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治安來方面的法律自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主要目的: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現行條例是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⑵ 學習綜合治理條例心得體會
街道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現已一年時間。對於社區治安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談一點個人膚淺的認識。作為一名街道社區工作者,一定要樹立勤政為民的思想,只有把居民群眾的利益掛在心上,抓在手上。盡自己的最大努力積極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權益。作為一名綜治專干在基層工作中,我還有很多先進的東西需要學習、需要更多的掌握社區內百姓的實際情況,從而全面的做好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社區是城市管理的最基層單位,是保持社會穩定的基礎,沒有社區的穩定,也就沒社會的穩定。 城市社區要正常穩定地發展,首要的標準是安全,治安搞不好,群眾就沒有安全感,因而其他任何建設都無從談起,所以我們必須以治安為突破口,加上提高市民文化素質,搞好公益福利,才能將城市社區搞好。
首先,加強城市社區治安管理。第一,在社區中建立戶籍民警執勤室,使民警緊貼群眾,不但有利於樹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於密切警民關系,群眾有困難可以及時找警察,從而保障社區內外良好的治安秩序。第二,建立社區保安巡邏隊(可由下崗失業人員組成)加強社區內部巡邏。確保社區內的打擊和防範違法犯罪活動在力度、時間和空間上有絕對的優勢。總之,公安民警和保安在城市社區內不斷流動和頻繁出現,不但會方便社區居民,而且還給犯罪分子極大的威懾力,減少犯罪得手的機會,從而有效地減少犯罪,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搞好人防和物防結合 。第一,加強人防,強化動態防範。加強治安組織網路化建設,在社區關鍵部位配備人防力量進行控制,在社區設立戶籍民警執勤室,組建保安巡邏隊。另外還可以建立多種形式的群眾聯防組織,選出樓棟值班人員等,這樣的人防力量覆蓋了整個社區,犯罪分子自然難以下手。 第二,落實物防,加強防範硬體建設。我們可以要求社區居民大家出錢籌集資金安裝防盜門、防盜窗,另外有轄區單位資助建立治安管理辦和民警保安執勤室,安裝單元電控門閘和圍牆護欄等。實施封閉管理,形成立體的防範格局,預防犯罪。
宣傳教育與重點幫教矯正結合 。開展城市社區的宣傳教育,是城市社區管理的基礎,其目的在於通過教育來提高居民素質,消除產生犯罪的主觀條件,提高預防犯罪的意識和積極性。首先是思想、道德教育,真實案例,使居民了解目前治安狀況及預防犯罪與本身利益的關系,樹立共同創建美好家園的先進思想,凈化社會環境,預防犯罪。其次是文化知識教育,通過對城市社區居民進行基礎文化知識、法制知識和科學知識的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識,使社區居民自覺守法並懂得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打擊和預防犯罪。
社會治安問題防治是一個系統,因此我們在進行街道治安綜合治理的時候,要注重系統效應,從各個方面入手,從小事做起,搞好城市社區正體現了這一點,這樣才能將整個街道的治安綜合治理搞好,從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區繁榮穩定,街道長治久安,社會和諧健康地發展下去!
⑶ 有沒有一份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提案啊!!急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建議
案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現狀、原因及對策
提案人:熊一鳴
內容:
一、社會治安的現狀
隨著近幾年來我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外來人口的大量湧入,我市的社會治安形勢在總體保持穩定的前提下,形勢依然相當嚴峻,有的問題還相當突出,刑事發案總量上升。主要表現在:
(一)「兩槍一盜」案件總數居高不下
百姓看治安,往往從自己身邊最細小的變化開始來感受整個社會的變遷,高發的搶奪、搶劫、盜竊機動車等街面犯罪已經對人民群眾的治安承受力帶來了很大的沖擊,成為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首要治安問題。去年我市的「兩槍一盜」案件總數比上年上升兩倍多,特別是「飛車搶包」,犯罪分子甚至從晚間搶發展到白天搶,從比較偏僻的場所作案發展到在公眾場合公開搶,幹部群眾對此反響強烈。
(二) 惡勢力違法犯罪迅速蔓延
不斷蔓延的涉惡勢力嚴重危害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社會惡勢力以經濟利益為目的,插手各種行業和經濟領域,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插手民間糾紛、收「保護費」、為賭博團伙武鬥護場子等,動輒持槍弄刀,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循序甚至政府辦公循序,不僅嚴重威脅本市群眾的人身安全,廣大安分守己的外來務工人員也深受其害。流動人口中的惡勢力分子有的與我市不法分子狼狽勾結,有的自成體系,結伙作案。另外,治安管理中,「黃賭毒」等社會導惡現象也打而不止。
二、當前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的原因
分析當前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應該說這是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因素交互作用下的綜合反映,並在近幾年得到進一步凸現。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階段,往往也是社會矛盾最尖銳、社會治安狀況最復雜、治安管理任務最繁重的時期,就我市而言,目前正處於這種階段性的困難期。
這幾年我市社會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人財物的大流動,客觀上使各種利益沖突加劇,滋生和誘發治安問題的因素也大量存在。我市經濟的高速發展和民營經濟的不斷壯大,創造了大量就業崗位,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來務工者湧入慈溪,至去年底,我市登記在冊的外來務工人員已達43萬,私房出租超過5萬戶。外來務工人員為我市這座經濟大廈添了不少磚和瓦,功不可沒。但是,由於管理服務還缺乏經驗,工作措施一時還跟不上,社會面控制出現了薄弱環節,使極少數外來人員流竄到我市作案成為可能。就以群眾反響強烈的「兩搶一盜」案件為例,作案的犯罪分子大部分是流竄作案的外來人員。據統計,去年我院審理「兩搶」案件當中,外來人員流竄作案犯罪占抓獲案犯總數的80%以上,一些群眾深惡痛絕的違法犯罪,如「飛車搶包」、「色情盜搶」等,幾乎都是外來人員所為。大多數外來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也是導致外來人員犯罪直線上升的重在原因。
此外,人們對待社會治安的心態和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縱容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有的人對違法犯罪深惡痛絕,強烈要求政府採取措施嚴厲打擊,但又明哲保身,對知情的違法犯罪不願舉報,不願作證,怕多事,怕報復,更不用說見義勇為了。去年我市發生的一起搶包案件中,案發現場周圍有幾十人,非但不出手相助,連起碼的報警甚至大喝一聲也做不到,最終犯罪分子在眾目睽睽之下從容逃離現場。
建議:
(一)認真排查整治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
排查、整治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的治安問題,不僅是公安、政法部門的責任,也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要通過實行嚴格的責任制,促使這項工作深入開展,促進各項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實。
公安部門應該組織精幹力量,建立一個專門的班子,進一步規范網格化的巡邏追堵機制,認真研究發案規律,組織警群結合的巡邏隊伍,24小時在重點路段伏擊,增加群眾的「見警率」,增加安全感。
以責任區(社區)民警為主力,發動鎮村幹部,切實摸清全市出租房的情況,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出租房措施,積極探索房屋租賃管理機制,實行治安管理責任制,消除治安隱患,確保外來務工人員安全,維護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無牌摩托車進行摸查,對有「兩搶一盜」苗頭的要進行布控。
(二)構築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繼續加大治安防範工作和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基層防範網路建設,強化社會防控體系,充分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加強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層政法組織和村(居)委會、治保會、調委會、民兵營(連)等基層群眾組織建設,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突出問題,充分發揮它們在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確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基層有人抓、有人管。建立農村義務治安巡邏隊,形成派出所、警務站、社區、村民小組整體聯動的全方位防控體系,增強治安防控的組織能力和防控實效。
(三)加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
進一步優化青少年成長環境,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誘因,從源頭上遏制一大部分的違法犯罪。
開展閑散青少年專項服務活動。各級團組織對本單位本地區的閑散青少年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排查,通過深入了解、分析其閑散的原因,並有針對性的開展服務措施。
進行法制宣傳。各級團組織設計各種載體,利用文藝演出、知識競賽、青春歌詠、上街咨詢等方式加強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等相應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青少年的法制意識。
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學校。充分利用現有青少年法制教育陣地,重點在外來人口積聚地、非公有企業員工中開展教育活動。拓展一般概念上的青少年法制學校,深度建立更廣泛的組織,採用宣傳、吸收優秀外來青年,成立外來青年法制學校等形式,使法制教育更加經常性、有效性。
(四)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釋放、解教時的銜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綜治委、司法部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辦好過渡性安置企業和基地,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工作。做好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五)認真研究收容遣送措施取消後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流浪乞討人員管理的有效辦法,維護我市的治安秩序。加強社區實有人口管理,全方位做好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勞動部門推進外來務工青年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的素質。
⑷ 浙江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落實各項安全和治安防範措施,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充分發揮其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協調、指導、檢查和督促,制訂並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案。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措施,定期考核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實施情況。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報告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需的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的群眾性社會治安組織所需經費,可以通過財政補貼、受益單位和個人出資、社會捐助等合法渠道解決。
第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及時查辦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制裁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規范行政執法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條 信訪部門、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隊伍建設,及時調處糾紛;對可能引發重大社會治安事件、事故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房屋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的服務、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歸正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的領導。
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歸正人員的登記管理制度,保障其享受勞動、教育、社會保障等公民權利。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行政措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並對本地區或者職責范圍內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設立或者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消除治安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發揮職能優勢,維護職工、未成年人和婦女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調解處理民間糾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
理工作的具體目標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維護本區域的治安秩序,並及時向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反映社會治安情況和居民、村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要求。
物業管理、保安服務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組織,維護相關區域的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本地區治安秩序良好,刑事案件發生率明顯下降或者維持在較低水平,社會安定的;
(二)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成績顯著的;
(三)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追究制。
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不落實,造成治安秩序混亂,影響社會穩定的,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嚴重後果的,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什麼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⑹ 湖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法律法規嗎
《湖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屬於地方性法規。通常說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規,即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國務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制定)。
法律依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2、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3、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6、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⑺ 中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什麼時候開始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實施。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為全面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年規劃及「八五」計劃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並作為全社會的共同任務,長期堅持下去。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其主要任務是: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採取各種措施,嚴密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範工作,堵塞違法犯罪活動的漏洞;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鼓勵群眾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積極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三、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經濟的等方面的法律,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據。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全體公民要學法、知法、守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要進一步完善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含的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四、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建立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到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互相協調。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兩個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要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部門,應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充分發揮骨幹作用。要採取有效措施,充實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改進預防和懲治犯罪活動的技術裝備,切實提高國家執法隊伍的素質。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內部各項治安防範措施,嚴防發生違法犯罪和其他治安問題。各部門應當督促下屬單位,結合本身業務,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五、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發動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學生,建立群眾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範活動和警民聯防活動。市、縣人民武裝部門要積極組織民兵參與維護社會治安。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把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單位,形成群防群治網路。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指導和監督。治安保衛組織應嚴格依法辦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六、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與單位和個人的政治榮譽、經濟利益緊密結合起來,建立獎懲制度。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與違法犯罪分子斗爭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與違法犯罪分子斗爭中負傷、致殘人員要妥善治療和安置;對與違法犯罪分子斗爭中犧牲人員的家屬給予撫恤。對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單位,應當依法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部門、各方面齊抓共管,積極參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指導有關部門、方面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經常進行監督檢查。要聽取政府、法院、檢察院關於綜合治理工作的匯報,要組織代表、委員督促檢查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的情況,積極關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出意見、建議,以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