的資源向發達地區抽,不斷地把窮人的資源往富人抽啊!

我讀小學時,幾毛或一塊錢讀一年;初中時,一年兩塊錢;高中時,三塊五塊讀一年;大學時,國家一個月補貼20多塊錢,35斤糧票。現在我的孩子讀書呢?小學100多,中學1000多,中考把錄取分數線提得高高的,缺一分100元、幾百元不等。現在我們讀大學,國家給一點錢甚至不給,更多的是學校收錢。我計算了一下,從1985年到目前為止,農產品的價格漲了不到7倍,相當於農民的收入(在價格上)長了7倍。但現在農民教育支出漲了幾百倍甚至幾千倍,你說農民怎麼不窮!農民能夠賣的一點錢,就被我們的教育吸得一干二凈,農民是要負債來培養自己的孩子,並且是給發達地方培養人才。

就業制度

很長時期,政府談就業、失業問題,只談城裡人,農民不在這個話語里。直到今天,勞動法能保護的還是城裡的職工,失業保障與農民工沒有關系。北京上海這樣的城市依然還存在嚴重的就業歧視。

更為嚴重的是在財政稅收資源解決就業問題時,農民依然是極少考慮的,常說的再就業工程根本與農民無關。

國家的金融資源也偏向解決城市居民和國有企業職工的就業,每年有數百億的貸款給了國有企業;證券市場也有更多的資源被輸入國有企業。重要的職能就是保障就業。

誰給了農民這樣的政策資源呢?

解決農民的就業是不是沒有辦法呢?不是的。國家有很多機會可以為農民提供就業。例如,1998年大洪水後,國家拿出數百億元治理大江大河,長江大堤每方土12元,這樣的好事給了大企業家做了,大企業家轉包給農村的拖拉機施工,每方土3.6元承包出去,一方土坐地凈賺8元多。如果從農民就業的角度去考慮,幾百億可以解決多少農民就業,增加農民數百億收入。再如,農村還有很多的水利工程待建,有的是要恢復原有功能。假如國家一時拿不出錢來,可不可以讓農民先幹上,發給農民勞動工積累券,農民可以憑券購買教育、醫療等服務或抵押給銀行獲得貸款。

主流社會,面對農民就業難的時候,總是指責農民文化水平低,素質差,不適應城市社會,不適應市場經濟等等,全是歧視性的語言。根本的問題是我們沒有把農民的就業問題當成是「國民的基本權利」,沒有把創造農民就業崗位當成政府的基本職責

中國的農村什麼最多,勞動力最多。每天有幾億農民沒有活干,能掙錢的活專給有錢的人干,你說農民能不窮嗎?

工資制度

工資制度是一個最大的抽水機。城裡人的工資裡麵包含有結婚、生兒育女、孝敬父母的部分,還有再教育和養老部分。農民工的工資呢?它包含這些嗎?不包含。農民工一個月就500元錢左右,他們不可能完成勞動力再生產、承擔不了贍養老人的義務,自己養老的問題也無法解決。

根據陸學藝、郭書田等先生的計算,每個農民工在城裡創造的價值是25000元,但每個農民工得到的平均工資只有6000—8000元(這是高估了)。城市和發達地區每年從農民工身上得到16000元以上的剩餘價值。如果進城的農民工是1億人,那麼農民每年被剝奪的就有1.6萬多個億。

工資制度對農民工嚴重的不人道,會導致一系列嚴重的後果。

據統計,全國現在有千萬以上的娶不起媳婦的農民和農民工。鄉下的女孩子都嫁到城裡去了,她們不願意在鄉下找一個養不起孩子和老人的老公,有的女孩子做二奶也不願嫁給「足馬」為妻。社會學家樊平呼籲,農村「美女」的流失將導致農村社會「荒漠化」!我們追求的城市化難道要以農村社會「荒漠化」為代價嗎?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可能是第二大抽水機了。憲法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所謂集體所有,就是村民共同共有。但農民的土地不能自主地進入市場交易,只能先給國家徵用,再由國家出賣,國家徵用1畝地幾千、幾萬不等,轉手就賣幾萬、幾十萬、幾百萬不等;農民自己在自己的地里蓋廠子可不可以?不可以,還得先給國家徵用了再買回來;農民在自己的地里挖魚塘可以嗎?不可以,要挖也得出錢給國家。據統計「國家」每年從農民的土地上拿走數百億甚至更多的錢。

幹部制度

但我說的是另外一個問題——幹部制度也是一個抽水機。幹部是上面提拔的,要當幹部就只有找上面。想當幹部就要跑步「錢」進,不跑步「錢」進想提拔,難!所以每年用於跑官的錢不是個小數目。這些錢從哪裡來呢?當然是公款消費了。我提拔了,付出了很高的成本,怎麼辦?有權不用,過期作廢,趕緊用權力從老百姓身上尋回來。提拔的幹部越多,幹部換的越勤,老百姓的負擔就越重,所以幹部制度也是個抽水機。如果幹部選拔權在人民,公布幹部的權力在人民代表大會,當官就要給老百姓送禮了——勤勤懇懇為人民服務,要是這樣就好了。

現在也搞民主,幹部也要選,誰提名呢?上面提名。誰想當幹部,還是要給上面送禮才行。現在的民主還是上面的「民」主,把上面要的人「舉」上去,和原來的效果是一樣的;其實,老百姓要的是下面的民主,是要把那些不為民服務的人選下來的民主,這些人不選下來,好人怎麼選得上去呢?好人選不上去,農民怎麼不窮呢?

法律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立了很多法,可是,來北京**的人越來越多了,一年比一年多。這說明什麼?法不管用。那「法」為什麼不管用呢?一個農民一年可支配的收入就是幾百塊錢,怎麼打得起官司,請得起律師?窮人是用不起法律這個奢侈品的。當窮人用不起法律的時候,法就是富人或有權人用來欺負窮人的工具了。不打官司又沒有其他方式救助,一般的情況就只有忍氣吞聲;實在忍無可忍了,窮人才進京城。很多人有理無錢,打得傾家盪產,最後走極端,結果有理打成無理,由**者變成一個違法者!

我們依法治國叫了很多年,但犯法的農民越來越多了。一個農民從四川跑到北京打工,兜里只有500塊錢,到了北京把車費一除,只剩下200塊錢了。辦暫住證、健康證等需要很多錢,也不知道在哪裡辦,為了生存只有不辦了;要是不辦,就是違法;不是違法,是不得不違法啊!窮人是逼得為了降低生存成本而不得不違法,真是冤枉啊!

有些人嘲笑相信包青天的農民和「私了」的「法盲」。假如你是窮人,你就明白是怎麼回事。

我曾經總結說,中國鄉村有兩個發展的趨勢,要引起警惕:底層的民眾不得不違法來降低自己的生存成本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基層的政府和基層的組織,以違法來養執法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作為基層組織和基層政府,不違法是不能生存的,因為財政只給了60%的預算,還有40%要靠創收。以派出所所長為例,他的職責是懲治犯人,保衛人民,就得給他錢履行義務,但實際是政府財政只給人頭經費的60%,沒有辦案經費,此外,公安局不僅沒有錢給派出所,派出所還得每年給公安局交8萬元錢。派出所從哪裡搞錢,當然是用自己的權力找老百姓搞錢,這不就成了一個違法者嗎?這就是「靠違法養所謂的執法」。派出所是這樣,基層的法庭不少也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有的人說中國的法制越來越完備了,中國社會越來越接近法制社會了,我相信一半。因為這個社會的多數人(特別是窮人),要想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是越來越難以支付成本了。

科技推廣制度

科技推廣制度也是一個抽水機。農村急需要科技服務,這是毫無疑問的。農業大學的學生,讀了四年大學,幾年的碩士、博士,到農村當技術員,會去嗎?當然不去!因為技術要追求高回報,中國農村小農經濟沒有可能支付高價讀大學後所需要的回報。市場配置技術,結果就是有農業技術的大學生遠離農民、遠離小農經濟、農村的技術人員越來越少。技術是不是絕對的不下鄉呢?不是的,比如雜交種子下鄉了,技術為了追求高額回報以一種物化的特殊壟斷方式下了鄉,農民不得不付出使用「技術」的高額代價。所以,靠市場配置技術的結果是兩個,一是技術人才遠離農村;二是農民使用技術必須付出高成本。

歷次鄉鎮機構改革,工商要加強、稅務要加強、財政要加強、土地要加強,凡是找農民收錢的部門都要加強。凡是農民需要的技術服務部門,比方說,農業技術推廣站、漁業技術推廣站、林業技術推廣站……統統轉制,統統推向市場自謀生路,這樣改革的結果就是農業科技推廣體系「網破、人走、技黃」,農民獲得廉價的技術服務的權利被剝奪,為技術獲得壟斷收益創造了可能,這樣改革的結果只會導致貧困的農民更加貧困。

市場主體制度

很多人都認為,農村最早改革開放,分田單幹了,農民肯定是市場的主體,肯定有市場主體的資格。其實不是這樣的,今天的農民還沒有獲得完全的市場主體的地位。

農民休耕,不僅要照常交稅,還要受到罰款。這就等於用一種強制力逼農民用低償或無償的勞動力與土地結合,生產大量的廉價的農產品,來保證城市人的要求。農民有市場主體的地位嗎?顯然沒有完全的市場主體資格,而我們那些主流經濟學家和政府的官員動不動就要求將農民統統「推向市場」。一方面不給農民市場主體資格,另一方面要把農民推向市場。這是個什麼道理?很清楚,強制2.3億個農戶生產,生產了,再把他們推向市場,形成無序的過度的競爭,農民能夠得到社會平均利潤嗎?農業本身回報就很低,農民怎麼不窮啊!

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也是一個抽水機。城市戶口相對於農村戶口是很值錢的,我讀小學時就知道城市戶口的人的優越和高貴,城鎮戶口的同學吃的、穿的、住的、玩的都和我們農家子弟不一樣。我當時好羨慕有城市戶口的人。85年,我當鄉書記了,很多農民找我解決戶口,戶口要糧食、公安、民政等好幾個部門聯合辦公,最後分管的縣長簽字才能解決,解決一個戶口除了要花很多錢外,還要花好多的時間和精力。到了90年代初期,縣城的戶口每年出售100個、200個、500個不等,每個30000元,一些農民,借債也給自己的孩子買戶口,買高價戶口還要開「後門」,那時也有好多人求我走後門,有的人真是哭著求我。再到後來,全國都賣戶口了,有的城市一個戶口賣十幾萬甚至更高,現在要得到北京等城市的戶口,依然還要出錢買,我在北京工作好幾年了,就是做不成北京人,因為買不起戶口。戶口這個東西,吸走了多少農村的財富!

招標制度

現在,農村做一點公共設施都要招標了,似乎這就是公平的制度。也許招標制度在國際上或發達地方確實好,但在不發達的農村我認為不怎麼好,是一個歧視的制度,加重農民負擔的制度,必須改進。在一個不發達的地方,市場不能形成充分的競爭,在這樣的情況下,招標就是幾個幹部和幾個他們招來的「哥們」之間的公開的、合法的「灰色交易」。在招標的游戲中,既沒有充分的市場競爭,又沒有民主監督,99%的人被排斥在外,這樣的招標只能是權錢的合謀。本來可以10萬干好的事情,預算打到50萬,權力和資本分肥;本來可以讓農民的組織組織農民干,實行以工代賑,最後也來一個招標,實際上是權力和資本排斥窮人。現在,國家投入農村的「六小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八十年代比較,一元錢只能做一毛錢的事;國家最近幾年的扶貧資源越來越多,但脫貧的人數越來越少,有一個貧困省的政策研究的領導跟我說,不及原來的十分之一的效果了。對於扶貧資源使用的效力越來越低的問題應該引起反思了。

代表制度

縣裡面開人民代表大會,十幾個農民的代表權只相當於一個城裡人的代表權。至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更不用說了。就是一個鄉鎮開人民代表大會,參加會議的絕大多數人都是幹部,沒有幾個是純農民的;有幾個是純農民的都是幹部提名的。這樣的代表制度,決定了人數最多的農民「失語」。

類似上述導致貧困的制度還有。如果這些制度對窮人和富人;城裡人和鄉下人;對老百姓和當官的;對主流和非主流是一視同仁的、是公平的,我想農民不會這么苦!農村不會這么窮!

主流社會對很多問題的認識就是建立在自以為是基礎上的。就像當年回城知青對農民農村的認識一樣。有些知青回到城後,講述在農村的苦難,說在農村浪費了十年的青春。當時,沒有人認為這句話有問題,其實說這句話的人也並不一定有歧視農民的思想。但是這句話的潛台詞——卻是說農民世世代代都浪費掉了——農民同城裡人相比下人一等。正是主流人群自覺或不自覺地歧視農民,所以才有這些不平等的制度。這些不平等的制度設計,是有意或無意間這么形成的。所以,主流社會要認真反思;正因為是無意識的歧視,更應該認真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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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十八大三中提出實行以y'j資源什麼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論述有3個特點:一是深化了「五位一體」的戰略布局,始終把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建設相提並論,並把「緊緊圍繞建設美麗中國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作為6個「緊緊圍繞」之一進行統一部署。二是確立了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在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中的地位,提出「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三是豐富了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內容,把資源產權、用途管制、生態紅線、有償使用、生態補償、管理體制等內容充實到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中來。

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又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任務,非常重要。
建設生態文明需要系統完整的制度體系
●生態文明制度是否系統和完整,是否具有先進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生態文明水平的高低。良好的生態環境是生態文明的硬實力,先進的制度體系是生態文明的軟實力。
生態文明制度是指在全社會制定或形成的一切有利於支持、推動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各種引導性、規范性和約束性規定和准則的總和,其表現形式有正式制度(原則、法律、規章、條例等)和非正式制度(倫理、道德、習俗、慣例等)。
可見,生態文明制度有「硬」和「軟」兩個方面,而並非人們通常認為的制度都是寫在紙上的硬性規定。事實上,那些刻在人們心中、成為人的價值觀念的「軟性」規則,往往起到更堅定、更持久的約束人行為的作用,比強制人們遵守的硬性規定更易得到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強化生態倫理道德這樣的制度建設是更基本、更優先的任務。
生態文明制度既是約束人類行為的規則,同時也是衡量人類文明水平的標尺。經常有人把建設生態文明與保護生態環境等同起來,認為建設生態文明主要就是防治污染、修復生態,只要環境質量改善了,生態文明水平就提高了。其實,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心是在「文明」上,更多的是反映人類行為的進步。當我們投入幾千億元治理環境,環境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如果人們的生態環境意識和環境法律法規標准還停留在原來的水平上,那麼可以說生態文明水平並沒有得到大的提高。因此,制度是否系統和完整,是否具有先進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生態文明水平的高低。良好的生態環境是生態文明的硬實力,先進的制度體系是生態文明的軟實力。

建設生態文明需要建立系統完整的制度體系,是因為建設生態文明具有高度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當今世界,生態環境問題的表現形式十分復雜: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水土流失、自然災害、荒漠化、生態系統退化、海洋環境問題、新型污染物、農村環境問題、氣候變化、環境污染事故、環境社會性群體事件等。同時,造成這些問題的來源也十分復雜:工農業生產、資源開發、城鄉居民生活、物流交換、國內外貿易等。加上這些活動所涉及的主體也非常多:各級決策者、生產企業、社會大眾、資源開發者等。對各類環境問題制定相應的制度,累計起來就會達到極大的數量,龐大而全面,再加上生態文明建設還涉及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和生態經濟的發展,這都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生態文明制度必將是一個系統和完整的體系。
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內容進一步豐富完善
●完善科學決策制度,提高對建設生態文明的政治領導力;強化法治管理制度,提高生態文明制度的執行能力;形成道德文化制度,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自覺行動能力。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了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主要任務:「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積極開展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形成合理消費的社會風尚,營造愛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完善了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內容:「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我們把這些內容綜合起來,總體上可分為3類:
第一類是建立科學的決策和責任制度,這包括綜合評價、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空間規劃、責任追究、管理體制等,主要是針對各級決策者的。
第二類是建立有效的執行和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制度、有償使用、賠償補償、市場交易、執法監管、資源產權、用途管制、生態紅線等,主要是針對全社會各類當事主體的。
第三類是建立內化的道德和自律制度,包括宣傳教育、生態意識、合理消費、良好風氣等,主要是針對全社會成員的。
這3類任務適用於耕地保護、水資源保護、環境保護等多個領域,由此,可以得到一個生態文明制度的矩陣。
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主要從以下3方面展開:
完善科學決策制度,提高對建設生態文明的政治領導力。改革黨政幹部考核評價任用制度,加大對各級黨政領導者生態文明建設的問責力度,特別是把生態文明建設實績作為任用幹部的依據。對重大規劃和發展項目進行科學的、有廣泛社會參與的環境影響評價。加快資源環境部門的大部門制改革,增加資源環境主管部門在經濟發展決策中的話語權。增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立法監督問責職能。
強化法治管理制度,提高生態文明制度的執行能力。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立法進程,特別是地方人大應加快出台生態文明建設的地方條例。按照建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要求,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推動現有各種法律的生態化調整。加強資源環境等部門的執法力量和軟硬條件,提高執法水平。加大司法力量對建設生態文明的保障作用。
形成道德文化制度,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自覺行動能力。將生態價值觀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形成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的執政觀、政績觀。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榮譽感,形成對保護環境引以為榮的道德風氣。對企業家進行環境知識啟蒙教育和可持續發展教育,激勵激發企業家的環境慈善之心。培育公眾的現代環境公益意識和環境權利意識,逐步形成 「利益相關,匹夫有責」的社會主流風氣。將公民環境權明確地確立在憲法中,加大公眾對政府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力度。
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等首次寫入黨的文件
●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制度是為了使自然資源具有明確的主人,他獲得使用這些資源的利益,同時也承擔起保護資源的責任。
●自然資源用途管制制度是國家出於公共利益,使用國家權力,超越產權規定對自然資源進行管理的制度。
●生態紅線是指最基本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是維護一定生態環境質量所必須堅持的防護底線。
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有些制度是首次寫入黨的政治文件。
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產權是指主體對於財產擁有法定關系並由此獲得利益的權利,包括所有權、支配權、收益權等。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制度是為了使自然資源具有明確的主人,由他獲得使用這些資源的利益,同時也承擔起保護資源的責任。土地承包和林權改革是這類產權制度的典型,同時近年來大型公共資源的產權制度改革也在推進。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就是大氣和水體等容納凈化污染物的能力這種特殊的自然資源,被政府這個主體所有並分配給排污企業有限額地使用,改變了原來大氣和水體作為「無主」資源被過度利用的局面。
自然資源用途管制制度:這是國家出於公共利益,使用國家權力,超越產權規定對自然資源進行管理的制度。表明有些自然資源雖然屬於某些主體,但其不能隨意使用,必須服從國家規定,如耕地紅線制度等。自然保護區也屬於用途管制制度,因為不管自然保護區屬於誰管理,國家法規規定都不能在核心區內進行開發和建設活動。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紅線是指最基本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是維護一定生態環境質量所必須堅持的防護底線。一般有3種形式:一是特定地理區域紅線,如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功能區規劃等。被列為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的地區就主要發揮生態屏障和生態效益的功能。二是自然資源使用上線,如煤炭使用量現在以每年兩億噸的速度增長,煤炭不能這樣無限制地增長下去,必須控制使用總量;另外,有些大城市的機動車增長也必須進行總量控制。三是污染物排放總量上限,現在4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都在下降,但一些其他污染物排放總量還在增加,溫室氣體也在增加,對此必須限定一個上限。
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是實現美麗中國願景的必經途徑。按照中央「到2020年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上取得決定性成果」的要求,建立這個制度體系無疑是一場緊迫和艱巨的戰役,包括環保部門在內的各系統將會做更多的工作,投入到制度建設中來。

Ⅶ 方堃 怎樣破解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的難題

隨著當前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民族分布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各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進行,城市民族工作面臨著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毫不誇張地說,城市民族工作狀況直接關繫到整個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從治理現代化的意義看,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的概念較之於城市民族工作社會化,其定位層次更高、內涵更深刻、意義更重要。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要求把民族工作從政府部門事務轉變為公共事務與公共服務,特別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面對「國家對民族事務支持力度加大和少數民族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仍然薄弱並存」的新常態,城市民族工作可以深入社會各個領域挖掘和重新配置資源,在政府職能轉移、分解的過程中,建立起關於城市民族事務的社會協作機制,從而實現城市善治的理想狀態。

一、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亟須破解的難題

(一)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元主體合作問題

以政府為代表的國家力量在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中處於主導地位,承擔著少數民族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和政治性、政策性較強的民族事務的管理職能。強調治理的「社會化」,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缺位」,而是要加強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中的黨政主導責任體系建設。政府只是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主體中的一員,而不是唯一的主體,在城市民族工作的過程中也不能包攬一切。例如,對於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以往政府承擔著幾乎全部的服務管理職責,缺乏市場和社會力量的參與,政府單方管理控制多於社會服務,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很難落實,矛盾和糾紛頻發,管理效果並不理想。因而,這就需要更加註重政府與社會之間、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公共機構與私營機構之間的跨部門合作、協商和協同。政府角色是由「劃槳」轉為「掌舵」,提供必要的基礎性支撐,而把社會力量和市場力量推向前台,為少數民族群眾提供直接、具體和滿足其需要的社會化服務。顯然,這一轉變有助於動員各方面力量合力推動城市各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交融,但與此同時,這也對政府治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不僅不能甩包袱、卸責任,還要善於借力,有機整合多元主體的資源,成為駕馭跨部門合作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的巧匠。

(二)跨地域、跨功能、跨部門整合問題

總的來看,我國的民族政策和城市民族工作的相關法規無疑是正確的、是好的。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率不斷提高,各民族人口流動愈發頻繁,城市少數民族人數大幅增加,以區域性、被動性、靜態性為特點的城市民族工作很難適應各民族跨區域大流動所帶來的新變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在城鎮化加快的趨勢下,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主要表現為三個「不適應」和兩個「跟不上」,即外來少數民族群眾不適應城市化的生活與管理,城市漢族居民不適應外來少數民族群眾的生活習慣和風俗,城市管理部門不適應外來少數民族群眾大量進入城市所產生的各類管理問題;流入地政府的管理服務跟不上,流出地政府的協調服務跟不上。

(三)法治化、社會化、精細化耦合問題

城市民族事務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在整個民族工作中的地位越來越凸顯。目前,我國城市民族工作的配套立法比較寬泛、抽象,可操作性不強,指導性的法令較為單調,其調節民族關系等具體問題的效果不理想,而相關的政策和法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能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提供原則性的權益保障,實質性的保障機制缺乏,使得大部分城市民族工作部門仍然依靠行政調節解決民族問題,這顯然與社會化工作的趨勢背道而馳。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用法治思維和手段規范和協調城市民族關系,充分發揮法制的優越性,進一步完善城市民族事務治理各主體之間的權責關系和法律體系,強化對法律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法治精神作為「根」和「魂」寓於社會化工作的各個環節和階段之中。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也離不開精細化。只有善於針對少數民族地區與散居地區、東中西部不同類型的城市,制定不同的治理方略,並善於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文化、信息、媒體等多種手段綜合施治,特別是推動城市民族事務從網格化管理向網路化治理的轉型升級,才能有效克服傳統管理方法簡單、粗放和落後的弊端。因此,應將民族工作的法治化、社會化和精細化視為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在推進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的過程中必須與法治化和精細化相互耦合,從而實現「三化」的協同發力。

二、構建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體系的策略

(一)元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的黨政主導責任機制構建

無論是從我國的民族工作體制還是從我國的具體國情來看,各級黨委和政府在城市民族事務中起主導作用是毫無疑義的,也是必須予以堅持的。現階段,應對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不斷增多、少數民族群眾需求不斷提高的現實壓力,城市政府部門尤其是民族工作部門無疑是民族事務治理的首要責任主體,必須繼續加強和完善其職能,發揮其在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體系中「元治理」的作用。在我國,除了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之外還沒有頒布統一的關於民族工作的相關法律。長期以來,我國的城市民族工作主要以《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為依託,盡管該條例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地方性的民族工作條例大多源於政府文件或領導的講話,有的過於抽象或具有較大的彈性,在具體的城市民族工作中,這些條例的內容參差不齊,也缺乏法律監督和法律制裁措施,在突發性事件中體現不出權威性、強制性和法治性,因此,不能作為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的主要手段。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責任機制的緊迫任務是加快城市民族工作的立法,當務之急是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盡快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對城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事務治理各主體的權責劃分等需要通過法律進一步規范的,都要確立合適的法律形式,做到有法可依。在嚴格執法方面,一方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不管哪個民族的公民,信仰哪種宗教的公民,違了法、犯了罪,都要依法處置;另一方面,要對少數民族的特殊需求予以保障,對於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正常宗教信仰予以尊重,特別是要堅決糾正和杜絕拒住、拒載、拒租、拒賣、搞特殊安檢、抬高就業門檻等歧視或變相歧視少數民族群眾的言行。此外,要圍繞各族幹部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逐步擴大監督檢查工作的覆蓋面,以城管執法部門、窗口服務行業、社區、網路網站等為重點,加大對民族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力度。要規范工作流程,創新方式方法,建立以民委為牽頭單位,各部門協同配合、自查與督查相結合、日常巡視與專項檢查相統一的長效監督機制,形成綜合執法的合力,確保法律法規真正落到實處。

(二)參與式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的多元主體合作機制構建

合作具備釋放跨部門范圍內人員和機構能量的潛力,成功的合作會產生多個層面的收益,其中最為顯著的在於它比政府單獨完成更為徹底、令人滿意且能更為有效地解決公共問題。隨著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政府應該更多地激發其參與城市民族工作的積極性,既要善於運用行政手段,也要善於運用社會動員手段,還要善於適當運用市場手段,構建政府主導下城市民族事務多元主體合作治理的格局。其一,要將政府的管理與社團的自治協調統一起來,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在遵循社團自治和宗教不得干預政治、教育制度等法規的前提下,充分激發民族文化協會、宗教團體、志願者組織、慈善社團等社會組織在提供公益性服務以及促進流動少數民族群體自我管理方面的積極性,並通過加快相關立法,規范社會組織參與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渠道。要建立多元一體的民族社會工作模式,促進高校、科研機構等專業人員、團隊、資本進入城市民族社會工作領域,提升城市民族社工的專業性和服務能力。其二,運用市場化方式吸納相關企業與政府合作,提供優質高效的少數民族公共服務。政府要以定向招工、技能委培等方式與企業簽訂協議,給予流入地企業更多的政策支持,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成功就業並順利融入城市。要積極探索「飛地」經濟、產業集聚、政府購買服務等新模式,不斷縮小民族地區與非民族地區、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差距,使各地區、各民族平等地開展經濟交往。其三,多元社會治理主體合力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城市中涉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矛盾和糾紛,需要改變以往政府部門「單兵作戰」和「孤立無援」的窘況,綜合運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措施,重視發揮社會團體以及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的積極作用,加強政治溝通、消除隔閡、協調利益、增進理解,通過社會化途徑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當地、解決在萌芽時期。

(三)嵌入性治理:城市多民族社區的互嵌機制構建

公民權的實現可以被認為是地方政府自身所追求的目標,而不是提供某一個特定的服務。它不僅包括公民基本待遇,也包括公民對決策的參與,對有能力獨立自主生活的提倡和直接參與社區內的服務的提供,因而地方政府應在個人權利和社會責任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各級民族工作部門在城市民族工作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流動少數民族群體,不要過分強調少數民族身份的特殊性,而是要從公民權的角度將社會化工作的方向定位為引導少數民族嵌入城市社區和公民社會,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獲得市民身份和參與社區治理的各項權利,真正實現市民化。因此,當前構建城市多民族社區的互嵌機制要著眼於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間跨地域的對接,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

一是流動人口流出地各級政府與流入地城市政府之間要進行有效地協調與合作。流入地城市政府作為屬地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要完善與調整各項政策的內容,使之更加兼容流出地的各項政策,並主動包容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保障其均等地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如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就業、住房等,形成「人在服務在,人走服務隨」的動態治理機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流出地政府則應在源頭上對其開展相關的法制、政策、秩序方面的教育工作,特別是要在流出人員的培訓教育方面做好細致的工作,其中應包括幫助少數民族正確認識民族問題和城市民族關系。

二是通過社區化服務,編織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區嵌入的社會網路。社區要從防範性管控模式向服務、參與型治理模式轉變,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職能轉變、事務性重組、社會組織逐步分化等新形勢。激發社區吸納性的社會整合功能,增加文化的包容性,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突破傳統嵌入性約束,從流出地「脫嵌」出來,再成功地重新嵌入到新的城市社會。以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居住地社區為平台,提供針對性的服務與保障,增強少數民族群眾的社區意識,培養其社區認同感和歸屬感,促進少數民族群眾的文化心理與現代城市文明相適應。要進一步細分一般需求和特殊需求,增加與少數民族特殊需求相關的公共服務項目,如清真食品、特殊喪葬習俗服務、特殊宗教儀式等。要在政府提供的支持和引導下,以社區為主體開展與周邊民族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宗教團體、非營利組織、志願者之間的協作,提供「面對面」的社會服務。當然,在完善社區化服務的同時,還可以嘗試建立全國城市流動人口信息網,以及時發布相關的就業需求、勞動力供給狀況等信息,使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流動減少盲目性,增強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實際效能。

三是引導城市社區各民族群眾在居住空間、經濟和文化交往等方面相互嵌入。目前,與散居地區城市相比,在邊疆民族地區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城市,居住隔離的問題更為突出。因此,建議政府採取適當經濟補償,對已形成的單一民族居住小區和樓房進行遷移分流,鼓勵和引導各民族嵌入式居住;對正在規劃建設的社區,通過制定優惠的土地、財稅政策,在規劃和開展災後重建、搬遷移民、危舊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設與分配等環節中,注意各族群眾居住的分布結構問題。而東中部散居城市當前主要面臨因舊城改造和拆遷所引發的多民族社區單元變更或重組問題。對此,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牢固各民族互嵌居住的思想基礎,不再擴大擇族聚居的現象。建議在實施拆遷的過程中,政府對貧困少數民族居民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和政策傾斜,在尊重少數民族意願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民族比例進行就地還建或異地安置,使調整後的社區人口結構合理和優化。另外,要以平等互利為原則,拓展城市各民族經濟互嵌的深度和廣度,以包容性社區文化建設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中華文化的認同,從而鞏固民族團結的根基,使城市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像石榴籽那樣緊緊地抱在一起。

(四)網路化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線上與線下互動對接機制構建

社區網格化管理向城市民族事務延伸,這不僅可以有效發揮社會化治理的功能,還能為少數民族群眾提供無縫隙的公共服務。一方面,當前要從拓展網格服務內容和擴大社會參與的層面進一步優化城市少數民族網格化管理系統。通過界定服務范圍、組建服務團隊、明確服務職責、規范層級管理、強化信息互動,形成網格協同服務的合力,優化網格化管理流程和服務手段,以服務促管理、寓服務於管理,進而提高少數民族群眾的滿意度與幸福感。另一方面,在大數據背景下,促進互聯網與城市民族工作深度融合,實現技術力量在少數民族服務管理中的最大化利用,迫切要求城市民族事務從網格化管理向網路化治理轉型升級。這就需要將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相融合,引入「互聯網+少數民族服務管理」、「智慧民宗」等新理念,把網格單元的現實空間治理與以智能終端為樞紐的虛擬網路治理緊密聯結,構建線上與線下互動對接的城市民族事務網路化治理機制。為此,還要改變由單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舊有模式,融合民族社工資源來再造服務管理流程,建立政府監管、社區運作、少數民族群眾和志願者廣泛參與相結合的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網路化服務管理體系。網路化功能拓展之後,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的數據互通和資源共享得以實現,但少數民族相關信息泄露的風險也隨之增大,應對網路風險,要研發高保密技術,提供更加強大的身份安全認證、訪問控制、信息保密等技術支持,切實保護少數民族群眾的個人隱私和法人秘密。國家網路監管部門和安全機構也應加大依法治理網路空間的力度,切實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Ⅷ 西方語境下的治理理論是什麼

西方影響的這個什麼東西啊,這個應該是比較一個零食,或者是一個當地人研究出來的東西。

Ⅸ 公共治理理論有哪些主要內容簡答題,無書

公共治理理論是對作為傳統公共管理理論的公共行政理論進行反思和批判,並且
對新公共管理理論和新公共服務理論之合理內核進行整合的結果,其核心觀點是主張通過合
作、
協商、
夥伴關系,
確定共同的目標等途徑,
實現對公共事務的管理,
其內容包括:
第一,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主體組成的公共行動體系;
第二,
公共管理的責任邊界具有相當的模糊性;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之間存在著權力依賴和互動的夥伴關系;第四,治理語境下的
公共管理,是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基於夥伴關系進行合作的一種自主自治的網路管理;第
五,治理語境下的政府在社會公共網路管理中扮演著「元治理」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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