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整治
土壤污染的生物防治指通過生物降解或吸收而凈化土壤。實際上污染物進入土壤版後權,由於土壤的自凈作用使其數量和形態發生變化,而使毒性降低甚至消除。土壤自凈能力的高低一方面與土壤的理化性質,如土壤黏粒、有機質含量、土壤溫濕度、酸鹼度、陰陽離子的種類和含量等有關,另一方面受土壤微生物的種類和數量的限制。當污染物超過土壤的最大自凈能力時,便會引起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對於一部分種類的污染物如重金屬、固體廢棄物、某些大分子化合物等,其毒害很難被土壤的自凈能力所消除。因此可人為篩選、分離和培育對污染物有強吸收、降解能力的生物種,用於土壤污染的治理。
Ⅱ 為什麼土壤污染治理難
因為從監管到治理都難。
在監管層面來說:我國土地利用類型復雜,種類繁多,且監測基礎相對薄弱。但土壤污染存在顯著的時空異質性特徵,在治理之前,首先就要理清土壤污染的大致情景,對主要污染區進行識別,而後才能針對性的進行治理。
從治理層面說:土壤污染最重要的兩個問題 1是重金屬污染 2就是有機污染。如果想從土壤中將兩種污染物分離,都需要較為復雜解析手段,讓污染物與土壤的結合性下降,之後再將污染物通過淋洗等手段從土壤中析出,這一方面需要財力,另一方面還需要物力,同時也需要漫長的治理周期。
Ⅲ 土壤板結的原因及整治措施
土壤的酸鹼度過大或過小,會引起土壤板結,如下酸雨等。塑料製品,如塑料地膜版等沒有及時權清理,在土壤中無法完全被分解,也會引起土壤的板結,長期單一地施用化肥,腐殖質不能得到及時的補充,同樣也會引起土壤板結,還可能龜裂。板結了以後要多加腐殖質,補充土壤的營養,要把沒有分解的塑料清理掉,改變土壤的酸鹼度。最最主要的,就是要加強人們的環保意識,這才識根本的整治措施。
Ⅳ 土壤污染治理技術都有哪些
總體劃分可以分為物理,化學和生物方法。
物理方法可以包括機械翻土,客土等稀釋方法。但是這種方法的缺點在於,可能會導致土壤的物理化學性質改變,因為深層土壤的氧化還原電位不一樣,所以翻土後可能會讓一些物質發生氧化還原反應,產生負效應。
化學方法包括電化學、淋洗、氣提等等。但是化學方法的問題是,所用的葯劑可能會產生二次污染。
生物方法一種環境友好型方法。比如植物修復,微生物修復,以及植物-微生物聯合修復。但是此方法的缺點是修復周期較長,往往需要幾年到幾十年的時間。
綜上所述,每種方法有各自的優缺點,一般在實際修復工程中,需要聯合幾種不同的技術來達到最優的效果。
Ⅳ 如何開展土壤污染治理
遼寧省通過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實施建築用地准入管理等措施,全面實施「凈土工程」,全面開展污染土壤凈化。
在遼寧省環境監測實驗中心,一批剛剛從各地市采樣上來的土壤樣本正在進行重金屬分析。今年以來,經過多部門共同協作,遼寧省開展了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建設土壤監測環境網路,完成了全遼寧省土壤農用地土壤詳查布點與核實工作,並成為全國首個完成農產品采樣的省份,點位準確率為100%。
同時,遼寧省土壤詳查工作也取得了階段性進展,土壤環境監測網路基本建立,污染地塊得到了有效控制,針對污染地塊,遼寧省積極探索建立建設用地准入制度,開展專項檢查現場督導,加快污染調查和治理整改進度,將潛在的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遼寧省環保廳土壤環境管理處副處長宗兆偉:「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分兩個時間節點,第一是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以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均達到90%,第二節點為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以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均達到95%以上。」
Ⅵ 土地整理是什麼意思啊
土地開發從廣義上來講指因人類生產建設和生活不斷發展的需要,採用一定的現代科學技術的經濟手段,擴大對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圍或提高對土地的利用深度所進行的活動,包括對尚未利用的土地進行開墾和利用,以擴大土地利用范圍,也包括對已利用的土地進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約經營程度。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土地開發主要是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利用,要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未利用土地開發是補充耕地的一種有效途徑。
Ⅶ 耕地可持續發展與土壤污染治理的綜合對策有哪些
耕地是非常重要的的來土地資源,是人類源生存的物質基礎。人口的不斷增長,導致人口和耕地之間的矛盾容易尖銳,保護耕地是我國重要的國策之一。
耕地在利用過程中出現肥力下降,土層變薄,耕地面積減小,耕地沙化,土壤污染等問題。需要採取多種措施治理這些問題。
(1)通過輪作倒茬,休耕的形式,讓耕地有一定的休養生息的機會。
(2)種植綠肥,秸稈還田,使用農家肥等,穩定和提高耕地肥力。
(3)因地制宜植樹種草,營造農田防護林,減少風沙危害,防止土地沙漠化。
(4)對種植難度大的耕地,因地制宜退耕還林還草。半乾旱和乾旱地區,採取地膜覆蓋,合理灌溉,灌溉和排水相結合的措施,防止土地鹽漬化,治理已經鹽漬化的土地。
(5)合理使用化肥,農葯,減少化肥,農葯殘留,不使用污水灌溉農田,減輕土壤污染。對已經污染的土壤進行治理。
(6)國家要加強對耕地的管理,依法管理耕地。加強教育,讓人們充分了解保護耕地的重要性。
Ⅷ 治理土壤污染可以採取哪些方法
治理土壤污染一般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大面積的治理更困難。常用的措施:把污染物質濃度高的上層翻至下層,而把濃度低的下層翻至上層,以此稀釋耕層中污染物質的濃度。如果耕層以下土層中污染物質濃度高,則此法無效。此外,土層淺薄,翻耕法也無效。再者,為使翻上來的心土熟化,還必須考慮施用土壤改良劑和增加施肥量。
施用客土系指在現有的污染土上覆上一層未污染土壤。換土系指將受污染的耕層挖除至適當深度後再填入未污染土壤。覆蓋客土使耕地地面增高,因此在稻田的情況下會使水漿管理產生困難,所以客土量是受限制的,客土效果常常是不大的。目前,採取換土的辦法居多。無論客土、換土或深翻,對小面積污染嚴重的土壤均可採用。但對換下來的土壤一定要妥善處理,客土的厚度一般為10~25厘米。將污染的土壤深翻到下層也可以。這些工程都很大,一般的人力手工操作難以辦到。故對大面積的換土與深翻,適用於機械操作。
了解有害金屬元素的特性及其在土壤中的活動,對於研究某些能使作物減少吸收該元素的方法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在自然條件下重金屬的自然背景值保持著極為緩慢的動平衡而很少發生變化。與此相反,在耕種條件下人為活動使土壤環境發生變化,從而也使土壤中重金屬的活動發生變化。這就是說,在自然土壤中這些物質的變化是在很長的時間里完成的,而在耕種土壤中這些變化是在極短的時間里完成的,這些變化對制定減少有毒物質吸收的措施則是很重要的。從這一觀點出發,改良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壤的根本措施是施用客土,但是我們不能在任何情況下總是局限於追求永久性效果,排土、客土這樣的根本性措施也不是一成不變。即使是採取這樣的根本性措施也要作到因地制宜,在污染程度輕而不宜於採取排土、客土措施的情況下,可考慮利用土壤中污染物質的特性(難溶化),施用改良劑來防治土壤污染。在土壤受重金屬(如鎘、銅、鋅等)污染的情況下,施用石灰性物質提高土壤pH可使重金屬形成氫氧化物沉澱;施用促進還原的有機物質可使重金屬形成硫化物沉澱;施用磷酸鹽物質可使重金屬形成難溶性磷酸鹽;利用離子拮抗減少植物對重金屬的吸收,所有這些措施都可考慮採用。
Ⅸ 什麼是土地綜合整治
一、土地綜合整治的內涵
早期,我國是把土地整理、土地整治作為挖潛農村土地,實現農村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主要手段。但是對土地的改造並未能完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這就需要一個內容更加豐富、全面改善農村面貌的新舉措出現。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在吸收了其他農村土地保護和改良手段的基礎,恰好完成了別的途徑無法實現的任務,即真正地實現了農民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根本性轉變。
實際上,土地綜合整治是一個復雜的大概念,它包括利用、開發、保護、治理、法規、規劃、管理等諸多要素。概況地說,土地綜合整治,是通過土地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過土地、資本、技術結合,對人(農民)、產業以及社會經濟進行綜合的統籌,使農民從被動城市化到主動城市化,實現在一樣的土地過上不一樣的生活。
其主要做法包括:土地整治(農田整治、村落整治等)、發展非農產業,進行體制和機制創新,通過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市場、協調各方主體利益,以及進行配套制度改革等,最後的目標是實現「耕地佔補平衡有良方,土地節約集約有增量,農民安居樂業有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有希望」。
土地綜合整治的根本目的是統籌城鄉,解決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對土地的需求,為了避免再出現如本書第二章所指出的各種問題,必須避免計劃經濟體制下「一窩蜂」、「運動式」地進行,在一定的規則約束下,採取各種經濟、法律、行政的手段,穩步進行綜合整治。這里所說的規則,就是完善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的空間規劃體系能夠保證在實施土地綜合整治時,各個部門形成合力,協同做好土地綜合整治涉及的土地整理、城鄉建設、產業布局,避免出現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以至於政策措施之間出現沖突,降低土地綜合整治效果。這部分內容將在本書第八章第一節中進行詳細分析。
二、土地綜合整治的內容
(一)農田整治——提高耕地集約節約利用
耕地是保障一個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資源。耕地保護工作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國家要發展,首先就要解決13億多人的吃飯問題,要解決吃飯問題,就必須保護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加強耕地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始終是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並研究解決的戰略性問題。因此,我國將保護耕地作為一項基本國策。
開展農田整治是對耕地、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時,做到田成方、樹成行、路相通、渠相連、旱能澆、澇能排,建成集高效農業、節水農業、循環農業和集約化農業為一體的高標准農田,為規模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
通過土地綜合整治,將農民遷移到新建小城鎮居住,可以把布局分散、數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農民宅基地集中起來,統一整理復耕還田。整理復墾後的土地,會大大超過小城鎮建設所佔用的耕地,確保耕地沒有減少,實現了土地使用集約化。
如台灣的農地重劃使每一塊地均能直接臨路、灌溉及排水,並透過土地交換分合,集中農戶土地,便於農機耕作及農事管理,加速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民所得。通過農地重劃,促進了台灣農村土地的機械化、市場化、現代化,並且對台灣的農村經濟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同樣,成都的城鄉互惠共享的「金土地工程」也通過土地綜合整治,極大地釋放了土地資源。在舊有的經濟模式下,成都市耕地一直存在中低產田(土)比重較大、田塊過小過多且不規整、田埂和田間道路佔地較多等問題,造成土地資源浪費,也不適應農業規模經營發展。根據測算,如果通過對這些土地進行規模整理,可整理新增耕地10%以上。此外,成都歷史形成的農村居民住宅有95%都是以自然村落、院落或獨戶居住,用地達146萬畝左右,人均佔地面積150平方米,呈現「散、多、亂」狀況。而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工程,引導農民集中居住,人均佔有集體建設用地面積可下降到70平方米左右,全市將騰出60萬畝集體建設用地。
同樣,德國巴伐利亞也是通過土地整理1,推進農業現代化。巴伐利亞和歐美許多地區一樣,隨著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很難靠單純的農業生產維持生計。巴州政府千方百計地阻止農民賣掉田產,幫助他們在本地開辟新的生路。一方面,在制定村鎮整體發展規劃基礎上,推行農村「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過政府財政補助,將村莊分散的小塊土地進行合並,以便於大型農業機械進行耕作;通過土地置換,將優等的土地用於農業,劣質的土地用於建設基礎設施和工廠企業;通過土地整理,建設田間道路、排灌設施,使農村用地更加符合農業發展的要求。同時,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積極推廣機械化作業,組建合作社,提高農業生產的集約化和現代化水平。在上個世紀30年代,巴伐利亞一個農民只能養活10個人,農民占從業人員的33%。如今巴州一個農民可以養活100個人,農民人數僅佔全部從業人員的3%。與50年前相比,現在巴伐利亞的農民已從140萬人減少到21.4萬人。但是,農村經濟卻在不斷發展,不僅為居民提供了種類豐富的農產品,而且成為全州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州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的年產值為320億歐元(其中純農業產值為60億),是僅次於汽車和機器製造業的第三大產業。農產品的出口額由1970年的5億多歐元增長到現在的45億多歐元。目前巴州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業紮根於鄉間,其中農業企業14萬個(佔全德的三分之一)。許多農村企業都開展多種經營,有56%的企業非農業收入高於其農業收入。
Ⅹ 土地整治如何規避風險
土地方面的風險,主要來自法律和政策原因而導致的合同風險。所以,首先要警惕以下5類無效的土地流轉合同。
1、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簽訂的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必須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才能有效,否則轉讓合同無效。
2、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無處分權人私自流轉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農村存在很多無處分權人流轉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親把外出打工兒子的地包給他人了,兒子把父親讓他耕種的地包給他人了,代管人把別人讓他代管土地轉讓給他人或過戶到自已名下等情形。這些情況都屬於無處分權人未經授權私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以地抵債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在農村,有的農民朋友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簽訂一個抵押借款合同,還有一些農民朋友借款到期償還不上了就簽訂一個「以地抵債」合同用土地償還借款,按照法律規定這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4、超過承包期限流轉土地超過部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我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發生在1998年,第二輪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結束。因此土地流轉不能超過剩餘期限,也就是不能超過2027年年底,如果流轉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那麼超過部分無效。
5、已簽過流轉合同的合同:
進行土地流轉的一方(農戶或者村集體),之前已簽合同,即他們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再簽訂轉流協議的話,合同無效。
6、法律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其次,是村委會對土地承包合同疏於管理而導致的土地糾紛,原因在於:
一是村委會將屬於本村的流動地對外發包給村集體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當土地期限已經到了的時候,農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會卻找借口不予收回,實際內幕就是村委會人與承包商私下對土地承包期限進行了更改;
二是村裡承包給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較長,隨著村委會換屆,新一屆村委會班子以各種理由要求解除現有承包合同,重新發包,借口以前簽訂的合同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法律問題;
三是某些村委會將農民的土地流轉給他人從事非農業後未恢復土地原狀,農民要求恢復原狀繼續耕種土地或要求增加補償費,由此引發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