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理論
❶ 多個主體共同治理的理論有什麼
政社合作有許多不同的模式,我們簡要介紹四種重要模式:
一是法團主義模式(corporatism)。法團主義旨在將公民社會中的組織化利益聯合到國家的決策結構中,尋求在社會團體和國家之間建立制度化的聯系通道和常規性互動體系[2]。簡單地說,是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有序、穩定、制度化的合作關系,通過合作與協商代替競爭與排斥,解決社會沖突和失序。隨著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統一的直接登記體制在四大類社會組織中放開,國家承認「自下而上」相對獨立的社會組織的合法性,允許社會組織間通過自下而上的競爭性淘汰獲得與政府合作的機會,參與合作的社會組織數量眾多,社會組織間功能分化弱化,社會組織接受國家承認和管理。需要指出的是,法團主義模式下的政社合作絕不是一種行政上的等級控制關系,社會組織絕不是政府的延伸,而是相對獨立和平等的合作關系。
二是合作治理模式。近20年來,一種名為「合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的新治理理論得到發展。該理論旨在將包括政府在內的多個利益相關者聚集在一個公共輿論空間(common forums),公共和私人部門的界限變得模糊,通過協商達成共識(consensus-oriented)形成決策。[3]安塞爾(Ansell)、戈士(Gash)等學者認為合作治理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即針對公共政策或公共管理問題,合作由政府等公共機構發起,治理主體包括利益相關的公共和私人部門、利益無關者(nonstate actors),這些主體直接參與決策過程而不僅僅是公共機構的顧問,協商的公共輿論空間組織化運作並要求共同參與,協商目的在於達成共識,採取共同決策。[4]
三是第三方治理模式。第三方治理(third-party governance)[5]強調公共與非營利機構在很大程度上共享責任、公共資金和公共權威,通過開放一部分公共領域讓非營利組織參與進來,使公共服務提供具有一定程度的多樣性和競爭性,從而有助於提高效率、減少成本。其實質是政府與非營利部門基於共同目標而聯合行動,與此同時,通過協調/整合補充資源實現各自目標。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對效率、成本、責任和公平的需求,必須與非營利組織獨立性相協調統一。
四是契約關系模式。契約關系(contracting relationship)模式[6]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直接產物,被認為是替代傳統官僚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的最佳選擇;它是指政府通過委託或購買等契約方式將公共服務外包給其他政府、私人部門或非營利組織,其目的在於減少政府成本、提高效率。根據政策環境的不同,可以採取競爭(competition)、談判(negotiation)和合作(corporation)三種不同的契約形式[7],契約關系模式蘊含了合作參與、民主行政、公平效率等價值內涵。
❷ 治理理論的不足
治理理論可以彌補國家和市場在調控和協調過程中的某些不足, 但治專理也不是萬能的,它也屬內在地存在著許多局限。
Bob Jessop將治理理論的內在困境概括為四種兩難選擇。一是合作與競爭的矛盾,二是開放與封閉的矛盾,三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矛盾,四是責任與效率的矛盾。
在90年代的發展問題的辯論中,「治理」概念之發揮核心作用最後還有一個特別重要的屬於全球化和跨國組織的領域。 這種治理理論或者說是全球治理理論削弱了國家主權和主權政府在國內和國際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客觀上有可能為強國和跨國公司干涉別國內政提供理論上的支持。所以,對於這一危險傾向,我們必須給予高度的警惕。
❸ 西方語境下的治理理論是什麼
西方影響的這個什麼東西啊,這個應該是比較一個零食,或者是一個當地人研究出來的東西。
❹ 治理理論的應用
針對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不少學者和國際組織提出了「善治」(good governance)概念。「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它的本質特徵在於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它強調政府與公民的良好合作以及公民的積極參與,實現管理的民主化。
善政被普遍認為是減緩貧困的一個關鍵因素(世界銀行,2001)。西方學者Grindle認為,對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具有改革思想的公民,以及國際發展社會的學者和從業人員來說,善政不僅已經成為減少貧困的當務之急,也已成為發展的當務之急。在他的文章中,向我們展示了詳細的善治議程。
從政治傾向上看,治理理論雖然主要是一種公共管理理論,但具有強烈的意識形態傾向,這就決定了我們在借鑒治理理論時,必須有所鑒別。盡管如此,治理理論對我國的政府體制改革仍然具有極其重要的啟示意義。
❺ 簡述治理理論的三種研究途徑
治理理論體系有著不同的研究途徑,主要有以下三種:
1.「政府管理」的途徑。這一途徑將治理等同於政府管理,側重從政府部門的角度來理解市場化條件下的公共管理改革,主要包括「最小國家的治理」、「新公共管理」和「善治」等 用法。
2.「公民社會」的途徑。這一途徑認為治理是公民社會的「自組織網路」,是公民社會部門(或稱第三部門)在自主追求共同利益的過程中創造的秩序,在公共資源管理、社區服務與發展、同業協會和跨國性的問題網路中普通存在。
3.合作網路的途徑。這一途徑試圖在「網路管理」的框架內整合上述兩種研究途徑,認為治理是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的網狀管理系統。
我們現在主流的研究方向就是第三種,即網路治理,為了實現與增進公共利益,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或公民個人)等眾多公共行動主體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環境中分享公共權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
❻ 治理理論的啟示
治理理論要想在中國實現其善治的目標,除去其本身理論的不足,同時還要受到我國現有國情的影響。中國傳統政治文化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嚴重,全能政府色彩濃重,較少採取合作、互動的方式。同時,中國民間組織對政府的依賴性較強,政治參與意識和能力較弱。但是治理理論提出的「善治」模式,從某種角度講可以成為中國政府改革的參照。
1.轉變政府職能,樹立有限、責任、法治、服務政府的觀念。治理理論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但並不否定政府在公共事務治理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
2.充分發揮黨組織和人大、政協的整合、啟蒙作用,增強治理能力。黨的組織、人大、政協是我國政治體制中的一大特色。首先是黨的角色和職能的轉變,從行政主體的二元結構中撤出,專門從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監督和調節。其次,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我國這種議行合一的結構決定了人大是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的一座橋梁,既能整合民意,又能監督政府。再次,政協發揮著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其成員是我國當前公民社會中最有影響力的組成部分,大多數人擁有較高的科學文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能夠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有利於政策的科學性和回應性。但現實中人大、政協的作用往往流於形式,因此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的作用,對市民社會的發展和政府與市民社會兩者關系的整合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3.建立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合作與互動關系,促進公民社會成長。需要政府必須堅持執政為民的理念,以建立民主政府為目標,大力發展和推進政務公開,拓展渠道,使公民更便利更直接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影響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其中,重視教育,提高公民的素質也是促進公民參與的一條重要途徑。
4.培育和完善獨立性強的民間組織。我國的民間組織對政府依賴性太強,要逐步授權給民間組織,使之擺脫政府的主導,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要用法律對其進行制約,提高自治與自律能力,建立政府與社會的相互協作的互動關系。
善治的出現和發展在當今的發達國家顯得很緩慢,往往是幾代人才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准備好面對長期的、緩慢的、可逆的、令人沮喪的道路來通向更好績效的政府。
❼ 公司治理理論
一、問題的提出: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黑箱
公司治理的問題沿自伯利與米恩斯(1932),從他們的大著《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問世以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真正得到了關注。勒納(1966)提出「管理控制型公司」大量存在,錢德勒(1977)正式概括為「經理革命」,認為這種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經理革命」是美國企業史上的一個顯著標志,並把這類企業稱為「經理式企業」。公司治理開始在世界范圍內引起廣泛關注。20世紀80年代初期,公司治理作為一個明確的概念出現在經濟學文獻中[1],20世紀90年代,公司治理被視為西方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
公司治理在我國得到重視,只有七八年時間,卻形成了大量的文獻和著作。理論界對公司治理的研究雖然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但它一直是主流經濟學研究的重點內容。我國的公司治理,從開始研究以來,主要關注的是國有大企業的治理問題,如委託-代理制度下的權能分解問題,分權中的激勵-約束問題、利益主體不一致性問題、團隊生產中的搭便車行為、信息不對稱下的欺詐與道德風險問題等。
而中小企業(一般被視為「古典企業」)受規模的限制,公司治理往往出現一種比較簡化的形式,所有者與經營者並不能嚴格的區分,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團隊經常出現高度統一的情況,大公司公司治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在中小企業中還沒有常見。這可能是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為什麼成為理論研究的「黑箱」的原因。
二、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公司治理,國內外學術界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有代表性的論述在國外是科克倫和沃特克(Cochran ,P. and L. Wartick, 1988),在國內費方域(1996)的歸納比較有影響力。公司治理在最初,主要是指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即因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所引起的系列沖突的治理。由於利益相關者的存在,(如科克倫和沃特克認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層管理者、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2];費方域的定義中也包括處理各方參與者之間的關系[3])公司治理的概念因此得到了引申,成為一個包括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大治理的定義。公司治理是一整套賴以指導和控制、管理企業運作的組織機制和規則。公司治理范疇的擴展,使得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也成為理論的必需,只要組織成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和交易費用大到使代理問題不能通過合約解決這兩個條件存在,那麼企業就必須面對公司治理問題。
另一方面,中小企業轟轟烈烈的實踐,使得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研究相對出現十分貧乏。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數量上已經超過800萬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 %,他們創造了60%的工業總產值, 76%以上的新增工業產值,以及約60%的出口總額,40%的利稅,中小企業還提供了大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4]。中小企業是中國經濟的重要支柱。
三、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特點
中小企業公司治理已經引起了國內越來越多的關注。同歐盟比較,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存在鮮明的特徵。
1、事實上的一般性與劃型上的特殊性
中國的中小企業經過20多年來的發展,國有企業在競爭領域的退出和國有資本的民營化,中國的中小企業已經與國際上的民營企業基本上沒有本質區別,我們所講的中國中小企業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中小企業。但在我國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上,還帶有明顯的計劃色彩,如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法》第2條稱,「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我國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問題: 劃分企業規模標準的制定並不是出於扶持中小企業的目的,劃分標准主要是針對國有中小企業,沒有能夠把城鄉廣大的非公有制企業和農村、街道小企業都包括進去,不具有一般性。
而在國外,如歐盟在2000年初,歐委會建議使用以下標准衡量企業規模:1.雇員人數:50人以下為小型企業,50-250人為中型企業,250人以上為大型企業;2.資產額:250萬歐元以下為小型企業,250-1000萬歐元為中型企業,1000萬歐元以上為大型企業;3.營業額:500萬歐元以下為小型企業,500-2000萬歐元為中型企業,2000萬歐元以上為大型企業。在歐盟以中小企業為對象的資助項目中,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是雇員人數不超過250人,年營業額不超過4000萬歐元的企業,或者是凈資產不超過2700萬歐元的企業。[5]
雖然歐盟的標准可能與中國中小企業的標准有一定差別,但歐盟對中小企業的明確界定和立足於扶持的政策方向,遠遠比我國的《中小企業法》和《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要先進的多,操作起來也方便的多。
2、形式上的現代企業與實質上的古典企業。在企業形式上,中小企業大多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現,我們從有關部門的統計中即可以看出[6]。
表一:2001年各類私營企業的規模 單位:萬元
項
目 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萬戶 億元 平均規 模 萬戶 億元 平均規 模 萬戶 億元 平均規 模 戶 億元 平 均
規 模
合 計 51.73 1483.91 28.68 13.11 487.37 37.17 137.99 16113.2 116.77 289 127.72 4419.3
資料來源:《2001年工商行政管理統計匯編》的有關資料
雖然中國企業形式的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但在實踐中,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因為規避無限責任的風險、減少企業負外部效應和增加商業信譽的需要採用了公司制的形式。中國中小企業中股份公司很少,因為中國法律規定,股份公司需要政策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而且必須經過省政府的批准。
而歐盟國家,如法國中小企業組織形式大體分五種:個人公司、合夥公司、集體名義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三種屬於無限責任公司,後兩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在義大利,企業形式大體分為兩類,即自然人公司(無限責任)、資本公司(有限責任)。兩國中小企業大多數選擇了無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據統計,法國中小企業中的無限責任公司比重達61%,有限責任公司佔33%,股份有限公司僅佔6%。義大利的中小企業,80%為負無限責任的自然人公司,負有限責任的資本公司佔20%。
中小企業的這種不同形式,是由不同的歷史條件和政策環境造成的。但我國中小企業形式上的現代企業與實質上的古典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分離,董事會幾乎不起作用,見表二)給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問題,即中小股東的委託-代理問題。在中小企業中,各股東事實上遵循「古典企業」的原則,出資人與企業家的職能合二為一,但中小股東的利益最大化與企業利益最大化並不完全一致,剩餘索取權並不能完全反映中小股東作為企業家的全部收益。
3、中小企業內部治理出現從家族化治理向尋租利益關聯者聯合治理的趨勢。家族企業是歐盟企業種群中最大的一族,在英國,70%的企業是家族企業,在法國10~500人的企業中有90%是家族企業,而義大利則高達99%。在我國家族企業的數量也占絕對優勢。雖然多數中小企業實行家族化管理,但也公司內部決策權出現了一些變化,主要管理者的決策參與程度大大加強,而董事會基本上形同虛設。
表二: 私營企業(家族企業)決策權分布 單位%
經營決策 一般管理決定
業主本人 58.8 54.7
業主和主要管理者 29.7 34.5
業主和其他人 0.3 0.4
董事會 11.0 10.0
其他人 0.2 0.4
合計 100 100
資料來源:《中國私營企業發展報告(1999)》,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這種變化來自於企業外部環境的強約束。中小企業家往往難以獨力承受外部復雜的制約條件,家族企業就藉助於外部力量、外部權利關系進行相關尋租活動,把外部尋租力量內部化或制度化,形成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這種強外部約束,是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中一個鮮明的特色,它還造成一些新的中小企業在一開始以公司形式出現,形成各自出資、各管一個方面的尋租利益關聯者治理模式。國外中小企業的利益關聯者治理主要是與內部管理人員、客戶、供應商、債權人的共同治理;中國中小企業的利益關聯者治理是公司與政府官員關聯人、相關權利關系擁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共同治理,尋租動機十分強烈。
4、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內容,與歐盟中小企業相比,具有特殊性。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的中小企業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家族制中小企業,另一類是因國有企業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業(包括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由國有企業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業在產生方式和股權結構、制度安排和組織結構上與國有企業有割不斷的聯系,這類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更具有特殊性。如在國退民進的企業改制潮流中,一些地方政府沒有能力買斷職工,就安排部分債轉股,職工變為股東,但企業的控制權完全控制在經理層。這種治理模式與「南斯拉夫的工人社會所有制」模式又有很大不同[7]。同時,應當看到,中小企業組織結構演變是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如何構建一套符合中小企業發展規律的組織結構,對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結構穩定有重要意義。
5、中小企業的外部治理,以資本市場的治理,尤其是銀行資金的治理最為關鍵。
表三 中小企業發展中所面臨的問題
資料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03.2
根據林漢川等人的上述調查,中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所面臨的困難主要表現在:融資困難,缺乏做大的資金;人才匱乏,創新能力不足;管理混亂,企業運轉效率低下;市場需求不足、競爭無序、過度競爭;企業隱性負擔過重(地方執法部門違規攤派,拉贊助等行為造成)。這些困難之間存在如下邏輯關系:資金不足,企業難以持續發展——吸引不到高級人才——企業創新力不足、技術設備落後——企業的管理混亂,內部治理機制低效運行——對市場需求無力把握,競爭力弱——隱性負擔過重。因此,資金治理是中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第一要義。這也是我國學者對中小企業研究中的主要問題。這些研究一般沒有立足於公司治理的角度,只是針對企業與銀行的相互關系來研究,沒有真正意義的指導作用。而歐盟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扶持是在歐盟框架下進行的,包括歐盟——本國政府——大區——省——市等不同層次的行政機構,也包括政府——金融部門——民間聯合會等不同身份的機構,形成一個多層次分工協作的組織體系。在資金扶持上,歐盟國家有一系列機構、政策。如法國,法國人民銀行下設兩個子公司,中小企業設備貸款銀行和中小企業擔保銀行。中小企業設備貸款銀行為全資子公司,負責全國中小企業的金融信貸業務,主要中小企業貸款。中小企業擔保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全國中小企業的投資擔保業務,國家給予資金支持。因此,根據歐盟的經驗,從公司治理的大角度全方位考慮,對扶持和發展我國的中小企業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