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整改書
根據葯監局提出的不合格項,逐條寫出整改過程,期限,結果及相關負責人。
⑵ 希望給一次改正機會檢討書
你好,希望下面的回復能讓你滿意!尊敬的某某老師:您好!
今日,模仿家長簽名寫請假條一事受到了您的批評,所以本人心裡十分的難受,覺得辜負了您對我的諄諄教導,浪費了您的精力和時間,我深刻地反省自己的錯誤,我覺得非常愧疚,此次的反省尤為深刻,使我覺得改正錯誤是件刻不容緩的事情,經過幾個小時的深思,我決定以以下的行為向老師表達自己認錯的決心:
1、向老師認錯,寫檢查書。既然自己已經犯了錯,我就應該去面對,要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避免以後犯同樣的錯誤。
2、我應該以學習為先,不應該心存雜念,以後絕對不會做出欺騙大家的事。3.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生活作風。
特寫下這篇檢討,讓老師提出批評,並希望得到老師的原諒。並且向老師保證我以後將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希望老師能夠給我一次改正的機會,並且真心的接受老師的批評和教誨。同時希望老師在往後的時光里能夠監督我,提醒我。我一定不會再讓老師失望了。
4、 制定學習計劃,努力將期考考好,以好成績來彌補我的過錯。
我不想像許多人那樣寫虛偽的檢討,檢討只是一份死物,改正錯誤不是靠寫檢討,而是靠實際行動!只有真真切切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才能改正錯誤。任何事情都有一個過程,改正錯誤也有一個過程,而這份檢討將是我的一個監督,一個警鍾,監督我一步一步踏踏實實地改正所犯的錯誤!同時真心希望老師給我機會,能夠理解我。不要因為這次我的錯誤再給我一次處分,因為我一定用自己的行動來證明自己的覺醒,絕對不辜負你們的一片苦心!
此致敬禮
檢討人:XXX
⑶ 標識,標簽的排查整改報告書的範文
認識一5t6aert
⑷ 檢討書 整改說明
無聊
⑸ 整改書怎麼寫
快餐店整改報告
尊敬的***衛生局:
貴局於****年*月**日對我店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我單位組織全體人員認真整改,整改情況匯報如下:
1、設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廚房設置在距離有毒、有害污染源的影響范圍外,設置相應的粗加工等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存放等場所。各加工操作場所按原料進入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並分區明確。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並分開存放。
3、對廚房地面進行平整,無裂縫,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備,門窗設置防蠅網。
4、設置獨立的餐用具洗消間,結構密閉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保潔設施,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
5、設置粗加工操作台及數量足夠的菜架,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和要求。
6、食品和非食品分開存放,有明顯標識。
7、設置獨立的空調、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備,專用留樣冰箱並標識。
8、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檔案。
************快餐店
2014年7月1日
⑹ 廣州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書我們是一個小制衣廠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了個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怎麼辦不整改
你不整改將受到重罰呀。
你還是整改吧,不要跟自己的錢過不去。
還有問題可繼續問
安全生產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⑺ 跪求檢討書1000字(反省要深刻,要有整改措施)
把稱呼、內容調調就可以了
敬愛的學校領導:
今天我懷著愧疚和懊悔寫下這份檢討書,表示我對曠課這種不良行為的深刻認識以及再也不曠課的決心。
早在我踏進校門,老師就已三申五令,一再強調,全校同學不得曠課。但是我還是多次無故曠課。關於曠課的事情,我覺得有必要說一說。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我一般都是會去上課的,很多次沒有請假又沒有去上課,是因為比如我的一些同學朋友來學校找我,有時是找我耍,有時是找我借書,學習資料,有時又是朋友住院需要我去看看等等。我覺得這些原因向老師請假是不充分的,而且如果多次向老師用這些方式請假也是不可能都同意的。所以,我選擇了曠課這種行為。雖然我知道這種行為也是不對的,但是我還是做了,所以,我覺得有必要而且也是應該向老師做出這份書面檢討,讓我自己深深的反省一下自己的錯誤。
對不起,老師!我犯的是一個嚴重的原則性的問題。我知道,老師對於我的無故曠課也非常的生氣。我也知道,對於學生,保證每堂課按時上課,不早退,不曠課是一項最基本的責任,也是最基本的義務。但是我卻連最基本的都沒有做到。事後,我冷靜的想了很久,我漸漸的認識到自己將要為自己的沖動付出代價了。老師反復教導言猶在耳,嚴肅認真的表情猶在眼前,我深為震撼,也已經深刻的認識到事已至此的重要性。如今,大錯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檢討,認為在本人的思想中已深藏了致命的錯誤:思想覺悟不高,本人對他人的尊重不夠,以後我將對老師有更多的尊重.對重要事項重視嚴重不足。平時生活作風懶散,如果不是因為過於懶散也不至於如此。為了更好的認識錯誤,也是為了讓老師你能夠相信學生我能夠真正的改正自己的錯誤,保證不再重犯,我將自己所犯的錯誤歸結如下:
1.思想上的錯誤:對於自己不是很感興趣的課程的重視不夠。對於這一點,我開始反省的時候並沒有太在意,但是,經過深刻的反省,我終於認識到了,這個錯誤才是導致我曠課的重要原因。試問:如果我很喜歡這門課程,我自己會無故隨意曠這門課嗎?這個錯誤也反映到了我平時沒有曠課的課堂效率上。很多我不感興趣的課程,往往我並沒有自始自終的專心聽講,這種行為雖然沒有擾亂同學和老師的教與學,但是這對於自己來說,卻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對於學校開設的每一門課程都有學校的理由,我們作為學生就更應該去認真學習。
2.行為上的錯誤:不應該無故曠課。對於這一點,是很明顯的一個錯誤。而且這個錯誤在一定程度上其實是對老師和同學的不尊重,而且讓老師也很擔心。試問:如果全班大部分同學都不去上課,那麼作為教書育人的老師得到了應有的尊重了嗎?而且如果該來上課的同學沒有來到課堂,那麼這段時間,這些同學到底干什麼去了?有危險嗎?……這些都是讓老師擔心的問題,試想:如果老師整堂課都懷著擔心的心情上課,那麼老師對於其他同學的授課質量就可能受到或多或少的影響。所以,這不僅僅是對老師的不尊重,也是對大多數渴望得到知識的同學的不尊重。
3.對同學和自己的影響上的錯誤:我的曠課如果沒有受到處罰很有可能讓更多的有曠課想法的同學做出這種不理智的行為。另外,曠課了以後,沒有學到自己本該學到的許多知識,這對於我自己未來的綜合素質行為習慣的提高和改進都有很大不良影響。
對於以上的錯誤,我已經深深的認識到了它們的嚴重性,特別是曠課——這種損人卻又不利己的錯誤。為了更好的向老師檢討自己,我特提出以下幾點改正意見,好讓自己和老師同學督促自己改正我的錯誤:
1.向老師認錯。既然自己已經犯了錯,我就應該去面對,要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避免以後犯同樣的錯誤。所以,我寫下這篇深刻的檢討,向老師表明我認錯的決心。
2.提高紀律性。我應該認真學習學校的校規校紀,並且做到自覺遵守。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有事應該先向老師請假。
3.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對各門課程都應該引起重視,並且要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作風。
4.好好學習,培養自己廣泛的興趣。作為學生,特別是新世紀的學生,學好學校開設的每門課程外,更應該培養自己廣泛的興趣愛好,讓自己成為具有多種本領的人。這不僅僅是為了自己的明天,更是為了祖國的明天。
5.學會正確處理問題。以後遇到事情需要冷靜的處理,凡事需要三思而後行,多角度的權衡利弊,不能再像以前一樣沖動行事,這一點對於自己無論是做人,還是做事都是很重要的。對於自己以前所犯的錯誤,我已經深刻的認識到了它的嚴重性,特寫下這篇檢討,讓老師提出批評,並希望得到老師的原諒。並且向老師保證我以後將不會再犯以上的錯誤,特別是不會再無故曠課了。希望老師能夠給我一次改正的機會,並且真心的接受老師的批評和教誨。同時希望老師在往後的時光里能夠監督我,提醒我。我一定不會再讓老師失望了。
學生:XXX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