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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環境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3 09:56:09

A.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現狀

資源的供應為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證,但是隨著資源的大量開采,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環境破壞的嚴峻狀況。為了保證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居生活的環境質量,我國政府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一直做著不懈的努力。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現狀

1.逐步建立、健全礦山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

1986年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條款中明確了礦山勘查與開採的法律程序、法律責任,形成了系統的管理體制來約束礦山企業減少環境污染及承擔環境治理責任。1994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山企業要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2001年4月11日,國務院批准《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0~2010年)》,並授權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該規劃確立了「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和「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針,明確了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目標、要求。

各省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在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同時,針對本省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狀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要求,相繼制定、頒布了一系列關於礦山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主要包括:31個省(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0~2010年)》,26個省(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12個省市制定了《省級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在此基礎上,各省(市)為了進一步提高了對礦山環境管理水平,提高了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和執行能力,根據各省(市)的實際工作需要,又出台了系列管理辦法和要求。

2.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理論研究,並開展了「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與評估」等工作

為了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加大了對相關理論的研究,組織開展了「礦山環境保護管理的基礎研究」、「礦山環境保護的規劃研究」等8個軟課題的研究,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提供了系統的技術上、管理上、制度法律上的支撐。

為了摸清我國礦山基本現狀及其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查明存在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及潛在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地質環境、礦山環境整治、礦山生態系統恢復與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提供基礎資料。在國土資源部的統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國地質調查局於2002年啟動了以省為單元的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到2006年31個省(市)調查完畢,在研究各省資料的前提下又開展了全國礦山環境調查成果集成和綜合研究。基本摸清了調查范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現狀。

3.推進礦山環境監測工作

國土資源部近年來積極推進礦山環境監測工作,明確了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應有監測的義務。對於貢獻大的國有老礦山,國家有選擇的進行示範監測工程。有監測能力的礦山企業,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礦山環境監測工作,對於沒有監測能力的礦山企業,可以向當地政府繳納監測費用,由政府組織有監測能力的單位負責監測,並提供監測報告。通過監測數據為周期性的檢查和修改礦山開采方案提供信息,確保礦山開采工程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最佳效果。

4.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和保障,有翔實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成果作為技術支撐,國家和省(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加大了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的力度,提高了監管水平,並且規范了監管程序。在現行的礦山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開發礦產資源必須堅持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並重,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閉坑等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的監督管理,最大程度的避免和減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及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

(1)嚴格礦山開發的准入制度,保證礦山建設與礦山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要求新建礦山必須進行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是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在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中應主要說明礦山開發可能產生和排放的廢物種類、成分、數量、處理方法等;預測礦山開發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分析其產生原因;制定為避免和消除各種不良影響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礦山環境恢復及土地復墾方案等。

(2)實行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強化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和義務,確保礦山開采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新建礦山在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時,需要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鼓勵現有和閉坑礦山企業按照市場機制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土地租賃承包等形式,吸收社會資金進行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重建。未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采礦權人,不予采礦登記,不發采礦許可證。

(3)建立礦山環境監督、檢查制度,加大對礦山開采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礦山環境保護重視程度的提高,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各級礦山環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逐步制訂並完善了一系列礦山環境監督管理、檢查制度和管理辦法。採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及突擊檢查相結合方式,開展礦山環境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落實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對未按要求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進行生產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查處的重點是:①在禁采區的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②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或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有關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業企業;③排放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污水、廢氣污染環境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礦山企業和行為;④違反《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業企業。

(4)編制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污染和生態破壞,逐步治理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明確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目標,落實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計劃,改善礦區人民生產、生活環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份,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和環境司組織開展了31個省(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是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和治理礦山環境的重要依據,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護礦山環境的指導性文件,其主要規劃目標要納入省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中實施。

5.積極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為了營造保護礦山環境的輿論氛圍,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礦山環境保護意識,國家和省(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一是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礦山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推介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監督嚴重的礦山環境破壞行為。2003年9月,中央電視台和國土資源部聯合製作了18集電視系列節目《2003資源環境記憶》,運用大量的第一手拍攝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的現狀,客觀地反映了我國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領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對的問題。中央電視台新聞評論性欄目《焦點訪談》多次深度報道了不合理開采造成礦山環境破壞、發生地質災害的典型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輿論監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採用集會、展覽等形式向公眾進行「依靠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推進資源合理開發、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推進環境保護與治理,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等有關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的國家政策和科普知識宣傳。三是發布環境質量公報,及時向公眾通報礦山環境狀況、保護工作取得的進展及存在的問題等,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現狀

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在財政部的支持下,開展了一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國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還處於起步階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於今後逐步開展。

2001~2002年,在中央財政的支持下,國土資源部選擇了18個不同類型、不同地區的礦山,針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所造成的礦山環境破壞問題,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示範工作。18個治理項目分別為:湖北省大冶市大廣山鐵礦區綜合治理項目;江西省於都縣鐵山壠鎢礦礦山泥石流治理工程;新疆烏魯木齊市六道灣煤礦塌陷區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四川石棉縣廣元堡礦山泥石流治理;江蘇盱眙石材礦山綜合治理項目;山東淄博煤田閉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山東省曲阜市單家村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黑龍江省七台河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北京密雲水庫上游鐵礦區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甘肅省小廠壩鉛鋅礦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河南省南陽大河銅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煤礦礦山大磁煤矸石環境恢復治理;浙江省臨安市塔山石煤環境恢復治理;山西省沁新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湖南省湘東鐵礦環境綜合治理;湖南省瀏陽市七寶山礦山環境治理;河北省鹿泉靶場礦區環境恢復治理;遼寧省撫順西露天礦北幫環境治理示範區一期。治理效果明顯為後續的治理工作起了良好的鋪墊和探索作用。項目的分布見圖5-1-1。

圖5-1-1 2001~2002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在取得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正式啟動兩權專款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根據《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環境地質問題;

(2)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環境地質問題;

(3)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2003年,財政部支持1.72億元,共安排治理項目74個,包括22個礦種,項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礦山種類見圖5-1-2,圖5-1-3。

2004年財政部支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資金超過4億元,共安排170個治理項目,涵蓋了43個礦種,項目分布在除重慶市之外的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礦山種類見圖5-1-4,圖5-1-5。

從2000年中央財政安排570萬元、4個項目起步開始,到2006年項目總數達到797個;2006年在中央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中共安排支出預算241791萬元。這些項目涉及全國31個省(區、市)和10個國有企業的礦區,包含了煤、金、鐵、鉛鋅等多達44個礦種。

圖5-1-2 2003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圖5-1-3 2003年所治理的礦山種類

圖5-1-4 2004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圖5-1-5 2004年所治理的礦山種類

在國家投入資金的同時,地方政府也十分重視礦山治理工作,積極籌資。據不完全統計,自2000年以來,全國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23.00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15.51億元。2006年一年中央財政安排資金達到10.6億元,比2005年的7.53億元增長了40%。項目的實施加強了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有效地保護礦山環境,遏制礦山環境破壞,促進礦產資源合理、科學利用,促進資源枯竭型礦山經濟轉型,改變了礦區周邊的生活環境,預防了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災害,保護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三、礦山公園建設現狀

在人類的歷史進程中,處處留下了人類采礦活動的空間和場所,人們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形成的礦業遺跡是人類活動的歷史見證,是具有重要價值的歷史文化遺跡,也是當今世界保護的重要自然和文化遺產。我國礦產資源豐富,類型眾多,分布廣泛,且具有悠久的礦業開發歷史。從殷周的銅礦、春秋戰國的鐵業和秦漢的井鹽,到魏晉的煤礦和天然氣,以及隋唐以後1000多年空前的礦業繁榮和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礦業開發所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就,充分顯示了中華民族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聰明才智和偉大創造力。中國的礦業發展史是中華文明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世界礦業史上最輝煌燦爛的篇章之一。近年來,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非常重視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妥善保護礦業遺跡,積極開展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已經構成了礦山特有的自然生態景觀和人文歷史景觀。我們積極推進國家礦山公園建設工作,通過建立礦山公園,一是有利於有效地保護和科學利用礦業遺跡資源,弘揚悠久的礦業歷史和燦爛文化;二是有利於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三是有利於促進資源枯竭型礦山經濟轉型;四是有利於樹立典範,推動礦山企業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2005年8月召開的國家礦山公園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評審通過了28家國家礦山公園資格。為了進一步推進礦山公園的建設,保護礦業遺跡,2006年1月11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國家礦山公園建設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6]5號),要求各單位健全機構、完善規劃、切實抓好建設,按期揭碑開園。

B. 礦山環境治理現狀

1.2.1 項目實施及資金投入

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於體制、管理和歷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國的礦產資源開發一直處於粗放管理狀態,大部分礦山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致使礦山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礦山地質災害頻繁發生,不僅威脅到礦區居民的生產、生活安全,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國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90年代初期,礦山環境屢遭受破壞和不斷惡化的趨勢引起中央及各級政府的廣泛重視,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建設工作逐漸提到日程。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先後在全國建立了煤炭、石油、有色金屬、黃金等礦山開采和燃煤發電、燒制磚瓦等20多個不同類型的土地復墾試點。國家環保總局結合全國的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在馬鞍山、淮北、遷安等10多個市、縣開展了以礦區環境保護和生態重建為主要內容的生態示範區試點建設工作。冶金、煤炭、化工、有色金屬等部門也從本行業的實際出發,開展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試點工作。如神華集團公司自1986年開發神府東勝礦區以來,堅持開發建設與污染治理同步實施,先後建起了污水處理廠、選煤廠煤泥水處理系統等一批環保設施,營造了礦區防護林,不僅使礦區水環境、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而且,在礦區治理區內植被覆蓋率也由原來的14%提高到39%。又如馬鞍山南山鐵礦是一個有80餘年開采歷史的老礦,地表植被破壞殆盡。為了做好土地復墾工作,該礦專門成立了復墾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了專職復墾隊伍,通過幾年的努力,廢棄土地的復墾率已達到70%。山西潞安礦務局王莊煤礦採用人工造林綠化新技術,為矸石山的綠化探索出一條新路子,不僅治理了礦山「三廢」,復墾了土地,恢復了生態,而且樹立了樣板,為推動全國礦區環境保護工作作出了貢獻。

2001~2002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利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投資2350萬元,地方自籌資金3052.16萬元,在全國范圍內選擇礦山環境問題突出的湖北、江西、黑龍江、四川、北京、遼寧、河北、山西、內蒙古、河南、湖南、山東、江蘇、浙江、新疆、甘肅16個省(區、市),安排18個國有老礦山進行礦山環境治理試點(山東和湖南安排2個試點項目,其餘省(區、市)各安排1個試點項目)。治理礦區種類包括鐵礦、煤礦、鉛鋅礦、銅礦和石材礦等,治理對象包括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地質災害治理等。項目驗收結果表明,由於中央和地方配套資金的相互支持,90%的項目超額完成設計工程量,18個項目工程質量均達到預期要求,全部驗收合格。通過項目的實施,老礦區內長期威脅居民生產、生活安全的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得到治理,久棄荒廢的土地得以復墾,千瘡百孔的礦區生態環境重現生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後續項目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正式啟動兩權專款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對象是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國有礦山,重點開展:①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治理;②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的治理;③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近年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逐年加大對礦山環境治理投入力度。2003年,在全國22個省(區、市)批復實施礦山環境治理項目74個,中央財政投資1.72億元。2006年,在全國31個省(區、市)批復實施礦山環境治理項目339個,中央財政投資13.16億元。在項目的批復數量上,2004年和2006年的增加幅度較大,分別增加了129.73%和75.77%;中央財政對項目投入呈穩步增加趨勢,年平均增幅達66.30%。2003~2007年底利用兩權專款,在全國31個省(區、市)共批復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1118個,中央財政累計投入37.10億元。

同時,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根據各省(區、市)礦山環境治理目標,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保障經濟持續發展的需求,地方財政向礦山環境治理投入力度也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再由於國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參與礦山環境治理的優惠政策,極大地調動了企業和個人投資礦山環境治理的積極性。據不完全統計,自2000年以來,全國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4.00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15.51億元。

1.2.2 治理成效

隨著我國關於礦山環境保護與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完善和進一步貫徹落實,以及國家和省(區、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視程度和監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隨著社會公眾及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礦山開發者重開發輕保護、肆意破壞污染礦山環境的勢頭已被有效遏制,在保護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被佔用破壞的土地、防治地質災害和礦山「三廢」綜合治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特別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正式啟動兩權專款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工作以後,在全國范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得以有序開展,一些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國有大中型礦山、閉坑礦山和無法找到責任人的礦山的地質環境逐步得到恢復治理,收到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同時,已實施項目的示範作用,以及有關鼓勵政策的出台,極大地鼓舞和激發了企業和個人參與礦山環境保護治理的積極性,使礦山環境保護治理的資金投入更趨於多元化,治理范圍更廣泛、治理成效更顯著。

1.2.2.1 礦山佔用破壞土地恢復治理

截至2007年底,全國累計恢復治理礦山佔用破壞土地面積約15.50萬公頃,治理率達9.35%。現階段,我國在礦山佔用破壞土地恢復治理過程中,普遍遵循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要求土地的復墾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相協調,復墾後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其次用於建設主題公園、人工湖等生態景觀的恢復和其他建設用地。

(1)采空塌陷區治理現狀

我國采礦塌陷區主要集中分布在煤礦,其次是石膏礦、金礦等。塌陷區的治理措施根據塌陷規模區別對待:對深度較大的常年積水區,一般採取清淤擴建、淤泥造地等措施,建設成人工湖、魚藕塘、水田;對季節性積水區,實行挖溝排水,修建台、條田,發展特色種植;對塌陷變形地,採取削高墊窪、回填整平、復耕復林復草或用作其他建設用地。例如甘肅省華亭縣對東華煤礦塌陷區進行復平整治,改造成面積達86400平方米的人民廣場,成為縣城居民集會、休閑場地。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對煤礦塌陷積水窪地進行綜合整治,治理塌陷地9.26公頃,建成了具有休閑和娛樂功能的落燕湖景區。山東省棗庄市針對石膏礦塌陷,堅持以挖塘造地為突破口,發展名優水產養殖,擴大植桑種田面積,創造了種、養、加工相結合的立體高效塌陷治理示範區。累計治理塌陷地3000餘畝,開挖魚塘133處,面積近900畝,改造良田整平耕地2700餘畝,整個石膏礦區已開始步入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軌道。

(2)露天采場治理現狀

隨著生態省(區、市)建設活動的開展,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對「三區二線」(即城市規劃區、風景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重要公路或鐵路沿線、沿海岸線)可視范圍內的已損山體和廢棄的採石坑的治理工作。

對露天采場治理的原則是減少引發崩塌、滑坡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可能,保證礦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恢復采場范圍內被破壞的地表植被,使之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目前採取的主要治理措施首先是對不穩定岩土體進行卸載,消除引發災害的隱患,再對土質開采坡面和礦坑清理、平整,便於復墾綠化;對石質邊坡進行打坑回填客土或者進行覆網客土噴播等技術,使裸露的開采作業面迅速復綠。治理效果較好的江蘇省蘇州旺山露天采場,在清理不穩定岩體的前提下,針對土質貧瘠、堅硬、坡比較大的基岩坡面採用客土噴播法,對土質較好、坡比小的山體採用厚層基質法等施工工藝和復綠技術,使原來裸露的邊坡得到有效的防護,減少水土流失和滑崩災害隱患,迅速改變了地貌景觀。經過三年的治理,形成一個喬、灌木及地被混交的自然種群,植被生長旺盛、根系盤結,生物保護作用明顯。改造後的露天采場成為蘇州吳中經濟開發區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山東省威海市按照自然環境條件,因地制宜地採取了土石方工程、植物工程和噴塗工程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方法用於露天采場治理。2000年共噴塗陡峭坡面30萬平方米,壘堰總長度9000米,填土量1.8萬立方米、石方量9000立方米,栽植常攀藤植物15萬株,各類喬木、灌木3萬棵。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紫金礦業按照礦山每年編制的植被恢復計劃,遵循穩定一塊、恢復一塊的原則逐步恢復。目前已採用草、灌、喬、藤相結合,通過人工種植、機械噴播等方法進行植被恢復工作。2001年金礦區種植草皮4.5萬平方米,種樹8萬株,成活率均在85%以上。在2001年底,紫金礦業為實施「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礦山可持續發展戰略,開始實施紫金山工業旅遊項目,經1年多的開發建設,先後投入2000萬元,建設成為福建省獨具特色的一個新興旅遊區。2002~2003年度,共接待遊客6.8萬人次,累計實現旅遊收入815萬元。

(3)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放場地治理現狀

為了減少揚塵、凈化礦區空氣環境,預防污染水土環境、引發水土流失、發生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增加礦區土地的可利用率,建設環境優美的綠色礦山,對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放場地進行治理,成為目前礦山環境治理的主要工作。

現階段,我國對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放場地的治理原則是多元開發、變廢為寶,提高利用、減少囤積,復墾佔地,恢復生態。在現有經濟技術條件下,尾礦和固體廢棄物大量用於建築業、發電等行業,如加工成新的建築材料或制磚、鋪路、充填塌陷區等。湖北省武鋼礦山大冶鐵礦利用尾礦砂製成微晶玻璃花崗岩新型建材及仿古陶瓷工藝品,利用礦石粉碎的細石灰石粉尾礦生產高標號的水泥。安徽銅陵有色金屬公司所屬的五公里尾礦庫已經建成無土復墾示範場,昔日塵沙飛揚的尾「沙灘」,今日已草樹成蔭,成為沿江綠化帶。雲南錫業集團有限公司左山采礦廠尾礦庫,已復墾成225畝的竹林。對於無法利用的尾礦、固體廢棄物可就地回填采場和采坑,覆土後用於人工造林、恢復成耕地等,或充分利用微生物技術直接在礦渣堆上復墾。通過多種形式的治理措施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修復自然景觀。如山西孝義和廣西平果鋁土礦在礦山固體廢物復墾中,採取一系列加速生土熟化技術,建立了剝采、排土與復墾聯合新工藝,使用了內生菌根真菌微生物工程技術,使土壤活性增加,將工程復墾與生物復墾有機結合,成功實現了排土場的植被恢復。

1.2.2.2 礦山廢水廢液治理

目前,我國礦山平均年廢水廢液產出量約為60.88億立方米,年處理量16.81億立方米,年綜合利用量為17.44億立方米,綜合利用率為28.64%。

礦山廢水按生產過程可分為采礦作業廢水和選礦作業廢水;按廢水pH值可分為酸性廢水、鹼性廢水等。礦山酸性廢水主要來源於礦坑水、廢石堆淋濾液等;礦山鹼性廢水主要產生於選礦作業。礦山廢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屬、酸、有機污染物、油類污染物、氰化物、氟化物和可溶性鹽類等。重金屬污染和酸類污染是廢水污染中最普遍的,廢水中的重金屬元素主要有鉛、鋅、鎳、銅、汞、鉻、鎘、鈷、錳、鈦、釩和鉍等。目前我國對礦山廢水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中和法、微生物法、人工濕地法等。處理工藝較為先進、成熟,例如甘肅省金川公司針對采、選、冶以及化工動力等各生產環節不同生產工藝所排放的廢水,先後建成了鎳等貴金屬離子、硫酸、氯鹼、鍋爐、高含鹽等廢水的處理站,年處理廢水達500萬噸,並將未被利用的廢水排入尾礦庫,減輕了對礦區附近水體、土體的污染和破壞。

1.2.2.3 礦山地質災害治理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共發生由於礦山開采而誘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12000餘起,影響面積33.98萬公頃,已治理面積6.79萬公頃,治理率為19.98%。

根據我國礦山各類地質災害的發育狀況、致災機理、危害程度,結合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條件,現階段我國礦山地質災害治理的原則及工程措施是:①對於危害較嚴重、治理難度較大、治理投入回報不理想的地質災害,一般採取搬遷、避讓的措施。2003年6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遼寧考察期間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連下「四道軍令」:要盡快實施、要公開透明、要責任到人、要增加投入。不久,國家有關部門就開始對東北煤炭城市沉陷區治理安排專項資金,東北三省政府全力以赴投入到採煤沉陷區治理工程之中,治理總面積超過900平方千米。治理項目包括建設小區住宅、維修加固住宅、新建學校、醫院、幼兒園等配套設施,對部分受破壞的學校、醫院、道路、供(排)水管線、供熱管線進行維修加固等。目前,遼寧已安置沉陷區受災居民2.8萬戶,超過安置戶數的70%,已建成居民樓房住宅240多萬平方米,建成學校、醫院等配套設施25萬平方米。吉林省採煤沉陷區新建樓房住宅小區竣工面積為82萬多平方米,安置居民1.36萬戶,各項配套建築設施也同步進行。黑龍江省治理面積超過400平方千米,截至2006年5月底,已開工新建住宅223萬平方米,佔下達計劃的78%,項目建成後預計可安置沉陷區搬遷居民33112戶,約佔下達計劃的70%。②對於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呈點狀分布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採取部署群測群防的監測體系,實施治理工程,開展重點區域專門性監測等措施。例如甘肅省小廠壩鉛鋅礦1138平硐不穩定斜坡(潛在滑坡)變形面積約10萬平方米,其主要誘發因素是汛期地下水水位上升導致高陡基岩坡面殘坡積碎石土變形蠕動。在對其進行坡面位移定期監測的基礎上,採取格構加固、修建擋土牆、地表排水等工程措施及植樹育草生物措施,有效地抑制了坡體蠕動變形的進一步發展。

1.2.3 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雖然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於工作剛剛起步,無論政策法規、管理機制、資金保障,還是技術標准都有待健全和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2.3.1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尚未步入法制化軌道,管理機制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雖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大多局限於原則性的要求,可操作性較差,具體實施時存在一定難度。在管理體制上各執法單位之間時有交叉重疊,時有空白。特別是治理的主體單位與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在法律上和經濟上多方面的關系均缺乏明確界定。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各方責、權、利的關系應遵循怎樣的原則加以確立?治理之後的成果,即環境產權和復墾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應如何確立和保護?這些問題在原有法律中均未涉及,急需加以完善。

1.2.3.2 我國礦山開采歷史悠久,環境破壞嚴重,治理難度增大

長期以來由於環境保護意識淡薄,礦山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滯後,加之受開采條件、開采方式、生產工藝、技術水平、裝備條件等綜合因素的影響,致使我國礦山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造成全國礦山環境問題廣泛分布,且類型復雜、致災幾率大、突發性強、隱患多、災情嚴重。不僅嚴重影響和制約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甚至威脅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和矛盾。而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起步晚、規模小、投入資金有限,隨著礦山採掘規模和強度的增大,礦山環境問題將日益突出,治理難度也將越來越大。

1.2.3.3 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資金短缺,投資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資金主要來源於三個部分:一是中央財政從兩權使用費和價款中安排一定的資金,因歷史欠賬太多,遠遠不能滿足礦山環境治理的需要。二是地方財政從收取的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安排部分資金,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等方面支出,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費用極為有限。三是礦山企業交納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由於礦山環境治理工程投入大,其經濟效益不凸顯或滯後,再由於缺乏礦山環境治理相關的鼓勵政策措施,造成礦山環境治理投資回報率不大,因此極少有其他資金投入,投資機制不暢,多元化、多渠道的礦山環境治理投資機制尚未形成。

1.2.3.4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技術標准、規范急需制定

雖然國內已進行過不同層次的礦山恢復治理方面的零散研究工作,也開展過不同類型廢棄礦山恢復治理的示範工程,但這些工作所積累的經驗和數據資料距離形成系統的標准、規范還有很大差距,造成目前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目標、任務不很明確,治理成效界定缺乏依據,治理技術不規范。因此,出現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布設較隨意、技術含量低,部分治理工程的治理成果不顯著,很難實現預期的效益。為了盡快提高我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技術水平,規范恢復治理工程的技術路線選擇、工作量布設、質量監控、預算編制、預期成果目標設定等,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設立專項資金,集中一批技術力量,盡快研究制定礦山恢復治理的方法、標准或規范,用以指導全社會礦山的恢復治理工作。

1.2.3.5 重前期治理,輕後期管理,影響了礦山環境治理效果

自2001年大規模、有計劃地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以來,相繼開展了大量的礦山環境治理項目。大多數項目在前期的治理階段,由於有資金保障,主管單位和實施單位的積極性都很高,不僅嚴格按照設計施工,而且監管力度大。而項目評審驗收後,因沒有後續資金支持,部分治理工程後期的維護工作處於停滯狀態,行政監管也出現空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治理效果。

C.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重點工程的部署

5.5.1 進度安排

近期重點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礦山環境破壞嚴重、已嚴重威脅到礦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安全,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大,治理成效顯著的礦山。主要位於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老礦業基地;重要的生態功能區;城市周邊及主要鐵路、公路等交通干線的直觀可視范圍內;國家級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旅遊風景名勝區;城市飲用水源地、基本農田保護區等。

遠期重點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礦山環境破壞較嚴重、已較嚴重威脅礦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安全,或存在較大危險隱患的礦區。主要位於城市郊區、一般交通道路沿線直觀可視范圍內;省級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旅遊風景名勝區。

5.5.2 部署區域

在礦山環境破壞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劃定重點治理區,有計劃地開展礦山環境治理。重點開展煤炭礦山采空區地面塌陷、金屬礦山水土環境污染和礦山固體廢棄物佔用破壞土地等環境問題治理,改善礦區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加強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技術的研究與推廣應用。開展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示範,部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重點工程,促進礦山環境明顯改善。重點治理工程主要部署在以下區域:

5.5.2.1 東北老工業基地能源、鐵礦開采區

重點在煤炭、鐵等礦區開展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和地下含水層破壞防治。

5.5.2.2 西北生態脆弱區的能源、有色金屬礦開采區

重點在神府—東勝煤炭礦區,黃土高原煤炭-石油天然氣開采區,秦嶺—祁連山—天山—阿爾泰山等重要大型有色金屬礦區,柴達木盆地鹽湖礦區,「三江」源頭和阿爾泰地區砂金開采區等開展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質地貌景觀和生態環境破壞等的治理。

5.5.2.3 長江中下游地區煤炭、金屬礦開采區

重點在兩淮地區煤炭礦區,長江中下游鐵和銅礦區,贛南、湘南鎢和稀土等有色金屬和磷、硫礦區,開展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和地下含水層破壞防治。

5.5.2.4 華北地區煤、鐵、非金屬礦開采區

重點在環京津煤、鐵和粘土礦礦區,冀西北—冀中鐵、金、煤礦區,晉蒙地區煤炭礦區等,開展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質地貌景觀和生態環境破壞等的治理。

5.5.2.5 西南地區鐵、有色金屬、硫、磷礦開采區

重點在攀西鐵、釩、鈦及有色金屬礦區,西南三江多金屬礦區,紅水河流域鉛、錫、鉛、多金屬礦區、雲-貴-川磷、硫礦區,開展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質地貌景觀和生態環境破壞等的治理。

5.5.2.6 東南地區有色金屬及非金屬開采區

重點在贛東北和南嶺東段有色金屬、化工原料、冶金輔助原料、建材及其他非金屬礦區開展滑坡等地質防治。

5.5.3 經費估算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經費主要來源於政府投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礦山企業和社會融資(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近年來,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平均增長率大於9%,國民經濟高速發展,為政府加大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投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08~2010年,利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以及社會融資,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資金投入增長率將不低於10%,按此增長率推算,至2010年,我國中央財政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資金將達到15億元。2010年以後,隨著我國礦山環境逐漸好轉,用於礦山環境監測、保持礦山環境良性持續發展將成為礦山環境保護的主要投資方向,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資金投入將逐漸降低。按照5%年增長率計算,至2015年,我國中央財政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資金將達到20億元,地方財政、礦山企業以及社會投入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資金將達到15億元。

按照輕重緩急,分階段實施的原則以及資金估算,經過認真分析研究和對比篩選,確定了需要開展的重點治理項目760個,治理面積約7000平方千米,投資估算380億元。

2008~2010年,開展460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治理面積約3961平方千米,投資估算180億元。重點是煤炭、金屬及建材非金屬礦山,主要治理方向是采空區地面塌陷、「三廢」污染水土環境、固體廢棄物侵佔破壞土地資源、水均衡破壞等。

2010~2015年,開展300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治理面積約3200平方千米,投資估算200億元。重點是煤炭和金屬礦山,主要治理方向為「三廢」污染水土環境、生態環境恢復等。

D. 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

昌樂縣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分為兩大類:一是礦業開發過程中廢氣、廢水及廢渣排放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污染,如大氣污染、水環境污染、土壤污染等;二是礦體開采、地下水疏排及廢渣堆放過程中,對礦山地質環境產生的破壞,如采空地面塌陷、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渣石流等重力地質災害等。目前,昌樂縣礦山地質環境污染和破壞較為突出的礦種主要為煤、建材礦產、藍寶石等。

主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方向: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工作要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和「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進行,在做好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和落實工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採煤地面塌陷區的土地復墾,城區、著名風景區、旅遊區以及主要交通沿線(鐵路、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高等級公路)兩側可視范圍內的採石場、採石坑的關停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災害隱患區的調查、防治,煤矸石、尾礦及礦山廢水的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

煤礦、鐵礦等礦產資源開發區,應當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綜合整治工作。礦產資源的開採在經濟合理和技術可行的前提下,要合理布置采區和開采順序,採用先進的開采技術,以減少對地面的破壞和土地復墾整理的難度,逐步實現開采與治理一盤棋。推廣閉路循環生產和清潔生產,提高廢水重復利用率。采空地面塌陷區村莊搬遷工作應結合當地開發和小城鎮建設,統一規劃,相應向小城鎮集中;塌陷區的土地復墾和綜合整治工作,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開發,優先發展高效生態農業。煤矸石的綜合利用目前應以鋪路、製作建築材料為重點,在綜合利用措施實施之前應進行其對地下水的污染研究,防止新的污染產生。在取締了黏土磚瓦生產後,煤礦開采地區可利用煤矸石生產磚瓦。

露天建材礦產開發區,嚴格執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合理開採的方針。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開采與造景結合起來。河砂開采要與河道綜合整治相結合。

藍寶石是昌樂縣的特色礦種,其開采為露天開采。其中砂礦一般採用挖掘後用激水流沖刷淘洗手段進行采選,原生礦多採用爆破法採掘。藍寶石礦山開采所帶來的地質環境問題主要為水土流失、破壞地質地貌景觀等。目前,由於對藍寶石礦山實施限采、禁采措施,其地質環境破壞有所遏制,土地復墾情況良好。

城區、風景名勝區、各類自然保護區、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旅遊區、沿海地區、主要交通沿線兩側可視范圍內等禁采區、限采區內的露天採石場、採石坑的恢復治理工作,要因地制宜,採取綠化、植樹、噴塗、造景(觀賞景點或建築)等多種方式進行。平原地區重點做好取土坑、取土塘的土地復墾整理工作。到2020年,露天開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要達到80%以上,「三區兩線」可視范圍、著名風景區、旅遊區已破壞的地質地貌景觀得到全面恢復治理。

E.  礦山環境污染治理的現狀與趨勢

礦山環境污染包括礦山廢水污染、礦山固體廢物污染、礦山大氣污染和礦山雜訊。

一、礦山廢水污染

礦山廢水主要來源於礦坑水、廢石場淋濾水和尾礦池廢水。礦山廢水排放量大,持續性強,污染范圍大,影響地區廣,而且成分復雜,濃度極不穩定。其後果是危及人體健康和其它動植物的生存,危害工農業生產。

曾鍵年在他1998年主編的《礦山安全與礦山環境保護》一書中總結了礦山廢水控制與處理的一般原則和方法:控制廢水要遵循改革工藝,抓源治本;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化害為利,回收利用的原則。礦山廢水的處理一般是利用各種物理、化學、生物方法,經多級處理後再加以循環利用。

我國是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的國家,煤炭開采造成的環境污染相當巨大,因此,煤礦的廢水處理就顯得十分重要。煤炭系統對此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並取得了可喜的進展,水文地質部門也對礦區地下水系統的控制、保護和污染處理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國土資源部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研究所1997年在神府礦區大柳塔井田進行了開采條件下地下水資源保護利用的研究,取得了一些很有價值的成果。水環所的研究人員在研究礦坑廢水潔凈技術時,試驗了混凝凈化工藝和沙地凈化工藝。試驗證明,由於大柳塔井田的礦坑廢水中污染物主要為懸浮物,無須化學處理,經此兩種方法處理後的廢水都可達到飲用水標准,並且沙地凈化還可起到固沙和補給地下水的作用。

二、礦山固體廢物污染

礦山固體廢物,是指各類礦山在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廢石以及選礦過程中排除的尾礦。礦山固體廢物的數量十分驚人。例如,對於大型露天冶金礦山而言,每采1m3礦石,需要剝離8~10m3的廢石;每采出1m3的鋁土,需要剝離13~16m3的廢石,而煤礦露天開採的剝采比,一般比金屬礦山還要大。可以預見,隨著采礦業的發展,廢石和尾礦的數量還會增加。

礦山固體廢物的危害有以下幾個方面:佔用土地,損傷地表,浪費資源;污染水質和土壤,危害生物,影響農業生產;廢石滑動塌方,危及人身安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

礦山固體廢物的處理的根本途徑是改革采選工藝,使其不產生或少產生,但目前大多數礦山在采選工藝上還做不到」零」排放,因此,還必須對礦山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和回收利用。目前處理礦山固體廢物的有效措施有:築壩堆放、遠距離輸送、在固體廢物上覆蓋和噴塗保護層和培植植被等。

礦山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既有利於保護環境,又能廢物資源化,創造新的價值。迄今為止,國內外有關學者對礦山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進行了大量的試驗研究工作,並取得了不少重大成果。從礦山固體廢物中回收有用礦物,是其綜合利用的有效途徑之一,近幾十年來,國內外廣泛開展了這項研究工作,並取得了大量成果。如當前有些國家普遍採用細菌浸出法,已獲得成功。礦山固體廢物還可做建築工業方面的原料。金屬礦山的固體廢物,如甘肅廠壩鉛鋅礦在基建過程中排放的廢石,直接供給建築公司,用作工業廠房建築材料及井下混凝土骨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煤炭系統利用煤矸石製造各種建築材料,如磚瓦、水泥、砌塊及輕骨料等,已經具有相當規模,其中以煤矸石磚發展最快。據調查統計,1981年全國煤矸石用量為2000多萬噸,其中煤矸石磚用量佔1500多萬噸。此外,用煤矸石制水泥,也是煤矸石利用的重要途徑之一。有些礦區的矸石熱值較高,可用作發電燃料,這樣不僅可以發電,還可以消除矸石自燃,降低有毒氣體如H2S、CO的排放量。

三、礦山大氣污染

礦山大氣污染的來源為采礦活動產生的粉塵和有害氣體,礦山大氣污染包括礦區大氣污染和礦內大氣污染。

1.礦區大氣污染的主要因素

(1)地下及露天采礦生產中,由於大量使用炸葯落礦,採用柴油機為動力的設備等原因,產生大量有毒氣體。

(2)選礦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粉塵和有毒物質。

(3)礦區繁忙的交通運輸產生的富含重金屬物質的廢氣,礦區冶煉廠、燒結廠、電廠產生的濃煙以及礦區燃煤產生的有害物質,都可構成礦區大氣的污染。礦山大氣污染直接危害著礦區生產和人體健康。

礦區大氣污染的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加強綜合利用,採用新的生產工藝,以減少或消除污染物排放;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自然環境的自凈能力;合理利用能源等。

2.礦內空氣污染的特點

地下采礦是在有限的井巷空間內進行的,由於工作空間狹小,工作地點多變,礦內空氣和地面大氣對流性差,因此在采礦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有害物質對礦內空氣的污染要比地面大氣污染更為嚴重。

(1)空氣中O2的含量降低,CO2的含量增高。由於礦內有機物和無機物的氧化,人員呼吸和各種燃燒過程都直接消耗氧氣,並生成其它有害物質,致使礦內空氣中氧的含量降低。

(2)有害氣體濃度高。其來源主要是爆破等突發性過程產生,在通風不良的巷道中,有毒氣體的不斷積累會使其達到使人中毒的程度。

(3)空氣中含塵量高。採掘過程中的鑿岩、爆破以及礦井中的裝卸、轉運等過程,將產生大量的粉塵,導致礦內空氣中粉塵含量急劇增加。即使是採取了各種有效防塵措施以後,仍比地面空氣的含塵量高出幾倍或幾十倍,對井下工作人員危害極大。

(4)礦內氣象條件復雜。

(5)某些礦內空氣中含有放射性氣體。

礦內空氣中有害氣體的防治有以下幾個方面:減少柴油設備的廢氣排放量;加強礦內通風,降低礦內氡氣的濃度;採取個體防護措施;使用零氧平衡或接近氧平衡的炸葯;採用無爆采礦工藝等。

四、礦山雜訊及其防治

井下雜訊源產生於鑿岩、爆破、通風、運輸、提升、排水等生產工藝,主要是鑿岩設備和通風設備產生的雜訊。地面雜訊源如選礦設備、露天采礦、主力扇風機、空壓機、鍛釺機產生的雜訊也是雜訊的主要來源。礦山雜訊已成為污染礦山環境的主要因素之一,他嚴重地威脅著礦山人員的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控制雜訊的根本方法是降低聲源雜訊,但從當前的科技水平看,這一般難以達到。目前控制雜訊的有效措施主要有吸聲、消聲、隔聲、隔振、阻尼以及個體防護等措施。

F.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一、設計和運用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政策的原則

1.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

1972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並採用了污染者支付原則,並把它作為制定環境政策的基本經濟原則。近年來,人們把該原則擴展到:由於環境質量是一種稀缺的資源,污染者不僅要支付達到環境質量的「可接受狀態」的污染削減成本,還應該支付由於其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成本;同時,還要進一步把資源利用也納入到污染者支付原則,並提出「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該原則將使用者成本納入到價格體系中,使得價格更合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在確定和選擇具體的環境經濟政策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2.預防和預警原則

從側重治理政策向預防政策的轉變是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和必然,該原則要求在設計經濟政策過程中,在意識到環境問題和資源利用問題以及與此相應的社會後果存在不確定性的條件下,通過一定的經濟手段來避免那些可能發生的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包括從源頭控制廢物的產生並繼續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經濟效率或費用有效性原則

在環境經濟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其所要達到的環境和資源保護目標以及手段實施的相應成本之間的關系。同時,在不產生顯著的負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環境決策和強制執行設定在社會能夠接受的水平。

4.政策一體化原則

環境經濟政策並非是萬能的,每一種經濟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應當進行各種手段的組合,尋求一種揚長避短基礎上的優勢互補。由於環境政策會影響其他因素的變化,具體的經濟手段與其他手段或不同經濟手段之間組合應用能夠產生更有效率的結果。政策一體化的趨勢會使不同政策部門、不同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政策與政府幹預的其他領域的政策相協調,並有利於開發新的、基礎更廣泛的經濟政策。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制度

(1)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全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和上一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送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備案。編制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城鎮規劃》等相銜接。

(2)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①從礦山環境保護角度,劃分出宜采區、限采區和禁采區。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水水源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采礦;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鐵路、主要公路兩側以及海岸線的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礦;限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過渡區)、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采礦,要有保障生態環境質量的可靠措施。②礦山開采區應與工業區、商業區、居民生活區以及重要交通干線、水利工程設施相分離,並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3)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②礦山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③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分區;④礦山環境治理的重點工程;⑤保證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未經審批或者經審批不合格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不頒發采礦許可證。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補充編制,並報原采礦許可機關重新審批後實施。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質證書。編制方案應按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的要求執行,編制方案要根據編制規范確定礦山環境影響評估的級別。一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甲級資質;二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乙級以上資質;三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概況及礦區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狀況;②礦山開發的技術、方法及其開采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③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礦山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

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向采礦許可證的頒發機關一次性或分期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未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礦山企業或者個體的采礦申請,不予采礦登記,不頒發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履行了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所確定的環境治理任務,經驗收合格後,保證金及利息全部返還給采礦權人。需要變更開采范圍的,經采礦許可證發證單位復核並變更後,相應調整交納的保證金數額。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采礦權人必須有政府主管部門證明,礦山環境治理義務已由提交相同保證金的受讓方承擔時,才可以依法批准將采礦權轉讓他人。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未達到批準的綜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責令采礦權人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負責收取保證金的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組織設計施工單位使用保證金進行治理。

1.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徵收標準的探討

國內有關省市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徵收方式

國內目前已有12個省(市)出台了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從有關省市制定的辦法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徵收方式有以下幾種形式。

(1)以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所確定的礦山環境治理工作量為依據,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協商確定保證金數額。此種方式可稱為「一礦一收式」,它是以礦山企業與行政管理部門的類似於協定的形式確定礦山應繳納的環境治理保證金。其優點是針對每一個礦山的具體情況,保證徵收的金額能滿足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業的困難,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後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資金保障;缺點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計演算法」。其要點是根據礦種和治理強度的不同,確定不同礦山的基價(或標准)、影響系數,按照時間、空間考慮的角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

從時間范圍考慮:環境保證金=基價×礦山規模×采礦許可證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價為不同礦種每生產一噸礦石提取的環境保證金。

從空間范圍考慮:環境保證金=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式中,標准為單位治理面積(m2)治理費用,視礦種和治理類型而定,影響系數由治理難度和破壞程度而定。這兩個參數均由政府管理部門規定。

(3)按礦山企業銷售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此種方法較為簡便,缺點是沒有考慮不同種類礦山治理難度、破壞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證金出現「兩極分化」的現象,使各個礦山的保證金與實際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這種方式也較少採用。

2.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應考慮的幾個問題

(1)礦山數量的變化。總體上,礦山數量呈不斷下降趨勢,礦山產值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會越來越小。這一特點確定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收取礦山環境保證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難度都不會很大。

(2)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要求。要保證經濟社會、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的和諧發展,對於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設定,在2015年以前實現礦山環境的根本好轉,則必須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強化環境保證金的收取。

(3)轉產礦山企業的環境治理問題。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和市鎮建設的需要,有些礦山企業可能需要關閉,但采礦權沒到期,企業轉產,法人沒變,其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如何解決,需有特定的政策。

3.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建議

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徵收應採取多種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適應不同省份、不同情況下礦山的環境治理。下面分生產礦山和新建礦山兩種情況論述。

(1)生產礦山的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在生產礦山,應從「時、空」兩個方面進行徵收。在生產礦山已有的環境問題沒有進行治理的,需一次繳清該部分治理的保證金,剩餘生產年份根據環評和開采方式,對可能形成的環境問題進行預測,估算剩餘生產年份治理保證金。其公式為:

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預測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

或: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2)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根據環評報告書(表)和礦山開采方式預測的環境問題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或: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預測環境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

(3)非正常關閉礦山或在環境保證金徵收辦法頒布之日起一年之內關閉的礦山,根據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如企業不能自行治理的,一次性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他人治理。

4.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准

(1)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標准。保證金徵收「標准」是按治理的種類,摺合為每單位治理量的費用,如土地復墾,其標准為××元/畝或××元/m2。主要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准列於表5-2-1。

表5-2-1 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徵收標准

(2)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是按礦種,按每采出1t礦石提取。其確定的理論公式是:

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徵收期預估礦山環境治理總費用/徵收期礦山礦石生產總量=(土地復墾費+采礦區治理費+固體廢棄物處理費+其他)/礦石生產總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礦種的開采規模,礦山環境問題的種類、規模及其治理費用。

(3)礦山環境保證金按產值徵收的比例確定思路。按產值徵收需要考慮礦種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難易程度,因此,按產值徵收的計算公式需作適當調整:

(年度)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企業年產值×徵收百分比×影響系數

這里關鍵是確定徵收百分比和影響系數,下面著重討論徵收百分比。

根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十一五」至2015年期間,礦山個數、礦山產量、礦業產值均呈下降趨勢。

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百分比=「十一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費/「十一五」至2015年礦山總產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間數,則按產值徵收的環境保證金百分比約為4%。

(4)影響系數的確定。影響系數是按礦山種類及其對環境的破壞影響程度而選擇的計算參數,同樣生產規模的條件下,有的礦種,其開采對環境的影響較小,有的則較大。影響系數的大小一是取決於破壞面積,破壞面積越大,則影響系數越大;二是看破壞程度,破壞程度越大,影響系數取值越大。

所以,影響系數可看作破壞面積與破壞程度的函數,計算公式如下:

某礦種影響系數=該礦種礦山環境破壞面積/礦山環境破壞總面積×破壞程度等級值

式中:破壞程度等級值是根據礦山總的破壞情況,將破壞程度分成若乾等級最低一級為1,每增加一級,等級值加1。通常情況下,礦山環境破壞程度可分為3級。

(四)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

在當今強調資源環境並重的時代,特別強調在大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而生態環境的保護則必須依靠國家環境政策和相關制度予以保障。近幾年我國探討建立並積極試點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就是一項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這一制度所調整的對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應是:矯正生態環境保護或破壞行為產生的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分配關系,它是以經濟激勵為主要特徵的環境經濟政策和其他相關的制度安排。

1.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該制度的建立不失為恢復和改善礦山環境而採取的行之有效的辦法之一。它既可逐步增強礦業權人維護礦山生態環境的責任意識和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的自覺性,又可為切實開展並做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積累必要的保證資金。但從目前一些地方實際工作情況看,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一是不能嚴格按照規定標准要求礦業權人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繳費額度偏低,所繳納的保證金不能滿足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實際需要;二是各地對指導和監督礦山企業落實治理責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還沒有完全到位。為此必須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對礦山企業徵收部分費用,形成礦山環境補償基金,以保障礦山環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是保障區域環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預防和解決礦山環境問題的需要;三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需要。

2.不斷拓寬我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來源渠道

確保補償資金來源渠道的多元化和暢通是實現對礦山環境恢復進行補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國內外的許多理論研究和補償實踐表明,目前對生態環境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①採取稅收或稅收附加等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②由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補償礦山環境產權權能的外溢;③採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④對特定區域的受益單位或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及個人按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收取補償基金;⑤出售特許權,即通過將開發特許權出售給個人或單位而實現有償使用,出售的前提條件是不得減損礦產資源的自然價值,並將部分開發利潤返還給礦山企業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⑥積極發展生態旅遊,將部分環境產權市場化,在旅遊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補償基金;⑦對破壞礦山環境或未依法進行環境治理的礦山企業採取的懲罰措施而收取的罰沒收入以及礦山環境復墾植被收取的恢復費用等列入補償基金;⑧鼓勵社會團體、個人贊助。此外還可採取其他渠道。但我國目前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中央和地方)預算資金和礦山企業自有資金兩個渠道,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漸成熟,可以考慮拓展其他資金來源渠道。

3.理順礦山環境恢復補償的途徑

補償是實現礦山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會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的一個必要環節,有利於維護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山企業經營者的權益,有利於實現社會福利的公平,有利於資源產業的持續發展。從理論上說,礦山環境恢復補償主要有如下幾種主要途徑:①對口補償。這種補償形式是由資源外部經濟的受益者或資源的破壞者向資源外部不經濟的受損者或資源的保護者提供補償。②統籌補償。由政府主持,主要運用財政杠桿,通過稅費徵收、轉移支付或財政預算等方式實現價值補償。由於我國目前資源定價和計量技術上存在許多難題,特別是在無法明晰產權界限時,往往只能由政府來進行統籌補償。③市場替代補償。把復雜的環境資源計價問題和環境補償問題交由市場解決,而產權所有者可以將部分環境資源市場化,實現資源的市場替代恢復治理,實現自我補償。

4.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基金

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解決歷史遺留、計劃經濟時期產生、政策性關閉、責任人滅失等需要政府投入開展治理的礦山環境問題,用基金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的支出。具體包括:①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礦山環境破壞的治理;②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的治理;③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5.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實行稅制「綠色化」

稅收制度「綠色化」就是提高有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整個礦山企業稅額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總稅額中的比例。稅制「綠色化」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調整現行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稅制結構,提高「綠色」稅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礦山環境稅。從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稅制「綠色化」首先應從完善現行的稅制結構開始。

(1)調整資源稅費政策。鑒於資源稅同礦區使用費的性質相近,可以考慮將礦區使用費合並到資源稅中,由稅務部門統一管理。這樣不但能夠起到調節級差的作用,同時也維護了國有所有者的權益,有利於徵收管理。

對於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採用企業的開采量。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無論企業是否銷售獲利,都對資源造成破壞,不可再生資源尤其如此。採用開采量作為計稅依據,能夠促使企業考慮市場需求,從自身利益出發,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應在合理劃分資源等級的基礎上,對資源稅稅額進行相應地調整。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在局部地區做了有益的嘗試。為了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規定東北地區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的標准。這一政策為資源稅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今後應該完善資源登記的劃分方法,對重點礦山和品目的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並據此對稅額進行調整。

(2)實行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改變原有的單一的減免稅的優惠形式,採取加速折舊(如:對勘查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社會資產投資等可以加速折舊,對利用「三廢」轉化為生產產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稅)。采礦權人按照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環境治理,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稅收支出等多種優惠形式,可能的情況下,在現有的資源稅基礎上,設立一個環境資源稅稅種。在引入環境稅的過程中,應處理好稅收與收費的關系,並探討將排污收費逐步過渡到環境稅之中。

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的土地給予優惠政策

依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履行合法手續,進行廢棄礦山的環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據廢棄礦山區位、資源狀況和廢棄地的利用方向,確定治理者的治理權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

(1)對已經依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經復墾恢復到可利用狀態後,土地使用權不變。復墾後土地的用途和經營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確定。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復墾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出租。也可置換破壞的集體耕地,或置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3)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後可用於耕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後,可以依法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4)對復墾國有礦山廢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旅遊業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復墾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G. 礦山環境治理資質

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包括:地質環境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設計及工程施工資質,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為設計資質,一般省、直轄市、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法乙級、丙級資質,國土資源部頒發甲級資質

H. 礦山環境保護對策建議

1)將礦山環境保護貫穿於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必須堅持「采前預防,采中治理,采後恢復」的原則,做好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把開發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新建礦山必須符合生態環境准入條件。在礦山地質勘探階段應查明礦區環境地質條件,作出現狀評價,預測開發過程中和開發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防治對策建議,為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設計提供基礎資料和科學依據。

2)在新建(改、擴建)礦山階段,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建礦山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經審查認為采礦活動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的或遭破壞後難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新建(改、擴建)礦山必須滿足和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廢棄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滿足規定的礦山最小開采規模要求,具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和礦山環境防治工程必須與采礦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其主要內容要有固廢堆場或尾礦庫建設方案、資源綜合利用方案、礦山廢水排放處理和循環利用方案,粉塵防治方案、「三廢」處理措施和達標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露采礦山應採用安全的斜坡式、水平台階式或凹陷式開采方式,限制並逐步淘汰落後的、破壞浪費資源的開采方法,堅決取締無安全保障的開采方式。

3)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保護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所圈定的范圍等禁采區內新建(改、擴建)礦山;禁止在交通幹道兩側的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礦;完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相應的考核制度。礦業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必須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礦山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書,並按規定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對於不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或者審查未獲得批準的,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核發、換發采礦許可證。

4)在礦山生產階段,要完善環境保護與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礦山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書承諾。礦山尚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價、評估工作。采礦權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開采設計方案、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要求,從事採掘活動和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嚴格規范礦業活動。礦山開采造成環境問題或者引發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加強礦山企業年檢制度,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和土地復墾任務提出具體要求,確定分期治理目標,並定期進行檢查。出台相關礦山環境治理優惠政策措施,引導礦山企業增加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狀況。

5)在礦山閉坑階段應建立閉坑礦山的礦山環境審查制度,明確礦山閉坑的環境達標技術要求。采礦權人應向礦山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礦山閉坑環境恢復治理計劃,按規定報請審查批准。采礦權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並經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恢復治理情況進行審查驗收,達到驗收標準的方可閉坑。

6)對於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應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規程等國家及相關部委頒發的法律、法規與有關規定。礦山企業應嚴格貫徹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接受主管部門的審查、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礦山環境監測體系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預警信息系統。礦山企業應設專職人員對采礦場、固廢堆場等進行監測,並制定相應的預警、應急預案,防止災害的發生。

7)露天礦山應制定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案,嚴格按照設計的剝采比、邊坡角進行台階式開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對露天采場危險地段採取坡面噴漿處理,修建防水面,削方減載,減少振動、坡腳堆載、抗滑樁支護措施等,防止發生崩塌、滑坡和水土流失,在露天礦山周圍建立加工和冶煉廠,應嚴格執行國家環保要求,防止礦區空氣污染和水土污染。對於目前已經造成污染的礦區,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治理,改善礦區生態環境。

8)新建固廢堆放場必須由具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范進行選址、評估、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正在使用的固廢堆場必須按照設計使用要求建設運營;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設計庫容的固廢堆場,應立即停用,啟動閉庫程序,嚴禁超設計能力使用,對有安全隱患的尾礦庫,應進行加固處理。廢石廢渣集中有序堆放,及時覆土綠化;固廢堆場必須建設正規的攔渣壩,坡面築漿砌石護坡或進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發生滑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於一些無法進行有效治理的不穩定滑坡體、不穩定邊坡處,採取避讓措施,並設置隔離帶和警示牌等。對佔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谷、溝谷的廢渣進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管道,保證洪水的順利通過,截斷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條件。對各礦區內亂采濫挖、隨意棄置固廢物對礦山環境造成破壞的礦點進行整頓、清理或關閉。

9)限制開采磚瓦用粘土,防止耕地破壞。對丘陵地區的磚瓦粘土礦應科學規劃,合理開采磚瓦用粘土資源,平整崗地溝谷,恢復為可耕地或建築用地。在平原地區,禁止佔用耕地開采磚瓦用粘土,防止土地資源的破壞。大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不得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現有磚廠必須進行技術改造,轉產空心磚、工業廢渣磚或其他產品。推行「年度許可證制度」,對不按計劃取土和復墾,除經濟處罰外,嚴重者取消其取土資格。通過各種政策措施,抑制並最終取締實心粘土磚瓦廠。

I. 礦山尾礦怎樣環境治理

威海晶合從1999年7月12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6號《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了解到,尾礦環境保護20條如下:
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防治尾礦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尾礦是指選礦和濕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廢物。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企業所產生尾礦的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 氧化鋁廠的赤泥和燃煤電廠水力清除的粉煤灰渣的污染防治也適用本規定。 放射性尾礦、伴有放射性尾礦的非放射性尾礦的污染防治,依照國家有關放射性廢物的防護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尾礦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尾礦污染防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對綜合利用尾礦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產生尾礦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企業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七條
產生尾礦的企業必須制定尾礦污染防治計劃,建立污染防治責任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礦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條
產生尾礦的企業必須按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九條
產生尾礦的新建、改建或擴建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產生的尾礦必須排入尾礦設施,不得隨意排放。 無尾礦設施,或尾礦設施不完善並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由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建成或完善。
第十一條
貯存含屬於有害廢物的尾礦,其尾礦庫必須採取防滲漏措施。
第十二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產生尾礦的企業;已建的企業所排放的尾礦水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排放標准。 向上述區域內排放尾礦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三條
尾礦貯存設施必須有防止尾礦流失和尾礦塵土飛揚的措施。
第十四條
產生尾礦的企業應加強尾礦設施的管理和檢查,採取預防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尾礦污染事故的企業,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尾礦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於特大的尾礦污染事故,由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國家環境保護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對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尾礦設施上任意挖掘、墾殖、放牧、建築及其他妨礙尾礦設施正常使用和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產生尾礦的企業未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的,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補辦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礦設施,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經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所造成的危害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或提請人民政府責令停產;
(三)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尾礦設施是指尾礦的貯存設施(尾礦庫、赤泥庫、灰渣庫等)、漿體輸送系統、澄清水回收系統、滲透水截流及回收系統、排洪工程、尾礦綜合利用及其他污染防治設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J. 礦山生態環境恢復

2013年,中央財政資金繼續支持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範工程,下達項目預算36.56億元。其中,資源枯竭型城市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預算14.9億元,示範項目預算20.6億元,專項支持江西贛州稀土開發利用綜合試點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1.06億元。項目的實施有效地保障了當地居民的生產和財產安全,改善了礦區生活條件。部分礦業開發破壞、廢棄土地整治恢復形成建設用地、耕地、林地,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促進了各地城市文明建設和生態建設。截至2013年底,28個示範工程項目共恢復建設用地約46平方千米,林草地約41平方千米,耕地約36平方千米。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全面實施。全國31個省(區、市)相繼出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開展利用保證金督促和約束礦山企業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各項工作,通過採取保證金繳存與采礦權審批、年檢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掛鉤等方法,總體上順利地推進了保證金繳存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國保證金應繳存993億元,已繳存612億元,返還32.54億元,企業使用保證金26.70億元,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因企業未履行治理義務而由地方政府使用開展治理的保證金共0.87億元。全國應繳保證金的礦山數量為8.86萬個,已繳存保證金的礦山數量為7.17萬個,繳存礦山數量所佔比例約為81%。礦山企業也積極開展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例如,淮南礦業集團投資對淮南市區資源枯竭礦區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目前已完成約10.4平方千米,包括生態修復約7.2平方千米,開發利用約3.2平方千米,還增加了約2.2平方千米城市綠地。神木縣蘇家壕煤礦投資1.1億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新增耕地約2500畝,林地約700畝,草地約2400畝。

26個省(區、市)已建立由省級財政投入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累計資金92.8億元;14個省(區、市)的部分地、市建立了由市級財政投入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累計資金29.8億元。

在新疆、寧夏、雲南、山東、廣西和浙江等地開展了7處化石發掘後的環境恢復與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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