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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書整改

發布時間: 2020-11-23 06:19:39

㈠ 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是什麼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規定,客觀上有需要,因此應該重視責令改正的具體操作。

責令改正體現的是行政執法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為使違法當事人很好地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有責任幫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難的行政相對人,為他們提供支持和服務,使之盡快完成整改。

(1)責令書整改擴展閱讀:

所謂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

個別行政機關在具體實施中往往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

1、個別行政機關往往輕視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但在一些行政機關製作和下達的文書中缺少責令改正環節,存在重處罰、輕整改傾向。有的即使下達了責令整改意見,對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沒有跟蹤和有關反饋的記載。

2、個別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相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有七種,但不包含「責令改正。

一些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列在下達給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種類中,同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等處罰手段並列,顯然是不恰當的。

3、個別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內容不明確。要求當事人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該明確、具體,有針對性。有的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責令改正,缺少改什麼、怎麼改的內容。由於過於簡單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於形式,起不到責令改正的應有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責令改正)

㈡ 安全生產整改責令書

㈢ 責令整改通知書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嗎

不屬於,《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㈣ 什麼是責令改正通知書

所謂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通知書即為以書面告知的形式,送達到被告知人的手裡。

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4)責令書整改擴展閱讀:

一、責令改正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實踐操作

實踐中,應該說「責令改正」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規定,客觀上有需要,因此應該重視責令改正的具體操作。

首先應該重視責令改正的使用。為了區別於行政處罰,有必要在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單獨製作下達責令改正文書。

其次下達的整改意見應該明確整改的具體問題,有必要的話,還要提出整改措施建議。

責令改正體現的是行政執法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為使違法當事人很好地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有責任幫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難的行政相對人,為他們提供支持和服務,使之盡快完成整改。

㈤ 責令整改通知書是不是行政處罰

《責令整改通知書》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不是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5)責令書整改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參考資料:行政行為-網路

㈥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如何回復

回復如下:
一、分析整改問題所產生的原因。
二、針對主要原因,制定糾正措施。
三、將工作內容、時限、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崗位(布置)。
四、實施。
五、在規定時間內驗證實施效果。

㈦ 「責令改正通知書」如何應用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時,往往偏重於對主要違法事實的行政處罰而忽視《責令改正通知書》的運用;有的則在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把「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作為處罰種類寫到處罰文書上,或是口頭責令改正。這些做法是錯誤的。一、從法律和有關規定看,應當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只要查明當事人具有違法行為,不管其行為是否達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程度,都必須指出違法行為並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葯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四十七條還規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書面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二、從有效規范當事人行為,提高監管實效看,應當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提出整改要求,對教育違法當事人,有效防止違法行為繼續發生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拒不改正......(本文共計1頁)

㈧ 工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怎麼寫

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

工商字〔〕號×××:經查,你(單位):××××××××××××××××××××××××(註:違法行為的內容),上述行為違反了×××××××(註: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了×××××××行為,根據××××××(註: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如果對本責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日(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印章)x年x月x日

註明:這是工商局的正規文書,上面的責令改正文書正文和下面的送達回證是列印在同一篇A4紙上的,格式你自己再適當調整一下。


(8)責令書整改擴展閱讀:

企業有以下情況工商局會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1、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

3、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

4、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

5、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

㈨ 教拒不整改,處罰時要《責令整改通知書》還是《當場處罰決定書》都要

拒不改正的處罰前提是責令其改正。因此,責令限期改正和復查整改記錄是必須的

㈩ 廣州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書我們是一個小制衣廠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了個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怎麼辦不整改

你不整改將受到重罰呀。
你還是整改吧,不要跟自己的錢過不去。
還有問題可繼續問

安全生產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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