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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治理結構

發布時間: 2020-11-23 09:00:25

⑴ 如何進一步完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及建議

一下是個人的四點建議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1:明晰產權關系,加強民主管理
2:健全內控機制,提高運作能力
3:堅持實事求是,實施有效監督
4:加強思想教育,提高員工認識

⑵ 我國農村扶貧治理結構包括哪些內容

一、農村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的涵義、構成與優勢:
要構建農村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包括四大核心要素:

1、明確貧困治理目標及戰略任務,形成科學的治理路徑和導向;

2、構建貧困治理體系,包括政府機構的組織管理體系、社會主體的輔助參與體系、貧困農戶的參與接受體系,形成科學的組織體系和運作系統;

3、健全貧困治理機制,包括對象識別、資金投入、項目選擇運營、監督評價機制等,形成科學的運作傳導機制;

4、完善貧困治理政策法規體系,形成科學的制度規范和激勵引導。

上述四個要素彼此相互關聯、相互推動。
二、農村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與政府扶貧機構主導下的反貧困治理結構相比,具有突出的特點和優勢:
1、強調多元反貧困主體的分工合作、功能互補。
既強調發揮政府的主導功能,突出政府在計劃決策、引導示範、組織協調、資源投入、培訓農戶、政策制定、監督評價等方面的功能優勢;又強調發揮貧困農戶的主體功能,依託貧困地區基層組織和各類農民合作組織的培育,提高貧困農戶的自組織能辦;增強其參與扶貧開發功能,特別是在貧困對象識別、扶貧項目選擇運營、扶貧資源管理、扶貧效益評價等方面的參與功能;而且,強調發揮非政府扶貧組織、骨幹企業、社會團體等的輔助功能,突出其在扶貧資源投入、貧困農戶培訓、扶貧項目運作等方面的功能優勢。
2、強調行政機制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
既要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機制在扶貧開發中的組織、帶動、協調、約束功能,更要立足市場經濟體制的大背景,發揮市場機制在扶貧開發中的調節功能,特別是在產業化扶貧工作中,積極發揮龍頭企業、各類經濟合作組織等市場主體的帶動脫貧功能,使政府的政策優勢、資源優勢和市場主體的資本投入、技術服務、生產經營、市場開拓優勢結合起來,以經濟利益為紐帶,在各類市場主體和貧困群體之間建立合作雙贏的長效脫貧機制。
3、強調自上而下治理鏈條與自下而上治理鏈條的有機對接。
既強調依託各級扶貧系統進行自上而下的扶貧開發活動,又強調調動貧困地區基層組織和貧困農戶的參與積極性,打造更加順暢、充分的信息傳遞共享機制,更加高效、科學的計劃決策機制,更加寬廣的資源投入機制,更加規范的監督管理機制,充分調動不同層級、不同領域貧困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實現治理鏈條的無縫對接。
三、立足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創新治理機制。
1、創新扶貧對象識別機制,減少扶貧資源的錯配和漏出。
①結合扶貧標准上調,完善貧困人口的統計識別工作。

⑴完善扶貧機構的統計監測機制。通過逐戶摸底,規范農村貧困家庭的收入核算機制,並對貧困人口進行逐一登記造冊,建檔立卡,形成縣、鄉、村三級貧困人口檔案資料庫,搞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的有效銜接,確保有生產能力和意願的貧困戶都能得到有效扶持。

⑵完善群眾參與識別機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村幹部操控貧困人口認定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大力規范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審批、調查登記等關鍵環節,將扶貧對象選擇納入群眾監督視野。

⑶強化動態管理機制,通過有效跟蹤,做到「應進則進,應退則退」。
②適時調整貧困縣、貧困村的認定資格,下放調整權。

為實現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及時動態調整,建議將調整權下放給省級扶貧辦,由它們定期對重點縣進行重新評定或調整,這是因為各省扶貧辦更了解區域各縣的發展狀況,更容易破解重點縣資格認定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國務院扶貧辦可以重點調控貧困縣總量及其大區域分布,對各省調整情況進行備案、監督和審核。

而且,為真正識別出需要幫扶,又具有脫貧潛力的貧困村,應採取「自薦」和「聯評」相結合的認定方法,適度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即首先由自認為困難的村報名參與篩選,然後由扶貧辦和農辦、財政廳、農行、信用聯社等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起來,進行考察、評比、選擇。

2、創新扶貧資金投入機制,拓寬渠道、加強整合。

①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穩定增長機制。

切實落實「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都必須把扶貧開發投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年有所增加」的有關規定,中央財政扶貧投入增幅不低於一般支農投入力度,省級財政扶貧投入要提高配套比例。而且,積極完善財政扶貧資金的分配機制,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總體上向連片特困地區進行傾斜。
②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取消貧困地區公益設施建設的配套資金要求。

為增強貧困地區的投入建設能力,應加大一般性財政轉移和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特別是由於國家在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發展中,常常要求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自籌配套資金,但貧困地區財力薄弱,很難滿足配套要求。因此,建議國家逐步取消貧困縣乃至連片特困地區的自籌資金要求,通過加大上級財政投入,協調銀行政策性信貸、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等多元渠道,彌補資金缺口。
③加強專項扶貧與行業扶貧的資源整合。

實現扶貧辦與行業部門的合理分工,將專項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扶貧產業培育及產業設施建設、貧困農戶培訓和轉移就業、異地搬遷扶貧等領域,而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則更多依靠相關行業職能部門的資源投入。應強化地方領導一把手負責制,由一把手牽頭制定區域發展和扶貧攻堅規劃,協調各部門的項目規劃、資金安排,以縣為單元,加強資源整合,在貧困地區集中力量實施一批教育、衛生、文化、就業、社會保障等民生工程,加快區域性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步伐,解決貧困地區發展的瓶頸制約。
④完善信貸扶貧激勵政策,引導金融機構擴大信貸規模。

完善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定向補貼、增量獎勵等優惠政策,調動金融機構的扶貧積極性,研發針對貧困地區和貧困農戶的更加靈活、適用的信貸產品和信貸管理方式,積極探索群眾互保、公務員擔保、企業擔保、財政資金擔保等多種擔保方式,降低貧困農戶的信貸門檻。在貧困地區優先培育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農村新型金融機構;擴大貧困村村級互助金試點規模,完善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形式。加大對扶貧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並健全其與貧困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通過訂單農業,在貧困村建立產業基地,為貧困農民提供技術、市場、信息服務,優先吸納安置貧困勞動力就業,優先收購貧困農戶的農副產品等方式,帶動貧困農戶實現穩定增收。
⑤拓寬社會主體的扶貧渠道。

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黨員幹部、個體經營者、經濟發達地區等多元主體參與扶貧開發,為他們進入貧困地區搭建平台,創造良好政策和社會環境。開展多形式的扶貧幫困活動,如大力支持各級團組織和婦聯組織開展希望工程,溫暖援助農村貧困單親母親等公益活動,引導社會各界人士和志願者到貧困地區開展服務,繼續動員和組織高校畢業生開展「三支一扶」活動等。
3、創新扶貧項目選擇、運營機制,提高項目瞄準率。
①在項目選擇上。

應走出扶貧辦掌握項目選擇權的誤區,充分發揮貧困農戶、扶貧龍頭企業、扶貧互助社等主體功能,政府的主導作用應體現在監督、保障扶貧效益惠及「真貧」上;

②在項目運營上。

適當降低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准入門檻;改變非貧困戶排擠貧困群體的狀態,確保最困難的農戶優先得到有效扶持,確保貧困農戶享受的政策優於一般農戶。而且,注重發揮貧困農戶互助組織的運營主體功能,提高分散農戶的組織化程度,提高參與式扶貧效益;

③在項目監測評估上。

注重發揮貧困農戶的評價功能,強調扶貧效益而非扶貧資金是否進村入戶,通過資金委託經營、合作分紅等形式,創新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式。

4、健全扶貧資金和項目監管機制,提高貧困農戶受益率。
①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監管。

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不斷創新財政扶貧資金到戶扶持機制,採取項目直補、項目覆蓋、技能培訓、移民搬遷、貸款貼息等方式,使扶貧對象直接得到有效扶持;基礎設施項目確保貧困農戶優先受益;通過龍頭企業合作組織和專業大戶實施的產業化扶貧項目,要建立健全帶動貧困農戶脫貧增收的利益聯結機制。
②加強扶貧項目監管。

做好項目庫建設和備案工作,全面推行重大扶貧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項目督查上,採取專項檢查、重大項目特派督查等靈活多樣的制度安排,強化監管
③加強審計、嚴防違規違紀。

由各級扶貧辦和審計監察部門共同構成監督體系,對扶貧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和完善扶貧資金報賬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和交接制度。實行到村扶貧項目「直通車」制度,建立「人戶項目資金登記卡」,嚴防擠占、挪用、截留、貪占等違規違紀現象。

⑶ 我國農村扶貧治理結構包括哪些部分

一、農村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的涵義、構成與優勢:

要構建農村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包括四大核心要素:

1、明確貧困治理目標及戰略任務,形成科學的治理路徑和導向;

2、構建貧困治理體系,包括政府機構的組織管理體系、社會主體的輔助參與體系、貧困農戶的參與接受體系,形成科學的組織體系和運作系統;

3、健全貧困治理機制,包括對象識別、資金投入、項目選擇運營、監督評價機制等,形成科學的運作傳導機制;

4、完善貧困治理政策法規體系,形成科學的制度規范和激勵引導。

上述四個要素彼此相互關聯、相互推動。

二、農村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與政府扶貧機構主導下的反貧困治理結構相比,具有突出的特點和優勢:

1、強調多元反貧困主體的分工合作、功能互補。

既強調發揮政府的主導功能,突出政府在計劃決策、引導示範、組織協調、資源投入、培訓農戶、政策制定、監督評價等方面的功能優勢;又強調發揮貧困農戶的主體功能,依託貧困地區基層組織和各類農民合作組織的培育,提高貧困農戶的自組織能辦;增強其參與扶貧開發功能,特別是在貧困對象識別、扶貧項目選擇運營、扶貧資源管理、扶貧效益評價等方面的參與功能;而且,強調發揮非政府扶貧組織、骨幹企業、社會團體等的輔助功能,突出其在扶貧資源投入、貧困農戶培訓、扶貧項目運作等方面的功能優勢。

2、強調行政機制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

既要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機制在扶貧開發中的組織、帶動、協調、約束功能,更要立足市場經濟體制的大背景,發揮市場機制在扶貧開發中的調節功能,特別是在產業化扶貧工作中,積極發揮龍頭企業、各類經濟合作組織等市場主體的帶動脫貧功能,使政府的政策優勢、資源優勢和市場主體的資本投入、技術服務、生產經營、市場開拓優勢結合起來,以經濟利益為紐帶,在各類市場主體和貧困群體之間建立合作雙贏的長效脫貧機制。

3、強調自上而下治理鏈條與自下而上治理鏈條的有機對接。

既強調依託各級扶貧系統進行自上而下的扶貧開發活動,又強調調動貧困地區基層組織和貧困農戶的參與積極性,打造更加順暢、充分的信息傳遞共享機制,更加高效、科學的計劃決策機制,更加寬廣的資源投入機制,更加規范的監督管理機制,充分調動不同層級、不同領域貧困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實現治理鏈條的無縫對接。

三、立足合作式反貧困治理結構,創新治理機制。

1、創新扶貧對象識別機制,減少扶貧資源的錯配和漏出。

①結合扶貧標准上調,完善貧困人口的統計識別工作。

⑴完善扶貧機構的統計監測機制。通過逐戶摸底,規范農村貧困家庭的收入核算機制,並對貧困人口進行逐一登記造冊,建檔立卡,形成縣、鄉、村三級貧困人口檔案資料庫,搞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的有效銜接,確保有生產能力和意願的貧困戶都能得到有效扶持。

⑵完善群眾參與識別機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村幹部操控貧困人口認定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大力規范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審批、調查登記等關鍵環節,將扶貧對象選擇納入群眾監督視野。

⑶強化動態管理機制,通過有效跟蹤,做到「應進則進,應退則退」。

②適時調整貧困縣、貧困村的認定資格,下放調整權。

為實現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及時動態調整,建議將調整權下放給省級扶貧辦,由它們定期對重點縣進行重新評定或調整,這是因為各省扶貧辦更了解區域各縣的發展狀況,更容易破解重點縣資格認定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國務院扶貧辦可以重點調控貧困縣總量及其大區域分布,對各省調整情況進行備案、監督和審核。

而且,為真正識別出需要幫扶,又具有脫貧潛力的貧困村,應採取「自薦」和「聯評」相結合的認定方法,適度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即首先由自認為困難的村報名參與篩選,然後由扶貧辦和農辦、財政廳、農行、信用聯社等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起來,進行考察、評比、選擇。

2、創新扶貧資金投入機制,拓寬渠道、加強整合。

①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穩定增長機制。

切實落實「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都必須把扶貧開發投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年有所增加」的有關規定,中央財政扶貧投入增幅不低於一般支農投入力度,省級財政扶貧投入要提高配套比例。而且,積極完善財政扶貧資金的分配機制,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總體上向連片特困地區進行傾斜。

②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取消貧困地區公益設施建設的配套資金要求。

為增強貧困地區的投入建設能力,應加大一般性財政轉移和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特別是由於國家在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發展中,常常要求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自籌配套資金,但貧困地區財力薄弱,很難滿足配套要求。因此,建議國家逐步取消貧困縣乃至連片特困地區的自籌資金要求,通過加大上級財政投入,協調銀行政策性信貸、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等多元渠道,彌補資金缺口。

③加強專項扶貧與行業扶貧的資源整合。

實現扶貧辦與行業部門的合理分工,將專項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扶貧產業培育及產業設施建設、貧困農戶培訓和轉移就業、異地搬遷扶貧等領域,而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則更多依靠相關行業職能部門的資源投入。應強化地方領導一把手負責制,由一把手牽頭制定區域發展和扶貧攻堅規劃,協調各部門的項目規劃、資金安排,以縣為單元,加強資源整合,在貧困地區集中力量實施一批教育、衛生、文化、就業、社會保障等民生工程,加快區域性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步伐,解決貧困地區發展的瓶頸制約。

④完善信貸扶貧激勵政策,引導金融機構擴大信貸規模。

完善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定向補貼、增量獎勵等優惠政策,調動金融機構的扶貧積極性,研發針對貧困地區和貧困農戶的更加靈活、適用的信貸產品和信貸管理方式,積極探索群眾互保、公務員擔保、企業擔保、財政資金擔保等多種擔保方式,降低貧困農戶的信貸門檻。在貧困地區優先培育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農村新型金融機構;擴大貧困村村級互助金試點規模,完善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形式。加大對扶貧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並健全其與貧困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通過訂單農業,在貧困村建立產業基地,為貧困農民提供技術、市場、信息服務,優先吸納安置貧困勞動力就業,優先收購貧困農戶的農副產品等方式,帶動貧困農戶實現穩定增收。

⑤拓寬社會主體的扶貧渠道。

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黨員幹部、個體經營者、經濟發達地區等多元主體參與扶貧開發,為他們進入貧困地區搭建平台,創造良好政策和社會環境。開展多形式的扶貧幫困活動,如大力支持各級團組織和婦聯組織開展希望工程,溫暖援助農村貧困單親母親等公益活動,引導社會各界人士和志願者到貧困地區開展服務,繼續動員和組織高校畢業生開展「三支一扶」活動等。

3、創新扶貧項目選擇、運營機制,提高項目瞄準率。

①在項目選擇上。

應走出扶貧辦掌握項目選擇權的誤區,充分發揮貧困農戶、扶貧龍頭企業、扶貧互助社等主體功能,政府的主導作用應體現在監督、保障扶貧效益惠及「真貧」上;

②在項目運營上。

適當降低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准入門檻;改變非貧困戶排擠貧困群體的狀態,確保最困難的農戶優先得到有效扶持,確保貧困農戶享受的政策優於一般農戶。而且,注重發揮貧困農戶互助組織的運營主體功能,提高分散農戶的組織化程度,提高參與式扶貧效益;

③在項目監測評估上。

注重發揮貧困農戶的評價功能,強調扶貧效益而非扶貧資金是否進村入戶,通過資金委託經營、合作分紅等形式,創新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式。

4、健全扶貧資金和項目監管機制,提高貧困農戶受益率。

①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監管。

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不斷創新財政扶貧資金到戶扶持機制,採取項目直補、項目覆蓋、技能培訓、移民搬遷、貸款貼息等方式,使扶貧對象直接得到有效扶持;基礎設施項目確保貧困農戶優先受益;通過龍頭企業合作組織和專業大戶實施的產業化扶貧項目,要建立健全帶動貧困農戶脫貧增收的利益聯結機制。

②加強扶貧項目監管。

做好項目庫建設和備案工作,全面推行重大扶貧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項目督查上,採取專項檢查、重大項目特派督查等靈活多樣的制度安排,強化監管

③加強審計、嚴防違規違紀。

由各級扶貧辦和審計監察部門共同構成監督體系,對扶貧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和完善扶貧資金報賬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和交接制度。實行到村扶貧項目「直通車」制度,建立「人戶項目資金登記卡」,嚴防擠占、挪用、截留、貪占等違規違紀現象。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⑷ 如何推動鄉村治理的法治化

日前有媒體評論稱,農業生產方式變革,農村社會結構分化,鄉村精英人才外流,傳統宗法觀念影響……鄉村是國家治理體系的「末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同時要加快立法,推動鄉村治理法治化。

分析人士表示,「村霸」背後很多都有宗族惡勢力,要消除宗法社會的負面影響,讓宗族惡勢力難成氣候,大學生村官與當地沒有宗族糾纏,接受過系統的高等教育,知識水平較高,有利於強化農村基層組織隊伍。

希望鄉村可以早日實現法制化治理!

⑸ 我國鄉村治理方式問題表現在哪些方面

1、農民權益保護問題突出。

隨著城鎮化的加速,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提高政績,不遺餘力征地賣地,盲目招商引資和興建新城或各類園區,這樣不僅犧牲了當地的環境,還損害了當地農民的各種利益,導致農民與當地基層政府間的矛盾加劇,影響了這些地區的穩定與和諧。

2、農村空心化問題日益嚴重。

留守在農村居住和生活的基本是婦女、兒童和老人,號稱「386199部隊」,這些人員不僅無法承擔起農業生產的重任,更使鄉村治理主體乏力,不能承擔起鄉村治理的重任,特別是影響村民自治的順利推行。

3、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發展滯後。

農村自然環境有加速惡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農村水土污染嚴重,污水和垃圾處理落後,不僅威脅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也極大影響了農村居民的居住環境與健康。

(5)鄉村治理結構擴展閱讀:

實現鄉村有效治理的行動方略:

1、實現理念創新,重點是把握因地制宜、地方特色、科學治理三個要點。

應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以人民為中心,突出需求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強調地方特色,構築符合當地鄉村社會特點、合法合理合情的治理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凝聚人心、最大程度地改善民生福祉、最大程度地維護民眾的共同利益。

2、在治理方法上,應實現自治優先、道德約束、法治保障。

有了科學的理念、完善的治理主體以後,能否採用正確的治理手段和方法,就顯得非常重要。對此,黨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總體方法論要求。

3、在治理支持上,可實行「班長」工程、能人計劃,並努力推進服務延伸。

鄉村治理體系的建設,除了需積極發揮鄉村自身的力量外,還需依靠鄉村外部力量的支持和幫助。堅持以人才振興為抓手,「輸血」和「造血」並重,治理體系才能夠得以長期、有效的運行。

⑹ 傳統鄉村社會結構 那個問題 知道的話也告訴我一聲

1、根據費孝通復《鄉土中國》 制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結構是「差序格局」,即「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系是逐漸從一個一個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聯系的增加,社會范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路,因之,我們傳統社會所有的社會道德也只在私人聯系中發生意義」①的理論。主張對鄉土社會秩序的用「禮治」維持,採用積極預防策略,將治理的基礎放在個人修養和家庭社會化過程中。

⑺ 農村社區治理結構指什麼

農村社區治理結構指什麼?是農村衛生治理。

⑻ 中國是怎樣實現對鄉村的治理鄉村的自治模式是怎麼樣的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的第八部分是改善『鄉村治理機制』,對新形勢下的農村社會管理作出了重要部署。在工業化城鎮化的推動下,農村的社會結構、利益格局、組織體系、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各方面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傳統的基層治理方式已不適應發展的需要。新的形勢下,必須大力推進農村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確保農村社會的長治久安、農民群眾的安居樂業。」清華大學教授汪暉委員說。
那麼當前中國鄉村治理的現狀如何?中央一號文件中改善鄉村治理機制的意見,對以後鄉村治理有哪些積極的作用?對此記者采訪了部分代表委員。
農村治,天下興
「當前,農村經濟發展正在急劇變化,農村社會關系日趨復雜,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正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完善和創新鄉村治理機制,讓農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跟上經濟社會結構變化的形勢成為當務之急。」汪暉說。
湖南省慈利縣象鼻嘴村的黨支部書記向平華代表是來自最基層的幹部。「要說治理,『上面一根針,下面千根線』,基層最重要。」向平華說,「總書記參加上海團審議時也說了,社會治理的重心必須落到城鄉社區,社區服務和管理能力強了,社會治理的基礎就實了。應該把基層組織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都是我們手裡的武器。」
「農村治,天下興。農業是第一產業,農民是最大群體,農村是基層社區。創新農村社會治理體制,是創新我國社會治理體制的突破口和著力點,是破除城鄉二元體制、構建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重大舉措。」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張曉山代表認為,基層黨組織建設要靠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同時與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關。
要把黨員幹部培養成致富能手,成為新農村發展的領頭人,從而鞏固執政基礎。村幹部是領頭人,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領頭羊」,要及時對他們進行必要的培訓。「農村發展的目標不只是賺錢,而是要被群眾們擁護,要培養村幹部最基本的道德和價值觀念。」
張曉山同時認為,在行政村一級作為基層政府派出機構的色彩越來越濃的現實條件下,要強化村民小組層級的民主自治功能,以村民小組為主體建立和健全普通農民對村幹部行使權力的有效制衡機制,將非公務員身份的村幹部的權力也能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確保普通農民的權益不受損害。
全國政協委員會常委葛劍雄說,建設基層民主可以大膽積極試點,然後推廣,針對有的村人很少了,可以適當集中,鼓勵公務員、村官到基層,畢業生回鄉為社會服務。
廣東省農業廳副廳長程萍委員也認為,貧困地方沒有集體收入來為鄉村服務投入,未來要加大行政村與自然村集體組織力量,增加村裡的集體收入的經濟來源。
「鄉村治理是整個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分,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國家實行了積極的農村發展計劃,取消了『皇糧國稅』,以推進農村的發展,鄉村治理的邏輯發生了轉變。這一方面說明鄉村與整個國家治理的關系密切;另一方面國家的戰略目標發生轉移,實現農村社會的轉型成為中國崛起的重要環節。」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委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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