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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3 01:54:22

Ⅰ 我違反巜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車輛在人行道上被城管用鎖車器鎖定依法應如何處理

你應該到城管局去協商處理這件事情,爭取以最小的代價拿回車子。

Ⅱ 什麼是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具體如下: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公眾參與,對城鎮和鄉村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綠化生態等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成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設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務)、農業、林業、商務、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鐵路、電力、電信、供銷社等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居(村)民委員會、社區、相關單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建立職能化管理隊伍。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相關標准和年度工作計劃。
制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保持傳統風貌,營造宜居環境。總體規劃和相關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世界遺產地城市、風景旅遊城市、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國家園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園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標准。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建設和經營。
第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鄉環境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潔優美文明城鄉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城鄉環境衛生、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等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環衛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環衛人員作業。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水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Ⅲ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十四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十五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的劃分與管理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築,由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公路、鐵路、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地鐵及其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園、商場、醫院、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七)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保稅區和獨立工礦區內的公共區域,由園區管理單位負責。
城鎮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鄉村的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由鎮(鄉)人民政府負責。
確定責任區時,范圍和權屬劃分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有管轄權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六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應當明確責任人。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健全責任區綜合治理相關制度;
(二)指定專門機構、人員負責責任區綜合治理具體工作;
(三)配備、完善和維護環衛等相關設施;
(四)建立日常保潔隊伍或者安排保潔人員,保證責任區容貌秩序、環境衛生達到有關標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區法定代表人或者產權所有人、經營者簽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書。
責任書應當載明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公示責任區、責任人,設立公示欄、意見箱、聯系電話等,收集公眾意見、建議和投訴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責任考核機制,對責任區定期組織考核檢查,督促責任人依法履行義務。

Ⅳ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主體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行政執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由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承擔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行使相關執法權。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亂塗、亂刻、亂畫或者擅自張貼各種宣傳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雜訊管理規定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侵佔、毀損、圍擋園林綠地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損毀、盜竊、佔用相關設施設備,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未採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責令清除改正;代為清除的,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佔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種垃圾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從餐廚垃圾中回收的物質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影響城鄉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拒絕、阻礙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從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侮辱、毆打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勸阻的公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誰有關於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演講稿件急用啊!!星期一要在鄉政府的會議上演講!!

同志們:
上午的座談會開得很好,感謝省直單位的領導和同志們,你們發言都很有深度,雖然因時間關系沒能展開,但很有針對性。說明同志們一是很關心,二是很內行,三是收到《條例》以後的研究得很有深度,對我有很多啟發,感謝同志們!
會議開始時,純剛同志介紹了《條例》立法工作的推進情況,大家圍繞《條例》的立法工作和提高《條例》的立法質量,提出了許多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首先,要充分認識制定《條例》對推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的重要意義
城鄉環境是一個區域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總和,是區域綜合實力和社會文明程度的具體體現。可以說城鄉環境是一個基礎性的、戰略性的、關鍵性的、可持續性的資源。在各地競相發展、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城鄉環境已成為影響區域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講,項目、投入、人才問題等等,都與城鄉環境緊密相關,良好的城鄉環境正在成為新的競爭優勢。省委九屆四次全會審時度勢,高瞻遠矚,及時作出在全省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決定,凝神聚力從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入手,以城鄉環境優化促進經濟發展,全力打造經濟發展最基礎的平台。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從源頭上減少環境污染的有效途徑,破解環境約束難題,也有利於再造發展新優勢、拓展發展新空間。這對於我們作為經濟欠發達省份來說,無疑是厚積薄發,後發先至,加快經濟發展,增強發展後勁英明決策。實踐證明,通過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各地發展空間得到進一步拓展,投資環境得到進一步優化,外部美譽度和影響力得到進一步擴大,對我省招商引資、承接產業轉移、發展旅遊經濟等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制定《條例》就是把省委九屆四次全會以來基本思路和重大戰略部署和經過兩年多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納入法制軌道。
其二,要充分認識制定《條例》對改善民生,建設和諧四川的重要意義
科學發展的核心是以人為本。良好的城鄉環境,是人民群眾的共同願望,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群眾對環境友好、生態保護、健康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對創造清潔、整齊、優美城鄉環境的願望更加強烈。盡快改善城鄉環境面貌、提高群眾生活質量,是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平台,好的城鄉環境有利於社會進步,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緊扣民生所需加快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向貼近人民群眾生活的領域拓展和延伸,無論是城鄉主幹道、公園廣場建設,還是舊城小巷改造,圍繞治臟、治亂、治破、治暗,以城鄉道路、城區亮化、交通秩序、市場環境為重點,加大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整治力度。通過高標准、大手筆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大大增強了城鄉社會服務功能,提升了城鎮檔次和品位,改善了人民群眾的生活條件,解決了農村垃圾「老大難」問題,還人民群眾一個干凈整潔、環境優美的城鄉環境,使廣大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了貼身的實惠,人民群眾對生活的地方有了幸福感,社會更加和諧 。「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條例》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是以人為本治國理念在地方立法中的體現,是以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目的的。
其三,要充分認識制定《條例》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政府轉變職能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我國經濟社會領域的一場深刻變革,必須貫穿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堅持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堅持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支撐,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提高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可持續性,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積極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集中地體現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重要思想,建設服務型政府,政府從過去的直接參與經濟建設轉到服務於經濟建設,「企業創造財富,政府創造環境,」 搞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對服務型政府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制定《條例》就是貫徹實施黨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為黨中央重大戰略部署在我省迅捷高效地實施發揮重大作用。
其四,要充分認識制定《條例》的重大歷史意義
「移風易俗,改造中國」,是幾代共產黨人的追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就是向千百年來的陋習和惡俗宣戰。早在100多年前,孫中山先生在一艘外國客輪上親眼目睹了一個拖著長辮的同胞把一口濃濃的黃痰吐在紅地毯上,為此他一直縈懷於心,並特地撰文,想喚起民眾文明意識的覺醒,可是直到今天,民眾腦後的辮子早已消失,而民眾吐痰的陋習卻依然沒有改掉。此外如亂扔、亂倒、亂停、亂擺、亂貼、亂掛等陋習現象比比皆是,整治 「七亂」現象,自覺「除陋習、樹新風」,特別是廣大農村,絕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有人說這是一場革命,我看一點也不誇張,要實現「移風易俗,改造中國」追求,需要進行長期、艱苦、細致的工作。所以,制定《條例》是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法制化、常態化,建立和完善長效工作機制的題中之義。《條例》不僅是我省法制建設,也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座里程碑。
前面我講的只是個人對制定《條例》的原則、指導思想的認識。立法過程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也是不同思想、主張的交流交鋒過程。今天的座談會,大家暢所欲言,談了自己對《條例》意見和建議,也是深化對省委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重大決策的理解和增強自覺性的過程。會後,城環資委要認真整理各位同志的意見和建議,把《條例》修改好。
謝謝大家!

Ⅵ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第五章

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市政、環衛、綠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專業規劃,指導和規范道路交通、環境衛生、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農貿市場等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七條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滿足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功能。重大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做到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重大城鄉環境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
第四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其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配套建設的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設公共廁所。
城鎮規劃區內公共廁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設置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
城鎮規劃區內新建公共廁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城鄉污水管網已覆蓋的區域,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按國家規定標准建設,規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網。不得新建旱廁,對原有不符合城鄉環境衛生標準的公共廁所,當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計劃,組織產權所有人逐步改造達標。
(二)污水管網及污水處理設施不完善的地區,公共廁所應當配建沼氣池、化糞池。沼氣池、化糞池的設置應當便於清掏和運輸。
第五十條 城鎮應當統一建設地下污水管網,完善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收集處理。
在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鄉村應當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鄉村,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與集中式相結合的污水處理設施,推進沼氣池和人工濕地建設,配套進行衛生廁所、廚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第五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與需求相適應,方便投放、收集和運輸,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妨礙道路交通。城鎮街道兩側、繁華地區及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垃圾容器。
第五十二條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和建築垃圾填埋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
鼓勵社會資金、外資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垃圾處理等項目設施的建設。
第五十三條 在城鎮內應當設置車輛清洗站,選址應當避開交通擁擠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設置車輛清洗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城市供水、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禁止損毀、盜竊、佔用;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Ⅶ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是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

省里制定的法規屬於地方性的法規,地方性的法規也屬於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律,是對該地方有效力,其他地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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