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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東治理拋荒

發布時間: 2021-03-16 19:43:05

『壹』 如何正確對待農村的拋荒土地

『國家對耕地紅線保持著足夠警戒,是因為我國龐大的人口基數和糧食生產安全等因素所決定的!然而,目前不少地方卻出現了不少耕地撂荒的現象,這是國家允許的嗎?為什麼不可以種植些作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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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少農村出現的耕地撂荒現象,我這里給出幾個引起的原因並試著作如下分析:

一、國家有目的、有步驟地安排的休耕。這種情況目前集中在國家中部,主要是洞庭湖流域,其它地區零星分布。原因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重金屬污染治理的需要,在經過檢驗檢測後根據污染程度,而採取了休耕、種植結構調整等手段,期望通過這樣的措施,通過一定時間來達到重金屬污染治理的效果。

二、國家城鎮化和工業園區建設的推進,由於時間節點和國家宏觀政策以及經濟下行壓力等綜合因素下,導致某些地方出現了耕地徵收後,接下來的推進程序沒能跟上,出現這樣的地方一時沒有開發,同時又完成了徵收導致沒有耕作主體而撂荒!這種情況接下來相關部門會予以妥善解決,如果是已經交給相關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不進行開發,國家相關部門會予以督促甚至沒收,將土地改做他用!

三、農民承包主體的無原則拋荒。這種情況造成的因素比較多,一方面是目前的農業生產比較效益低,農產品價格的長期低迷和農業生產的不確定風險,讓很多農民,特別是有門道的農民,就放棄了農業生產。另一方面這樣的地域同時還有交通不便,地力較差,農業生產成本高企等原因,那麼,土地流轉的有效局面也難形成。那麼,這樣的地方,種什麼都沒人願意,必然形成撂荒!

由此可見,如果不是上述原因,總會有人種些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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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浮萍的治理方法

您所咨詢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長期沒有活水注入,水中所含氮、磷、鉀等物質導致水體富營養化,這是浮萍產生的主要原因。氣溫暖和,浮萍的生長沒有受到影響,但隨著氣溫下降,浮萍就會慢慢消失。
治理浮萍有兩種方法值得採用。一是生態治理。浮萍是鯿魚、草魚、鯽魚的好飼料。解決水面拋荒,恢復外河養殖是治理浮萍泛濫的好途徑。二是打撈水花生。浮萍隱藏在水花生莖葉下越冬,越冬存活率高。冬季將河道旁的水花生撈除,既減輕來年水花生危害,又能破壞浮萍越冬環境,使浮萍越冬基數下降,來年浮萍危害減輕。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叄』 浮萍如何治理

您所咨詢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長期沒有活水注入,水中所含氮、磷、鉀等物質導致水體富營養化,這是浮萍產生的主要原因。氣溫暖和,浮萍的生長沒有受到影響,但隨著氣溫下降,浮萍就會慢慢消失。 治理浮萍有兩種方法值得採用。一是生態治理。浮萍是鯿魚、草魚、鯽魚的好飼料。解決水面拋荒,恢復外河養殖是治理浮萍泛濫的好途徑。二是打撈水花生。浮萍隱藏在水花生莖葉下越冬,越冬存活率高。冬季將河道旁的水花生撈除,既減輕來年水花生危害,又能破壞浮萍越冬環境,使浮萍越冬基數下降,來年浮萍危害減輕。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肆』 農民積極性高漲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近筆者先深入湖南麻陽及周邊縣市區調查走訪發現存著同程度耕、農田拋荒現象且呈逐增趨勢
農民啥願種
據調查析造耕拋荒主要原:
農村種糧效益偏低少農民願意耕種近幾雖家取消農業稅實行糧食保護價收購、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補貼等系列支農惠農政策農葯、化肥、器械等農業產資料機具價格卻普遍漲按現行糧食產量價格計算農民每畝耕種糧純收入500元遠外打工月收入致使批農村青壯勞力外丟體弱家務農農村勞力嚴重足造拋荒
二農業基礎設施薄弱抵禦自災害能力差近雖家力加強實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抵禦自災害能力定程度提高由於農田基礎設施薄弱痼疾已久(農村型水利工程、排灌站、山塘水庫、灌溉溝渠等基礎設施依滯)能完全滿足農業產要求造部農田易澇易旱農民投入產少甚至收益影響農民種糧積極性加自災害水澇旱情頻發致使部耕嚴重受損發麻陽5·9、7·17兩特洪災給該縣造重經濟損失同耕面積破壞相嚴重
三農村土流轉機制暢影響規模種植效益單麻陽看由於麻陽湖南省農村綜合改革試點縣近農村土流轉比較躍周邊些縣市區則由於土流轉機制健全、靈性強等原導致些農村土存願流轉能流轉現象少數農民現流轉政策解幾千土命根觀念依根深蒂固些農民土流轉持觀望態度部農民情願自名承包拋荒肯讓土承包權同縣市區未及流轉形拋荒耕農田缺乏效政策律手段加制止現實行卡通發放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原承包計稅面積依據與實際種植情況掛鉤都意助拋荒影響種糧戶積極性
採取措施保障農民種糧積極性
我農業土資源十珍貴減少耕拋荒提高土利用率實現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諧重要途徑建議:
加農業基礎設施資金投入切實提高種糧農民積極性未5家要進步加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扶持力度全面加快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山塘水庫除險加固型排灌站更新修復灌溉溝渠治理清淤實現農業命脈全覆蓋增強農業抵禦自災害能力降低產本提高農民種糧積極性
二進步完善農村土流轉機制扶持造批種糧戶縣市區要進步增強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力量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各鄉鎮要立相應農村土流轉專門管理機構認真做農戶承包耕餘缺調劑工作積極穩妥推行租、入股、轉包、轉讓等種形式土流轉促進農村土依、序、力流轉
三進步加強管理監督服務著力優化農村產業結構引導、鼓勵支持農民組建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協加快村品、鄉品建設鼓勵種田能手、土專家序參與土流轉充尊重農民意願基礎發展現代農業實行規模化經營、科化管理提高土利用率水源等自條件差拋荒由集體收統改造經濟林基;低窪田、水浸田發魚塘基由集體統經營或外發包

『伍』 涿州市相關部門為什麼不治理中國小康基金會在涿州市百尺竿鎮非法佔用農民耕地

結合我國現有耕地狀況淺談如何切實有效的保護耕地

土地是我們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是十分寶貴的資源和資產。隨著人口的迅猛增長,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總體質量差,耕地後備資源嚴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現實問題日益顯著,也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當前,我國的耕地保護形勢依然非常嚴峻,全國耕地總面積僅剩18.27億畝,人均佔有耕地面積只有1.39畝,遠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同時每年還有1億畝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根據中國「十一五」規劃綱要,到2010年末全國耕地面積必須確保不低於18億畝,這是一條直接關繫到13億中國人吃飯問題的底線。加強耕地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一、我國耕地的現狀
與世界上其他各國相比,我國的耕地具有如下特點:人均佔有耕地數量少。1996年底我國耕地統計數為 14.32億畝,人均耕地為 117畝,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畝的 1/3,而且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區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要比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差的地區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

1.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從全國范圍來講,我國的優質耕地少,抗自然災害能力差.耕地中還有近億畝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質量差和耕地與水資源分布不均勻造成我國耕地的生產水平較低,與世界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退化嚴重。我國許多耕地處於乾旱和半乾旱地區,受到荒漠化的影響。我國乾旱、半乾旱地區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國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3.耕地資源貧乏。據統計,我國耕地後備資源即使全部開發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畝,而且建國以來,經過長期開發,剩餘的後備耕地資源大多為質量差、開發難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國必須要保護耕地。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是耕地保護的基本原則。

二、我國為什麼要大力開展耕地保護
1.我國的確實現了農產品嚴重短缺到供求總量平衡、豐年有餘的歷史性跨越,並不意味著我國的糧食安全可以高枕無憂。農業仍然是我國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基礎,仍然要始終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
在21世紀,保障糧食安全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首要任務。人口與耕地、糧食矛盾是農業資源優化配置的最大障礙。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糧食生產將仍然是農業的主體,農業現代化進程包含著糧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糧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沒有國家糧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實現農業現代化。糧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2.嚴格保護耕地是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說到糧食,必須以穩定一定數量的耕地為保障。
耕地是人類獲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維護耕地數量與質量,對農業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我國明確規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要求在有限時間內,建立耕地保護制度,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耕地中的精華,是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護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農田保護好,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基本農田,是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問題的實質是農業問題特別是糧食問題。

三、中國耕地資源保護面臨的困難
耕地是土地的精華,是農業最為基本的生產資料。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及健康發展都離不開耕地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國這樣一個典型的對土地高度依賴的農業大國,耕地的地位與作用就顯得特別重要。黨中央、國務院對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視。中央領導反復強調,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強調保護耕地對國家糧食安全具有基礎作用,對億萬農民的生計具有保障作用,對農村乃至全社會具有穩定作用。進入新世紀,中國將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國家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經濟社會的新變化新要求,使中國耕地資源保護與食物安全保障面臨不少難題。」

1.人口增長、耕地消失、糧消費需求呈剛性增長問題比較突出
農產品穩定供給的任務越來越艱巨。隨著人口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後每年中國糧食消費還要增加50億公斤左右,非糧食食物的需求也會不斷增長,食物消費需求呈剛性增長。但由於糧食生產必需的耕地和水資源數量難以增加,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難度越來越大,糧食和農產品供給始終面臨著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耕地資源急劇流失,最大的影響就是使我國由於人口迅速增長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國人口每年以1000多萬人的速度增長,最高達1700萬人。另一方面,全國耕地資源正在以驚人的速度消失。根據中國科學院國情分析研究小組估測,我國現有耕地約1.218億公頃,絕對數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佔有量不足,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人口與耕地一增一減,使我國人地矛盾更加嚴峻。在數量減少的同時,耕地質量下降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2.耕地資源保護的難度越來越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著高速增長的勢頭,但這種高速增長主要有賴於外延擴展而非集約化利用土地,是以佔用大量耕地為代價取得的。全國上下的開發區熱,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來,由於城鎮化加快、生態退耕以及部分地方違法違規亂占濫用耕地等原因,2006年土地違法案件數量和涉及的違法用地面積出現反彈。農村建房、修公路、造墳墓等佔用大量耕地,我國每年農村土葬佔有2000公頃之多,其中半數以上是肥沃的耕地。

3.耕地後備資源限制強度較大
國土部門組織的調查表明,當前我國耕地後備資源總量為0.0753億公頃,但各主要耕地後備區域的開發均面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壓。能否妥善解決生態環境問題,已成土地開發整理工程成敗的關鍵。耕地後備資源生態背景不良。我國耕地後備資源在31個省、區、市都有分布,但大部分位於北方和西部乾旱地區。耕地後備資源豐富的西北乾旱、半乾旱地區,土地質量較差。其共同特點是存在乾旱缺水、鹽鹼、風沙、低溫嚴寒等一種或多種限制因素,且限制強度較大,生態環境脆弱。

4.我國現有的耕地質量不高
耕地退化是指人類對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導致耕地地力下降的過程,通常表現為耕地土壤利於農作物生長的物理、化學與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根據全國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國優質耕地只佔21%,土壤有機質低於0.5%的耕地約佔10%。現有的耕地中,缺磷地佔59%,缺鉀地佔23%,缺磷鉀地佔10%。水土流失,鹽漬化、沼澤化、沙化的耕地,共計佔53%。現有的耕地中,按質量分,一等地佔41%,二等地佔34%,三等地佔20%。按產量分,一等地點41%,二等地佔34%,三等地佔20%。按產量分,高產田佔29.7%,中產田佔30.3%,低產田佔40%。現有的耕地中,缺磷地佔59%,缺鉀地佔23%,缺磷鉀地佔10%。水土流失,鹽漬化、沼澤化、沙化的耕地,共計佔53%。受工業三廢污染和酸雨侵蝕的耕地還有0.0853億公頃。不宜繼續耕種的耕地約佔耕地總面積的3.65%。

5.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機制的要求越來越緊迫
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產要素量的投入來擴大生產規模,實現經濟增長。以這種方式實現經濟增長,消耗較高,成本較高,產品質量難以提高,經濟效益較低。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是指在生產規模不變的基礎上,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進機器設備、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來增加產量,這種經濟增長方式的基本特徵是依靠提高生產要素的質量和利用效率,來實現經濟增長。以這種方式實現經濟增長,消耗較低,成本較低,產品質量能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較高。目前在中國農業發展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在農業資源的節約和利用上,節約資源的良好氛圍還未形成,經濟上調動農民節約資源積極性的有效辦法和利益補償機制還不健全。

四、如何切實有效的保護耕地
1、堅決制止耕地閑置、拋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備耕種條件的耕地,組織鄉(鎮)、村、戶及時復耕,並由土地徵用單位支付復耕費用;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處以罰款;對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對常年和季節性拋荒的承包地,可由種糧大戶耕種。縣、鄉兩級政府對制止耕地拋荒承擔直接責任,並把此項工作列入幹部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對耕地拋荒嚴重的地方,堅決追究、嚴肅查處當地領導的責任。

2、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強規劃實施管理,促進各類建設特別是城鎮建設合理集約用地。嚴格實施土地規劃計劃,從嚴控制用地規模。減少用地報批環節,縮短報批周期,積極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用地服務。同時,各級地方政府要堅持依法用地,決不能以用地報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資金等各種理由,擅自用地、越權用地、違法用地,決不能以犧牲資源和農民利益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

3、嚴格巡查,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土地動態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組,堅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將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加大對違法案件查處力度,對重大違法案件要公開查處,一抓到底,既要處理事,更要處理人,構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根據「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數量不少、質量不降和絕不允許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用地,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建立縣鄉村保護基本農田領導小組,形成保護網路,對基本農田管理實行定位、定量、定人,確保每片都有一個責任人,村村都有專職管護員。

5、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嚴格執行「佔一補一「,確保耕地佔補平衡,全面實行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鉤制度,嚴格按項目考核,落實責任,建立和完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管理制度,以重點項目實施為導向,全面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形成補償耕地的良性循環機制。

總之,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面對我國耕地嚴重不足的嚴峻形勢,採取各種措施,預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環境的因素,穩定和擴大耕地面積,維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質生產能力,預防和治理耕地的環境污染,是保證土地得以永續和合理使用,穩定農業基礎地位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所以及時採取切實有效的辦法保護耕地將是我國目前急需著力解決的一大重要問題。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 ?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陸』 池塘浮萍怎麼治理

您所咨詢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長期沒有活水注入,水中所含氮、磷、內鉀等物質導致水體富營養化容,這是浮萍產生的主要原因。氣溫暖和,浮萍的生長沒有受到影響,但隨著氣溫下降,浮萍就會慢慢消失。
治理浮萍有兩種方法值得採用。一是生態治理。浮萍是鯿魚、草魚、鯽魚的好飼料。解決水面拋荒,恢復外河養殖是治理浮萍泛濫的好途徑。二是打撈水花生。浮萍隱藏在水花生莖葉下越冬,越冬存活率高。冬季將河道旁的水花生撈除,既減輕來年水花生危害,又能破壞浮萍越冬環境,使浮萍越冬基數下降,來年浮萍危害減輕。

『柒』 如何治理河道中的浮萍草!!!誰有快捷簡單的辦法

防除水田浮萍,可用農達除草劑、吡嘧黃隆、免耕樂水溶性粒劑。還可以採用生態治理。浮萍是鯿魚、草魚、鯽魚的好飼料。解決水面拋荒,恢復河養殖是治理浮萍泛濫的好途徑。浮萍是隱藏在水花生莖葉下越冬,越冬存活率高。冬季將河道旁的水花生撈除,可以破壞浮萍越冬環境,使浮萍越冬基數下降,來年浮萍危害減輕。

『捌』 治理拋荒意向是什麼意思

這里拋荒意向就是這里那些沒有人願意種的荒地的意願書,或者是計劃書。

『玖』 企業開採石場使水渠無水灌農田使農田拋荒應怎樣賠償

1土地賠償的含義
收起 編輯本段土地賠償的含義
土地賠償是特殊項目,以政府劃撥的方式或者土地,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但是對地上附著物、對土地都要有一個補
土地賠償的內容
賠償款是一個不清晰的概念,它有四個部分構成
1、征地補償費:由於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賠償款也歸村所有。
2、青苗費:主要和家庭的承包面積以及種植的作物有關;
3、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如果為改善種植條件而進行了一定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話,就應該獲得補償。
4、人員安置費:農民失去土地後的生活補償,可以是貨幣方式,也可以採用生活保險形式,以後者為主,也與家庭農業人口有關系。
國家土地賠償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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