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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16 04:44:25

1.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需要什麼資質

土地規劃乙級資質及以上

2.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標准

1 范圍
1.1 本標准規定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總則、內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項目設計的原則、內容及技術要求。
1.2 本標准適用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編制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設計,並作為與設計有關的概預算、審批等方面的依據。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1989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 3838—19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 5084—1992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GB T5791一1993 1:5000 1:10000地形圖圖式 GB/T7929一1995 1:500 1:1000,1:2000地形圖圖式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規劃通則
GB/T16453.1—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坡耕地治理技術 GB/16453.3—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溝壑治理技術
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小型蓄排水工程 GB 50162—1992 道路工程制圖標准 GB 50188—1993 村鎮規劃標准 GB/T 50265—1997 泵站設計規范
GB 50286—1998 堤防工程設計規范
GB 50288—1999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
SDJ 217—1987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標准(平原、濱海部分) SL 18—1991 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 SL 721994 水利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范
3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規劃
3.1 總則
3.1.1 本標准所稱土地開發整理包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 3.1.2 規劃的基本原則
a)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 b) 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c) 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d) 因地制宜。
3.1.3 規劃的內容
a) 確定項目規劃的目標和任務。 b) 評價土地資源的適宜性。
c) 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d) 配置工程設施和提出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e) 項目規劃的可行性論證。
f) 項目規劃方案的實施計劃和措施。
3.1.4 規劃的依據
根據規劃任務書的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
3.1.5 項目規劃用地分類以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分類為基礎。
3.1.6 項目規劃除執行本標准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2 規劃編製程序 3.2.1 規劃准備
規劃准備是指在項目規劃前期所要進行的工作。包括制訂工作計劃、成立領導小組、成立規劃工作小組、搜集整理資料等。
3.2.1.1 制訂工作計劃
根據規劃任務書制訂項目規劃工作計劃。包括指導思想、工作內容、工作步驟與方法、日程安排、人員組成與分工及經費預算等。
3.2.1.2 成立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確定工作計劃,協調部門關系,研究解決規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查確定規劃方案,並以領導小組的名義上報規劃。 3.2.1.3 成立規劃工作小組
規劃工作小組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編制工作。 3.2.1.4 搜集整理資料
資料要求具備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具有法律效力。
a) 項目規劃應搜集以下資料:
1)項目區基本概況。行政轄區、地理位置、四至、總面積、覆蓋范圍、區內人口
等。
2)自然條件。包括項目區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氣候、地質。植被、自然災害等情況。
3)自然資源。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光熱資源、礦產資源等。
土地開發主要是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利用,要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未利用土地開發是補充耕地的一種有效途徑。一是土地利用范圍的擴大,一是土地利用深度的開發。由此定義土地開發是通過各種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潛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擴大土地利用空間與利用深度,充分發揮土地在生產和生活中的作用的過程。

3. 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根據《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3]363號),土地開發整理總體要求如下:
(1)土地開發整理要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協調統一。嚴格控制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編制和項目確定都要經過科學論證,凡開發荒山、荒地、荒灘,都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生態退耕地區,要加大平壩區、川地等的基本農田土地整理力度,對具備修建梯田條件的緩坡耕地進行「坡改梯」改造;水資源不足、土地風蝕沙化嚴重的地區,要堅持「以水定地」,以農田整理為重點,努力完善防護林網,增加節水設施,提高土地產出效益,保護生態環境。
(2)土地開發整理要與農業生產結構調整有機結合。開發整理土地的用途應根據土地適應性和農業生產需要合理確定,最大限度發揮土地效益。凡閑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壞的土地,按項目規劃設計,開發整理復墾成園地,並經項目驗收,認定具備耕作條件的,視作補充耕地,在土地變更調查時按可調整園地統計。在非農建設必須佔用時,除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外,仍須按照耕地佔補平衡要求實行「佔一補一」。
(3)加大工礦廢棄土地復墾力度。嚴格堅持「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督促責任者履行法定土地復墾義務;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復墾費收繳力度,增加土地復墾的資金來源;積極開展土地復墾,促進工礦城市優化經濟結構和擴大就業。
(4)堅持鼓勵土地整理和復墾的有關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運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標折抵政策,開展農地整理;運用建設用地指標置換政策,整理農村廢棄建設用地;運用復墾土地置換政策,復墾歷史遺留的工礦廢棄地;運用各項優惠政策,治理自然災害損毀土地。
(5)切實加強土地開發整理質量管理。要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工程施工、驗收等各環節把好質量關,特別要加強用於補充建設佔用耕地的項目質量管理,強化驗收工作,確保補充耕地質量與建設佔用耕地質量相當。

4. 土地綜合整治的土地綜合整治主要政策

土地綜合整治主要政策 :
土地整治目的:在充分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將農村土地資源轉化為農房建設資金,用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農房建設方式:農房建設按統規自建方式實施,農戶將富餘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林盤地等)開墾為耕地,換取農房建設的資金補貼,建房工程中的安置點選址、規劃、監理、排污、綠化等工作均須群眾討論通過。
自建房補貼額度:全鎮農村人均擁有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林盤地等)約0.2畝,扣除人均自建房用地約0.075畝(包括建房佔地30平方米和公用設施佔地20平方米),剩餘集體建設用地約0.125畝,按集體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15萬元/畝計,人均可獲得約1.5—2.0萬元的建房補貼(含宅基地整理復墾、權屬調整、規劃設計、工程監理等費用)。每戶農戶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林盤地等)面積,以國土部門核定,上報省廳審批為准。
自建房享受的配套政策:天然氣安裝費按優惠價2600元/戶執行,自來水、電、光纖電視配套完善,集中安置區紅線范圍內基礎設施投入不超過10000元/人(含水、電、氣、路、排污、綠化和工具房、管理房的建設等),安置點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以鄉鎮為責任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為實施主體。
復墾和權屬調整:宅基地、林盤地的復墾費用在15萬元/畝的范圍內列支,由實施主體負責實施。農房建設完成後,《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要進行變更登記,復墾的土地權屬要調整到戶,調整方案由村民自主討論決定,權屬調整完成後,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應作變更登記。
安置點建設:農房建設按統規自建方式進行建設,安置點選址由村民自行討論商定,安置點要依託林盤、院落等非耕地進行建設,不能亂占農用地。原則上安置點要集中80戶村民以上,以村民自願參與、自主協商為原則,同村范圍之內各組村民可跨組建房,建房用地自行協調(不得以貨幣或租金方式調整)。安置點農房建設由專業設計單位進行統一規劃,合理規劃安排田、水、路、林等,規劃方案經村民同意後,及時上報規劃部門審批。
社會資金參與:社會資金也可參與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建新區和拆舊區在本村范圍內,投資主體可以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將建新區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開發建設,但不能用於商品房住宅開發。
按程序申報立項:由村民自願提出參與土地綜合整治的申請,經村委會匯總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向市國土部門提出立項申請,轉報省國土資源廳立項審批,審批同意後即可實施該項目。

5. 求高手解答 冀國土資發[2008]26號 文件名《河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國土資發〔2007〕13號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國土資發〔2007〕13號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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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更加規范、便捷、公開,根據《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進行省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省級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庫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立 項

第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擬定項目,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於每年10月份統一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增報一次,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於每年5月份統一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特殊情況需增報項目時,按照省國土資源廳規定時限執行。

第四條 申報省級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模:

(一)土地開發40公頃-200公頃,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於20公頃,片數不超過2片;

(二)土地整理200公頃-1000公頃,項目區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於60公頃,片數不超過6片;

(三)土地復墾200公頃-1000公頃,項目區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於60公頃,片數不超過6片。

第五條 申報耕地佔補平衡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模:

(一)土地開發15公頃以上;

(二)土地整理100公頃以上;

(一)土地復墾15公頃以上。

第六條 項目凈增耕地面積比例要求:

(一)土地開發凈增耕地面積不低於項目建設規模的60%;

(二)土地整理凈增耕地面積不低於項目建設規模的10%,其中基本農田整理項目凈增耕地面積不低於項目建設規模的3%;

(三)土地復墾凈增耕地面積不低於項目建設規模的40%。

第七條 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1年,工程復雜的不超過2年,利用尾礦造地的不超過6年。

第八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報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呈報書;

(二)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組織的評審論證意見;

(三)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組織的現場踏勘報告;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附電子文檔);

(五)項目區總體規劃圖(比例尺1:2000—5000);

(六)標注項目區的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圖;

(七)標注項目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八)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比例尺1:2000—5000,標出現有基礎設施);

(九)標注項目區的標准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比例尺1:10000);

(十)項目區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十一)項目區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和土地證書;

(十二)有關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十三)經審查同意的取水許可申請書;

(十四)農業、林業、電力、水利、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對各設區市上報的省級投資項目進行網上會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土地管理以及農業、林業、電力、水利、水文地質、地質環境、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評審論證。

第十條 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納入省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或者省級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庫,並及時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入庫通知書,告知開展項目設計;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及時下達告知書,告知不能入庫的理由。

第三章 設 計

第十一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按照項目入庫通知書的要求,及時組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項目設計。

第十二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項目設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設計核准申請書;

(二)項目設計書和圖集(附電子文檔);

(三)有關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四)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對上報的項目設計報告和預算建議書進行網上會審。對符合有關要求的,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設計核准意見;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書面通知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接到核准通知後,會同財政局對核準的項目聯合上報項目預算建議報告。

第四章 實 施

第十五條 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局或其所屬的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為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法人職責,按有關要求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工程應當實行招投標。項目工程招投標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按照國家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項目工程中標單位不得將項目工程轉讓他人。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工程施工進行全程監理。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並嚴格遵守。

第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將項目名稱、項目批准單位、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規模、主要工程建設任務、建設工期等內容在項目實施地點設立標志牌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項目涉及到的村莊應當成立項目實施村民監督小組。村民監督小組有權對項目工程進行監督。項目單項工程完工時,應當有村民監督小組的意見;無村民監督小組意見的,不能進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設計、年度計劃、建設任務和預算執行,嚴禁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相關規定履行變更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每季度組織項目申報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第五章 驗 收

第二十三條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務完成情況;

(二)工程質量情況;

(三)資金使用情況;

(四)權屬調整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

(六)檔案管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竣工報告。項目竣工報告應當就驗收的各項內容一一介紹。

項目任務完成後,由縣(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展自查自驗。自驗合格的,縣(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項目竣工報告上加蓋本局公章。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委託審計事務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自驗合格並審計完畢後,縣(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初驗申請。

第二十五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在接到初驗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初驗。

初驗合格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持下列材料,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終驗申請:

(一)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驗收申請;

(二)項目竣工報告;

(三)項目建設情況表;

(四)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表;

(五)項目投資預期效益表;

(六)土地開發整理前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

(七)竣工驗收圖;

(八)土地開發整理後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九)項目財務決算報告;

(十)項目財務審計報告;

(十一)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十二)各村民監督小組的驗收意見。

第二十六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的終驗申請,組織專家進行項目終驗。

第二十七條 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驗收的,由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驗收通知書;未通過驗收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能通過驗收的,取消該縣(市)下一年度項目申報資格。

第二十八條 耕地佔補平衡項目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驗收的,新增耕地納入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用於建設佔用耕地的指標抵頂。

第二十九條 從項目申報到驗收通過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六章 管 護

第三十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將各項工程設施辦理產權移交,明確管護主體,制定管護措施,落實管護責任。

新增耕地應當及時加以利用,嚴格加以保護,不斷提高質量。

第三十一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及時確定土地使用權。縣(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土地變更登記,並標注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設區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項目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可以參照本細則,制定市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縣級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庫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土地整治的項目綜合審批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審批效率,加快項目的實施,促進美好鄉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需經省批準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
第三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是指在一個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區內,審批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項目時,同時審批以下1項或者若幹事項:
(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規劃或者農用地轉用;
(二)礦山地質環境(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方案;
(三)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項目;
(四)其他適合同時審批的事項。
第四條 納入農村土地整治綜合審批的事項,實行統一申請、統一受理,統一批准、統一驗收。
第五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由耕地保護處牽頭組織,規劃處、征地管理處、地質環境處、資源恢復整治處及其他相關處室,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審批工作。 第六條 經省國土資源廳確定開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除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當包括需要同時審批的其他事項方案。每一個獨立的審批事項方案應當分章節單獨編寫。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內容,應當符合所涉及的各審批事項的管理規定、技術規程以及報批要求。
第七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所涉及的審批事項,依法需以政府名義申請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批。不需以政府名義申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縣(市、區)編制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報批前,應當經設區的市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 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以下簡稱廳政務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政務服務窗口提交項目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明確所涉具體審批事項的種類)、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廳政務服務窗口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省財政廳的要求,向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十條 申請受理後,廳政務服務窗口將受理材料交耕地保護處辦理。
第十一條 耕地保護處應當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初審,符合審批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分別交相關處室,由相關處室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耕地保護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政務服務窗口並說明理由。通過補正材料可以解決的,書面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和時間要求。
第十二條 需要現場勘查的,由耕地保護處組織有關處室進行聯合勘查。縣(市、區)項目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勘查。
委託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勘查的,勘查工作可以在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報批前進行,並將勘查材料作為報批材料一並提供。
第十三條 需要組織專家評審論證的,由耕地保護處組織綜合評審,有關處室參加。
第十四條 參與審批的處室對其負責的審批事項,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經處室負責人簽字後,交耕地保護處。
第十五條 經審查,農村土地整治方案所涉各審批事項符合批准條件的,由耕地保護處報廳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其中,屬於省政府批準的事項,報省政府審批;需要省財政廳會簽的事項,送省財政廳會簽。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經批准後,由省國土資源廳製作統一的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明確批準的事項以及要求。省政府批准文件、省國土資源廳與省財政廳共同批准文件作為附件。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通過政務服務審批窗口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經批准後,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本辦法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審批時限為25個工作日。補正材料、現場勘查、專家評審、報省政府審批以及送省財政廳會簽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二十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後,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辦理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方案,經省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審查通過後下達項目計劃與投資預算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農村土地整治方案和項目規劃設計,依法實施土地整治所涉及項目,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實施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二十二條 耕地保護處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組織有關處室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完成後,由耕地保護處組織相關處室對項目進行聯合驗收。單項工程先行完成的,經有關市、縣(市、區)申請,可以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所需要的報件材料、具體審批流程等,由耕地保護處會同有關處室制定。
第二十五條 單一的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項目審批,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 關於土地整理規劃設計的收費問題

土地交易過程中各種費用收費標准大全

一.土地登記費的收費項目及標准
二.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標准
三.耕地佔用稅稅額標准
四.耕地開墾費
五.土地復墾費收費標准
六. 征地管理費收費標准
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八.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一. 土地登記費的收費項目及標准
1.徵收土地登記費的依據:
徵收土地登記費的依據是: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聯合下發的《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土地登記費的征管作了明確規定。
2.土地登記費的收費項目及標准
(1)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
①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 000平方米(含2 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700元。
②企業土地使用面積在1 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③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准;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准。
④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⑤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⑥凡有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國營農、林、牧、園藝、養殖、茶場等用地(不包括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礦山、鐵路線路、國家儲備倉庫、國家電台、郵電通信等用地(不包括這些用地內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築用地),必須使用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進行登記發證(指城鎮外),每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編繪資料復制費,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⑦學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免稅殘疾人企業,無收入的教堂、寺廟、監獄等用地,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⑧農村貧困地區及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的,經縣、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測繪、物價、財政部門批准。
(2)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三資」企業和其他用國家特製證書的,每證20元。
(3) 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每份最高不超過8元。
3.其它事項
土地登記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取,按預算外資金管理。
(1)對屬於因土地出讓、轉讓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當按規定的初始登記收費標准收取土地變更登記費。
(2)土地界址點、界址線發生變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並相應進行注冊登記、發證的,可收取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和注冊登記、發證費;土地界址點、界址線沒有發生變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並相應進行注冊登記、發證的,只收取權屬調查費和注冊登記、發證費。
(3)對屬於單純進行注冊登記、發證的或換發證書的,只收取注冊登記、發證費和證書工本費。
4.土地登記費如何使用?
(1)土地登記費按收費項目及標准前4項的50%用於地籍測繪,50%

8. 河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用於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和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項目資金來源於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部分)。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四條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為組織、實施、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和業主管理費與不可預見費等。
(一)前期工作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立項審查及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項目勘察、施工設計費、土地清查費、項目招標費和工程監理費等。
(二)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和田間道路等各項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各種稅金。
直接工程費由直接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直接費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機械費;其他直接費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和施工輔助費。
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用和現場經費等組成。
(三)竣工驗收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完工後,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的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的編制及決算的審計費,整理後土地的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重劃及標志設定費等。
(四)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五)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人工、材料、設備和工程量等發生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項目資金可用於購置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配套的設備。用項目資金購置的配套設備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購建固定資產(項目配套設備的購置除外)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財政部關於編制年度預算的要求,結合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度收入預算,按「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六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為:收入預算=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預算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公式為:支出預算=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
工程施工費區分土地開發整理類型,工程類型和工程技術等級,按工程預算指標和預算定額標准進行編報;前期工作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驗收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3%的比例核定;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分別按不超過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三項費用合計2%、3%的比例核定。
項目預算應逐級審核、匯總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於上一年度5月底前將年度項目預算報部,部按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和預算編制要求審核、匯總,經部批准後報財政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的表式見附件。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編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並在報送項目預算時附送項目立項申請報告、項目資金概、預算明細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條項目預算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部根據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度收入預算的執行情況、下達的項目預算和項目工作進度辦理項目資金的撥付。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的項目資金不超過支出預算的80%,其餘20%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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